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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陈述范文1
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对他们的行政、刑事处罚必不可少,但对他们的民事责任追究绝不应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处罚代替其民事责任。
一、对我国证券法关于律师不实陈述①承担民事责任的评价
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
1.《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字串2
2.《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7.《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事责任制度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援引适用。(1)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与证券发行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清偿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2)没有规定律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对投资者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及计算方法。(3)投资者进行诉讼应如何操作,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依照《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投资者当然有权要求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法律的这些规定仅成为一种宣言,因为这些规定太原则,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师民事责任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财产保证制度和财产实现制度。
2.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倾向。中国的法律制度历来有重刑轻民、重行轻民的特点,证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证券法》之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条例》与《办法》对证券欺诈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只在第77条概括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只在第23条涉及到了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因违法导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条款规定得十分简单,语焉不详且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立法格局导致的结果是违法违规者不断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但是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3.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加重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的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此明文规定,我们便课以受害人较重的举证责任,但要求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对律师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规定受害人须举证自己为善意,且交易损失与文件不实记载具有因果关系,此种规定被认为是加重受害人举证责任,备受批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很少引用,更何况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4.对律师的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却并不详尽。就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律师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律师在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时要对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律师参与证券业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为课以相应的责任;再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很多条文涉及到律师的诚实、尽职的要求,但是这个面向律师群体的规范尚不能含概律师涉足的所有领域,尤其在判断律师参与证券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勤勉尽职时还远远不够。从理论上讲,在信息披露中违反勤勉尽职义务的律师应当对因该不实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律师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很少。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比较含糊,仅仅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行政责任为主;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极少。
二、律师不实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不实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基础中,最基本的是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学界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也主要为这两种观点:契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那么在发行股票过程中,投资者做出购买某种股票的行为则是要约,如果成交,发行人的行为就为承诺,合同成立。由此,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的行为则为一个缔约的过程,从理论上讲“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善的损害。”④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当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发行人为发行股票而公开招股说明书时,事实上已经进入一种缔约的状态,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缔约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专业上的优势,致使投资者对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信赖。当这种信赖成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时,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不实陈述在本质上违背了其作为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导致投资者因对律师工作的合理信赖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因而律师作为不实陈述人应对投资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负缔约过失责任。⑤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契约责任说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契约的相对性问题。根据契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责任人与投资者有契约关系或者现实交易关系的存在,且责任人有违反契约义务的事实并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损害。这对于证券发行人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在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律师承担违约责任便有适用上的困难。因为律师作为证券发行辅助人,只跟发行人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第三人即投资者并无契约关系或现实交易关系。
2.侵权责任说。
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定义务。因而侵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证券业务中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不实陈述的行为,则违反《证券法》等强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说避免了律师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上存在的相对性困难,从而弥补了契约责任说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说不再关心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从而有效解决了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只要被告存在不实陈述并满足法定条件,任何因合理信赖该不实陈述的投资者因该信赖而导致损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实现。我国台湾地区在1988年1月《证券交易法》修正时,也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⑥因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障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但这并不表明侵权责任说就能完全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实陈述的普遍救济规则,因为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举证原则,原告必须证明有被告有主观过错,且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侵权责任说还须面对来自证据法的障碍:第一,原告必须就被告不实陈述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第二,原告须证明其损失与被告不实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往往难以承担此举证责任,因而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了“海市蜃楼”。笔者认为不妨借鉴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只要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正载有不实陈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间购买人购入证券时不实陈述持续存在,那么购买人应该被视为已经信赖这项不实陈述。购买人有权向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上签名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请求损害赔偿。⑦这样就赋予了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只要其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投资者就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请求其赔偿损失,以减少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
三、律师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影响价格的因素错综复杂,就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而言,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容易证明,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的过错则值得探讨。
1.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考察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如下准则:在时间上原因的现象在前结果的现象在后;作为原因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证券市场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实陈述外,原告的“信赖”是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不实陈述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它必须因投资人的信赖并依据不实的信息而进行的投资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当然,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赖。
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在专业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实陈述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一项不可克服的负担。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市场欺诈理论,将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倒置,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律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以后进行证券交易且遭受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律师能举出反证,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不实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场”理论弱化投资者的证明责任。⑧笔者认为,不妨假定只要投资者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证明如果不实陈述纠正后的市场价格与不实陈述期间的市场价格不同,那么因果关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应允许行为人对此种推定提出抗辩,如认为其行为没有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等,从而否定对该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把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从构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要件。⑨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也作出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定律师不实陈述为一般侵权行为,这和江平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
论文陈述范文2
炼钢一次除尘风机高压变频器采用交-直-交高压方式,高压变频器每相由8个功率单元串联而成,各个功率单元由输入隔离变压器的二次隔离线圈分别供电,功率单元为交-直-交结构,相当于一个三相输入、单相输出的低压电压源型变频器,主电路开关器件为IGBT。功率单元由主电路包含整流滤波电路,逆变电路,旁通电路三部分。功率单元的输入额定电压AC750V,经熔断器进入三相整流桥整流,经电解电容滤波,变为直流电;逆变电路由四只IGBT组成单相全桥逆变电路。将直流电变为SPWM波输出。旁通电路由一个单相桥整流和一只可控硅组成,旁通电路的作用是在功率单元发生某些故障时,把四只IGBT全部关闭,故障单元不再有输出波形,此时把旁通的可控硅打开,使外电路电流流过本功率单元时通行无阻,旁通整流桥为交流电流提供通路。功率单元串联多电平PWM电压源型变频器拓扑图如图1、图2所示。控制电路由光信号通信电路、IGBT驱动保护电路、可控硅驱动电路、故障检测电路等组成,变频器主控制器与功率单元之间的信号传输采用光纤,具有良好的抗电磁干扰性能,功率单元IGBT的驱动信号来自于变频器主控制器。
2调速系统的改进
⑴为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及达到好的节电效果,风机传动采用高压变频器进行控制,风机传动设备变频改造时拆除电动机与风机之间的液力偶合器,对电机基础进行改造,将原基础打去-1000mm至钢筋网层,重新焊接钢筋制作浇筑基础,电机前移与风机直接相连。实施前后见对比图3、图4。⑵变频调速系统和现场PLC控制系统进行通讯连接,从现场PLC控制系统发出变频器的启动、停机等信号进行协调控制,根据运行工况按设定频率,实现对风机电动机转速的控制。变频器具有非常完善的自诊断和保护功能,变频器有过电压、过电流、欠电压、缺相,变频器过载、变频器过热、电机过载、输出接地、输出短路等保护功能,变频器配备汉字显示的液晶显示屏,可实现变频器参数设定和显示电机电压、电流、频率等状态参数;一旦变频器发生故障,进入保护状态,系统自动记录故障原因、故障位置及发生故障时变频器各状态参数,便于故障排除。
3运行分析
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在改造前,风机高速运行在1250r/min,电机功率因素0.88,风机电机电流120A左右,风机低速运行在500r/min,风机电机电流40A左右,自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转炉一次除尘三台风机电机采用高压变频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后,风机高速运行时电机电流在97A左右,风机低速运行时电机电流在6A左右,功率因素0.98,具体参数见表1。
4节能计算
一座转炉每天平均冶炼32炉,每炉平均冶炼时间35min,一个冶炼周期中,吹氧冶炼时间16min,兑铁时间3min,风机需高速运转1250r/min,高速运行时间在19min,风机变频改造前后高速状态下电机电流差120-97=23A,电压10kV,风机电机在高速状态下每天节省电量为(23×10)×(32×19)/60=2331kWh。一个冶炼周期中,出钢过程中需低速运转在500r/min,每炉钢低速运行时间约16min,风机变频改造前后低速状态下电机电流差40-6=34A,电压10kV,一台风机电机在低速状态下每天节省电量约为:(34×10)×(32×16)/60=2901kWh。一台除尘风机在变频器调速运行,每天节省电量约为2331+2901=5232kWh。一台风机全年运行时间按340天计算,电费成本为0.37元/度,一台除尘风机全年节省电费约为=5232×340×0.37=65.82万元。三台除尘风机在变频调速运行后,全年节省电费约为=3×65.82=197.46万元。
5结语
论文陈述范文3
关键词:教学目标;涵义;作用;错误类型
【中图分类号】G42
我们都知道,语文教学目标是我们每一次语文教学的方向,也是评价语文教学是否有效的直接依据。语文教学目标陈述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语文教学的成功与失败。但是,最近我在翻看几本与人教版配套的新课标教案参考书的时候,却发现其中存在着很多的教学目标陈述不当甚至是错误之处。其中也不乏一些特级教师的教案。
有些教学目标的陈述,根本不符合教学目标的定义,也背离了教学目标应该在课堂上所起的作用,是很不规范的。用心理学家皮连生的话说,就是“用不可捉摸的词语陈述的教学目标”。为了分析其中的陈述不当之处,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教学目标,它的作用是什么。
一、教学目标的涵义及作用
在钟启全的《课程与教学论》中说:“教学目标是教学过程中师生预期达到的学习结果和标准。”
在皮连生的《学与教的心理学》中也说:“教学目标是预期的学生学习结果”。
在王文彦和蔡明的《语文课程与教学论》中说:“语文教学目标是每一次语文教学的方向,也是评价每一次语文教学是否有效的直接依据。”
从以上关于教学目标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来,关于教学目标的陈述必须得突出三个方面“预期的”,“学生学习的”、“学习结果”。简单说就是说,一个陈述适当的教学目标,它必须具备三种功能。
1.指导教师能够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有效教学。
既然教学目标是“预期的”学习效果,也就是说这个学习效果在教学后才能够呈现。那么怎样才能让学生达到这个教学效果呢?教师必须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教学。在上每一节课之前,教师都应该在心中明确,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什么?即要让学生学会什么知识,获得什么能力。同时,教师也根据教学目标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比如说如果本节课是让学生掌握一些概念性知识,可用传授法;如果让学生掌握的是策略性知识,可用讨论法,发现法等等。总之,教学目标应该指导教师进行教学。
2.指导学生能够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有效学习。
根据教学目标的定义,教学目标是预期的“学生的”学习结果。那么学生的学习就不应该是漫无目的的,应该是有明确的目标。在上课之前,教师就应该让学生知道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什么?从而在上课的时候,可以让学生的注意力有意无意地集中到学习目标上。这样,才能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3.指导教学结果的测量和评价。
一节课结束了,那么如何评价这节课的优劣呢?主要就看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否达到了。如果这些教学目标在课堂上学生都掌握了,毫无疑问,这节课就是高效的课堂教学。另外,如何看出本节课教学目标都完成了呢?这就需要教师要根据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撰写一些试题进行测量。因此说,教学目标是必须可以进行测量的。如果你设置的教学目标根本无法进行测量,也就是说无法根据教学目标进行编写试题测量,那么就无法评判这节课的好坏,也可以说,你设置的教学目标是失败的或者的不妥当的。
二.一些常见的目标设置陈述错误。
根据教学目标的定义和作用,我归纳出常见的目标设置陈述错误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行为主体陈述错误。
在教学目标设置中,陈述的应该是预期的“学生”的学习结果。那么行为主体应该是学生而不是老师。教学目标要描述教师通过教学后,学生在知识,技能,学习方法和情感态度方面的变化。因此教学目标不能描述教师做了什么,比如“激发学生・・・・・・培养学生・・・・・・”等等,而应该描述学生应该学会什么,掌握什么。所以,在例1中的三个教学目标中,都出现了行为主体陈述错误的现象。正确的陈述应该是?学完课文后,能掌握一些朗读的方法和技巧。?感知课文情节,能写出富有想象力的句段?领会童话深刻的内涵,养成说真话的品格。
2.没有陈述预期的学习结果。
在目标陈述中,应该陈述到学生通过学习达到什么样的学习程度。如果一节课学习完了,学生的心理和上课前没有任何变化,那么,我们就不能说学生学习了。因此,目标的表述必须陈述学生通过学习获得了什么。根据这一原则,在例1中的三个教学目标?有感情的朗读,体会人物的思想感情。?理清文章记叙的要素,品味语言,感悟文章的意蕴。?激发学生爱的情感,培养理解和想象能力。这些目标,都只是陈述让学生学习了什么,也就是说陈述的仅仅是学习的过程而并没有陈述预期的学习结果,因此也是不符合目标陈述的要求的。在前面的例3,例4中也犯有同样的错误。
3.目标陈述中用词含糊。
在教学目标的陈述中,你所陈述的目标应该是可以观察和测量的。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你的教学目标设置合理的题目进行检测。因此,教学目标的陈述应该尽量避免用含糊的和不切实际的语言陈述目标。例如例3中品味朴实简洁的语言,例4中体味文章语言的多样性,揣摩用词的准确性。这些教学目标都是十分含糊的和不切实际的目标。根据这类教学目标,学生的学习结果也会无法观察和测量。因此在目标陈述中,我们要把“思考,体会,品味,揣摩・・・・・・”这一类非行为动词转换成可供观察和测量的行为动词如“区分,识别,分类,演示,生成,采用和陈述・・・・・・・・”来描述。
总之,语文教学目标陈述中,我们做老师的一定要谨记三条原则,那就是?目标陈述的行为主体是学生?目标设置应陈述预期的学生学习的学习结果?目标陈述应该明确,具体,可观察和测量。只有牢记这三条,我们才能在教学中设置出合格的教学目标,才能更好的让教学目标为我们的课堂教学服务。
参考资料:
【1】皮连生:学与教的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钟启全:课程与教学概论。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0
【3】王文彦,蔡明:语文课程与教学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论文陈述范文4
关键词:动词 名词 指称 陈述 名词化
一、动词、名词作指称语的语义平行性
动词做主宾语的时候发生了“名词化”、“事物化”,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此时的动词变为“指称”事件、动作,没有了“陈述”的功能,所以不能受副词修饰,不能接宾语。“指称”和“陈述”作为一对对立的概念是由熙先生首次引入的,他将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动词性成分也划为两类。一类动词性成分“已经事物化”了,成了“指称”的对象,可以用“什么”来提问;另一类没有“事物化”,是“对于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陈述”,可以用“怎么样”来提问。[1]一般情况下,在提及名词和动词的句法功能时认为,名词的典型作用是用于指称,动词是那些典型用于陈述的词。[2]虽然英语的名词可以出现在系词之后做谓语,动词也可以通过变身动名词来指称事件,但那都不是他们的主要功能,且都是有标记的句法表现。不过这样的句法表现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即动词用作指称语的句法环境和频次都要远远多于名词做陈述语的情形。
既然句法分类中的名词在话语中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指称,那么它的语用地位就是“指称语”,相对地,动词对应着“陈述语”。对于印欧语研究的学者而言,名词是唯一和“指称”有关联的概念,而非动词。在区分名词、动词、形容词所下的定义:语义上,只有名词有一致性标准……句法上,只有名词承担指称功能。所谓一致性标准,即是可以用“X 和 Y一样”来测试。[3]
对这个测试框做了如下解释:形容词、动词不能进入这个句法框最主要的原因不在于定冠词和形容词限制了它们的被修饰对象,其根本在于英语的动词、形容词没有指称的能力。我们将这个测试框换成汉语的相应模式,即:
(1)X和Y是一样的。
(2)他和你是一样的,都是学生,都很聪明。
(3)桌子和板凳是一样的,都是木头的。
“他、你、桌子、板凳”都是在空间中存在的实体,我们通过知道“他是学生、他是党员、他很聪明,它是木头的、它是办公用的”等等的各方面属性,知道了“他(它)是什么”,之后在“学生”或“聪明”等某一属性上比较其实体的相似性、等同性。在汉语里,无标记做主宾语的动词性成分也能进入这个测试“是什么”的句法框,如:
(4)跑和跳是一样的,都是运动。
(5)打仗和执政是一样的,都需要魄力。
按照“指称化”的观点,例(4)(5)中的“跑、跳、打仗、执政”显然已经“指称化”了,这种指称化是通过动词的本体隐喻完成。“跑”和“跳”成为了没有具体执行人的泛指事件,事件的其中一个属性即“是运动项目的一种”。语义上的“指称化”却不能承诺句法上的“跳、跑”已经名词化了。因为它们还保持着动词的一些基本属性:后接宾语,受副词形式,和介词短语一起构成状中短语。
(6)跑操场和跑大街是一样的,都很累人。
(7)跳绳和跳水是一样的,都需要很好的柔韧性。
以上例句中由并列连词“和”所连接的两个并列项都是动词短语,在我们的测试框中,我们比较了这些动词短语所陈述的事件的某一方面属性。语义上,这些动词短语通过本体隐喻无标记地实现了指称的含义,但句法上却依然保存着动词应有的一些特征。
换言到“指称、陈述”和“动词、名词”的对应关系里,动词和名词是分不开的——都是“指称语”,但它们又是分的——动词是“指称语”里可以作“陈述语”的一个次类。
二、动词、名词作指称语的句法平行性
名动“分立模式”告诉我们,名词和动词有不同的语法功能。以生成语法的研究为例,动词和介词有赋格的能力,名词却需要被赋格。及物动词可以赋予两个论元以主格和宾格,而一个名词需要占据一个格位且只能占据一个格位。
(8)媒体报道了那次事故。
(9)媒体对那次事故的报道。
有学者认为,动词“报道”分别赋予“媒体”和“那次事故”主格和宾格,[4]这是动词“报道”的论元结构里的固有内容,所以两个名词(短语)不需要另外的标记就可以入句。对例(9)而言,“报道”被认定为名词的基础是“报道”失去了赋格的能力。因为结构助词“的”赋予“媒体”以属格,介词“对”给予“那次事故”以对象格,一旦失去这些标记的帮助,短语就变得不合格,如:
(10)记者*(对)那几次事故的报道。
(11)张三*(对)一部小说的翻译。
这些短语中的“报道、翻译”都需要介词“对”去引入逻辑宾语“那次事故、一部小说”;而相对的,动词则不用。黄正德认为这足以有效地使例(9)里名词“报道”和例(8)里的动词“报道”区别开来。鉴别式中的唯一的额外要求就是动词或名词“帮助”等的施事主语论元要保留在短语中。
黄正德的看法是基于“格”的分析。动词是“陈述语”,具有给名词赋格的能力,如果动词丧失了这种能力,就不再是动词,也就不具有动词的其他词类特征。可我们用副词来做鉴别标准时,结果却变得不太一样。
(12)记者*(对)那几次事故的逐一报道。
(13)主办方*(对)这次盛会的大力宣传。
上述短语中,介词“对”的存在与否决定了短语的合格性,黄正德要求的逻辑主语也存在,按理说结构助词“的”之后的“报道、宣传”都应该是名词。从句法分布的角度来看,这些动词都可以充当准谓宾动词“进行”的宾语,位列“名动词”之中,可它们却实实在在地受到了副词的修饰,这足以说明其保留有最基本的动词性。
如果认为“名动词”做定中短语的核心还有所依据的话,那么普通动词占据此位置的例证就不是“名动词”的方案能解决的问题了。
(14)两大石化巨头抢滩加油站市场 两大石化巨头*(在)加油站市场的抢滩
这个例子中的动词不是“名动词”,而是动宾式复合词。和黄正德的观察一样,定中短语中介词的缺失也会使短语不合格。那么,对于“抢滩”的定位是不是也应该为名词呢?尽管这些定中结构的“抢滩”依然可以受副词“先后”等修饰,如:
(15)两大石化巨头*(在)加油站市场的抢滩 两大石化巨头*(在)加油站市场的先后抢滩
除动宾式复合词之外,就汉语而言,“报道”等所谓“名动词”没有形态变化地出现在上述结构变换中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而学界很少提及的“洒落、冲破”等动补式复合词也能被观察到相同的用例,如:
(16)洒落了一串串泪珠 一串串泪珠的洒落
(17)冲破了一切壁垒 一切壁垒的冲破
“洒落、冲破”都是社科院第五版《现代汉语词典》收录的动补式的复合词,既不能做准谓宾动词的宾语,也不能直接修饰名词,自然也就不是“名动词”,但它们能做定中短语的中心语却是不可质疑的。此外,《现代汉语词典》未收录的动补式的双音节短语也能有同样的功能,如:
(18)冲毁了百东河水库溢洪道 百东河水库溢洪道的冲毁
既然,除名动词外的动宾式复合词、动补式复合词,甚至是动补式短语都可以无标记地充当定中短语的中心语,那么按照黄正德的鉴别方式来讲,就只能说这些动词性成分都是名词。当然,如果不承认这些动词性成分都是名词,“名词化”就是另一个选择。可代价也是明显的,汉语里所有的动词性成分都可以无标记地“名词化”就意味着“名词化”毫无意义,除非是以一种“印欧语的眼光”看汉语。
当我们把上面这些例句纳入“名动包容模式”来考量的时候,所有的问题都变得顺理成章。如“记者*(对)那几次事故的帮助”,黄正德的看法可以说是正确了一半——此时的“记者、那几次事故”得不到动词的赋格,说明“帮助”不再是一个“陈述语”,它变成了“指称语”。但作为“指称语”的“帮助”并非如黄正德所说的变成了名词。因为在名动包含模式里,动词既是“陈述语”、又是“指称语”。短语“记者对那次事故的报道”中的指称语“报道”依然是一个动词,可以受“逐一”修饰正是其动词词类地位的一个体现。同样的,从“冲破了一切壁垒”到“一切壁垒的冲破”,“冲破”实现了“陈述词”到“指称词”的转变,原本能加载于“陈述词”的时体助词“了”不能出现在作为“指称词”的“冲破”之后了。但无论是“陈述词”还是“指称词”,“冲破”始终是动词,始终可以受副词修饰,如“一切壁垒的忽然冲破”。
三、结语
以印欧语的眼光来看汉语动词(短语)做主宾语的情形,或许是有一种朴素的语言共性初衷。动词(短语)能否直接做主宾语是英汉之间最重要的差别。在划下句法层次分析第一笔时,主语的句法成分和谓语的句法成分首先被定位。此时,动词(短语)和名词(短语)都可以无标记做主语,就说明了汉语的动词(短语)和名词(短语)都是指称语,同时只有动词(短语)能无标记做谓语,成为“陈述语”。本文通过语义、句法分析,动词和名词(短语)都有作“指称语”的能力,而动词(短语)在做“指称语”的时候并没有发生“名词化”,它们都保留了能受副词修饰的基本词类特征。总而言之,汉语的动词(短语)既是“指称语”,又是“陈述语”,它是包括名词(短语)在内的“指称语”中可以做“陈述语”的一个词类。这就是汉语的名动“包含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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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illiam Croft. Syntactic Categories and Grammatical Relations: The Cognitive Organization of Inform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age 63.
论文陈述范文5
关键词:儒道传统文化;礼乐;室内陈设
中图分类号:J5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2-0066-01
《乐记》的核心美学思想是“礼乐”思想,且与孔子的礼乐思想基本是一致的。礼乐美学是孔子美学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家美学的重要特征,简言之,即是美与善的统一,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一、论礼与乐
“礼”“乐”都是儒家文化中的重要字眼。广义的礼,包括风俗信仰,社会典章制度,礼仪习惯等多个方面,而狭义的礼指的是“礼仪”。礼与祭祀有重要关联,因此后来用它指代祭祀仪式本身。“乐”是为“礼”服务的,礼是形式,有着严格的等级之分,在于追求人对人的恭敬之心。乐是内容,在于追求情感的抒发与和谐。“礼”与“乐”相结合在一起成为“仪”,因此后来常将礼与乐合成,演变为一种礼乐文明,这种礼乐文明在周代达到高峰。孔子认为,“礼”与“乐”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乐是情感性的,心理上的爱好,偏重于以感性化形态呈现,是一种审美性的。礼是外在性的,理性化的形式,只具有一定的审美因素。
礼乐思想的核心内容是道德伦理上的教化,关注的是社会人伦关系的和谐。因此,在对立中求和谐,在和谐中求差别是礼乐文明所期望建成的和谐有度的封建社会伦理秩序的体现。礼与乐不仅在本质上相通,同时也存在着密切的关联。礼虽然是乐的基础,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乐要高于礼。“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礼是理性为主,又融合了感性的因素。乐是感性的,但由理性所控制,在感性的愉悦中进入对"美"的有理性的把握和追寻,达到了真善美的统一。礼与乐互为表里,相通相连,成为促进封建社会人伦秩序和谐的重要手段。随着周代“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孔子提倡的对礼乐文明的复古,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他是淡化了礼乐的社会等级之分,而加强了对内在身心修养的重视。
二、中国传统民居室内设计
中国传统民居室内设计,指的是自上古至19世纪40年代之间,除宫殿建筑、宗教建筑、坛庙建筑、陵寝建筑、衙署建筑、书院建筑以及商业建筑(不含店宅一体者)之外的庄园、府邸、宅院的内部环境陈设、建造的技术、艺术、行为和事实,以及所蕴含的审美情感和文化意义。中国传统民居室内设计又由室内装修和室内陈设两大部分组成。
室内装修又称小木作。“小木作”是中国古代建筑中非承重构件的制作和安装专业。在宋《营造法式》中归入小木作制作的构件有门、窗、隔断、栏杆、外檐装饰及防护构件、地板、天花(顶棚)、楼梯、盒橱、篱墙、井亭等42种。清工部《工程做法》称小木作为装修作,并把面向室外的称为外檐装修,在室内的称为内檐装修,项目略有增减。
室内陈设,是指在室内装修的基础上,对家具器用、照明灯具、生活器具、楹联匾额、装饰织物、陈设物品、艺术与工艺品以及绿化盆景等,进行功能和审美方面的综合规划和设计布置,陈设的内容和对象通常独立或游离于建筑构架和实体之外,具有移动性和变异(易)性强的特点。
三、儒道传统文化精神对室内陈设艺术的影响
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思想,它的礼制精神渗透到中国古代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当然也深深地制约着中国传统居室陈设艺术的诸多方面。按照儒家思想,居室陈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求其观”,而是“辩贵贱”。因而,居室陈设设计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通过陈设布置强调长幼、上下、尊卑、亲疏的等级差别,并由此确定室内陈设的价值观。严格的礼制思想使传统住宅室内陈设布置呈现出中正、肃穆、均衡、对称的基本格局,这种特征在正规和礼仪性的空间得到集中地体现。在室内,空间主要采用规则的几何图形;左右对称,纵深布局,体现出居中为尊的等级观念。例如,厅堂是家庭中敬神祭祖、宾客相见、婚丧大典、节庆宴饮等礼仪性活动的场所,传统居室的厅堂空间都要贯穿一个主轴原则,因此决定了陈设布置的对称性和主从关系,进而更好地满足礼制观念的要求。次要的部分逐次分列两旁。例如,祖宗牌位、供案、方桌、靠背扶手椅居于厅堂的正中,家长或长辈的坐位处于上位;家具对称陈设,儿女或晚辈按男左女右分列两旁,而且按年龄安排先后座次,等等。
室内家具和装饰也遵循着对称均衡的原则,主要空间以轴线贯通,主要家具布置在轴线上,次要家具布置在两侧,这种布局方式充分体现了中华传统的中庸之道和伦理观念。
论文陈述范文6
一、研究方法、对象与内容
(一)研究方法
采用实验研究法,即选择某届毕业生,按照预定的答辩程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随后进行毕业答辩成效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研究对象
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中选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2人、林业技术专业51人、园林工程专业55人、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57人,共205人,占两校当年毕业生人数3680人的5.57%。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后进行答辩。
(三)研究内容
1.答辩准备。包括校方准备和答辩者准备。
校方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审定答辩者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组织答辩委员会,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布置答辩会场等,由各系部组织。其一,答辩者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答辩者学分是否达到毕业答辩要求;是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处分者是否已撤销;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形式审查,是否达到答辩要求;确定、公布答辩者名单。其二,组织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成员2~4名,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要求秘书提前1周将答辩者论文(设计)送达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者论文(设计)内容进行审阅,并拟定答辩时提问的1~2个问题。其三,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答辩成绩两部分,按照论文(设计)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答辩时陈述、回答问题语言流畅性、科学性、准确性等评定成绩。其四,布置答辩现场。落实答辩的时间、地点,安排好答辩会场。
答辩者准备主要包括知识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两方面。其一,知识性准备。主要是指为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就论文(设计)涉及的相关知识的准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弄清文中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作者的创新观点和方法,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艺术。重点是对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科学依据、基本原理、新颖之处、存在问题、可能的提问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准备。其二,事务性准备。主要是制作答辩陈述的PPT,陈述时间控制演练、回答问题演练等。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报告陈述。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上,毕业论文(设计)作者需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性汇报或陈述。用PPT进行陈述,陈述时间一般为5~8分钟。通过报告陈述,答辩教师了解作者对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思考过程,并考察作者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答辩报告陈述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与创新之处、存在问题与继续研究的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内容清楚、完整。
二是质询。报告陈述完毕,答辩教师即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质询,通常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质询,以考查答辩者对所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其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进行质询,要求结合实际或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讲(论)述,以考查答辩者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再次,就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质询,考查答辩者对所学专业发展前景、热点问题的了解情况及专业发展潜在能力。
三是现场答辩。答辩者针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可以待质询者将问题全部说完后进行答辩,也可提出一个问题答辩一个问题。答辩者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注意答辩的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其次,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可分三种情况处理:能明确回答的,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地回答;自己不知道的,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诚恳,承认自己的不足,切忌不懂装懂,信口雌黄;对质询者误解的问题要进行阐述、辩解,坚持真理,维护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敢于阐发独到的新观点。再次,在答辩过程中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以答为主,辩为辅,并可适当穿插图表等媒介,助以体态语辅助说明问题,如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力求深刻生动。把握答辩时间,以提高答辩成绩。
3.答辩调查。设计一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以了解教学成效。可设计8个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
项目 选择(请在选择项上打√)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积累知识的过程? A.是 B.不是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大增强 B.一般 C.没有增强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大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二、结果与分析
笔者对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205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答卷采用不记名形式,发放调查表205份,回收205份,有效卷20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调查结果统计表
调查项目 选A 选B 选C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188 91.71 17 8.29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
A.是 B.不是 205 100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90 43.90 101 49.27 12 5.85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190 92.68 15 7.32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增强 B.一般增强 C.没有增强 56 27.32 70 34.12 79 38.54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非常有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23 11.22 182 88.78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205 100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45 21.95 87 42.44 71 34.63
从表2可以看出:其一,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要和重要的分别为91.71%和8.29%,表明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认可、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方式,有九成以上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大学阶段很重要的学习方式。其二,所有学生都能正确地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一个收集信息、交流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很好方式。答辩者通过答辩前的积极准备、陈述和答辩,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内容和相关知识不仅熟知而且要熟记,所以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也是积累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此外,在答辩过程中,质询、答辩双方就某些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答辩者又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知识。其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首先提高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陈述报告的写作能力,即文字表达能力;其次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经过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表达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从写作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92%,从表达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100%。其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增强答辩者的自信心。通过答辩,约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自信心得到了增强。答辩成功是对自信心的正强化,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答辩成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把答辩作为学习的动力,学到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强自信心。答辩是答辩者展示其勇气、风度、才能、智慧和口才的过程。答辩场面学生从未经历过,因此需要勇气;答辩会上要进行答辩报告陈述并进行答辩,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勇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才能、风度、智慧和口才。其五,答辩是答辩者向质询者(教师、同学和有关专家)学习的好机会。质询者多为学识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所提问题通常是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内重要的基本问题,而答辩者又未能阐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论文(设计)中的薄弱环节和答辩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答辩者可以了解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时参考。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答辩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对答辩者都是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其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答辩者学习、锻炼辩才的一次良机。64%以上的学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是竞争中重要才干,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就是学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过程。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结果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在高职高专中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或必修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让学生一入学便了解这一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答辩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在课程教学实习中试行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机会,或可有助于提升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论文(设计)的质量。中职学校毕业生亦可尝试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如进行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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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3JGA360);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项目(GLSZ201202);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13LX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