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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陈述范文1
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力手段,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石和核心。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负有及时真实披露信息的义务,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专业性文书,自然也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着极其严重的混乱现象,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了自身的利益,敢于公然违法迁就证券发行人的非法要求,参与证券发行交易等的虚假陈述,甚至出谋划策。这种令人担忧的情况,若不能够及时解决,将制约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给经济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尽管对他们的行政、刑事处罚必不可少,但对他们的民事责任追究绝不应忽略,更不可以行政、刑事处罚代替其民事责任。
一、对我国证券法关于律师不实陈述①承担民事责任的评价
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主要体现在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
1.《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字串2
2.《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6.《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
7.《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民事责任制度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援引适用。(1)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与证券发行人是何种法律关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清偿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2)没有规定律师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及计算方法。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责任人员对投资者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依据及计算方法。(3)投资者进行诉讼应如何操作,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依照《证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投资者当然有权要求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法律的这些规定仅成为一种宣言,因为这些规定太原则,根本不具有操作性。(4)在律师民事责任制度中缺乏相应的财产保证制度和财产实现制度。
2.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存在以行政和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倾向。中国的法律制度历来有重刑轻民、重行轻民的特点,证券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在《证券法》之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条例》与《办法》对证券欺诈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大篇幅的是行政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只在第77条概括地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也只在第23条涉及到了虚假陈述者的民事责任。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对因违法导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但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条款规定得十分简单,语焉不详且缺乏可操作性。这种偏重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立法格局导致的结果是违法违规者不断受到行政制裁或刑事处罚,但是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3.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加重了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的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过错责任则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此明文规定,我们便课以受害人较重的举证责任,但要求证券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对律师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8条规定受害人须举证自己为善意,且交易损失与文件不实记载具有因果关系,此种规定被认为是加重受害人举证责任,备受批评,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很少引用,更何况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4.对律师的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却并不详尽。就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律师勤勉尽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律师在制作律师工作报告时要对上市公司涉及的事项逐项进行审查;其次,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律师参与证券业务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为课以相应的责任;再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很多条文涉及到律师的诚实、尽职的要求,但是这个面向律师群体的规范尚不能含概律师涉足的所有领域,尤其在判断律师参与证券业务的行为是否属于勤勉尽职时还远远不够。从理论上讲,在信息披露中违反勤勉尽职义务的律师应当对因该不实陈述而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是,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对律师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很少。这方面的规定或者比较含糊,仅仅说“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行政责任为主;而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极少。
二、律师不实陈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
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公开文件中的不实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并不存在争议。在民事责任基础中,最基本的是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法学界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也主要为这两种观点:契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那么在发行股票过程中,投资者做出购买某种股票的行为则是要约,如果成交,发行人的行为就为承诺,合同成立。由此,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的行为则为一个缔约的过程,从理论上讲“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善的损害。”④所以法律应该保护当事人基于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发行人为发行股票而公开招股说明书时,事实上已经进入一种缔约的状态,律师作为专业人员在缔约过程中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于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在信息和专业上的优势,致使投资者对其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产生合理的信赖。当这种信赖成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时,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不实陈述在本质上违背了其作为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导致投资者因对律师工作的合理信赖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因而律师作为不实陈述人应对投资者因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负缔约过失责任。⑤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契约责任说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契约的相对性问题。根据契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责任人与投资者有契约关系或者现实交易关系的存在,且责任人有违反契约义务的事实并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损害。这对于证券发行人不实陈述承担责任在适用上没有问题,但对于处于辅助地位的律师承担违约责任便有适用上的困难。因为律师作为证券发行辅助人,只跟发行人发生直接的关系,而对第三人即投资者并无契约关系或现实交易关系。
2.侵权责任说。
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它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一般人的普遍义务,而非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特定义务。因而侵权责任不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责任,而是法律规定其必须承担的责任。我国《证券法》以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律师在证券业务中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有不实陈述的行为,则违反《证券法》等强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造成投资者利益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说避免了律师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上存在的相对性困难,从而弥补了契约责任说自身无法克服的理论缺陷,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说不再关心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从而有效解决了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只要被告存在不实陈述并满足法定条件,任何因合理信赖该不实陈述的投资者因该信赖而导致损失的人均可以依侵权责任要求赔偿。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考虑,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目的的实现。我国台湾地区在1988年1月《证券交易法》修正时,也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⑥因而笔者认为侵权责任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保障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但这并不表明侵权责任说就能完全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实陈述的普遍救济规则,因为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举证原则,原告必须证明有被告有主观过错,且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而侵权责任说还须面对来自证据法的障碍:第一,原告必须就被告不实陈述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举证;第二,原告须证明其损失与被告不实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往往难以承担此举证责任,因而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就成了“海市蜃楼”。笔者认为不妨借鉴加拿大《安大略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只要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正载有不实陈述,而在股票募集或者公募期间购买人购入证券时不实陈述持续存在,那么购买人应该被视为已经信赖这项不实陈述。购买人有权向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上签名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请求损害赔偿。⑦这样就赋予了律师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责任,只要其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投资者就可以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请求其赔偿损失,以减少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
三、律师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影响价格的因素错综复杂,就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而言,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容易证明,但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的过错则值得探讨。
1.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原理和司法实践,考察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如下准则:在时间上原因的现象在前结果的现象在后;作为原因的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证券市场不实陈述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中,除了被告的不实陈述外,原告的“信赖”是更重要的因素。因为不实陈述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上的损失,它必须因投资人的信赖并依据不实的信息而进行的投资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害。当然,这种信赖必须是合理的,而不是盲目的信赖。
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和参与证券业务的律师之间并没有发生直接交易,受害的股民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经常遇到困难。因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在专业和信息上的巨大差距,要求原告提供“信赖”被告不实陈述的证据,无疑是加给原告的一项不可克服的负担。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市场欺诈理论,将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倒置,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即只要律师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以后进行证券交易且遭受损失的,就可以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律师能举出反证,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不是由不实的信息披露造成的。其次,根据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成果,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弱式有效市场,因而可以不局限于“有效市场”理论弱化投资者的证明责任。⑧笔者认为,不妨假定只要投资者能够以一定的形式证明如果不实陈述纠正后的市场价格与不实陈述期间的市场价格不同,那么因果关系便可以推定成立。但应允许行为人对此种推定提出抗辩,如认为其行为没有影响到股票价格的变动等,从而否定对该因果关系存在的推定。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民法通则》把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从构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是否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要件。⑨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相应地,《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四条也作出规定,律师只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两条规定,表明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认定律师不实陈述为一般侵权行为,这和江平老师的观点是一致的。
论文陈述范文2
炼钢一次除尘风机高压变频器采用交-直-交高压方式,高压变频器每相由8个功率单元串联而成,各个功率单元由输入隔离变压器的二次隔离线圈分别供电,功率单元为交-直-交结构,相当于一个三相输入、单相输出的低压电压源型变频器,主电路开关器件为IGBT。功率单元由主电路包含整流滤波电路,逆变电路,旁通电路三部分。功率单元的输入额定电压AC750V,经熔断器进入三相整流桥整流,经电解电容滤波,变为直流电;逆变电路由四只IGBT组成单相全桥逆变电路。将直流电变为SPWM波输出。旁通电路由一个单相桥整流和一只可控硅组成,旁通电路的作用是在功率单元发生某些故障时,把四只IGBT全部关闭,故障单元不再有输出波形,此时把旁通的可控硅打开,使外电路电流流过本功率单元时通行无阻,旁通整流桥为交流电流提供通路。功率单元串联多电平PWM电压源型变频器拓扑图如图1、图2所示。控制电路由光信号通信电路、IGBT驱动保护电路、可控硅驱动电路、故障检测电路等组成,变频器主控制器与功率单元之间的信号传输采用光纤,具有良好的抗电磁干扰性能,功率单元IGBT的驱动信号来自于变频器主控制器。
2调速系统的改进
⑴为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及达到好的节电效果,风机传动采用高压变频器进行控制,风机传动设备变频改造时拆除电动机与风机之间的液力偶合器,对电机基础进行改造,将原基础打去-1000mm至钢筋网层,重新焊接钢筋制作浇筑基础,电机前移与风机直接相连。实施前后见对比图3、图4。⑵变频调速系统和现场PLC控制系统进行通讯连接,从现场PLC控制系统发出变频器的启动、停机等信号进行协调控制,根据运行工况按设定频率,实现对风机电动机转速的控制。变频器具有非常完善的自诊断和保护功能,变频器有过电压、过电流、欠电压、缺相,变频器过载、变频器过热、电机过载、输出接地、输出短路等保护功能,变频器配备汉字显示的液晶显示屏,可实现变频器参数设定和显示电机电压、电流、频率等状态参数;一旦变频器发生故障,进入保护状态,系统自动记录故障原因、故障位置及发生故障时变频器各状态参数,便于故障排除。
3运行分析
转炉一次除尘风机在改造前,风机高速运行在1250r/min,电机功率因素0.88,风机电机电流120A左右,风机低速运行在500r/min,风机电机电流40A左右,自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转炉一次除尘三台风机电机采用高压变频器控制系统投入运行后,风机高速运行时电机电流在97A左右,风机低速运行时电机电流在6A左右,功率因素0.98,具体参数见表1。
4节能计算
一座转炉每天平均冶炼32炉,每炉平均冶炼时间35min,一个冶炼周期中,吹氧冶炼时间16min,兑铁时间3min,风机需高速运转1250r/min,高速运行时间在19min,风机变频改造前后高速状态下电机电流差120-97=23A,电压10kV,风机电机在高速状态下每天节省电量为(23×10)×(32×19)/60=2331kWh。一个冶炼周期中,出钢过程中需低速运转在500r/min,每炉钢低速运行时间约16min,风机变频改造前后低速状态下电机电流差40-6=34A,电压10kV,一台风机电机在低速状态下每天节省电量约为:(34×10)×(32×16)/60=2901kWh。一台除尘风机在变频器调速运行,每天节省电量约为2331+2901=5232kWh。一台风机全年运行时间按340天计算,电费成本为0.37元/度,一台除尘风机全年节省电费约为=5232×340×0.37=65.82万元。三台除尘风机在变频调速运行后,全年节省电费约为=3×65.82=197.46万元。
5结语
论文陈述范文3
为了保证水池使用过程中的基本功能和结构安全,在水池结构混凝土已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后进行蓄水试验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由于水池基底地质状况和池体结构自身及试验用水的重力作用,在蓄水试验过程中必然出现不同程度的沉降现象,特别是位于填挖交界区域的大型钢筋混凝土水池,其出现大面积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更大,如不及时发现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2工程概况
普光气田天然气净化厂循环水应急池位于普光气田天然气净化厂一台地的填挖交界区域,地质状况复杂。水池平面尺寸110m×50m,深6m(泵区深6.5m),设计有效容积30000m3,主要用于厂内紧急情况下循环水的应急排放。池体结构为钢筋混凝土,设有一纵五横6条沉降缝,池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抗渗等级为S6,基础采用C15毛石混凝土换填,换填深度为3m。
3沉降监测网的布设与施测
3.1沉降监测网的布设为了保证水池蓄水试验过程中,池体沉降监测的顺利进行,需在水池周边布设一个独立沉降监测网。沉降监测网布设过程中,考虑到新建沉降监测网基准点自身稳固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和本地区常年多雨的气候条件限制,在沉降监测网基准点布设时不再重新埋设基准点,而是利用距离水池100m以外的3个厂内原有的、且经过施工期间多次观测精度可靠的控制点作为本工程水池沉降观测的基准点。为便于后期对池体进行沉降监测和能够反映出池体的准确沉降情况,沉降观测点设在最能反映池体沉降的沉降缝两侧及转角处。在池底板混凝土浇筑时预先埋设沉降监测点,沉降监测点埋设位置为距池壁外侧约50cm的底板上,沉降监测点分布原则为每条沉降缝两侧及转角处各埋设1个,共计28个。
3.2仪器选择与施测为了保证水池沉降观测数据的准确有效,为水池蓄水试验过程中池体结构安全提供参考依据以及为3个基准点赋予新的独立高程数值。蓄水试验前使用苏州一光EL302A电子水准仪对沉降监测网内的3个基准点,分别按照闭合水准路线和附合水准路线进行多次二等水准测量,其偶然中误差M和全中误差MW均小于0.8mm,完全符合二等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
4沉降监测
4.1确定观测次数
为了取得水池沉降监测的参照数据,水池充水前应进行一次与沉降监测精度(二等)相同的水准测量,以测得的各监测点高程数据为基准,计算蓄水试验期间各监测点的沉降量。同时,为了保证水池蓄水试验过程中池体结构安全,避免因水池充水速度过快导致池体失稳垮塌,水池蓄水试验过程中应缓慢充水。每2m高度或每次充水观测一次,发生不均匀沉降时应停止充水,并增加观测次数,直至稳定后再继续充水;水池蓄水达到设计高度后,观测一次,24h后观测一次,连续观测3d,以后每15d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放水前后再各观测一次。
4.2沉降监测
本工程沉降监测的测量仪器使用苏州一光EL302A电子水准仪。测量时除了转角点外,均采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是,最长视线长度不得大于50m,最短视线长度不得小于3m,最低视线高度不得低于0.6m;观测读数应精确到0.01mm,从而达到保证测量精度的目的,以保证沉降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5数据分析
5.1数据处理数学模型
为了保证沉降监测数据计算的准确无误,在数据计算时利用Excel表格进行[6]。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各监测点的沉降变化和不均匀沉降程度,首先用充水后的每次观测的各监测点的高程与蓄水试验前测得的相应点的高程进行计算比较,以取得各监测点的沉降量。计算公式如下:Si=Si前-Si后式中:Si前为蓄水试验前测得的点i的高程;Si后为充水后的每次观测的点i的高程,Si为点i充水以后相对蓄水试验前的沉降量。沉降速度计算可参照相关规范和公式,由于本工程水池的沉降在第3次充水后的第3天(3月27日)后已基本稳定,所以这里不再赘述该水池的沉降速度计算和数据处理等。
5.2数据处理结果与分析
根据每次观测的各监测点的高程,通过以上数学模型可以计算得出:各监测点的沉降量。若在沉降监测中发现建筑物有较大不均匀沉降时,需根据沉降量计算基础的倾斜度。因本工程沉降监测过程中未发现较大不均匀沉降现象,这里不再赘述。其计算方法可参照《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中有关沉降观测的内容。通过表2中的相关数据可以清晰看出,在蓄水试验过程中各监测点均有不同程度的沉降,试验前期沉降量较大,随着试验的进行逐渐减小、趋于稳定,虽然沉降量的大小各异,但基本趋于均匀;总体来看,位于填方区的东南方向的沉降量大于位于挖方区的西北区域,但未出现较大的不均匀沉降现象;某些测点略有回升,也可能是由于测量过程中的误差造成的。另外,在蓄水试验完成水池内试验用水全部排出后,各监测点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升现象,其可能是因为水池基底土体受到的荷载卸载后,在基底应力场平衡的影响下,基底出现了回弹现象所致。
6结论
论文陈述范文4
关键词:动词 名词 指称 陈述 名词化
一、动词、名词作指称语的语义平行性
动词做主宾语的时候发生了“名词化”、“事物化”,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此时的动词变为“指称”事件、动作,没有了“陈述”的功能,所以不能受副词修饰,不能接宾语。“指称”和“陈述”作为一对对立的概念是由熙先生首次引入的,他将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动词性成分也划为两类。一类动词性成分“已经事物化”了,成了“指称”的对象,可以用“什么”来提问;另一类没有“事物化”,是“对于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陈述”,可以用“怎么样”来提问。[1]一般情况下,在提及名词和动词的句法功能时认为,名词的典型作用是用于指称,动词是那些典型用于陈述的词。[2]虽然英语的名词可以出现在系词之后做谓语,动词也可以通过变身动名词来指称事件,但那都不是他们的主要功能,且都是有标记的句法表现。不过这样的句法表现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即动词用作指称语的句法环境和频次都要远远多于名词做陈述语的情形。
既然句法分类中的名词在话语中的主要作用是用于指称,那么它的语用地位就是“指称语”,相对地,动词对应着“陈述语”。对于印欧语研究的学者而言,名词是唯一和“指称”有关联的概念,而非动词。在区分名词、动词、形容词所下的定义:语义上,只有名词有一致性标准……句法上,只有名词承担指称功能。所谓一致性标准,即是可以用“X 和 Y一样”来测试。[3]
对这个测试框做了如下解释:形容词、动词不能进入这个句法框最主要的原因不在于定冠词和形容词限制了它们的被修饰对象,其根本在于英语的动词、形容词没有指称的能力。我们将这个测试框换成汉语的相应模式,即:
(1)X和Y是一样的。
(2)他和你是一样的,都是学生,都很聪明。
(3)桌子和板凳是一样的,都是木头的。
“他、你、桌子、板凳”都是在空间中存在的实体,我们通过知道“他是学生、他是党员、他很聪明,它是木头的、它是办公用的”等等的各方面属性,知道了“他(它)是什么”,之后在“学生”或“聪明”等某一属性上比较其实体的相似性、等同性。在汉语里,无标记做主宾语的动词性成分也能进入这个测试“是什么”的句法框,如:
(4)跑和跳是一样的,都是运动。
(5)打仗和执政是一样的,都需要魄力。
按照“指称化”的观点,例(4)(5)中的“跑、跳、打仗、执政”显然已经“指称化”了,这种指称化是通过动词的本体隐喻完成。“跑”和“跳”成为了没有具体执行人的泛指事件,事件的其中一个属性即“是运动项目的一种”。语义上的“指称化”却不能承诺句法上的“跳、跑”已经名词化了。因为它们还保持着动词的一些基本属性:后接宾语,受副词形式,和介词短语一起构成状中短语。
(6)跑操场和跑大街是一样的,都很累人。
(7)跳绳和跳水是一样的,都需要很好的柔韧性。
以上例句中由并列连词“和”所连接的两个并列项都是动词短语,在我们的测试框中,我们比较了这些动词短语所陈述的事件的某一方面属性。语义上,这些动词短语通过本体隐喻无标记地实现了指称的含义,但句法上却依然保存着动词应有的一些特征。
换言到“指称、陈述”和“动词、名词”的对应关系里,动词和名词是分不开的——都是“指称语”,但它们又是分的——动词是“指称语”里可以作“陈述语”的一个次类。
二、动词、名词作指称语的句法平行性
名动“分立模式”告诉我们,名词和动词有不同的语法功能。以生成语法的研究为例,动词和介词有赋格的能力,名词却需要被赋格。及物动词可以赋予两个论元以主格和宾格,而一个名词需要占据一个格位且只能占据一个格位。
(8)媒体报道了那次事故。
(9)媒体对那次事故的报道。
有学者认为,动词“报道”分别赋予“媒体”和“那次事故”主格和宾格,[4]这是动词“报道”的论元结构里的固有内容,所以两个名词(短语)不需要另外的标记就可以入句。对例(9)而言,“报道”被认定为名词的基础是“报道”失去了赋格的能力。因为结构助词“的”赋予“媒体”以属格,介词“对”给予“那次事故”以对象格,一旦失去这些标记的帮助,短语就变得不合格,如:
(10)记者*(对)那几次事故的报道。
(11)张三*(对)一部小说的翻译。
这些短语中的“报道、翻译”都需要介词“对”去引入逻辑宾语“那次事故、一部小说”;而相对的,动词则不用。黄正德认为这足以有效地使例(9)里名词“报道”和例(8)里的动词“报道”区别开来。鉴别式中的唯一的额外要求就是动词或名词“帮助”等的施事主语论元要保留在短语中。
黄正德的看法是基于“格”的分析。动词是“陈述语”,具有给名词赋格的能力,如果动词丧失了这种能力,就不再是动词,也就不具有动词的其他词类特征。可我们用副词来做鉴别标准时,结果却变得不太一样。
(12)记者*(对)那几次事故的逐一报道。
(13)主办方*(对)这次盛会的大力宣传。
上述短语中,介词“对”的存在与否决定了短语的合格性,黄正德要求的逻辑主语也存在,按理说结构助词“的”之后的“报道、宣传”都应该是名词。从句法分布的角度来看,这些动词都可以充当准谓宾动词“进行”的宾语,位列“名动词”之中,可它们却实实在在地受到了副词的修饰,这足以说明其保留有最基本的动词性。
如果认为“名动词”做定中短语的核心还有所依据的话,那么普通动词占据此位置的例证就不是“名动词”的方案能解决的问题了。
(14)两大石化巨头抢滩加油站市场 两大石化巨头*(在)加油站市场的抢滩
这个例子中的动词不是“名动词”,而是动宾式复合词。和黄正德的观察一样,定中短语中介词的缺失也会使短语不合格。那么,对于“抢滩”的定位是不是也应该为名词呢?尽管这些定中结构的“抢滩”依然可以受副词“先后”等修饰,如:
(15)两大石化巨头*(在)加油站市场的抢滩 两大石化巨头*(在)加油站市场的先后抢滩
除动宾式复合词之外,就汉语而言,“报道”等所谓“名动词”没有形态变化地出现在上述结构变换中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而学界很少提及的“洒落、冲破”等动补式复合词也能被观察到相同的用例,如:
(16)洒落了一串串泪珠 一串串泪珠的洒落
(17)冲破了一切壁垒 一切壁垒的冲破
“洒落、冲破”都是社科院第五版《现代汉语词典》收录的动补式的复合词,既不能做准谓宾动词的宾语,也不能直接修饰名词,自然也就不是“名动词”,但它们能做定中短语的中心语却是不可质疑的。此外,《现代汉语词典》未收录的动补式的双音节短语也能有同样的功能,如:
(18)冲毁了百东河水库溢洪道 百东河水库溢洪道的冲毁
既然,除名动词外的动宾式复合词、动补式复合词,甚至是动补式短语都可以无标记地充当定中短语的中心语,那么按照黄正德的鉴别方式来讲,就只能说这些动词性成分都是名词。当然,如果不承认这些动词性成分都是名词,“名词化”就是另一个选择。可代价也是明显的,汉语里所有的动词性成分都可以无标记地“名词化”就意味着“名词化”毫无意义,除非是以一种“印欧语的眼光”看汉语。
当我们把上面这些例句纳入“名动包容模式”来考量的时候,所有的问题都变得顺理成章。如“记者*(对)那几次事故的帮助”,黄正德的看法可以说是正确了一半——此时的“记者、那几次事故”得不到动词的赋格,说明“帮助”不再是一个“陈述语”,它变成了“指称语”。但作为“指称语”的“帮助”并非如黄正德所说的变成了名词。因为在名动包含模式里,动词既是“陈述语”、又是“指称语”。短语“记者对那次事故的报道”中的指称语“报道”依然是一个动词,可以受“逐一”修饰正是其动词词类地位的一个体现。同样的,从“冲破了一切壁垒”到“一切壁垒的冲破”,“冲破”实现了“陈述词”到“指称词”的转变,原本能加载于“陈述词”的时体助词“了”不能出现在作为“指称词”的“冲破”之后了。但无论是“陈述词”还是“指称词”,“冲破”始终是动词,始终可以受副词修饰,如“一切壁垒的忽然冲破”。
三、结语
以印欧语的眼光来看汉语动词(短语)做主宾语的情形,或许是有一种朴素的语言共性初衷。动词(短语)能否直接做主宾语是英汉之间最重要的差别。在划下句法层次分析第一笔时,主语的句法成分和谓语的句法成分首先被定位。此时,动词(短语)和名词(短语)都可以无标记做主语,就说明了汉语的动词(短语)和名词(短语)都是指称语,同时只有动词(短语)能无标记做谓语,成为“陈述语”。本文通过语义、句法分析,动词和名词(短语)都有作“指称语”的能力,而动词(短语)在做“指称语”的时候并没有发生“名词化”,它们都保留了能受副词修饰的基本词类特征。总而言之,汉语的动词(短语)既是“指称语”,又是“陈述语”,它是包括名词(短语)在内的“指称语”中可以做“陈述语”的一个词类。这就是汉语的名动“包含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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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陈述范文5
关键词:沉浸式传播;虚拟现实艺术;设计策略;分析
引言
沉浸式传播是该技术表现出的基本特征,该技术的艺术设计主要是指设计人员进行相应的技术作品创造,为体验者塑造全新的世界。其不仅是指对真实环境的改变,其也涉及到虚拟世界中的历史、法则、物种甚至时间的重新规划与改变。但要实现这一点,脱离不开媒介的输入与输出的支持,相关媒介正是实现虚拟与现实世界连接的重要桥梁。而根据体验者在虚拟世界中的沉浸程度的区别,其对于相关媒介的认知程度也会出现差异,即当体验者的沉浸程度较高,则会出现忽略媒介存在的情况发生。
一、虚拟现实技术中的沉浸内容
(一)生理沉浸
体验者在虚拟现实技术下完成的影片观看过程中,虽然心理上了解该影片的内容并不真实,但是依旧在生理条件下做出惊慌、害怕甚至闪躲的状态。该技术主要是实现了对真实空间的高强度压缩,让体验者从真实的环境中走向虚拟环境中的感受。而随着技术应用媒介的逐渐升级,体验者的沉浸感受也被不断强化,例如现代电影中的2D、3D、4D等不同的分类就是指观影沉浸感的不同,而这类沉浸感受被统称为生理沉浸。生理沉浸主要是指运用虚拟现实技术就体验者的感官能力进行扩大与延伸,并随着程度加深而实现媒介忽略,尽可能地降低对真实世界的感受。
(二)心理沉浸
心理沉浸较之生理沉浸更早地实现了发展,其主要是指在不具备高效率媒介的情况下,通过优秀的故事作为载体来应当体验者进行故事想象,从而实现体验者的沉浸感受,例如戏剧作品的演绎等。心理沉浸的实现属于体验者在认知层面上的沉浸。要实现高水平的心理沉浸,一定不能脱离优秀的内容作为支撑。但是运用媒介来强化生理沉浸也能实现体验者心理沉浸状态的提升。但是,虚拟现实技术本身是不能直接就体验者的心理沉浸进行塑造的,其主要是承担了实现媒介的作用,是心理沉浸实现的重要辅助手段。总体而言,虚拟现实技术中的沉浸内容主要可通过进行表现。
二、该技术的生理沉浸式传播技术的应用分析
(一)静止状态下的输出技术应用
该技术在视觉效果方面的表达时,主要是通过进行分别两台摄影机的架设来实现。其主要是模拟人眼的左右视觉进行相应的画面拍摄,最后将相关的画面赋予人眼,以此来实现在视觉感知方面保证体验者的沉浸实现。例如HTCVive头盔就是在该技术下实现的。而该技术在听觉塑造方面,主要是对人耳听声进行模拟,即人耳主要是通过声音到达的时间差异来进行声音的方位以及声音的距离判断。而该技术设计中主要是控制声音在左右耳机中的发出时间差来进行模仿,保证体验者在获取声音时保证声音的三维特征体现,当前的部门电子游戏已经实现了该技术的运用。正是通过对视觉与听觉的模拟实现,体验者能在这过程中实现生理沉浸,但这并不是该技术的全部应用表现,其还包含了在该技术支持下实现的触觉模拟。这主要通过具有数据输出能力的手套或者服装等来实现,Skinterface设备就是通过对体验者的触感能力进行模拟而实现的对虚拟世界中物体的触感感受。该技术的应用对于提高体验者的生理沉浸感受意义重大,但该技术在当前依旧处于研发阶段。此外,设计工作者也可通过加入满足视觉心理的相关刺激物信息来实现生理沉浸。即设计者在进行虚拟环境塑造时,至少应当创设一个满足体验者心理需求的刺激物,同时用该刺激物信息作为视觉信息平台建立的核心,实现体验过程中对体验者注意力的吸引,也有利于设计者的思想与信息在视觉交的前提下向用户进行传递。
(二)运动状态下的输出技术应用
运动状态下的输出技术应用主要是指体验者在运动状态下实现对虚拟世界的感知,但是其与静止状态下的感知存在差异,其建立在由生活经验而形成的心理预期基础上。该技术的应用在当前已经实现了较大突破,例如HTCVive头盔在应用中就能有效地实现现实与虚拟世界的行走同步,并完全满足了心理预期层面上的身高与步长。这样能有效地使体验者在运动状态之中实现最大程度地沉浸体验,其也实现了空间约束的有效突破。而针对运动状态中的身体交互等复杂运动,该技术的应用主要是通过抽象按钮的触发来实现的。例如在该技术支持下实现的格斗游戏就是通过按键的方式来模拟相关的角色运动,而这过程中势必会存在与现实操作的差异,当前的技术优化发展就应当致力于将这种差异情况进行缩小。
三、实现该技术的艺术设计水平优化的相关策略
(一)注重虚拟视点设计的合理性
在现实世界中,视点即人眼的位置,而在虚拟世界中,视点则主要是指体验者的观察点,即为虚拟视点。例如,在就Unity游戏进行制作时,设计者在虚拟场景中会进行摄像机的安放,而这个摄像机就是主要的观察点,而该摄像机主要承担着将虚拟场景向体验者进行传递的作用。而由于体验者本身具有的生活体验会根据其所处的位置以及姿势来进行视点的判断,只有将虚拟视点与体验者的经验视点进行重合,才能进一步提高真实感。但是在虚拟技术应用时,设计者也可根据实际需求与想法进行全新的视点创造,比如模拟动物、昆虫的视点进行视点设计,而这些独特视点的创造能进一步吸引体验者的参与。体验者在利用相关的虚拟设备进行体验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视觉沉浸,但要想获得预期视觉信号的接受就离不开真实环境中的体验者的位置与姿势。例如,体验者在真实环境中的姿势为垂直站立,则体验者的预期视觉为眼睛到地面的距离为自己的身高。所以,设计者如果不能就虚拟视点进行合理的设计,导致视觉信号不能与体验者的预期视觉相匹配,则其将造成体验者的实际沉浸感受受到影响。例如,设计者在模拟昆虫视点进行设计时,应当从昆虫接近地面的视点进行考虑,这就造成与体验者的真实感受存在的矛盾,这就需要设计者在虚拟体验的过程中能够使体验者的身体穿透虚拟世界的地面。同时,为保证体验者的真实感进一步提升,设计者还应当根据不同的视点特征进行专门化的体验者动作或体验平台的设计,让体验者从生理感受的角度对相关视点进行接收。例如当体验者以鱼的视觉进行体验时,可将体验平台设计为符合人体曲线的平图2台,让体验者以伏地的姿态参与到视觉体验之中。以(图2)为错误的虚拟视点的设计。
(二)加强身体惯性与运动的匹配设计
身体的惯性主要是由人体的前庭系统与视觉系统的刺激来共同完成的,其都会通过各自系统进行运动状态辨别,并将相应的运动状态信息传递到大脑。当两者信息一致时,人体则会出现正常的运动体验。但是当两种信息存在差别,则会导致人体出现眩晕感,常见的晕车现象就是这两种信息体现的矛盾。而虚拟与现实世界中的运动状态不一致主要是指现实运动而虚拟静止或者现实静止而虚拟运动,在当前的艺术设计中大多数都会存在第二种情况的问题。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进行相应的动力设备的搭建就可避免这种矛盾的出现,实现身体惯性与虚拟运动的相互匹配。例如,Mmone虚拟现实座椅就在设计中实现了身体惯性与运动的匹配。当体验者参与到游戏中时,座椅能根据虚拟世界中的运动状态进行自动的调整与运动,根据体验者的视觉系统进行相匹配的身体惯性提供,在避免晕眩状态的同时提高体验者的真实感受。
(三)保证虚拟与现实世界中的动作一致
在当前,虚拟与现实世界的动作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统一,这主要是由于输入与输出媒介的实际工作效率存在差异,导致体验者的动作节奏难以实现匹配。而传统的触屏、鼠标等输入媒介的运用就能为实现运动节奏匹配提供帮助。设计者应当尽可能地保证运动状态的一致性,例如在进行虚拟的射击游戏设计时,体验者在真实的环境中进行扳机扣动应当同时更新到虚拟角色的动作中,这就是从实现虚拟与现实世界中的设备控件一致的方式实现的。而在当前的许多游戏主机设置中也都很好地实现了体验者与虚拟角色的良好交互,例如,Wii主机中存在的手柄具有较高的空间位置感知能力,在利用该主机完成高尔夫游戏时能通过动作与角色进行高度统一的运动。其主要是通过短暂精确的手柄振动来进行动作传递的,实现体验者与虚拟角色运动之间的高度统一。
结语
虚拟现实技术在当前已经实现了较大的发展突破,其所表达的沉浸式传播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生理沉浸方面,该沉浸传播的功能实现,脱离不开准确的动作捕捉的输入以及人体感官技术的支撑。要实现该技术的艺术设计工作的突破,相关设计工作者应当就该技术中涉及的沉浸式方式进行分析,并加强对该技术的生理沉浸技术的研究,此外还要在这基础上积极实现艺术设计水平提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虚拟现实技术应用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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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陈述范文6
一、研究方法、对象与内容
(一)研究方法
采用实验研究法,即选择某届毕业生,按照预定的答辩程序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随后进行毕业答辩成效问卷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
(二)研究对象
在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毕业生中选择人力资源管理专业42人、林业技术专业51人、园林工程专业55人、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57人,共205人,占两校当年毕业生人数3680人的5.57%。学生在完成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后进行答辩。
(三)研究内容
1.答辩准备。包括校方准备和答辩者准备。
校方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审定答辩者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组织答辩委员会,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布置答辩会场等,由各系部组织。其一,答辩者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答辩者学分是否达到毕业答辩要求;是否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处分者是否已撤销;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形式审查,是否达到答辩要求;确定、公布答辩者名单。其二,组织成立各专业答辩委员会。组织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一般由3~5名教师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专家担任;成员2~4名,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要求秘书提前1周将答辩者论文(设计)送达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答辩者论文(设计)内容进行审阅,并拟定答辩时提问的1~2个问题。其三,拟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标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答辩成绩两部分,按照论文(设计)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创新性,以及答辩时陈述、回答问题语言流畅性、科学性、准确性等评定成绩。其四,布置答辩现场。落实答辩的时间、地点,安排好答辩会场。
答辩者准备主要包括知识性准备和事务性准备两方面。其一,知识性准备。主要是指为通过论文(设计)答辩就论文(设计)涉及的相关知识的准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联的知识和材料,弄清文中哪些观点是继承或借鉴了他人的研究成果,哪些是作者的创新观点和方法,了解和掌握答辩的要领和艺术。重点是对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科学依据、基本原理、新颖之处、存在问题、可能的提问问题等进行梳理和准备。其二,事务性准备。主要是制作答辩陈述的PPT,陈述时间控制演练、回答问题演练等。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报告陈述。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会上,毕业论文(设计)作者需要进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性汇报或陈述。用PPT进行陈述,陈述时间一般为5~8分钟。通过报告陈述,答辩教师了解作者对所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思考过程,并考察作者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答辩报告陈述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结果与创新之处、存在问题与继续研究的方向。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陈述内容清楚、完整。
二是质询。报告陈述完毕,答辩教师即开始对毕业论文(设计)作者进行质询,通常从三方面进行:首先,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质询,以考查答辩者对所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其次,针对毕业论文(设计)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进行质询,要求结合实际或专业知识技能进行讲(论)述,以考查答辩者学习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再次,就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提出质询,考查答辩者对所学专业发展前景、热点问题的了解情况及专业发展潜在能力。
三是现场答辩。答辩者针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答辩。可以待质询者将问题全部说完后进行答辩,也可提出一个问题答辩一个问题。答辩者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必须注意答辩的开场白、结束语的礼仪。其次,对质询者提出的问题,可分三种情况处理:能明确回答的,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地回答;自己不知道的,要实事求是地回答,态度要谦虚、诚恳,承认自己的不足,切忌不懂装懂,信口雌黄;对质询者误解的问题要进行阐述、辩解,坚持真理,维护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敢于阐发独到的新观点。再次,在答辩过程中尽量多地使用第一人称,以答为主,辩为辅,并可适当穿插图表等媒介,助以体态语辅助说明问题,如用目光与听众进行心灵的交流,力求深刻生动。把握答辩时间,以提高答辩成绩。
3.答辩调查。设计一份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以了解教学成效。可设计8个问题,如表1所示。
表1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效调查表
项目 选择(请在选择项上打√)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积累知识的过程? A.是 B.不是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 C.没有提高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大增强 B.一般 C.没有增强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大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二、结果与分析
笔者对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3届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林业技术专业、园林工程专业、木材加工技术(室内设计技术)专业的205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答卷采用不记名形式,发放调查表205份,回收205份,有效卷205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为100%。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调查结果统计表
调查项目 选A 选B 选C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人数(人) 比例(%)
1.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重要吗?
A.很重要 B.重要 C.不重要 188 91.71 17 8.29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为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
A.是 B.不是 205 100
3.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写作能力?
A. 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90 43.90 101 49.27 12 5.85
4.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
A.大提高 B.一般提高 C.没有提高 190 92.68 15 7.32
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增强了答辩者的自信心?
A. 增强 B.一般增强 C.没有增强 56 27.32 70 34.12 79 38.54
6.毕业论文(设计)专题讲座对你答辩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是否有帮助?
A.非常有帮助 B.有帮助 C.没有帮助 23 11.22 182 88.78
7.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向他人学习的好机会?
A.是 B.不是 205 100
8.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否是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机会?
A. 重要 B.一般重要 C.不重要 45 21.95 87 42.44 71 34.63
从表2可以看出:其一,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在大学学习阶段很重要和重要的分别为91.71%和8.29%,表明高职高专的学生普遍认可、接受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方式,有九成以上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大学阶段很重要的学习方式。其二,所有学生都能正确地认识到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一个收集信息、交流信息的过程,也是学习知识、增长才干的很好方式。答辩者通过答辩前的积极准备、陈述和答辩,对所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的所有内容和相关知识不仅熟知而且要熟记,所以这种准备的过程本身也是积累知识、增长才干的过程。此外,在答辩过程中,质询、答辩双方就某些问题阐述各自的观点,答辩者又可以从中获得新的知识。其三,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提高了答辩者的表达能力。首先提高了毕业论文(设计)的修改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陈述报告的写作能力,即文字表达能力;其次提高了口头表达能力。经过要求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生的表达能力都得到了提高。从写作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92%,从表达能力看,大提高和一般提高的有100%。其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增强答辩者的自信心。通过答辩,约有三分之二的学生的自信心得到了增强。答辩成功是对自信心的正强化,但更重要的是为了答辩成功,必须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把答辩作为学习的动力,学到更多的东西从而增强自信心。答辩是答辩者展示其勇气、风度、才能、智慧和口才的过程。答辩场面学生从未经历过,因此需要勇气;答辩会上要进行答辩报告陈述并进行答辩,要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勇气,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才能、风度、智慧和口才。其五,答辩是答辩者向质询者(教师、同学和有关专家)学习的好机会。质询者多为学识水平较高的教师和专家,所提问题通常是论文(设计)中涉及的学科范围内重要的基本问题,而答辩者又未能阐述清楚、分析详尽的问题,也就是论文(设计)中的薄弱环节和答辩者没有认识到的不足之处。通过提问和指点,答辩者可以了解论文(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研究时参考。总之,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不论答辩者是否能当场作出正确、科学的回答,对答辩者都是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其六,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是答辩者学习、锻炼辩才的一次良机。64%以上的学生认可了这一观点。当今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能言善辩是竞争中重要才干,是现代人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就是学生学习、提高辩论技巧和辩论艺术的重要过程。
三、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结果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在高职高专中是可行的,它对于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而提高毕业实习质量和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积极作用。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可将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作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校学习的一门课程或必修内容列入教学计划,让学生一入学便了解这一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习答辩技艺的积极性。同时,在课程教学实习中试行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增加学生的学习和锻炼机会,或可有助于提升高职高专毕业生毕业(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论文(设计)的质量。中职学校毕业生亦可尝试答辩这一教学形式,如进行毕业实习报告答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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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3JGA360);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改革项目(GLSZ201202);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SK13LX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