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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范文1
其实,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早就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下完成了一次关于“地下金融”专题调研活动。分别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民间金融一向比较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各省,以及地下金融比较盛行的黑龙江、辽宁、河南等省。调查围绕着非正规金融的金融规模、金融状况、融资状况展开,20个被调查的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换句话说,这20个省区市“地下金融”规模相当于正规金融规模的近三分之一。
根据央行报告显示,目前民间融资主要表现为四大特征:一是融资活动半公开化。商业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调整使中小民营企业资金紧张,客观上促使民间融资更为活跃,用于生产投资、商贸活动的大额民间融资时有发生,民间融资行为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同,转向半公开化或公开化。二是融资行为渐趋理性。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民间融资的需求日趋旺盛,并能提供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拓宽民间融资理性选择的范围。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相关主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对信誉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制度,使得民间融资违约现象很少。2004年江西省抽样调查显示,民间融资的偿债率95%以上。三是生产性融资比重高。随着居民财富的增长与积累,生活互的民间融资逐步萎缩,生产性融资比重不断上升。据央行抽样调查,浙江省宁波地区民间融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地区约为93.3%,福建省约为98.2%,山西省约为65.5%,河南省约为70%。四是利率水平明显上升。据温州民间融资市场利率监测数据显示,2003年民间融资利率基本维持在9.6%左右,而到2004年2月以来就持续上升,6月以后维持在14.4%左右,基本反映了民间融资利率上升的走势。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在民间产生很多的闲散富余资金,提供了资金供给可能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的扩大化,和再投资的增长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两者最终必然要相互结合。关键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使供给者手中的资金顺利转移到需求者的手中。
就直接融资的股票市场而言,其准入门槛很高,要达到要求的准入资格不是大多数企业可是做到的,中小企业从这里获得的资金的机会很小。况且最近几年股市低迷,许多投资者并不认为股票是理想的投资方式。股票市场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双方互通的理想场所。那么,从银行获得贷款就是很多企业的最佳选择。最近几年国家为了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使得商业银行储蓄负利率,商业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加强了贷款管理,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信贷集中管理,基层网点大量撤并,对非盈利县区及不良贷款高占比地区的信贷投放实行严格控制,造成了国有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信贷支持的不断弱化。然而新的需求需要满足,在上述两条路都行不通的情况下,市场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获利需求必然会通过市场的方式解决。民间融资市场就是双方需求的产物。
数据显示,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融资广泛存在。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省民间融资规模分别约在550亿元、450亿元和350亿元,相当于各省当年贷款增量的15%-25%。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但一些具有相对区位优势、行业优势地区的民间融资也很活跃。也就是说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一个地区的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目前我国的特定融资体制下,民间融资是解决一部分生产生活资本需求的主要渠道。发展势头迅猛,规模越来越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融资方式。
在正确对待和处理民间融资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时,必须因势利导、趋利避害。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由于借款人与贷款人联系密切,因此便于对投资项目进行优选,并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加强风险控制。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在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 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缺乏与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相呼应的当地产业政策指引,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当地产业结构和信贷结构的调整,同时也容易出现风险。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政策积极引导民间投融资的正确发展方向。
首先,我们要从民间融资发展过程中看到它生存的原因,从而发现我们当前的金融政策还存在哪些不健全因素,然后对症下药。在目前的民间资金流通中,虽然总体上是良性发展,但也有不少的问题,尤其令人担忧:一是从全国而言,“地下金融”最为严重的地区在东北,在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报告中表明被调查的20个省中,居第一位的是黑龙江,第二位是辽宁,其规模指数已超过了五成和四成。然而东北地区的地下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是建立的民营企业的需求之上,颇具民营银行的雏形,东北则不同,多余地下金融联系在一起存在一定的违法性,甚至与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潜伏的无法预计的危机。另外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 依托进行民间融资。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标会、银背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因此国家及相关部门在放开民间融资的同时还需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以引导民间资本的健康发展,要加强相关立法,健全相关法制。确保经济生产所需的资金通过正当的渠道切实的得到保证。
其二,要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走民营信用社、地区民营银行的道路。民间融资所以大量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目前我国金融体制的一些不健全造成的,目前的中国金融垄断局面和银行作为一种盈利的商业机构使得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他们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当然更不可能建立长期的资金来往关系。因此我们多样的经济体制决定了需要多样的融资体制来服务与不同的经济组织。民间现行的一些融资方式适应了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具有“急、少、快”的特点。因此,民营经济发达,民间闲置资金较多,能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证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因势利导,疏堵结合,在条件具备的地方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向民营信用社、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迈进。
民间融资范文2
关键词:民间融资 金融危机 中小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202-02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主要包括民间担保、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资三大类。
一、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间融资行为日益活跃起来,民间融资逐渐形成一定的组织和规模,并在资本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拉动内需更需要发挥这部分民间资本的作用,使民间资本与财政资金、金融资本共同为拉动内需,发展经济作贡献。民间融资在中国重新发展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国家经济政策难以惠及中小企业。国家信贷的松紧政策对不同规模经济主体的影响是不对称的。2008年底,国家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投资4万亿元,拉动经济发展,促进消费;同时各商业银行降低存贷款利率,增加贷款投放量,方便企业融资。2009年前三季度新增信贷为8.67亿元,全年增幅超过9.5万亿,创下历史新高。2010年一季度新增人民币贷款4.58万亿元,同比多增了3.25万亿元。但贷款结构中,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短期贷款仅占25%,新增贷款大部分流向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大企业,资金主要在国有大项目与银行间流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贷依然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严重。而一旦国家采取紧缩型宏观经济政策时,首当其冲的是加剧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转而向民间融资。
2.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由于我国大型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缺少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项目。随着经济发展涌现出一批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本意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资金融通;但在其实际业务发展中,却越来越脱离中小企业,大量上存资金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企业却不予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不仅间接融资困难,直接融资也很困难。受上市条件的限制,难以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融资;受国家政策限制,难以取得发行债券的资格。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困难,导致约80%的企业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
3.民间融资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我国的企业融资一直以来存在直接融资比重小,间接融资比重大的融资结构性问题。民间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渠道,完善了资本市场上不同发展规模企业的不同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例失调状况,是对资本市场上资金需求不足的弥补。
4.民间融资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优势。民间融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融资,还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融资,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融资,其中涉及企业的融资占90%,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民间融资还具有手续简便、方式灵活、速度快、流动性强、到位及时、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并且民间融资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个性化服务,易于被广大中小企业接受。
5.民间融资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动力,是创造地方就业的主力,是地方税收的主要上缴者,也可能成为产业结构调整和拉动内需的主因,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加速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民间融资凝聚地方民间资本为地方经济服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展壮大当地的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作为专业银行融资的重要补充,活跃了地方金融市场,有效地利用了社会闲置资金,为中小企业做强做大提供了直接融资渠道;民间融资也使拥有闲置资金的人得到高于银行利率的回报,促进社会中产阶级的形成;并且地方宽松的融资环境和合理的市场融资结构有利于吸引外部资金为本地经济服务。
6.充裕的民间资金是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原因。民间资金日益充足,居民储蓄存款逐年提高。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股市、房市等资本投资市场饱和,资金投资困难,除了储蓄,民间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民间融资使充裕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他们对自己的资金负责,能判断项目的好坏;让资金为能人所用,为急需的企业所用,有利于自主创业,使投资人、借贷人双方受益。
7.金融危机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契机。金融危机使国内众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断链的困境,企业融资困难加剧。过去企业有单进货不需要预先付款,完全靠信用,金融危机造成信用危机,现在即使有单,进货也需要现金交易。一些中小企业的老总认为,订单不是主要问题,由于缺乏资金,有订单也怕不能按时交货,还要承担索赔的风险,往往有订单也不敢接,最终促使很多企业选择民间融资,企业相互把资金聚集起来,用于短期流通。
二、民间融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民间融资的存在、发展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民间融资的发展有其必然的原因和不容忽视的优势;但同时民间融资又是一把双刃剑,在弥补金融机构融资不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同时;民间融资的盲目性、松散性以及不规范性都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民间融资风险大,容易引发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法律之外的资金借贷行为,不受国家的控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间融资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基本是口头相约,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只以白条作为借据,缺乏法律依据,容易形成赖账、坏账和死账。当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债务或比较守约时,能及时偿还借款;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困难,还不出借款或恶意欠款时,由于缺乏质押、抵押的资产,出借人收回借款的风险加大。收不回借款,借贷双方形成债务纠纷,有些极端的债权人往往使用暴力手段催款,不利于社会安定。
2.法律缺失催生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现象。一些企业主通过多年的经营积累掌握了大量资金,但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和正规金融机构的疏导,资金积压使大量资金处于休眠状态。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的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极大的利益驱使,使得一些地区的地下钱庄悄然兴起。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缺乏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愿意通过地下钱庄盘活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下钱庄的发展,还有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用于个人挥霍浪费,拆东墙补西墙,极大地危害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3.高利率加重企业经营负担。民间融资的利率很高,一般是月息10%~30%,甚至更高。在企业发展初期急需流动资金租用厂房、支付货款和工人工资,是企业资金最困难的时期。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加重了这些急需用钱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养植户的负担,加剧企业创建初期的困境,不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很多企业因熬不过最初的困难而倒闭。
4.资金投向不受国家宏观控制。民间融资的资金投向不易控制,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以结构转型为重心的发展新阶段,从主要依靠第二产业转变到依靠一、二、三产业协调带动的产业结构;从主要依靠资源消耗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劳动力素质、企业创新能力来发展。民间融资的一部分资金继续流向高能耗、高污染和产能过乘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资金投向。
三、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建议
民间融资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未来国家经济政策将偏向于刺激民间投资的回升。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温州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共同的一份《2008年温州地区民间金融活动调研报告》显示:“温州的民间资本总体规模大致约有6000亿元”。这部分规模巨大的资金为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了融资渠道,如何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是目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以下是笔者对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的一些建议和看法。
1.首先要建立金融公平体系。金融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的公平,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无论是对国字号大企业,还是对民营中小企业,只要贷款手续合法、完备,贷款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流向,就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厚此簿彼。二是民间金融拥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机会,民间金融可以凭借自身简便、灵活、快捷的优势在资本市场占据合法地位。
2.加快推进民间融资的法律规范。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给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者以可趁之机。目前,国家已经着手制订《放贷人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为民间融资提供合法依据。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2009年6月18日,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根据《指导意见》和《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要符合转制标准就有机会变身为正规金融机构。这说明了国家对民间融资的认可及管理要求。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的人民币利率调整历来由央行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缺乏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从2007年下半年的经济过热到2008年的经济萎缩,一年时间,央行进行了几次加息和几次降息,期间显示出政府主导利率的被动和无奈。为此央行了《2009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提出要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和水平。
4.对民间融资运用抓、放结合的管理手段。抓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约束、管理。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非法吸收存款,“只借不收”;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既要限制贷款人的行为,又要保护贷款人的利益。有纠纷,必须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放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允许民间融资规模发展,政策呵护民间融资,鼓励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我国民间金融历史上比国有金融起步早、发展快,有发展起来的底子和基础,只要管理得当,民间融资将成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5.民间融资自身加强规范管理,减少融资风险。风险与收益的正比关系,使民间融资的高收益相应带来了高风险。许多民间融资公司存在贷款收回的风险,加强自身信贷管理,降低信贷风险是民间融资机构的首要任务。风险控制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淡马锡资金服务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一是用IT技术解决客户的信用甄别,把客户的信息资料传到公司的IT终端进行数据切割、分析建模型,得出客户信用等级,考虑是否贷款及贷款的额度;二是设立一套预警机制,每位客户经理的业务范围控制在5公里之内,每天了解借贷人的行为和活动,针对还不起钱的客户有信用恢复创新,或者延长客户还款期限等;三是骗贷防范技术,用经侦手段防范骗贷行为。”这些有效的管理方法可以帮助民间融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
6.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海外做生意的中国商人生意受挫,开始把资金转回国内,寻找新的投资渠道。民间融资可以利用日益增长的民间资金,建立民间资本的金融服务平台,带动更多的民间投资。成立民营担保公司,将大量的民间资本集中起来,为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一方面引导处于彷徨状态的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问题。目前很多地方已经行动起来,截止2009年9月温州担保业的总注册资金达到了13个亿,可以舒缓当地中小企业融资114亿元。建立金融服务平台,疏导、规范民间投资,服务于中小企业,是民间融资发展的又一选择。
参考文献:
1.赵红梅.淡马锡来到荷花池.经济观察报,2009(1)
2.程志云,胡蓉萍.银监会开道.小额贷款公司可转村镇银行.
经济观察报,2009(3)
3.陈周锡.温州千亿资金集体彷徨.经济观察报,2010(1)
民间融资范文3
《鄂商》杂志主编 l 李玉申
下半年以来,沿海省份相继出现的民营制造业企业主“出逃”甚至自杀事件,为脆弱的民间融资生态再次敲响了警钟。在湖北,类似的极端表现虽没有江浙一带频繁,但已浮出水面的个案,足以让人触目惊心(详见本期封面故事《“落跑”的借贷者――湖北民间高利贷乱相调查》)。
民间借贷愈演愈烈,至少验证出了两个事实:一是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根本无法从银行渠道融资,二是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缺乏更有效的投资渠道。前者为了暂时的“活着”,后者为了带血的“暴利”,都不惜铤而走险。疯狂的游戏一旦有人退场,便引发全盘皆输。
银行惜贷当然是造成民企饮鸩止渴的原因之一,但通胀导致的银根紧缩,不应成为银行减少民营企业贷款的理由。对此,我们不妨看一下其中的市场逻辑:通胀导致银根紧缩,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上升,为还得上高利贷,企业主必然会尽量削减生产成本,同时努力提高产品价格。第一种做法中,只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降低劳动力成本几乎是一种必然;后一种做法的结果,势必会进一步提升物价,导致CPI进一步增速……如此反复,可谓恶性循环。
症结究竟在何处?
在《鄂商》看来,流动性过剩固然需要国家控制,但控制的方向出了问题。换言之,银行体系不应是向中小型民企尤其是制造业民企减少借贷,而是应将调控力度放在垄断性国有企业和部分基建项目。对垄断性国企来讲,企业自身的高利润率足以支撑其正常发展,跃进式发展所需的资金,银行可放缓支持;对基础设施建设,银行的帮助当然可带动部分上下游产业发展,但在部分省市,基建项目的超前和泛滥,已经让当地的产业结构发生紊乱,地方持续性发展堪忧。同理,银行资金向大量成长型中小民企的倾斜,不仅有利于地方多产业格局的形成和稳定,还对提高城镇居民收入、稳定市场价格体系起到积极推动,有助于形成更为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
民间融资范文4
【关键词】民间融资;标会;高利贷;诚实信用;法律规制
融资即资金的融通,是指资金在持有者之间流动,以余补缺的一种经济行为。[1]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2]中国人民银行特别强调,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3]
一、问题之提出――民间融资乱象丛生
(一)宁海――标会
从2005年以来,笔者所在的浙江省宁海县的民间借贷利率一直居宁波市全部区县之首。据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监控的民间借贷利率显示,2010年第二季度宁海县民间借贷利率高达27.06%,远高于宁波市13.26%的加权平均水平。①截至2010年8月,宁海县金融机构的存款余额为285.79亿元,贷款余额376亿元。而事实上,宁海县存贷比例长期倒挂在130%的水平。而这一连串数字的背后,隐藏的是活跃的“标会”和其连锁产物――高利贷。
标会,又被称作为互助合作会,是一种在浙江、江苏、福建等地一度流行的民间融资方式。标会的发起人被称为会头或会主,普通会员则为会脚。一个标会启动时,会头召集会脚,约定本次标会的本金规模。[4]以“月月会”为例,每月开标一次,参与标会的总人数就是标会应该还款的月份,一个30人的标会,其还款周期一般就是30个月。其运作机理大致如下:1.以千元标会、总人数为30人为例,第一个月的第一次聚会,按例由会头得标,享有首期无息借款的权利,所有会脚缴付1000元,会头得到29000元;2.第二个月的第二次聚会投标,29个会脚竞暗标,将利息写在纸条上,然后开标,标息最高者得标;3.假如最高标息为200元(A竞标成功),会头缴付1000元,其他28个会脚缴付1000-200=800元,A即可一次借得23400元;4.此后,A丧失投标权利,其余每个月要拿出1000元缴付给下一个得标人;5.循环类推,最后一个人将获得此前29人每人缴付的1000元,即一次性得标29000元,标会结束。而“日日会”则是开标频率每天一次的标会,其操作机理与“月月会”相同。
(二)温州――高利贷
从2005年浙江省温州亿元“连环会”崩盘②到现今如火如荼的高利借贷,温州民间借贷已然成为了民间资本投资的主要渠道。201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针对当地民间借贷市场展开了问卷调查。在调查样本中,有89%的家庭(或个人)和56.67%企业参与民间借贷。③调查结果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800亿元,其中企业民间借款160亿元、个人民间借款470亿元、融资中介借贷170亿元,[5]民间拆借年利率从12%到96%不等(即月息1分到8分)。从事借贷的融资中介,主要为从事高利贷的担保、典当公司等。2010年10月,温州居民储蓄余额环比减少80.78亿元。
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已不仅仅局限于“闲散资金”,更有利用银行贷款、信用卡资金放贷的违法、违规现象。2010年,温州前三季度的刷卡消费总额位居全省第一。纵向对比,刷卡消费总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64%,约占全省刷卡消费总额的1/3,其中批发商品、房产、汽车等约占80%。横向对比,2008年还位居全省第一的杭州,在2010年前三季度刷卡消费额总额同比上涨30%的情况下,远不及温州。经济繁荣、“高利”盛行的背后,问题也接踵而至。据温州主城区所在的鹿城区法院统计,去年前11个月,该院已经结案民间借贷官司833件,涉案金额6.9亿元,分别比去年同期570件、涉案金额3.4亿元,增长了46%和103%。
二、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现状及不足
(一)现有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规制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虽然在2008年11月16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透露,允许企业和个人进行放贷业务的《放贷人条例》已经制定完成,并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等待审批,[6]但截止笔者成文之时,仍未有相关信息披露。纵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有关民间融资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系统性和一致性都存在一定的疏漏。按照法律对民间融资的态度,可以分为禁止、允许和引导三类。
1.禁止
《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非法转贷罪”、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认为是对民间融资的禁止性规定。《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明令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同时,《贷款通则》第61条还禁止了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融资行为,第20条第6项和第71条第6项禁止了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行为。1998年7月1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对包括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在内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予以取缔。在界定民间融资行性质非法时,《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无疑是判断的主要依据。④
2.允许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确认了市场主体具有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融资获益的权利。《合同法》承认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之合同的法律效力,《企业破产法》则将民间融资视为普通债权,在破产清算时得以受偿。[7]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也对个人和非金融企业作为民间融资行为主体予以认可。
3.引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从集资主体、对象、方式及审批等方面,对自然人、法人的资金募集活动设置了门槛,违反规定进行的集资即为非法集资。
(二)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之不足
1.单行法律缺位
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2008年《放贷人条例(草案)》的形成,让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变得更加现实可行,并透露出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受到冲击,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在经过认证、获批后即可放贷的重要信息。然而,在监管机构的设置、贷款利率及准入门槛的限制等方面,各方仍存在着较大争议,《放贷人条例》至今未能出台。[8]从长远的、发展的眼光来看,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缺位显然不利于民间融资市场的发展,尤其不利于中小型企业的成长。
2.法律制度不一致
正如上文所列出的各种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从根本大法《宪法》到《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法》,从行政法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到部门规章《贷款通则》,涉及民间借贷行为的条文不乏自相矛盾之处。针对同一个民间借贷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定性结论。如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在紧急情况下产生的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4倍的借贷,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毫无疑问属于非法集资,但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存在被认定合法的可能性。
3.信息披露不公开
民间融资秩序紊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贷与人与借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06年1月正式建成,并在全国联网进行,但仅限于个人或委托他人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且查询手续相对繁琐。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诚信意识淡薄的现状下,在贷与人在无法充分了解借用人信用状况的基础上,民间融资风险急剧增加,借贷纠纷日益增多。
4.司法保护不完善
由于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协调性,加上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官队伍素质不同等因素,导致民间融资纠纷的解决不甚乐观。如果将民间融资定性为“非法集资”、“非法转贷”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那么私法便难以介入保护受损方。如果将民间融资定性为一般的借贷关系,那么所受之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补偿。以标会为例,笔者了解到宁海县人民法院的基本做法是,将原告出具的有会头签章的借条为主要证据,以借贷纠纷为案由进行民事审理;如果借条规定的利率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对于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显然,不同的定性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对受损方的救济措施和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存在巨大差异。
三、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
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中,民间融资行为被置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合法的融资行为受不到应有的保护,行为人也因缺少相关准则而没有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契约的原动力,因此应当考虑对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调整和完善。
(一)民间融资乱象之应对现状――以宁海县为例
2010年7月20日,宁海县政府展开了为期90天的“清会”行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日日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称:“标会是民间自发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标会属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宁海警方在街头张贴11名涉嫌“日日会”的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声称将进一步严厉打击涉嫌“日日会”犯罪的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宁海县打击整治“日日会”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发文,提醒相关的会头、会脚,要按照规定登记并自行清会。[9]
总体而言,对于民间融资,特别是“标会”行为的法律规制,仍然以事后处罚为主。事前防范机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是造成民间融资乱象的主要原因。
(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建议
正如“将企业间的为应付急需而临时拆借的行为统统确认为无效,统统认为是扰乱金融秩序,是过于僵化的做法,也是不公平的做法,同时也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10]当自然人手中的游资逐渐增多,民间借贷市场活跃时,法律应当考虑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和监管,而非固守陈规,一味否定和取缔。
1.制定、整合和清理相关民间融资法律规范
2008年《放贷人条例(草案)》让民间融资阳光化触碰到了希望,这对于探索从法律角度允许民间融资的尝试无疑是有意义的。[11]对《放贷人条例》的立法,建议可从四方面入手:第一,合理定位放贷人准入门槛,针对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以放贷人名义进行借贷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或者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区别设立门槛,具体金额的设置权可下放给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第二,灵活规定放贷利率上限,在强调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同时,适当增加利率上限的弹性;第三,适度加强放贷人监管,除了对特许设立及持牌经营、必要的信息登记、保护借款人利益、防止欺诈和金融犯罪、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税收和会计制度等进行强制性规定外,在明确放贷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议规定单客户放贷比例、资产负债比例、风险准备计提等内容;[12]第四,明确规定市场退出机制,对于资金周转不灵、经营陷入困境、民间纠纷较多的放贷人进行整顿后,仍无法重回经营正规的,可收回相关许可证明,勒令停止放贷业务。同时,对于其他形式的民间融资,也应当予以总括性地规定,比如社会集资的审批程序、条件和标准等。
此外,还要对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条款予以整合和清理,比如清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规章中涉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扰乱金融秩序等的一些规定,从而实现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只有为放贷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债务提供更具体、细致的标准,整个民间融资才能够稳步发展,缩小负面效应,扩大正面效应。
2.加强民间融资监管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形成以银监会为主,央行为辅,地方政府金融机构⑤通力合作的监管体系。为防止事后推诿的情况出现,应当明确划分各机构、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形成架构清晰的监管网络,力求实现无缝式连接。其次,以民间融资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模、业务范围等为主要参考因素,进行宽严有序的监管。针对注册资本规模较大、资金流转较快、社会公众程度较高的融资机构进行准金融机构化的严格监管;针对注册资本规模校、资金流转慢、社会公众程度低的融资机构着重在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规范和监管。再者,在把握合规性和审慎性监管的同时,注重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机制。在把握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基础上,[13]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特别是当国家宏观政策方向有所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对民间融资进行合理提示和引导。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平衡现有民间融资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有学者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设计合理的信息公告制度将融资所产生的风险公之于众,以弥补融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可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14]但笔者认为,在现有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上,简化查询条件和程序,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能够发挥上述作用。一方面,可以在充分利用已有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减少重新建立一套信息披露机制的巨大支出。另一方面,由负有监测职责的银行介入到信息披露过程中,能够深入了解民间融资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3.落实司法保障措施,探索多元救济路径
首先,统一各地有关民间融资纠纷的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从而克服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的发生。⑥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笔者以为可以在财产保险中增加新险种――存款保险,保险公司一旦承保,便负有在投保民间融资机构或具备认证资格的放贷人破产或者关闭后赔付保费的义务,享有监督其主营业务、资金流转,并敦促其及时汇报和处理异常情况的权利,[15]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宣布破产和关闭的投保融资机构进行接管或破产清理,保证其清偿能力,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4.合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加大宣传教育
民间融资过程中产生的欺诈、暴力事件并不等同于融资本身。融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意是为了资金的融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改善劳动就业状况,并增加财富的积累。因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清楚判别正规、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及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业、科教文卫等社会服务业。[16]必要时,地方政府还可通过扶植政策助推民间借贷机构的稳健发展,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措施等。同时,加大媒体舆论的宣传力度,强化投资者教育,树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事由的前提下缔约,当事人应自担风险”的理念。
四、结语
国家的制度设计不能无视民间金融,制定专门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已成为当前必须的制度选择,[17]配套实施的行政监管、司法保障和舆论宣传在构建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大规模的民间融资活动不仅具有相当的社会性、公共性和连锁效应,而且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甚至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18]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民间融资,并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注释:
①这一监测主要针对从民间获得正常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的借款利率.银行界人士指出,以“日日会”超短周期、高利息的特点来看,直接流向生产经营活动的概率极小.但可能由于标会高息的存在,使得正常民间借贷成本也相应抬高.参见周文天.标会变异民间融资噩梦[N].中国证券报,2010-12-10(A4).
②详细报道参见李伊琳.温州亿元"连环会"崩盘揭密[EB/OL].[2011-06-04]..
[13]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C].李昌麒.经济法论坛[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年:201-203.
[14]王宝娜.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探析[J].商业时代,2011(12):108.
[15]王从容,李宁.民间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J].江西社会科学,2010(3):93.
[16]国研网宏观经济研究部.放宽民间投资限制,扩大社会融资规模[R].国研网《宏观经济》月度经济分析报告.
民间融资范文5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2005年7月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出席“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时说,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以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
一、民间融资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资金需求的因素分析
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快速加快,要保持这样的增长态势,没有充裕的资金支持是很难持续的。中小企业自身制度上的缺陷,增加了企业规范运作与银行信贷管理之间的矛盾。财务制度不规范,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对其经营活动的风险、成果做出准确判断。抵押担保条件落实困难,无法达到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要求。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给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增加压力。
正规的金融产品不够丰富,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银行存款外流。除了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有限,收益率偏低;资本市场不景气,股票、债券、租赁、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投资需要,尤其是大部分小城市和县城的金融市场仍然处在较低的发展阶段,在资金趋利性和民间金融市场信息相对透明的情况下,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只能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寻找出路,将银行存款转为民间融资。
(二)银行制度因素分析
融资准入的门槛较高。从直接融资来看,主板上市的门槛较高,中小企业很难达到上市标准。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证监会在高成长性方面做出了市场定位,对拟进入的中小企业上市资格审查更为严格,且相关费用比较高,使之不可能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服务。与股票市场类似,债券市场也基本上没有向中小企业开放。在间接融资方面,大部分企业在遇到资金困难时首先想到“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正规金融市场融资”;但是,银行贷款条件基本要求高、贷款手续复杂、资金到位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因此,当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时,他们不得不寻找非正式融资渠道。
信贷资源配置有较大限制。一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向大型企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倾斜,而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供给不足。二是金融机构设置缺位。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县城的营业机构进行了大规模的撤并,县域贷款业务呈萎缩状态。
金融服务有较大限制。一是行业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严格的限制。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需求大多在200万元以下,频率一般是大型企业的3-5倍,贷款属于零售性质;由于贷款业务要严格按程序办手续比较烦琐,管理难度较大,从营销成本和效率考虑,国有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大都不愿意承办这类业务。二是商业银行没有把票据融资业务作为主要资产业务,发展与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三是边贸结算服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形成了较大数额的现金在银行体外循环。
二、民间融资的经济影响
(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第一,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二,促进了产业产品创新,推动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和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一定程度地转变了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趋同的趋势。第三,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提高了资金利用的效率。第四,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较真实地反映出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资金价格,发挥了利率的杠杆功能,调动了资金的组织者和供给者的积极性,有效地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使民间资金的经济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所具有的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难于监管,必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第一、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二、体外循环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第三、以高利贷形式存在的不规范民间融资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第四、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严重干扰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第五、形成影响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经营的风险隐患,给社会经济政治带来不利的影响。
民间融资范文6
关键词: 稳健货币政策; 民间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9-0013-01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选取36家企业和7家民间融资中介机构,36家企业中有大型企业2家、中小企业31家、微型企业3家;7家民间融资中介机构中有典当行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家、投资咨询公司1家。
(一)民间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2年6月末,36家企业中有17家存在民间融资行为,同比增加4户,占企业总数的47.22%,融资总额为6620万元,同比增加1346万元,增长25.52%。
(二)利率水平持续走高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民间融资利率也水涨船高,月利率区间在15‰-30‰之间,平均月利率为25‰,同比提高6.67个百分点。同时,在利率水平执行上趋向灵活,体现为“三高三低”,即信用融资利率高,抵押担保利率低;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涉赌等违规经营利率高,正规生产经营消费利率低。如对实力较强、信用良好的企业生产经营性借款利率为15‰,借款用于周转银行贷款和临时性招投标需要的,利率一般在30‰左右。
(三)民间融资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
受民间借贷成本较高及风险防范等因素考虑,资金融入方和融出方在借贷期限上趋向于短期化。据调查,民间融资还款期在一个月之内的占调查总数的51%,1至6个月的占调查总数的32%,6至12个月的占调查总数的13%,12个月以上的仅占调查总数的4%。
(四)民间融资渠道呈现出多样化
2012年上半年,样本企业通过内部集资、关系企业借款、社会民众融资、正规新型融资机构、专门放贷人融入的资金分别占融资总额的14.11%、11.65%、41.23%、19.76%和13.25%。
二、民间借贷活跃成因分析
(一)银行货币信贷政策趋紧,使得民间融资活跃
当前,货币政策保持稳健的总体基调不变,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要求,信贷规模有所减少。
(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成民间融资供求两旺
近年来,朔州市国民经济以年均13%的速度持续高速增长。2012年6月末,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余额1060.17亿元,比年初增加116.05亿元,增长12.29%。个人财富迅速增加,为民间借贷提供了充沛的资金来源,同时在金融危机影响减退和国内经济复苏的背景下,社会资金需求也在快速增长。调查发现,有85%的个体工商户或私企业主曾参与民间融资,民间借贷需求强烈。
(三)民间融资简便、快捷,迎合民间融资需求
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有限、有效抵押物短缺等不同程度地面临贷款难问题。同时,银行贷款存在着手续繁、时间长等问题,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用款的时效性需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担保抵押条件宽松且放款迅速,符合中小企业和私营业主的需求,一些短期资金需求自然流向民间借贷。
(四)民间融资高额收益,吸引民间资金参与
目前,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仅为3%,远低于同期民间借贷平均30%的年收益率。银行存款尽管安全但利率低,吸引力下降,在目前通货膨胀率依然较高及投资渠道缺乏情况下,人们愿意将闲余资金转入民间融资以获取较高收益。
三、民间借贷活跃带来的问题
(一)民间融资的“趋利性”影响宏观调控效应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而民间融资以其高利率、高收益吸引了较多投资者,导致部分社会闲散资金随之发生转移,信贷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脱离监管部门监控,造成金融信号失真,使国家难以有效管控社会融资总量,对稳健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民间融资的“高息性”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较高,加重了原本资金实力就不强的经营者的财务负担,不利于民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利息占经营收入的比重在30%-40%之间,个别甚至高达50%。过高的利息负担会制约一些处于成长期、尚未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个体私营企业成长。
(三)民间融资的“随意性”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民间融资是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落后,没有系统的法律制度规范,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发生借款人为躲避债务而携款外逃,以及为催收借款发生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四)民间融资的“盲目性”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从目前情况看,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容易得到银行贷款,很少从民间融资,大多数民间资金流向了经营管理落后、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的中小企业。同时,民间资金在高利润驱动下,投机性较强,短期行为明显,会造成一些地方特别是“两高一资”区域经济结构不合理,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建议
(一)加强民间融资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其发展动向
1.建立有效的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规模、利率水平和交易对象变化等情况,将民间融资监测纳入经济金融监测体系。此外,在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建立监测点,便于及时地掌握民间融资发展动向。
2.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在深入调查基础上,探索建立民间融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以利于对合法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监管和引导。
(二)优化民间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支持转型发展
1.增强对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执行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实行问责制,给民间资本平等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2.完善投资引导机制,合理调节民间资金投资方向。引导民间投资向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民间资金投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及重点工程和经济转型工程
3.健全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提高民间资金使用效率。
4.进一步完善民间资金投资监督机制,有效规范与约束民间资金投资行为。
(三)鼓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对于缓解高风险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改善企业融资结构、聚集民间资本等具有独特优势。同时,鼓励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以“积少成多”方式收集社会资金,使经济发展获得资金来源,加强储蓄与投资转换机制的建立,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渠道,增强拉动经济增长的社会合力,保持经济和金融体系健康稳定。
(四)加大金融宣传教育力度,有效引导公民规避民间融资风险
1.地方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2.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公众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业务宣传,让公众了解相关政策,合理界定合法金融业务与非法金融活动,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和风险意识,有效减少民间融资引发的风险。
3.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法规宣传力度,使从事民间融资行为的企业和居民自觉避免触犯金融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规范民间融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