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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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总结

反洗钱总结范文1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注重网点员工的反洗钱知识学习,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网点员工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职责,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在此次反洗钱宣传活动中组织网点员工再次认真温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注重宣传,做到了宣传活动形式与内容统一

    (一)将反洗钱宣传标语录入LED电子屏,每天在网点滚动播出,以加深群众反洗钱意识,起到户外宣传的作用;制作反洗钱宣传展板摆放在网点大厅,便于前来办理各项业务的客户观展,起到直观的认识;同时网点在营业厅内、柜台宣传架内放置宣传折页,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宣传,增强了客户对反洗钱的了解。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使社会群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为拓宽反洗钱宣传活动的受众面,城南支行积极开展户外宣传活动。深入商户、走上街头进行反洗钱宣传,重点宣传洗钱的基本特征、公民反洗钱义务、举报洗钱犯罪活动、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等。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为前来咨询的群众发放宣传折页,进行反洗钱宣传与答疑,并就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金融知识,提醒大家如何防范金融诈骗进行反洗钱宣传。通过宣传,对提高了群众反洗钱意识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三)在加强对外宣传的同时,网点还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学习了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反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防止了内部或外部勾结开展洗钱犯罪活动。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反洗钱总结范文2

一、精心构建完善领导组织体系

我市*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领导全辖区*的反洗钱工作,还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定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根据上级分行和人行的工作要求,结全我行的实际情况,我行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一是深刻领悟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首先我们注重中层干部、支局长、所长的反洗钱知识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觉悟,为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做好准备。二是强化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确保切实履行好这项重要职责,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扎实开展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建设工作。三是认真选配工作人员。*要求,各网点将一些文化程度较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安排到反洗钱工作岗位上来,担任反洗钱报告工作。四是通过与其他银行及公安部门的合作,强化反洗钱意识,初步形成了一支反洗钱工作队伍。本年度共举行反洗钱培训6次,参加人次163人。主要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房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反洗钱工作规定》等。

三、注重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

为了让广大群众配合*开展反洗工作,市行在每一季度都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如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现场解答群众疑问等。在11月“广东省反洗钱宣传月”,我行还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的准备和安排,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在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在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在代售基金、保险业务时都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当客户的身份信息变更时,严格重新识别客户。我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对于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五、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

在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各网点坚持每天都对每笔超过5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

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结算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进行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

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都及时上报上级分行,每月以简报形式对当月开展反洗钱工作进行总结汇报。今年以来,我*辖区内共上报可疑支付61笔,累计金额8090.12万。

六、开展内部审查,提高反洗钱技能。

本年稽查部门对全市辖下各网点都进行了内部审计。11月6-9日*分行组织联合工作组对我行辖下网点进行突击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营业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反洗钱知识未能深入学习,致使出现可疑支付交易未能及时上报的现象。

七、下一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体职工统一思想,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反洗钱的各项规定。

(二)、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相应健全的机构和制度。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架构,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反洗钱总结范文3

为了进一步普及反洗钱知识,营造良好的反洗钱社会环境,切实提高民众参与遏制、打击洗钱犯罪的积极性,XX银行XX分行根据济银办发[2011]48号《关于金融机构自选月份开展反洗钱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召开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结合我行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以确保宣传效果。具体方案如下:

一、宣传组织

为保证宣传活动的效果,XX银行XX分行决定成立由分行XX副行长任组长,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分行合规部作为宣传月活动的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督促此次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各分支机构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和区域特点,采取有效宣传形式开展宣传,确保宣传活动主题鲜明、效果显著。

二、宣传时间

经分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确定5月份为XX银行XX分行反洗钱宣传月。

三、宣传内容

宣传内容包括反洗钱政策、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案例启示以及如何防范洗钱风险等。

四、宣传形式

(一)借宣传月契机,提升员工的反洗钱工作能力。

1、加强理论学习:要求各分支机构、分行各部室集中学习“一法四令”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反洗钱案例。

2、开展专题培训:邀请行内资深反洗钱专家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

3、开辟网络专栏:在分行内部网站开批反洗钱宣传专栏,集中介绍反洗钱相关知识,方便员工灵活安排学习时间。

(二)营造氛围,扩大宣传效果

1、在厅堂内醒目位置摆放反洗钱宣传折页和易拉宝,营造良好的厅堂宣传氛围;

2、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大堂经理的作用,向广大客户宣传和讲解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养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3、在柜面电子相册中导入反洗钱宣传资料进行滚动播放,依托我行的窗口服务积极开展反洗钱日常宣传;

4、在所辖各网点的LED屏上显示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标语(人民银行提供的宣传标语任选六条进行滚动播放);

5、组织辖内网点员工走上街头、社区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解答疑问,普及反洗钱知识;

6、统一在客户电子回单箱里发放制作的反洗钱宣传材料、反洗钱知识一点通等,传授反洗钱基础知识,提高公司客户的反洗钱知识水平。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负责人作为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反洗钱宣传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在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对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和宣传效果进行总结分析,便于日后以更有效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三)各单位保留宣传月活动的学习、培训记录和图片资料以备查考。

反洗钱总结范文4

关键词: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为本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2-95 -02

自2003年人民银行组织反洗钱工作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渐成体系,水平不断提高。但从商业银行反洗钱实务来看,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未能较好适应“风险为本”管理要求、充分实现资源向高风险业务倾斜,如何提升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仍值得研究与思考。

一、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主要历程

(一)建立阶段

2003年人民银行颁布了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从无到有,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这一阶段,商业银行大额、可疑交易主要依靠柜面人工识别和报送,柜面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培育柜员反洗钱意识,实现大额交易如实全量报送、可疑交易报告“0”的突破,强调的是“有没有做”。

(二)迅速发展阶段

2007年起,《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相继出台实施,为反洗钱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制化的平台和新的发展机遇。在人民银行统一部署下,各商业银行逐步建立反洗钱监测系统,实现了系统自动筛选可疑交易数据,柜面人工甄别上报,可疑交易报送量急速增长。这一阶段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重点主要是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数据,人工进行甄别、判断、报送,强调的是“做了多少”。

(三)逐渐成熟阶段

经过了前两个阶段的发展,商业银行反洗钱意识已经树立。为应对外部监管压力,商业银行出于免责考虑,“宁可错报,不敢漏报”,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量剧增。大量的垃圾数据影响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对真正可疑交易的识别,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有效性不足,并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为此,2012年起,人民银行确立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这一阶段要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积极关注“高风险客户和业务”,更加强调“有效地做”。

二、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

(一)面对“数据海”压力,可疑交易报告有效性仍亟待提高

目前,虽然各商业银行均根据监管要求建立了反洗钱监测系统,实现了数据自动监测、采集、筛选等功能,但最核心的数据甄别、分析工作仍需依靠人工完成。商业银行在反洗钱监测系统设计时,为避免模型运行中漏筛数据产生系统性风险,往往仍较为保守和谨慎,系统对照监管部门可疑交易标准筛选出的数据量仍然巨大。以某商业银行为例,2014年系统共自动生成疑似可疑报告约228万份,平均每个机构每个月约需处理近200份可疑报告,其中每份报告中又包含大量明细数据,这些数据均需要反洗钱信息员人工甄别处理,部分数据还需要补录。通过对约100家机构的随机调查,反洗钱信息员平均每天反洗钱数据分析处理时间约为1小时,而根据人民银行反洗钱报告统计显示,成功破获的洗钱案例占所有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比例约为0.04至0.16。反洗钱信息员在茫茫的“数据海”中,很难快速、有效地识别出有价值的数据,极易滋生出“应付”情绪,满足于“完成操作”,从而造成反洗钱工作仍无法适应当前“风险为本”的监管要求。

(二)反洗钱制度与业务规定在执行层面融合不足

在我国反洗钱体系建立之前,对不同客户身份的识别要求已存在一系列制度规范,并已得到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反洗钱相关制度虽然确立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但并没有具体“量化”融合到业务操作流程层面,商业银行客户识别工作流程仍基本按照现有账户管理要求在操作。由于账户管理制度制定之初并非针对反洗钱而设立,与反洗钱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反洗钱制度与柜面业务制度的双向渗透不足,常使商业银行操作陷入“两难”境地。如商业银行对客户持续识别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账户年检,但近年来人行各地账户管理部门对客户账户年检所需资料有简化趋势,商事制度改革取消营业执照年检后,账户年检更加被弱化。商业银行如仅按业务要求了解客户,则未必达到反洗钱监管要求;反之,商业银行如提出比相关业务规定更高的要求,则一方面由于缺乏权威性,公众配合度不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间尺度把握不同,很难长期、有效开展。

(三)反洗钱未有效渗透业务全流程,仍存在“反洗钱孤岛”

商业银行反洗钱各环节工作相孤立现象仍突出。“了解客户”“等级分类”“可疑报告分析”等往往隶属于不同部门、不同层级,自成体系,各环节较为孤立,就像一座座孤岛,缺乏有效的联通、联动机制,对已有识别成果的综合利用不充分。例如,对客户的了解和持续了解往往停留在经办人员对身份证件的形式审核上,客户部门实质性审查不足;而柜面、电子银行部门等也一般会比较关注自身的业务,线上线下的反洗钱融合较少。又如,相关部门或机构在受理司法部门对客户的调查等事项时,未能将其纳入反洗钱流程,在客户风险评定、可疑交易识别等各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反洗钱资源利用不足。

(四)缺少专业化人才队伍

目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信息员队伍中大多由柜面人员兼任,商业银行柜面承担了绝大部分反洗钱工作任务。但由于商业银行柜面人员业务营销、交易处理等工作繁重,很难有精力专心做好反洗钱工作。同时,虽然根据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每年组织反洗钱培训,但培训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多为讲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大部分反洗钱信息员仍不具备将反洗钱要求自觉和恰当运用的技能,反洗钱工作随意性大,大多凭经验和感觉,无法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与反洗钱监管要求差距较大。

三、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成功反洗钱案例的分析,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功能,推进系统智能化模块管理。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反洗钱情报和案例的分析,及时总结规律,不断调整和优化反洗钱监测系统;加快网间互联,促进电子化数据采集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推动系统模型模块化组合,通过参数控制,使系统资源充分向高风险业务倾斜,提高监测模型命中率,降低无效人工甄别数据量,提高反洗钱有效性。

(二)加快对业务变革的响应速度,做好反洗钱制度缺位补充。在现行《反洗钱法》及相关管理制度体系下,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及业务发展实际,针对商业银行面临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细化规范化操作手册,明确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持续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各个环节,规定动作和流程是什么、怎么做。监管部门权威性的规范有助于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可,能够使商业银行更好地履行义务。

(三)内外兼修,构建全流程全方位的反洗钱运转体系。一是建立商业银行间反洗钱联席制度,积极促进各商业银行反洗钱案例、先进经验和运作信息的互通、共享;二是商业银行内部要搭建起行之有效的反洗钱组织架构。一方面,反洗钱牵头部门要制定反洗钱工作总控表,并以商业银行反洗钱常见场景为出发点,建立标准化控制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强化业务间的联动和部门间联动,在不同孤岛间建立起桥梁;另一方面,反洗钱牵头部门要在行内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用于及时人行政策变化,使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均能够紧紧围绕着监管要求开展。各部门也可通过平台及时更新反洗钱信息,减少其他部门重新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同时,商业银行要特别加大对新业务的反洗钱指导。所有新产品、新业务出台前,反洗钱牵头部门应提前介入,审核新产品、新业务管理流程有无准确体现洗钱相关工作要求,避免产生新的“孤岛”。

(四)多措并举,加大专业化反洗钱队伍建设。一是推动反洗钱工作前后台分离,促进反洗钱数据分析专业化。将反洗钱工作中与业务流程结合不紧密、需要反洗钱信息员运用大量经验和判断,与反洗钱信息员业务素养相关系数高的工作,从柜面分离出来,由后台专门人员进行处理。如信息的补录和可疑交易的甄别、报送等。反洗钱工作前后台分离,一方面,能够减轻商业银行柜面反洗钱工作量,释放人力资源,使柜面集中精力在业务处理中做出落实反洗钱要求,提高柜面反洗钱工作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在后台建立这样一支队伍,专门从事反洗钱数据的分析,大量而专注地接触、分析反洗钱信息,能够加快促进反洗钱专业人才的成长。二是要建立日常培训和选拔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辅助竞赛等方式,培养和选拔出具有反洗钱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三是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单项特殊奖励,激励广大反洗钱信息员增强工作热情,提高反洗钱技能。

参考文献:

[1]常芸.提高我国金融行业反洗钱效率的对策探析[J]. 金融经济,2014,(09).

[2]毛宇星,张成洪,凌鸿.商业银行反洗钱信息系统现状及研究进展[J].金融论坛,2014,(11).

反洗钱总结范文5

关键词:反洗钱;英国;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9-0062-03

金融服务业是英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金融业的高度发达也使英国成为了洗钱分子“理想”的洗钱中心。据FATF的统计,每年在英国发生的洗钱数额高达250亿英镑。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日益严重的洗钱活动,英国不仅最早对洗钱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且采取了较其他国家更为严厉和完善的一整套反洗钱措施。

一、英国反洗钱概况

(一)英国反洗钱法律规范体系

英国反洗钱法律规范可分为四个层次:单行法律、行政规章、官方监管规则和行业指导。

1、由议会制定的反洗钱单行法律:(1)《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该法对先前的英国反洗钱法律进行了合并和拓展,涵盖了所有的犯罪财产,并设立了不披露罪和泄密罪;(2)《2000年反恐法》、《2001年反恐法》、《2005年反恐法》和《2008年反恐法》。

2、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机关(主要是财政部)制定的反洗钱行政规章,即《2007年反洗钱条例》,该条例废止了1993、2001年和2003年的条例。主要变化体现在适用范围、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内部政策和程序、监管等六个方面。

3、由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制定的反洗钱规则手册。

为指导被监管机构规范业务,金融监管局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手册。其中,《反洗钱规则手册》(ML)要求被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指定专人操作规则和原则手册》(APER)原则5要求指定专人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内控制度有效实施;《业务原则手册》(PRIN)原则3要求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系统;《高级管理人员内控手册》(SYSC)第2、3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内控制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应注重控制风险,特别是在反洗钱领域。

4、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反洗钱指南。

1990年12月,英国16个负有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业协会发起成立了联合反洗钱指导小组(JILSG),该小组了《英国金融服务业反洗钱操作指南》,并多次进行修订。指南属于业内人士与法律专家对法律的解释,有着行业指导作用,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然而它在法官判定有关机构或从业人员是否违背法定义务、是否尽职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

(二)英国反洗钱管理体系

与反洗钱工作的跨领域、跨行业的特点相适应,英国的反洗钱管理体制是一个包括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系统。

1、反洗钱政策及协调部门。

英国主要由财政部和内政部负责反洗钱的政策制定和国际合作,其中财政部主要负责行政方面,内政部主要负责刑事方面。此外,外交部和国际发展部也在各自领域从事反洗钱国际和国内的合作。

2、反洗钱执法部门。

英国的反洗钱执法主要是指洗钱案件的调查、以及犯罪收益的没收。这三项职能主要由英国的警察和税务部门、皇家检控署以及资产没收局分别行使。

3、反洗钱监管部门。

英国的反洗钱监管职能主要由金融监管局行使。此外。英格兰银行和税务总局在各自领域中仍保有部分监管职能。

在反洗钱方面,金融监管局执行下列职能:a、防范金融犯罪,b、审核批准专人执行反洗钱报告等职能:c、制定、监督并实施反洗钱规则。为指导被监管机构规范业务,金融监管局颁布了一系列监管手册;d、违反反洗钱条例的机构。对于被监管机构和人员违反《2003年反洗钱条例》的行为,金融监管局有权。但对于违反《2002年犯罪收益法》等议会立法的行为,应由皇家检控署等特定执法部门。

4、英国反洗钱情报机构。

2006年4月1日,英国成立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局(Seriou8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原先由国家犯罪情报署(NCIS)收集分析金融情报、向执法部门提供情报以及协助调查的职能归并入该局。

SOCA在其犯罪资产部内设立英国金融情报中心(FIu),负责收集分析与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资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识别犯罪资产,开展对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动的先期调查,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并提供协助以打击洗钱和恐怖活动。金融情报中心同时还承担反假币的职能。

5、反洗钱行业自律组织。

联合反洗钱指导小组(Joint Money LaunderingSteering Group,JMLSG)是英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于1990年12月由16个负有金融监管职责的行业协会联合发起成立,其目的是推广金融领域反洗钱的最佳经验、操作准则和业务规范,在解释英国反洗钱条例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

(三)英国近几年反洗钱措施和动态

1、制定五年战略规划。

2007年2月,英国财政部了一份名为《金融业如何应对犯罪和恐怖活动》的反洗钱战略规划,这是一项五年规划,作为今后五年英国反洗钱工作必须遵循的纲领。战略规划主要包含六项重点战略,这六项重点被归纳为三类主要内容:

(1)根据政府所重点关注的要求,进一步采取有效行动打击犯罪和恐怖融资;

(2)确保持续均衡发展;

(3)强化公共部门间、公私部门间、以及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2、大力推行以风险为主导的反洗钱方式。

2005年开始,FSA在反洗钱监管制度方面进行重大改革,改变原有的反洗钱要求,大力推行风险主导方式。

风险主导方式的重点是要求被监管机构的高管人员明确其反洗钱责任。这样就将反洗钱责任从反洗钱报告官的层次提高到了最高管理层。这其中包括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识别风险――被监管机构应识别其业务中的洗钱风险,这里要考虑客户、产品、服务渠道和地缘等因素;评估风险――评估洗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规模、影响对象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确保不同的风险采用相应的反洗钱措施;降低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已经评估出来的洗钱风险,被监管者应首先自行控制其洗钱风险,进而控制其监管风险;监控风险――疏通信息渠道,实时监控洗钱风险变化;记录风险――将上述针对洗钱风险的措施详细记录备案,并向董事会和高管人员报告。

这种风险主导方式,可以使被监管机构集中力量关注重点洗钱风险,使其反洗钱措施与洗钱风险相适应;也使监管者能够更为有效地使用资源,使其监管措施与被监管机构的洗钱风险及风险管理相适应。

3、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回应和监测分析效率。

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专门规定了一种“适当认可”制度。所谓“适当认可”,是指接受报告的指定

报告官、警察或海关人员对进行禁止行为的认可,即获得这种认可后,被监管机构和人员就可以继续进行可疑交易。

2008年SOCA共应答可疑交易报告1.32份(2007年1.18万份),平均应答周期为2.6天(2007年为2.8天)。

二、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发

(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

英国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执行欧盟反洗钱指令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先例,从中可以汲取和总结一些宝贵的经验。

1、遵循循序渐进、实事求是的原则。执行《反洗钱40项建议》,既要把强制性的要求逐步落实到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也要注意充分利用国际标准的非强制性规定,结合国情和需要,在一些允许灵活规定的领域,注意考察实际情况和听取业界意见,合理设计反洗钱要求,争取把消极影响降到最低。

2、继续完善反洗钱法律规范。现行法律规范仍然存在一些致命的弱点,例如:刑法规范和行政性法律规范对洗钱概念的理解不一致,缺少专门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的反洗钱要求仍然不明确等。同时,现行反洗钱规章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可能涉及监管对象和客户利益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具有操作性,如受益所有人的识别程度和范围,而需要监管对象根据风险自主判断决定的行为规定则又过于具体,如可疑交易报告的标准。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有必要在下一个FATF评估周期或立法周期内予以解决。

(二)管理体系方面

1、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合作。

有效实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联手合作和优势互补,努力调动成员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在目前与公安部门形成良好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与海关和税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

2、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在我国特别设置一个反洗钱自律组织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已有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同业公会的作用。定期召开由被监管机构组成的研讨会议,提供各金融机构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的平台,反映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化解有关的矛盾和冲突,促进各方的理解、沟通和合作,使官方管理与民间自律、政策制定与实务操作、打击犯罪与防范风险有效结合,促进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健康运行。

(三)管理方式方面

1、推行以风险为主导的反洗钱方式。

以风险为主导的反洗钱方式将不再是将反洗钱仅仅作为一项合规措施,而是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被监管机构高管人员的责任和控制洗钱风险上:使反洗钱措施更为灵活,允许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措施:能够提高反洗钱措施的成本实效。

风险主导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将形式上的反洗钱要求简化到几乎最少,而允许被监管机构将主要的精力、时间和成本放在业务中的洗钱高风险领域。这样。就将被监管机构反洗钱的目的明确定位为控制洗钱风险,从而废除其他不必要的形式要求。当然,该方式必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对监管者来说。原有的监管方式必然发生相应变化,监管者必须指导帮助被监管机构如何有效识别、评估、监控、降低、记录风险,监管者自身必须进行学习和培训。对被监管机构来说,在反洗钱工作中实施风险主导方式可能过于复杂,同时有滑向官僚化的可能;并且。在现有的法定义务和行业标准之下,被监管机构一时还难以将反洗钱的关注重点切实转到业务操作上;此外,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方式也将在内容、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最后,最主要的挑战在于使高管人员负担了相当的反洗钱责任。

2、建立完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指标评价体系,探索尝试对上报机构的分类监管。

逐步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状况和反洗钱日常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并为现场检查项目提供决策依据,有效发挥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协同效应。

探索按照分类监管、区别指导的原则,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督检查,给予其更为有效的、必要的政策指导的同时,不断加强对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足、不能按要求向反洗钱中心报送、有违规记录或涉案记录、非现场监管指标风险较高的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

3、加强与被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反馈。

尝试对商业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报告合规性”和“情报价值度”的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反馈和辅导,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积极性和上报质量,从而全面推动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反洗钱总结范文6

反洗钱义务有法可依

为有效遏制国内日益突出的洗钱活动及其上游犯罪活动,我国于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作为主要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商业银行反洗钱义务主要体现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上。同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办法,详细阐述了对金融机构履行三大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遇瓶颈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反洗钱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虽然各商业银行大都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此内设机构大多为兼职部门,工作职责也只是停留在对相关反洗钱文件的制定、转发,大额、可疑交易的汇总报送上,日常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反洗钱工作掌控不足,对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更是少有问津,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大部分商业银行制定内控制度的初衷只是应付行政监管,仅仅是转发了人民银行相关反洗钱规定及管理办法,或是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并没有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反洗钱预防、监测、分析、报告内控制度体系,所谓的内控制度注重的是形式上的合规,只是体现在纸面上,可操作性较弱,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第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预防的第一道关口,犯罪所得在进入交易领域之初,商业银行便建立了客户身份与资金、交易的对应关系,从而为今后辨别资金的真实性质、交易的真实目的、追查实际所有人和受益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资料。因此,该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的成败,是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但目前该环节也是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实名开户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对人疏于身份识别,主要表现为人代办开户、大额存取现时,交易记录中不体现人,不登记人身份信息,未按规定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身份识别;三是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存在难点,如业务存续期间,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的记载,也就无法及时提取失效证件情况,更做不到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够完整。为更好地对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进行分析,同时确保司法部门对洗钱活动的侦查和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反洗钱法赋予金融机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义务,商业银行在该项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开立账户时未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此问题在工资等批量开户时多发;二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登记不全。如自然人客户开立账户时没有留存客户的联系方式、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三是工作疏忽丢失业务凭证,交易记录不完整的情况也偶有发生。

第五,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于提高。大部分商业银行开发了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以完成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一方面由于大额交易全部为量化条件,系统基本能满足自动提取数据报送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由于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几乎都是定性的,所以在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进行系统程序化设计时难免会出现缺陷,比如,系统只能监测客户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而无法监测到客户资金的性质和流向等,这就需要反洗钱业务人员进行主观分析,以弥补系统判断的不足。而实际上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往往过分依赖监测系统,系统提取什么数据就报送什么数据,对客户的交易缺乏相应的主观分析,这就使得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有效性不强。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为何遇瓶颈

当前商业银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遇到瓶颈,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业无序竞争形成不利于反洗钱的工作环境。银行同业间为追求自身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在反洗钱领域也不例外,例如,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商业银行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可乘之机;再如工资业务的激烈竞争,使得部分商业银行通过不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妥协方式争得业务。各类无序竞争情况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者普遍形成了“谁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谁就可能失去客户”的错误认识,从而形成了大部分银行机构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而被动应付,甚至对客户让步妥协主动违规的不良工作环境,这非常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而且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第二,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麻痹大意思想。目前,无论是银行管理者还是柜面操作人员,均存在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情况,普遍认为洗钱活动离自己很遥远,没必要下大力气进行防范,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而且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偶尔的不按规定执行,也不会真正涉及到洗钱活动,不会形成实际的风险。因此,往往在实际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第三,反洗钱宣传不够,客户难认同。由于宣传不够深入和广泛,社会公众对洗钱和反洗钱的认知度很低,甚至毫不知晓,导致商业银行在按规定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时,得不到客户的支持与配合,再加上国民往往不习惯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更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阻力与难度。

第四,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但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大部分商业银行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更是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更谈不上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别。

第五,相应系统无法适应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反洗钱工作对系统自动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操作系统无法满足工作要求,如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实现客户身份证件有效期的录入,这就使得客户基本信息的系统记录不完整,有待于进一步优化;针对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要求,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开发相应的监测系统,实现了电子监测,但大多为半自动状态,还需人工干预补录,系统智能化水平不高,尤其在可疑交易判别报告方面,更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瓶颈有待突破

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加强行政监管,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为净化反洗钱工作环境,建议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的检查力度。一方面,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从重处罚,增大商业银行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成本,使其不敢违规;另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补助和奖励在反洗钱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提高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级性。

第二,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商业银行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反洗钱知识培训和宣传,一是要让社会各界更全面地了解反洗钱知识,认识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理解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二是要使各级管理者能够深切认识到洗钱对于商业银行的声誉和生存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能够正确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对于反洗钱工作认真对待,变被动应付为主动作为;三要增强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提高其自觉、自愿、自主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

第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内控机制不健全,是反洗钱义务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商业银行应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将其纳入到商业银行整体内控制度管理体系中。使其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实现社会责任与自身利益的双赢。并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持续改进,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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