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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范文1
[关键词]行政法教学;案例教学法;思维能力;分析解决问题
[基金项目]2019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资助项目“我国人大代表结构优化研究”(13BFX025)
[作者简介]吴春晓(1981—),女,河南焦作人,硕士,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管理学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宪法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20)32-0271-03[收稿日期]2020-02-07
法学教育属于应用型教育,而行政法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法学生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之一,因此,行政法教学质量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法学生的专业素质与能力[1-2]。但由于行政法的理论知识枯燥、难以理解,导致大部分学生对行政法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严重降低教学质量。而随着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进一步应用,其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帮助学生理解复杂的行政法知识。同时,案例教学法能让学生处于获得一个直观、形象的教学环境,再通过教师合理的引导,使学生更好地掌握行政法知识,从而提升其法律运用能力[3]。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那法学教师应如何开展案例教学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分析,以促进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有效开展。
一、对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认识
(一)案例教学法的界定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备受教育者欢迎的教学方法,但大部分教育者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尚未统一,主要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例教学法是指借助案例开展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使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处理来掌握学科的理论知识。第二,案例教学法即为以案例为教学基础,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学习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第三,案例教学法又称为实例教学法,主要以案例为教学核心,并根据教学内容来指导学生进行分析、讨论,最终实习教学任务。第四,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某一个案例进行描述,并引导学生对这一案例的情景进行讨论。根据上述对案例教学法的不同认识,可见,他们对案例教学法的认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差异之处。
通过对案例教学法的不断实践,本文认为案例教学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案例教学法主要是让学生通过分析案例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以及运用,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第二,案例教学法所选择的案例多为针对性强的典型案例。第三,在案例教学法课堂中,要求学生对案例进行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故对案例教学法的界定主要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学科的教学目标来选择典型案例,并组织学生参与课堂讨论,以达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使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相较于传统的教学方法而言,其更能维持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该教学方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例教学法具有互动性的特点,其能有效突破传统教学的单向性,使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是双向互动的;且在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是,教师不再是主导讲授案例,而是组织、引导学生完成案例分析,最后再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相互讨论,这样既能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有更深的理解,又能提升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与核心是具体案例,案例的选择不仅要求真实生动,还要求能为学生营造一种情境,使学生能获得直观、形象的教学方法,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4]。第三,案例教学法能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需要对案例进行分析,并解决分析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时则要求学生自行查阅与案例相关的资料,并结合资料进行思考,最终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而这一自主学习过程,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第四,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在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时,通常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并与不同看法的同学进行争论,这不仅能提升其对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还能培养其思维创新精神。
二、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作用
(一)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法理论知识
行政法知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实践性,且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以往的传统教学方法,多为空讲理论,学生即使记住教师所讲授的理论知识,但也仅是停留在书本上的认识与收获,不利于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理解[5]。而案例教学法具有真实性与生动性,能让学生获得身临其境般的体验,这不仅能让学生更为直观地理解行政法知识,还能将行政法原理与实际相联系,使学生对所学的行政法知识掌握得更为透彻。若采用案例教学法,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不仅能将枯燥变化有趣,还能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而更好地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
(二)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興趣是最好的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有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才能让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中。而行政法知识枯燥且复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极易失去兴趣;且传统的教学方法多为理论知识讲解,学生多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状态,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十分不利。案例教学法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活现性,学生更易于接受,且形象、生动的案例能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6]。
(三)提升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于行政法知识,学生不仅要了解,还需要学会运用这些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注重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视学生对于知识的运用,不利于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而案例教学法主要要求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直接参与到案例分析、讨论过程中,能让学生运用行政法原理、观点进行分析,并解决问题,从而提升他们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同时,在对案例进行归纳、讨论过程中,能锻炼学生的语言概括能力以及思维逻辑能力。此外,案例教学法中的典型案例描述,多属于一个两难的困境,能让学生置身于一个决策者的角色当中,并根据案例材料来作出自己的决定,这能让学生运用行政法理论知识的能力获得大幅度提升。
三、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教学中的应用
(一)案例的选择
对于案例教学法,案例不仅是主要教学内容,还是教学的基础,所以,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选择十分重要。教师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清楚案例选择的基本原则,以选出符合教学实际的案例,从而体现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1.选择具有单一性、样本性的案例。学生的学习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在行政法初步教学阶段的教学内容主要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讲解,若在这一阶段为学生选择的案例较为复杂,不仅不利于学生理解教学内容,还容易导致学生产生混淆。例如,江苏省某县枫林镇的花木园艺场,是工商局批准获得法人资格的村办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花、草、木、苗,而枫林镇政府的32号文件《关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体制规定文件》吊销了12个园艺工程的单位营业执照,而花木园艺场的经营范围被限制。该园艺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故到法院进行诉讼。提问学生:“法院是否能受理?为什么?”这样的案例的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与具体行政行为案例有所区别,学生难以在初学阶段会不仅难以分析该案例,还极易出现知识混淆情况。故在行政法初步教学阶段,教师要为学生选择一些典型、信息单一以及简单的案例。这样的案例需围绕教学内容的基本理论,并要求对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以加深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
2.选取具有时代性的案例。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教师需尽可能地为学生选择最新案例,使教学更加贴近实际生活;同时选择一些新闻时事报道的法律实践活动,以将行政法课堂与社会联系起来,并保持教学的新鲜感。这样具有时代性的案例,使得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感受到行政法学习并不只是在课堂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在学习中与社会紧密相连。因此,在行政立法与行政处罚法教学时,为学生选择这样具有时代性的案例,能让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理解所学知识,并提升其对社会问题的观察分析能力。
3.选取具有多样性的案例。以往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多会选择司法机关所审理的案例,这样会导致案例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对于大部分行政法问题,司法权无法解决,如行政执法实践、立法实践等。故在选择行政法教学案例时,教师要突破司法成案的选择局限性,应在法制实践的整个范围进行合理筛选。同时,教师还可考虑相关立法实践的程序问题、立法时机问题、权限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案例,当学生完成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则能逐渐培养学生思考社会症结的立法完善对策的思想意识,使其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法律,从而提升思维创新能力。此外,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正处于法律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所以行政立法活动多具有活跃性,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案例选择仅局限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讲解,这不仅不利于学生的后续学习与发展,还会影响其对未来立法活动的基本预测能力形成。基于此,对于案例的选择,教师需重视多样性,多选择一些来源于实际生活但未进行司法程序的案例,以进一步启发学生的思维,并锻炼其判断、分析案例的能力。
4.选择具有启发性、可辩性的案例。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选择,还可考虑理论界限重要与实际界限需要界定的案例,如学术界一直争论不断且有待解决的立法问题,使学生所分析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与可辩性。而对于这样的案例,教师需有较深的认识与体会,以在课堂中能为学生正确总结该案例,且通过对这样的案例进行分析,不仅能激发学生的积极思维,还能提升其辩论能力。除了考虑案例是否与教学内容相符合之外,教师还应考虑案例是否具有一定的疑难性。主要是因为,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疑难性与挑战性,能有效激发学生的探究欲,使其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案件的分析应得出多种结论性意见,以避免模式化、单一化而固化学生的思维。
总之,案例的选择需具有针对性,且必须围绕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相符合;同时教师要考虑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生动性与新颖性,以确保学生通过案例分析能获得更多的行政法知识;且案例的选择需具备综合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过程中能了解多个领域的行政法知识。
(二)案例介绍
在案例选择完成,需要求教师对案例进行介绍,提出思考题,并为学生推荐参考文献,使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行政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单纯的理论知识讲解、传授行政法知识不再是教学的重点,其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但为了确保案例教学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在进行案例分析前,教师要为学生简单介绍案例的种类、性质、内容以及对分析评价的要求,同时简单讲解与案例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帮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正确分析案例,而学生需根据教师所提出的思路题进行课下准备。
(三)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分组讨论交流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教师需要求学生在自身角度来剖析案例,并详细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能照搬所谓权威性的分析评价结论,应要求学生自行分析与评价案例,使其掌握正确处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在学生完成案例分析后,教师组织进行分组讨论,并鼓励小组之间进行相互辩論,使课堂形成一种激烈的讨论气氛,而在学生讨论过程中,教师无须过多干涉,让学生成为案例分析讨论的主角,从而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此外,在学生讨论完成后,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堂发言、全班交流环节,这一环节中,教师不仅要激励学生积极发言,还要对学生的案例讨论进行适当的引导,以确保案例讨论能紧绕问题开展。同时要求学生的发言要有理有据,言简意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看法,并认真倾听其他人的分析与对案例的看法,最后结合自己的看法总结出更为完善的解决方案。
(四)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与归纳总结
首先,课堂讨论结束后,教师要求学生结合讨论的实际情况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并在报告中表达自己的见解,清楚阐述自己的理由与依据。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不仅能让学生彻底掌握所学的行政法知识,还能提升学生的案例分析、问题解决能力。其次,案例教学法的最后环节—归纳总结,在学生的分析报告完成后,教师需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对学生的分析讨论情况进行点评总结,对一些好的分析意见以及独特、新颖的见解进行肯定,并指出案例讨论中的优点与缺点。第二,教师将理论与案例进行结合讲解,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及可推敲的明确结论,使学生认知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理。第三,给学生布置一些相关思考题,让学生运用在本次案例教学中所学到的知识与方法进行分析论证。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2
法学本科教育,对学生要求之目的最终还是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习的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进行重复性工作,而是让学生学会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如何从事法律工作。但是,大部分法科毕业生在四年本科教育结束以后却不能符合教学目的对学生素质的要求,具体体现在法律逻辑思维混乱,虽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条文却无法在具体案件中灵活应用等等问题。从笔者教学经验的角度,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方法能够显著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和思维能力。
一、案例与实践教学之概述
(一)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case method)是用法律事件提供的虚拟情景教学,透过案件将法律事实带入课堂,学生通过讨论,利用归纳与演绎掌握所需学习的法学知识。[1]案例教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由苏格拉底最先使用。他通过问答和论辩方式得出一般结论,从而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批判质疑的能力和精神。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始于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2]案例教学是以法学案例为基础,学生在课堂内外针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辨,进而提升学生对已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可以让学生们在讨论中,自主自发的去探索和总结需要其掌握的知识点。案例教学的前提是案例资源的搜集和筛选。案例资源的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类是教师在自主从事法律相关事务时,亲自处理过的案件。法学院的教师在担任教师的同时,或多或少会兼任一些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诸如法律顾问,兼职律师等。笔者认为,法学院教师能够从事法律事务职业,无论是先从事后从教,亦或从教同时兼任,对更好的以教师身份向学生进行课堂讲授是有利而无害的。法律职业的从事可以帮助教师更好的理解和掌握法学知识,将已经积累的法学理论投入应用,了解和掌握事务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而对于案例教学而言,亲自处理的法律案件,教师本身会理解和讲授的更加透彻,剖析的更为深入和彻底。一类是教师能够从周边人亲自处理的案件中获取的真实案件资源。能够从事高等教育的教师都经受过大学研究生阶段的精英教育。而完成这些教育阶段,也就为教师提供了相应的人脉资源和案件来源。法学院教师的同学大都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这些职业特点使得其能够大量解除相关专业范围内的实例案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不包含隐私和特殊情况的案例可以提供给教师作为教学使用。还有一类是已经形成习题的案例,如司法考试中的案例题,习题集中的案例题等等。就以上三类渠道所获得的案例而言,任课教师都需要从大量案例中先拣选出针对课堂所需讲授的知识点和重点相契合的相关案例,必要时在挑选案例以后还要对现有案例进行修改。尽管如此,前两类的使用却较为困难。因为课堂讲授需要对真实案例进行法律要素提取,不能向讲故事一样将整个案情全盘托出,全盘讲述的介绍方式既浪费了课堂时间,又干扰学生的理解,还有可能会涉及隐私和职业道德问题。而将真实案例提取为法律要素集中的讲授案例,本身对教师能力就是一个考验。最后一类案例使用起来较为简单,教师甚至可以不经修改直接照搬用于课堂讲授,但与前两类案例相比,学生对最后一类案例的积极性较低,所产生的教学效果也不尽如意。
(二)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指以实践工作为载体,在课堂教学之外,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方式。[3]实践教学这一概念与理论教学相对应。法学院对学生假期实习的要求,及实习报告的撰写,是实践教学的体现。学生透过实习真正的进入到“法律人”的角色,在实践中反复巩固、引证和应用所学习的法学知识,一方面巩固课堂学习的理论,另一方面提高法律操作技能。通常意义上所认为的,理论教学是课堂之上的教学,实践教学是课堂之外的教学。典型的实践教学方式就是实习。各个院校的法学院一般都会要求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间为3-6个月不等。实习结束后,需要向学院提交实习鉴定报告。还与一些高校的法学院会要求学生进行暑假实习。而现在,这种观念随着新的教学体系的构建已经不再符合新情势。如,法律实验室中的法律职业扮演。学生可以在课堂之上透过法律职业身份的带入,去体验真实处理案件的感受。这种方式也可以称之为仿真实习。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支撑,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实践教学必不可少。
(三)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之区别与联系
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都以案例作为其实现的基础。二者的教学目的都是为了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实践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在教学实践中,二者有相重叠和竞合的部分。尽管如此,从实现方式而言,二者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教学方法。
在案例教学中,虽然有学生参与,但依然以教师为主导。而就实践方式而言,案例教学中,教师抛出案例,教师与学生的参与方式依然是口述和反思。另外,案例中的关键要素往往已经被提取,学生只需要将要素与法学理论相连接,来寻求法律处理即可。学生自主参与的内容十分有限,最主要的参与方式是思考。而实践教学中,学生需要亲自进入到一个按键和诉讼中,所获得的案例是一个复杂案例,也即关键要素未被提取的案例。复杂案例中存在很多干扰因素,有些因素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毫无关系,有些至关重要。学生首先需要自己去寻找案件中的关键要素,而如果第一步提取失败,有可能会决定整个案情的走向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在要素提取以后,学生还需要将复杂要素进行简化,将一般事实提取为法律要素以后,再与法学理论相连接。由此可见,实践教学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要求更高。也可以说,案例教学是学生能够妥善进行实践教学的前提,不可能不经案例教学就能够直接完成实践教学,而实践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延伸,进一步提升学生实践能力。
二、案例教学与实践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一)巩固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
培养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兼具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学生想要能够积极地参与到案例教学的教学过程,就需要先对法学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积累,这是进行案例分析和实践的前提。案例和实践教学能够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透过实践倒过来反思理论,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研究,巩固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
(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案例教学帮助学生在学习阶段确立法学逻辑思维,搭建法学理论与处理案例的桥梁。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教师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帮助学生梳理逻辑思维,也就是如何应用所学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掌握了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够正确构建法条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具体案件寻求正确的法律适用。另外,透过实践,能够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养,反思精神,创造精神和应用能力。
(三)提高学生的法学修养和法律道德
实践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提高法律人素养,提升法学修养,用法律道德约束自身。法律研究者,若只是单单具备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是法律人才。法律学问是成为法律人才的基础,只有具备了法律学问,才能够认识和改善法律。但是,仅仅具备了法律学问并不代表能够应用法律,只有具备了社会常识,才能够正确并恰当的适用法律。而具备了法律学问和社会常识,并不代表就有资格执行法律,他还需要具备法律道德。故而,真正的法律人才,需要于法律学问以外,同时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4]在实践阶段,学生透过担任法律职位,能够接触到社会对法律人修养和道德的要求,从而提升自己,并且严格要求自身。
(四)提升教师自身素质
案例和实践教学方法对教师综合素质具有较高要求,既要求任何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要求教师掌握熟练的教学技巧,并且教师自身要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这些要求使得在进行案例和实践教学的同时,教师本身要不断的提升和学习,重视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对社会上的热门法律问题有敏感性,能够及时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新问题,并且不断地透过实践来寻求新的案例。
三、教学操作中的问题与方法
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就培养目的性而言,法学教育又具有实践型人才培训和学者型人才培养的二重性。[5]实践中,案例教学中教师存在以自我为重视,忽视学生主体作用的情形。老师成为整个案例讲述的主导者和掌控者,导致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的讲授,而无法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的实习往往是被迫进行,并且存在普遍的作弊现象。典型的方式体现在学生会依靠家庭关系,在需要提交实习报告时,寻求一个亲戚或者熟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盖上公章提交一份实习鉴定,而并没有真正实习过。在实习阶段,学院监管存在不及时和不到位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而达不到教学目的。
从笔者已有的教学经验,案例与实践教学的实现方式有以下方法和模式:
就案例教学而言,“称职的教师应当能够向学生证明,乱七八糟的案例和条文可以被归纳为一套有序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纳入清晰的、有逻辑的和系统的形式之中。”[6]在具体操作中,教师首先要能够妥善的甄选案例,并对案例的要素进行筛选和总结,将案情尽可能简介扼要的呈现在学生面前,从而节省课堂时间。其次要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学生参与是实现案例教学目的重要实现方式,在这里就要求教师在案例选择上就选取了能够让学生感兴趣的案件,如与热门相关的,或与学生的生活有关联的。并且,在向学生讲述案情时要具有趣味性。再次,教师要做好引导和总结工作。引导学生应用正确的法学思维和逻辑推理,在案件讲述结束后,对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范,知识点进行总结,并用最简洁的逻辑推理过程将案情重新梳理一遍,帮助学生在不断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培养思维能力。
就实践教学而言,最典型的模式依然是“实习”实践。但是基于目前在实习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学校和学院应当在学生实习阶段履行好监管工作。包括对学生所计划实习单位进行预报留存,在实习过程中不定时向实习单位进行电话访问,以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和工作内容。如果情况允许,还可以进行走访,以确定学生是否真正在岗。在实习完成以后,对学生所撰写的实习报告严格要求,可以抽取学生进行实习问答。另外,对于存在实习作弊的学生进行严格处罚。除了“实习”义务,高校可以采用的实践教学有:一是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是透过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进入到相应角色中,以亲身体验的方式,来完成一个法学案件,或者一个诉讼过程的教学方式。在采用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时,要注意让学生对所演练的案件进行总结,其内容包括审理的焦点、判决的理由,所适用的法律等;另外,鼓励学生的相互质询;最后,教师需要进行总结并做全面性启示。[7]二是法律实验室。法律实验室是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目标和模式背景下,对法律诊所的变形。法律实验室为学生在毕业前提供参与法律实务,提高实践能力的机会,旨在帮助学生培养反思能力和职业高等技能。但是法律实验室的缺陷在于,并非所有法学学科都能够适用该种方式。其实现方式以为专门课程开设为宜,另外,应为至少一门必修课设置,使得全部学生都能够接触到此类教学方式,透过教学成果的总结,选择继续开设选修课,为适应该种教学方式的学生提供选择的可能。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要求在法学教育中应当提供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脱离了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与教育目的相违背。[8]而案例和实践教学能够帮助正在接受高等法科教育的学生符合法律职业对法科生的基本要求。案例教学着重点在于引导学生梳理正确的法律逻辑思维,掌握自主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教学着重于培养学生在掌握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技能以后,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工作的能力。虽然,目前在教学实践中,案例和实践教学依然存在各种问题和困境,但在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的,提升学生素质,塑造符合社会和职业要求的“法律人”而言极具促进作用。教师应当主动学习并提升自身业务技能和法学素养,以提高教学能力,积极创新,为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学人才而努力。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3
关键词:案例教学 合作讨论 探究性学习
前言
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经济专业课教学的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学理念的转变必然带来教学方法的变化。案例教学越来越引起广大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具有三个重要特点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第一、案例教学是讨论对话取向的而非灌输“独白”取向的。案例教学强调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讨论对话,重视师生以及生生之间的平等交往与彼此的尊重和信任,注重形成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案例教学的这个特点体现了“一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的新课程理念。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不依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教师不但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而且连自己的知识也是不能强加给学生的。案例教学法让学生自己感受事物、自己观察、分析、思考,从而使他们自己明白事理,自己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第二、案例教学是集体合作取向的而非个体“单干”取向的。案例教学强调有效的学习只能发生于共同的合作与集体之中,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那种单干方式是与案例教学的思想背道而驰的。案例教学的这个特点体现了“面向全体学生”的新课程理念。案例教学满足了不同层次的学生需求,在充分尊重每一个学生发展权的基础上,遵循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承认他们的理解能力和最终发展程度上的差别。案例教学给每个人提供了创造才能的机会,鼓励他们通过讨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合作、探究的课堂处处洋滋着民主的气息,宽松和谐的气氛,使每个人都充满自信,充分发展了他们的潜能。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了基础,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第三,案例教学是批判反思取向的而非结论教条取向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强调“正确结论”的至高无上性,学生的义务就是要循规蹈矩地遵从那个神圣不可侵犯的标准化、程式化、固定化结论。而案例教学强调学生的自我探索,珍视学生个人的想法和意见。案例教学为人们反思自我、社会及其两者的关系提供了可能性。探究式案例教学通过把一些真实典型的事例展现在学生面前,要求他们设身处地地作出反应,让他们分析、推理、思考、概括,帮助学生逐步改变原有的单纯接受式的学习方法,提供了一个相对个性化的、多渠道的获取知识的机会,形成了主动参与、探究发展、交流合作、乐观向上的学习方法,符合新课程“一切为了学生的终身”的价值取向。
二、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
学校是学习的小课堂,社会是学习的大课堂。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能把大课堂中的真实生活引进小课堂,通过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人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做出反应。但案例不是信手拈来的,而是事先经过精心选择的。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同学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它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所以案例的选择,应依据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以及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进行选定。教学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坏。能够适应新课程教学的教学案例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目的明确性。进行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良好的案例至少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第二、生动典型性。应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的实际活动中,分门别类地选择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实例,并能反映同类事物的一般特性,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同时选择的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人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人的讨论。
第三、综合时效性。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不要过于简单也不应是陈年旧事。应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有一定难度、紧跟形势的案例,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感兴趣,可激发学生进行深人仔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便于对这些难点和重点问题的认识和掌握,从而取得更好的整体教学效果。如在讲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时,举了网吧非法通宵营业致学生死亡的案例,切中了学生的关注点、兴奋点,使学生在饱满的精神状态下完成了学习任务。
三、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实施
案例教学实质可归为一种研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究性为基础,从学生的生活和社会生活选择和确定研究主题;主要以个人和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通过亲身实践获得直接经验;养成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最常用的是讨论法和实验法。我认为讨论法案例教学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步是阅读案例、个人分析阶段。这是案例讨论的准备阶段,由教师根据课堂教学要求选好案例,下发案例材料(教师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提前一周左右发给每一位学生,)或创设案例情境,同时。下发一些思考题,供学生分析、阅读。
有些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案例可以提前发动学生自己搜集、归纳、案例应贴近现实生活,可读性、趣味性较强,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学生能很快进人了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很容易将自己已有的知识与过去形成的经验与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整合起来,通过思考、分析、推理,从个体的角度形成初步的结论;同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自信及终生学习的方法。第二步是分组讨论、形成共识阶段。合作小组是课堂上自主、合作、探究的基本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好讨论的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把每4位同学划为一个合作小组,讨论中小组的每个成员都要简要地谈出结论形成的过程和思考,允许意见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记录员应认真把意见记录在《合作小组讨论记录本》上,讨论一致的形成本组意见,有疑同的带人全班讨论。通过分组讨论,使大家对于复杂的安全的观点能够充分展开,在这个过程中,互相启发,相互补充,分工协作,鼓励支持,便可以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谋求最佳的解决对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学员自主完成的,教师只
需适当维持课堂秩序,控制讨论节奏即可。第三步是正式发言、全班交流阶段。全班讨论是小组讨论的继续,由组长汇报本组的观点,同时将本组案例分析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讨论,全班讨论时教师要鼓励学生多角度、多层次的看问题,通过摆事实的方法讲道理,使不同观点相互补充、相互接纳,形成合力解决问题,继续允许不同意见进行争论,集全体同学的智慧,共同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引导,使案例讨论紧紧围绕中心问题展开。但是教师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发表权威性意见。只是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对问题的理解及分析,同时注意吸取其他人的见解,发言时要求尽量做到逻辑清晰、言简意赅、有理有据。第四步是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系统的总结。教师对案例讨论结果不应简单做结论,而只就整个讨论情况做出评价,指出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及讨论的优点和不足,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引导其深人思考,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对学生的讨论情况进行总结,既要充分肯定学员讨论中的科学分析和独到见解,也要指出其中的不足,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中注意问题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4
【关键词】机械性窒息;勒死
在机械性窒息中,勒死的案件虽然没有缢死和扼死多见,但因其案件性质较复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勒死是以绳索类物缠绕颈项部,在绳索交叉的两端,由自身的体重以外的其他力量,使绳索类物勒紧并压迫颈项部而导致窒息死亡。勒死的机制,包括压迫呼吸道、压迫颈部血管和压迫迷走神经以及颈动脉窦引起的反射性心跳停止三方面。勒死的法医学鉴定主要根据颈部勒颈形成的有生活反应的索沟,相应的皮下组织以及喉头软骨的损伤和出血,全身(尤其索沟以上的颈部及头面部)比较明显的窒息现象等。根据现场勘查分析、系统尸体检验,结合案情调查并同时排除其他致死原因等,勒死一般不难确定。
1 尸体检验
1.1 一般情况 死者头东脚西仰卧于地面上。上身;下身穿红色内裤,裆部织有白花,后部内卷至处;赤脚。尸长163 cm,发棕黄色,长25 cm不等,发根部呈黑色长4 cm。尸僵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已开始缓解;尸斑分布于背部及胸部,背部指压不褪色,胸部指压稍褪色。
1.2 尸表检验 头皮未见明显外伤,颅骨未触及骨擦感。右耳廓外上缘有一1.3×0.5 cm擦挫伤,耳廓可见血迹。颜面部淤血肿胀伴散在出血点,双眼闭合,角膜中度混浊,双瞳孔等大,直径0.5 cm,睑结膜点片状出血。口鼻腔少量血性液体,舌尖抵于两齿间,口唇及唇黏膜未见损伤。颈前有自甲状软骨下缘水平向两侧延伸的索沟,颈左侧至颈椎脊突左侧3 cm处中断,其中左乳突正下方处索沟方向可见改变,并有皮下出血;颈右侧至颈椎脊突右侧6 cm处中断,索沟总长26 cm,最宽处0.8 cm,深约0.2 cm,索沟处表皮剥脱,呈皮革样化。索沟内可见白色绒毛状物。左肩峰前有直径0.2 cm色素痣。左肩胛处有9.6×0.7 cm表皮擦伤,无生活反应,左肩胛内侧有1.5×0.6 cm小片状表皮擦伤,右肩胛内侧有3.0×2.4 cm条状表皮擦伤,右肩胛下有5.5×0.3 cm条状表皮擦伤,方向自左下向右上。左腕背侧腕纹上3 cm处有两处等大直径为0.7×0.8 cm的陈旧疤痕。双手十指紫绀明显。胸腹部未见损伤,未见损伤,处女膜5点处陈旧破裂达基底部。余未见异常。
1.3 解剖检验 冠状切开头皮,见左颞顶部有13.5×10.0 cm头皮下出血;右颞部有6.3×5.5 cm头皮下出血,对应部位颞肌有6.0×5.5 cm出血。分离头皮,未见颅骨骨折。打开颅骨见大脑左颞顶部有14.0×11.0 cm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有4.0×3.0 cm脑组织挫碎。沿前正中线由颏下至耻骨联合上方绕脐左侧依次切开皮肤、皮下组织,暴露颈部肌肉及骨性胸廓。颈部肌肉未见出血,咽后壁可见点状出血,舌骨未见骨折。胸肋骨未见骨折,心肺表面均有点状出血。胃内容已排空,仅存少量粘液。盆腔内有少量淡黄色液体,子宫大小正常,宫颈口呈圆形。
2 毒化检验未检出毒物
3 死亡原因
系被人用绳索类物体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勒死的死亡方式可分为他勒、自勒和意外勒死三种。其中以他勒最多见,勒死尸体,除有一般的窒息征象外,最主要的特征是在颈项部有勒沟。
本案中根据:第一,尸体检验,死者头皮未见损伤,头皮下有片状出血,颅骨未见骨折,蛛网膜下出血及脑挫伤,分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徒手打击、磕碰可以形成。第二,死者颈部索沟明显,除肩背部少许表皮擦伤外,体表余未见机械性损伤;颜面部淤血伴散在出血点,眼结膜点片状出血及口唇、指甲紫绀,解剖见脑无致命性损伤,心脏未见病理改变,心肺表面点片状出血。胃内容作毒化检验阴性。
综合以上检验情况分析,死者机械性窒息征象明显,认为系被人用绳索类物体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4 成伤机制
第一,根据尸检情况,若死者在清醒状态下被勒颈,正常情况下由于挣扎反抗在索沟周围应当有擦伤或抵抗伤,而尸检见索沟表皮剥脱不明显,上下缘无擦伤,周围无抵抗伤,由此说明死者在昏迷状态下被勒颈可能性大。左颞顶部头皮下片状出血,大脑左颞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且有挫伤,而颅骨未见骨折,死者头部左侧磕碰硬物可以形成,向后倒地碰撞地面也可以形成,并且程度足以导致昏迷,以此分析死者可能为向后倒地头部磕碰地面致昏迷后被勒颈致窒息死亡。第二,根据索沟情况,索沟呈水平方向由颈前向两侧延伸且项部有提空,结合以上分析,分析嫌疑人在死者昏迷后骑跨在死者身上实施勒颈,结合颈部左侧索沟有分叉现象,分析死者当时姿势可能为身体左侧触地侧躺在地。第三,根据尸斑情况,胸背部均有尸斑分布,说明死者死后为仰卧位,并且是在保持这种姿势6 h以上才移尸的。再结合死者背部两肩胛处均有表皮擦伤,并有一定方向性,分析死者被勒死后有呈仰卧位被拖住头部拖拉的过程。又由于尸僵的发生,超过12 h后尸体不易被放入旅行箱内,说明死者死后12 h内被放入旅行箱内 。
综合分析嫌疑人在死者昏迷后骑跨在其身上将其用绳索类物体勒死,然后呈仰卧位拖拉到一个隐蔽地方藏尸6~12 h。
5 结论
死者系被人打击头部致昏迷后用绳索类物体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5
为了准备这节课,我花了一个上午的时间。考虑到学生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毕竟这是一个理论性很强的问题,学生接触不多,感受不深,需要一些具体事例来唤醒他们。
我联系到当前全国最大的环境污染问题----------雾霾。于是,我先百度到相关视频,再用手机拍摄下来进行视频播放转化,再插入到课件中。接着,我采取同样的方法,又插入了三段视频,一段是河南商丘癌症村引发原因及其现状的视频,一段是凤凰卫视播放的雾霾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视频,最后一段是河北治理雾霾的举措。
在课堂上,我引导学生阅读教材P87的三段文字,要求学生思考,为什么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限时3分钟。在学生看完书后,我让学生观看三段视频:河北钢铁大烟囱直接排烟、雾霾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癌症村的成因及其现状。学生看完这三段视频,内心是受到了极大的震撼,神情凝重,对一些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任意排放废水废气是深恶痛绝的。我希望他们长大后做企业时真有社会责任感,做有良心的企业家,让他们的企业流淌道德的血液。在看到严重的雾霾时,我说,当前最流行这样一句话:我就站在你的面前,你却不知道我是谁。同学们哄堂大笑。是啊,雾霾严重,能见度极差,导致汽车停运、高速关闭,飞机停航,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
看完视频,学生再回答思考题,给答案就容易多了:一是要扭转片面追求GDP的导致的后果的必然要求;二是科学发展观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那么什么是科学发展观呢?怎样贯彻科学发展观呢?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书上,直接看书就可以了。老师要做的就是帮助学生转换问题。因为书上只介绍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老师需要告诉学生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就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就回答了怎么办。
在学生看完书后,我首先引导学生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记住四个关键词即第一要义、核心立场、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然后让学生讨论:江苏张家港市四个看不见是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学生通过探讨,给出了正确答案。
法学案例分析范文6
【摘要】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现状及发展方向。 方法 对731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 结果 案由以伤残评定居首,其次为凶杀、性犯罪和伤害案;以男性、低年龄、低文化程度、农民、已婚者多;完全责任能力107例(14.64%),限制责任能力76例(10.40%),无责任能力177例(24.21%);伤残与诱因直接相关150例(20.55%)。 结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正处于发展、变化时期,民事案件、精神损伤程度评定逐年上升。
【关键词】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精神损伤;发展;现状
A survey of 731 cases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and status quo of forensic psychiatry in Henan. Methods The data of 731 cases of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were reviewed and analyzed. Results It indicated that the first main point of cases was disability evaluation, the next was murder, sexual guilt and injure case. The persons who was male, younger, poor education, peasant and married had more cases. All of the cases, 107 ones(14.64%) had complete responsibility,76 0nes(10.40%) had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and 177 ones(24.21%)had irresponsibility, 150 cases(20.55%) which disability was directly correlation to predisposing course. Conclusion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is at the stage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 in Henan, civil cases and mental injury are increasing yearly.
【Keywords】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mental injury; development; status quo
为探讨河南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的实际状况,作者对2003~2004年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的731例鉴定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 选取2003年~2004年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731例案例为调查对象。其中2003年359例,2004年372例。
1.2 方法 通过对731例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从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婚姻、案由、鉴定结果及责任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所有数据采用SPSS10.0统计软件处理,并进行χ2检验。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731例鉴定案例中,男473例,女258例。年龄≤40 a558例(76.33%),>40 a173例(23.67%)。职业:农民459例(62.79%),工人123例(16.83%),干部19例,教师8例,待业41例,学生43例,居民22例,其他16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124例(16.96%),初中292例(39.95%),小学169例(23.12%),文盲101例(13.82%),不详45例。婚姻:未婚167例(22.85%),已婚469例(64.16%),离异55例(7.52%),丧偶13例,再婚19例,不详8例。其中2003年未婚35例(20.95%),已婚285例(79.39%);2004年未婚132例(35.48%),已婚184例(49.46%),2 a相比差异有极显著性(χ2=78.07,P<0.01)。
2.2 案由 凶杀125例(17.10%),伤害107例(14.64%),性犯罪116例(15.87%),偷盗38例,抢劫28例,伤残评定160例(21.89%),离婚10例,纵火6例,诈骗1例,治安案件37例,政治案件4例,其他案件5例。2003年伤残评定52例(14.48%),2004年108例(29.03%),2 a相比差异有极显著性(χ2=22.614,P<0.01)。
2.3 鉴定结论 精神分裂症269例(36.80%),精神发育迟滞127例(17.37%),应激障碍51例(6.98%),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09例(14.91%),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8例,人格障碍6例,癔症16例,情感障碍27例,普通醉酒15例,复杂醉酒2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7例,正常72例(9.85%),其他12例。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诊断标准。
2.4 责任能力评定 完全责任能力137例(18.74%),限制责任能力96例(13.13%),无责任能力217例(29.69%)。无性防卫能力88例(12.04%)。伤残评定与诱因直接相关155例(21.20%),伤残评定与诱因无直接相关5例(0.68%),其他33例(4.51%)。
3 讨论
本组案例特点是,以男性、低年龄(≤40 a558例,占76.33%)、农民(459例,62.79%)、低文化程度(初中、小学、文盲562例,76.89%)、已婚者(469例,64.16%)居多,但2004年未婚者比例明显上升。提示违法行为可能与文化、职业、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关。
本组伤残评定居首位(160例,21.89%),2004年较2003年有较大幅度的增多,其他依次为凶杀、性犯罪和伤害案。本组性犯罪的受害者大多为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反映出精神病患者的有效监护和性自卫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本调查发现,被鉴定者精神分裂症占第一位(269例,36.80%),其他为精神发育迟滞(127例,17.37%)、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09例,14.91%)、正常(72例,9.85%)、应激障碍(51例,6.98%)。而精神分裂症鉴定案例中凶杀案又居多,其受害者多为自己的亲人,所以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和监护,是减少精神残疾、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劳动能力损害程度和促进精神康复的重要措施。关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攻击行为,多与幻觉、妄想、情感不适切,以 及怪异思维有关[1]。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凶杀行为发生突然、残忍,随机性强,作案后常滞留现场,所以通常不难于正常人识别。
本调查责任能力认定中,无责任能力者217例(24.21%),完全责任能力者137例(14.64%),限制责任能力者96例(10.40%);无性防卫能力者88例(9.30%)。发病与诱因直接相关者占155例(20.52%)。近年来,有较多的研究显示,暴力攻击行为与神经生物学,以及基因方面的改变有关[2,3],有可能为今后对高危人群的预防和监护提供帮助。
本组资料显示出近2 a河南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提示今后应加强对民事案件、精神损伤程度、精神病患者作案规律和责任能力评定的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