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水资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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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资源

水政水资源范文1

【关键词】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改进

目前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意义,因此我们国家在水政水资源上进行了巨大的改革,并且进行了科学的管理,依法治水而且需要合理的用水,在一定时期内提升水资源的利用率,能够根据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水资源的管理水平,为我国工农业建设和人们的生活提供有效的支持与保障。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离不开水资源,水资源成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没有水资源人类的一切文明将毁于一旦。可是从目前我国的水资源利用现状来看,水资源受到了巨大的污染。首先我们需要知道我们国家是比较干旱和缺水,虽然我们国家的水资源总量能够在国际上取得较高的名次,可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的人口基数,平均到每个人就显得非常少了。另外一方面我们国家水资源的分步不平衡,南方和沿海地区的水资源特别丰富,而北方与内陆地区水资源就比较稀缺,尤其是山区贫困地区,人均可使用的淡水资源更少,基本上只能维持日常生活,而要进行工农业生产就十分困难。

在某些地方一直以来很多领导都是重建设轻管理,在建设的时候能够制定科学的制度进行施工,但是完工之后的管理工作却做得不到位,特别是责任不明确,相应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并且许多民众和企业不懂法律、法律意识淡薄,不会去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就让水资源的污染越来越严重,人们日常用水变得越发困难,水价也出现波动,此外水资源的浪费也是特别的严重,城市居民用水不注意节约,造成了巨大的淡水资源的浪费。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当前我们国家的水资源现状不容乐观,需要我们改变传统的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能够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做好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在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二、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改进探讨

新时期进行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改进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方面能够最大程度的利用好水资源,另一方面能够让水资源得到科学优化的配置,能够科学高效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能够采用最为合理与科学的措施来保护水资源。最后需要明确的就是在做水政水资源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国家的行政法规来依法治水,进行水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可持续利用。

1.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思路

必须要以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观念为当前我们国家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依照国家水政水资源工作的统一部署与要求去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并要根据各个地方的真实情况将水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利用当成是当前发展的总目标,一定要用长远的眼光科学依法治水,把可持续发展观念坚持到底,让水资源能够不断进行优化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高效的应用,另外也要注意对水资源实施合理的节约和科学的保护,最大程度的进行科学、合理、高效以及制度化与规范化的管理,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的学习工作,能够在整体中进行不断的创新增强对水政水资源的行政执法力度,在拓宽工作思路的同时提升水政水资源管理的质量。

2.抓好水资源的优化和配置

需要依据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对我们的环境以及水资源进行合理科学的配置。经过科学的保护现有水资源开发新的水资源,在应用水资源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高效、节约以及要注意循环应用,在对水资源实施积极科学的保护与治理,一定要推行在保护的同时进行开发,在使用的同时进行节约,让我国的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可以进行最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

3.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对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一定要有相应的建设设施,要将水力资源的建设项目作为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不断地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在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

在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中,要积极的理顺区域和流域的关系,了解区域的实际情况,强化水量总量的控制与定额管理的方法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机制,使管理的水平和服务的水平得到提高,这样不仅可以使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有效地进行,还可以根据各区域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具体管理的方案。

4.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水

首先,要严格取水的许可,规范用水的行为。要对取水进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加强对取水的监督,要加大力度有效地控制浪费水资源和胡乱开采地下水的行为,并对这些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内的惩罚。

其次,就是对违法用水事件进行严格的查处,维护水事秩序。要对违法用水的行为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坚持依法办案,以此来制止涉水违法事件的多次发生。

最后,就是要严格水资源的收费标准,实现水资源的以收促管。在宣传保护水资源、水是商品、用水缴纳费用的同时,提高用水住户的缴费意识,收费采取“以大代小,以难带易”地方法,使水费得到及时地上缴,使水利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使其它的管理工作有了资金的保障。

5.鼓励多元化供水的方发尝试

要调整水资源的用水结构,这样才能更好的规划水资源的使用状况,使城乡之间和企业之间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在宏观条件下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并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鼓励多元化用水,尽量使用雨水、凌汛水作为地区在干旱季节水资源的补给源,尽量保护地区所有的湿地和生态环境,使水资源能够得到好的保持。促进工业供水,使水资源的市场健康,协调、稳定、可持续的发展,使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

6.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把节约用水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宣传核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地学习其他先进地区的宣传和治水经验,做好治水的基础工作,改革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使其得到新的发展办法,要转换管理的观念,推广节水的各种设施,创造一个节水的环境,与此同时,建立一整套农业、工业、生活用水的标准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用水节约型的社会。

7.提高管理人的素质和管理水平

管理人员要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学习能力,提高管理的认识,把管理的思路理顺清楚,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时的掌握国家的水政政策,认清我国目前水资源的情势,以及新的任务,开展富有创造性和开拓性的工作。立足于实际工作,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和锻炼,不断的开阔工作的视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增强行政执法的能力。使管理队伍人员的素质得到改善和提高。

三、结语

对于水政水资源的管理工作一定要进行改革,使我国的水政水资源得到更好的使用。要在水政水资源的管理体制中注入新的活力、新的思想、新的力量和新的内涵,同时还要对管理人员提出新的要求,使他们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需要,不断地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完善水资源的管理机制,开展新的工作举措,为不断的开展水政水资源的创新工作做出努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1]卢玉莲,孙腊梅,杨晓红.水政水资源管理工作改进创新[J].经营管理者.2014(09)

水政水资源范文2

论文摘要:对水资源行政管理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对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利益结构、动力和阻力进行了分析,以此深化对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及其进程的认识。

水资源问题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可以分为工程体系问题和行政管理体系问题。水资源的工程体系问题包括水源、水调度、水土保持、水污染治理、防洪排涝等工程的规模是否适度、布局是否合理、利用效率是否高效等;水资源的行政管理体系问题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管理职能的确定是否符合科学合理和适应性的要求、管理手段是否先进有效、管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本文将着重对水资源行政管理问题进行讨论。

1问题的分析

1.1管理观念问题首先对管理落后的认识不足。严格来讲,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尤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其次对人与自然的辨证关系认识不足。我们一直把人放在自然的对立面,对自然无休止地索取,人也就必然受到自然的惩罚。如为解决粮食问题,不加控制地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为防洪排涝,一味加高堤防。

1.2行政体制问题由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纵向涉及中央和地方的权益,横向涉及水利、农业、建设和环保等部门的权益,重复管理现象严重,责任不明,“政出多门”,不但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减弱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不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筹兼顾、优化配置、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违背了水的自然规律,尤其在流域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问题上矛盾更为突出。

1.3管理职能问题管理上仍然存在严重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越位”主要指该由市场来解决的问题仍由政府来承担。如水资源合理配置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分配问题。“缺位”主要指宏观调控不到位。如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统一性和预见性较差;水资源监测、评价水平偏低;政策引导、信息服务跟不上等。

2改革的分析

2.1改革目标的分析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必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建立水市场为中心,把行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作为重点,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最终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①加快水法、节水法等水法规体系的建设;②在明确水权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城市供水及水处理市场的对外开放形势,积极推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③以水价政策改革为契机,建立和完善水市场规制体系;④启动水利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水利建设融资和水利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能力。

2.2改革动力与阻力的分析

2.2.1改革的动力。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是利益的驱动,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①客观形式的需要。所谓客观形势主要是指:我国水资源所面临的危机已经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水利部门的改革显然已经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需要进一步开放水务市场等。

②履行职责的需要。供水价格偏低,造成水资源浪费严重;众多供水企业以及相关水管单位经营失败、普遍亏损等等。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深度和进程,因此,履行职责的需要也是改革的推动力之一。

2.2.2改革的阻力。水资源行政管理改革的阻力,一方面来自既得利益者,另一方面来自传统观念的束缚和习惯势力的制约。

只注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而忽视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由于人们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不足,同时又由于改革的道路是艰难而曲折的,需要社会以及个人付出一定代价,因此,旧观念的束缚对改革是一种无形障碍。同时,习惯势力的影响也对改革形成阻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通常认为水利是福利事业,理应由国家投资和无偿用水和排污。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下,要想确立新的水资源观念、水市场观念,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3改革的构想

3.1行政体制改革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和城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为突破口,构建现代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以保证政府职能系统效益最佳,保证中央、地方以及社会组织对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的发挥。

3.1.1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专家代表;委员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流域委员会依法拥有对流域水资源的分配权,依法对流域水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流域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3.1.2城市水务实行一体化管理。对供水企业、水处理企业实行出租或转让;对经营性水务工程实行资产管理;将用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城市节水。

3.2建立水市场

3.2.1水权管理改革。水权管理的核心是产权的明晰和确定。将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开,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是建立水市场的基础。

建议通过法律的形式,首先确定以占有优先权原则为主、河岸优先权及惯例水权原则为辅的优先权原则,再结合水资源现状,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第二,设定总量控制、保障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旱情调度预案、水污染防治的事权划分等限制条件。第三,实行以水资源规划为先导,有计划、分类分批地进行水资源使用权登记并公告社会。第四,建立水资源使用权招投标、使用权拍卖等管理机制。通过以上努力,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水权制度。

3.2.2水价政策改革。改革现行的水价制定方法,按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即由政府代表、用水户代表、供水企业以及有资质的独立审计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水价;水价应计入资源水价、工程成本、利润;资源水价应在政府统一评估基础上允许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利润不再以工程成本及运行成本加成的方式计算,而是以国家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本金来计算;水价的确定要兼顾公众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能力。

3.3改革管理模式

3.3.1资产管理。要尽快调整政府及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中的定位。水务企业完成企业自我发展的公司制经营实体,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要逐步转制为企业。依据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对原有的水利工程要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3.3.2节约用水。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下,水价是调节供需方矛盾最敏感的经济杠杆。国外研究表明,水价提高10%,将使家庭用水减少3%~7%,同时如果水费没有占到市民收入的1%以上,人们就不会注意节水问题。

因此,政府应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相关用水标准及定额、推进节水技术发展的同时,以改革水价政策、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为重点,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管理手段,在建立节水型社会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水政水资源范文3

关键词:水资源配置;政府间关系;财政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12-0012-04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间财政关系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多重性的收支划分和收支往来等诸方面的相互关系。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逐步理顺,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财政利益得到承认,财政自得以扩大。但是随着地方政府自越来越大,自我利益观念强化,导致地方政府间出现了一些经济冲突和矛盾,对水资源的竞争正是其表现之一。

水资源既是人类生存的必要资源,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和支撑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中国水资源在空间上分布很不均衡,有必要对其在行政辖区间进行重新分配,由此难免引发相关行政辖区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实行分税制之后,地方政府之间产生了一套横向转移支付体系,以此增强财力转出地区的荣誉感和转入地的用款责任,但中央直接拨款的转移支付方式对资源配置有一定的局限性。众多的研究集中于基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外部效应,旨在更好地实现各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所引起的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协调,但却并没有涉及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间配置所引起的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关系。本文将通过基于京津冀水资源调配的分析,对跨省区水资源配置引起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进行初步研究,相信这是一个在理论上有一定新意并具有现实意义的视角。

二、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间配置引起的政府间利益矛盾

(一)京津冀三地水资源调配概况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的今天,行政辖区间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开展竞争与合作。就中国现阶段而言,地方政府相互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合作通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双赢”的积极效果。作为当今中国三大都市圈之一的京津冀都市圈,其GDP总量、人均GDP均落后于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京津冀经济圈”并未真正形成,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京津冀地区多年来的“不平等合作”。京津冀水资源的配置就是典型的“不平等”。河北省所辖的张家口、承德两市地处北京的上游地区,是北京重要的水源地。多年来,河北在本省水资源极其紧缺的情况下,每年通过潮河、滦河等河流给京、津两市无偿供水以缓解京、津两市的缺水状况,截至2008年,供水总量已经超过400亿m3。

(二)京津冀在水资源调配中的利益矛盾

1. 水资源的无偿供给对调出地经济社会的影响。为了保障首都与天津的水源供给与生态安全,处于潮河、滦河等上游的张家口、承德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了较大制约。(1)企业生存与发展受到相当大的限制。为了保证提供给京、津两市的水源水质,在承德地区,凡是对水源有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都被关闭,仅此一项当地的经济损失每年高达10亿元人民币。(2)农牧民蒙受的直接损失巨大。为了保持水土,承德市政府曾发文禁止在潮河沿岸放牧,仅此一项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达5.5亿元。2007年起,河北的滦平、丰宁、赤城三个县的6670公顷高产水稻改种玉米,这相当于为北京创造了一个蓄水量1亿m3的中型水库,但当地农民却要为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三县因“退稻还旱”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 200万元。(3)政府财政负担加重。为了给北京提供安全的水源,1989年至今,承德市在潮河上游水源治理的相关投入累计已经达到20多亿元,生态治理、水土保持方面的投入已成为承德市财政的一大负担。

2. 水资源的无偿供给对调入地经济社会的影响。水资源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资源,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水资源的无偿供给,保障和促进了京津地区的经济发展。仅2006年,北京市农业增加值98亿元,农业用水量12.78亿m3,万元农业增加值用水量1 304m3,可见水资源对北京的经济增长起了一定的支撑作用。反之,若减少对北京的水源调配,其经济增长和市民的日常生活必然会受到不小的影响。

3. 京津冀三地间因水资源调配而引发的“纠纷”。河北省作为京、津两市水资源的无偿供给方,如今自身水资源极度短缺。而北京市作为在行政辖区间调配水资源的受益方,却迟迟不能就水资源的使用进行补偿。2008年奥运后,河北省实施的京石段引江中线应急调水工程从河北的岗南、黄壁庄、王快、西大洋水库开始调水,计划调水4亿m3,而作为河北省会的石家庄市,水资源紧张已成为制约其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

京津冀三地由水资源的调配所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归根到底在于水资源调入、调出方之间未能建立起长效的经济补偿机制。河北将本已短缺的本地水资源提供给京、津,这种安排使该省水资源更加缺乏,引起土地沙漠化,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但京、津两市却一直享受着几乎无偿用水的优厚待遇。北京占据首都的有利地位,在政策制定中享受很多优惠;天津作为北方的经济中心,所享受的政策支持也较多。河北一省嵌两市,肩负着保京津的重大政治责任,因而其发展无论在近期、中期或长期的规划中,只能是坚持“先京津,后自己”。正是这种不平等的政策,使河北与京、津的经济发展地位不平衡,拉大了发展差距。

三、建立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间配置的政府间横向财政补偿机制的规范分析

长期以来,河北以无偿方式向京、津提供水资源,并为水资源保护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这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损害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水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最基本资源。为了合理、公平、有效地分配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用水和水资源永续利用,必须逐步建立基于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间配置的政府间横向财政补偿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一)必要性分析

1. 建立“机制”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但长期以来,这个问题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究其原因,问题的症结在于对水资源调配中各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没有处理好。要实现水资源调出地和调入地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机制”是不可或缺的。

2. 建立“机制”是缩小地区差距的现实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在不断扩大。有报告显示,在京津周边的贫困人口多达272.6万人,其人均收入不到京郊农民的1/3。“环京津贫困带”的出现和存在不仅是河北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而且对京、津的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建立“机制”已成为缩小地区差异的现实要求。

(二)合理性分析

1. 从产权角度进行分析。产权是指由于物的存在以及由于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的本质是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准则。应说明的是,中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水权这个概念。但在中国的有关法律中,规定了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此可见,中国水资源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但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围绕水权的讨论至今也没有定论。本文认为,水权归国家所有,微观经济主体配置使用水资源时,权利应是平等的。然而,在京津冀三地之间的水资源调配中,水资源调出地张家口、承德地区的企业、居民并没有充分享受到这种平等的权利,针对这种损失应适当建立一种补偿的机制。

2. 从外部性角度分析。某个人(生产者或消费者)的一项经济活动会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好处,但他自己却由此不能从受益者那里得到补偿,此时,这个人从其活动中得到的私人利益就小于该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利益,即为外部经济。在京津冀地区,处于河流上游的张家口、承德地区政府关闭当地不利于环保的企业、工厂,禁止牧民沿河放牧,还投入大量资金购买污水净化设备,种植林牧草地,对上游进行生态治理。下游地区可以在上游地区以高成本维持河流水质的情况下,无偿享受清洁河流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水资源调入地的企业、居民和政府应对调出地的企业、居民和政府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

3. 从交易费用角度进行分析。斯密定理认为,经济生活中只要存在完全竞争,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根据价格信号作出决定,并能获得最有利的结果,实现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由于完全竞争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所以任何一项交易的达成都要付出一定费用,而且有时费用会相当大。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间配置,应要求水资源调入地对水资源调出地给予经济补偿,并对相关细节进行谈判。然而,按照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观点,由于涉及的微观主体众多,谈判要么根本不能达到一致,要么即使能达成一致,之后也很难实施。如果由两个地方的政府各自代表本地微观主体进行谈判,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问题。

四、建立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配置的政府间横向财政补偿机制的原则和对策建议

(一)建立“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1. 平等原则。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原则之一。建立“机制”,要求有关地方政府之间保持地位的平等。这种平等既指政府之间在就补偿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地位平等,也指两地对水资源享有权利的平等。只有以平等的地位进行补偿,才能使这种补偿机制产生效率。

2. 互利原则。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既存在利己主义,也存在利他主义,但只有互利原则才顺应了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才能实现“双赢”。在建立“机制”时,只有贯彻互利原则,才能既调动水资源所在地保护水资源的积极性,同时激发水资源调入地节约用水的自觉性,推动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3. 法治原则。建立合理、有序运行的“机制”离不开法治。“机制”的建立不能单纯依靠政策和运用行政手段协调,因为政策存在某种程度的随意性以及不稳定性,运用行政手段协调则难以避免受到诸如主观臆断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建立相应的政府间横向财政补偿机制时,应尽可能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机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建立过程中,不能只重视经济的协调,而应将经济、生态、社会等综合考虑,既立足当前,更着眼于长远进行协调,以实现整个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1. 建立相关财政补偿机构。由于京津冀地区地理复杂,战略地位重要,经济上已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极,为确保“机制”尽可能合理有序运行,应建立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水资源配置财政补偿机构。可考虑赋予该机构在事前和事后调解两个方面的职能:事前调解主要包括收集、分析各类数据,从优化水资源在区域间配置的目标出发,制定调配方案;事后调解主要是通过制定和调整相关地方政府间横向财政补偿方案,实现公平、合理的财政经济利益补偿,增强行政辖区间水资源配置财政补偿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

2. 建立高层对话机制。合理及时的信息及政策沟通对于政府间关系的协调十分重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可以消除政策障碍和行政壁垒,实现资源共享,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京津冀三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广泛而密切的协商合作渠道,定期或不定期的研讨有关事宜,在协商中逐步解决各方需求如何对接问题,并统筹协调区域发展中的水资源调配与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3. 基本构想。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间配置的横向财政补偿是水资源调入地对调出地的一种专项转移支付,针对前面分析的两种补偿原因,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实施财政补偿。

第一,对水资源的调出使当地企业、农民受到直接损失的补偿。首年度的补偿可以借鉴转移支付中的基数法实施。在以后年度,可以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收成,在基期年度数额上适当进行增减。

第二,对水资源保护外部性的补偿。因为上游地区对水资源的保护具有外部经济性,其获得的利益小于社会利益,所以对其外溢到水资源调入地的这部分利益,应由水资源调入地给予合理的补偿。水资源调入地的财政补偿资金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向区内划片,以确定的比例征收,集中征收后统一按事前协商确定的方式与时间将补偿资金转移至水资源调出地财政部门,财政补偿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另外,在水源流经地设置水质检测点,如果经过某辖区后发现水质下降,则这个辖区需要向财政部门追加一部分费用,用于水质的改善工作。

4.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基于水资源在行政辖区间配置筹集的横向财政补偿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应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审计体系。立法部门应将当事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审计部门应对水资源调入地的补偿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进行监督。除制度监督外,还要充分调动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使各种监督形式有效配合,提高监督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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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search on the Fiscal Relations of the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reas

Gao Yuan

(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水政水资源范文4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

第六条利用水资源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与本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差别及经济核算。

第九条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供水工程中取水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内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的取水由取水者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第十一条取水者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损坏、失效的计量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更换、修复的,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施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时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取水由县(含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取水由设区的市(简称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十三条下列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年取水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不含城市公共制水企业)的取水;

(二)装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取水;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取水由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其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对取水情况复杂、有关各方存在争议的地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或者决定征收部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按月或者季征收。年取水量较少或者零星、分散的取水,可以按半年或者1年征收。

第十五条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

(一)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取水者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取水者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取水者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十九条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下列规定解缴分成:

(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20%解缴市级财政专户;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20%解缴省级财政专户;

(三)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其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成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市、县依照前款规定解缴的水资源费,应当按季解缴省级或者市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征收水资源费必须统一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票据的领取、管理和结报核销等按照省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水资源费缴入同级国库。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收支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江河源头、水源地的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管理;

(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水功能区管理,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

(三)水资源评价、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

(四)节约用水规划、定额编制,节约用水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等。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违法情形的,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不征收或者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实施征收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其他、、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水政水资源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实行分级征收。

第四条农村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免征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核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缺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丰水地区的水资源费标准;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高于非超采区水资源费标准;

(三)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高于公共供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标准。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收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标准的量水设施。水资源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第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每半年或者1年缴纳一次。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财政。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三)综合节水措施推广以及地下水补源回灌;

(四)水资源管理经费;

(五)奖励在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科研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资源费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水政水资源范文6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确定从年6月至10月在全区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必须依法缴纳,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在全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二、整治工作重点

整治工作重点是全区各类取水、供水、用水行为,特别是非法凿井、无证取水、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超计划用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具体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建设项目需要取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的;

2、不经取水许可擅自凿井或建设其他取水工程设施的;

3、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违法取水的;

4、违反取水许可规定,超量取水或擅自改变取水水源、取水用途的;

5、违反地下水超采区有关规定取用地下水的;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的;

7、超计划取用水的;

8、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取水用水的。

(二)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面。

1、拒缴、拖欠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

2、应征未征或未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

3、未使用或部分使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水资源费,及未使用专用票据的;

4、违反法定用途不规范使用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

5、其他违反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专项整治自年6月开始,至年10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根据我区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对专项整治进行部署。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专项整治通知和自查情况统计表发至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取用水行为。

(二)建立工作机构和自查阶段(7月1日至7月25日)。成立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区水务局、区水资办和取用水单位对照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和整治内容搞好检查和自查。每个取用水单位要向水务局、水资办提交自查情况统计表。对于存在违规取用水问题的,取用水单位要立即进行整改,需要补办取水许可手续或补交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补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对主动整改到位的,可以视情况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26日至8月25日)。成立由水务、公安、监察、民政、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的取用水情况集中进行全面排查,对取用水户、取水口、自备井进行拉网式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取水用水行为逐一进行整治,依法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或拒绝、阻碍检查的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总结验收和规范管理阶段(8月26日至9月30日)。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将对专项整治成果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同时,巩固和完善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落实具体管理措施和办法,形成水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的长效机制。同时做好市验收组对我区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措施

(一)严格开源凿井管理,控制地下水开采。杨古、宝山、南阎、南阎水利站、李家营、小口山等城市水源地保护区及农村生活供水水源所在地,严禁开源凿井,严格限量取水;与城市水源地开采同一含水层的现有水源井,除公共供水管网未及地区允许采用地下水外,一律停止开采并封井。对于城区、经济开发区等公共供水管网已经到达地区,除经政府特殊批准外,一律禁止开源凿井,停止办理凿井审批和取水许可手续。对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现有自备井用水户,逐步压减地下水用水计划,实行限制开采,扩大公共供水比例。

(二)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河流、湖泊或水库取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与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或拒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取水的,应当先进行水资源论证,通过水资源论证后,方可申办《取水许可证》。

(四)从事凿井施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关技术资质证书与营业执照,在水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经现场勘验,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凿井施工;凿井施工结束后,应当在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成井资料,并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装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取水。对违反规定擅自开凿取水井的,根据《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水量,计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六)对隐匿自备水源井、偷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按照国家、省、市的用水定额计算用水量,计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全区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具体负责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区水务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区水资办负责具体实施,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并建立长效机制。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其他妨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制止,保障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驻周部队取用水情况的调查和规范整治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对拒不按要求整改落实违规取水行为的机关、事业单位暂缓拨付或核减工作经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水务部门对城市建设领域(建筑施工、城市公共绿化、公共卫生、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的取用水行为进行执法调查和规范整治。

区卫生局负责对餐饮、宾馆、洗浴、游泳等服务业领域的用水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验,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分局和质监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等有关资料,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水务部门建立用水长效机制。

镇负责辖区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经营者取用水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

经济开发区负责协助配合对辖区内取用水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资源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强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专项整治行动联动执法机制,抽调精干人员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并加强督查和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