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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范文1
什么是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哪些职位应通过考试录用补充人员?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什么是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可以简要概括为“凡进必考”,即凡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就要通过考试,该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它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既是制度设计的目标,也是制度实施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从1994年至2004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制定考试录用的法规和政策文件24个,形成了公务员管理环节中体系最完善、操作性最强的单项法规体系。《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新的考试录用配套法规。另外,不仅仅在录用程序上严格遵守“凡进必考”制度,在公务员的晋升和提拔上也有相应的考试制度。“凡进必考”和“凡晋必考”逐渐结合,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减少考试录用运行成本,遏制用人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可以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从考试科目来说,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时间由招考部门自行确定通知,除了对一些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大部分不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科目各有不同,例如,北京、上海、广东考的是《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江苏省今年的考试共分三类,A类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三科;B类和C类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除此之外,各省市的招警考试还会增加一门《公安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因此,要报地方公务员考试的考生要注意查阅当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简章,以便有针对地进行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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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范文2
1、国家公务员考试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含行测和申论两部分,公共科目是所有考生必须考的科目。而专业科目是部分要求有专科科目考试的岗位要考察的科目。
2、行测: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部分。
3、申论:申论试卷由注意事项、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三部分组成。申论考试按照省级以上(含副省级)机构的职位、市(地)级及以下机构的职位的不同要求,设置两套试卷。
4、专业科目:如人民警察岗位、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都会进行专业科目测试,另外8个非通用语职位会进行外语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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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
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
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录用工作中,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公务员范文4
政府实习,以一个实习生的身份去体验广州公务员的日常工作。
上下班准时、中午休息时间长,这样的时间表,让很多白领羡慕不已。因此很多
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公务员就是一份优差。然而,在实习的一个半月里,我近距离地
看到了的人民公仆的真实情况。一、公务员的饮食与出行
说起公务员的午餐,很多人会联想到大排筵席,大鱼大肉。然而,当我第一次和
他们一起吃午饭的时候,看到的情境实在令我感动。在广州市人民政府里面,公务员
中午都在政府大院的饭堂打卡用餐。一般情况下,他们在三楼打饭,那里的饭菜,我
看来,和中大饭堂的也不是很大区别。吃饭的方式也和我在大学一样,一人一份,吃
完了各人把自己的饭盘碗筷拿到统一的地方清洗。要宴请客人的话,可以到二楼,那
里设有餐厅和包厢。这一切,让人着到政府改善公务员形象的努力,让人感受到了公
务员队伍的廉政之风,看到了党和政府这些年来廉政建设的成效。
政府公务员形象的树立,除了制度的约束之外,还需要人本身的自觉。有好几次
我都看到,一些其他局和单位的领导来市政府开完全之后,都只是去三楼的饭堂,和
其他人一样吃一人一份的快餐。本来,他们有着足够的理由和资格到二楼,甚至到外
面的地方吃饭,但是,他们都没有这样做。廉洁已经成为了他们一种自觉的自我要
求。这样的改变,的确让人欣喜。
除了从“吃”中看到了公务员的廉洁形象,从“行”中,也可以体现出公务员的
新作风。在政府中,只有局级以上干部,才配有汽车和司机。其他的官员要用车,都
需要想有关部门申请。有一次,我跟一位处长到外单位开会,一个多小时的路程,只
是坐着一部空调有问题的面包车。今年的夏天特别热,路面温度绝对超过40摄氏度,
然而,我观察身边的几位同行的公务员,他们似乎已经习惯了,并没有抱怨什么。
这一切,如果不是我亲眼所见,也许,我还会和很多人一样,对公务员抱有某种
偏见。我想,很多群众都对政府工作、公务员素质有着种种意见和置疑。这些,很大
程度上是因为政府与群众在沟通上存在障碍造成的。如果政府提高运作的透明度,让
群众更真切地了解政府官员的行为,也让官员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相信,对政府威
信和形象的树立,对公务员
队伍建设,都会有着良性循环的作用。二、公务员都干些什么?
人们常常用“一杯茶,一张报纸”来概括公务员工作的内容。事实真的是这样的
吗?
我来到了市政府工作,接触得最多的,就是会议。每天都有大大小小不同内容的
会议,在不同的地方举行,需要不同的人参加。做领导,往往半天就要赶好几场,往
往连饭都顾不上吃,一点也不容易。而开会之前,要看许许多多的资料,要准备每一
场的发言,这些工作
往往都在8小时之外才能完成。开会,并不是轻松的事情。
但是,这却引起了我的思考。其实,作为政府,作为政府的公务员,其工作的实
质应该是什么呢?会议繁多,反映出政府仍然担当着“决策人”的角色。但事实早已
证实,政府应该起引导、宏观调控的作用。如果凡事都由政府决策,难免会有人治的
影子。在如此决策的制度下运作的政府和社会,必然存在隐患。此外,决策过程的简
单化,也是导致腐败的根源。相信,政府也早已意识到了问题的存在,然而改革的道
路必定是漫长而困难重重的。政府改革,是中国发展道路上,关键的一步。三、政府与公众的沟通
这一个话题,应该是与我所学的学科最贴切的了。在我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几次
接待群众上访的会议,也参与了由政府组织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会议。可以说,
是从实践上进一步领会了自己在课堂上所学的东西。
维持社会稳定,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要牺牲一部
分人的利益。如何输导和安抚这一部分人,成为了政府工作的重点。其实,在这些群
众与企业的冲突中,政府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国企改革的关键是政企分开。对于
企业的决策,政府不能再插手去管了。但是,企业往往会沉迷于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
了社会效益,将社会效益、与群众沟通这一部分的问题留给了政府。到底,这一一个
皮球应该怎么接才接得好,成为了政府的大难题。现在,政府往往分两部分做工作,
一方面,接待上访群众,在感情上给予同情和支持;另一方面,召开企业间的协调会
议,引导企业兼顾社会效益,承担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种与群众沟通、组
织企业间沟通的工作正是政府公共关系,但却并未为许多人所认识。记得当初,我刚
来到实习单位,里面的人还说:读公关的不是应该到酒楼去吗?
我们政府不需要这样的人吧。想起来,真的为他们的无知感到可悲。
在美国,政府就有专门的公关人员,负责与公众沟通、与企业沟通,甚至是政府
与政府间的沟通。然而,在我们中国的政府里,公务员需要身兼数职,就连开会的会
场布置,也没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往往是由领导带着几个下属去搞。古语有云:术业
有专攻。一人同时担任着领导、律师、公关人员的责任,必然会分散精力,也无法发
挥长处。我想,我们政府在精简机构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形势和发展的需
要,适当增添一些专业的部门,负责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有关工作呢?四、后感
记得在我们的公共关系专业课上,老师说:心地善良的人才最适合做公务员。这
一个半月的“公务员”经历,让我对这句话深有体会。政府是一个权威的机构,而在
如此权威的机构中工作的公务员,不可避免地有着特殊的权利和地位。特别是处于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的中国,公务员无疑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和群体。不过,我们
希望公务员都是心地善良的人,是希望他们能从自身出发约束自己。然而,我想,人
公务员范文5
1常用绩效评估指标权重确定方法的比较分析
指标权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针对某一具体指标而言。某一具体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常用的确定绩效评估指标权重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主观经验法,评价者凭自己以往的经验直接给绩效评估指标加权,如日本劳动科研所的木林富士朗提出的权重分配模式;二是专家调查加权法,这种方法是要求所聘请的专家先独立的对绩效评估指标加权,然后对每个绩效评估指标的权数取平均值,作为权重系数;;三是德尔菲加权法,给每位专家发放加权咨询表,然后将所有专家对每个绩效评估指标的权重系数进行统计处理;四是层次分析法,将绩效评估指标分解成多个层次,应用层次分析法最大的优点是实现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精度高,能准确地确定绩效评估指标的权重,因而使绩效评估指标间相对重要性得到合理体现,为公正、科学地进行绩效评估奠定了基础。
2层次分析法在确定公务员绩效评估指标权重中的应用
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将组成复杂问题的多个元素权重的整体判断转变为对这些元素进行“两两比较”,然后再转为对这些元素的整体权重进行排序判断,最后确立各元素的权重。实际应用中,由于层次分析法对专家的主观判断做了进一步的数学处理,使之更加科学。针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这样一个因素众多,因素之间相互关联,因素关系量化模糊,以及对于每一个因素其分目标权重有所不同的特点,采用层次分析法是十分适合的。
2.1建立评价系统的递阶层次结构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将元素按属性分组,按支配关系分层,同一层次元素对下一层次的某些元素起支配作用,同时也受上层元素的支配,层次结构图一般分三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处于最上面的层次一般是问题的预定目标,通常只有一个元素,中间层的元素一般是准则层和子准则层,最低层一般是指标层。
政府公务员的总体素质是由众多的相互关联和相互制约的因素有机组合,是个非常复杂、模糊的系统。我们引入递阶层次结构的概念,即将公务员的总体素质的各个指标和相互支配、隶属的关系划分成不同的层次,用线段将支配指标与下层的关系表示出来,再根据各指标相互关联的属性,将指标分解聚合成有序的递阶层次结构。
2.2构建两两比较判断矩阵
判断矩阵是各元素针对上一层次某个元素建立起同一层任意二个元素之间评比的数据矩阵,矩阵bij表示相对于Ak而言Bi和Bj的相对重要性,通常取1,2,…,9及它们的倒数作为标度。
2.3层次单排序和一致性检验
层次单排序是根据判断矩阵计算对于上一层某因素而言,本层次与之有联系的因素的重要性次序的权值,它可以归结为计算判断矩阵的特征和特征向量问题,即对判断矩阵B,计算满足BW=λmaxW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并将特征向量正规化,将正规化后所得到的特征向量W=[W1,W2,A,Wn]T作为本层次元素b1,b2,…,bn对于其隶属元素Ak的排序权值。
由于受诸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判断矩阵很难出现严格一致性的情况。因此,在得到λmax后,还需要对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进行检验。为了检验判断矩阵的一致性,需要计算它的一致性指标C.I.,当C.I.=1时,判断矩阵具有完全一致性。λmax-n愈大,C.I.就愈大,那么判断矩阵的一致性就差。为了检验判断矩阵是否具有满意的一致性,需要将C.I.与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进行比如果判断矩阵C.R.=C.I./R.I.<0.1时,则此判断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就需要对判断矩阵进行调整。
(1)二级指标B1、B2、B3、B4和B5相对于一级指标A的权重,准则层指标“德(B1),能(B2),勤(B3),绩(B4),廉(B5)”之间相对重要性的比较)。并检验其一致性,通过一致性检验Wi=[0.48470.22680.14310.08880.0566]λmax5.099CI=0.0248RI=1.12CR=0.0221
(2)三级指标C1、C2、C3和C4相对于二级指标B1的权重(相对于“德(B1)”而言,“理想(C1),政治坚定性(C2),政治纪律(C3),理论素养(C4)”各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比较)。并检验其一致性,通过一致性检验。Wi=[0.5453290.2333020.1396970.084673]λmax=4.0512CI=0.0171RI=0.9CR=0.019
其余三级指标相对于二级指标B2、B3、B4和B5的权重计算。
(3)根据以上计算的B1、B2、B3、B4和B5以A为准则的权重,以及C1、C2、…,C17分别以B1、B2、B3、B4和B5为准则的权重,依据层次分析法的计算原理,可以计算出C层相对于A层绩效考核的总排序,并检验其一致性,通过一致性检验。如表所示。
利用层次分析法可以较方便的求出公务员考核指标C1~C17相对于总目标层A的权重。这样得到的结果,将成为管理层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上最有力的参考数据,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考核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另外,绩效考核指标权重的计算,可以通过开发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予以支持,只需将评价的指标及评判数据设定为参数输入便可。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绩效评估指标权重的整个过程体现了人的决策思维的基本特征。即分解、判断与综合,易学易用,而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是一种十分有效的系统分析方法。
公务员范文6
在我国各种组织中,存在很多因某种亲属关系而聚集在一起的“小团体”,这些亲属派系之间,常常会因个人利益上的矛盾,而破坏部门内部的整体协调。公务员队伍中若存在大量的亲属关系,就容易在行政机关中形成非组织活动,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讲,这对正常组织活动和组织管理是十分有害的。实行回避制度,限制互为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就能避免亲属关系的影响,净化人际关系,确保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而且,回避制度的建立,可以切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现代管理理念,做到选贤任能、量才为用。
3、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的自我管理,提升政府形象。长期以来,我国缺乏有关亲属回避的规定,再加上制度设计的缺陷,同一部门或单位的亲属聚集现象比较突出,形成了各种“关系网”,导致裙带关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盛行。这些关系的存在,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开展,一些公务无法秉公办理,降低了政府机关的威信,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败坏了社会风气。回避制度的实行,减少了“关系网”的存在,能够促使政府及各部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使组织充满生机与活力。行政机关自我管理水平的提高,符合现代政府树立良好形象的目标,有利于通过提高政府及公务员的威信和声望。
二、我国实行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制约因素
通过法制化的方式,防止情感因素或其他因素渗入到公共行政领域,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的防止因亲属关系给国家管理带来的种种弊端,为公务员公正廉洁、依法执行公务创造了条件。但是,当前我国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众心理基础脆弱。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视家庭和亲属关系。从“家天下”的强制推行到“三纲五常”的道德标准,亲缘关系已成为我国社会关系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从古至今,血亲、姻亲在同一行政部门中任职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儒家思想主导下形成的强大而稳定的宗族,以及结为政治同盟的联姻,不仅同甘,更要共苦,由此成为休戚与共、俱荣俱损的利益集团。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家法观念、宗族关系还相当严重,少数领导干部在用人时排除异己,任人唯亲,以求编织自己的关系网。在这样一个人情大于法制的环境里,实施回避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民众心理基础还很脆弱。
2、制度设计的缺陷。公务员回避制度与公共行政的具体实践密切相关,公务员回避的方式有很多,主要包括;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域回避。各种类型的回避制度又分别规定了若干需要回避的情况,然而,有些制度设计并不合理,甚至与其他制度发生冲突。比如,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公务员考试录用会出现人才“自产自销”的情况,公务员在外地任职造成的夫妻分居、子女上学等问题却无法解决,类似的冲突制约着回避制度功效的发挥。而关于“地域回避”这一形式的科学性还有待考证,外籍人员担任主要领导,“虽有避籍的种种优点,但他们不熟悉当地政情,往往无长远打算,也有许多缺陷”。④
3、执行权限的模糊。从制度设计来看,回避制度是一种强制的措施,是必须依法进行的。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中明确了任职回避的范围,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这四种,却无法避免领导干部之间的交换任用。不同部门或单位的领导干部打着“举贤不避亲”的旗号,互相把有亲属关系的人推荐给对方任职,从表面上看,这样并没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规定,但实际上,却形成了覆盖范围甚至更广的人情网络。
4、监督体系的缺乏。健全的监督体系,是公务员回避制度得以执行的根本。由于公务员回避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完善,我国公务员在履行回避义务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务员自身的素质,而目前我国公务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从思想观念上缺乏自觉回避的意识,这就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公务员回避的监督检查系统,如党内、各派、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方式仍不完善,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并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另外,效果最明显的法律监督体系,也不健全。通过制定法律对公务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其着眼点应该放在公务员是否遵纪守法,而不应该只看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了回避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使有些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难免会“拉关系”、“走后门”,违背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建立的初衷。
三、我国落实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对策建议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顺利推行,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建设,提升政府形象以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公务员回避制度的相关建设,为公务员公平、公正的行政创造良好的条件。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如下:
1、提高公务员对回避制度的认识。首先,公务员应从思想深处摒弃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不良影响,充分认识到“拉关系”、“走后门”在政府工作中的危害,当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况时,能够主动提出回避,实现自我约束;第二,国家有关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养。组织公务员学习关于回避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规后果和惩处措施,实行依法回避。对已经进入公务员系统的公务员,定期进行培训并考核,在录用新公务员时,增加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试内容,严把进入关。通过自我约束和依法回避相结合,确保回避制度落到实处,有助于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秉公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2、消解公务员回避制度设计的缺陷。针对回避制度本身的缺陷进行程序化设计,以使回避制度的功效得到充分发挥。首先,完善回避理由。我国《公务员回避规定(暂行)》中将“利害关系”作为回避的法定条件,却没有对这一重要概念进行专门而明确的界定,因此,“应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前提条件下进一步详细列举若干种常见的利害关系的表现形式。”⑤其次,扩大回避范围。“我国行政关系中的不良关系网,不仅仅限于亲属关系,更多的还表现在同乡、同学、熟人、战友关系等等。”⑥因此,我国的回避制度要做的不仅是“避亲”,还需要“避熟”,因而应该将回避的范围扩大,将同学、战友、干亲等关系纳入其中。第三,重新设计回避种类。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回避类型多了“地域回避”这一形式。“与中国相反,大多数国家十分重视官员的本地化,甚至规定非本地区居民不得担任特定的公职。”⑦本土化的公务员更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更愿意为家乡建设出谋划策。
3、健全回避制度的内外监督体系。回避制度的切实推行,需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内部有必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负责该机关内部及下属机关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⑧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格回避申请程序,强化对公务员回避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于未能履行回避义务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行政责任,综合运用职能监督、主管监督和专门监督等手段,健全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部监督体系;以推进政务公开为契机,加强回避制度的公开化透明化,将网络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引入回避制度的每一环节,并且要在相应的法规中对这些监督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其进行合法的外部监督。
4、强化回避制度的行政问责制。现代行政问责制度是着眼于建立新型的责任政府,实现“以责任制约权力”为目标的问责制度,对于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务员要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制。首先,明确公务员回避的职责权限。回避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公务员被赋予了回避的权力,就负有回避的责任,一旦违反就要受到惩处;其次,提高回避职权的问责度。对于没有主动履行回避义务的公务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于故意违反回避规定的,要处以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行为的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健全回避问责的配套机制。如纠错改正机制,“由于主管与客观的差异性,有些失误在所难免,在失误面前要敢于承认错误。”⑨公务员在任职或执行公务时,及时发现有悖于回避规定的做法,敢于承认并予以纠正,就能避免因“人情”而出现“”的情况。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