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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和谐社会,未成年,司法,人文关怀
世界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许多发达国家长期受此困扰;这一态势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日趋显现。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就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较以前增加许多,涉及多种严重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量虽然只占整个刑事案件的10%,但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其对社会的影响巨大。因此,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各界所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从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过去及成年人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一)犯罪主体日益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的提前和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21世纪的前五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80年代提前了2至3 岁,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的更为突出,并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同时犯罪主体还表现为文化素质偏低的特点,如我院 2005年审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96.72%。
(二)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为主,犯罪类型单一,而目前已向多元形势发展。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并且暴力型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日益突出。从我省的统计资料看,未成年人涉及的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类案件犯罪人数分别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42.5%、 26.16%、15.8%。
(三)犯罪组织团伙化。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占40%以上。有的犯罪团伙甚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反侦破措施,初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对社会危害极大。
(四)未成年人吸毒现象成倍增长。未成年人吸毒会诱发更多的犯罪,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许多吸毒青少年因毒瘾所驱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断攫取吸毒所需钱财。如在深圳、珠海等地查获的吸毒青少年中约有10%的人有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至少有1/3的人加入勒索团伙,并有不同程度的敲诈勒索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成因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心理变化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引起的。目前,我国犯罪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有大量论述,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三种:第一种是青春期危机理论,认为人的发展是由本能的生物人向理智的社会人发展的过程,在相近似的环境中,青少年之所以比成年人更易于越轨,主要是身心发展及社会化程度的差异所致。第二种是社会失调论,认为社会结构的失调必然导致一批低文化青少年层的出现,这是青少年犯罪率高的社会原因。第三种是不良环境决定论,认为由于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感性和冲动性,自控力薄弱,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违法犯罪心理。本文主要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内在成因。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必须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联系起来,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对其行为有重大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体现了过渡年龄阶段的心理特征,普遍充满了复杂性与矛盾性,而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心理,是一部分未成年人在外界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与内部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结合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体成因有青春期心理特点、主客观心理矛盾和人格社会化缺陷等。首先,青春期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其次,满足个人需要的主观意向与满足个人需要的客观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矛盾。未成年人随着自我意识的不断发展,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难免与管教自己的父母、师长发生争执与矛盾。在无力满足自己的需要,求助家庭仍然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心理上难免产生矛盾和冲突,容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未成年人人格社会化存在缺陷。人格社会化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强烈的自我中心,个人主义严重,反社会的需要和动机,反社会的人格特征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数情形,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外在成因。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家庭、学校与社会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些构成了未成年人心理形成的外在因素。
1、家庭因素。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们的启蒙老师。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起始点。家庭功能是否能正常发挥是一个人顺利实现社会化进程的基础和先导。但是,由于环境的不同,导致某些家庭功能的缺失。在一项对未成年罪犯家庭环境状况调查中发现: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结构以不美满占多数,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占51.67%。而且,未成年罪犯父母的素质、职业状况也不十分理想。父母亲文化程度低下,父亲中57.1%小学文化程度、8.2%为文盲,而母亲为文盲的有33.3%,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1.5%;父母亲的职业大部分为农民和工人,属社会低收入阶层。这直接影响未成年罪犯的生活态度、情绪和良好个性的形成。家庭矛盾性大,即家庭成员间传递情感的方式以表达愤怒、不满,相互指责、贬低为主,导致孩子学会以此方式来解决所有的情绪问题,并以冲动的、攻击的方式表现出来。父母教养方式不当是造成孩子行为差异、人格特征发生偏差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造成未成年罪犯不良心理特征形成的主要心理环境因素。所以,父母的某些错误行为都可能为他们所模仿,以至将来成为罪犯。
2、学校因素。学校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作用仅次于家庭,它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从蒙昧状态走向超越之境,顺利实现社会化过程的重要环节。学校能否全面、完整地发挥其作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顺利实现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的有利防线。随着学校教育的逐渐完善,社会实际上几乎将青年的生活完全纳入到学校生活的轨道。青年制的生活实际上就是学校生活,其总是遵循这样的轨迹,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甚至研究生。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性手段,从产生之日起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无疑功不可没。学校教育是为青年的发展而设定的,这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性设定。它规定了青年的人生追求目标,同时也影响着青年的人生轨迹。学校如对学生在校受到的挫折缺乏正确的引导,就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例如学习上的失败感所产生的后果,受校纪校规处罚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教师心理素质低下,教学效果不良所造成的后果等。国外许多调查发现,未成年罪犯往往是学习上的失败者,由于学习成绩差,甚至受到校方处分,常常会使他们对学校和社会产生抵触和报复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因素。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社会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缺乏,加之某些个人自我意识的极度膨胀,使得他们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而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与某些道德沦丧的行为又为他们的畸形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电影、电视各种宣传媒体对暴力的商业宣传,电子游戏、网吧对于暴力的传播与虚拟化,使得未成年人对于暴力、血腥行为以及相应的后果与痛苦没有清醒的认识,在给他人造成实际的伤害时,他们的感觉无异于玩一场虚拟游戏。因此社会媒体与公众不但没有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反而变相地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三、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系统
从以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中可以看出,社会某一环节的失调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本部分拟从法治角度来探索如何建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机制,即如何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犯罪学研究表明:成年罪犯的犯罪意识有不少是在未成年时受不良影响而形成的,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与再犯罪存在密切的关系,即初始犯罪的年龄越小,进行再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工作十分必要。犯罪的未成年人作为行为人也要为自己所犯罪行承担责任,但保护的前提应该贯穿司法实践的始终,不论是审查起诉还是审理判决阶段,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处理应该与成年人有本质的区别。
(一)加强少年法庭体系建设。出于治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需要,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全国率先试点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一出现就以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欢迎。截至1998年底,全国共有3694个少年法庭,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它使得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转贴于
虽然我国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先后出台。但遗憾的是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审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作明确的规定和认可。对未成年司法制度予以规范的法律依据仅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不够完善的,甚至可以说我们的未成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善结果使少年法庭的地位得不到保障,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安心少年审判工作。由于少年法庭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胁,阻碍了实践中一些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有益探索。 (二)实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我国的少年法庭从1984年建立起就一直坚持对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当时主要是法官在开庭前通过到学校、访家庭、去社区(村、居)等形式,对失足少年的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交友情况、社区环境等方面进行调查,以便更有效地进行法庭教育、准确量刑。我们要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要实现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
所谓“主体社会化”,就是要改变以往调查工作都是由法官完成的做法,而由其他部门或机构完成。这是一项比较艰难的工作,因为国内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要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由青少年保护办公室等部门来承担,法官不再像现在这样在开庭前过早、过多地出现在法庭之外。
“内容公开化”,就是法庭把社会调查员所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适度公开。即在开庭前向辩护人公开,也向法定人公开;在开庭审理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公开,让失足少年知道法官掌握的其案发前的表现情况是否正确。开庭后的判决书中,法官也可有选择地把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引入其中,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
“程序规范化”就是社会调查报告从制作到被司法机关采用都要经过规范的程序。如调查工作必须是两人进行,调查完毕后应制作成调查报告;开庭审理时调查员必须到庭并向法庭报告该调查报告的内容;法庭要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辩护人的意见;法庭也允许辩方出具类似的材料;等等。
社会调查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提供了一份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我们实施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仅要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衔接,而且要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开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挽救,强化司法保护的力度。
(三)推行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考虑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不作处理,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推出“社会服务令”,这一司法实践的核心即为暂缓起诉。暂缓起诉并不是不起诉,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的程序,暂缓起诉因此并不是一个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当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起诉和不起诉两种结果,因此它只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机会原则),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从而真正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公务角度出发,暂缓起诉制度的确立意义重大。
对于已构成犯罪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暂不起诉,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其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悔改情况(即结合其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不起诉。使其在良好的社会大环境中,自觉改正,同时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督,用宽大的政策,唤醒其感恩心理,培养其做人良知,使其改邪归正,成为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的人。此外,暂缓起诉既避免了由于进入监管场所而导致的交叉感染,也遏制了恶性循环的形成,又可以使他们从此慎交朋友,分清是非,做到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且通过对这部分人的处理,还可以感化其他未成年人,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特殊关心和照顾,从而激发他们更好地生活、健康成长。此外,法院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和影响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被告人极可能最终判决免刑或仅处罚金等的刑罚,从诉讼成本角度来说,实行暂缓起诉制度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四)实行暂缓判决。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暂缓判决的明文规定。暂缓判决是指少年法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过开庭审理,对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确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同时设置适当的考察期予以帮教矫治,让其在社会上继续学习或工作,考察期结束后,再结合悔罪表现予以判决的一种审判方法。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暂缓判决的地位,但其有明显的法律价值以及社会意义。首先,暂缓判决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对那些经开庭审理并已经查明事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审理期限内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实行暂缓判决,少年法庭的法官就有时间区别和判断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况,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少年,开辟了一条矫治犯罪少年的新途径。其次,暂缓判决有利于少年法庭法官正确把握和适用自由刑。对犯罪少年适用自由刑是很严厉的处罚方法。鉴于犯罪少年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是属于保护和挽救的对象,对他们使用自由刑要慎之又慎。少年法庭的法官除了要追求刑法的一般目的,即保卫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外,还要积极实现刑法的特定目的,即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消除他们的犯罪意识,保护他们健康成长,这也是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的“双保护原则”的精神。在此,暂缓判决是“寓教于审”的进一步发展,是党和国家对犯罪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化。最后,暂缓判决有利于调动未成年被告人改邪归正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地等待判决为积极悔改,发挥家庭、社会在帮助犯罪少年方面的积极性。
(五)实行非刑罚化。当今世界轻刑化已成趋势,长期或者终身的监禁刑以及死刑受到限制或者逐渐被废止,这一趋势尤其突出地体现在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实行非刑罚化,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共识。一种全新的少年司法理念正在向我们昭示,在现代社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根本目标不是惩罚犯罪,而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所谓非刑罚化,是指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裁量刑罚时,不仅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而且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事实和矫治条件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作出矫治为目的的处理。非刑罚化要求在对案件作出处理时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与传统刑法观念相比,非刑罚化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即把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惩罚置于次要地位,而把对失足者的矫治以及对将来犯罪的预防置于首要位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非刑罚化尚不能导致消除刑罚,但是要求淡化刑罚,要求将刑法的惩罚作用限制在震慑犯罪和保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范围内。非刑罚化还倡导以非监禁刑、免刑代替监禁刑,并积极尝试各种非刑罚处置措施,探索矫治的新途径。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古代文化传统:公正思想;和谐社会
从古希腊奴隶制社会开始的两千多年历史中,西方思想家一直前仆后继地追求一种正义的理想社会,并为实现这一理想社会不懈努力,创造出了丰富的公正思想。论文百事通现以古希腊文化为视角,对公正思想的演进脉络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所启示。
一、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蕴含的公正思想
公正((justice,或译为“正义”、“公道”)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典籍中,源于古希腊文“Orthos”一词,“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后引申为“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正义观念实质上是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社会秩序、条件和规则的意识,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理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自我意识和理性的健全程度。
“德漠克利特认为正义有两层含义:一是‘正义要人尽自己的义务,反之,不(正)义则要人不尽自己的义务而背弃自己的义务’。二是‘正义的力量在于坚决和无畏,反之,不(正)义的结果则是对不幸的恐惧’。可见,德漠克利特的正义观揭示出正义即各尽其责,正义是善恶是非的评价标准。这两点不仅影响了后世的思想家,而且对今天都具有借鉴意义。它至少告诉我们正义不仅仅是利益的合理分配,更是义务与职责的正当履行,正义既是价值目标又是价值评价的标准。
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正义作为一种美德也源于知识和智慧。“既然正义的事和其他美而好的事都是道德的行为,很显然,正义的事和其他一切道德的行为都是智慧。”由于苏格拉底把正义看成是美德之一,并把它归结为知识和智慧,也就使正义由宇宙的客观法则转化为人的主观知识和据于知识的行为。
柏拉图突破了美德的知识局限性,在《理想国》中把正义解释为“每个人作为一个人应当只做适合他本性的事情”,并把正义作为最高道德准则,成为古希腊著名的“四大德”(智慧、勇敢、正义、节制)之一。他在论及正义时坚持苏格拉底的论断,即一方面,他认为正义应被视作其自身和家庭“正当地享有自己的东西和做自己的事情”。这一论述涉及当时社会三个等级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将正义与其社会固定的等级秩序相联系;另一方面,柏拉图又将正义视为既具有个人性质,又具有行为和事物性质的统一体。而个人、行为和事物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正义”的,或者更确切地说被判定为“正当”的,这一问题只有具有认识形式或理念卓见的人才能够回答,因为只有他才知道所有具体的人、行为或事物在多大程度上带有理念的特质。
亚里士多德继承、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观,集古希腊正义思想之大成,系统、全面地分析、论证了有关正义理论的内容。认为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他首先从正义的表现形式上,把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又指出特殊的正义中存在着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目,分配正义的实质就是各得其所应得,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纠正正义则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它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关系。
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主张,一切人都是平等的,所有的人,甚至包括奴隶和外邦人,而不仅是城邦中少数公民是平等的,平等的基础在于他们拥有理性。即使地位、天赋和财富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正义要求法律应当认可并保护这些权利。
二、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公正思想的特点
在比较全面地回顾了古希腊各流派的主要正义观点后,可以发现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的公正思想有如下特点:
首先,最为明显的是,对于公正思想源头的追溯使古希腊时期的正义理论映人眼帘。如前面解释的正义内涵所述,虽然在汉语中正义和公正有着些许差别,但是在西方文化中述及源起时,二者都源于对于英语“justice”的理解和认识。在古希腊时期,正义主要是个道德和法学概念,是一种伦理学和价值观,是人们对美德的向往和理想社会的憧憬。但这种正义观为以后公正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其次,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的正义论传统,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是社会性与个体性的有机统一。正义表现为对安全、秩序、公正等社会层面的共同要求,也表现为对于个体发展中的自由与效率等的诉求。人类的一切制度以及对政治文化之理性设计和历史实践,都遵循着社会有序、个体自由思维进行。作为人们的价值目标和塑造理想社会的途径,正义是评价社会秩序好坏以及社会制度公正与否的价值标准,引领着社会的建构、发展与进步;同时,正义还属于应然的、观念的和道德的范畴,是具体的、客观的、现实的,规范着人们的言行和品格。可见,正义或公正是对社会性和个体性的理性平衡。
再次,正义是相对的、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以及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正义会有不同的理解:从德漠克利特的正义即各尽其责,正义是善恶是非的评价标准的抽象的思辨正义,到柏拉图的正义是理性之体现的理想主义正义观,发展到亚里土多德的对正义进行具体分类讲究“正义就是适当的比例”这种现实主义的正义观,使正义走过了一条从思辨到理性、从理想到现实的沧桑之路。总之,尽管西方先贤哲人们的观点各异,但对他们思想精华的把握使我们了解正义的一般内涵即为:各得其所。具体而言,正义是人们在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依归,合理分配社会权益和义务的道德理想和法治标准。
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和谐是一个系统概念,指各事物之间协调、均衡有序的存在状况。用来描述人类社会,指的是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各阶层和睦相处,相互关系融洽,各种社会矛盾不断趋向缓和,社会各成员都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聪明才智、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各种潜能得到充分发掘,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精神生活不断充实,人类文明不断推向前进的状况。这与西方古代思想家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不谋而合。因此,对西方古代社会公正思想的梳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形成更为全面、深刻的认识。
1.西方古代文化传统中的公正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维方式的启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统一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哲学的思维基础。西方古代公正思想的演进以逻辑分析为主要特征,注重思辨,通过归纳推理,演绎推导再加以综合,走过了一条从思辨到理性、从理想到现实的发展历程。我国传统文化注重直观整体经验,通常借助已有的经验和知识,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进行整体分析、判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我们要保留传统的从整体上观察分析事物的长处,同时吸收西方思想家们的抽象思维和逻辑思维方式,汲取西方实证分析、层面分析和归纳综合的科学方法,把感性和理性相结合,把整体性和个体性相结合,用制度、理性、社会公正等思想来发展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的关系。新晨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 《礼记·乐记》作为中国古代一部重要的儒学典籍,蕴含着广泛而深刻的哲学、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内容,所有这些,在“和”这个概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本文试图从多个角度来全面分析《乐记》的这一重要范畴——“和”,为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寻找哲学基础,并探索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
乐黛云在其着作《跨文化之桥》中写到:“追求和谐是东方各民族共同的传统精神”。“和”是中华民族永恒鲜活的文化精神,凝聚着中华民族对人生、社会乃至宇宙的深刻体验和理性思考。《乐记》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儒家典籍,它的内在灵魂就是“和”。《乐记》以天地为思维的两极,运用整体思维和模糊思维,以意象化的语言阐释了“和”的思想,不仅在当时,乃至今天都具有深刻的人文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 《乐记》的“和谐”思想探讨
要想真正弄清楚《乐记》“和谐”思想的含义,就不能不涉及 中国哲学史上的“和”“同”之辩问题。《国语·郑语》记载了郑桓公和史伯的对话,史伯说: “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史伯的这番话,集中地论述了要求“和”但决不能“同”这一问题。所谓“和”就是不同事物的有规律的和谐的相处,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而不是消除差异,消灭对立,所以“和”不能与“同”划等号。搞清楚了“和”“同”之辩,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乐记》的“和谐”思想,本文拟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乐记》“和谐”思想的含义:
(一)人与心的和谐
人与心的和谐,即人自身的和谐,它实质上就是关于“理”与“欲”的关系问题。“理”和“欲”是历来受伦理学和道德规范重视的一种关系。它说的是人的各种物质追求和各种精神追求之间的关系。“理”即“天理”,就是“人道之正”;“欲”即“人欲”,就是喜、怒、哀、乐各种情绪的外露,对物质世界的各种欲望。
在古代尤其重视对“欲”的节制。《乐记·乐本篇》:“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理”就是“人生而静”的“天之性”,它是先天就有的,是上天赋予的,它的特点是“平和”、“和顺”;而“欲”是后天的,是主体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不好的一面,是“感于物而动”的结果,是需要克制的,否则就会“有悖逆诈伪之心,有逸作乱之事”。如果人不加节制地放纵自己的欲望,就会导致人伦的混乱和道德的败坏。因此需要一种“正道”来对外在的诱惑和个人的欲望加以节制和进行正确的引导,达到“和”的状态。“是故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 -..…·礼节民心,乐和民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
通过礼乐的教化功能,“理”与“欲”的关系得到合理的解决,“天理”存而“人欲”灭,也即实现了人与心的和谐 。
(二 )人 与人的和谐
人与人的和谐 ,就是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使社会生活有序合理。《乐论篇》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义之事也。礼义立 ,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孔颖达解释这段文字说:“同则相亲无所问别 ,故相亲也,异则相敬有所殊别,故相敬也。乐胜则流,礼胜则离者,此明虽有同异,而又有相须也,胜犹过也。若乐过和同而无礼,则流慢无复尊卑之敬。若礼过殊隔而无和乐,则亲属离析,无复骨肉之爱,唯须礼乐兼有,所以为美。故《论语》云,礼之用,和为贵是也。”孔颖达所说“唯须礼乐兼有,所以为美”,一语道破了《乐论篇》这段文字的天机。“乐统同,礼辨异”,礼强调人与人之问的不同,人为地拉开了人与人之问的距离;乐则强调人与人相同的地方,力图缩短人们之间的心理距离。二者的互相补充,互相作用,就是“和”。
“乐”与 “礼”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礼”将人们区分开来,分清尊卑;“乐”则让不同等级之间的人和睦相处。而“和”则是体现出礼乐教化所要达到的一种人际关系上的美好境界:“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听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
(三)人与天的和谐
人与天的和谐,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也就是古人说的天人合一,今人说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蔡仲德先生在其着作《中国音乐美学史》中写道:“《乐记》认为天有阴阳之气,此阴阳之气生养万物,给万物以生命。所以天、人、物统一于 ‘气’,自然、社会统一于 ‘气’,‘气 ’使宇宙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乐记》以天地为思维之两极,以乐礼相比、相对,避免了以管窥天的遮蔽和具体事物的制约,这种宏大的视野所追求的是天、地、人的和谐统一,也是一种超越狭隘的感性经验和个人心理的升华。在《乐记·乐象篇》中“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着万物之理”;《乐记·乐情篇》中“是故大人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天地欣合,阴阳相得,煦妪覆育万物,然后草木茂,区萌达,羽翼奋,角胳生,蜇虫昭苏。羽者妪伏,毛者孕鬻,胎生者不殖,而卵生者不弛,则乐之道归焉耳 !”;《乐记·师乙篇》中“夫歌者,直己而陈德出,动己而天地应焉,四时和焉,星辰理焉,万物育焉。”显然,这都是以天地宇宙自然为认识对象和审美对象,把宏观的天地熔铸于和谐运转的图式之中,体现了中国传统的阴阳调和、刚柔相谐、动静互补的中庸把握。
古人是很敬畏天地自然的,“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 致”也就是说,在天人感应、天人互动的历史进程中,“天”和“地”都被社会化、人化、文化和神化了,所以人们在长期的历史承传中,崇拜和敬畏天,就再自然不过了,“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遵循一定的自然规律来制定礼乐,用规律来指导人的活动。这种尊重事实,尊重客观规律的科学思想在今天都是极其宝贵的。
而更为难能可贵的是 ,“中国古代的先贤们拥有大智大慧,他们在敬畏和崇拜天地的同时,并没有消极地屈从于天地,而是在‘明于天地’的基础上,以积极的心态去建构天地之间的和谐关系,建构乐(人)与天地之间的和谐关系”。“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模仿天地 自然,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自然,与天地之问建构和谐的关系,而且这种和谐关系是动态的,是双方经过相融相谐所达到的新境界。“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化兴焉,如此,则乐者,天地之和也。”这也说明,乐为“天地之和”,并非纯粹没有矛盾、没有斗争,而是要经过“地气上齐”与“天气下降”的相互渗透,要经过“阴阳相摩”、“天地相荡”的运动,要经过“雷霆”和“风雨”的交融,还要历经春夏秋冬的变化和日月的照耀。
二、《乐记》和谐思想的现实意义
《乐记》凝结着先哲的智慧,包含着许多科学的思想,对今天仍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宏伟目标。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和谐文化与之相对应,构建和谐文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首先,在哲学基础视阈下,和谐文化源于中华民族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辩证的宇宙观是和谐文化的哲学基础。和谐是《乐记》高超智慧的精髓。“和谐”强调适度,志在圆满。“和谐”强调包容万物,流转生命,展示天道酬善、惠及众生的伦理理念,这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是一致的。
其次,在方法论视阈下,《乐记》的和谐思想有助于我们抵制腐朽文化,发扬先进文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文化也 日新月异。在文化突飞猛进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高雅与低俗并存,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同在,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正宗主流文化学习的人越来越少,而铺天盖地的低俗消极文化正消蚀着广大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的心智和斗志。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思考文化与伦理的关系问题,文化对道德的影响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到《乐记》那里寻找答案不失为一良策。《乐记》作为一部儒家经典,不仅是音乐史上的巨着,更是一部伦理学和社会学着作,对于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人类的道德修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通过上面对《乐记》和谐思想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乐记》的和谐思想具有很强的伦理价值,对于人们道德修养的提高有很大的作用。“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音乐具有改良社会风气,改变社会陈规陋习的作用。礼,即道德规范对人们道德修养的作用一目了然,而乐对社会风气,道德修养的作用则是潜移默化的。
《乐记》主张音乐对个人的道德修养有重要作用,“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直、慈、良之心油然生矣”。乐教不仅对个人有重要影响,还有促成群体关系和睦的重要一面,“是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在族长乡里之中,长幼同昕之,则莫不和顺;在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乐教再配以礼教,则“移风易俗,天下皆宁”“情见而义立,乐终而德尊”的良好社会风气指日可待。 所以 ,学习《乐记》、研究《乐记》、从《乐记》中汲取智慧,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和谐、把握和谐,更有助于我们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国语·郑语》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在实现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图书馆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的需求,提高全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使命,为此,图书馆要充分体现自身优势为创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一个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图书馆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肩负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的需求,提高全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历史使命。因此,图书馆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创建和谐社会有所作为。
1图书馆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1.1图书馆良好的社会形象与优良的文化传统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作为一个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公益机构,公共图书馆一直在国民中有着良好的形象。以其保存、传播知识所体现的知识性,被誉为“人类知识的宝库”,以其保存、培育、传播文化所体现的文化性,被誉为“人类的精神家园”。在提高民众的知识与文化素养中作用巨大,被人们视为成长、发展的良师益友,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公共图书馆通过它无私、公益的服务及这种意识的推广,彰显了社会的公共意识、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利用自然,造福人类;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完善社会功能,实现社会公平,保护个人权益,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诚实守信、平等友爱,与人为善、尊重差异以达到各种关系和谐、统一。
1.2图书馆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有助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统一
读者第一,服务至上,永远是图书馆的基本准则。在图书馆,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地畅游于知识的海洋,从中获得灵感,汲取力量。图书馆为人与人、人与信息交流提供自由的空间。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读者活动,深入宣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及尊重人格、尊重个体、关爱弱者、伸张正义、维护公平、保持公正等理念和典型,深入宣传社会和谐、民族和谐、城乡和谐、阶层和谐、群际和谐、人际和谐的价值和意义,使尊重、理解、文明成为社会氛围的基调。同时,还可借助文学艺术作品等所特有的“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功能,作用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层面,引导人们的精神消费,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审美需求,调节人们的情感和心理,促进全体社会成员人格、意志、品格的完善,形成积极、健康、包容、宽容的心态,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心理基础和社会氛围。
2图书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1图书馆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和精神资源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具有传播知识、开发传递信息、进行社会教育、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和保存文化遗产的职能,图书馆全面系统地收藏人类所创造和积累的各种信息资源,它能满足各种专业、各种职业、各种学历、各种文化程度的读者的需要。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无论以什么形态存在,图书馆都收藏有关于它们的文献。数字化图书馆还可利用现代高科技,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种各样的文献和信息资源,它既是搜集、整理、存储、开发、传递与利用文献信息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又是广泛进行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广大群众提供精神食粮的场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资源支持。
2.2图书馆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弘扬先进的民族文化
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发展先进文化,能够确保和谐社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目标模式的科学性”。可见,先进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是构成国民精神的不竭之源,作为积累文化、经营文化、提供文化与传播文化的图书馆,就是要利用图书馆这块文化阵地,来弘扬先进的民族文化,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成果,让人们在享受精神成果中净化自己的灵魂,提高自己的素质。图书馆利用丰富的人文馆藏资源和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作平台,深入宣传先进文化,改变读者的知识结构,提高人们的知识水平和思维能力。使人们在享受人类优秀文化熏陶的同时,来陶冶情操,净化灵魂。先进文化知识作用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层面,引导人们的精神消费,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和审美需求调节人们的情感和心理,促进人们人格、意志、品格的完善,形成积极、健康、包容、宽容的心态,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心理基础和社会氛围。因此,和谐社会需要弘扬先进民族文化的图书馆。
2.3图书馆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社会教育的职能
图书馆作为广受公众欢迎的公共文化设施,具有很强的社会宣传教育功能,在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秀文化和科学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素质等方面,图书馆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学习型社会具有持续、整体、全面的特点,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图书馆“开展社会教育”、“开发智力资源”的基本职能十分重要。图书馆的教育特点与学习型社会“持续、整体、全面”的特点是图书馆通过书刊资料外借、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文化活动尤其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科学知识培养社区成员,以科学精神引导社区成员,以科学思想塑造社区成员,以科学方法武装社区成员,从而在社区内部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文化生活环境,有利于营造社会和谐的理念和氛围。2.4图书馆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
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是我国根据新世纪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来的。建设学习型社会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图书馆在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社会学习潮流的引领作用、全民学习氛围形成的推动作用、信息服务的提供作用、继续教育开展的支持作用、提升社区图书功能的辅导作用等。为此,图书馆不要满足现有的服务水平,应积极采取对策,为建设学习型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笔者认为应在创新服务方式、打造学习型图书馆、提高社会服务职能、突出以人为本理念、更新服务观念等方面下功夫,为学习型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5图书馆服务弱势群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知识是财富的源泉、教育是强国之本,图书馆是文明进步、社会发展的产物,文明越发展,社会需求越增长,社会越依赖图书馆。图书馆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动力,加快社会文明建设步伐,服务弱势群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在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产生了弱势群体(失业者、贫困者、残疾者、打工者、山区农民等)。弱势群体可以利用图书馆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可以从获取知识的过程中找到自信,可以在学习技能的过程中在社会上寻找自己的人生价值,使他们展现人生价值尊严,真正成为社会平等的一员,图书中蕴藏着科学和理性的思维,能引导社会成员明法、守法、依法办事,这一切都是维系社会安定的巨大精神支柱,
3图书馆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树立服务新理念
3.1拓展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能,以多样化的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随着和谐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理念的更新,图书馆将成为多功能教育和社会终身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教育功能从间接转变为间接与直接相结合,从寓教育于服务到直接实施教育于读者,这就要求图书馆适应信息和知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拓展其社会教育职能,使图书馆能够满足社会的需求。图书馆可以利用阵地及馆藏资源优势,开展公益讲座、读书节、展览、培训、组织读书俱乐部及其它各种社会教育活动等,吸引公众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让图书馆真正成为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场所,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2整合图书馆的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图书馆要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实现各种资源的整合。一是人力资源的整合,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图书馆的工作就是借借还还,谁都干得了,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一直没有很大的提高。而图书馆的工作性质实际上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知识层次、文化水平以及高度的敬业精神,没有一流的图书馆员就没有一流的图书馆。因此,图书馆员素质的提高是图书馆整体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的必要条件,也是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因素。二是藏书资源的整合。为和谐社会服务,仅靠图书馆的藏书是不够的,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效能,加强图书馆之间的联合,实现资源共享是必要的。这不仅包括本地区图书馆之间的联合,也包括与外地图书馆之间的联合。在操作方式上可以依托计算机网络,签订馆藏资源有偿共享协议,三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整合。图书馆一般拥有较为丰富的电子信息资源和完善的网络系统,网络资源的数量多,更新速度快,有着传统的馆藏所不能及的地方。但其内容交叉重复。缺乏应有的整合标准,给读者的使用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因此,图书馆在充分利用这种网络优势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依照统一的行业标准,提高资料的适应性,给尽量多的读者提供便捷服务。
3.3打造与时俱进的学习型图书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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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对于武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的积极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我们中华民族独有的武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所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武术这个作为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项目,现在不仅仅是古代那个具有着锤炼体魄、净化心灵功用的普通体育项目,它还有着对于个人的身体健康、思想道德的培养,对于培养人们的意志、增强民族凝聚力,对于树立正确的社会道德价值观,还有对于社会安定有序的局面的调控,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甚至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方面都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并且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武术 积极作用
和谐思想蕴含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而作为国粹的中华武术正是体现这一思想的典型代表,在中华武术的文化底蕴中,无论是从习练方式还是从授课方式上,和谐思想的价值取向都贯穿其中。现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是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与此同时,工作、家庭、社会以及不同方面给人们带来的压力,使人们出现了智力与体力,付出与回报,物质与精神的分割,并已逐渐危害到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为此,有识之士开始探求武术对于我们人体的好处以及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和谐作用。
一、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本文通过对武术、和谐社会等重要意项内涵的研究,讲述武术之所以能够对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内在原因,得出武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本课题利用天津体育学院图书馆内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学院报刊等资料进行相关的收集,并进行了综合整理。
2.逻辑分析法。从收集到的资料中找出可以运用于自己文章中的部分进行整理,再将其与自己的现有知识相结合,运用逻辑分析的方法撰写论文。
二、讨论与分析
(一)武术中体现出的和谐意识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民族思想的重要体现,它不仅包含人际关系即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还包括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关于人际关系的和谐,孔子在儒家思想中就提到过非常重要的思想——“中庸”,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则体现在“天人合一”这一重要思想上。
武术从漫长的产生、发展到形成的过程中,形成了严密、独立而又完善的文化系统,不仅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而且也蕴含了我们民族所独有的特色与风貌。中华武术以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作为依据,追求天人合一、内外合一、神形兼备等,这都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在武术的习练和传承过程中,武德和尊师重道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我们所崇尚和重视的,“一日之师终身为父”以及“未曾学艺先习礼,未曾习武先明德”、“舍己为人”、“先人后己”等思想,都从不同角度规范着人的德行和做人的道理,对人进行着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二)武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对人体具有身心兼修、内外合一的促进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健康”已经不再是不生病、没有身体上的缺陷这一简单意义上的含义了,我们现在所追求的“健康”是一种有着健康的心理和生理,能够很好的适应环境、适应社会的良好能力,能够享受社会以及自己拥有的一切。由此可以看出,健康是包含身体和心理两方面的,而在这一点上与武术的内涵是相契合的。从小习练武术很多年了,虽然受伤很多也曾想放弃过,但是从中不仅强健了体魄、磨练了意志,也是自己遇事的承受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各种技术和功法都是以意领动的,心动而形随中追求高尚的精神气质。
2.对全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反应和谐社会根本要求的作用
武术对人们身体素质及意志品质的培养是不言而喻的,这真是由其内外兼修的功用决定的。首先,习练武术对于强健体魄、培养坚持不懈的意志、提高身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的效果十分显著;其次,较为缓和且选择有针对性的武术项目,对于一些多年的慢性病也有辅助治疗的效果,促进机体康复,缩短康复时间等。老话常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健康的体魄,何以有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滋养,武术的产生及形成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修身养性的功用,恰巧符合了建设和谐社会,做到一切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3.对培育公平、健康、民主、正义的社会道德观的作用
正所谓“未曾习武先习德”,在武术教育中将“武德”作为首要条件,可见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必不可少组成部分的武术,是一向崇尚礼仪、讲究谦卑的。我们从来都是尊师重道、以武会友、见义勇为、诚实守信的,是我们武术传统道德的集中体现,而那些逞强凌弱、欺软怕硬、贪生怕死的思想,一个都站不住脚。在现代社会,具有优良的武德,对于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对于今天的社会来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是需要进行精神文明建设、逐步走向小康社会的时期。而对于武术界来讲,继续弘扬和发展武术所具有的振奋人心的精神,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元素。
4.对社会安定有序局面的调控作用
中国文化历来提倡的是个人道德与社会理想的共同实现,无论是道家思想还是儒家思想,都把追求个人的道德完善作为人生价值的终极体现。素有“礼仪之邦”的中华民族,在不断创造灿烂文化的过程中,人们的道德水平往往被看作是评价社会发展水平的标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不仅是自然界生物的存活方式,更是现代武术的直接竞争方式,这呼唤着人们最原始的能力,激发着人们的内在潜能,引发热门对于竞争的渴望,充分的调动和激发人类的潜在能力,焕发热情,追求成功。武术是培养人们爱国主义的有效途径,强调首要的目的是安邦救国,只有安邦才能兴国。历代的仁人志士、爱国勇士无不凭借自己的武艺,在国家的危难时刻英勇救国。因此,习练武术对于安邦兴国、稳定社会局面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5.对培养公民意志,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作用
习练武术的过程是一个非常艰辛的过程,习练者不仅需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更重要的是对于意志品质的考验。许多的武术拳师认为,专业技能的好坏还是其次,意志的培养才是根本。而评价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如何,首要指标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民族凝聚力是否强大,没有凝聚力的民族是一盘散沙,即使没有别国的侵扰他也不会长久。我国先代头多少英烈,在国家危难时刻和紧要关头,为了人民的尊严与利益,不惜放弃自己生命的霍元甲、岳飞等民族英雄的故事可以说是老少皆知,他们高尚的情操也深深地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华儿女。如今,民间武术团体、武术协会会员以及武术学校的个数也都发展十分迅猛。这说明在潜移默化之中,武术的精神越来越深入人心,形成巨大的民族凝聚力,在这种力量不断地扩大之时,也对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6.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作用
人际关系的和谐是指人与人之间在处理人际关时,表现出来的和睦相处、互帮互助的和谐关系,是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和基本内容。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都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再关心他人,使人们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逐渐变少,人际关系也渐渐淡薄了。但是,一些武术团体、武术学校以及民间武术组织的存在,拯救这种不好的社会现状。习武者天天朝夕相处、互相帮助,在一起练武、学习、共同处理面对的事情,在活动中更容易拉近人与人使他们的距离,使人们有共同处理事情的愿望,凝聚力和心都聚在了一起。可见,武术有助于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
7.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作用
武术本来就吸取了儒家的“天人合一”和道家的“崇尚自然”的思想,并且将其理论作为习练功法的依据和摹本。人和自然都是世界组成的重要部分,而人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既受到自然法则的制约,又受到自然法则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之和谐发展,是建立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特征,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发展到现在的根本要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载体,只有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才能真正实现。武术吸纳了西方古典哲学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并且要求习武者以追求人与大自然的和谐统一为终极目标。以上都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例。
三、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目标与任务。我国的哲学在于追求天人合一,是我们一致的思维模式。
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武术不仅对于公民具有增强体魄、培养意志、内外兼修的作用,同时也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长治久安、民族凝聚力的增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3.武术中所体现出的和谐思想与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在根本上是相契合的,与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一脉相承的。因此,武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二)建议
1.和谐社会作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在研究此方向的时候,要在挖掘武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方面花费更大的功夫。
关于和谐社会的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和谐”的人文情怀和伦理追求在儒家伦理思想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儒家伦理所蕴含的和谐思想在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古代,这一思想体系对于培育和塑造中华民族精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天,儒家关于“和谐”的伦理意蕴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样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每一个民族和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都会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伦理思想与文化传统。五千年来,中华民族以其独特的辩证思维和哲理智慧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伦理思想文化。其中,追求和倡导“和谐”便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遗产。毋庸置疑,对于以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并且一直占据主导和支配地位的儒家思想来说,无论是从它所阐述的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抑或是从它所追求的个人内在修养,还是从它所倡导的人际交往伦理上来看,都无不渗透着“和谐”思想。因而,“和谐”的人文情怀和伦理追求成为儒家伦理思想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古代,这一伦理思想对于培育和塑造中华民族精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天,儒家伦理思想的这种追求和实现“和谐”的伦理意蕴对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同样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儒家伦理所蕴含的和谐思想可以从4个方面来审视,即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和谐。
一、人与人的和谐
人与人的和谐即是在日常生活中的人际交往和谐。实现人与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交往中的和谐无疑是儒家伦理思想最重要的方面。儒家伦理思想的智慧首先在于它把人看作是处于社会联系中的人,从人与人的不同中求同,从对立中求统一。
儒家“人和”思想由来已久,它把“和”视为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准则。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也是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精神。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儒家文化重视建立融通的人际交往及和谐的人际关系,提倡成己及人、宽和处世等贵和尚中的和谐友爱精神。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把“仁”作为自己哲学的核心范畴,“‘仁’学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也是他的伦理学说的根本。在《论语》中,谈到‘仁’的有58章,‘仁’字出现105个”。“仁”的本意就是指人与人之的相互关系,因而儒家的“仁学”就是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学说。儒家把“仁”解释为“爱人”,孟子说:“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阐明了对他人的关爱与尊重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际和谐。对于以“仁”为核心处理人际关系,孔子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一条是“恕”,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即是说不能把自己的要求强加于人,更不能把不希望加之于自己的要求加之于别人;另一条是“忠”,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要求,即是说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还要求发挥人的善性,要“善群”、“利群”、“乐群”,也就是要成己及人。从“忠恕之道”出发,儒家伦理思想又进一步提出了需要协调的5种人际关系,即父子关系、君臣关系、夫妇关系、长幼关系等,即所谓“五伦”,强调要以仁、义、礼、智、信、宽、勇、忠、恕、孝等伦理规范来实现人际关系和谐。儒家正是以“忠恕”之道为途径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实现人际和谐的。
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交往会愈加频繁,人际关系也更加重要,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借助于良好的人际关系。然而,在现代社会,伴随着人们个性化意识的觉醒和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趋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现出冷漠和淡化的境况。人际关系的冷漠、甚至某种程度的紧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全面发展,破坏了自身存在的人际交往生态,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而儒家强调“和”、“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己及人的思想,倡导仁爱、谅解和宽容,这对于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非常有益。因此,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宝贵财富,这些思想并不因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而失去生命力和合理性,其内涵与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所追求的新型人际关系有着一致之处。
二、人与社会的和谐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是社会活动的实践者,因而在“人和”基础上形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儒家伦理思想认为人是一种“群”的存在,个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个人的命运与群体息息相关,只有群体才能够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只有把个体融入群体之中,才能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以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正是基于此,许多学者曾指出,儒家伦理思想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本位的整体或群体主义思想。
从一定意义上看,公平正义构成个体与社会间关系的核心价值。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则是保持人与社会和谐的关键。儒家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思想,主旨就是在“民为邦本”的基础上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结构与体制,其主要思想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儒家伦理思想认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实现政治和谐,即统治者要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政治环境。儒家认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在于统治者实行“王道”,即“保民而王”,行王道的核心在实施“仁政”。“仁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德政”,即“修德为政”和“以德治国”,提倡“以德服人”的王道,反对“以力服人”的霸道。孔子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汉代贾谊则认为:“故君能为善,则吏必能为善矣。吏能为善,则民必能为善矣。故民之不善也,失之者吏也;故民之善者,吏之功也。故吏之不善也,失之者君也;故吏之善者,君之功也。”二是以民为本,即“民为邦本”的重民尊民亲民爱民思想。如荀子认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孟子进一步指出:“民为贵,社租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为天子…...“。仁政”的这两方面思想是联系在一起的。
其次,儒家伦理思想将社会利益和谐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内容,核心在于“均贫富”。孟子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意思就是必须让百姓拥有固定的收入才能使社会变得稳定和谐。在财富分配方面,儒家强调“均”。孔子说:“有国有家者,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儒家反对“富者地连吁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两极分化现象,认为这是社会动荡的根源;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表现是社会“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即生产活动要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社会生活要老有所终、皆有所养。这是一幅人无后顾之忧、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生活图景。
儒家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人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伦理思想,把构建和睦和谐的人与社会关系、公平正义的社会政治环境,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协调的价值尺度。这些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当然,在借鉴的同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儒家伦理思想的历史局限性,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封建性的因素,比如强调统治者对人民大众施行“仁政”,这仍然是站在维护封建统治的立场上的。现代民主社会在吸收儒家这方面的思想时,应当进行现代转换,使其融入符合时展要求的现代价值观。比如公民权利义务观、政府的服务意识。因为在现代社会,政府、官员与公民不是臣与民、官与民的关系,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要为公民利益服务,而公民也应该为社会尽责。
三、人与自然的和谐
儒家认为人生活在天、地之间,因而天、地、人之间就存在着相生相克的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以“天人合一”为核心思想的和谐生态伦理思想。
首先,儒家关于天、地、人之间辩证关系的观点反映了中国古代劳动人民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朴素认识。例如,儒家关于“天地生万物”及“仁民爱物”、“物我相亲”的观点就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关系。儒家在强调自然对人类影响的同时,提出了人也可以利用自然、影响自然。孟子就认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署不入口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意思是,人只要充分地利用自然条件,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可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通往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其次,在儒家的伦理思想中,“天人合一”是其重要的一个命题。儒家早期的思想家虽没有明确提出“天人合一”的概念,但不能说他们没有这种思想。张岱年先生就认为:“孟子没有直接提出‘天人合一’观念,但他的‘性夭同一’的观点是宋明理学中‘天人合一’思想的主要渊源。”董仲舒认为:“以类合之,天人一也”、“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并提出“天人感应”的理论。张载则明确提出:“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朱熹也认为:“天即人,人即天。人之始生得于天地,即生此人,则又在天矣。”王阳明说:“盖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虽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在内涵和旨意上远远超过人与自然的关系范畴而指向人与世界关系的精神层面,但它本身所蕴涵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追求却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说,“天人合一”、与自然和谐的精神构成了儒家生态伦理思想的哲学基础。
在人类认识的发展史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经历了绝对人类中心论、相对人类中心论等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到动物解放一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不断转换。虽然这其中也出现了对人与自然、人与世界统一关系的论证和认识,但却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类中心主义或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某种倾向,总是逃脱不了人与自然、人与世界关系的对立认识。在近代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受其影响,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都影响着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涵。儒家人文精神中“天时、地利、人和”、“天人合一”以及民胞物与、尽物之性的生态伦理观念里所闪现出的哲理与智慧为我们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了廓清思维的烛照之光。它不仅有助于消解西方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二元对立思想,而且还为我们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世界的和谐统一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一种实践方法。儒家关于人与自然和谐的伦理思想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基本的关系。一方面,人是具有主体精神的,可以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去认识、利用和改造自然;另一方面,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不能违背自然固有的发展规律,应该注意保护和尊重自然,最终就可以做到“天人合德”、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摒弃那种将人与自然绝然对立起来的思维模式,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辩证思维,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途径。
四、人自身的和谐
注重修身在中国的传统伦理思想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儒家伦理思想非常重视人的身心和谐与个体的人格完善,并把它作为实现社会、人、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基本途径,它也是儒家“和谐”伦理价值观的基础。“如何培养‘仁且智’的理想人格,是孔子伦理思想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对此,孔子根据自己长期的教学实践总结出一套道德修养即所谓‘修己’的理论与方法”。儒家一直强调要通过正心、诚意、修身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身心和谐。孔子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有精神生活,特别是在于人有道德。孔子以“仁爱”为中心,推演出温、良、恭、俭、让,仁、义、礼、智、信,把培养具有高尚道德、完善人格的人作为根本,认为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