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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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条例

校园安全条例范文1

区教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对照新修订《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的工作职责,切实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不断提升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是区教委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成立由教委主任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督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工作。二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区教委牢固树立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校园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与水利、气象、应急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学校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二、加强天气预警和灾害防范

一是区教委强化校园安全风险研判和部署,重视灾害天气对教育教学带来的不利影响,定期通过专题会议、印发文件、利用手机短信或QQ、微信工作群预警信息等形式,布置工作任务。二是区教委每学年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工作负责人等接收人员通讯录进行更新,针对寒假烟花爆竹、春节应急值守、汛期恶劣天气应对、高(中)考期间天气预警、暑期防溺水、春(秋)季传染病防控、冬季校车安全等重要节点和重点工作,以及国内、市内突发的重大安全事件,均利用平台安全提示信息,迅速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作出传达部署。2019年至今,区教委及时向全区教育系统各类预警信息近10期,直接接收人员近2万人次。三是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制定预警响应措施,及时在师生、教职工、学生家长中预警信息,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严格执行值班应急制度,确保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险情。

三、加强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一是按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校园安全“日周月”隐患排查,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对校园安全进行巡视,分管领导每周全面检查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每月底向区教委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区教委建立安全隐患动态台账,积极协调消除安全隐患。二是针对汛期暴风、雷电、洪涝等灾害风险,加强对学校危旧房屋、围墙、教学楼、宿舍、实验室、校内水电设施、校园周边山体等重要部位的安全巡查,落实管控措施和责任,积极配合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三是各校车单位严格落实“五不出校”制度,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区教委要求各校车单位,如出现短时阵性大风、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可视情况停开校车,并及时向区教委报备和通知学生家长。

四、加强宣传提示和安全教育

校园安全条例范文2

由课间“圈养”到校园安全,安全问题一直是学校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课间“圈养”谁之过?如何破解校园安全担责困境?本期“微话题”我们聊聊这个话题,欢迎读者关注“今日教育传媒”微信或加入QQ群215888135,与我们互动。

陈默:

课间“圈养”是因噎废食

课间“圈养”并非校园“平安符”。“课间10分钟”成为校园伤害事件的高发时段,可能是因为经过一节课时间的束缚,本来就好动的同学们,骤然释放,加上10分钟内管理的瑕疵和疏漏所致。事实上,人们要做的应当是缝补这些管理漏洞,而不是“圈养”了之。正如上体育课也肯定容易发生伤害事件,但不可能取消体育课,人们不会因为经常发生交通事故而放弃坐车出行道理是一样的。只要安全隐患还在,即使课间只能在厕所、走廊、教室活动,如果校方监护不到位,同样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同样需要担责。因此,校方与其限制学生活动,不如消除校园安全隐患。

姜佳妮:

课间“圈养”是学校无限责任下的无奈

无限责任就是把学校教育责任无限夸大,学生出任何事情,都可以归结于学校教育不力,看管不力。舆论压力和官司纠纷,让学校不堪重负。于是,校园课余活动严重缩水,春秋游取消,某些运动会取消,现在连课间外出活动都禁止了。诚然,学生受到伤害,家长有权维权。但维权的合理途径是走法律通道,而不是到学校大闹一场,通过施压争取更高的获赔概率。矛盾的是,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文来处理此类事故,散落在《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的相关条例也并不具体,特别是在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上模糊不清。

曹灿辉:

校园安全条例范文3

一、引校园常见的安全事故

1、不当活动事故

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挤压、践踏事故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

2、交通事故

不走人行道、随意横穿马路、强行超道、高速骑车等造成的交通事故。乘座货车或超载车辆而造成车翻人伤亡的事故。

3、体育活动事故

体育活动或课上不遵守纪律或注意力不集中,活动随意,体育器械使用时不得要领而造成的伤害。

二、劳动或社会实践事故

在劳动或社会实践中安全意识差,操作不熟练或不按要求操作而造成的伤害。

1、校园暴力事故

学校安全保卫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学生受到校外不法之徒的侵害。哥们义气拉帮结伙;为小事摩擦使用武力;盲目消费导致偷盗;不良交往拉人下水;少数教师有体罚行为。

2、消防事故

学生取暖、用电、饮食不当而造成火灾、触电、中毒等事故。一是侥幸心理严重,导致老化的供电线路和设施仍在凑合着使用、消防器材不足、楼房过道设计不符合消防规定等等。二是消防知识缺乏,大多数师生不会使用灭火器,消防课极少上,发生火情更不知如何处理。三是管理措施松懈,如学生随便使用电器,煤气,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学生身体特殊事故

因学生特殊疾病、特殊身体素质、异常心理状态受到意外冲击而造成的伤害。

1、自然灾害事故

学生自救自护能力差,遇到暴风雨、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无法有效防卫造成的伤害。

2、卫生事故

学校卫生管理重视不够,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条件落后,卫生设施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成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隐患。

设施事故 学校没有定时检查设施,导致学校里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近年来,不少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情况令人担忧。校园安全事故,特别是近期校园血案的接连发生,说明校园安全问题不再只是单纯的校园问题,它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让人们不得不对校园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思考。

随着我国由基本小康社会向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程度日益加深,社会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加剧,各类矛盾的折射使得校园安全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学生作为社会公民群体是自身安全防范的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发泄对社会不满的重点选择对象,在各种灾难性事故和暴力恶性事件中成为受害者。因此校园安全防范体系及意外事件应对策略成为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管理的手段以实现控制事故、消除隐患、减少损失的目的,从而使整个学校达到最佳的安全水平,为师生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2002年9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们对威胁学校安全的意外事件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对可能引发学校内突发事件的因素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忽视了对突发事件预警的重要性。

针对校园安全隐患的造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反映在校园安全问题上的法律处于相对缺位的状况,校园安全方面的很多问题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二是对于校园安全问题,我国目前仍然走的是“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处分”的老路,对于学校责任的分配和承担更倾向于在公共行政体系内部解决;三是社会保障不充分,导致赔偿经费难以落实;四是事故发生后,人们往往关注案件的处理是否公道、赔偿是否合理,却忽视了引发事故的原因以及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校园安全条例范文4

一、学校安全防范工作

学校建立了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或校园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都进行安全演练。新学期学校配备了专职保安,大门口安排有值班领导和四名以上的值班教师,门卫室配备了防剌服、橡胶警棍、安全头盔、钢叉等物防设备,学生在校活动主要场所都安装有摄像头,技防落实到位。

二、校园建筑安全情况

学校现有供师生使用的校舍共计七栋,2013年秋,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学校进行了整改,所有师生使用的校舍都整修一新,无安全隐患。目前学校无维修项目和在建工地。

三、交通安全情况

学校无校车,同时学校配合公安机关大力整治校门口黑车,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的形式提醒家长与校方共同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学校食堂、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地按规定配备了灭火器,停电应急灯等设施完好。学校于去年秋刚进行了教学区域改造,电器设施、设备及用电线路安全可靠。教学楼、宿舍楼等地设置有疏散通道,学生宿舍防护网开启有逃生出口,各类消防隐患整改到位。

五、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情况

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重点对食堂的布局、防蝇防鼠和消毒等设施设备、食堂人员的健康证、操作规范和物品采购流程等进行了检查,一切符合要求。

六、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情况

学校大门口两侧正在进行305省道改造工程,出于安全考虑,学校在大门口和改造工程围栏上张贴了安全警示标语。校门口两侧设有减速带,下一步准备联系路政、交通等部门在大门口设置斑马线。校园周边无出售食品的无证游散摊点,学校200米内无网吧、电子游戏厅和彩票销售点等场所,学校经常联系当地派出所来校门口值勤并设置了二十六中警务室,不存在人良人员勒索、敲诈学生情况。

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学校下水道,路面、校门口放学时段的安全问题、夜晚照明等上半年安全隐患都已整改到位。

八、涉校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学校专门设立了由总务室和综合室负责的调解室,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便于及时发现、解决矛盾纠纷,对于被辞退民师等重点上访人员由学校支部书记龚兴道同志包保。

九、开学准备情况

校园安全条例范文5

【关键词】民办幼儿园;校园安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12-0013-05

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校园安全事故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也足以说明“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纷纷作出了回应。政府层面,我国政府在“依法治教”的思想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教育部提出“要把校园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2010年7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学术层面,有关学者纷纷从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背景出发,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在丰富了相关理论的同时,也为推进我国校园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公办幼儿园相比,民办幼儿园具有更强的办园自主性,因而能否切实贯彻政府“依法治教”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及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是值得我们探究的。为此,我们以上海市73所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向这些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等了解有关情况,并通过基础性数据的整理分析,探寻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所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所需要的支持等。

一、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1 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若要将依法治教的理念真正落实到校园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就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法律法规,请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依据自己的熟悉程度进行排序,结果表明,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也存在种种不足,突出表现在管理者在法律知识更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早期颁布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而对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陌生;对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专项法规较为熟悉,而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文件较为陌生。以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同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法律效力较低的教育行政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要高于法律效力较高的教育单行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因此,这一结果不仅折射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法律知识面较窄,而且反映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

2 民办幼儿园已加强了校园伤害防范的制度,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尚存在漏洞

2006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推出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受访的民办幼儿园当前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如表1所示。

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多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了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饮食卫生安全制度,七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但仅有过半数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当被问及建立上述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时,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回答最多的是将此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其次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的需要,最少的是为了落实依法治园的要求。

上述结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普遍比较重视门卫安保、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都建立并实施了相关制度。忧的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幼儿园未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被调查的民办幼儿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这不仅影响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还可能带来校园安全隐患。另外,在关于建立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上,“依法治园的要求”被放在了最后。可见,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教”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3 通过安全教育和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条款,界定和强化保教人员的安全责任

在校园安全责任的强化方面,民办幼儿园更重视在职培训。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园方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题培训。如表2所示,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幼儿园更为重视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学前儿童安全防护及意外伤害处理知识的学习。

有48.6%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明确表示,在与新人职的教师签订用工合同时,会把教师在幼儿安全方面的保护、监管义务以及教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行政处罚等条款写入用工合同。这一做法反映出当前部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把与教师签订某种安全协议作为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转嫁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策略。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类似的“安全协议”更多的是出于保护园方利益的考虑,不仅会对教师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可能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4 尝试构建本园的保险保障制度,以实现赔偿的社会化,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幼儿园经济赔偿的资金压力

2001年上海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有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强制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的新机制,并配套推出了“校方责任保险”。

在被调查的72所民办幼儿园中,有40所民办幼儿园已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占到55.6%。除了校方责任保险,民办幼儿园还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

40所幼儿园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基金,36所幼儿园参加了上海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44所幼儿园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平安保险是这次问卷调查中幼儿园投保比例最高的险种。仅有2所幼儿园没有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任何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之所以得到民办幼儿园的热捧,这可能与其具有保费低、赔付率高、手续简便等特点有关。而与《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配套出台的“校方责任保险”却没能得到民办幼儿园的广泛认同,尚未在民办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在尚未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民办幼儿园中,持观望态度的有近三成。究其原因,“性价比”不高可能是主要原因,表现在:其一,幼儿园目前尚不在市教委出资投保的范围内,还需自行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其二,该保险条款中仍然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校园伤害事故都进行赔偿,还约定了一定的免赔金额和总赔偿限额。

5 责任认定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难点

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民办幼儿园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调查发现,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有28.2%的幼儿园因过失而承担责任,有2.6%的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多达69.2%的幼儿园因不能证明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情况与我国当前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幼儿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先的立法精神有着密切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主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尽管有学者指出,“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会加重学校负担,因为学校想要证明自己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是困难的”。但我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虽然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通过加强幼儿园履行在教育、管理幼儿方面的注意义务,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广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能以此为鉴,将“压力”化作“动力”,对本园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6 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

目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尽管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受到伤害幼儿家长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然而,从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在39所曾经发生过校园伤害事故的民办幼儿园中,有87.2%的幼儿园选择了与受到伤害幼儿家长自行协商解决,另有10.2%的幼儿园在与幼儿家长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向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仅有2.6%的幼儿园因幼儿家长向法院提请诉讼而被动选择了诉讼途径。

与费用大、时间长的法律诉讼途径相比,易操作、效率高的自行协商途径更易受到幼儿园及受到伤害幼儿家长青睐,也更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的节奏。毕竟,对于一所民办幼儿园来说,较高的社会声誉、安全向上的公众形象、良好的家长口碑都是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站稳脚跟的生存之本。这也不难解释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为什么会普遍认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输了官司”,因为在他们看来名誉比经济利益更重要。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建议

如何管理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既发挥民办幼儿园在满足人们多元化入托需求方面的作用,保持办园活力,又规范办学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能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全球儿童安全组织(Safe Kids Worldwide)所指出的,解决儿童意外伤害问题并没有单一有效的方法,对成人及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完善儿童安全方面的制度等都是作为教育者的我们应该为之努力的。

1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力不从心”“无所适从”“说不清”成了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心情的写照。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通过统一培训、网络学习平台、自主学习、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自身对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就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而言,我们特别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在我国现行的校园安全法规体系中,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它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归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司法实务的主要审判依据。

2 加强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

管理培训专家史蒂芬・帕里那(Steve Pavlina)曾指出,自律是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动力,离开了自律,目标便很难达成。在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常态的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幼儿园的自律就成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教育实践中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民办幼儿园未能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园”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加强自律及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通过安全制度自检、安全工作自评、安全隐患自纠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工作。

3 抓紧制定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

要将“依法治教”的思想落实在幼儿园日常的安全管理上,广大民办幼儿园不仅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更要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时,也可建立与之配套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形成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4 加强园内保教人员的安全专题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专题培训在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保教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化“被动”为“主动”,自主地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另外,园方在安全专题培训中要加入有关卫生保健及急救处理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学习、经验分享等学习方式来提高保教人员在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保证幼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第一时间里能得到正确救治并有效控制住伤情,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5 进一步完善园内的保险保障制度,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

校园安全条例范文6

一、乙方要对本校及各人分工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确保校园内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教师和各年级任教的教师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乙方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贯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和条例列入教育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按“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跟班、谁负责”的原则,层级落实校园内安全工作责任人,明确安全工作职责要求,并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乙方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学校班级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健全班级安全工作档案制度,对威胁师生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并及时报告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小组,由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工作评估。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要迅速落实,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防止事故发生。同时,遇重大事故隐患要作出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确保安全。

四、乙方要加强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工作氛围。

五、乙方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处理,对违反制度、玩忽职守的责任人和当事人,视其情节予以追究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乙方应按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的要求和值日的制度严格执行,如值日当天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原则上先由当天值日的教师处理解决,再报告班主任或学校领导解决,如隐瞒不报或明知不及时处理的,按玩忽职守追究当日值日教师的责任。

七、甲方根据签订的安全工作责任书和有关内容制定考核方案,对乙方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验收,以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抵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河头镇湾边小学(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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