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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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

法律服务所范文1

根据上级安排,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关于六盘水市司法局开展的《六盘水司发【2016】125号》关于2016年全市基础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文件精神的自查情况:

一、服务所现有执业人员13人,其中专职人员8人、兼职人员5人。

二、经过自查,没有发现违反(司法部第59号令)第四十二条、(司法部60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对案件的收费管理、案件分配、财务管理、卷宗装订等方面也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制度。

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要求,坚决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执行。

法律服务所范文2

甲方因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 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范围:

(1)对甲方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及商务信函等;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人,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6)处理企业内部劳动纠纷,为甲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法:

(1)采取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

(2)列席甲方相关法律事务会议,并就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3)草拟、审核、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4)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有关审核、论证、谈判、签约等工作;

(5)根据甲方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及律师建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6)为甲方各类合同的签订及有关活动提供律师见证;

(7)根据甲方的授权,以律师身份参与调解、仲裁、诉讼及其它重大法律事务等活动,收费方式参照“费用及支付方式”第(2)条。

(8)甲方要求的其他有效工作方式。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经甲方同意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律师费人民币________。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完税发票后,甲方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2)参与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参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六、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七、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八、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约定为准。

九、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安排。

十、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即停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十二、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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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十四、争议解决的方式

(1)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甲方应先向乙方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投诉,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双方同意,就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 年。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律服务所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固本强基维稳工程和“帮千企走千村(社区)访万户,服务‘三保’任务”主题实践活动,抓基层,打基础,建队伍,强机制,严防控。以推动司法行政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着力点,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切入点,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充分调动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两个积极性,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合力,筑牢维稳工作“第一道防线”,努力为构建平安和谐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活动内容

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明确职责,协调发展,广泛参与,实现共赢”为总体工作思路。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平安和谐共建”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努力做到:

1、发挥好兼职调解员的作用,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任镇(街道)调解中心的兼职调解员,积极主动的参与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依据,按照调解优先、能调则调、案结事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适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发挥好法律顾问的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经济洽谈等活动,按照相关法律依据,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协助草拟、审查经济合同等相关法律事务。

3、发挥好法制宣传员的作用,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以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重点,为村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教育,定期为村民代表上法制课,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帮助村(社区)两委班子及时解决法律难题,切实做到为农民群众和新农村建设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司法所在“平安和谐共建”活动中要依法履行好司法行政职能努力做到:

1、围绕中心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司法所应在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和小城镇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招商引资工作等方面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加强沟通,传递信息,增强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的针对性。

2、协调各方关系,谋求共同发展。司法所要积极协调法律服务所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各企事业单位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帮助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关系;主动在驻地企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之间穿针引线,协助基层法律服务所挖掘潜在案源,拓展业务,扩大社会影响力,全力实现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

(三)加强队伍建设。共建双方要把这次活动作为提高素质、锻炼队伍的一次重要机会,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心系基层、热情服务、精通业务、形象良好”的基层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共建单位在共建的基础上,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平安和谐共建”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方法步骤

共建活动的范围是13个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和9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活动分两批进行。活动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3年5月底前,全面启动“平安和谐共建”活动。重点抓好对工作的安排部署,宣传发动,方案制定,目标分解,责任落实等工作。

1、司法所对本地区基本情况进行调研评述,包括人口数量、村(社区)数量、驻地企业数量和规模、主要矛盾纠纷数量和类型、经济状况等。区局将对活动镇(街道)的基本情况向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公布。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熟悉各镇(街道)基本情况后,针对有服务意向的镇(街道)制定本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向区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将作为今后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质量的考核依据,并且纳入年底工作考核。

3、区局将对镇(街道)基本情况和各基层法律服务的申请书进行客观细致的分析和评判,结合实际情况,择优分配共建单位。

第二阶段:2013年6月份,全面实施“平安和谐共建”活动。本着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通过召开会议,签订协议等形式使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服务所结成共建对子。

第三阶段:2013年12月底前,搞好总结、考核、表彰。对共建效果好,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

法律服务所范文4

    国外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已有100多年历史,在传统业务方面已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一些新领域的业务发展迅猛,其中法律服务业务占有很大比重,如普华水道国际会计公司在西班牙成立了律师事务所,并与当地两家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合并,正在筹划建设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计划5年内建立拥有10亿美元、3000名律师的全球第五大律师事务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只有20年历史,截止1998年全国共604家会计师事务所,很多事务所规模小,其他专业人才缺乏,普遍没有系统开展法律服务业务,我国不久将加入世贸组织,正在起动中西部大开发,改革开放将进一步深化,我国必将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是很有前景的。 

    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性质及特点 

    1、专业性和综合性。受国家对跨行业经营的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大程度上被局限于自身专业范围内。综合性与专业性并不矛盾,专业性指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针对自身专业方面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到每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法,又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运用相关法律及方法。 

    专业性表现为:一是结合传统业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开展自己专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或培训。三是结合专业理论和实践,通过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为企业设计合法的内部管理制度。综合性表现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应用相关的法律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方案。二是按整改方案并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整改。 

    2、技术性和可操作性。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具备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工作经验,这就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法律业务也如此。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性表现为: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掌握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的技术。二是要求其精通相关法律,并能熟练运用。可操作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其工作人员容易操作。二是客户采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后,能很自如地进行整改和执行。 

    3、咨询性和服务性。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业务很多是咨询服务业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专门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业务。(2)客户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常常向会计师事务所咨询。(3)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经办业务时,常常出于为客户服务的目的而指出其违法行为。(4)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还能发展到为公共事业服务。如日本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省、厅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的审计委员会等。我国政府应借鉴日本的经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立的社会组织,为国家的立法提出建议,在执法和司法中提供法律服务;政府可大胆利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某些政府审计,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及其他专项审计,或接受法律方面的咨询。 

    4、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如审计、评估等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并在报告中对其合法性发表意见。自愿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是社会专业组织,出于职业道德以及为与客户保持长期业务关系等原因,自愿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服务。二是客户在某些专项法律咨询业务中具有委托的自愿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接受委托的自愿性。 

    5、效益性和社会性。效益性表现为: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专项法律服务委托时,要衡量其风险、业务量和效益。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一般业务时,额外进行的法律服务,要考虑时间性和效益性。社会性表现为:会计师事务所为树立良好形象,常参与社会的一些法律援助活动,这表现出一定的社会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的界定和发展方向的定位 

    从广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分为综合法律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从狭义上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就是专项法律服务。要界定清楚其法律服务业务的范围和发展方向定位,应处理好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并要认清与其他方面的关系。 

    1、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其咨询服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是随着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而发展的。从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看,其法律服务业务迅速增长是由其咨询服务业务带动的。如德勤会计公司1998财政年度业务收入90亿美元,其中,咨询收入达32.4亿美元。随着咨询业的发展,德勤也开始大举进军律师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业务包括:管理咨询服务、税务咨询服务、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法律业务咨询服务等。会计师事务所要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发展全面的咨询服务业务,这样才能培养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知识的人才,并能获得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践信息。另一方面,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也促使其咨询服务业务的发展。 

    2、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定位。几乎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以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具体开展何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业务应分析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一般情况下,小所只能开展一些日常小型法律服务业务或结合其他业务开展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大所聚集了各种类型人才,既可以开展小所进行的业务,也能开展诸如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法律咨询服务,上市公司经营战略、改造战略等法律咨询服务,接受政府委托的一些大型法律服务活动等。当然,这种划分只是相对的,有时小所也有知识全面的人才或聘请社会专业人士参与。

    3、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法律服务业务应分阶段进行。从全国分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其法律服务业务仅处于起步阶段,但我们应以高起点发展,并规划好各阶段的发展蓝图,实现高起点、分阶段发展。从各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执业水平不高,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真分析自己的如资产、客户、内部管理、经验积累、市场前景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后,定位自己近期、中期、远期的法律服务范围和方向。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关系。从以上论述看到,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能够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并最终影响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市场状况和前景。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业务时,应关注委托方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并为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积累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若对一个单位既提供法律服务,又开展其他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参照各种业务的信息,并相互映证。 

    5、正确认识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关系。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是有差别的。在多数国家都有行业竞争禁止的规定。国际律师协会已号召各国立法机构阻止会计公司向其所审计的公司提供其他服务;二者传统主业也是不同的。尽管很多国际会计公司已经与律师合作开展业务,但各自的业务还是径渭分明的。一些国际会计公司也通过其法律服务公司直接提供一些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内的法律业务,这些法律服务公司已具备了律师事务所的很多特征,或者就是独资或合资的律师事务所,其提供的这些法律服务已不是完全意义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 

    当前二者法律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律师事务所开展的一些主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还不予获准经办,如律师事务所能直接参与法律诉讼程序,经办刑事、行政、民事等各领域的业务;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其业务范围的法律咨询和服务。 

    尽管当前二者法律服务在很多方面还不能统一,但笔者认为:二者的法律服务是相互联系的,从长远看,二者在法律服务的很多领域将出现统一的趋势与更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会计师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济案件证据鉴定;律师派出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律师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相互获取对方占有的客户资料;相互聘请对方工作人员参与自己的工作;签订协议,进行某些业务领域的长期合作;合资创办法律服务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二者均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尽管二者所坚持的执业原则不尽相同,但只要两个行业的自律性管理、执业水平和国家法制高度发达时,可以选择执业水平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相互出资持股,但相互出资组建的事务所必须有一方绝对控股,并按控股方业务性质进行注册,只能按所注册业务性质和范围开展业务和纳入一个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律师协会)管理,否则将出现两个行业之间的混乱。从长期发展来看二者甚至可以共享客户资源和利润分成。 

    三、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对策 

    1、转换机制,改变观念。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这对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出挑战,要求有更大的发展,要不断开拓市场。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际情况看,法律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潜力巨大的市场。会计师事务所应以此为契机,勇于转换自身机制,抢占这方面更大的市场。在很多人的观念中,注册会计师就是审计,我们应放眼世界与未来,转变传统观念,站在更高的高度去开拓业务。 

法律服务所范文5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法科生培养模式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一 立足浙江省分析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现状

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及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经过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努力,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已在框架初具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及时地得到法律帮助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除了政府方面的努力,还有很多民间团体、机构也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当中来。这些民间组织中,律师和高校在校法学生是两支最为重要的力量。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整体上呈被动状态,存在参与面不够宽,参与形式较单一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少引导和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层次难以提高、范围也难以扩大,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首先,整体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律师脱离国家公职的制度改革试点至世纪90年代《律师法》出台确立了律师非国家公职人员的性质以来,律师行业真正实现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时间尚不足十年。自脱离国家事业编制以来,在市场竞争压力之下,律师行业的大部分精力倾向于创收盈利,基层法律服务多局限于《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要求。虽如今已有很多同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但尚不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从目前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形式、途径来看,现阶段,律师主要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司法局行政部门组织法律咨询等形式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多呈现被动参与的状态;即使是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动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行动当中,也基本表现为利用自己单独的力量来参与,因而在基层法律服务中,往往呈现行为的短期性、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社会影响的局限性特征。即使个别律师事务所坚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也感受到人员不足的巨大压力,在现实中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2.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高效地公益法律服务的限制因素

一个有着长远发展预期的律师事务所,一个有着长远事业预期的律师,多会有拿出部分精力做一些基层事务的想法和做法,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把基层法律服务做成一个品牌、一个事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限制因素:

第一,经济方面的压力。参与基层法律服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经济上自收自支,受案源、办公成本、税费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有很大的经济压力,这就很难再拿出资金来支持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即使有心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也只能在小范围、小规模、一定时期或短期内提供一些法律服务,难以从长远来筹划、发展基层法律服务。这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成立时间较短,经济基础尚小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刚执业不久,缺乏经济基础的年轻律师。

第二,时间和精力方面的压力。由于经济上的压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须首先致力于案源的开拓和案件的办理,律师事务所很难拿出资金来专门支持一部分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人手不足,缺少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多表现为案源压力,自己都难以生存,何谈公益,其实质仍为经济压力。

3.法学生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现状

法学生,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生,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有“以我所学、回报社会”的愿望。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他们已经在校内自发地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而且产生了不错的效果。但是,以往法学生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尚缺乏有实务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弊端主要有二:一是由于缺乏有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往往公益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服务的形式也仅限于咨询,层次较低。二是由于缺少有实务经验者的指导,法学生难以从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中学习到必要的实务经验,只能不断地重复简单的服务项目。

二 探索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考虑上述情况,本项目试着探索一种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以通过整合、优化律师和法学生双方的优势,共同为提供更好的基层法律服务而努力。律师引导在校法学生来从事这项事业,一方面,能扩大公益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使志愿者在公益中加速成长,这就为更深入的公益服务积蓄了力量,形成良性循环,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新型基层法律服务模式集合了律师和高校的力量,通过在各个社区设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律师和学生轮班作为服务人员,为社区人民进行法律咨询。同时许多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服务站的服务而得到调节。这一方面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另一方面,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节省了司法资

* 本文系“2011年浙江省大学生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编号:2011R403002)研究成果

源,同时使人们在此过程中受到教益,让群众信仰法律信仰维权。

三 新型基层法律新模式的特点

法律服务所范文6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资格。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乡镇(街道)提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拟任人选,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考核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委任或聘任;经审查考核不符合主任任职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建议其重新推荐或提名。经重新推荐或提名的主任拟任人选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所在地司法所所长主任职务或直接任命适合人选担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未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任或聘任,任何人均不得履行主任职务。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并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并报司法所备案。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码;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4、聘用期内解除双方聘用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财会、行政等辅助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并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管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聘用。行政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所执业人员总数的20%。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私自默许或容留非本所工作人员在所内办公、接待场所以任何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咨询及与基层法律服务有关的活动,也不得为其从事的其他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司法所,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使用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立即责成基层法律服务所停业整顿并追究法律服务所和主任的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办公或接待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张挂“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许可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监督台”以及办理基层法律服务的有关流程和制度。未按规定张挂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司法所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未按期限整改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责成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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