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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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业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票据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我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时,以其收到的有效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票据正本作为出质的权利凭证所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行保持有良好的借贷关系,资信好,经济实力强;

(二)对外履约信誉良好,制单质量高,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出口任务;

(三)同意在我行指定的行开立共管账户或托管账户,并办理出口项目项下的结算业务。

第五条  据以申请贷款的票据:(一)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资信良好的境外银行开立或经境内银行转开的票据;(二)或是经保险部门承保的、可作为对外债权凭证的票据。

第六条  在贷款金额和期限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的前提下,我行不接受分批开立的信用证作权利凭证。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金额

第七条  通过票据质押所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出口项目项下的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贷款期限计算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票据项下款项收妥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票据有效期届满后的30天。

第九条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出口成本总额减去定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之和。人民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票据金额等值人民币的85%,外汇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用汇总额。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申请人除提交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必备的材料外,还应另行提交:

(一)境外银行开立的不可撤消的有效信用证正本;

(二)或银行保函;

(三)或交单后申请人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

(一)信贷部门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

(二)与行国际贸易结算部门一起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条款的可操作性进行严格审查;

(三)对远期票据质押贷款,凡国别风险大、银行实力弱的,应要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保险权益转让我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和发放。

票据质押贷款的审批和发放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与我行签订质押协议后方能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质押贷款的管理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卖方信贷贷后管理试行办法》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在我行指定的行开立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票据质押贷款项下的人民币和外汇结算业务,均应在上述账户中办理。

第十六条  作为权利凭证的信用证正本,交行保管;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交我行保管。

第十七条  在收汇后,可不受贷款本金是否到期的限制,行应配合我行主动从结汇的金额中扣收或结入借款人在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内任何资金的使用都须经我行的批准。

第十八条  票据质押贷款的展期、逾期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和贷款逾期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挪用票据质押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2

发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任务,形成思想共识。

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在推进纳税评估,加强税源监控的过程中,一方面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另一方面切实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一机多票)的管理制度,同时采取积极谨慎的态度,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普通发票)票种,实施集中统一印制,逐步加强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促进了征管基础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离形势任务提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区域发展差异的问题。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领会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警惕思想误区,克服“两重两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视普通发票管理;重视查处结果,轻视管理过程)的片面和糊涂认识,确立“发票管理无小事”的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继续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争取在2010年前实现“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辩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新模式,建立发票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发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巩固集中印制成果,提高防伪科技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057号)和省局《关于印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15号)精神,继续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一方面,通过召开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现场会,提升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各市局票证管理部门要在年底以前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对没有达到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要求的企业,坚决取消其发票印制资格,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将根据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情况通报各地。

(二)努力提高普通发票印刷的防伪科技水平。除巩固和完善我省集中印制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之外,对各地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推荐使用茂名市国税局的地区性公众防伪措施(无色光变隐形防伪技术标识),从而方便社会公众对各地冠名发票的查询辨伪,提高税务部门发票鉴定效率和减轻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压力。

(三)加强对冠名发票印制的行政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普通发票行政审批要求,结合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4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43号)、《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169号)精神,做好冠名发票的印制工作,并要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机具(即计算机开票软件,下同)开具冠名发票,以配合国税部门落实发票管理新模式。

三、积极稳妥地推广税控机具开票。

(一)省局决定从*年11月1日起除报刊杂志订购业务等特殊行业外,一律停止受理纳税人有关申请印制手工版冠名发票的行政审批。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企业(除报刊杂志等特殊行业外)在使用机具开票的前提下,其印制数量可控制在1年的使用期限内。纳税人原已申请印制的手工版冠名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09年12月31日止。

(二)继续做好有关普通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工作。为落实《关于<*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粤国税发〔*〕193号)第一条关于“取消《*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的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的规定,具体明确从即日起停印万元版版面发票,千元版版面发票将延长到2009年6月份之后停印。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工作和印制计划。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面启用电脑版《*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千元限额版、万元限额版,十万元限额版等三种版式),同时,为降低印刷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决定取消上述三种版式原有的的第四联发票(自定用途联),保持原有的三联发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收款方记帐联)。具体票样见《关于*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简并和换版的通知》(粤国税发〔*〕193号)的附件发票票样。

(四)积极、稳妥开展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工作。以中石化*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为契机,在中山市国税局率先启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之后,省局将尽快完善我省推广税控收款机工作的实施方案,分期、分批、分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各地征管部门要会同信息、票证管理等部门认真负责组织好试点推广工作。

(五)在停止受理纳税人有关申请印制手工版冠名发票的行政审批后,针对一些纳税人使用不符合省局规定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又不能自行开发相关软件的问题,各地应向纳税人推荐使用(税眼)防伪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简称“税眼”系统)。

(六)各地要按照规定在发票验旧核销环节对纳税人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进行采集,为逐步实现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票表比对、以票控税奠定基础。

四、积极创新发票管理机制,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各项制度。

(一)为确保普通发票各环节管理措施规范化、制度化,省局将制定《*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主要是针对票种核定、发票核销、发票发售等重点环节进行规范管理,实施“对使用机具开票且守法经营的纳税人放宽发票使用量的限制,对手工版发票、免税或可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从严管理”的要求。

(二)完善《*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简化代开发票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加大对代开发票金额较大、开票次数较多的纳税人的监管力度。

(三)修订完善《*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提高发票鉴定工作质量。

五、完善我省普通发票辨伪查询系统。

省局将进一步完善国税网站发票管理系统的“发票查验”功能,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发票的信息服务平台。在大量采集开票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结合在CTAIS2.0收集的普通发票丢失、被盗、作废、非正常户流失的发票以及发票的销售日期、验旧日期等信息,使查询系统满足社会公众辩伪查询有关“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名称”、“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内容的要求。各地要认真做好“机具开票”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积极推广应用普通发票稽核管理系统。

六、抓好机构设置,充分发挥票证中心的职能作用。

各地要按照省局《关于重新明确票证中心工作职责的通知》(粤国税发〔*〕46号)精神,抓好票证中心的机构设置,加强领导,进一步理顺票证中心与征管、稽查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与沟通,把熟悉发票业务、工作责任心强的领导和骨干充实到票证管理部门,得以充分发挥票证中心的职能的作用。

七、打防结合,巩固发票专项整治的成果。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4

一、2009年1至6月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

(一)委托协查情况。

2009年上半年,全市无委托协查发起情况。

(二)受托协查情况。

1至6月,全市3.1版协查系统共接收受托协查1户次,涉及发票1份,金额4914.53元,税额835.47元,属内部生成有疑问的受托协查,累计回复发票1份,在回复发票中,结果认定为“正常”的1份。累计回复率和累计按期回复率均为100%。

二、协查情况分析

(一)对委托协查的情况分析。

2009年上半年,我市无委托协查发出。

(二)对受托协查的情况分析。

1至6月,全市3.1版协查系统共接收受托协查1户次,其具体情况是:

2009年1月14日,市局3.1版协查系统收到昆明市官渡区国税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一起,涉及发票一份,金额4914.53元,税额835.47元,同时要求核实销方开具的其他00146086、00146087、00146102三份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购方是否收到货物,受托方企业涉及我市的“云南省澜沧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及时按要求进行了协查,根据检查人员提交的协查情况和结果,我局于2009年2月4日进行了回复,四级协查结果分别为“企业正常”、“有该发票”、“已申报抵扣”、“正常”,货物运输情况为:“货到购方且起运地为销方所在地”,货款结算情况为“现金付款”,并及时向委托方税务机关邮寄了相关纸制材料。

三、对协查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发现案源线索,及时总结发现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

2009年上半年,通过对全市协查系统的协查数据和结果进行分析,未发现案源线索,故无此项情况分析。在受托的纸质协查中,通过核查,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大头小尾开具普通发票进行偷税、抽芯倒卖空白发票联的违法行为。尤其今年上半年在公安、国税部门4月30日组织的打击贩卖发票的专项行动中,成功捣毁了一起特大贩卖发票的团伙,目前已抓获骗购、倒卖发票的犯罪嫌疑人13人,累计查获万元版《云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存根联22475份,尚未贩卖的抽芯空白发票联7659份,(含其他地州市发票存根联550份,抽心空白发票联300份),并查获《云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假发票21份是。其违法手段主要是利用假身份证、借用他人身份证等资料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套购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后将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联单独撕下到外地倒卖,目前已收到被犯罪嫌疑人倒卖到文山、昭通等地州发来的6份发票的协查函,通过核查,都是单联填开,且发票联与存根联金额相差巨大,后续还会有更多流失、倒卖出去发票的协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断续坚持“受托协查地也是案发地”的工作思路,认真做好受托协查取证工作,拓展案源,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提高协查工作质量。同时通过此案的查处,我们要求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结合综合征管软件及监控分析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及分析纳税人异常情况,总结经验,完善日常发票管理机制和征管措施,堵塞税收漏洞,充分发挥好稽查以查促管作用。

四、对监控数据中发现的异常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上半年我局通过对协查数据的日常监控,未发现异常信息。

五、对协查发现线索转入稽查程序查处的稽查案件情况。

2009年上半年我市有1件纸质协查转入稽查程序查处的稽查案件。2009年2月23日,我局收到云南省镇沅县局发来的纸质协查,要求协查我市隆阳区所辖纳税人云南馨德咖啡公司与镇沅县咖啡公司开具《云南省农产品销售发票》业务的真实性,通过我局检查人员协查取证,结合对该纳税人经营情况、税负等原因分析,转入稽查程序进行专案稽查,目前正在稽查实施中。

六、第三类案件情况。

2009年一至六月,全市无接收和查处第三类的案件。在今后工作中,我市将按规定要求认真地做好此类案件的接收、登记和查处工作,并及时按月填报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七、案件纸质协查情况。

2009年1—6月份,全市发出纸质委托协查2起,涉及××普通发票3份,通过对方税务机关取证,回复结果为两份发票联与存根联、记帐联金额填写不一致,一份发票联金额为600.00元(存根联为200.00),另一份发票金额联为400.00元(存根联为200.00元),第三份发票回复为客户单位无此笔业务,即无法找到购货单位,证实了企业员工开具抽芯发票的行为,两份发票企业在帐上已反映销售额为400.00元(含税),隐匿销售收入1000.00元(含税),补税145.30元。对其普通发票上、下联金额、客户名称等内容没有一次填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处罚款金额1000元。

1—6月份共收到纸质协查函件8件,8件均为委托方要求提供纸质证据材料,收到协查后,我局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帮助委托方取证相关业务往来资料,并及时给予了回复。

八、对协查系统税务处理结果中查补税款的情况分析。

2009年上半年,全市3.1版协查系统录入无查补税款,原因是2009年1月14日所收到昆明市官渡区国税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一起,涉及发票一份,金额4914.53元,税额835.47元,通过检查人员核查,四级协查结果分别为“企业正常”、“有该发票”、“已申报抵扣”、“正常”。通过纸质协查取证后查补税款145.30元,罚款1000元。

九、对协查系统软件功能、业务需求、节点变更、网络及设备运行等情况的监控分析及意见和建议。

(一)协查系统软件和网络运行等方面的情况分析。

2009年上半年我市协查系统无节点增减和变更情况,各节点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二)协查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

1、协查工作质量不高,协查岗位的操作人员发生变动,对新的操作业务不十分熟悉,加之各级对协查工作要求提的过高、过严,使协查人员敬而远之,生怕出差错,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协查工作的开展。建议对于协查岗位人员调岗的,新上岗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由原协查人员带到熟悉业务为至。

2、当前协查系统使用率低,从我市各县区上半年可以看出,全市仅有一起受托协查,没有发出一起委托协查,而纸质协查相对较多,原因一是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模式采用闭环式管理,有效堵住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另一个原因是协查系统考核点多,要求严,出现问题就要全省通报,层层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导致有的单位不敢轻易发起协查工作。

3、建议省局加强对各单位业务指导,举办协查业务培训,定期召开全省各地协查经验交流会,有条件时组织各地协查人员到协查工作做的比较好的单位学习考察,借鉴别人的好经验、好做法。

4、建议省局继续将总局协查通报中协查工作突出省市撰写的协查分析报告下发,以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协查工作水平。

5、建立协查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协查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要建立健全协查网络,在日常协查中加强与地税、公安经侦、检察院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与他们密切协作,通报案情,实行信息共享,不定期召开各类联席会议,研究协查方法和对策,探索税务协查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协查质量。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集约化车辆 运营管理 成本费用财务管控 创新管理模式

自营车辆在我国的车辆运输和客运业务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发展地位,而集约化的车辆运营管理是车辆运营发展的新模式。对运营车辆根据运营方式、车辆类型以及运营线路等进行统一的集约化管理,可以大幅度的增强车辆运营管理的效果,提高车辆的运营效益,防治运营乱象的发生。从车辆购置和车辆运营登记开始入手,对运营车辆进行统一申请、登记,经过集约运营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核,给运营车辆进行建档和运营安排;在日常的车辆运营活动中,对运营业务范围和运营线路进行统一安排,制定相应的车辆运营管理和车辆维护机制,对于运营业务收入和车辆日常消耗保养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是保障集约化车辆运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集约化的车辆运营管理中,车辆的运营成本费用是运营开销中的主要开支,而在目前的集约化运营管理中,传统的财务管理手段主要是采用发票式的管理模式,对于车辆运营的成本支出进行一对一的发票收录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运营成本管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但是也给集约化的运营财务管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发票来源不一、发票开具不规范以及发票业务指向不明确等等问题都开始突显,因此,亟需要在集约化的运营管理中引入财务管控的管理手段,利用信息化的财务管理模式,实现运营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财务管理,提高集约化运营管理的财务管理的整体能力。

一、集约化车辆运营的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

针对车辆运营活动中的成本费用管理,我国的交通部门颁布实施了《汽车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办法和制定的出台,基本上明确了在车辆运营活动的主要成本类型以及各项成本费用的具体数额计算方法。成本从本质上来说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做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交通运输企业主要从事的是运输、货物装卸以及客运服务,这其中的运营生产费用,构成了车辆运营的成本,具体来说可以包含以下几种:1、汽车运输成本、汽车装卸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2、汽车运输的道路建设成本支出和其他业务成本;3、汽车运输的货物存放成本;4、汽车运输的车辆维护成本、人员开销成本以及车辆营运的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支出等。可以看到车辆营运活动中的成本费用支出门类众多,而且涉及到的车辆营运的流程也是十分的复杂,因此,在实际的车辆营运成本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中,往往将成本划分为两大类:即营运成本和期间成本。运输、装卸、堆存等等主营业务的成本按营运成本计算,期间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集约化车辆运营的成本财务管理现状

当前的集约化车辆营运成本财务管理中,主要使用的是营运成本管理来替代原有的完全成本管理,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车辆营运企业为组织营运生产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再分配计入有关业务成本,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新设立了财务费用,核算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车辆营运企业没有产品形成,因此,在实际的财务管理中是没有销售成本支出的。在实际的营运财务管理中,营运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营运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奖金发放,季节性的营运维修,营运差旅费,职工福利发放,营运事故赔偿,营运场地租赁支出,构成了车辆营运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可以清晰的看到在集约化车辆营运的财务管理中,尚缺乏专业的财务管控管理,对于营运企业的现金流和财务信息缺乏核心控制;在实际的营运管理中没有进行营运运算分析和营运风险评估;财务管理工作也欠缺专业的监督和审计环节,因此,在集约化的车辆营运管理中,尝试加入财务管控的财务管理手段,将为车辆集约化营运成本的财务控制提供新的思路和管理策略。

三、集约化车辆营运成本费用财务管控的创新策略

财务管控就是要对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系列流程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相应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控制,使得企业经营达到价值和利益的最大化。对集约化的车辆营运成本费用的财务管控创新发展主要集中在两部分进行:即财务管理创新和管理理念创新,基于集约化的车辆运营的主要特点,有针对性的在营运企业内部建立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和自动办公系统三个财务管控部分,这三个管理系统涵盖了车辆营运财务管理中的各个方面,能够比较直观的反映出车辆营运企业的财务管控的创新发展成果。

(一)构建统一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在传统的会计信息系统应用模式下,车辆营运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政策往往难以统一,基础数据也是不怎么规范,车辆营运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往往难以得到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因此,也就无法直观的对车辆营运中的成本费用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工作。所以,在车辆营运企业内部,构建统一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是财务管控的基本要求。重点来说有以下几个工作内容:1、建立统一的财务核算会计平台,在车辆营运财务管理中,车辆采购费用、车辆维护保养费用、运输管理费用、货物装卸堆存费用、车辆保险费用、燃油费用等等构成了车辆营运费用的主要部分,应该针对这些费用种类,从费用许用金额、到费用报销流程,从资金立项到会计入账总账,在会计核算平台上进行集中核算处理,对每一个业务模块的费用支出进行阶段性汇总。2、规范核算的基础信息,当前的车辆营运企业的财务会计入账主要是基于营运费用支出时所开具的发票进行会计入账,而所开具的发票从种类到数额、再到有效时期都参差不齐,无差别的进行会计入账,将会给后续的会计核算增加巨大的工作量,因此,应该根据成本支出、运输支出、维护保养指出、薪资报酬支出等等业务类型,建立相应的财务报账流程,规范报账的金额以及有效时间,保证会计核算的高效性和可回溯性。3、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针对集约化车辆营运的业务特点,出台相应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条例,明确财务管理的规范流程,提高车辆营运的整体经济效益,对营运工作人员提出自我调节、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管理策略,贯彻和执行营运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构建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

1、通过优化车辆营运企业的资金配置, 对于营运业务中的优势项目和潜力项目,要进行重点的资金扶持。优先给这类业务项目提供新型车型、优先进行燃油配给,根据具体的营运线路,配备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从备用车辆和备用燃料的储备规模到备用管理资金的规模上给与支持。依托于营运企业的发展规划,构建以重点项目为主导的发展主线。

2、明确车辆营运活动中的盈亏现状, 对于盈利部门,要鼓励盈利部门进行经验总结,汇总管理条例,打造营运管理的特色品牌。对于亏损部门,要求找出原因所在,在当前的许多营运企业中,存在着营运车辆老化失修、营运线路车辆配置数量不合理、燃油配给缺乏规划、营运没有严格按照时间安排执行、财务管理混乱、保险上保续保不明确以及偷工减料的现象等,针对具体亏损原因,要求部门本身出具详细的亏损说明,企业管理层通过讨论,给与处罚和扶持措施。

(三)构建统一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和财务报表体系

集约化的车辆营运管理是一项长期的、阶段性的发展规划,需要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调研活动,进而制定出财务预算管理方案,预算方案涉及营运业务的全部流程,预算指标的制定自上而下逐级下达,指标编制自下而上逐级汇总。营运预算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是营运车辆的新购和报销安排,根据上年度的营运业绩情况,明确各线路、各具体业务的车辆配置是否需要增减,再拟定具体的采购和报销方案;燃油配送情况,综合考虑燃油价格波动情况以及各个业务路线的营运峰谷时间分布情况,建立多个燃油配送站,分部门进行燃油定额配送;对财务预算上,应该判断下年度的营运行情走向,适时建立财务准备金储备,以便于应对突况。营运财务报表应该体现出阶段性的营运管理现状,建立财务报表的日报、周报、月报、季报以及年终总报表制度,报表中要突出业务增长和亏损现状,为后续管理提供实时参考数据。

四、总结

本文着重分析在集约化的车辆营运管理中的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概述了当前集约化的车辆营运管理中的财务管理发展现状,创造性的提出在集约化的车辆营运财务管理中引入财务管控的发展模式,简述了财务管控的主要内容,探索了在集约化的车辆营运中开展财务管控的创新管理模式,为进一步完善集约化的车辆营运财务管理效率提出了新的建设思路。

参考文献:

[1]陈宁白.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与费用[J].讲座.2013(2)

新发票管理办法范文6

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及所属信用社年月日至年月日各项业务状况。

二、检查内容

通过对年度农村信用社经营成果真实性的全面检查,对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及经营效益进行评价。

(一)存款业务检查检查是否有高息吸收存款情况。重点核对支付存款利息所执行利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利息支出或手续费支出中支付高息的问题;是否存在用虚假贷款支付高息的问题;是否存在用其它会计科目新增挂账支付高息。通过检查其存款结构和付息率,参照手续费支出科目和过渡性科目资金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异常,分析是否存在高息吸收存款现象。

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报表、调整科目、假冒贷款和变动现金库存等违规行为虚增虚减存款的问题。重点核对年月和年元月初各存款科目和现金库存的变化情况。年末会计报表各科目与总账是否相符,各科目分户账与总账是否相符,同业往来、社内往来科目内外账是否相符;核对年月下旬存贷款科目总账、科目日结单、会计凭证是否一致,有无将假冒贷款转增存款现象,有无未及时入账的会计凭证,年末库存现金额度是否正常,大额现金有无异常变动。

是否存在在存款科目核算其他项目资金等问题。重点查看各存款科目分户账和会计凭证,是否存在不应在存款科目核算的资金问题。

(二)信贷业务检查贷款业务反映是否真实

(1)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其他科目发放贷款的问题。通过对会计报表、总账有关资金变化情况分析,查阅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重点检查调(拆)出资金、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其他科目发放贷款和账外发放贷款问题。

(2)是否存在为完成存款任务发放假冒贷款或通过贷款科目虚增、虚减存款而调整贷款问题。

(3)是否存在为降低存贷款比或年末为压缩贷款规模人为调整贷款余额或虚假收贷问题。重点检查月末收贷比较集中和额度较大贷款,查清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正常,库存现金有无异常。

贷款发放的合规性

通过对新发放贷款资料、会计凭证和资金去向检查,重点审查年新发放贷款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办理贷款业务,贷款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贷收息或发放假冒贷款用于收息、支付存款高息和盘活资金等;是否存在超权限发放大额贷款(重点是超联社权限发放贷款,要分清是新发放贷款还是借新还旧贷款)、自批自贷、跨县(市、区)发放贷款、贷款主体(或担保主体)不合格、向关系人发放违规贷款、发放虚假担保(抵质押)贷款等问题;尤其是对新发放大额贷款的风险状况要认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预警。违规贷款检查以年末贷款余额为主。在贷款检查中一笔贷款可能有几种违规事实,但在违规贷款统计时,只能按一笔、性质较严重统计,避免重复统计,造成数据的不真实。

年度到期贷款收回情况检查

到期贷款收回是本次检查的重点,重点核实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是否按时收回,有无形成不良,不良率是否超过省联社控制比率。对当年展期贷款要进行严格审查,审核贷款展期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存在为逃避不良贷款考核和监督违规办理展期问题。

检查组进驻现场后,首先要对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台账数据与会计报表,贷款总分、借据核对;无误后,查阅有关资料,统计相关数据。统计数据要与信用社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核对,信用社要签字盖章确认统计数据。

(1)年度到期贷款现金收回,指年度现金收回当年到期所有贷款,包括按期收回、提前收回、逾期后收回及到期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后现金收回部分。到期贷款现金收回统计中,对年以前发放贷款的原始发放时间仅需推到年借新还旧时间即可,不需向前追溯。

(2)年度到期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指所有年度到期,重新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后未能归还的贷款。借新还旧后现金收回贷款按现金收回统计,不再作为借新还旧贷款统计。对年到期多次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只按最后次时间统计;对年到期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后形成不良的作为不良贷款统计。

对年以前发放在年度到期后办理的借新还旧贷款,贷款统计时原始发放时间仅需推到年办理借新还旧时的时间即可,不需向前追溯。对年、年和年新发放到期不能归还办理借新还旧的贷款,要逐笔进行清查。主要检查贷款是否符合借新还旧条件,有无以贷收息,是否多次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后贷款收息状况等;对截至年末欠息个月以上的贷款要计算欠息金额。

(3)年度新增不良贷款,指截至年月日所有年度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当年到期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后形成的不良贷款。对新增不良贷款要分析形成原因,检查是否落实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

对年以前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统计时原始发放时间仅需推到年办理借新还旧手续时的时间即可,不需向前追溯。对年、年和年度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要逐笔落实情况,查明形成不良贷款的真实原因,准确界定责任,责任人按原始发放贷款的经办责任人、审批责任人认定。对年末新增不良贷款截至检查日已收回贷款笔数、金额,在稽核事实确认书和稽核报告中要分时段予以说明。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检查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是否符合《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指引》(农信贷〔〕号)要求,是否存在签发无真实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是否按规定比例交足承兑保证金,敞口部分是否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足值的抵(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承兑垫款发生,对垫款超过10天以上的出票人,是否存在一年内为其办理承兑业务问题;是否存在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等。

票据贴现业务

重点检查申请贴现人是否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前手之间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附件,是否按规定对票据真实性进行审查和查询;是否存在用贴现资金转作承兑保证金或弥补承兑敞口问题;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在账外核算票据贴现业务及收入等问题。

盘活资金真实性(按贷款五级分类认定)

检查盘活资金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问题。重点检查账面不良贷款下降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收回正常贷款计入不良贷款问题,是否存在硬性调整账务虚假盘活不良贷款问题;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接收抵债资产盘活资金和不符合条件办理借新还旧等问题。

(三)各项收支的检查

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重点检查应收、应付款项、应解汇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社内往来等过渡性科目反映是否真实,查明账面余额形成原因,是否存在新增费用挂账等问题。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利息收入

(1)各项利息收入是否及时计收入账。是否存在以贷收息等虚增利息收入问题;是否存在利息收入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重点核查库存现金,有无借款人付息凭证抵库问题;检查2008年元月份利息收入,是否将上年利息收入计入次年。

(2)有无虚收和跨年度预收利息问题。重点查看利息收入凭证,并进行核对。

(3)应收利息的提取是否正确。重点检查是否正确执行利率政策,按规定期限和利率核算利息,核实是否按规定提取应收利息(对贷款应收利息的检查仅限于不符合规定多计提部分),有无人为多计或少提应收利息而影响利润真实的情况。

(4)应收利息核算期限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计入表外的利息收入计入表内的问题。对新发生的贷款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是否冲减了应收利息收入,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利息支出

(1)是否存在虚列利息支出,在利息支出中列支非利息支出项目等问题。

(2)是否存在支付存款高息的问题;是否存在用往来利息支出或在其他支出中列支高息或费用的问题。

(3)应付利息是否按规定计提,是否存在多提或少提的问题。按照年终会计决算规定,对未达规定比例或提高拨备水平增提的应付利息,属于专项提取。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

(1)是否存在为完成利润指标,虚增虚减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支的问题。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核对会计凭证,核查利息收支是否及时足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核对金融机构往来内外账务是否相符。

(2)是否存在将已发生的支出违规计入“存放系统内款项”、“其它应收款”、“社内往来”等科目挂账的问题。

(3)是否存在隐瞒、截留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虚列金融机构往来支出转移资金的问题。

(4)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中是否存在列支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业务管理费等其他支出项目的问题。

(5)辖内联行往来利息收入及支出、存放系统内款项利息收入与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是否平衡。

营业费用

(1)已列支的营业费用是否真实合规,当年营业费用与上年营业费用增减情况和本年收入增长比例是否一致,费用率是否呈下降趋势;是否存在其他科目列支营业费用的问题。

(2)有无虚列费用等问题,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足额摊销。

(3)工资账户的开支范围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省联社核定的工资计划,是否存在在其他科目账户列支工资(包括各种奖金、津贴)的问题,有无私招乱雇临时工而增大成本费用的问题。

(4)工资性提取是否正确,列支是否超比例,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项目。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计提;劳动保险费中养老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计提;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计提;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及核定的缴费基数计提。

(5)是否存在以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名义搞以修代建问题,大宗修理费列支是否符合省联社下发的财务管理办法。

(6)租赁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以租代购问题。

(7)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并据实列支;是否存在虚列、超支、预提及列支其他支出或在其他科目列支的问题。

(8)专项奖金列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列支问题。

(9)代办手续费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代办手续费大幅度增减的原因,是否存在超支或挪用代办费给职工办福利、移作招待费、支付存款高息和费用等问题。

其他营业收支

(1)各种业务及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手续费收入(含国债手续费),是否全部纳入损益,是否存在截留收入挪作他用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2)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

(3)呆账准备金计提是否按照省联社决算文件规定执行。

营业外收支

营业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账内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投资收益

购买的各种长期有价证券(含国债)是否按季计算应收利息并计入损益。

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多计或少计等问题;是否按规定提取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税金及附加部指引》(农信贷〔〕号);

4.《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指引》(农信贷〔〕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524号);

6.《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农信财〔〕号);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年度经营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农信文〔〕号);

8.《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年度县级联社工资总额核定办法的通知》(农信财〔〕号);

《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下达县级联社拨备计提计划的通知》(农信财〔〕号);

《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农信财〔〕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

六、检查要求

(一)各县级联社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机构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和稽核人员的实际状况,组织好现场检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参与检查的稽核人员在检查中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填写工作底稿和有关记录,实事求是地落实和反映有关问题,稽核检查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由检查人和被检查单位签字,对检查结果负责,尤其是对往来账户的发生额、余额进行细致的核对,并有账户管理人和检查人签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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