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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提高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日常纳税评估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直接管理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改善纳税服务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开展。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业务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明确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日常纳税评估负直接责任,基层税源管理部门的所(分局、科)长对所辖重点税源户的日常纳税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所辖所有管户的纳税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结合管户特点,采取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是: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分析审核——疑点核实处理——立项专业评估。
第二章确定评估对象
第八条日常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九条下列纳税人为日常纳税评估的重点评估对象:
(一)税负异常变化,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预警值的纳税人;
(二)长时间零申报和长期亏损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四)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
(五)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评估的纳税人。
第十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可以通过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筛选提取。
第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税收管理员应当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记录纳税评估对象清单。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纳税评估台账,实施跟踪管理。
第三章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二条案头分析审核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分析,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存在疑点问题的工作过程。案头分析审核是日常纳税评估工作的重点。
第十三条案头分析审核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分析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税款是否按期入库;申请减免缓抵退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发票领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将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的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三)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上期或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发生重大异常变化;
(四)将纳税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考虑相关指标的影响因素,审核申报数据与同行业数据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五)将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审核申报数据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及能耗、物耗情况、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采购销售渠道、产品(商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往来账项变动情况等;
(六)利用外部获取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审核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异常。包括:利用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信息,审核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申报缴纳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利用政府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等的相关信息,审核纳税人相关税种申报缴纳情况是否真实等。
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可以参照专业纳税评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各类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配比分析。
第十五条案头分析审核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是: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税务机关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税收管理员在案头分析审核时,应将分析审核的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做相应的记录。
第十七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案头分析审核,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疑点问题的,应对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疑点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疑点核实处理是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依法进行分类处理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条对经案头分析审核发现的涉税疑点,可按要求采取税务约谈、管户巡查以及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等其他便捷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日常纳税评估中税务约谈的对象是企业的办税人员,税务约谈的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接受税务约谈,或必须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税收管理员可按规定程序进行管户巡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税收管理员应将税务约谈、管户巡查等疑点核实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进行详细记载。如有必要,可以由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疑点核实工作结束后,对纳税人经案头分析审核和核实后的疑点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结果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经案头分析审核和疑点核实后事实清楚的,可参照专业纳税评估的评定结果处理方法和要求,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或责成纳税人自行补正。对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日常评估案件,税收管理员应依据《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的记录起草《纳税评估报告》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第二十六条对发现的疑点问题情况复杂,税收管理员无法进行进一步核实的,应移交纳税评估委员会立项进行专业评估。
第二十七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经日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在税收政策理解、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管理员应当向纳税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要注意做好日常政策宣传与辅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评估资料管理,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上记录的纳税评估信息和《纳税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的内部资料,不得发给纳税人,不作为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资料也不得作为税务稽查案件处理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中,瞒报评估真实结果的,或不移交应移交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 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 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 对象确定
第九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 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
第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可以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为主,并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以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为主。
省局也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确定不同时期的纳税评估重点及评估方法,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具体评估对象。
县(市、区)税源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和本地实际情况,除上级下达的必评任务外,在保证税源管理质量的前提下,可结合工作量和实际税情自行调整并确定当前的重点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十四条 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
第十五条 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 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第四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八条 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
第十九条 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第二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 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四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第七章 评估复核
第三十一条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第三十四条 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3
关键词 税收理论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工作的理论基础为税收不遵从理论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纳税评估理论的基础源于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评判、测量。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叙,税收遵从的理想状态是:按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报告相关涉税信息,及时足额缴纳或代扣代缴税款。对这种理想状态的偏离称为纳税不遵从(Tax Noncompliance)。国外纳税评估正是基于此产生,并且迅速发展,成为一种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
根据纳税人的主观因素可将税收不遵从分为无知性不遵从、情感性不遵从和自私性不遵从。无知性不遵从主要指纳税人对税法、政策、纳税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在纳税事宜上无所适从。情感性不遵从指纳税人认为税负不公、税务机关服务态度不好而对纳税有抵触情绪,主动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不高。自私性不遵从则是纳税人对税法有一定的了解,但主观上存在减轻自身税负动机,认为纳税是对自身利益的损失,所以会利用税制或征管中存在的漏洞,有意偷逃税款。国外税收研究表明,纳税人遵从受利益刺激的影响,不遵从行为及时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对不遵从者的严格处罚都能有效降低不遵从纳税人的比例。若不遵从被发现的可能性较少,则会刺激纳税人不遵从。纳税人遵从实际上就是纳税意识问题。纳税意识并不因法律上明确了纳税人是纳税主体、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职责而提高。纳税意识的提高是建立在对纳税人严密监控和严格处罚基础上的,这就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有效地税收管理。
纳税评估从理论上讲是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评判、测量,是对征管工作的总结,也是涉税信息的深度处理,为进一步的税务稽查和对纳税人辅导提供科学的途径。纳税评估一方面可以针对纳税人自私性不遵从进行评判、测算,并采取各种惩戒方式,最终达到良好的税收遵从状况,另一方面也给了无知性不遵从和情感性不遵从纳税人以善意提醒、纠正错误、学习提高的机会,同时还使纳税人避免承担相当多的成本,如搜集、保存必要资料和收据的精力及时间,约见税务顾问的费用和咨询税务机关的交通费用,因不理解纳税规定而产生的焦虑等等。纳税评估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对税收流失进行控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通过对涉税信息的深度加工、处理,来对纳税不遵从行为进行评判、测量,实现潜在税收与实际税收之间差距的最小化。
二、建立在税收不遵从理论基础上的国外纳税评估工作借鉴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人”性质,纳税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减少税负的行为,造成税收遵从度水平偏低,税款流失严重。纳税不遵从是带有全球性的问题,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起来的税收(不)遵从理论,引发了这些国家从税收制度、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方面进行重大税务改革,其中,各国开展的纳税评估(也有国家称之为税务审计)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管理措施之一。
(一)纳税评估工作具有收集整理信息的功能
纳税评估的目的就是评估纳税人纳税的自觉性、纳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偷漏税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如何才能对纳税人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必须依托强大的信息资源。国外非常重视涉税各方面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依托各方面力量建立了全国联网、和各部门对接的数据库。如新加坡税务机关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调取社会各界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构成评税信息库。包括向银行调取纳税人存款和基础资料,向证券公司调取纳税人股票及股息资料,向房屋土地局调取纳税人购买房产的资料,向车辆管理局调取纳税人购买车辆的资料,向内政部调取纳税人亲属关系的资料,向注册局调取关联公司的资料等。这些情报、信息作为被采集的重要数据,进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构成评税情报库。同时,内部数据库也相当完善,如澳大利亚,内部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前年度的风险评估资料、以前年度对纳税人的审计资料等纳税人情况。所有的内外部信息全部录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以供评估人员调用。
(二)纳税评估工作具有对申报数据进行评判、分析,发现问题的功能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他准确知道自己的收入、成本费用,他知道自己的纳税申报是否准确。在与税务机关的博弈中,每个纳税人都会宣称自己是诚实的纳税人。以往税务机关并不能准确地判断纳税人的类型,而通过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分析系统,就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分析,从中查找出问题。如美国是由西弗吉尼亚州的全国计算中心对申报资料分类,然后通过筛选系统(主要包括判别函数系统、纳税人遵从测试程序、资料完善程序、信息匹配程序、特殊审计程序)去核实纳税人是否正确计算其税款。系统可以根据标准给纳税人打分,分数越高,案件越复杂、收入越高、减项越大、错误越多,被选出来审计的机会也就越大。而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的是人机结合的评估分析。纳税评估首先将纳税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进行分析,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纳情况分析、营业行为分析等,并自动生成评估报告,然后评估人员根据个人分析和经验修正,得出公平、合理、权威的结论。新加坡的评税方法主要采用核对法和财务分析法。核对法是指评税师将每年申报期收集到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来判定纳税人是否存在涉税问题。财务分析法是指评税师根据各行业财务指标的标准值,利用计算机系统找出偏离标准值的纳税人,经评税分析后,通过函调和面谈的方式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纳税评估工作具有服务的功能
国外纳税评估奉行的是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这种不遵从行为也就由无知性不遵从定性为自私性不遵从,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如澳大利亚国税局在评估结果确定后会以面谈、电话或信函方式给纳税人解释申辩的机会,以达到节约征管时间、增加税务执法透明度、改善征纳关系的目的。如果纳税人解释不清或解释不能让评估人员满意,则进入实地审计程序,并将纳税评估结果作为今后税务处理的依据。
三、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的具体建议
(一)不断确立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
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定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和分析,及时发现纳税人少报、瞒报和不报的现象,核实税源基础,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做出综合性评价,它是对纳税人相对全面的各项信息进行提炼、加工、整理和分析,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纳税评估既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整体评价,又是对税收征管质量的总体评价。它既有管理职能,又有监控职能。在实践中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的重要意义在于使相互脱离的税收征管资料与税款征收紧密地联系起来,并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从而使整个税收征管工作形成一个更加完整和牢固的链条。同时,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
(二)注重收集各类信息,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税收信息数据库
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主要为计算评估指标和评估分析提供足够的基础数据支撑。国外的评估之所以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主要都归功于税务部门收集、传送、分析、处理大量的信息。而我们不仅可供采集的外部资源非常少,而且在征管大系统中几乎也没有采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栏中的相关指标等企业财务信息,所以很难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评估工作。实际上,评估工作可以以获取资料为目的,逐步建立各类数据库。
1.要及时保存、整理评估过程中的各类数据
目前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是,好不容易获得的一些数据只在某次评估中用一次,就丢弃了。既不进行数据保存,也不进行数据交流。如开展房地产评估中获得的建委提供的数据、在非学历教育评估中获得的教委提供的数据,我们都未进行数据保存和整理。所以建议今后获得的无论是从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还是从纳税人处收集的资料,都应该进行整理、分析、录入,以备以后随时调取、查阅。
2.要建立内部信息收集机制
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在现有的征管、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要重视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的采集。
3.要加强外部信息采集,建立数据交换和互连互通机制
纳税评估中仅靠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国外信息数据来源渠道广泛,而且信息的获取有法律保障。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这个原则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获取银行、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相关信息。但我们也不能长期处于“等制度、等规定”的被动状态,应主动联系工商、公安、建委等部门,通过科技手段,与这些国家机关建立数据交换和互通互联机制,广泛的采集各方面信息。
(三)结合实际设定行业指标,建立行业模型
在我们目前开展的评估中,没有注重分析同行业与不同行业之间的销售、成本、利润等相互关系,没有考察企业的实际税负,建立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还不完善,导致纳税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应逐步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由专职评估人员,对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能力、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注册类型,逐步丰富完善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对已稽查较彻底、已评估较深入的实例进行一些解剖麻雀式的分析测算,将这些真实的指标录入评估系统,建立模型,并应用到其他同类企业评估。
(四)进一步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纳税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宣传贯彻税收政策的过程,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首先,通过纳税评估,使企业由于过失或政策理解不深等原因造成的大量的一般性违章行为,能够在评估环节得以妥善处理,不至于进入稽查环节加以处罚,这事实上是对广大纳税人合法利益的最大保护,也是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优质的服务。其次,在纳税评估过程中,通过约谈,税务机关还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贴近式的服务。税企双方通过平等地交流,纳税人可以陈述其对有关规定的掌握和理解,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更好地宣传和解释,纠正纳税人政策理解上的一些偏差,从而进一步密切征纳双方的关系。第三,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积极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
纳税评估可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通过对纳税人海量的、全部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审核并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从而筛选出存有疑点的纳税人。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但是,“未经评估不得稽查”的做法值得商榷。所谓“未经评估不得稽查”是指“税务检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制作《纳税评估意见书》,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由于纳税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通过纳税评估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因而规定这样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了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稽查与评估关系的倒置,即由稽查提供案源(稽查名单),评估人员再据此实施评估。由于是被动开展评估,资料数据仅仅是税务系统内部数据,因此评估部门所提供的评估报告质量不高,对稽查工作的贡献率极低。建议一方面通过纳税评估,将发现的有重点问题的纳税户提交给稽查部门;另一方面,不限制稽查部门选案权,其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选案,开展稽查。
参考文献:
[1]周伍阳,杨招军.纳税评估理论溯源及其现状分析.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2]苏强.纳税评估制度国际比较与借鉴.财会月刊(理论).2007.2.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4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采取特定的方法,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评价,并对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工作过程,它是税源监控的一项具体措施。
界定纳税评估的内涵是研究纳税评估的起点。笔者认为,正确地界定纳税评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纳税评估一般在税务机关工作场所进行。纳税评估的主体是主管税务机关,由评估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客体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实施纳税评估时,一般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不对客体进行实地稽查。
(二)纳税评估的基础信息资料来源广泛。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存储的信息资料,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行政审批、发票、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银行、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信息数据。
(三)纳税评估侧重的是事后评估。纳税评估的工作环节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缴纳税款及办理有关纳税事项之后。
(四)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可对一般涉税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纳税评估必须借助于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等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揭示其异常波动程度,作为评定纳税人申报税款是否真实、准确的参照。
(六)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陈述申辩。在实施评估过程中,由于纳税评估的全面性与信息资料的局限性之间存在差异,评估主体可以通过约谈、提供纳税资料的方式,要求评估客体陈述举证,降低评估误差,进而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七)纳税评估的结果一般是以《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的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客观反映。
二、纳税评估的特点
(一)客观性
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之上的一种征管制度。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征收权的可靠保证,并构成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这些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涉税信息及有关纳税资料,成为纳税评估工作最直接、最现实的依据,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
(二)逻辑性
纳税评估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纳税评估的基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与应税行为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与经营行为的逻辑关系,既体现在行为的性质方面,也体现在行为的数量方面。通过前者可以确认哪些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以及适用哪些税种;通过后者可以确认应税行为应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以及数量界限。纳税评估正是依据这一原理,通过建立相关分析指标,制定量化分析模型,对纳税申报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其次,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与应纳税额核算应该具有内在联系。纳税评估可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定权力,责成纳税人提供各类财务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确认。
(三)系统性
纳税评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系统性工作。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征管过程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评估过程。
(四)目的性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加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围绕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有关纳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制定计划、确定对象、审核评估、约谈举证、确定稽查对象、结果反馈等工作环节,全面掌握税源及其变动情况,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衔接,对纳税行为尤其是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监控,并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奠定基础。
三、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5
(一)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性
由于当前国税系统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还不够完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人员在获取外部数据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源有:财务信息、纳税人申报的信息、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等。由于这些信息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完整,甚至是虚假的。从而导致纳税评估缺乏信息基础。而资料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否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成效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国税部门获取的信息渠道窄,数据真实性较低,成为了当前限制纳税评估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
(二)指标体系不够完善
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值)的时效性与完整性不够,很多数据未能及时更新,因陈旧过时而导致疑点失真;评估深度不够,评估方法单一,案头审核大多基于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三)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仅靠堆积大量的书面资料、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简单审核等传统手段在各类数据庞杂的今天难以取得实效。并且由于国内税务系统内信息化程度不高,纳税评估并没有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因此评估效率并不令人满意。
(四)纳税评估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流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不够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纳税评估流程也需进一步优化,如目前省局纳税评估规程规定纳税评估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一般不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实地稽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仅依照目前规程,不足以深层次的发现和说明问题。
(五)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要求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并熟悉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目前从事纳税评估人员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纳税评估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评估效率和质量不高。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及对策
要使纳税评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不断完善,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纳税评估工作。
(一)多渠道采集和广泛储存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
首先加强国税与金融、工商等部门横向联系。通过建立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交换。特别是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显得尤为重要;二是在现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基础上,充分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进一步拓展资料占有域;三是在纳税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流向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了解资金结算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监控;四是依靠科技手段,最大限度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搜集并有效整合纳税人涉税信息。
(二)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统一纳税评估工作中运用和参考的指标
继续优化评估指标的相关体系,尽量不要一味地依赖已有的过时的指标对最新的目标进行的评析。对已经不能反应实际情况或者不能完整体现评估对象真实情况的指标可以进行删减或更新。并适当添加一定在最新的日常工作中总结出的最新指标,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需要注意的是,仅仅通过对大数据按照一定指标进行测算、比较、归纳之外是远远不够的。在进行定量分析的同时,若评估的税务人员能对被评估的行业的背景、公司运营状况等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进行定性分析。则评估的质量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加快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个获取、分析、使用信息的过程,它离不开涉税信息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信息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信息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一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日常信息收集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四)要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放大评估效应
对纳税评估中涉及补税的,应当区分是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对案头审核不愿自查自纠的,在转为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后涉及补税的,严格依照征管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或是以罚代刑,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谐和改善征纳关系而弱化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实际上是放纵了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五)加大对纳税评估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
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注重培养评估专家。努力培养或引进通晓财会知识、税务知识、计算机知识且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发挥好老中青的传帮带的优良传统。以评估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从案中来到案中去,摸索分析评估规律、注重评估分析方法与约谈技巧,不断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评估效率。
三、关于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初步设想
目前,我国
各地纳税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缺乏一个切实的整体规划思路。本文从我国税务实际工作出发,通过对国家相关经验的借鉴,并且适应管理成本的相关要求,分四个阶段提出了完善我国今后纳税评估的基本思路: 第一阶段:现阶段国内的有效数据来源的渠道较局限、数据处理大多数通过人工的操作来完成。因为处理的数据以及指标的相关算法没有事先在计算机中进行编程,计算机不能按照税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对有关信息进行所需的处理。所以在当前阶段,数据的录入工作不得不由税务人员人工实现录入。综上所述,评估对象的选取要遵循量少但是高效。对某些营业收入和企业所得税高度不匹配的公司进行重点跟踪。
第二阶段:数据获取途径仍存在一定程度生的局限性,但对数据的电子处理能力逐步完善。因为可靠数据的不足会造成评估错误率上升,所以建议在评估对象的年应纳税额到达预先设定好的某个标准时再对其进行评估,在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使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成为税务工作中的一项基本业务。
纳税评估工作范文6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才能保证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良性的互动,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还是有很大区别。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
1.以纳税评估搭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完整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分为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应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税收管理部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
评估分析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层级报批,进行处理。
2.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的不断提高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是税务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处罚的活动。务稽查具有监督、惩处和教育三大职能,它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稽查选案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排列组合,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它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确保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时应配合以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可以反馈纳税评估的质量。税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从管理方面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防范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征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征税。正是由于税务稽查具有的这种职能,可以考核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促使纳税评估部门高效率、高质量的运转。
参考文献:
[1]程明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j].税务研究,2002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