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试资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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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考试资料

银行考试资料范文1

陕西西安市2017年4月自考报名方法:

考生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sneac.com),点击“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入口”,进入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详细阅读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规处理办法和网上报名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然后按照流程提示进行操作,完成报考和缴费。

(一)首次报考的考生,应于3月10日之前完成网上注册、现场照相以及信息确认手续。新生注册,请考生如实、规范、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一旦提交,无法修改。

网上注册成功后,系统将生成考生预报名号(可以打印),新生凭预报名号和身份证,于3月6日9时至3月10日17时到自己网上预报名的区(县)招生办(教育考试管理中心、自学考试工作站)指定的地点(见附件)完成现场照片采集、身份证信息采集和网上注册信息的确认工作。

新报名的各位考生,请务必于3月14日前,凭《注册信息回执单》上的准考证号,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密码即注册时设定的密码),按流程提示填报本次考试科目。并于2017年4月5日9时——4月14日17时(周六周日休息),持《注册信息回执单》到所注册区县的考试机构领取准考证(各区县考试机构所在地址见附件;集体单位所报新生由集体单位统一发放)。

特别提示各区(县)及各助(办)学院校报名信息确认点:

1.硬件设施的配备标准及信息技术员的操作程序要求等内容资料,市教育考试中心将上传于自考群里共享(符合自考集体报名条件而未加入自考群的报名信息确认点,请与我中心自考部联系),请各报名信息确认点于2月底在网上下载。

2.采集考生照片信息时,信息操作员必须按照市教育考试中心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操作,采集的考生照片信息务必要准确、清晰、符合标准,以免影响考试和办理毕业证工作。

3.在新生信息确认时,各报名信息确认点要提醒考生认真核对《信息确认单》上的每条基本信息,并告知考生签字确认之后,若出现错误后果自负。信息确认环节,如考生指出采集的照片或身份证等信息有错误,请工作人员按照考生《信息确认单》上修改的内容及时更正,确保考生注册信息无任何差错后收回考生签过字的《信息确认单》,同时向考生发放《注册信息回执单》(各报名点在考生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打印考生的注册信息回执单)。

4.新生人数超过30人的民办院校以及助(办)学单位集体报名,须按照市教育考试中心的要求配备设备,信息技术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相关要求自行完成本院校新生的现场照片采集和信息确认工作。新生人数不足30人的民办院校以及助(办)学单位集体报名,则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网上注册成功后,凭预报名号和身份证于3月6日9时至3月10日17时,到所在地的区(县)招生办(教育考试管理中心、自学考试工作站)指定的地点(见附件)完成新生现场照片采集和信息确认工作。

(二)凡已持有西安市12位自考准考证号的在籍考生,请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sneac.com),点击“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入口”,进入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使用准考证号和登录密码进入报考系统,按操作流程选报本次考试科目。

特别提示:

1.凡本省需跨市(区)考试的在籍考生,若在我市报考(网报时注意跨市区报名提示),请报名后持本人身份证件,于4月10日至16日到我市教育考试中心(西安市文艺南路194号)领取新制的《准考证》。

2.首次报考的考生密码为注册时设置的密码。2012年以前报考的在籍考生,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且在登录后需要重新修改密码(原密码仍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尾数为X请的输入大写)。

3.若考生忘记登录密码,请在登录框按提示操作找回密码。

4、需修改个人信息的考生,请于3月30日之前将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于市教育考试中心自考部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5、丢失准考证的考生,请于3月6日至3月16日(周六周日休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自考部办理补证手续。

银行考试资料范文2

1、2009年7月自学考试报名时间:2009年5月20日—6月2日。报名手续由杭州银行承办。市区续考生凭准考证直接到杭州银行市区的各营业网点现场报名(现金缴费),考生也可通过杭州银行网:hzbanK.com.cn或电话96523报名(须事先办理注册手续);新生报名时间6月2日(凭本人身份证),市教育考试院二楼办理;本次报名只报理论课程,不能报实践课程,不能预订教材。

2、杭州市区2009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毕业申请的日程安排:5月27日至30日。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可于5月25日至26日到市教育考试院二楼咨询窗口领取毕业申请资料;

3、2009年10月自学考试的教材于5月下旬开始领取,考生凭准考证、报名核对单(新考生)到市教育考试院二楼领取教材。

银行考试资料范文3

目前,各家金融单位都在强化对员工队伍的培训教育,都在以各种方式学习或者外出培训,这些培训方式对于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打造高素质高绩效的员工队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各家银行各自组织学习的方式不同,学习的内容也是丰富多彩,大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味道,这就造成了学习培训的内容随意性大,学习的效果也是难以用统一标准来衡量,有些银行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内容零碎,培训单一,形不成科学完备的知识结构,不利于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不利于提高整个团队的整体素质与能力。而中国银行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与考试,面向所有金融机构、面向所有银行员工、面向全面提高人员的素质,课程设置合理,知识体系完备,统一考试,考核标准明确统一,有利于从整体提高银行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人员的能力,也有利于各家银行在统一培训考试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自己特色培训,创建员工队伍。我行在2008年参加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科目涉及风险管理、银行财务、公司信贷、个人贷款、个人理财、公共基础等,相关员工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尤其的进入我财务部门的3员工,表现不俗,能力突出,知识面也显的较为广博。我觉得协会组织的统一考试,更大的意义在于以认证考试的方式督促银行从业人员不断加强学习,以考试为导向,自身能够去主动学习,久而久之,能够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从而有效促进了学习型团队的形成。

二、协会对于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协会组织了“客户满意度建设年”活动、制度建设年活动、文明规范服务活动,组织制定银行业自律公约、票据业务自律公约、信用卡业务自律公约、个人住房按揭款发放方式自律公约等,不仅为银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提供的契机,还进一步规范了整个行业的行为,督促各家银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提高,不断审视自己的行为,并且与同行业兄弟单位相互对照,相互借鉴,形成良性竞争的态势。我行在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效果明显,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在诸多有益的活动中,我财务部门也不断回头审视自己的部门规章,力求遵守协会的公约,跟上整个行业的风气与潮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有效地控制风险,促进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我觉得协会对于银行管理更大的意义在于,协会不断地发现行业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活动,在行业内不断倡导各种行业风气,有利于银行在发展中不断反省自身,回顾自身,及时发现矛盾,调整自己的步伐,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中国银行协会对促进银行的各方面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协会自身建设的不断发展,今后还必将对各家金融企业发挥更大功能。作为一名银行财务管理人员,希望协会能够调整思路,注意以下几点。一积极发挥自律、协调的功能,促进行业的财务规范化运作。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预防风险,但是单靠自身的调整,容易引起不良的竞争,需要各家银行统一行动,强化行业的自律行为才能更好开展工作。比如,目前很多企业单位提出来,银行结算方面难以预防公款私存的问题,需要银行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制止这种现象。要制止这种现象,其实不难,只需要企业来银行结算时,出具企业的证明就可以了。企业可以在证明中明确规定,超过2万元或者某个具体标准的转账结算,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公函的要求,转到明确规定的账号。银行财务人员只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的要求操作就可以完成了。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企业的相关财务操作人员并非自愿遵守这样的规定,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其可能更愿意钻银行财务管理的空子,把部分钱款转移到自己的非法帐户上。而企业恰恰有规范其员工行为的要求,这是企业自身内部的矛盾,需要银行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协助其解决这个矛盾。作为银行能给企业客户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与帮助,这是责无旁贷的事情。但是如果某一家银行单方面采取措施,那么矛盾又出现了。企业相关的财务操作人员可以寻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把企业的转账结算业务转移到其他家的银行,继续为公款私存做好准备。这样,不但不能有效的制止公款私存的行为,而且银行业务流失也会遭受巨大损失,不利于本家银行的长远发展。所以银行虽然有其心帮助企业,但却无其力,只能维持现状。在此情况下,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的功能,制定行业财务结算公约,加强监督和自律,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引导各家银行规范转账结算程序,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既能打消银行的顾虑,也能避免不良竞争,提高银行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

三、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积极倡导行业财务构架改革。

金融危机爆发以后,银行财务部门管理暴露了一些不足,主要的参与风险防范的能力不强。目前,我国大部门银行的财务管理部门游离于风险管理部门之外,虽然银行自身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其风险管理的职能还是得不到应有加强。在金融危机持续加深的背景下,协会倡导财务构架改革、转变财务的组织和运作方式非常必要。

1.把财务职能和风险管理结合起来,强调财务部门必须具备风险意识。

因为如果财务部门不深入了解相关风险模型的基础假设,其根据财务数据提供的报告就是有缺陷的。比如成立共同主持管理委员会,消除财务部门与风险报告之间的重复部分,形成共享生产团队并精确协调它们在IT系统的投资。

2.调整财务部门的操作模型,建立共享服务机制。

共享服务机制既可提供促使银行发展的经济型财务基础架构,又具备能让财务专家腾出更多时间进行分析经营的严密性和可靠性。另外,结构本身可使银行标准化信息系统以及合理化数据流变得更为简单。

银行考试资料范文4

2009年7月份自学考试的报名报考工作即将开始,本次只接受旧生报考,具体报名报考时间安排如下:

1.报考方式及时间

①拨打96040电话报考。考生须在邮政储蓄办理委托付款手续。

报考时间:2009年4月20日-30日

(注:新办理委托的考生须在三个工作日后才能报考,否则报考不会成功)

电话系统出错或有疑问可拨打020-83307162或到邮政蓄储营业厅咨询

②通过5184.com 网上报考。考生须要使用5184网上指定的广东银联卡。

报考时间:2009年4月20日-30日

银联卡扣费出错或有疑问可拨打020-85533886或5184客服热线020-87047571咨询

③现场报考点地址、电话及报考时间:

报名

报考点

地 址

联系电话

报考时间

上班时间

博导教育培训中心 中山市东区孙文东齐乐路乐天学校博导教育培训中心,即东区中学对面。 0760-88223955

0760-88223958 4月28-29日 上午9:00-12:00

下午2:00-6:30

石岐自考书店 民权路涌边道9号104卡,即中山市招生办大院门口斜对面。 0760-88840002

0760-87281281 4月28-29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6:00

(地图见附表一)

注:考生每次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报考,报考时注意选择考试地点,中山考区代码为2001.查询报考结果需使用原报考方式进行查询。

2.补摄像:没有进行电子照相的旧生在2009年4月28-29日到博导教育培训中心补照数码相。

3.准考证补办或续期:考生可在2009年4月28日凭身份证、旧准考证到招生办办理续证手续。

4.更改考藉资料:补办准考证、准考证续期及准备在2009年下半年办理毕业的考生请自行登录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202.116.236.39/selfec/Indexks.jsp(可通过中山招考网首页“自学考试管理系统入口”进行链接)查询考生信息是否正确,如需要更改资料必需在4 月27日前通过系统提交考籍更正申请(详细操作流程,请查看附表二),并在4月28日到招生办办证大厅交验有关证件材料,含身份证与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请勿切开,更改姓名的考生还需提供户口本及公安局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以上业务,如错过本次办理时间,请在下次报考期间按指定时间办理。

5.考试地点及成绩查询

考试时间为2009年7月5-6日(自学考试时间安排表请查看附件三,中英合作专业安排在7月4-6日考试)。考试前七天可通过电话968800707查询考场、试室、座位,也可以登录中山招考网(zszk.com)查询。

考试结束后约50天可通过电话968800707或96040查询成绩,也可以登录到中山招考网或省考试服务中心网:5184.com 查询。考生查询成绩合格后约20天,请留意中山招考网关于领取课程合格证的时间安排通知。逾期未有领取的后果自负。

银行考试资料范文5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原保险人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中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必须是依照本规定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保险法》和本规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八条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九条 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个人,均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 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经纪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

(一)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者;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有保险经纪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执业证件使用。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严禁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三章 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六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员工人数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三)申请前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美元;

(四)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二年以上;

(五)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六)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方合资者应当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中方合资者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资信良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二)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盈利;

(三)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及保险公司不得向保险经纪公司投资入股。

第二十一条 中资保险经纪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一法人股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股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股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并具有经济、金融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二)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以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

(三)具有经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必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股东意向书等有关资料;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筹建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申请各方的机构名称、出资比例、拟定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报告及筹建方案;

(三)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所在国家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最近三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文件、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文。

第二十六条 申请筹建保险经纪公司,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由股东发起单位组织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保险经纪公司在筹建期限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纪活动。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开业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名册及其股份额,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本金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格证明;

(六)公司人员名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件;

(七)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开业或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二)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三)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四)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

(五)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

(六)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股东;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公司名称;

(六)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四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开业批复30日内,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资本金的40%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其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保险经纪公司追加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破产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经纪人员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唯一执照。 #13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个人,必须接受保险经纪公司的聘用,并由保险经纪公司代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申领并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员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中,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以备监督。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领《执业证书》:

(一)党政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职人员;

(二)保险公司、保险协会的现职人员;

(三)曾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曾因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五)正处于接受刑事、行政处罚或民事强制措施期间者;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不宜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执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颁发,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请续延手续。续延时,申请人必须递交有关完成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再培训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人员申请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执业证书》和辞职通知书一并交给原授聘保险经纪公司。该保险经纪公司应在收到《执业证书》之日起五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以备监督。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及其职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做不实、误导的广告或宣传;

(三)非法挪用或侵占保险费或保险赔款、保险金;

(四)就订立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

(五)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支付保费回扣、佣金或给予其他利益;

(六)兼营保险业务;

(七)不如实转告投保人声明事项;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认真履行投保人委托事项,提出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第四十七条 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再保险经纪活动中,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其开户银行,并应分别开设保费专收帐户和费用往来帐户。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对代交的保费、代收的各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应设明细帐,逐笔记录,并于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付。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款项必须于第二个工作日解付。逾期视为挪用。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接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向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由客户支付其咨询费。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应在保费收据中列明。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为自身财产、人员保险不得收取佣金。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定期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按照《保险法》规定,优先在国内安排分保业务。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安排法定分保业务。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结算,可按月或季度帐单进行结算。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原始凭证、原始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重要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有关再保险经纪业务的资料须保存二十年。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回《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公司员工领取的《执业证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清算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经纪公司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及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

(三)公司资本金、保证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公司职员的资格及执业情况;

(五)公司的业务经营是否合规;

(六)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报表是否完全、真实;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保险经纪人或保险经纪人员处以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吊销保险经纪人员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三)核减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

(四)宣布保险经纪公司停业整顿;

(五)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尚未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时就擅自开办保险经纪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聘用未获得《资格证书》者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处以保险经纪公司所付报酬金额一至五倍,但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一)申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时,申报不真实的;

(二)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责令停业整顿。

(一)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经纪业务关系的;

(二)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的;

(三)从事保险业务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七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一者,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经纪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兼并或解散的,取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十年。

第六章 附则

银行考试资料范文6

 

1.私人银行中心

通过“双录”检查,我充分了解了理财、保险、基金、券商等理财产品的特征特性,如何防范风险与合规销售;在外出处理客户投诉的过程中,我学习到了如何与客户有效沟通,消除误解,从而建立信任;通过整理产品台账,让我对保险、私募、信托等代销产品有了更清晰准确的认识。

 

2.财富中心

在理财产品的同业调研中,我暗访了邮储银行,华夏银行,徽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实地考察中比较了他行与我行理财产品的优势与不足,和其他管培生共同完成了13家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调查报告。在梳理指标数据的过程中,我了解了各经营网点的指标完成情况与次年指标下达的依据和方法,调整方案与奖罚条例等。

 

3.个贷和贷后中心

在个贷和贷后中心的实习中,我帮忙整理个贷合同,进行贷后资料的审查,协助设计个贷宣传海报,对个贷审批流程和风险把控有了全面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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