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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范文1
一、证券、保险业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以2007年8月、10月证券、保险业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开展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为标志,证券、保险行业正式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组织对4家证券、3家保险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初步开展,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一是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了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二是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尚未开展相关检查督促工作。7家机构总公司均制定下发了反洗钱内控制度,2家被查机构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但7家机构均未对本公司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过内部审计,也未对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检查。
三是开展或参与过反洗钱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四是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五是客户身份识别停留在柜台核对和登记阶段,缺乏更深层的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核对、登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但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六是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七是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上半年现场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缺乏内在驱动。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更多出于外部压力,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乏内在驱动。主要是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的“外部效益”,金融机构为开展反洗钱承担了人员经费、设备配备、系统开发、客户流失等较高的成本,却不能得到相应效益,导致反洗钱工作内在驱动不足。处于一线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被动应付,专注于形式合规,不利于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选择。反洗钱监管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兼顾成本与效率、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形势发展间的平衡。目前,反洗钱监管以“合规”为中心,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严厉处罚。与此相应,金融机构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发程序,依赖系统筛选而忽视人工判别。洗钱案件的破获与可疑交易报告比例过低说明反洗钱成效亟待提高。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通过对洗钱风险的综合评估,对不同风险的机构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风险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注重防范洗钱风险,从而提高反洗钱的自觉性、自主性。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也将带来现场检点、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差异。
三是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不正确。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或有的要素填写有误。
四是可疑报告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一是保险业完全主观可疑报送标准应予修订完善。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侧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主观识别,大部分条款为客观标准加主观判定,但仍有几条完全客观标准的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款“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第十七款“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退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检查中发现,2家寿险、财险公司6个月符合第十三条“频繁投(退)保”的交易较多,仅每笔金额2万元以上频繁交易有2000多条,有的是为父母、子女等多人购买分红险;有的是汽车公司为多台车辆办理车险;有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同时办理多笔退保等。财险公司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方支付”的也较多,主要有:被保险人委托营销员代保险、赔;修理厂工作人员代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亲友代领赔款;车主挂靠单位投保,出险索赔时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等。符合上述完全客观标准的交易不经人工识别全部上报导致产生大量垃圾数据。二是证券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业可疑交易六条报送标准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已不再适用。三是证券业可疑标准“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易被洗钱分子规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五是处罚裁量的适度性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主要根据《反洗钱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目前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反洗钱处罚裁量幅度宽,加之地域不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处罚的差异较大,影响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虑到基层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基层监管机构往往套用从轻或减轻条款,且一般不对个人、仅对机构处罚,降低了执法严肃性;三是《反洗钱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适用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处罚结果的差异很大。
三、建议
一是风险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洗钱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目前,针对当前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二是“防滥报”和“防漏报”并重,提高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之一,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三是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范文2
保险行业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分离又可融合的特殊性,利益分配流向具有多样性和可变性,而且目前我国缺少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险行业反洗钱规则和机制,由此使得保险业成为洗钱者青睐的领域。财产保险业潜在的洗钱风险隐含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实务操作中,对此,外部监管机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针对承保、减保、退保及赔付等容易发生现金流向改变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测。
(一)承保环节
1、变相协助投保人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方便了持现金的投保人,使其隐瞒了资金的真实来源,并且表面上看,符合财产保险公司“无现金收付”的管理要求,但这种缴费方式实质上增加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资金放置阶段的洗钱风险,增加了刷卡人协助投保人洗钱的嫌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款,通过第三方缴纳个人投保人应缴保费,不能合理解释第三方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保险公司应将该类交易作为可疑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在投保人刷卡缴费时,财险公司业务系统将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缴费通知单号和交易金额向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发送待收费信息,银行或中国银联公司向财险公司业务系统返回缴费成功信息,而不会返回所刷银行卡账户的户名等客户信息,财险公司出单人员无法判断刷卡账户所有人是否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财险公司无法在承保环节辨别实际保费资金流向变动。洗钱者凭借刷他人卡进行投保缴费的合法、合理行为,模糊投保人实际资金来源和性质,隐蔽地实现了非法资金转换、转移。因此,POS刷卡收缴保费带来的银行卡客户信息不明是保险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加大了财险公司对可疑交易漏报的风险,加大了协助投保人洗钱的风险。
2、变相协助投保人隐匿真实身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千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在承保环节财产保险公司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准确录入业务系统,并留存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然而,刷他人卡缴纳保费,虽然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实际支付方式为现金,但保险公司仍按照转账缴纳20万元的起点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身份识别,致使很多应按规定进行核对、登记、留存身份资料的持现金投保人游离于保险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以外,为洗钱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并隐匿真实身份轻易处置非法所得及收益等黑钱打开方便之门,使得保险公司承受错漏识别客户身份的风险。
(二)理赔与批减退环节
在相关人员将赔付资料、减退保资料录入理赔系统或承保系统时,从反洗钱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公司未通过业务系统控制对客户提供的收款账户(不得为贷记卡)与原缴纳保险费账户进行匹配,因而无法发现POS刷卡缴费方式下,通过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险费的情形,只能在事后通过信息技术人员依据保单号进行系统提数,来发现资金流入与流出账户是否相匹配。
二、对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外部监管部门发文明确规定“客户刷卡缴纳保险费视同转账形式,如保险销售等人员先收取客户现金保费再代客户刷卡缴费,则视同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按现金投保识别起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制定法规明确要求“投保人只能使用本人的账户缴纳保费”;制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移交报告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合理”与“不合理”的范畴;控制使用贷记卡缴纳保费,限定贷记卡的缴费金额和次数,防止投保人占用银行资金牟取私利,防止第三方代刷卡缴费非法套现行为。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相关内控管理
财险公司应全面评估资金风险,考察承保、理赔、财务等环节设计是否合理;制定和采取《财产保险业务收付管理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进行业务系统改造,设定反洗钱功能,完善业务系统对资金来源与流向的管控措施,留存完整的资金收付信息;注重培育良好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反洗钱的责任和义务,拥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专业知识,从思想上意识到其刷卡代缴保费为自身及财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隐患;规范承保出单、减保、退保及理赔环节工作流程。
1、承保环节出单人员应进行持续性的客户尽职调查,严格审核第三方付费人的身份信息资料,严格核对银行卡背后签名与投保人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由业务人员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认投保人与银行卡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建立第三方代刷卡缴纳保费业务台账,对其进行跟踪存档,对公司规定刷卡金额或刷卡次数以上并由第三方缴费的大额保单或可疑交易,如果有退减保、理赔等业务发生,应对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人工分析及研判后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上报监管部门,预防第三方缴款人利用多家保险公司刷卡代缴保费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2、批减退或理赔环节对于减退保业务、投保人与受益人一致的赔付业务,理赔系统中收款人账号栏不能手工录入,只能由系统根据保单号自动调用承保系统中原刷卡缴费账号。如财险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客户要求将资金转入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非缴费账户,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财险公司业务人员必须采取必要手段核实原刷卡缴费账户的真实账户信息,除在理赔或承保系统加以备注说明外,还要作为可疑交易向上级机构反洗钱部门报告。
(三)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应引导投保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纳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应减少公司销售等人员代客户刷卡缴费行为,限定第三方代刷保费的金额和次数;借助与银行建立的保银合作模式,对于无银行卡进行缴费的投保人,由银行、保险公司网点或保险销售人员向其推销银行卡,并协助投保人申办银行卡,办理后引导投保人在银行卡背面签名处签名。对坚持以现金形式投保的客户,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大额及可疑交易及时提交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以降低公司及业务人员的洗钱风险。
(四)财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宣传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范文3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成立于2006年12月在****及各级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我公司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加强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防范、打击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正确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拓展的关系,强化反洗钱工作监督与指导,加大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力度,使反洗钱工作得到了积极推进和深入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市公司财务会计部修订了《**********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范》、《**********中心支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等十项反洗钱内控制度,《**********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下发《**********中心支公司2020年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对今年*****中支的反洗钱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工作方案中明确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对四级机构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起到一定的激励、督促作用。中支公司及各分支机构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积极配合国家反洗钱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机制设置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我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综合管理部、财务会计部、理赔客服部、农业保险部、销售管理部、非车辆保险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同时各区县机构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了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我们还召开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总结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并督促反洗钱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所辖各网点通过悬挂横幅、发放材料、进街道进社区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反洗钱知识。
我公司反洗钱工作体系正常运转,各部门、各机构积极落实各项反洗钱义务。均能够按照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反洗钱监管要求,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留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及上报、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反洗钱职责。
(三)技术保障情况
我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2016年开发,反洗钱监控系统与各险种核心业务系统对接实现监控,系统运行稳定。反洗钱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系统管理功能
根据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的要求,我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每级机构负责本级及下辖机构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系统中自动提取和人工录入的全部反洗钱工作信息,如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等,每级机构只能看到并在属于本级机构权限内操作。
2.反洗钱监控信息数据提取
(1)大额交易数据的自动提取和报送
根据人民银行原《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对大额交易上报的要求,我公司的大额数据抽取规则以“现金+数额”的方式抽取投保、退保、理赔环节的交易信息。系统会于每日24:00后按照该规则对核心业务系统前一日产生的业务数据进行自动抽取,通过中支公司、分公司逐级审核后上报至总公司,总公司反洗钱岗员工会每日登陆反洗钱监控系统,保证及时将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3号令生效后,大额交易标准由人民币现金20万调整为人民币现金5万元。
(2)可疑交易数据的提取、录入和报送工作
可疑交易数据采取自动和人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提取。对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系统能够自动识别的信息,如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可以利用系统进行数据提取、报送。对需要主观判断的可疑交易,经过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判断后,可以直接将可疑交易的相关信息录入,然后逐级审核上报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
(3)黑名单监控
为了更好地防范国际制裁、恐怖活动风险,我公司采购了道琼斯公司黑名单数据库,当核心业务系统出现与恐怖分子证件号码等唯一身份识别信息相匹配时,会自动在业务系统提示黑名单禁止承保信息并锁定该客户系统录入权限。我公司各级机构具体工作人员会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跟踪处理可以分别采取禁止承保、上报可疑交易等方式处理。
(4)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分类管理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涉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客户风险等级汇总两项功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以保单为维度,根据每一张保单上的信息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等级汇总以客户为维度,对该客户名下的所有保单信息进行汇总,选取最高风险等级作为该客户在我公司的最终客户风险等级。
我公司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四类,风险指标及风险指标的权重、各风险等级划分区间均可以动态进行调整,以满足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和客户分类管理的需要。
(5)知识库
为了加强全系统内反洗钱岗位人员培训和交流,我公司特意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增加知识库功能,所有具有反洗钱系统操作权限的人员均可以上传和下载反洗钱监管制度、专业文章、培训材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监管政策解读等,促进系统反洗钱知识、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学习,进一步促进反洗钱工作的专业化,形成很好的学习氛围和合规文化。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
为做好反洗钱基础数据的整理、筛选、分析和上报工作,我公司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29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设置反洗钱岗位并配备相应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做到分工、职责明确,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同时,对于变动的人员反洗钱领导小组都已及时进行了调整,公司已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反洗钱队伍。为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我公司对反洗钱岗位人员严格要求,积极组织并参加本级公司和上级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与宣传。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
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客户实名制度。按照“了解客户”制度原则,在客户办理保险时,柜面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材料、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审慎性原则认真的开展了解客户活动,对重要客户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进行监控,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或者与其进行其他交易。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应针对不同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有关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
目前我们公司对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练掌握各级风险级别的要求,从源头抓起,在承保和理赔工作初期就将客户资料收集齐全并进行核实。我公司执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在《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中针对高风险客户和高风险业务规定分类管理措施。高风险客户可以分为系统评定高风险客户和直接认定高风险客户。对经过综合评估后确定为高风险的客户,发生交易的机构每半月对该类客户进行重新审核,对交易背景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客户交易动机,进行回访,电话询问,尽职调查,补充资料等,必要时中止业务,经确认为可疑交易的,上报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案件所在地人民银行。对与黑名单数据库中的恐怖分子、红色通缉令等3万余条核心黑名单相匹配(自然人以身份证等唯一识别号码为匹配依据;单位客户以名称或证件号码为匹配依据)的客户将被直接认为高风险客户,公司明确要求禁止承保并通过系统锁定;对涉嫌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客户,将会被同时评定为高风险客户,采取补充资料、禁止承保或终止交易等措施。在长期的审核中未发现高风险类客户。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在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留存方面,由各业务部门和理赔客服部对符合条件的业务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采取确认、核对、登记、留存四项工作步骤的初始识别措施。当客户信息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根据要求重新识别客户。在处理完业务后,我公司将需要留存的客户资料连同保单、赔案等一起存入档案,按照规定的档案保存年限进行保存(不得少于5年)。交易记录随公司财务凭证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各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各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各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各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采用反洗钱监控系统自动提取和人工识别的方式同时监测,由我公司总公司统一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监测、分析的流程需遵守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大额交易由反洗钱监控系统直接通过后台提取,经我公司总公司反洗钱岗位审核后,作为大额交易向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目前,我公司的保费、赔款、费用都通过刷卡、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收款、支付,已经实现零现金,不存在需要上报大额交易的情形。
对可疑交易,我公司采取反洗钱监控系统和人工识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测。反洗钱监控系统对可量化的异常交易,经公司各级反洗钱岗位人员分析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层层上报,由总公司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及时向案发所在地人民银行上报。对需要结合客户自身风险特性和具体交易情形做出是否可疑交易判断的,由各级机构直接与客户发生交易的人员判定,并向本级机构反洗钱岗位报告,对交易机构确定为可疑交易的,需将交易相关信息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向总公司报告。经总公司审核确定为可疑交易的,按照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根据人民银行3号令的要求,我公司已根据新的大额交易标准,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建立新的可疑交易标准,同时动态完善反洗钱监控系统监管规则,继续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及上报工作。经审核2020年度我单位未上报大额交易和发现可疑交易。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
对于高风险客户我们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拒绝承保,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额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报告总公司反洗钱专管员。对高风险客户应当了解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情况等信息,加强对该交易活动的检测分析。
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我公司主要经营补偿类财产保险产品,目前尚未经营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另外,从公司的业务结构上来说,车险业务占我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62%,均通过银行卡和公对公转账支付;农险业务占我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26%,交易对方主要为各地政府。因此,从我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属性来说,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整体不高。在反洗钱工作中未发现高风险业务。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为创建良好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有效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我公司每年都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我公司于3·15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组织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反洗钱的相关金融科普知识,一是通过在营业场所摆放反洗钱相关宣传折页、易拉宝,LED屏循环播放反洗钱宣传标语,设立咨询台等方法在各县支公司营业厅进行宣传,提供相关知识的咨询,向新老客户讲解洗钱的危害、如何远离洗钱活动以及相关的反洗钱措施等,提升社会公众识别洗钱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二是由于疫情防控不便于外出宣传,我公司充分运用新型媒体平台即时、快捷的传播优势,通过生动易懂的易企秀、H5电子宣传页、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普及金融知识,引导大众理性投资,坚决不参与洗钱活动。提醒客户时刻谨记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账户借予他人使用,以防成为洗钱分子的“帮凶”;网络安全支付时刻要提防“钓鱼”网站,不要贪图小利损失大利。
7月在全辖范围内开展了反洗钱集中宣传月活动。一是在所辖各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标语横幅,制作LED宣传屏,全天滚动宣传,主题为:“防范洗钱风险,构建和谐社会”,设置反洗钱宣传展板,在资料架摆放反洗钱宣传资料;二是通过设立资料架、咨询台、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客户开展反洗钱、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反洗钱知识,讲述洗钱案例;三是利用走进社区、街道等户外形式向公众进行知识宣传,此次宣传活动期间,各机构在中心支公司的指导下,积极走进社区、街道,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反洗钱宣传,为居民派发反洗钱宣传折页,并为上前询问的市民讲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四是通过传统媒体进行反洗钱宣传,宣传月期间,我公司在*****日报上刊登此次反洗钱宣传活动,形成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共用、线上宣传与线下宣传相结合、营业场所宣传与走出去宣传同时进行的多渠道宣传格局,确保宣传普及工作的受众覆盖面,宣传效果明显。
通过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我司全辖各机构营造了更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提升了员工打击洗钱犯罪的意识,树立了公司服务形象,为公司赢得了良好的服务口碑。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
我司于2020年7月20日组织召开反洗钱专项培训,组织员工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参会人员覆盖面广,培训涵盖高管人员、机构及部门负责人、反洗钱专兼岗人员、合作保险专业公司、保险兼业机构相关人。此次培训由张贵东总经理亲自主持召开,在会上分析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读反洗钱工作要求,宣导并学习反洗钱相关文件。反洗钱专管员以反洗钱知识及制度宣导为专题向参训人员系统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知识及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以及日常反洗钱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等内容。培训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生动案例及工作实际,针对承保、理赔、财务条线的工作流程,结合各环节反洗钱工作重点,深入浅出的讲述反洗钱工作操作要点。严格要求员工履行反洗钱工作中涉及到的客户信息、公司商业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露,从资金的流入源头进行反洗钱工作,防止了内部与外部勾结,更加有效的杜绝了洗钱犯罪。
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于2020年8月3日组织人员进行了反洗钱知识竞赛,此次竞赛活动使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得以提高,增强了四级机构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考试试卷均留档。
通过培训,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有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所在机构和个人应承担的职责,自觉地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增强了一线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增强责任感,自觉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与防范,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水平。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我公司从完善制度入手,着力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制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管理体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分解落实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结合自身机构的特点和经营实际,对各项反洗钱制度不断进行修正、完善和创新,使制度控制更加细化、缜密和科学。将反洗钱制度要求融入业务核算程序和管理系统,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为确保反洗钱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我公司结合业务检查、风险排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区县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客户身份识别资料登记、留存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制度规定的有效落实执行。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
2020年度没有收到协助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的文件。我公司严格要求反洗钱人员要按照反洗钱法及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未发生洗钱案件,没有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
2020年度,我公司及辖内机构没有反洗钱相关处罚。
(三)工作报告及接受日常监管情况
根据监管部门、上级公司的要求,以及我公司反洗钱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我们始终坚持向当地人行及时反馈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指定专人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联系日常反洗钱工作,及时完成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安排的工作,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情况汇报、宣传培训等日常工作,努力协助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公司积极参加2020年“反洗钱知识线上答题”活动。全体员工积极参加线上答题,并通过网络转发推广,同时利用好柜面接待及销售人员展业时机向大众宣传普及,组织宣传小组走进社区向民众普及反洗钱知识并扫码答题。本次反洗钱线上答题活动,我公司共计参与答题3177人次。2020年度我公司没有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四)承担其他重点任务情况
本年度我公司未承担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反洗钱有关工作任务、调研任务或其他工作。
(五)洗钱风险防控成果
2020年度,我公司各级机构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严格防控洗钱风险,年度内未发生洗钱案件。
(六)有无重大违规事项
2020年我公司坚决坚持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各项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未发生反洗钱信息泄密事件。我公司认真开展反洗钱工作,未发生洗钱案件,无人员涉嫌洗钱案件。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或问题以及工作改进建议
(一)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虽然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但活动频率不足。对下属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审计工作需要更加深入。
2、对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方式方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整改措施
1、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反洗钱的能力,做好反洗钱的各项工作。
2、完善制度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保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反洗钱工作的方式,做好相应的制度、机构和人才的协调工作。
3、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资金来源的审查。
4、提高人员技能,培养专业人才,形成反洗钱意识,以有效识别和监控可疑交易。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央行反洗钱工作会议召开,央行强调要加强反洗钱的调查和监测分析,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进行了调查。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是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的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而且上级机构对此也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不力。
(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等;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储银行的多数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如部分企业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状态。
(三)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人行县支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人行县支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易造成反洗钱盲点,而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工作都是人少事多,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有些行二次识别不认真,要么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全当作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储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等。
二、相关建议
(一)加强学习培训,完善落实反洗钱日常运作机制。一是人行县支行要依照《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三是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的各项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操作规程。
(二)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洗钱行为的识别、分析和发现上来,增强反洗钱工作实效;三要积极探索开发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范文5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总体评价
201X年,XX市分公司合规工作情况总体良好,市分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未出现由于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而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情况,有力保证了公司业务的较快发展和效益的稳步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合规管理人员。明确市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合规负责人,本部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合规负责人,并将市分公司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作为合规管理部门,在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设合规岗,在本部各部门设合规联络人,在各支公司设合规岗,落实到具体人员,建立合规工作网络,进一步明确各自合规管理职责,保证全市系统合规工作组织有序、整体推进、有效开展。
二是打造作业流程标准化平台构建企业合规经营系统。
近年来,面对财产险市场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司始终高度重视合规经营工作,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练好内功,以作业流程标准化(流程再造项目)为突破口,通过搭建标准化流程管理平台,初步实现了公司全辖各个岗位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有效防范了因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三是深抓统一授权经营。人保财险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制度是人保财险开展各项经营活动的纲领性制度。201X年4月中旬,我司根据省公司的授权,认真编制分公司转授权书下发各支公司并派发到本部各职能部门,以确保分公司的各项工作均在授权范围内开展,避免滥用授权或超越授权。今年来,分公司及所辖各支公司始终严格按照总、省公司的授权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没有发生任何超权限经营行为。
四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积极引导全市系统转变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险业规律办事,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着眼于长远和大局,努力做到转变经营理念求发展,强化内控制度防风险,严格执行授权经营制度,加强关键风险点管控,认真落实业务、承保、财务、理赔等工作的管控要求,研究制定市、县两级公司《权责规范手册》,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依法合规进行。
五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强化合规评价和监督制度。根据保监会《指引》和集团公司《意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制度执行意识,强化执行力建设,把合规工作落到实处。我司按照总、省公司的要求,提高制度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及时评估各项制度和流程,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同时加大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
六是以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度为重点,在系统内形成依法合规、信守承诺的良好合规文化氛围,筑牢合规经营第一道防线。为推进合规经营“三道防线”建设,为加大合规文化宣传力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公司合规管控水平,我司于201X年3月,推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度,由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向市分公司作出承诺,承诺本人及所在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在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经营。
七是加强法律诉讼工作。实行诉讼案件归口管理,制定了诉讼案件集中管理办法,由理赔部/法律部/合规部负责城区诉讼案件的登记、录入、聘请律师、赔案处理等,四个县(市)支公司的诉讼案件也实行了集中管理。诉讼中,严格把关,从严要求,对不实证据进行认真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进行初查后及时移送理赔侦查中心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八是加强反洗钱工作。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做好XX人民银行每季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201X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实效和效率,分公司设立了反洗钱联络人制度,在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支公司分别设立一名反洗钱联络人,责任到人,避免了工作相互推诿,无人落实。
九是加强学习教育。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合规经营教育,学会在经营发展中懂法、守法、用法。认真组织学习新《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并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广场宣传活动。
(三)存在不足
一是合规工作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上下协调一致、共同防范合规风险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是合规岗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培训工作亟待加强。
三是合规检查不够深入,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二、201X年工作思路
(一)把握重点环节,提高合规工作效率
合规工作要以合规风险防范为重点,加强对承保、理赔、财务、单证等重要环节的监控与督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合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查找不足。
(二)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合规要求落实
要强化制度执行力,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合规工作落到实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定期通报公司在合规经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建立定期反馈制度,促进业务部门加以改进。
(三)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合规文化形成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范文6
保险专业合同范文1甲 方:
机构负责人:
地 址:
乙 方:
单位负责人:
地 址: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一) 以甲方保险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三)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四)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事宜。
二、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权限。
三、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以下险种:
(一) 车险 ;
(二) 甲方书面委托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内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发票;
(二) 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乙方需严格按《保险法》及《保险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手续费等内容;
(四)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亦不得坐扣保险手续费;
(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项目时,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2、非车险也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理规定,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协会规定的特殊例外业务双方按规定约定从每月 / 日开始 / 天为一结算周期,在结算周期内,乙方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划缴到甲方设立的保险费收入帐户,如未按要求结算,甲方可暂停乙方业务的出单,至当期保费结算完毕。
3、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如下:
(1)甲方保费划缴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
账户号码 1。。
(2)乙方保费收缴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六、手续费
(一)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到帐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1. 机动车辆保险 险 %;
2. 机动车交强险 险 %; 3. 险 %; 4. 险 %; 5. 险 %; 6. 险 %。
(二)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核定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费的金额。
(三)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与费等额的中介发票后,每月 30 日支付乙方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 甲方有权调整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宣传材料、投保单、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 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向客户出示本合同所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权限、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乙方从事保险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甲方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超权限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
6、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7. 乙方在开展保险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应如实、详尽地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 乙方在开展保险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9. 乙方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为甲方理赔提供协助;
10. 乙方开展保险业务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11. 乙方在其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出资发生变化,或其收到任何有权机关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2.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1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4、乙方在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个人从事洗钱活动;乙方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措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反洗钱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甲方。
15、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xx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6.乙方将对其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在符合保监会有关要求的同时,满足业务的需要。
17.乙方现场出单销售甲方人身意外险产品必须安装甲方人意险出单系统,相关单证和业务流程要符合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xx‟91号)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其他规定的要求。
18.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甲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乙方代表甲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确保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真实、不遗漏,乙方不得伪造或保人签字或盖章,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裁判机关认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判决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全额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陈述与保证:
(一)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已获得《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在协议有效期限间仍不间断地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二)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其人员配备及公司管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 乙方保证其已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体系。
九、合同的中止、解除
(一)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 乙方有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
3. 在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其业务工作,经甲方单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
4.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之内未仍交付的;
5. 甲方发现乙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 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乙方手续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 本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自然中止或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一切有关保险业务的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还甲方,同时结清费用,并不得再以甲方保险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五)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手续费支付给乙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手续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手续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30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需按本保险合同规定按期将收取的保险费全部划转给甲方。若逾期交付,除应付保险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保险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乙方违反本合同业务的基本规则和义务或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乙方办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人资格证书》或乙方的《保险兼业许可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或私刻印章;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5)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6)侵占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或侵占、挪用甲方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保密条款
(一)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产品条款、费率、有关单证均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翻印,或提供给客户以外的第三方。
(二)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视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信息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三) 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四) 乙方应对因执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予以保密,除如实向甲方提供外,不得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 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三、其他
(一)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有关业务的承保条件、费率使用、保费缴付、理赔协助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乙方取得《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为此事宜进行的任何方式的协商和达成的协议均由本合同取代;
(四) 本合同各项标题之设臵,均为便于理解合同之目的,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专业合同范文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 理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平等互利、依法合规、共谋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决定致力于构筑长期、稳定的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保险业务。
第二条 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
第三条 业务范围及方式
(一)甲方授权乙方销售下列保险产品(按险种列明)
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2.交强险
3.财产保险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 雇主责任险
6.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二)对授权乙方的所有业务,必须经甲方按照有关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核保,并且只能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单证。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无保单、批单出具权。
(三)对所有业务,乙方无定损理赔权。
(四)对所有业务,乙方不得转。
第四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保险费的划缴方式: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将机动车辆保险费全额缴纳至甲方的保费结算账户。
(二)非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保险费的划缴方式: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将非机动车辆保险费全额缴纳至甲方的保费结算账户。
第五条 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保险业务实收保费,根据保监会、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二)手续费每月结算支付一次,甲、乙双方对上月业务保费完成结算、对帐手续后,甲方于五日内以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三)甲方根据乙方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付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确定各险种相应的手续费标准。
1、机动车辆保险商业险15%;交强险4%;
2、非车险20%。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1、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签发保险单时,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3)甲方有权规定和调整乙方所的财产保险的险种和地域。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6)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要求乙方建立各种账簿、帐卡,做好登记、统计、存档等工作,同时有权对帐簿、单证、发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义务:
(1)对于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甲方擅自变更授权范围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和设备。
(3)甲方根据乙方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约定及时付给乙方手续费。
(4)甲方协助乙方对所属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协助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小时。
(5)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业务所需的各种账簿、报表及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协助乙方不断完善管理。
(6)对于乙方就工作反映的问题及困难,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
(7)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业务发展。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以甲方的名义代为办理业务,享有下列权利并承担下列义务。
1.乙方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展业,并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
(2)有权获得甲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手续费。
(3)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参加甲方组织的对业务的争先创优活动。
(4)有权对保险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与甲方业务相关人员调离或解聘时,乙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好有关业务资料的内部移交手续。
(3)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保费划缴甲方。不得拖欠、挪用和侵占保险费。
(4)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等有关规定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不得丢失和转授他人,不得涂改甲方单证、资料和被保险人资料。
(5)乙方在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甲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6)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把从事业务中获得的甲方的信息、资料等向第三方泄露,同时也不得利用这类资料向甲方提出无理要求。
(7)督促、指导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和安全工作。
(8)在甲方业务时,按甲方的要求建立单证管理制度,并定期与甲方核对销号。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
(一)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计算。
(二)双方如果愿意继续保持关系,应于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重新签定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即告解除。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1.乙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了《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
2.乙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损害甲方信誉及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第三条约定,越权,严重损害被保险人或甲方利益。
4.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中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5. 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约定的划转保险费的义务,经甲方书面催促仍未在指定日期内划转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乙方通知到达甲方之日起解除:
1.甲方被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损害乙方信誉及被保险人利益;
(四)一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一经解除,乙方应将一切与业务有关的条款、单证、材料和借用甲方的物品及未划转的保险费、储金、存款利息等送缴甲方,同时填写《终止保险合同清算交接单》。
(五)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活动。若合同终止后,乙方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活动的,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三)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手续费外,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四)乙方超越权限,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因为甲方或乙方的过错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
(六)甲方擅自变更授权范围,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十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报甲方上一级主管机关及当地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各一份副本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专业合同范文3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