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建设规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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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建设规划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1

1引言

作为工程施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路工程实验室占据着重要地位,也是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把控与完工验收工作中不可获取的重要步骤。伴随着国内公路建设水平的日益提升,公路数量逐渐增加,对公路进行实验检测的过程也备受重视,建设一个标准化的工地实验室,对完成实验检测工作有着巨大帮助。

2公路工程工地实验室的建设要求

首先公路工程工地实验室的建设目的是为了优化工程质量而服务的,要紧密联系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施工材料的取样,更是要做到精准取样。实现随机抽查取样,面对数目庞大的材料要尽可能对材料进行分组取样、整群取样,要让所选样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用优质少数的实验获取最优的实验效果。其次公路工程实验室的位置设置要尽可能地靠近工地,这样便于为工地服务,要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采用和装备检测频率高的设施[1]。最后,为了保证实验的不同需求,实验室要依照不同的实验要求采取灵活的检测方式来保障不同的需求。

3公路工程工地实验室的标准化建设

3.1驻地建设

进行工地实验室的驻地选址,应当充分考虑到通风、采光、给水排水、供电电压以及交通安全等情况,要对四周的场地进行强化处理。公路工地实验室的建设应当遵照总体布局精确合理、功能划分精准、主旨协调顺畅的建设原则。依照工程的施工内容与规模建设,常常分为石料检验室、土工实验室、水泥混凝土检验室、化学分析检测室、力学检验室等,公路工地实验室的占地面积应当满足检测工作与环境的主体要求,其总面积不得小于300㎡。依照每个功能实验室的需求,要能够调节空调系统与加湿系统,来确保实验环境所需的温湿度。同时化学分析室应当注意实验室的通风是否良好,避免出现人员中毒的现象,地面以及墙体均要做好防水工作,严防地面积水与墙体受潮。公路工程工地实验室应当使用专用的配电线路对实验室进行配电,还需要设置紧急的发电装置,来确保实验室中的实验工作能够正常进行[2]。工地实验室的配电必须要安置配套的消防设施与防盗报警装置,同时也要注意选用材料的环保性能,做到环境负担小,实现环境污染最小化。

3.2工作人员配置

在工地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配置方面,要根据实验量的大小以及工程的难易程度、工期的长短等情况,来合理地确定相应工程检测人员的人数,保障实验室的检测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如没有特殊情况,每个实验室都需要最少搭配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实验员,进行实验室检测工作的实验人员均要做到持证上岗。实验室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必须要具有一定的高度,能够做到检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并且能够精准地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及原理,还要做到具有完成相应的实验报告的能力,真正做到爱岗敬业、科学严谨,特别是在工作中要有超强的责任心。

3.3设备配置

实验室的配置设置是根据实验的内容与性质而决定的,工地实验室应当根据母体检测机构的授权业务范围中的实验检测项目来对相应的实验设备进行精准的参数设置,通过利用高频率的仪器设备在实验数目上做到适应周转的需求。实验设备的精准度、功能条件与技术指标都应当符合国标以及实验规程的要求,同时应当保证各个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有专人保管做到不丢失,不损毁。实验室内的各种仪器,应当有完整的标识,并标注好仪器的名称、型号和负责人等关键信息。

3.4实验室检测标准、规章等技术文件配置

工地实验室的检测标准、规章等技术文件是对材料进行检测的依据所在,故而在实际的检验操作过程中技术文件也对实验过程进行着基础的指导,并规范着实验室检验的步骤。因此,必须要做到配备齐全的实验室检测标准、规章等技术文件,作为实验室实验的理论基础[3]。

4公路工程工地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

现阶段公路的建设等级逐步提升,技术含量也有所提升,故而对于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管理已经迫在眉睫。在全部的工程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做到用实验结果来考察、评判工程质量,只有对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的系统管理才能保障对于工程质量的控制水平。

4.1工作人员管理

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在全部的检测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不言而喻,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直接决定了实验室检测实验的质量高低,所以必须要采取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参与实验的工作人员各自所需要担负的责任与义务。为在机构中进行检测工作的实验员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提升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的管理水平,日常管理内容包括人员的考勤统计、纪律管理以及业务水平管理等。实验室中的设备设施是保障实验完成的硬件基础,也是确保实验完成的基本保证,故而做好日常实验设施的管理工作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实验设备设施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一旦数据出现失真的情况,就会对公路的施工酿成严重的后果。所以,要求工地实验室依据母体机构对其实验设施的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包含在实验前对设备的维修维护、定期检测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在实验后要对设备进行及时调整与维护,若发现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则要及时进行调整与检修。

4.2档案资料归纳管理

适当加强对于实验室档案的归纳管理工作,也是实验室管理内容的重点,根据实验室的相关资料,能够看出实验室的实验完成情况,并且做到直观地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内容,让实验过程方便被监管。实验的资料与档案,要做到真实有效,故而就要求所有的档案信息要先经过相关人员的验收,并且要把重要的档案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损毁。相关的实验记录档案应当由负责实验的实验人员签字后再进行入档,切不可事后再次涂改,档案在管理与收藏的时候也要注意分类,使用同种大小的档案盒来对档案以及实验报告分别进行收纳。实验室工作的记录明细表统称为台账,台账又细化为管理台账与技术台账。

4.3实验检测工作机制管理

为了进一步保障实验检测的精准程度,实验室必须要对检测工作的工作机制进行管理[4]。实验操作要受限制于某种规范,这种规范化体现在对于样品的提取,样品的检测以及报告的规范化等诸多方面。同时也要重视实验室的实验安全管理,例如实验室的防火管理与危险品管理。另外,各部门要积极沟通,协助好公路施工工作,进而提升工作的水平与效率。

5结语

公路工程实验室是保障工地施工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路的施工建设起到了巨大的帮助作用。本文先叙述了公路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再从公路工程工地实验室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两方面进行了仔细探讨。希望此次研究内容能够为工地实验室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覃同新.工地试验室对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作用[J].交通世界,2016(19):120-121.

【2】杨春桃.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建立合理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6(15):147-148.

【3】马湘黔.高速公路工程质量首件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分析[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5(09):174.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2

推进派基层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加强派自身建设、实现统战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抓手。

制定“四化标准”推动派基层组织自身建设有章可循。所谓的“四化标准”,即基础条件标准化、自身建设标准化、履职要求标准化、专职干部管理标准化。一是从专职人员、办公用房、专项经费、活动场所、示范支部、实践基地和宣传平台等对党派开展工作设置基本保障标准;二是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党派县级基层组织如何加强自身建设进行规范;三是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和社会服务,对党派县级基层组织如何履职进行规范指导;四是从工作机构设置、内部管理制度对党派专职干部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最终使推动派自身建设工作有章可循。

落实“七个一保障”推动派基层组织建设焕发活力。一是确定一名专职人员,成立统战部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党派服务中心,要求每个党派配备一名本党派成员身份的专职人员,接受统战部和党派组织的双重领导;二是落实一处办公场所,党派服务中心在统战部集中办公,办公用房按照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落实;三是落实一处活动场所,支持各党派至少建设一个活动场所,区级层面重点建设区党外人士之家,成为全区党外人士履职尽责、学习教育的主要场所;四是落实一笔专项经费,将派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障日常活动所需;五是打造一个示范支部,指导各党派围绕组织建设、社会服务、参政议政、理论宣传等内容,在工作基础较好的支部中开展品牌创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六是共建一个实践基地,结合高校资源共建校地合作实践基地;七是建立一系列宣传平台,运用线上线下宣传平台,对内加强成员交流,对外展示党派形象。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3

关键字: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实施;新旧版对比;主要变化

中图分类号: 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落实2008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对新时期城市发展应“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要求,对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旧国标”)作出修订[1]。2012年1月1日,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颁布实施。

新国标的出台与实施,对未来城市规划工作带来的意义非常重大,意味着空间覆盖更为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更清楚;侧重点由“城市”转变强调“城乡”,用地分类与标准更加贴近城市发展和状况,但对习惯了旧标准的城市规划工作人员,如何了解新国标的变化,在工作中运用新国标并掌握新国标的计算口径,是我们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那么新国标和旧国标相比,有哪些变化,为什么变化,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帮助呢?

一、修编的背景

众所周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实施了21年。考虑到自90年代至今,随着城市发展环境、规划编制环境、规划管理环境的逐步改变,旧国标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性。例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用地划分标准的不统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原国标所适用的法律基础;城市用地的分类仅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没有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能适应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严控要求;甚至有的分类长时间都无法使用等问题,因此旧国标调整势在必行。

二、新国标发生的变化

1、不仅关注城市用地,更主要包含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地综合利用更趋合理。

随着城市用地的扩张,必然伴随着村庄建设用地或镇建设用地减少,通盘考虑统筹发展城乡用地是今后城市规划所必需面对并予以贯彻实践的。旧国标更多地从“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的角度制定用地标准,导致非建设用地被长期排斥在城市用地控制体系之外。而新国标的全覆盖可以有效的控制总体土地存量,保证市(县)域范围内每一块用地都有自己的用地性质,并且在规划过程中出现一次,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使市(县)域范围内部土地调整比例充分协调稳定。

加强了与相关规范、法规的衔接

新国标中最大的特点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它加强与现有多种分类规范的协调。

(1)加强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衔接,协调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矛盾,并充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

(2)人均居住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分为Ⅰ、Ⅱ、Ⅵ、Ⅶ以及Ⅲ、Ⅳ、Ⅴ两类气候区,推导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

(3)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加强与《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衔接。

(4)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加强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衔接。

(5)加强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的衔接,“公共绿地”改为“公园绿地”,将娱乐用地中的游乐用地定义为“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施用地。

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新国标的用地分类是以旧国标为基础,不仅从用地性质和用途本身出发,而且将政府的政策与城市用地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不但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同时按照政府与市场要求调整部分地类,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新国标明确城乡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由旧国标中的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调整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例如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将政府必须控制以满足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将市场调节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服务设施单独列为大类。其中,将旧国标“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在“居住用地”中强调了保障性住宅用地;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将为区域服务的区域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特殊用地从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剥离,纳入城乡用地分类等。新国标对所有的用地性质都给予灵活而又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定性。

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调整

用地指标控制是论证规划是否合理的最基本元素。新国标中最显著的特点是按照气候、地域、城市规模等要素调整完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新国标的主要区别是进一步体现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各城市的人口、性质和特色,具体条件具体分析,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确定其规划用地指标。实行双因子控制,既减少规划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较现状增加过多而带来城市摊子铺的过大,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等弊病,有利于城市紧凑发展,又可避免因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较现状减少过多而带来城市用地发展过紧、缺乏余地的情况。

三、结语

新国标从编制--修订--出台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是现阶段城市发展过程最能体现全面、权威的用地分类标准。它展示和反映出的内容远远不止这些,这需要我们规划工作者要尽快掌握新国标的内容,并在规划设计工作中充分运用。通过新旧国标的变化,也给我们规划工作者带来了新的启示,城市的发展永远是变化的,没有最好的、永远不变的规划,只有适应城市发展的规划。

参考文献:

[1]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 2012.2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4

本次活动将在在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各确定一个街道、一个乡镇劳动保障所,作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并将试点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成立组织,制定试点方案和统一、规范的星级劳动保障服务所建设标准。第二阶段是根据建设标准,督促、指导试点单位加强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做到统一硬件建设,统一网络建设,统一制度建设,统一招聘人员,统一经费标准,统一工作考核。第三阶段是组织检查评估,召开现场会,在全市全面推开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功能的全覆盖。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七项措施,全力推进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全市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和京口、润州、镇江新区三区劳动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

2、召开会议,征求意见。一是召开由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劳动保障局分管局长、就业中心主任和试点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劳动保障所所长参加的座谈会,征求试点意见。二是召开局有关处室、单位会议,征求有关部门延伸劳动保障办事项目,并由各职能部门对延伸办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操作程序、考核标准、激励措施、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等。三是召开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下一步基层平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制定标准,统一建设。一是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和建设标准,制订基层平台业务工作操作手册。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星级劳动保障服务所评估标准。二是强化硬件建设,督促试点单位在场地、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并争取市财政和有关处室、单位根据延伸下移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补贴。三是在目前所有街道和部分社区实现就业信息系统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将“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全面延伸到街道和所有社区。

4、增配人员,明确分工。根据目前街道(乡镇)、社区人员配备情况,结合劳动保障功能全覆盖要求,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配备4-5人,社区劳动保障配备3名工作人员,增配人员逐步招聘到位。街道增配人员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待遇工资参照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工资水平,社会保险缴纳标准参照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乡镇增配人员由各辖市、区自行招聘。增配人员为网格化管理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统一分工,主要从事社保扩面、劳动监察和维权等工作。

5、强化培训,提升素质。加强对现有街道、社区平台工作人员和新增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功能全覆盖要求,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开展新增延伸项目业务知识培训。同时,对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计算机操作培训。

6、星级评比,创建品牌。制定统一标准和考核细则,开展街道(乡镇)、社区星级劳动保障协理员评比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广大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5

现将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97〕首规委办规字235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住宅电气设计标准的补充通知

(97)首规委办规字第235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1996年8月颁布了“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其各项技术参数和指标基本适用。为适应住宅发展需要,满足居民家用电器增多对用户需求的增加,经首规委办、市供电局和市建筑设计院共同研究决定对北京市“住宅电气设计通用标准”作以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电度表的选用

每户户用电度表的有前线应采用不小于6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二、户内电路应按照明、空调及其它电器用插座分三路以上设计,各支路线均采用BV?2.5平方毫米的绝缘铜芯导线。

三、其它

标准建设规划范文6

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内到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个人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后开工建设。

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

六、建设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修建的即未进行规划申报,或申报后未得到审批同意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

1扩大建筑面积、缩小楼位间距、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的

2改变建筑立面设计和建筑物用途,降低建筑设计质量标准的

3住宅项目公共配套不到位,建筑节能和水、暖、电、气分户计量措施不落实的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或申请后尚未经过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尚在整改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3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建设工程,尚在处理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七、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法定管理程序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1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而组织竣工验收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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