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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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范文1

关键词:金融期货;股指期货;外汇期货;利率期货

一、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必要性

发展金融期货有利于释放风险,防止风险积累,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为投资者开辟更多的投资渠道等多方面有重要意义。金融期货的缺失之弊端逐渐显现,推出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一)全球前20大经济体中,唯中国大陆未推出金融期货。国内人士认为,金融期货的特点是国际化比较强,本土市场不做,境外市场就做,金融资产定价权会被境外市场所抢夺。如目前芝加哥已开始操作、香港市场也正在研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期货,新加坡也于2006年9月率先推出我国A股指数期货——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对我们金融期货的推出是一种推动。

(二)对外贸易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市场参与主体必须规避风险。我国无论在外债还是在外汇储备上,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没有套期保值机制,外债外汇储备风险受制于国际资本市场,损失变得不可避免。同时,愈来愈多的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将面临更大的价格风险、国际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的风险,这使我国市场参与主体规避风险产生内在需求。

(三)融资方式多元化需要避险工具。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融资呈现证券化趋势,在证券市场体系中,市场行为将风险和不确定性转嫁给投机者,这些投机者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风险并获取利差,使市场机制进一步深化,金融期货市场避险功能得到强化。我国加入WTO后,外国金融机构开始逐步渗入,资本市场必然会出现金融创新潮,证券化融资激增。然而,如果证券化融资缺乏一个成熟、发展的资本市场,特别是能规避风险的金融期货市场,来使外资的投资具有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那么一切都无从做起,一切都是空谈。

(四)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要求规避金融风险的工具。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下的资产价格,由于受各国利率、汇率等因素影响,其波动幅度明显增大,这就使市场风险增加,由此产生了避险的要求。在西方发达国家及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都有成熟的金融期货市场,而我国资本市场却没有这种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因此,有必要建立金融期货市场,发挥其规避市场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稳定资产价格,减少经济的不确定因素。

二、我国发展金融期货的可行性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期货,尤其金融期货的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期货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建设。目前,期货市场与以往发展金融期货的情况已大有不同,期货市场运行平稳,规模不断扩大,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品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市场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发展金融期货的环境和条件已日益成熟。

(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金融期货的步伐。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不断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体系逐渐完备,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资产质量明显提高。来华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和投资参股的外资金融机构不断增加,不仅吸引了资金,更引进了国外先进的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呈现全球化、自由化、电子化的发展倾向,我国应加快金融期货新品种上市的步伐,使中国期货市场能够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并成为在国际市场上有举足轻重影响的报价市场。

(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成立,金融期货发展取得进展。中国政府已为推行金融期货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后对期货合约、业务规则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开展技术系统测试和仿真交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等,设立了会员准入、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限仓制度、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六大风险控制系统,以规避金融期货交易所内部及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诸多风险,为金融期货的发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快速发展的现货市场为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利率市场化是国债期货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在改革中不断前进,时至今日,虽然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但在相当大程度上,我国的贷款利率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国债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已达到美国当年推出国债期货时的利率市场化水平。另外,国债现货规模直接制约国债期货交易的规模,由于我国近年来持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国债发行额及占其GDP的比重稳步上升,国债的品种也趋于多样化,国债的投资者涵盖了广泛的投资群体,机构投资者特有的专业理财能力以及对国债收益率的套期保值需求为国债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三、我国目前推出金融期货的障碍

(一)我国推出金融期货的法律制度仍需完善。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务院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面修订后出台的、着眼于中国期货业规范发展的一个全新的期货“新规”。新条例对期货公司业务和期货公司监管所涉及的各项基础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并从法律层面对发展金融期货作了明确定位,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清除了制度性“路障”。尽管如此,目前包括金融期货在内的衍生品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界和实务界对衍生品的基础法律理论研究还很薄弱;目前,金融监管部门的文件中强调风险防范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居多,而鼓励衍生品发展和创新的授权性法律规范较少等等。

(二)法律监管理念应有所转变。金融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包括金融当局监管、交易所内部监管和行业自律,构筑这一监管体系的目的是为金融期货交易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促进金融期货交易的有序进行。

(三)参与者关系仍未解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公司制,这是在我国内地首家采用此种方式,此前成立的交易所组织均采用会员制。通过公司化改制,期货交易所将改善自己的定价机制、激励机制、治理结构、决策效率、融资效率、股权结构和基础技术设施。因此,公司化改制后的期货交易所决策更加迅速、筹资渠道更加广泛、所有权结构将更加分散。目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17家期货公司为会员单位,分别为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对于金融经纪行业与证券公司未来如何参与到金融期货业务中来,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保证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及金融期货公司重大战略决策的科学性,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四、对我国推出金融期货的建议

(一)金融期货的推出应遵循循序渐进的方针。我们要积极创造条件,抓住时机,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对资本市场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保持股改成果,为推出金融期货市场做好积极的前期准备工作。我国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可区分不同种类,有先有后地逐步推出,在推出的前期可以对经纪人、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资格做一定限制,这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式改革的要求,也符合资本市场目前的客观条件。股指期货是推出金融期货的首选品种。股指期货市场建立在发达的证券现货市场基础上,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架构,有接近国际水准的高效率的交易、清算体系。券商、机构投资者和证券从业人员的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另一方面,我国股票市场的容量和规模也有了飞速增长,为股指期货开展提供了市场规模、投资主体、套期保值需求及良好市场环境的保障。包括沪深300指数、上证180指数等也已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同。由于我国具有金融衍生产品的后发优势,所以股指期货在我国拥有美好的发展前景。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后,到底是先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还是先进行人民币汇率期货的交易,这取决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展状况以及人民币自由兑换进程的步伐。我国汇率改革正在逐步推进,2005年7月21日,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2006年1月3日,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进一步调整为通过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形成当日汇率中间价,反映了市场在决定人民币汇率中的基础作用进一步提高。由于我国目前汇率改革走在利率改革的前面,因此,以当前市场化程度而论,股指期货之后应该是汇率期货。另外,我国外债数量大、期限长,对外债务不仅面临着利率风险,也面临着巨大的汇率风险,这也为我们发展外汇期货带来巨大市场潜力。

金融期货范文2

关键词:股票指数期货;金融期货

一、 股指期货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经之路

以金融期货为主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期货就是指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股指期货产生的根源是股票市场规模扩大以及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的内在要求。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股指期货的运用更为普遍。目前,全球有37个国家和地区开设了一百三十多种股票指数期货交易。

1、我国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必要性

(1)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迫切需要。作为股市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工具,推出股指期货对于规避金融市场系统风险有重大意义,也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经之路。从国际潮流看,金融期货的发展远远超过了商品期货,而股票指数期货在完善资本市场功能与体系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广泛的认同。目前,发达国家与许多新兴市场化国家都已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形成完整的股票衍生产品体系。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期货市场的环境逐步好转,特别是随着股权分置等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解决,为资本市场产品创新拓宽道路。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的接轨,也有利于增强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2)创造性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需要。首先股指期货是规避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从市场需求面来看,中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幅较大、股价风险中系统风险的成份较多,这种风险难以通过分散投资加以回避。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指期货交易,建立风险对冲机制,长期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以锁住投资收益,回避股市系统性风险。其次是丰富投资工具,有利于创造性培育机构投资者。随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和开放式基金等机构的入市,我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规模、数量及类型不断增加。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主要力量,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功能单一,没有卖空机制,使得这些投资基金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而通过股票指数期货市场交易,可为机构投资者增加了投资品种,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3)股指期货是中国金融期货的必然选择。从传统来看,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一般以农产品期货为开端,然后陆续设立金融期货、外汇衍生交易、利率衍生交易、股票(指数)期货(期权)、互换等交易品种。而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衍生市场发展往往受政府推动作用更大,直接引进发达国家的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市场的发展顺序与发达国家差之甚远。出于国际竞争和本国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把股指期货作为开设金融衍生交易的首选品种。

作为金融期货的三大品种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和汇率期货。我国曾经开展过国债期货交易,也在1993年进行过股指期货交易的试点,但当时条件不够成熟,风险控制不当,国债期货因“327事件”而被关闭,而股指期货的试验也中途夭折。经过证券市场的多年快速发展,特别是像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大市值企业的逐步上市,股指期货的推出也是水到渠成的现实选择。而随着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利率和汇率掉期、利率和汇率期货也会在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出,从而形成中国金融期货的完整体系。

二、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资本市场发展需要股指期货

过去的30年是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的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兴起、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金融市场不确定性的增加,以及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这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生机。在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巨大的发展潜力已为国内外所普遍关注。政府各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交易所和中介组织越来越深切地认识到建立规范有效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需求也是金融衍生品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力,而股指期货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其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易变性使投资者产生了规避风险的需求。10年来我国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市场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制度改革也在有序推进,各种金融资产价格自由浮动将更为频繁,市场参与者迫切需要相应的风险管理功能。而且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经过几年的规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金融期货探明了方向,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可见,中国市场不仅对金融衍生品有内在需求,也具备了部分条件。

2、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了坚实的现货基础

(1)股指期货的基本功能。一般而言,股指期货都具有两方面的基本经济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功能。股指期货市场价格是由套期保值者、投机者根据供求信息和市场预期通过公开竞价达成的一种市场均衡价格,其变动也反映众多市场参与者对未来股价预期的调整,因而成为股票现货市场未来价格走势的指标。二是风险转移功能。股指期货的规避风险的功能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投资者通过在期货市场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来对冲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另外,股指期货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性高以及现金交割等特点,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要,其流动性远远超过了股票现货市场,这也增强了股票市场的流动性。

(2)现货市场日趋完善,股指期货交易条件基本具备。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我国股票市场已具备相当的规模,形成了一个运作良好的市场架构。无论在市场容量、交易手段、清算系统,还是在监管规则等各方面,都有了飞越式的发展。截至2006年11底,我国上市公司总数为1392家,总股本已达12318亿股,股票总市值为68212亿元,约占GDP的37%。反映证券化发达程度的证券化率也从1991年的0.51%提高到目前的37%,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依然远低于成熟市场的水平,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从长期看,我国股票市场供需将趋于平衡,股市正日益成为自由竞争的市场,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证券市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之初(见表)相比,我国股票市场已经具有足够的市场规模和流动性。因此,从现货市场角度看,我国基本具备了建立股票指数期货的条件。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年鉴》和《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tatistics》及本研究整理

*注:中国A股市值按2006年11月数据,GDP为2005年数据

(3)机构投资者迅速增加,为股指期货的运行准备了合适的交易主体。股票指数期货的重要的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截止2006年10月底,我国投资者总数已经达到7650万户,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总规模6140亿元。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QFII、社保基金等众多机构投资者规模不断扩大,这在客观上要求证券市场要提供种类繁多的投资品种,特别是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以更好地体现国家发展证券市场的政策效应,股票指数期货作为套期保值和资产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必要手段。

从市场需求面来看,中国股市的一个特点是股指波幅较大、股价风险中系统风险的成份较多,这种风险难以通过分散投资加以回避,特别是在股价连续下跌的情况下,风险将不断加剧。推出股指期货交易,可为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增加投资品种,有助于鼓励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积极投资、稳健经营。

(4)法律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有助于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外部环境关系密切,首先必须将法制建设放在重要的地位,制度构造必须立足于法制。要总结和吸取国债期货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完善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制度保障,这是金融期货品种所具有特殊高风险性所决定的,必须在一开始就将股票指数期货创新建立在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平台上,才能够真正有效地控制风险。

过去我国股票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的状况导致了市场不对称问题。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也取消了相关的限制,而随着融资融券相关配套法规的出台,这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双向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当然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不能因噎废食。监管部门还应抓紧制定《期货法》和《期货交易法》,对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做专门的规定,同时尊重金融期货交易的特殊规律,把控制交易风险放在首位,制定有关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制度,包括交易所要建立包括会员制组织体制、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清算制度、实时的交易监督管理、交易风险基金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期货交易监管方式。这些都为我国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和法制环境。

(5)信息技术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一方面,我国发展股票指数期货有丰富的经验可供借鉴,作为西方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发展较晚但又是最为成功的品种,我国可以充分发挥“后发性利益”的效应,借鉴那些成功国家的经验,吸取失败的教训,使我们在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之初就建立在高起点的、规范的市场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只是交易的一个品种,只涉及每日现金清算,通过交易所、经纪商及银行系统的合作,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完成这一过程。这些为股指期货的顺利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由此可见,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创新和发展,必将掀开中国金融期货新的一页,也将给金融类机构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作者单位:程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生;张九辉,北京证券研发中心

参考文献:

[1]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12月

金融期货范文3

关键词:金融期货套期保值投资者

金融期货市场主体的发育状况和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层次。投资主体结构的多元化、机构化能够增强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促进市场功能的发挥,使金融期货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经济功能,同时也是金融期货市场本身发展的动力源泉。

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潜在投资主体分析

一个完善的金融期货市场应当具备三类交易主体: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套期保值者是整个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投机者和套利者的存在则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定价效率,三者缺一不可,这样才能保证金融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从理论上来讲,持有金融资产现货或参与现货交易的投资者都具有套期保值需求,有可能成为金融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者,在我国,对于三类金融期货产品而言,其潜在的套期保值者具体如下:

一是股指、股票期货套期保值者。在股票市场上,虽然从开户情况来看,个人开户数占到了99.5%,但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流通市值却占到了四成多。如2006年底,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已达到58家,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基金资产净值达8,565亿元。此外,证券市场上其他机构投资者还有证券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QFII和一般机构投资者。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较大,这些机构投资者今后都有通过股指期货、期权来规避市场风险的需求。

二是外汇期货套期保值者。2005年8月,为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人民银行了《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易;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截止2006年8月底,在我国上海外汇交易市场上,共有260家会员,可以讲目前我国外汇现货市场上,基本上涵盖了需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投资者种类,这些参与者都有可能成为今后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者。除了上述机构投资者外,我国个人的外汇资产也在快速增长,其中一些资产量较大的也存在套期保值需求。此外,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在我国投资额度不断增长,已达100亿美元左右;而且2005年12月,商务部、证监会等还联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这些外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都具有一定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

三是利率期货套期保值者。在我国,需要通过利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者涉及较广,一是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主要是银行和贷款企业,目前中长期贷款是我国银行信贷的主要部分,这类贷款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讲都存在极大的利率风险,利率期货会为他们双方提供良好的风险管理工具;二是同业拆借、债券和票据市场上的投资者,截止2006年8月,银行间同业拆借与债券市场共有市场成员1,329家,涉及内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17类金融机构;票据市场1,201家会员,也包括了中外资银行、财务公司等。由于债券、票据等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这些机构都有可能成为利率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者。

就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投机和套利者而言,开展后可能会有以下四类:一是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操作主要以投机为主,尤其是在股指期货上。二是期货公司,虽然目前期货公司还不能开展自营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但放松这些管制只是时间问题,由于他们投资不涉及现货市场,操作会以套利和投机为主。三是期货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公募期货投资基金。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上,流动性和投机性都很强的民间性质、松散的、以个人资金聚合为基础的“游资”,到时可能会以合法的私募基金形式出现。四是前述的各类潜在的金融期货套期保值者,有些套期保值者在认为自己确实能准确把握价格趋势时,也会进行一些投机性或套利性操作。

二、促进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发展的建议

(一)确保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协调发展

套期保值者、套利者和投机者,三者之间的比例是否合理是期货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关键,即套期保值者转移的风险需要有规模相适应的投机者承担,同时期货市场高效的价格发现机制也需要大量的投机者和套利者的参与,如果市场套期保值比重过大,投机、套利的比例过小,则势必会造成市场滚动性不足,套保者的风险无法转移,但如果投保比重过大,则容易引发市场的过度滚动,因此,保持三者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市场的健康运行,在国际成熟金融期货市场上投机者的交易量是最大的,套期保值保值者交易比例也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如香港金融的市场上,虽然不同产品其三类投资者的比例各不相同,但整体市场的套期保值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比率,近三年平均维持在33.3%左右,套利交易占15.5%左右。

(二)培育金融期货机构投资者

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按其身份,可分为交易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众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资金实力强,操作较为理性,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因此在一个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力量的壮大,不仅有利于减少市场风险发生的频率,也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目前国际金融期货市场上,投资者机构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三大类金融期货中,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量往往占据着绝对多数的比例,如2005年,韩国利率期货交易中,机构交易者占了95.6%;外汇期货中,机构投资者则为91.5%;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个人投资者所占的比重相对高一些,2005年为44.0%。但是,近三年无论是韩国股指期货市场,还是金融期货市场整体上,个人投资者的比例都呈下降趋势,而机构投资者的比例则逐年上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个人投资者比重从2003年的55.1%降为2005年的44.0%;市场整体上,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比例也由54.6%降为43.1%。在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上也存在近似的情况,如2005年7月-2006年6月间,整个金融期货市场上,机构投资者交易量占金融期货市场总交易量的77%,占比较上年增加了6个百分点。总之,虽然不同国家和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尽相同,但在市场整体上,机构投资者都是市场最主要的参与主体,并且呈现出不断上升的势头。

此外,从国外金融期货机构投资者类型来看,金融机构是金融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组成部分。如2005年韩国利率期货交易中,银行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35%排名第一,随后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这四类交易主体交易量的总和占到利率期货交易总量的81.3%;外汇期货交易中,银行交易量占37.6%、期货公司占22%、信托公司为14.7%,这三者交易量占整个外汇期货交易量的74.3%;股指期货比较特殊,个人投资者占到了44%,名列第一,证券公司和外国投资机构分别以25.6%和23.7%排在其后,这主要是因为股指期货相对于其它品种具有较高的波动性,吸引了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进行投机易,而使得其个人投资者比重较高。

目前,我国培育金融期货机构投资者最大的障碍在于现行法规政策中,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投资者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投资范围见下表:

同时,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期货自营业务,同时还要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期货交易,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也不得接受其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由于我国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所允许的投资范围都不包括金融期货,这使得我国当前即使推出金融期货,也面临着交易机构主体缺失的问题。因此,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调整投资主体结构的关键在于尽快调整现行的法规、政策,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市场准入,使得具有避险需求的金融机构和企业都可以顺利进入期货市场参与交易,拓宽市场参与者范围和资金来源,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广泛参与、合理的市场机构投资者群体。

(三)促进金融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国际化

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是大势所趋,在国际较成熟的金融期货市场上,国外投资者往往占很大比例。据统计,2005年,世界期货交易量排名第一的欧洲期货交易所,其国外投资者的交易量占到总交易量的71.5%,其德国本土交易者的交易量从1999年的40.83%降到2005年的18.5%,减少了一半还多。这种国际化的投资者结构,不仅表明其产品和交易制度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而且使得欧洲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定价更具合理性和世界影响力,同时,这也是其交易量能上升至世界首位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兴国际期货市场国家也都十分注重推动期货业的对外开放,提高自己金融衍生品市场投资者的国际化水平,以促进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如新加坡期货交易所的国外会员在1995年就已经接近80%。

国外期货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研究,以及操作和风险管理上,都要比国内领先不少,我国引入外国投资者不仅可以提高整个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率,而且还能够促使我国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努力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此外,通过吸引外国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国期货交易,也可使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和美国、英国等交易所一起组成全球范围内、全时段的期货投资链条,提高我国期货交易所定价的国际影响能力,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促进我国投资者国际化可采取鼓励有能力的国内期货经纪公司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发展和吸收境外客户参与我国国内金融期货交易;同时吸引国外期货公司、对冲基金、期货投资基金、其他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参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发展他们成为交易所会员。但是,在向外国投资者开放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同时,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工作,以防止其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在市场上兴风作浪,把国内投资者作为其猎取的对象,影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正常的发展。

(四)发展期货投资基金

期货投资基金始创于1949年,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而迅速成长。1988年,美国期货投资基金的规模为60亿美元,到1996年就增加到300亿美元,目前约为1,000多亿美元。期货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美国市场,但目前在欧洲、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与地区,期货投资基金也已步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在西方成熟金融期货市场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对于我国而言,设立期货投资基金有利于我国金融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改善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并且可吸引社会各类闲散资金参与期货交易,扩大市场的资金规模,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同时期货投资基金操作较为理性,风险承受能力较强,这也有利于金融期货市场的稳定。另外,通过基金使众多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基金经理统一运作,也为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管理创造了便利。为使期货投资基金在我国稳步有序发展,可采取先立法后试点,再推广的方式,促进其发展壮大。

(五)发展和吸引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与期货投资基金在国外都被称为另类投资工具,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交易成本低、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成为了现代对冲基金投机的得力工具,也使对冲基金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因为对冲基金投资涉及面广,包括现货和衍生品两个市场,它的规模较期货投资基金要大的多,2006年底已超过1万亿美元。

(六)扶持我国期货公司作大作强

金融期货范文4

一、碳排放权期货概述

(一)碳排放机制减排机制主要两种:第一种是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监管者(通常政府)通常会制定一个履约年度的排放总量并确定相应的排放配额(通常一个排放配额等同于一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的排放量),然后在期初向主体发放一定量的免费配额,主体会在年度结束前向监管者上缴与其排放量等量的配额,如果主体主体排放量低于年初发放的配额,则可以将节余的配额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用以抵补以后年度的排放,反之则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不足的差额;第二种是基准及信用交易机制,监管者在期初会为主体设定一个排放配额,在该基准内,主体就不需为其排放行为支付额外的成本,与第一种不同的是,当主体排放量低于其基准额的差额时,主体只能在期末获得与其相等的信用配额,然后才可以用于在市场上出售获利或用以递减未来的排放。本文主要针对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的排放机制展开讨论的。

(二)碳期货的定义碳排放权期货,指的是以碳排放权的配额为标的物的合约,是一种承诺,而不是有价证券,是商户(投机者)购买合约,承诺在交割日以特定价格买入碳排放权的合约;排放权拥有者(套期保值者)出售合约,承诺在特定日期在特定地点交割的合约,买卖双方报出的价格是一定时期后的碳排放权的价格水平,在合约到期后,碳期货通过现金结算差价的方式进行交割,即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出售/购买合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最终卖出/买入碳排放权,而是套期保值者为了将风险转移给愿意承担这个风险的投机者,而投机者是因为承担这个风险的潜在收益大于潜在风险。

(三)碳排放权期货引入的必然性一方面,碳排放期货的风险规避性。伴随着国际上日益兴起的碳交易市场,该市场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引入碳期货等衍生产品。根据法国电力交易所的数据,碳排放权的价格最高可达30欧元,最低可至5欧元以下,如果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其价格变动的风险,将给相关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同时,碳期货引入了套期保值、套利和投机等市场功能,其中套期保值功能是根据现货和期货价格具有同步变动趋势,由此在碳排放权的现货市场和碳期货市场上做相反操作来抵消风险,当买进碳排放权时,套期保值者就卖出期货:如果价格上升,投机者就会卖出期货赚取差价;如果价格下降,投机者很可能就放弃期货,套期保值者赚取保证金。另一方面,碳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首先,碳期货同实物期货一样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执行速度快等特点,且投资者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以较少的资金成本买入或卖出碳排放期货,而这些操作对现货交易并没多大影响,故不会直接加剧市场的下跌功能。但是,期货具有的做空机制,即碳期货交易可以卖空(相比碳排放权不可以卖空)和双向交易(既可以先买后卖,又可以先卖后买,而碳排放权只能先买后买)的机制,将使期价对股价具有引导作用。其次,期货价格都是参与者在交易所集中交易并且在自由、公开的环境下进行竞价形成的;期货交易的参与者是带着不同的预期进行交易的,交易结果也代表的是市场对未来价格的看法,故期货价格比现货价格更真实、更具有权威性。

二、碳排放权期货的确认与计量

(一)碳期货的确认碳排放权期货本质是一种期货合约,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虚拟商品,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碳期货符合资产或负债的定义。第一,初始确认,是对碳期货的开仓交易进行确认,即当企业成为期货合约一方时,由于碳期货合约可以在交易所或柜台交易而迅速地转换为货币,企业应确认金融资产,同时确认金融负债,当然还要确认保证金。第二,后续确认,在合约持仓期间,如果在财务报告期内,则应对碳期货价格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第三,终止确认,在合约平仓时对期货交易进行确认,即对已列入财务报表的期货何时从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的确认。通常交易者购买期货的目的很少是为了最终买入碳排放权配额,大多是为了通过期货赚取差价;而碳排放权拥有者出售期货的目的也很少是为了买出碳排放权,而是为了套期保值。当碳期货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且持有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销售,并具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征时,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

(二)碳期货的会计计量SFAS133明确指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罪相关的计量属性,而且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是不变的,无法反映碳期货价格变动的风险,无法反映碳期货合约价值的变化,也不能反映由于合约价值变化而产生的浮动盈亏,相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确可以很好的弥补这些缺陷,由于碳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是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化的,企业将根据碳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化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第一,碳期货的初始计量。当企业成为碳期货合约的一方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与保证金,而相关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凡是衍生工具投资的企业,应设置“衍生工具”科目。对于期货市场,当企业买入或卖出碳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或税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碳排放权期货”、“投资收益”,贷记“银行存款”。第二,碳期货的后续计量。当碳期货合约在持有期内发生价值变动时,企业应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金融资产与保证金的账面价值(金融负债一般不涉及后续计量问题),利得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为了维护市场信用秩序,期货通常都涉及逐日结算,也就是所谓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当日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结算,如果账户保证金余额不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否则可能会被强行平仓。在以后的资产负债表日:买入碳排放权期货合约,如果碳排放权配额的市价上扬,应按其盈利,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果市价下跌,则应按其亏损额做相反分录;如果因亏损而要按结算机构的通知追加保证金,则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卖出碳排放权期货合约,如果碳排放权配额市价上涨,则套期保值者亏损,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衍生工具’科目;向投机者追加保证金时,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如果盈利,则作相反分录。第三,碳期货的终止计量。当企业平仓或交割时,将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平仓或交割而收到的对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碳排放权期货最终以现金交割而不是以碳排放权配额,除客户全部保证金余额不付亏损及相关税费的情况外,终止确认时客户一般都可以收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相关交易费用则可以从应退保证金中扣除。因此:终止确认时,按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终止确认前碳排放权期货的账面余额,贷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其差额,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确认的盈亏转入投资损益,借(或)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碳期货的披露 由于金融期货以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快速发展的同时,必然蕴涵着高风险。由于现金还没有专门的期货会计准则,所以对于碳期货这一新型衍生金融工具,为了充分揭示其交易风险,碳期货合约的表外披露可以参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处理。由此碳期货合约的表外披露实际上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碳期货合约本身和会计政策的描述;而是与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披露;三是有关风险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披露。

参考文献:

金融期货范文5

摘要:2005年下半年,我国股市触底反弹,开始了新一波牛市行情。虽然该波行情总体趋势是向上的,但其中也经历了几次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而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优势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文章首先对如何界定私募基金、非法私募基金以及其合法化进行探讨,然后对其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融衍生工具

一、私募基金的界定

所谓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网状扩散,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私募基金”难以阻止,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证综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而不能天天赎回,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与公募基金互补,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货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没有私募基金,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基金规模越大,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为开放日,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这一“双十”规定,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需履行的手续较少,运行成本更低,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综合考虑各方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并且,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而不能是垄断性的,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基金设立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偏见。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2007(5).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7(3).

金融期货范文6

股指期货将是中国率先推出的金融期货品种,它的上市是中国期货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将带来中国金融市场的巨大变革。

从中央到地方、从地方到企业、从企业到个人都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股指期货的重要性。就连总理也在关注期货,他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的设想,这在之前任何一届政府总理的报告中都是没有过的。

加速混业经营时代到来

中国金融业属于分业经营,明显游离于世界主流之外。美国已在1999年11月4日废止了已有六十六年历史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金融业分业经营改变为混业经营。美国金融业务经历过的由混业到分业,再由分业到混业的发展历史表明,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中国股指期货业务规则中的“IB制度”,将促进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的合作,由此形成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雏形。

根据“IB制度”的初步设计,证券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一是以参股方式参与期货公司管理,分享股指期货交易带来的好处;二是以介绍经纪人的方式分享经纪业务收入,即证券公司将自己公司需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客户介绍给期货经纪公司,同期货公司分享佣金收入。在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业务互不交叉、彼此割裂的情况下,是没有混业需求的,但在实行“IB制度”之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就会在客户资源、资金投入、人员配备、场地设置、信息共享和网络延伸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接触,并根据自身实力和特点作出相应决策,形成双赢结局。

随着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业务合作的深入,其业务范围也将不断拓宽,一个直接的选择是:当期货公司客户想进行股票交易时,期货公司会把这个业务优先推荐给自己的合作伙伴;当一个股票客户需要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时,证券公司也会优先把这个客户推荐给与自己合作的期货公司。这就会使股指期货业务交叉深入到其他方面。

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股东有可能来自银行机构、保险公司、上市公司、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他们会把各自的业务范围渗透到自己主业之外的领域,由此加深彼此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业务合作。最后,由小范围、有限度的混业经营发展成大范围、全方位的混业经营。

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多样化,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的经营理念。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买基金、买债券、炒股票和使用信用卡,客户希望得到“一站式”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在分业经营下是很难做到的,只有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才能实现。

事实上,我国金融集团的业务已经倾向于混业经营,只是机缘未到,还没有把期货列入其业务之中,或者说期货业的比重过少。中信、光大、平安已相继成为涉足保险、证券、信托、银行、期货五大金融领域的金融控股集团(参见图表)。

加快中国期货国际化进程

由于中国货币市场还没有完全开放,中国的期货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国外资金直接进入国内期货市场是被明令禁止的,国内资金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也属禁止之列。到目前为止,国内获准到国外进行期货交易的企业只有31家,并被明令规定业务范围仅限于套期保值。由于手续烦琐、人才匮乏、汇率波动频繁和国内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制度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国内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非常谨慎,套期保值量很少,甚至根本不做。因此,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几乎完全封闭,国内企业出不了国门,国外机构也进不来。

目前,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自由兑换,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尚在进行中,外资进入中国市场只能通过QFII(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资金规模非常有限。当股指期货上市带动金融期货的品种创新之后,中国期货的国际化进程将会加快,境内境外期货业务的相互渗透将大大增加。

相同品种不同市场的跨市场套利交易,将加强中国同世界各国的国际化合作。而金融资产的多样性,又为跨品种套利以及开展国际间的套期保值业务带来广泛需求。股指期货上市的意义在于,使国内外股票投资者打破国界限制,以及由此带来的金融合作的进一步深入。

这样的结果不单单带来交易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将带来整个交易制度的融合。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实现,中国期货同国际期货的合作将会大大加强。海外期货走进来和国内期货走出去将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国期货的国际化将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开展国际业务。尽管目前中国证监会严厉禁止国内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国外机构从事国内期货交易则完全不合法。但这种状况不会长期持续下去。以前中国严加管制的银行业、保险业都有了外资机构在经营,在中国金融业放松管制之后,期货业也同样会对外开放。届时,中国的期货公司不仅可以经营国内期货,而且可以经营境外期货。同时,外国同行也会来中国同台竞技。

由于我国期货品种的设置有许多与国外是相同的,比如已推出的小麦、大豆、铜、棉花、玉米、铝、天胶,以及今后将要推出的股指、石油、货币、债券等,它们的价格波动在不同时间的联动性和差异性,会吸引国际间的客户进行跨市套利或套期保值。这就使得国际业务活动更加频繁。

二、期货交易所出现跨国联合。期货交易所跨国联合是加强合作、节约成本、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一种经营趋势,世界上已有多家期货交易所成功联合。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在1984年7月成立时就与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联合,建立了两个交易所之间的“相互对冲” 制度。SIMEX上市的利率和外汇期货合约,也同时在CME上市,克服了交易时间的不一致,大大方便了世界各地的交易者,使其业务量大增。到1990年,SIMEX新加坡本地客户只有29%,而日本客户却占有31.6%,美国客户也有22.4%。

交易所的跨国联合不仅会带来更大的交易量,还会推动行业的发展。具有金融属性的期货品种最容易成为联合的对象。我国期货交易所将来也会与世界著名的交易所联合。

三、交易品种交叉上市。世界上已有引进别国期货品种的先例:1989年12月,东京股票交易所引进20年期美国长期国债期货获得成功;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德国政府债券,其日交易量远远大于德意志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同一品种。

股指期货和其他金融期货的非专属性,使一国可以将另一国的相应金融品种“拿来”交易。比如,新加坡交易所已于今年9月5日抢先推出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这是世界上首只以中国A股市场为成分股的股指期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于今年8月26日推出人民币期货期权产品,包括人民币/美元、人民币/欧元、人民币/日元等。这是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序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