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场地使用证明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1
(1)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职业状况、场地证明等有关材料,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需要具体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1.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㈩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2.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丁和销售的,应出具食品卫生有关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3.申请从事资源开发、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4.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经审批的其它行业或经营项目;6.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项)。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未经社文委审批意立项,经营单位擅自对经营市场所进行装修和购进有关设备的一律不予审批。
文化娱乐项目的申办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需出具以下证明文件:1.办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场所及经营理由的书面报告;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应注明单位经济性质);3.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4.设施、设备资料;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其中歌舞厅、卡拉OK厅、保龄球、电子游戏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为:申办单位向社文办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后,由社文办牵头会同公安、工商和教委(电子游戏项目)、体委(保龄球项目)对经营场地等进行实地查看(电子游戏经营点必须是综合性场所,且不得在学校200米半径以内),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其联合上报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审判立项;经审判立项的单位,需在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消防支队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场地的装修、设备的引进(电子游戏项目所进机型需报社文办审核)和验收等工作;验收合格,经社文委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书刊零售经营的申办
申办单位或个人按所在辖区的范围,向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附上经营场所有效的材料证明(使用房屋的证明材料);辖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场地察看后,符合条件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的申办
音像制品批发:1.据国务院及文化部有关规定,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承担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业务,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由国有单位承担。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总批发业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由所在盛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2.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需具有以下条件:(1)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固定业务场所;(2)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3)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3.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的单位,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文化部审批。
音像制品零售、出租: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2
[关键词]食品执法;经营许可;困境;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据不完全统计,某市某区城中村和老城区街道分布着4000多家“无照无证”譹訛食品个体经营户,其中餐饮服务经营户2200多家,食品流通经营户1800多家。由于无照无证,这些个体经营户普遍缺乏监管。由于部分经营者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意识,且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存在缺失,硬件措施投入不到位,食品安全隐患较突出。
二、基层食品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
(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的困境
在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两证合一”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而根据商事登记法律的相关规定,譺訛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很多食品经营者无法取得场地证明,因此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办不了营业执照自然就不能予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执法面临的困境
对无证食品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既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还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具体执法时,被处罚对象不明确,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联系电话,经营者甚至拒绝出示身份证。部分无证经营者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关门停业,使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送达。
(三)法律适用存在的困境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者认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不是必须提交的材料,因为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即没有营业执照可以用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代替,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符合其他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没有事先办理营业执照,则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律适用存在冲突。
(四)制度创新存在的困境
行政执法受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限制,若行政机关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提出质疑;譻訛监察部门会介入调查是否存在行政乱作为;纪委可能会怀疑是否存在收受贿赂,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者由于未办证,不纳入行政监管,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没有安全保障,基层食品执法机关面临行政不作为的惩罚;若对无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又会面临各方的质疑和压力。
三、解决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困境的立法修改建议
解决基层食品执法机关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修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第一,删除《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规定,将本法第九条修改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满足本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本法规定的材料。”取消在经营许可前设置一个营业执照的前置许可程序。第二,修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进行立法解释,明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四、取消食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前置程序的法理分析
(一)法律依据
第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不包括营业执照。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布局和工艺等几个方面,不包括营业执照。食品执法机关根据食品经营者的申请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营业执照不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提交材料。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有营业执照的提交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也可以提交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也属于主体资格证明,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身份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也符合法律规定提交的材料要求。第三,有相关法规可参考。如依据广东省人大制定的《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讲,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为了保护更大法益的需要。首先,保护公众生命法益远比保护行政程序的先后顺序更重要,众多无照无证食品经营者影响到广大群众的食品安全甚至生命安全,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保护生命法益的需要,而先发《营业执照》后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是公权力机关之间办理证、照的先后顺序,但保护生命法益远比保护程序的先后顺序重要。其次,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保护实体的利益比保护程序的利益更重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利益是实体利益,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只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程序利益,两种利益相比较,当然是实体利益大于程序利益。最后,保护私主体合法利益远比保护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更重要。广大人民群众是私法上的主体,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私主体利益的需要,而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是保护公权力机关权力的需要,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保护私主体合法利益远比保护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更重要。
(三)政策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要求》第二条“监督执法坚决有力”中的第(八)项规定: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地方政府要出台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引导其逐步实现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国家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要求》第三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中的第(一)项规定: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并持续符合发证或备案相关条件。《广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治理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小摊贩。出台管理办法和引导规划,鼓励支持其不断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对于大量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不应当一律采取“堵”的方式,应当采取措施引导、规范发展。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
第一,是为了解决大量无照无证食品个体经营问题的需要。基层食品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无照无证经营情况,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并能提交相应材料的经营者,予以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既是将无证经营者纳入监管的现实需要,也是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硬指标要求。第二,是为了解开“场地使用证明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传统死结的需要。由于历史及城中村违章建筑的原因,大量的场地使用证明难以办理。传统上,由于没有场地使用证明,工商部门不予以颁发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则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解开这个循环死结,为创新食品监管工作方式,更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真空,可以考虑针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经营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现实需要。
(五)符合商事登记改革的要求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
第二条 本特区范围内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矿藏、水流、荒地、耕地、山林和其他海陆资源,均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三条 经确定的特区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准私自占用土地或建设各种建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批准而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订的合约,一律无效。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开采、动用或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他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特区土地的开发工程,由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和支出,由特区发展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客商在本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事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可凭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并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后,定点划线,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自《土地使用证书》生效起六个月内,客商应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施工和投产计划;九个月内,应按照工程总体设计动土施工,否则,吊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付款项不退还。工程投产计划应按时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客商应出具证明文件,经原批准机关审查确认有正当理由,方得适当延长时间;无故拖延者,亦得吊销《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条 客商完成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工程建设要求后,需经主管机关验收核定始得正式投产。客商对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
第十一条 客商在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应依照市规划部门关于建筑楼比、园林绿化比率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 客商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均应符合我国建筑规范和防火安全要求,违反规定者,不准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客商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用途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客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土地使用证书》规定范围以外的土地。如需扩大用地范围,应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最长使用年限为:
(一)工业用地三十年;
(二)商业(包括餐馆)用地二十年;
(三)商品住宅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客商经营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规定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报经特区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续约。
第十六条 客商的独资企业或与我方合资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企业场地,都应计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条件、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工业用地十至三十元;
商业用地七十至二百元;
商品住宅用地三十至六十元;
旅游建筑用地六十至一百元;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收费标准另行商定。
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其变动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凡在特区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费给予特别优惠待遇。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和不以谋利为目的的项目,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可一次过付款,两年内付清,不计利息;也可分年付款,按年息八厘加收利息,如遇调价,则按调价后的数额缴纳。
第十九条 上述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兴办企业、事业的所有单位。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客商用地范围内按合同或协议书规定应承担建设的公共设施,须按城市规划要求修建。
第二十一条 客商用地范围内的供电、供水、排水、下水道、煤气通管和电讯设备,均应自行修建,其衔接与用地范围外的各种干线的安装费和出装费应由客商支付。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4
1.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的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
2.放宽企业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权属证明的限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内的,可以租赁协议和有效证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在政府批准的有形市场内的,可凭租赁协议办理登记手续。
3.放宽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国有企业改组、改制需要以股权出资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出资人以股权出资。
4.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准入条件和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新兴行业,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现行登记管理法规进行登记。
5.放宽企业法人资格的限制。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的,可以保留其法人资格,取消其经营资格。
6.放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
7.放宽对非公有资本投资领域的限制。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8.放宽企业组织形式的限制。积极支持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已达到或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申请后母公司可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一年内手续完备后,核发集团登记证。
9.放宽抵押登记的适用范围。债权人可以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设定抵押,也可扩大到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人可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财产可以是生产设备,也可扩大到当事人拥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1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金额不高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借贷等方式筹措的资金作为出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不受净资产比例限制。
11.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可按外资企业设立程序办理;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登记按内资转外资变更程序办理。
12.允许控股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将字号放在行政区划和组织形式之前;只要名称间能够相互区别,允许同一出资人在同一行业出资设立的若干个企业使用同一字号。
13.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法定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重新注入资本的,允许其增资部分资金在首次支付20%后,分期到位。
14.允许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凭相应的行业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先行登记,经营范围暂核定为“筹建”,专项许可证件可在其注册资本缴足、投产开业前提交。
15.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除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经企业申请,先确定其法人资格,便于开展筹建活动。
16.支持发展县域经济。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积极培植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市场和中介组织,鼓励自然人从事农村经纪活动,可根据农村经纪人本人需要实施登记管理或备案管理,免收注册登记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7.简化登记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核准登记。
18.简化外资企业登记材料审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免于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合同及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登记的,可以免予提交章程备案;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多个分公司的,可以只提交一份章程备案。
19.简化分支机构设立程序。免除法人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核转环节,外资企业法人可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法定文件直接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时,不再要求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20.简化动产抵押登记程序。对抵押财产状况可不做勘验;对抵押财产情况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可不作证明要件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给予即时办理抵押登记;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簿》,方便社会查阅。
21.实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下放。按照方便就近办理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登记一律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工商所办理登记并发照。
22.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各级工商局登记人员办理各类登记事项,必须一次、完整、准确地向申请人告知具体登记要求。
23.实行延伸服务制。根据企业申请,提供靠前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节假日加班服务,并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负责窗口业务工作。
24.实行“绿色通道”制。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有效证件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设立专门窗口,提供专门咨询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办照验照。
25.全力推进商务诚信,营造诚信环境。开展对守信用的企业实行免检制度,通过公示企业良好信息等政策措施,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26.实行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诫制度。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且属于首次违法的案件,可责令改正,不予经济处罚。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5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位于 (详见《土地使用证》附件),面积为 平方米(合 亩),其宗地位置与四址范围如甲,乙双方确认的附图所示。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地块用途为 .乙方承租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如需变更用途,须经甲方及当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甲乙双方协商调整年租金后,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途变更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年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按时缴纳年租金。首次年租金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 天内缴清,年租金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超过半年的按全年计收。
乙方不按时支付年租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额的 ‰向甲方交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支付年租金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甲乙双方应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甲方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乙方领取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调整,每隔 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为百分之 .租金标准调整时,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乙方应按新的标准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如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订转租合同后到 国土资源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八条 乙方在接受租赁场地移交手续后,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移动。界桩遭受损坏或移动应及时报告甲方重新埋设,测绘费和界桩费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在租赁场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或翻建建筑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双方应签订土地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新建建筑物的处置协议。
第十条 土地租赁期满,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 国土资源局交还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办理土地使用权租赁注销登记手续。对该地块内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应按双方签订的处置协议,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的60天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完毕的,由 国土资源局向乙方发出书面处置通知。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的,须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续租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向 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提前终止经营等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二条 依据本合同依法使用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报经 国土资源局审核和 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提前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者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给予承租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租赁地块所属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报 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交 国土资源局存档。
第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为打印版本,除签字盖章部分外,其他手写内容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传:
电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户名称:
帐号: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6
1. 生产普通型洗手液需要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妆字号生产许可证,生产抗、抑菌型洗手液需要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生产消毒液需要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
2. 妆字号生产许可证和消字号卫生许可证所需硬件条件基本相同,可用一套洁净车间进行申请,车间最低为十万级洁净车间。
3. 经咨询相关承接净化工程,净化车间工程公司,按我方洁净车间面积在1000平方米计算,含地面造价大约为每平方米1100元左右。(此价格包含了通风和空调系统)价格受面积及配套影响。
4. 设备:经咨询了解,如果装备单次产能为10吨的反应釜,并配套一条全自动灌装线,则1000平方米的洁净厂车间可安装两条连贯生产线,每条生产线的价格大约为**万元。按单次产能所需时间为两小时计算,两条线长白最大产能为80吨成品消毒液。
5. 妆字号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需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所需材料包括: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环境卫生情况)及生产车间(含各功能车间布局)、检验部门、仓库的建筑平面图;
(3)生产设备配置图;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所有权证书、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等);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委托人办理的,须递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书;
(8)企业质量管理相关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责任人、人员管理、供应商遴选、物料管理(含进货查验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产品检验及留样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
(9)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不同类别的产品需分别列出);
(10)施工装修说明(包括装修材料、通风、消毒等设施);
(11)证明生产环境条件符合需求的1年内的自检报告,至少应包括:
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测报告;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
(12)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开展自查并撰写的自查报告。
(1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4)提交纸质版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性声明。
6. 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申请流程及材料:
消证字号卫生许可证核发实行窗口办理和网络办理两种方式,实施机构为潍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处许可科。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纸质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5) 生产工艺流程图。(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8) 拟生产产品目录。(纸质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