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点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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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点评

酒店点评范文1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Yuerongzhuang as the example, through the semantic analysis of guests′ online reviews to determine the service quality of guests perception of high-end resort hotel into 4 first-level indicators of overall evaluation, front office service evaluation, room service evaluation of and food service evaluation, and 12 secondary indicators of hotel overall service, front office overall service, room overall service, food and beverage overall service, SPA services, characteristic service, check-in service, check-out service, concierge service,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room cleaning service characteristic food and beverage service to put forward the beneficial reference for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high-end resort hotel.

关键词:在线点评;高端度假酒店;宾客感知服务质量;悦榕庄

Key words: online comment;high-end resort hotel;service quality of guests perception;Yuerongzhuang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3-0192-02

0 引言

随着我国居民旅游活动的普及和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我国旅游者正在从传统的大众观光旅游转向休闲度假旅游,中国正在迎来大众度假的时代。在线宾客点评的内容涉及酒店产品和服务的方方面面,全面体现了宾客对于酒店服务质量的关注重点和感知评价。因此对宾客在线点评进行内容分析,更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目前我国高端度假酒店的服务质量,对于提升度假酒店服务品质和提高其管理水平、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升级有重要意义。

1 样本抽取

笔者选择了携程旅行网、到到网和去哪儿网作为样本点评网站,以悦榕庄为例,运用文本挖掘法对宾客在线点评进行内容分析。悦榕庄与其他国际酒店集团不同,专一致力于在最全球美的地方建立度假村,吸引世界顶级度假散客,为宾客提供高端、奢华的享受。笔者最终选择仁安、丽江、三亚、阳朔悦榕庄宾客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携程、到到和去哪儿网上的超过30字在线点评作为研究样本,共计613条。

2 宾客感知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立

通过对这613条点评进行语义分析,笔者对点评中所提到的酒店各项服务指标进行了提取,指标提取过程见表1,并形成了初始测评指标,见表2。

为了使统计结果更加清晰,笔者对24个影响因素指标进行了再分类,最终确定出整体服务评价、前厅服务评价、客房服务评价和餐饮服务评价4个一级指标,以及酒店整体服务、前厅整体服务、客房整体服务、餐饮整体服务、SPA服务、特色服务、入住登记服务、结账离店服务、礼宾服务、交通服务、客房清扫服务和特色餐饮服务等12个二级指标,具体如表3所示。

3 宾客感知服务质量分析

本文基于语义分析的技术,通过宾客在点评中表达的态度对抽取的服务质量关键因子进行李克特量表赋分,从而利用在线点评对宾客感知价值进行分析,具体评价结果见表4。由表4可见,悦榕庄在服务方面表现最好的为餐饮服务、SPA服务和特色服务。表现最弱的为客房服务、结账服务和交通服务。酒店整体服务、前厅整体服务、餐饮整体服务、SPA服务和特色服务的评价平均分都在4分以上,而客房整体服务、客房清扫服务、结账服务、交通服务的平均分则都在4分以下。宾客评价最不一致的服务项目为结账服务和客房服务,说明在悦榕庄各店表现差异较大,或者服务水平不稳定。而评价较高的各项服务如SAP服务和特色服务,宾客点评赋值的方差也较小,表明这些服务项目表现稳定。

4 结论

客房产品是度假酒店的核心产品所在,度假酒店更应着力加强对客房服务的管理。度假酒店一般都处于较为僻静的区域,因此应考虑宾客的交通问题,在交通服务上多加创新。除此之外,结账服务是宾客离店的最后时刻,根据近因理论效应,酒店也应加强对结账服务的培训和管理,给宾客留下好印象。

在线点评是度假酒店向宾客展现酒店服务的窗口,酒店应该加强对各大主流点评网站宾客点评的重视。笔者在整理宾客在线点评的过程中发现,酒店在对宾客点评上疏于管理和重视,有的在线点评明显存在敷衍态度,采用同一语句回复所有的宾客点评,回复欠妥当、缺乏问题解决的实质性等问题。高端度假酒店应该加强对在线点评资源的利用,把点评平台发展为宣传度假酒店形象的窗口,收集宾客信息的重要渠道,从而了解宾客的服务感知重点。

如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习惯,越来越多的酒店顾客习惯于在入住酒店后对消费体验进行评价。来自互联网的顾客点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顾客消费的体验感知与期望的比较,体现了顾客对酒店服务质量的关注重点以及感知评价。所以,综合在线点评内容的分析结果以及SPSS软件对数据的分析结果,进行高端度假酒店顾客感知功能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对优化国内高端度假酒店顾客感知功能价值,增强高端度假酒店在竞争中的竞争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ZHAO Y, YANG S, NARAYAN V ,et al.Modeling Consumer Learning from Online Product Reviews [J]. Marketing Science,2013,32(1):153-169.

[2]Vermeulen I E, Seegers D. Tried and tested:The impact of online hotel reviews on consumer consideration[J]. Tourism Management,2009, 30(1):123-27.

酒店点评范文2

笔者有一次去广西南宁出差,午餐后想去吹吹头,便进了一家门面装修时尚、店内环境透亮、顾客众多的发廊。

店内正放着一首动感十足的爵士乐,正在忙活的大师傅们随着音乐的节奏,金剪银梳正上下翻飞,有的还不时踏着节拍,抛撒一下酷劲十足的长发。看来发廊放对了音乐,师傅们的工作效率兴许会大幅提高。

在店内靠里的位置,用层板从发廊大厅分隔出一间“美容室”,里面放的音乐与大厅是一样儿的――本来就是一间,想实现独立的音乐环境,勉为其难。

我随口问大师傅:美容室的生意好吗?大师傅回答说不好,顾客来了一次一般都不回头,只有大厅的美发生意还可以。

其实,这个答案我早就猜到了。

人都是有节奏感的。走在街头,若某家商店播放的音乐与我们行进的步伐相近,我们不自觉地就会去踩着那份节奏前行。一般理发店的音乐都是节奏明快,音量较大,什么流行就放什么,理发师们总是踩着节拍在工作,手中的剪刀不由自主地跟着音乐舞动。但这样强烈、刺激的音乐传到美容师那里,美容师柔软的手会不会随着重重的鼓点,硬生生地将迷糊中的顾客猛然按醒?

何况,顾客到美容院来,是要放松身心,那么嘈杂的音乐入耳,令精神兴奋紧张,何谈放松?这样的音乐,这样的美容室,又怎能留住顾客?

在顾客的印象里,店铺只分为喜欢去的和不喜欢去的,没人深究到底是什么因素在吸引他们。但作为专营店的运营者,你必须清楚,不同的声音种类和密度,对店内气氛的影响十分重大。音乐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令人不快甚至难以忍受的音响,会使顾客的神经受到影响,甚至毁坏专营店刻意营造的购物气氛。

一项调查研究显示:美国有70%的人喜欢在播放音乐的专营店购物。但并非所有音乐都能达到此效果。

调查结果显示,在专营店里播放柔和而慢节拍的音乐,销售额会增加40%;快节奏的音乐则会缩短顾客在店内流连的时间,降低“人气”,影响销售。

这个规律早已被国外的经营者所熟知。所以,营业时播放慢节奏音乐,快打烊时则播放快节奏的摇滚乐,迫使顾客早点离开,好早点收拾,早点下班。

而我们的化妆品专营店中,几乎完全没有管理店内音乐的观念,任由收银台的收银员或店员们播放她们喜欢的曲子。这些青春年少的女孩子喜欢的音乐,有这么几个特点:①流行音乐;②节奏感鲜明;③节奏感快一些的更带劲。

要知道,节奏感鲜明而快速的音乐,可能令顾客缩短在店内停留的时间。

管理化妆品专营店的空间,目的是要把门店打扮成一个出售美丽梦境的地方。梦境的音乐什么样?

①让顾客放松,而不是紧张;②没有节奏感,或节奏感舒缓柔美;③时尚浪漫;④动心浪漫凄美伤感缠绵悱恻;⑤能营造出天然、自然的梦幻场境。

音乐是听出来的,不是说出来的。下面我将按照专营店不同区域的特点,介绍几张碟――并非要店家照碟播放,只是要让大家明白:什么样的音乐,才是适合门店播放的音乐,才是能增加客流和销售的音乐。

选碟指南

前台接待顾问诊断区

以令顾客放松的舒缓轻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Shepherd Moons(月影)

2.演唱:Enya

3.适合:顾客接待区,顾客皮肤诊断区,化妆品零售区,售后服务美容区,护理后休息区。

4.评价:爱尔兰风格明显,个性声音特色突出,营造出虚无缥缈的梦幻。

5.音量:中小音量。

6.解说:令顾客放松、轻松、自然的舒缓轻音乐,均可用于前台接待,使顾客放松进店后的紧张情绪,坐下来与前台的美容顾问轻松沟通。梦幻、缥缈、灵光、深远的音乐,能增强美容化妆品和服务带给顾客的利益感。

年轻顾客为主的零售区

以轻快优美,而较富节奏感的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音乐幻想世界:天堂鸟

2.演奏:StreicheleinheitenMelodien Zun Traumen undWohlfuhlen

3.评价:具美感、节奏感,可在营造美的氖围的同时,促进消费购买。

4.适合:在青年顾客比重大的零售区播放。

5.音量:一般以中小音量,编程播放,营造氛围。有顾客进入到成交阶段时,可适当增加音量,达到中或中大音量。

中年顾客为主的零售区

以柔和而节拍慢的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托西尼小夜曲

2.演奏:托西尼

3.适合:化妆品零售区,售后服务区,美容护理中播放。

4.评价:音乐营造出天然、自然的梦幻场境,中提琴优美舒缓的音乐,将人送入美景,在柜台前慢慢浏览。

5.音量:中小音量。

老年顾客为主的零售区

以柔和而节拍慢的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蔡琴――怀念名曲

2.演唱:蔡琴

3.评价:蔡琴的音色,对中、老年女性有普遍的吸引力。特别是本碟的老歌,蔡琴的声音将会令听者回忆起年青、浪漫的时光,强化美容化妆品可挽回青春的感觉。

4.适合:化妆品零售区,顾客接待区,顾客皮肤诊断区,售后服务美容区,护理后休息区(特别适合40岁至60岁的女性)。

5.音量:中,中偏小音量。

高端社区店的零售区

以高雅柔美而舒缓缠绵的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出水莲(筝的世界)

2.演奏:饶宁新

3.评价:传统、古典、空灵、隽秀、自然、洁净……尽在筝中。

4.适合:化妆品零售区,护理后休息区。

5.音量:中偏小音量。

广泛适合于零售区的音乐A

以没有节奏感或节奏感舒缓而柔美的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邓丽君:淡淡幽情

2.演唱:邓丽君

3.评价:邓丽君的歌为30岁至50岁的女性所广泛喜爱。其声音圆润、丰满而清绝,可不配器乐而清唱灌碟者,古今无几,令人越听越爱听。

4.适合:专营店零售区,护理后休息区。

5.音量:中,或中小音量。

广泛适合于零售区的音乐B

以动心浪漫凄美伤感缠绵悱恻的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Schindler's List(舒特拉的名单)

2.演奏:Boston SymphonyOrchestra,ltzhak perlman

3.评价:缠绵悱恻、如泣如诉,世界著名小提琴家帕尔曼的小提琴音

色靓绝,特别是第一首,令人越听越难以善罢.

4.适合:顾客接待区,顾客皮肤诊断区,化妆品零售区,售后服务美容区,护理后休息区。

5.音量:中,或中偏小音量。

这样的音乐是在发廊放的

节奏感鲜明、较快的音乐为主。代表性音乐推荐试听:

1.碟名: Eagles―Hell FreezesOver

2.演唱:美国飞鹰乐队

3.适合:美发厅播放。

4.评价:美国飞鹰五人乐队的快歌够劲,劲到爆炸;慢歌够抒情,百听不厌;演奏乐器功力深厚,节奏感强烈,可令爵士乐爱好者听到呆若木鸡。

这些流行、节奏感突出的音乐令人精神振奋,激发新鲜与活力,歌词与节奏都容易引起共鸣,适合在美发店播放。

5.音量:中,或略大。

悦耳音乐潜力无穷

如果一家专营店在入口处经常播放悦耳的音乐,保证门外的顾客会鱼贯而入――不管是否有中意的商品。

令人愉快的音乐可以吸引人们对商品的注意力,而嘈杂的、不合时宜的音乐则分散注意力。每个店铺可以选用的背景音乐是如此之多,如果掌握不好,声音过高,会令人反感;声音过低,又不起作用。因此,音乐的音量一定要与专营店力求营造的店内环境相适应。

想要创造气氛,音乐的种类则是另一关键因素。化妆品专营店是一个出售美丽、梦想和时尚的地方,店内音乐也应该是浪漫、梦幻、柔缓的,能带给顾客美的感受和想象空间,令顾客多一些停留,在身心愉悦的情况下,产生自主的购买行为。

有的化妆品店以为时尚就是快节奏,常常播放音量很大、节奏感很强的音乐,甚至是摇滚乐,这样的店不容易留住顾客。你想想,顾客进到化妆品店,气味好闻,营业员亲切,购物环境漂亮舒适,却放着劲爆的音乐。这样的噪音会把她们吓跑的。

酒店点评范文3

产品概述:AE50/AM50是小松叉车公司于2007年最新投入中国市场的一款新品,AE50/AM50(三轮)的特色是以较低的成本采用独创AC驱动系统和气密湿盘式制动系统,着力于降低叉车的使用成本,同时兼顾较高的生产效率和优良的人机工程设计。

一、通过精密的设计,降低总运行成本

采用AC(直流)电机,由于完全不需要更换马达电刷及收缩器,使保养成本进一步降低,AE50/AM50系列还利用先进的AC马达进行液压操作,AC马达不仅拥有高的运行效率,而且较长的运行寿命,节约动力的功能使叉车在不降低输出的情况下能够长时间运行。

气密湿盘式制动系统具有出色的经济性与传统的鼓式制动系统不同的是除了换油外,系统不需要定期保养,因此降低了保养成本。

一系列防水、防尘和电路的可靠性设计以及精心的测试。使控制器储存在密闭的容器内,提高了设备保养的效率。

AE50/AM50系列还符合IPX4防水标准,对液压控制阀、微控开关、电位计、控制信号电路的周到考虑。可靠的防水设计叉车可以用水冲洗。

采用使蓄电池检查更方便的辅助倾翻式蓄电池罩。而且独创的标准个人电脑上运行的自诊断系统极大地简化了问题解决的过程。

二、确保较高生产效率的设计

由直流电机负载的全转式双驱动设计确保强大的行驶能力,AE50/AM50的空载最大行驶速度达17千米/小时,从静止状态到5米的加速时间为2.9秒,即使在最不符合要求的地面条件下也可以保持优秀的行驶性能。

气密湿盘式制动器不仅赋予了在湿地板条件下的出色控制,而且还提供平稳的制动。

低重心的高置后桥以及低置的蓄电池设计,使叉车在高速转向时获得出色的转向稳定性。

液压油量可靠的计算系统精确控制,通过使货叉在移动过程中提供稳控制使震动最小化,是处理敏感和易碎物品的理想设备。

液压动力转向的FHPS系统,可以使转向和Z字型行驶更顺畅和稳定,提供了杰出的灵活性和舒适性,直径300mm的转向轮,即使在狭小空间也具有优良的机动性。

三、对安全性与舒适性的不懈追求

在即能够减少总运行成本,获得高生产效率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舒适性是非常重要的。

充分考虑人体工程学精心设计的组合式操纵杆,通过减少不必要的移动,优化操作过程,操作员可以流畅的操作提升和倾斜门架,仅通过轻能操纵杆上的开关,转换行驶方向。

小松独创的缓冲垫和缓冲技术的HSSⅡ座椅,即使长时间连续操作也会减轻疲劳。

行驶提升和倾斜速度可以根据操作人员个人的需要而进行个性化设定,这些设定可以随时在仪表盘上用简单的步骤轻易完成,使操作更平稳更舒适。

AE50/AM50系列叉车的阶梯和地板被设计得低且宽敞,在转向和辅助手柄周围的细心设计,进一步方便上下车。

售后服务:一年保修

参考售价:11-15万

丰田7FBE10-20平衡重式电瓶叉车

丰田7FBE系列的平衡重式电瓶叉车为三轮车,共有1.0吨、1.3吨、1.5吨、1.8吨和2.0吨5个规格。兼继承了丰田产品的精细做工与尖端科技,树立了高端产品的形象。

产品概述:

一、此款叉车的许多性能均以AC交流动力系统为基础,配置AC双马达,使叉车可进行原地转弯,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也能操作自如。

二、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紧凑型车身设计,更适合在仓库中穿梭作业,其最小的转弯半径仅1365mm。

三、配合丰田独创的SAS技术,即主动式稳定系统,大幅度提高了作业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SAS技术包括后轮摇摆锁定控制,门架倾斜控制,货叉自动水平控制,等多项安全功能。

SAS后轮摇摆锁定控制是通过后轮摇摆锁定装置,将后轮固定,扩大叉车的重心平稳区域避免叉车侧翻。

SAS通过感应货物的重量和货叉提升的高度,来控制门架前倾角度以及门架的前倾、后倾速度。最大限度减少货物受损及给驾驶员带来的冲击。

SAS货驻自动水平控制,只需轻松一按按钮,货叉即可恢复水平位置,有效提升作业效率。

四、采用OPS操作者存在感应系统,与SAS系统一起,双重保障,确保叉车的安全使用。

根据对各种叉车事故的分析,丰田为所有叉车配备了操作者存在感应系统(OPS)。它是通过安装在驾驶座椅内的感应器来感应驾驶人员是否以正确坐姿在进行作业的一种安全系统。如果驾驶员没有以正确姿势坐在驾驶座椅上操作时,所有行驶动力和装卸动力即刻被切断,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酒店点评范文4

【关键词】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发电机继电保护研究

中图分类号:F550.7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海底石油开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了保证正常的海底石油开采、输送和平台上的日常生活所需,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是十分重要的。继电保护作为电网的安全卫士,所承担的责任更为重大。合理的继电保护配置及整定方案,不仅可以使全系统中各种继电保护有机协调地配合并正确地发挥作用,还可以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降低由事故引发损失。

一、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发电机的保护特点

对于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发电机是海上生产和生活的唯一电源,其接入电网又呈辐射状,不存在陆网中双侧电源或环网供电的情况,发电机一旦发生故障,所有的平台和船体都将停产,因此对发电机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发电机的不正常运行状态主要有:由于外部短路引起的定子绕组过电流;由于负荷超过发电机额定容量而引起的三相对称过负荷;由于外部不对称短路或不对称负荷而引起的发电机负序过电流和过负荷;由于突然甩负荷而引起的定子绕组过电压;由于励磁回路故障或强励时间过长而引起的转子绕组过负荷;由于汽轮机主汽门突然关闭而引起的发电机逆功率等。

继电保护基本要求

1、选择性。保护装置动作时,仅将故障元件从电力系统中切除,使停电范围尽量缩小,以保证系统中的无故障部分仍能继续安全运行。

2、速动性。快速地切除故障可以提供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稳定性,减少用户在电压降低情况下工作的时间,以及降低故障元件的损坏程度。

3、灵敏性。对于保护装置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无论故障点的位置、故障类型都能敏锐感觉,正确反应。

4、速动性是指保护装置应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统稳定性,减轻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程度,缩小故障波及范围,提高自动重合闸和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自动投入的效果等。一般从装设速动保护,充分发挥零序接地瞬时段保护及相间速断保护的作用,减少继电器固有动作时间和断路器跳闸的时间等方面人手来提高速动性。

合理的继电保护整定方案,不仅可以使全系统中各种继电保护有机协调地配合并正确地发挥作用,还可以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降低由事故引发损失,因此这一课题的研究对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进而对国民经济建设将具有重要意义。

继电保护内容

1、电流速断保护。这是按照被保护设备或线路未端可能出现的最大短路电流或变压器二次侧发生三相短路电流而整定的,速断保护动作。理论上电流束灾民保护没有时限,即以零秒及以下时限动作来切断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和电流速断保护常配合使用,以作为设备或线路的主保护和相邻线路的备用保护。

2、定时限过电流保护。在正常运行中,被保护线路上流过最大负荷电流时,电流继电器不应动作,而本线线路发生故障时,电流继电器应可靠动作,定时限过电流保护由电流继电器,时间继电器和信号继电器三元件组成,定时限过电流保护的动作时间与短路电流的大小无关,动作时间是恒定的。

四、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发电机保护整定计算

1、具有双斜率的比例制动式差动保护。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考虑到发电机两端电流互感器不同型,可能出现CT饱和,采用具有双斜率的比例制动式差动保护,其差动电流和制动电流如下式:

上式中: —发电机输出CT的相电流;—发电机中性点端CT的相电流。其制动特性如图2。当故障电流很小(小于2倍发电机额定电流)时,保护灵敏度设定较高,斜率取0.1;而当故障电流较大时(大于2倍发电机额定电流),斜率取0.2。因为随着外部短路电流的增大和非周期暂态电流的影响,电流互感器误差会变大,不平衡电流亦将变大。

2、负序过流保护。两段式原理的设置也是一种保护方式,这种负序过流保护的整定值选取也有一定的原则,主要参考如下:(1)能够允许负序电流在短时间内选取。这是保护跳闸部分时,根据其整定值来作参考的。(2)根据发电机长期允许的负序电流值,和系统能够承受的最大负荷的不平衡电流值两者来选定何时要对过负荷的告警部分,发出警报并躲开。

3、发电机过电压保护。如果在开车前会因为操作不当而发生故障或是由于自动电压自动调整时调整不当而引起的过电压。这样会造成过电压数值升高,而导致转子旋转速度不正常的情况发生。所以,设置发电机过电压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操作。设置发电机过电压保护使电压超过一定范围时就迅速切断主开关,防止故障产生。

4、失磁保护。发电机的失磁故障是指发电机的励磁突然消失或部分消失。这样会使发电机向系统输送的有功功率减小;机端电压降低,甚至使系统电压崩溃,破坏稳定运行;机组本身因受机械力的冲击而产生振动和局部温升过高的威胁。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根据发电机失磁后机端阻抗的变化轨迹,采用最大灵敏角为-90度。的具有偏移特性的方向阻抗继电器来构成发电机的失磁保护。失磁后发电机的机端阻抗最终的轨迹一定进入如下图所示的异步边界阻抗圆内。

频率保护。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期间,系统频率必须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免损坏机组。因为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是个小系统,系统容量较小,发生系统振荡的几率比陆地电网要大得多,故对频率的要求比陆地电网要严格许多。目前国内外对频率保护的定值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其经验值如下表。

6、接地保护。为了保证人身安全,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中发电机的外壳是接地的,因此定子绕组因绝缘破坏而引起单相接地就比较普遍。工作在发电机电压母线上的发电机,当定子绕组发生单相接地时,有电流流过故障点,其值决定于发电机的定子绕组的接地电容电流和发电机有电联系的电网接地电容电流。当接地电流比较大,能在故障点引起电弧时,将使绕组的绝缘和定子铁芯烧坏,并且也容易发展成相问短路,造成更大的危害。我国规定,当接地电流等于或大于5A时,应装设动作于跳闸的接地保护,当接地电流小于5A时,一般装设动作于信号的接地保护。海上石油平台电力系统采用高阻接地来限制接地电流,其接地电流一般都不大,故其接地保护只动作于信号。

对发电机定子绕组的单相接地故障,接地保护应符合发电机定子绕组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的允许值,该允许值一般取制造厂的规定值。当无法找到规定值时,可以参照下表。

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

我国海上油气田电力系统的供电范围也在逐步的扩大,特别是海上平台及其他海上生产设施常年处于特殊的海洋环境中,不仅要经受各种恶劣气候和风浪的袭击,还要经受海水的强烈腐蚀,因此,海上油气田开发工程电力系统设计的技术性能指标的合理性、可靠性、规范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沈全荣,严伟. 主设备继电保护技术的现状与发展[J]. 电力设备,2006,(02):40-45

[2] 李阳坡,顾雪平,刘艳. 电力系统黑启动过程中线路继电保护的配置与整定[J]. 电力系统自动化,2006,(07):89-92+107

[3] 叶纪刚,郑嘉. 紫坪铺电站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设计[J]. 四川水力发电,2006,(01):68-70

酒店点评范文5

关键词 光伏发电站;雷电灾害;雷击风险;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3-0250-06

雷击风险评估是防雷设计和施工工作之前最重要的环节,必须同防雷设计一样作为业务工作来实行,这样才能使防雷工程建设立于科学基础之上,真正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应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利用闪电预警资料,不断完善评估方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给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1.1 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管理。

1.2 范围

本评估范围为海南州铸玛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和30 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因雷击光伏电池板、建筑物(或其防雷装置)、雷电波经电源线路和弱电线路(电话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线路、监控线路等)侵入室内、电源线路和弱电线路中感应雷电过电压(过电流)等造成的雷电灾害风险和由静电引起的灾害风险。

2 30 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概况

2.1 项目地址

该项目场址区位于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一塔拉光伏发电园区,光伏发电园区距共和县城以南约12 km,G214国道东侧一塔拉荒漠化草原区。地理位置坐标分别为东经100.635 767°,北纬36.176 972°,场地平均海拔2 876 m。

2.2 项目概况

海南州铸玛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和30 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本期装机容量为 30 MWp,拟安装60套单套容量为500 kW太阳能光伏逆变器,接入新建35 kV开关站。根据当地电力系统接线,初步拟定本光伏电场的接入系统方式为:建设1座 35 kV开关站,根据本光伏电场规划容量,本期推荐采用分块发电、集中并网方案,将系统分成28个1 MW的并网发电单元,每个并网发电单元经1台升压变压器升压到35 kV,以3回35 kV进线接入35 kV开关站,从35 kV开关站以1回35 kV出线接入园区内的11号110 kV汇集站并网。

本项目太阳能组件采用固定式36°倾角安装,共分为28个兆瓦级单元,分块发电,就地升压,集中并网。本工程新建建筑包括电控楼、综合楼。电控楼内设置高配电室、低压配电室,集控室综合楼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箱式逆变器内设置直流配电柜、逆变器和通信柜等。

本期主要建构筑物为综合楼、35 kV配电室、逆变器室、组件支架及基础。

3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内容

3.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法

根据GB/T 21714.2―2008/IEC62305-2:2006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的规定,将雷电灾害风险定义为由雷击导致的建筑物及公共设施的可能平均年度损失。该评估方法属于功能指数法(相对值法)。在功能指数法中,通过评定各对象功能的重要程度,用功能指数来表示其功能程度的大小,然后将评价对象的功能指数与相对应的成本指数进行比较,得出该评价对象的价值指数,从而确定改进对象,并求出该对象的成本改进期望值[1-2]。

3.2 雷电灾害风险计算公式

雷电灾害风险:RX=NX・PX・LX,其中,NX为雷击次数,PX为损害概率,LX为损失率。

3.3 建筑物风险分量组合

项目及其附近有雷电发生时,潜在的可能产生的损害类型主要有人身伤亡损失风险:R1=RA+RB+RU+RV(一般场所);R1=RA+RB+RC+RM+RV+RW+RZ(易燃易爆场所)。服务损失风险:R2=RB+RC+RM+RV+RW+RZ。物理损失的风险:R3=RB+RV[3]。

4 雷电活动规律及雷电灾害因素辨识分析

4.1 人工观测雷暴日数

4.1.1 雷暴日数的年际变化。共和县的雷暴天气每年均有发生,但年际变化差异较大。统计资料表明:1960―2013年共和县年雷暴日数在21~74 d。从图1可以看出:共和县年雷暴日数最多为74 d(1964年),最少为21 d(2009年)。

4.1.2 人工观测雷暴日数的年代变化。从图1可以看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共和县年雷暴日数呈现出高低交替的趋势,60年代(1960―1969年)、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00年代的平均年雷暴日数分别为55.4、42.5、41.8、37.7、31.9 d,其平均人工观测雷暴日数呈现出每10年递减近5 d的趋势。

4.1.3 人工观测雷暴日数的季节变化。根据气象学的常规季节划分,统计共和县春季(3―5月)、夏季(6―8月)、秋季(9―11月)、冬季(12月至次年2月)雷暴日数,结果表明:夏季平均雷暴日数最高,为28.5 d,占全年雷暴日数的69.9%;春季次之,平均雷暴日数为6.5 d,占全年雷暴日数的16.0%;秋季为5.8 d,占全年雷电日数的14.1%;冬季雷暴日数为0 d。

4.1.4 人工观测雷暴日数的月变化。共和县1―12月各月平均雷暴日数的变化呈单峰型,峰值出现在8月(图2); 1―7月雷暴日数随时间递增,8月达到峰值; 9―12月雷暴日数表现为逐月减少;全年8月的雷暴日数最多,平均每月为9.8 d,约占全年雷暴日数的24.0%。

4.2 闪电定位仪监测闪电日数

4.2.1 闪电定位仪监测闪电日数的年际变化。共和县闪电监测资料表明:2008―2014年共和县年闪电日数在76~124 d。从图3可以看出:2008―2014年共和县闪电日数最多为124 d(2010年),最少为76 d(2008年)。

4.2.2 监测闪电日数的年代变化。从图3可以看出,共和县年闪电日数呈现出高低交替的趋势,2008―2014年的年雷暴日数分别为76、82、124、119、105、102、97 d。

4.2.3 监测闪电日数的季节变化。经统计,共和县春季(3―5月)、夏季(6―8月)、秋季(9―11月)、冬季(12月至次年2月)的监测闪电日数分别为夏季平均闪电日数最高,为66.3 d,占全年闪电日数的65.8%;秋季次之,平均闪电日数均为20.1 d,占全年闪电日数的20.0%;春季平均闪电日数均为14.3 d,占全年闪电日数的14.2%;冬季平均闪电日数为零。由此说明,共和县雷暴主要出现在夏季和秋季。

4.2.4 监测闪电日数的月变化。共和县1―12月各月平均闪电日数的变化总体上呈单峰型,峰值出现在8月(图4); 1―8月闪电日数随时间递增;9―12月闪电日数表现为逐月减少;全年8月的闪电日数最多,平均每月为24.1 d,约占全年闪电日数的23.9%。

4.3 云地闪特征

4.3.1 地闪基本特性。2008―2014年共和县辖区共监测到云地闪电18 127次,占全省已监测地闪的9.56%。其中负地闪173 177次,占闪电总数的91.4%;正地闪16 363次,占闪电总数的8.6%。

4.3.2 地闪频次的日变化。由图5可知,共和县闪电频次的日变化呈明显的单峰单谷型,最大值出现在20:00―24:00,最小值出现在4:00―11:00。

4.3.3 闪电强度分布特征。由图6可知,2008―2014年全省及共和县地闪雷电流对应的频次分布基本相同,全省地闪和共和地闪频次百分率在20 kA左右均出现最大值,分别达35.4%、20.0%。

4.3.4 项目所在地周围闪电分布。2008―2014年项目所在地半径4 km和10 km范围内分别监测到地闪76次和389次,分布如图7所示。4 km和10 km范围内的雷击大地密度分别为0.216、0.177次/km2・年。4 km范围内正地闪8次,负地闪68次,最大地闪雷电流为-486.1 kA,最小地闪雷电流为-3.7 kA,平均地闪雷电流为27.7 kA。10 km范围内正地闪69次,负地闪320次,最大地闪雷电流为-486.1 kA,最小地闪雷电流为-2.1 kA,平均地闪雷电流为25.8 kA。

4.3.5 雷电流累积分析。雷电流幅值概率分布一直是国内外防雷界非常重视的雷电参数之一,文献给出的Anderson根据Berger实测数据,提出的雷电流幅值分布公式:

P=1/[1+(I/a)b]

式中,P为大于某一雷电流幅值的累积概率(%),I为雷电流幅值电流(kA);a为中值电流,即雷电流幅值大于a的概率为50%;b(b>1)为雷电流幅值累积概率曲线拟合指数,体现曲线变化程度,相当于曲线斜率的绝对值,b值越大表示幅值概率曲线下降程度越快,电流幅值集中性越强。

经过对项目所在地附近10 km范围内的389次地闪统计分析,项目附近10 km范围内a=19.3,b=2.82,根据上式计算并绘制拟合曲线,拟合结果与实际监测结果基本一致(拟合优度R2=0.99),结果如图8所示。

因此,在实际防雷工程设计中,可根据上式计算出大于某雷电流强度的累积概率。

根据项目区域4 km半径范围内的闪电定位监测资料,计算出相应雷电流的累积概率。

N年内可能遭遇不同等级雷电流的雷击次数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雷击次数=雷击密度(次/km2・年)×N(年)×面积(km2)×雷电流累积概率

其中,项目附近4 km范围内的雷击大地密度取2008―2014年的平均值,其值为0.216次/km2・年。

例如:1年内大于10 kA的雷电流的雷击次数为:

[0.216(次/km2・年)]×[1(年)]×[3.14×42(km2)]×86.46%≈9.4次

4.4 项目区域雷暴频率及雷电对30 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主要危害形式

项目所在地共和县是青海省雷暴高发地区之一,其最近30年人工观测平均年雷暴日数为36.6 d,最高人工观测雷暴日数为54 d。而近6年闪电监测网监测的最高监测雷电日数为100.7 d(2010年)。项目4 km范围内雷电地闪密度为0.216次/km2・年。

雷电对该项目的影响主要形式有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电电磁脉冲等。项目所在地为雷暴多发区,该项目因防雷措施不完善、接闪器保护范围不够、引下线电气连通性不良、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设备等电位连接不合格等都会对防雷安全产生重大隐患。

4.5 各种损失风险分量分析

当项目上空出现雷暴天气时,项目潜在的各种损失风险分量如下:

(1)当雷击项目避雷带或其他接闪器时,雷电流沿引下线、接地装置向大地散流,在此过程可引起项目周围区域内电位升高,形成电位差,可使人员因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而导致伤亡,因此存在着风险分量RA。

(2)当雷击项目主体结构时,由于雷电的热效应、机械效应、冲击效应、电动力效应等,而使建筑物发生局部坍塌、外部构件折断以及引发火灾等损害,从而间接导致人员伤亡,因此存在着直接的物理损害分量和间接的人员损失风险分量RB[4]。

(3)当雷击项目主体结构时,由于雷电冲击效应、电效应等,可能会使项目的内部系统发生故障,因此存在系统故障风险分量RC。

(3)物理损失风险。式(10)为物理损失风险计算公式,其计算结果见表10。

R3=RB+RVP+RVT=1.48×10-6(10)

7.3.2 单元评估结果。电控楼因雷电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损失风险小于规范容许值(1.0×10-5),服务设施损失风险小于规范容许值(1.0×10-3),物理损失风险小于规范容许值(1.0×10-3),单元评估结果为合格。

7.4 各评估单元损失风险计算结果

根据《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规定的计算方法,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计算得出的人身伤亡损害风险量、服务设施损害风险量和物理损害风险总量分别见表11。

8 结语

(1)本次雷电灾害风险预评估是以海南州铸玛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和30 MWp 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 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为评估对象,对其存在的雷电灾害风险因素进行了辨识分析。对评估对象的雷电灾害风险值运用相对功能指数法进行了定量计算,通过计算值与风险评估容许值相比较,得出评估结果,并提出了相应的防雷对策措施和建议。

(2)项目地处高雷暴区,4 km及10 km范围内的实际监测年平均雷击大地密度分别为0.216、0.177次/km2・年;变配电室弱电系统等对雷电活动较为敏感,应重点防范上述单元及区域的雷电灾害事故。

(3)海南州铸玛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和30 MWp 并网光伏发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进行定量计算,采取适当措施后该楼的人身伤亡损失风险、物理损失风险、服务设施损失风险均小于规范容许值,所存在的雷电灾害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9 参考文献

[1]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2[S].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 黄智慧,杨少杰.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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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保函的界定及体系定位

 

(一) 界定

 

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创设了许多债权或利益保障机制,独立保函就是众多机制中较为有效的一种。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教授(Robert Horn)认为,独立担保从广义上可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常是银行)的严格承诺,根据该承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填补当事人的损失[1].这种特殊保障机制最初产生于 20 世纪 60 年代的欧美地区,后于80 年代传入中国。

 

目前,中国有关独立保函的有效立法尚付阙如。2013 年 11 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独立保函,是指由担保人依照保函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凭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付款请求书或其他单据,在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承诺。” 此立法例实为借鉴了 1995 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界定模式。

 

独立保函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受到严格限定。就内容而言,独立保函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承诺,该承诺约定了当受益人提供必要的付款请求书或其他单据时,担保人要无条件付款,即受益人提供必要单据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就形式而言,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独立保函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独立保函经常被使用于国际贸易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一旦产生纠纷,标的额动辄千万美金。因此,为了保证有据可查、减少欺诈,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独立保函的显著特点是单据化和独立性。独立保函中的单据是指受益人向担保人提交的付款请求书或者其他由保函约定成就付款条件的单据。担保人履行付款义务时必须首先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系保函项下的相符单据。类似于信用证下的审查方式,担保人仅对单据进行形式审查。此种宽松审查标准是基于独立保函 “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而设计的。所谓独立性,是指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仅有义务根据提示的单据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并不介入基础交易,此要求即为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独立保函本质上是一种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要式合同。独立保函作为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特殊合意,约定担保人在单据相符时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而受益人在受领价款时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故独立保函是一种无偿合同;在此特殊合同项下,仅有担保人承担特定条件下的付款义务,而受益人之提示相符单据并非义务,而是权利,因此,不存在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故独立保函为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单务合同;如前所述,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因而独立保函也是一种要式合同。

 

(二) 体系定位

 

当前,在国内的理论著述和司法实践中,提及独立保函时,往往将其与从属性保证相提并论,认为二者的上位概念都是“保证”.在认定保函的性质时,也秉着 “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即只要不是从属性保证就认定是独立保函。前已述及,独立保函是一种约定了付款条件并且严格遵从书面形式要求的特殊合同。笔者以为,它既不同于中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的“保证合同”,亦不同于商事交易中的“一般保函”.独立保函、保证合同和一般保函三者共同隶属于广义上的保证制度。

 

独立保函不同于《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基础合同下债权人的利益而成立的,没有基础合同也就没有保证合同存在的意义。因此其处于从属性地位,是一种从合同。

 

独立保函是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担保人于债务人之外构成对受益人的直接支付责任,其效力不受其他合同影响,具有独立性,并无主从合同之区分,此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另外,独立保函与主债务之间没有抗辩权上的关联性和从属性,债务人因行使抗辩权而在某一司法程序中被有效免除责任的,并不当然使独立担保人获得该抗辩利益,该类担保人在符合独立保函的约定时仍然要承担直接支付责任[2].独立保函区别于商事实践中的一般保函。所谓一般保函,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做出的约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担保人赔偿受益人所受损失的一种承诺,如航运领域的清洁提单保函、无单放货保函等。一般保函仅涉及担保人和受益人两方当事人,担保人承诺承担受益人特定情形下的责任(不论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而产生),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保证。不同于独立保函的单据化要求,只要受益人遭受了担保人做出担保的损失,一经举证,担保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独立保函的有效成立并不以严格的书面形式为要件。

 

概言之,在中国目前法律体系下,独立保函、保证合同和一般保函是三种不同的担保形式,都属于广义的保证制度。三者都是以合同理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风险保障机制。在实务中,人们往往容易混淆三者的概念,不能准确地识别三者的存在形式。例如,有人认为,保证合同一旦具备了“独立性条款”(即约定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就成为独立保证。进而将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错误地适用于保证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有关独立保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尚属薄弱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时法律适用不明确,判决理由不稳定,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独立保函作出明确规定,实为一种立法的进步。然而,该《征求意见稿》并未理清相关概念的区别,没有明确独立保函在整个保证制度中的体系定位,也没有澄清理论和实务界对相关概念的误解,实为疏漏之处。

 

二、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就独立保函而言,依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区分为涉外独立保函和国内独立保函。中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独立保函的效力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态度: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即承认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认为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承认国内案件中的独立保函①。相应地,《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独立保函及其所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均不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此种“内外有别”的裁判规则是否合理,在此暂不讨论。本文所研讨的独立保函纠纷主要是针对涉外独立保函。相关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需要解决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管辖权

 

关于中国法院对独立保函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判断,应视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关管辖的规定。众所周知,保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合同,其纠纷当属合同纠纷,故法院应当尊重保函中的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当保函对此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另外,要注意对基础合同管辖和独立保函管辖进行区分。二者属于截然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独立保函管辖权不受基础合同管辖权协议的约束。在“乌兹特拉斯加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中,法官认为:独立保函虽然因基础合同而开立,但开立之后则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合同。基础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独立保函纠纷。

 

另一方面,从仲裁条款解释的角度分析,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在书面仲裁协议中的合意授权。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约定不能约束独立保函各方当事人。因此,确定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不应当受基础合同关系性质影响。

 

(二) 法律适用

 

1. 准据法的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1决定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准据法。独立保函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保函适用的法律,并且,中国法院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独立保函争议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保函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保函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受益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中,保函义务主要依靠境内担保人来履行。因此,当对外独立保函未约定准据法时,应当适用担保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另外,为了增加可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十七类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独立保函的最密切联系地可以参照保证合同之规定。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的适用。目前,有关独立保函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主要是《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 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1995)和国际商会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 Uniform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1992)。由于中国尚未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①,该公约不能作为中国的立法补充,保函当事人约定适用该公约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中国法律和公约缺乏相关规定时,法院可以援引国际惯例。

 

2. 中国法下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

 

独立保函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前已述及,独立保函是一种与保证合同截然不同的保证制度。因此,在《担保法》下并不存在独立保函的适用空间,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一种合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要件: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标的。就第一个要件而言,要求担保人和受益人同时具备缔约能力,而且担保人需要具有开立独立保函的资格。对于第三个要件,本质上是保函约定的给付,即担保人的无条件付款义务。

 

涉外独立保函效力的行政干预:由事前审批到事后登记。在中国法下,独立保函作为一种合同一旦成立之后,应由合同的有效要件对独立保函的效力进行评价。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法律才会赋予独立保函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3].由于涉外独立保函特别是银行独立保函事关国家金融安全,所以中国立法以强制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作出了规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 1996 年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②规定对“对外担保”实行审批制,只有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之后,境内机构开立的涉外独立保函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担保人常以独立保函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而无效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的纠纷。然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公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③一改原来的审批制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开立涉外独立保函不再需要事前审批,仅需事后登记即可。故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不再受到强制性行政规范干预。这一变化,既反映了国家层面为了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所做出的努力,同时也降低了了涉外独立保函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脚步。

 

三、独立保函转让类型化

 

正如马·格林所言:“法律有权打破平静。”法律并非一成不变,需要不断调整自己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近年来,零星地出现了独立保函转让的案例,特别是国际大宗贸易中独立保函的受益人开始尝试着通过转让独立保函以实现快速、便捷的融资。于是,独立保函的转让成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面临的新课题。

 

国际商会于 2010 年修订的《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率先变革,新增了“独立保函的转让”条款。依据公约规定,独立保函的转让区分为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前者实质上是指独立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独立保函的严肃性和欺诈多发性,公约对受益人的变更规定了三个要件:第一,独立保函明确约定“可转让”;第二,提供截止至保函转让之日的所有保函修改文件;第三,提供经签署的声明,证明受让人已经获得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之所以对独立保函转让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制,是由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所决定的。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特征使得担保人被请求付款比较容易,因此极易引发保函欺诈,故立法采用“严格主义”.关于款项让渡,事实上属于合同权利的让与。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保函项下可能有权或可能将要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让渡给他人。但是,除非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没有义务向被让渡人支付款项。

 

中国《征求意见稿》借鉴了 URDG758 的相关内容,对于独立保函的转让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未对独立保函的转让区别对待,而是笼统地以“受益人付款请求权转让 ④”来规定。依据其规定,受益人付款请求权不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并且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以保函明确约定为前提。概言之,《征求意见稿》在独立保函的转让问题上规定较为宽松,可以增强保函的流通性,但同时也会因规定不明确而滋生纠纷。笔者以为,对转让未作类型化的区分,有悖于合同转让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且不利于司法裁判。

 

在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国内立法中引入独立保函转让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独立保函的融资担保功能,顺应了独立保函机制自身发展的需要。有的学者甚至大胆提出,独立保函的买卖正在演变成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且呈方兴未艾之势[4].现阶段的立法,需要为独立保函的转让提供健全、便捷的操作机制,从而减少交易风险,推动其功能创新。

 

四、独立保函止付机制:欺诈例外原则

 

独立保函以其独立性特征赋予了受益人最大的风险保障。然而,“先付款,后争议”的运行机制使得申请人陷入一种被动的地位,致使其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无能为力。为了平衡独立保函机制运转过程中的风险分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在保证“独立性”的同时,也承认“欺诈例外”原则,以此来限制“独立性”.当受益人恶意欺诈或滥用保函所赋予的索赔权利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欺诈使一切无效”的法理依法作出止付裁定。

 

(一) 欺诈的概念及范畴

 

对于欺诈的认定,各国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其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法官对个案的事实分析和权衡。因而在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中,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问题[5].关于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目前中国立法中唯一有关欺诈概念的条文。在界定独立保函欺诈概念时可以作为借鉴。

 

关于独立保函欺诈的范畴,公约及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列举主义。这种立法模式严格限制了独立保函欺诈的适用空间,从而避免对“独立性”的过度侵害。《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列情形明确清楚的,担保行依诚信原则有权对受益人不予付款:(1)在任何单据非真实或系伪造者;(2)依付款请求及支持单据,付款无正当理由的;(3)根据保函的类型与目的,付款请求没有可信依据的。”中国《征求意见稿》关于欺诈范畴的界定与公约存在略微差异,其限定的欺诈情形为:“(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第三方恶意串通,没有真实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记载内容虚假或系伪造的;(3)根据独立保函的类型和目的,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没有可信依据的。”

 

(二) 欺诈的救济程序

 

较一般保函而言,独立保函以其“见索即付”特征更受受益人欢迎。然而,这种特征极易滋生“逆向选择①”风险。所以,立法中引入了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即欺诈性索赔的救济程序,防止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鉴于各个国家程序法的差异,在欺诈性索赔的救济程序上,《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主债务人或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两种“临时性法院措施”:“临时性命令以使受益人不能收到款项,包括命令保证人停止支付所保证之款额”;“临时性命令以冻结应向受益人支付之收益”.相比之下,中国《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一套更为细致、完备的止付机制。整套程序包括申请条件、担保、裁定期限、裁定止付的条件、裁定复议以及止付判决等阶段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引性。对比两者规定,一个显著区别是公约规定了付款前和付款后的止付机制,而中国《征求意见稿》仅针对付款前设立止付机制。这种差异化的设计引发了一个思考:依照《征求意见稿》之规定,担保人付款后主债务人或申请人是否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冻结相关款项?从整个申请止付程序来讲,止付机制启动的前提应当是担保人尚未付款。

 

因此,主债务人或申请人一旦错过了担保人付款前的期间,便丧失了独立保函止付机制赋予的欺诈救济权利。然而,在此种情形下主债务人或申请人可以选择另一条路径来寻求救济,即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诉讼时效应当是一个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而依照公约规定,则不会产生这个问题。因为其规定可以冻结受益人之收益。因此,《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协调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和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普通救济机制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对受益人的救济程序更加顺畅、完善。

 

五、结语

 

独立保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纷繁复杂的。在理论界,许多争议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实践领域也存在着众多形态各异的做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独立保函制度构建在立法层面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是一件可喜的事情。

 

然而,这份《征求意见稿》在许多问题上规定比较粗糙,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独立保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Rorbert Horn. Bank Guarantees,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andPerformance Bon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Law of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459[M]. Kluwer Law Press,1989:34.

 

[2]师安宁。独立担保的国内法效力[N].人民法院报,2015-3-23(7)。

 

[3]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78-79.

 

[4]詹朋朋。独立保函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2007,(5):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