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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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说范文1

小学是我们的母校,她哺育了我们,我们就像羽毛渐渐丰满的小鸟;初中、高中、大学、成家、立业就是我们头顶上的天空。

啊!老师,我想对您说:你们的恩情教诲,我们永生难忘!是你们手把手地教我们唱歌、读书、写字、做算术……,现在我看到一年级的小学弟、小学妹觉得他们是那么幼稚,我们不就是从这种童稚中一步步走来,这一路上不都是有你们陪伴!

我还想对我们原来的语文黄老师说:“老师,我们喜欢您、尊敬您!您还觉得不够吗?我建议,在下星期一,您在我们班再上一个星期的课,您觉得好吗?您可以留下来为我们上课吗?如果不好,您可以继续上五?四?班。我们班的同学,包括家长,都非常希望您——语文黄老师能重新回到我们五?一?班,我们的愿望您接受吗?我们都非常期望您能够接受,好吗?”我现在深深明白那句话:失去了才知道珍惜和可贵!

以上是我想对老师说的话,谢谢!希望数学黄老师能给我们原来四?一?班的语文黄老师看一看,谢谢!

师说范文2

在感受韩愈说理透彻,对比论证精妙的同时,每次教授这篇文章总有疑惑萦绕于心头。笔者认为文中的“师”不是人们传统认知中的狭义的儒家之“师”,而是广义的术业有专攻的人才,即某一行业的专家学者。我们现在各行各业带徒弟的人都被称为老师,我想这与韩愈提的“师”是一脉相承的。

毋庸置疑,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人们受魏晋以来的不从师思想的影响,更强调家学渊源,所以耻于从师,这股风气当然应该指的是有一定文化功底的读书人,根据当时被称为“狂人”的韩愈灰溜溜地被人讥讽、抛弃的社会状态,似乎都应该得出他所提倡的是儒家老师,但任何文章的论据都是为论点服务的,而文章当中所提到的论据有一些恰恰是指广义的老师。

为佐证其观点,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给以论证。

首先,文中开头说“古之学者必有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授业、解惑”是每一行业的老师都会教给弟子的,不单单是读书的儒家老师,即使是武学,下文的表述也看不出倾向性。

其次,在文章的第二段,作者提出了“彼童子之师,受之书而习其句读者,非吾所谓传其道解其惑者也”,这里明确指出“受之书而习其句读者”不是韩愈指的老师,在他看来这些都是小儿科,是小学“一二年级的启蒙老师”,是教的最基本的知识。韩愈要说的 “学者”是像李蟠这样的“年十七,好古文,六艺经传皆通习之”有一定专业功底的人,不是蒙昧的儿童。他指的老师是更高层次的能“传其道解其惑”的老师,那么他们的老师,也应该是像韩愈这样的“术业”有专攻、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

再次,他说“小学而大遗,吾未见其明”在韩愈看来小孩学的“书,句读”是人人都易于掌握的知识,就是文中的“小学”,那么“大遗”就应该是“道、业、惑”方面还存在问题。只有成人之后在“学无所长”时,而自己又羞于向人请教,不能成为“术业有专攻”的高级人才,这才是最糊涂的“未见其明”的人。

最后,在文章的第三段中说:“圣人无常师,孔子师郯子、苌弘、师襄、老聃。郯子之徒,其贤不及孔子。”在这段中我们看到,孔子向人请教的范围非常广泛,并非是儒家学说的内容,而向他们请教的是官职的名称,音乐、弹琴、礼。韩愈提倡人们向巫医乐师百工之人学习,他们为提升自己技艺勇于向人请教,而不像所谓君子说的“彼与彼年相若也,道相似也,位卑则足羞,官盛则近谀”,是“耻学于师”,最根本的就是以无知充有知,用遮羞布盖住自己,总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家底,实际是目光短浅的表现,当自己在不断的请教中能力卓越时,谁又能无视你,说你自卑,说你阿谀呢?孔子就是虚心、恭敬地请教,他就是后世“君子”的真正乐于从师的典范。这也是文中说的“圣人之所以为圣”的原因。

师说范文3

师说

章学诚

韩退之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又曰:“师不必贤于弟子,弟子不必不如师。”“道之所在,师之所在也。”又曰:“巫医百工之人,不耻相师。”而因怪当时之人以相师为耻,而曾巫医百工之不如。韩氏盖为当时之敝俗而言之也,未及师之究竟也。《记》曰:“民生有三,事之如一,君、亲、师也。”此为传道言之也。授业解惑,则有差等矣。业有精粗,惑亦有大小,授且解者之为师,固然矣,然与传道有间矣。巫医百工之相师,亦不可以概视也。盖有可易之师与不可易之师,其相去也,不可同日语矣。知师之说者,其知天乎?盖人皆听命于天者也,天无声臭而俾君治之;人皆天所生也,天不物物而生而亲则生之;人皆学于天者也,天不谆谆而诲而师则教之。然则君子而思事天也,亦在谨事三者而已矣。

人失其道,则失所以为人,犹无其身,则无所以为生也。故父母生而师教,其理本无殊异。此七十子之服孔子,所以可与之死,可与之生,东西南北,不敢自有其身。非情亲也,理势不得不然也。若夫授业解惑,则有差等矣。经师授受,章句训诂;史学渊源,笔削义例;皆为道体所该。古人“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竹帛之外,别有心传,口耳转受,必明所自,不啻宗支谱系不可乱也。此则必从其人而后受,苟非其人,即己无所受也,是不可易之师也。学问专家,文章经世,其中疾徐甘苦,可以意喻,不可言传。此亦至道所寓,必从其人而后受,不从其人,即己无所受也,是不可易之师也。苟如是者,生则服勤,左右无方,没则尸祝俎豆,如七十子之于孔子可也。至于讲习经传,旨无取于别裁;斧正文辞,义未见其独立;人所共知共能,彼偶得而教我;从甲不终,不妨去而就乙;甲不我告,乙亦可询,此则不究于道,即可易之师也。虽学问文章,亦末艺耳。其所取法,无异梓人之及琢雕,红女之传吃绣,以为一日之长,拜而礼之,随行隅坐,爱敬有加可也。必欲严昭事之三而等生身之义,则责者罔,而施者亦不由衷矣。

巫医百工之师,固不得比于君子之道,然亦有说焉。技术之精,古人专业名家,亦有隐微独喻,得其人而传,非其人而不传者,是亦不可易之师,亦当生则服勤,而没则尸祝者也。古人饮食,必祭始为饮食之人,不忘本也;况成我道德术艺,而我固无从他受者乎?至于“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则观所得为何如耳。所争在道,则技曲艺业之长,又何沾沾而较如不如哉?

嗟夫!师道失传久矣。有志之士,求之天下,不见不可易之师;而观于古今,中有怦怦动者,不觉冁然而笑,索焉不知涕之何从,是亦我之师也。不见其人,而于我乎隐相授受,譬则孤子见亡父于影像,虽无人告之,梦寐必将有警焉。而或者乃谓古人行事,不尽可法,不必以是为尸祝也。夫禹必祭鲧,尊所出也;兵祭蚩尤,宗创制也。若必选人而宗之,周、孔乃无遗憾矣。人子事其亲,固有论功德而祧祢以奉大父者邪?

《文史通义全译》 ,(清)章学诚 原著,严杰、武秀成译注,贵州人民出版社

【译文】

韩愈说:“老师,是传授真理、讲授专业知识、解答疑难的人。’又说:“老师不— —定比弟子高明,弟子也不— —定不如老师。”“真理在谁手上,谁就是老师。”又说:“巫医和各种工匠,他们都不耻于拜师学艺。”因而对当时的士大夫耻于拜师学习感到非常奇怪,竟然连巫医、工匠都不如。韩愈大概是针对当时的陋俗而说的,没有涉及老师的根本问题。《国语》说:“人生在世,有三种人应当始终如一。地侍奉他们,那就是君王、父亲和老师。”这是针对传授真理的老师而说的。讲授学业、解答疑惑,那是有差别等次的。学问有精有粗,疑惑也有大有小,能传授知识并且解答疑惑的被称作老师,这固然正确;但与传授真理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巫医、工匠间的师从学习,也不可以等同视之。大概是因为有可以改换的老师与不可以改换的老师,他们之间的差别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知道师道的人,大概也知道天道吧。人都是听命于天的,天没有,声音没有气味,因而让君王来治理;人都是天所生育的,天不能一个一个地生育,因而有父母生儿育女;人都向天学习,天不能谆谆教诲,因而有老师来讲授知识。既然如此,那么君子要想敬奉天,也就在于恭敬地侍奉君主、父亲、老师三种人而已。

人失掉了尊师之道,则失去了做人的资格,犹如没有了身体,则无法生存。所以父母生而老师教,这个道理本来没有什么不同的。这就是七十弟子侍奉孔子,可以与他一起死,可以与他一块活,不管东西南北,不敢把生命看作是自己的缘故。不是出于感情的亲密,而是从道理上讲不得不如此。至于传授知识和解答疑惑,则有差别等次了。经师讲授学业,分章析句解释词义,史学渊源,笔削义例,都是儒家大道所包括的。古人在“书中不能详尽地表达自己的语言,而语言又不能完全表达心中的意思”。竹简帛书所载之外,另有心得传授,口耳相传,—— 定要弄明来源,就像宗族里的谱系不可混淆。这是说必定要师从那个人而后才能得到传授,如果不是那个人,那么自已就无法得到古人的心传,这就是不可改换的老师。学问上的专家,文章的治国救世,其中快慢甘苦的体验,可以意会,不可言传。这也是至道所在之处,必须师从那个人而后才能得到传授,不拜那人为师,自已便一无所得,这也是不可改换的老师。如果是这样的老师,他活着时弟子便应竭力服侍他,事事躬亲而没有定规,他去世了则应为他立尸祝祷、祭祀不绝,就像七十弟子对待他们的老师孔子那样也是可以的。至于讲解经传,没有别出心裁的旨意;纠正文辞,看不见有什么独立的见解;别人都知道、都能做到,只是偶然的机会使他做了我的老师;不能自始至终师从某甲,不妨离开他再拜某乙为师;某甲不告诉我,某乙也可请教,这与儒家大道没有什么关涉,这就是那种可以改换的老师。即使是学问与文章,也属于雕虫小技。他们所效法的,与工匠教人雕刻,工女教人刺绣没有什么差别,把他们当作一日之长,跪拜礼敬,跟随他们而行,陪着他们对坐,加倍地尊敬拥戴是可以的。一定要人严格地奉行勤勉服侍君、亲、师的准则,把老师与生身父母等同起来,那么要求的人会感到迷罔,而实行的人也是情不由衷的。

师说范文4

“今天宿舍很干净,衣物很整齐,但老师依然不满意,你看看你们的零食越来越丰富、越来越昂贵。家庭条件好的、差的,都是如此!这种好吃零食的习惯和消费攀比的现象是完全不对的,这是一种高消费的表现!!我不管你的家庭多富足,我不能要求你们如何艰苦,但你们也不可以如此奢侈!不可以如此浪费你父母的劳动果实!将来一但没有条件去满足你高消费的需要,你就会铤而走险,去偷、抢,葬送自己的人生,你将使为你操劳一生的白发父母永远抬不起头!!!再说,你们的父母也想尝她从没尝过的美味,也有自己的饮食喜好,可他们因为“你”而不舍,甚至你的父母把偶得的美味也留给将周末回来的你,你说你们有什么理由心安理得地如此攀比消费。孩子们,要懂事,要学会长大,要学会控制欲望,要为父母和他人着想!我希望通过这次,你们能改掉所有陋习,做一个有着良好习惯的人好吗?我真诚期待你们的改正!”

“你们为什么吵架?对方到底犯了什么滔天大罪,让你无法容忍,不能迁让,导致破口大骂还动手!又有什么事情不能到老师这里解决,一定要自己大动干戈!就因为几句你们不顺耳的话?!告诉你们,社会上、工作中不顺你心的事和话多了去了,你们都打骂不成?!老师现在对你们就很不顺心,难道我打你们不成!?反复教导过你们,遇事要冷静,同学之间有矛盾很正常,但要多一份迁让和理解,大家走到一起是缘份。毕业之后,你绝对不会因为恨对方而想起今天的事情,而会因为惦记对方才想起今天的事情,到那时你不觉得你们今天的行为可笑吗?难道从小学到初中你们没有和同学发生过口角吗?!那今天的你们还恨那个同学吗?!既然这样为何不珍惜今天的同学友谊呢?!如果你们确实存在矛盾,就请你们告诉老师,老师帮你们化解矛盾,融洽友谊。现在,你们认为听懂了老师的话又可以原谅对方,就牵着手回到教室去上课。你们认为心中依然不能原谅对方,就当着老师的面好好讲出来,老师帮你们好好分析好吗?”

“期末考试的结果出来了,你又有几门课程不及格,你曾对我说你父母对你学习的要求是“尽力就可以”。你尽力了吗?任课老师反映你上课经常睡觉,你的课本如同新书一样,课堂上几乎没有记任何笔记。你尽力了吗!“学习尽力”是为人父母对子女学习的最低要求,可你连最低要求都不能满足他们,你心中不愧疚吗?!你知道父母的最高要求是什么吗?是和所有的父母一样不仅希望你尽力读书而且希望你能取得伟大成功!哪一个父母当自己的孩子来到这个世界上不对他的未来有着美好的憧憬?!在小孩咿呀学语的时候,父母总会问小孩一个问题:你长大了干什么?小孩的回答总能让父母无比欣喜和憧憬。是你们的不争气,不努力,将父母的憧憬一次一次地扼杀,所以父母不得不一次又一次降低对子女的要求直至最低。如果你连最低要求都不能满足他们的话,你不觉得很亏欠用心血养育你的双亲吗!你是不是很希望看到你父母因为你的不努力而失望,绝望!老师恳请你端正你的学习态度,好好将心思放在学习上,借你聪明的脑袋为父母达成他们对你学习的最低心愿好吗?老师代你父母谢谢你!在学习过程中,多问、多练、多思,有问题,老师随时都欢迎你提问好吗?加油,学习会进步的!”

“亲爱的同学们,三年很快就过去了,在这三年里,我们一起努力,一起奋斗,一起收获,彼此感动!谢谢你们给我带来非常有意义的三年!谢谢你们,让你我续一段难忘的师生缘…你们马上就要离开学校去独自面对社会,面对人生,外面的世界既精彩又具有挑战。以后,老师不能在你们身边教育你们、提醒你们,你们一定要记住:工作上多请教,做任何事情三思而后行,学会将压力、困难转化为动力;与人相处多迁让,多沟通;生活要有规律,要有激情,有什么烦恼,不愉快的事及时找好友、父母、老师倾诉,不要闷在心里,会伤身子的;努力学习技能,做一个真正有用的人!最后祝你们工作顺利、生活愉快、前程似锦!老师很爱你们!”

师说范文5

一、“师道”思想

主张以能者为师,提倡师生教学相长,这是《师说》中提出的“师道”思想。“嗟呼!师道之不传久矣!师道之不复,可知矣”,慨叹中带有嘲讽,慨叹了从师之风的不能恢复,讽刺了士大夫这类人耻于相师的不良风气。《师说》分析“师道之不传”的真正原因、批评当时“士大夫之流”耻于从师的不良风气时,从三个方面对比论证。先用古今对比,其次用对子弟与对自己要求不同来对比,最后用“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与“士大夫之流”耻于相师对比,指出这是“师道不复”的真正原因。这样一连三层列举事实进行对比,分别从后果、行为,心理等方面深入分析,笔锋犀利,有力地批驳了当时士大夫不能尊师重道的愚蠢,表露了作者对这种不良风气的愤懑情绪。恰当句式和关联词语的运用使《师说》论述透彻,气势贯通,语句衔接自然、顺畅。比如:“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无惑?”是一个反问句,并不需要作答,课文使用“惑而不从师”紧承上句的“惑”,表明既有惑就得解惑,就得从师,衔接紧凑。再如,文中三次用“是故”表示推论的结果。“是故无贵无贱……”、“是故弟子不必如师……”、“是故圣益圣……”由于运用了“是故”,使推论的结果醒目,发人深思。

二、“师生观”思想及其启示作用

1.韩愈《师说》的“师生观”

韩愈教育思想最突出的在于提倡尊师重道。他力图重振儒学以加强思想控制,维护封建大一统,这在本质上有消极作用,但其尊师重道的思想又是针对中唐以来教育事业中出现的种种流弊而提出的,这不仅在当时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而且至今仍闪耀着光芒。《师说》对师生关系的论述,透露出韩愈非凡的洞察力和开阔的视野。

2.韩愈师生观的现代启示

《师说》观点新颖独特,打破了传统观念对教师的定位,其中对师生关系的论述更是文章的升华。“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等,都符合现代的教育理念。反观现代师生关系,教学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师生冲突事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应该建立怎样的师生关系这一问题。对此,韩愈在《师说》中的一些观点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它为我们正确认识尊师爱生观念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尊师爱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韩愈极力主张“尊师重道”的教育思想,但并未走向过分强调师道尊严和教师权威的极端。他正确地指出:学生必须尊敬教师,重视师道;另一方面,教师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

其次,《师说》提出了师生间应该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韩愈认为教师应营造民主平等的学习氛围,给予学生自由成长的空间。师生关系是学校教育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师生关系可以优化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有效地推动教师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师说范文6

内容提要: 近年来,医患纠纷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方在职业活动上踯躅不前,从而影响了对患者的救助与医疗活动的展开。这种状况下,医疗方逐渐认识到医师说明义务的重要,积极地通过规范定型化说明文书等手段避免相关诉讼的发生,试图重建医患之间的信任。为此,以改善医师的法律状况为前提,规范医疗合同中医师的说明义务,将有利于促成患者和医疗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强调医患双方“共同决定”的意思模式,在法政策上也符合促进医疗事业进步的目的。

说明同意(Informed Consent)理论是医事法的重要法理,其主要内容在于医师须对患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使患者能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对治疗方案等做出自愿的决定,在法律构成上即课以医师严格的说明义务。然而,医疗活动专业性极强,医师的充分说明未必能使患者理解医疗方案的全部专业内涵。另一方面,课以情报提供义务使过失违反义务的证明变得容易;[1]医疗方为求自保,在职业立场上可能有所退缩,反而不利于对患者的保护。[2]在“医疗暴力”泛滥[3]的今天,如何在保护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对医疗方进行必要的支援,便是可能的课题。本文将通过对医师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及具体类型的检讨,探求建立和谐而相互尊重的医患关系的可能。

一、

医疗合同上之医师说明义务

通常的医患关系,因患者与医疗方通过合同的订立而形成。关于该合同的性质,历来存在着委任合同说、准委任合同说、雇佣合同说、承揽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及无名合同说等多种观点。[4]就我国大陆学者的看法而言,有认为医疗合同属无名合同,[5]也有认为医疗合同应是委任合同的情形之一。[6]即便如此,通常情况下的医患关系被认为是合同关系,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最高人民法院将医疗纠纷的案由归入“合同纠纷”中的“服务合同纠纷”,便是这种立场的典型体现。就合同法整体而言,广义的说明义务包括以客观的情报为对象的狭义的说明义务、以自然的及法律的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包含意见提供的建议义务等。[7]以上义务,大致可以分为合同缔结前的说明义务与合同缔结后的说明义务。学者认为,前者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缔结的意思决定的基础;后者则是为了能够确定所缔结的合同的内容。[8]

在医疗合同场合,医师的说明义务首先表现在合同缔结前的情报提供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根据以上规定,在医疗合同缔结之前,医师须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有关治疗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理性的判断。此外,在医疗合同缔结之后,医师仍然对治疗方案等事项承担必要的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近年来刊载的唯一涉及医疗合同的案件———“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9]一案中,患者与医疗方就采取“ISCI”方式进行人工生殖达成合意,但医疗方擅自变更治疗方案,采取“IVF”技术实施人工生殖。法院认为,合同内容应以医疗方已向患者进行说明之治疗方案为准,医疗方采取未经说明之方案即为违约。可见,医疗合同的内容与医师说明义务的履行有莫大的关联。另外,还存在着以提供医疗信息为内容的合同,例如医学专家对疑难病患进行会诊并提示病情状况。此时医师的说明义务便成为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具有独立的意义。可见,说明义务贯穿于医疗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全部过程,而最有可能成为问题的是缔约前的说明义务,至于缔约后的说明义务则可交由完备的违约损害赔偿制度加以解决。下文的讨论便主要集中于医疗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医师说明义务。[10]

二、

医师说明义务的理论根据

1.传统观点。如前所述,医师的说明义务类型不一,能否有统一把握的可能?一般认为,作为课以医师说明义务的正当化理由,患者自己决定权被认为应得到充分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的象征。[11]考察说明同意法理的生成与展开即可了解,所谓的“社会进步”除了对人格尊重的逐步重视,还有相当的政策目的———在医疗这一专业化程度甚高的领域内,保护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患者。根据流行的观点,自己决定与自己责任是民法的核心。[12]这一点在合同场合体现的尤为明显———长期以来合同拘束力的正当化理由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此时的自己责任原则意味着当事人仅在自己决定被确保的场合对自己的意思负责。当事人若在交涉能力与信息收集能力明显不均衡的状态下缔结了合同,则其拘束力应被否认。作为医疗合同当事人的患者通常缺乏医学专业能力,在相关的治疗方案的制定与选择、医疗风险的评估等方面无法形成理性的判断,从而导致其交涉能力的不足。医师被课以说明义务正是为了消弭或缩小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差距,均衡彼此的交涉能力,使患者能在自律的基础上实现自我决定。就此而言,医师说明义务之趣旨在于实现真正之“合同自由”———“自己决定”在合同领域的体现。由此,医疗合同缔结前的医师说明义务是为实现患者的自己决定而存在。

2.“实现患者自己决定”的反思。将患者置于医疗合同的中心地位,则医师完全履行说明义务成为患者自己决定的前提与基础。一旦医师没有进行详尽的说明或其说明并未让患者理解治疗的涵义,则该医师将可能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抑或是侵害决定自由的责任。而说明的限度与范围,若以患者为中心,则须满足患者进行决定所期待的全部信息,这对事务繁重的医师来说,似乎有些不堪重负。医疗方为求自保,在患者能进行明确意思决定的场合,可能会放弃符合医学判断的治疗方案。即便会造成患者一定的伤害,医疗方仍然可以患者的意思为由免于责任承担。例如,日本最高裁判所2002年2月29日关于“‘耶和华证人’患者拒绝输血案”的判决中,认为即便关系到生命丧失,医师的裁量权也不能够绝对代替患者的意思决定权。患者有“绝对不输血”的明确意思,医师在实行有输血可能的手术前应向患者说明该可能,由患者自行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同时,日本最高裁判所也认为医师具有承诺与否的权利,在治疗方针与患者意思冲突时,医师说明该情形后,最终决定权在于患者。[13]既然如此,医院在对待“耶和华证人”的患者大可采取提供通常需输血的治疗方案,导致患者拒绝的做法;或是直接拒绝患者,劝其另寻医院,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医疗方也是这么做的。[14]一旦所有的医疗机构都采取以上的策略,患者将无法得到救助。因此,课以医师严格的说明义务可能导致医师在职业立场上的退缩。

同时,强调患者的自己决定可能会导致患者自己责任领域的扩大。医疗合同的缔结及内容最终由患者意思决定,只要患者的意思决定过程没有受到扭曲,合同履行的后果就由患者个人承担。但患者处于对医师“单方透明”的市场环境中,缺乏专业知识,仅仅依靠医师提供的医学情报能否做出适当的判断将存在疑问。即使按照“具体患者标准说”[15]的立场来认定医师的说明义务,该患者仍然有可能因为自身知识背景、情绪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形成妥当的判断;况且,让医师满足每个患者的个别期待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此情形,患者要对关系自身健康乃至生命的治疗方案做出决断,乃是“不能承受之重”,其责任领域超越了自身的能力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