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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协议范文1
乙方(付款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桐乡市支行(桐银字[XX] 65号)《关于同意对地方税、费、基金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批复》,甲方已获准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乙方征收地方税、费、基金。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的款项,以乙方的申报数据(含社保基金征收数据)经甲方确认后为依据,并符合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上述款项,并委托开户银行在其结算账户内(含信用卡账户)由开户银行按甲方提供的收费金额自动划款,用户委托资料内容如下:
付款人名称: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付款账号:_________;
付款人证件号码: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
计量对象号码(用户号):_________;
账单投递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四、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电子信息通过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嘉兴分中心接收转发,由乙方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划款并开具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通知,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证。
五、乙方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在上述账户留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款项,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若在甲方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因乙方账户存款不足等原因,开户银行无法划款支付的,乙方同意在补缴款项的同时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六、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或冻结期间,应主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并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变更或撤消手续。
七、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嘉兴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由乙方提出退税申请。
八、乙方如需变更协议内容,需要重新签订协议,新协议生效后,原协议视作自动撤销。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若乙方需撤销委托,须携单位介绍信、办税员证和本协议书,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撤销手续。
十一、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或协调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为委托银行付款授权。付款授权经付款人开户银行电子信息确认后有效。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日起,5日内委托资料经核查无误后生效,直至乙方撤销委托日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收款协议范文2
关键词:现代金融国内结算基本方式
一、汇兑结算方式
1.凭证的签发和受理
汇兑凭证对于汇兑而言,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最先应该签发和受理的凭证。在这个前提下,还应该把各种的明细进行详细的记载,这其中就包括汇款人与收款人的姓名,具体到电汇还是信汇,应涉及的金额总数,是否需要进行委托来办理,汇入与汇出的详细地点、日期,及银行的名称,最后还要盖章。欠缺上述任何一项,银行不予受理。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签发支取现金的汇兑凭证。
2.取款
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通过各自详细的审核,银行经过确认没有任何差错,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撤销
汇款人对撤销业务的办理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汇出的款项需要撤销申请,首要的条件是汇出银行的款项还没有汇出才可以办理。并需要出具汇款时的回单,汇款人身份证明及正式的函件。汇出银行对其提供的一系列证明进行核实后,对回单、原信进行收回处理,这样才能够办理撤销业务。
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分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1.凭证的签发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首先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委托收款”正确,金额无误,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证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但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任一事项,银行不予受理。
2.付款
银行在办理付款业务前,需要对委托收款的凭证进行细致的审查与核实,并对债务证明进行仔细的检验。在进行付款业务办理的过程中,根据付款人的不同,所办理的业务也有所差别。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需要将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尽到通知的义务。并需要付款人进行签收。若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银行需要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当天,应将所需办理的款项交给付款人。
3.拒绝付款
对收款人所提出的对所收取的款项需要进行拒绝支付的时候,需对付款人债务证明进行严格的核实后,才可以对其手续进行办理。作为付款人的不同,需要的办理手续流程也不相同。如付款人是银行,那么在收到其债务方面的证明,及其委托收款手续的第二天开始,在三个工作日需对债务方面的证明手续与拒绝证明交给委托办理拒绝手续的银行,再通过银行转交给收款人;以单位作为付款人的,需要在收到其债务方面的证明,及其委托收款手续的第二天开始,在三个工作日需对债务方面的证明手续与拒绝证明交给委托办理拒绝手续的银行,再通过银行转交给收款人。
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1.凭证的签发
收款人向其开户行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其内容必需具体到每一个细节,首先就是要标明“托收承付”这样明确的字样,其次是各种明细的细则,付款以及收款人各自的账号及名称,双方的开户行的具体名称,托收的单据的具体页数,合同生效的日期,以及合同的详细号码,最后还要盖章确认。这些细节和条款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影响到托收承付的办理,银行将不予受理。
2.托收
收款人应将托收承付凭证连同交易单证和已经被发送的商品的证件将会统一被交送到银行,银行将会对所受到的这些凭证进行详细的审核与查对,对每一个范围都要按要求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条件及要求的,银行将会按违反合同进行处理,在这种严格的审核制度下,对出现问题的将不予受理。
3.承付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承付凭证及附件后,按照事先与付款人签订协议所规定的方法,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内书面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书面通知银行。
4.拒绝付款
在遇到个别状况的时候,付款人在提出拒付要求的情况下,需要对拒付的理由进行书面说明并需要签章,要有对拒绝付款的相关证明。开户银行要对付款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细致的检验与核查。对不合乎规定的拒付情况不予办理。付款人拒付的依据不充分、所提供的拒付手续不符合拒付的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不予办理拒付。另外,对于已经超过承付期拒付的情况,银行也不会对其拒付进行受理。对应当属于拒付行为提出全部拒付的情况的,银行也不会受理其请求,需要进行无条件强制扣款处理。
5.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并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付的,可以重办托收。
参考文献:
委托收款协议范文3
关键词:商业汇票;流通;管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支付结算工具的不断改进,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既简捷又安全实用。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行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是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持票人单位急需资金时,可持承兑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持票人也可在汇票背面背书后转让给第三方,以支付货款。
一、商业汇票在流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 填错被背书人。背书人在背书时,经常会填错被背书人的全称,或者是把被背书人的全称简写或缩写了(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司”写成“广西××××公司”)。
2 被背书人填写不规范。填写被背书人栏时,使用了简化字或者草书,如把“柳州”写成“柳州”。
3 背书盖的印鉴卧倒或颠倒。无论印鉴是盖在骑缝处或盖在背书人栏内,均要求印鉴章是正盖章。
4 重复背书。两个连续的背书人栏内都盖了同一个单位的印鉴。
5 印鉴错盖位置。后一手背书人的印鉴,误盖入前一手背书人栏内,造成前一手背书人栏内有两套印鉴。
6 印鉴部分重叠。在同一背书人栏内盖一套印鉴,出现两个印章相连,或者有部分重叠现象。
7 骑缝章不规范。在贴单处盖骑缝章时,只有极少部分印鉴压在骑缝处,或者印鉴完全没有压骑缝处。
8 印鉴不清晰。盖印鉴时印章拿不稳,导致背书人栏内留下的印鉴模糊不清或有重影。
9 被背书人处空白,没有及时填写,或者中间漏盖一手或几手背书人印鉴,造成背书人不连续现象。
10 人为地折叠商业汇票正面,造成汇票正面部分损坏。
11 保管不妥善,造成商业汇票丢失。
12 汇票有问题出具证明时,票面要素未写全。如证明中除需说明汇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汇票号码、收款人名称、出票人名称、实际结算金额等要素外,还要写明汇票出错的地方,并对此处错误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3 商业汇票到期托收时,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或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
二、解决流通中商业汇票普遍存在问题的建议:
1 在办理商业汇票前,应多向金融机构经办人或咨询人以及大量用商业汇票结算的公司财务人员,了解使用商业汇票的基本知识,如商业汇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大小金额必须一致,汇票正面必须盖有出票人完整的一套印鉴和出票银行的盖章等。
2 商业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必须是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解付。具体表现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于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
3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给个人,当银行承兑汇票出现一处背=B为个人时,建议: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退还给前手。依此类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换票据或退票;二是个人的前手与个人后手达成协议,通过书面证明的形式证明背书无效,然后,由个人前手的单位委托银行收款。
4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重点了解和掌握票据使用的一些基本知识,学会应对商业汇票在使用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如被背书人名称应该用黑色或深蓝色水笔,以正楷字正确、清晰填写客户单位全称。如写错,需按规定出具证明。再如,背书时,印鉴盖不清晰、盖重叠、盖错位置、重复背书、印鉴卧倒或颠倒、印鉴压骑缝章不规范,都应按规定出具证明。证明中除需说明汇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期、汇票号码、收款人名称、出票人名称、实际结算金额等要素外,还要写明汇票出错的地方,并对此处错误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5 商业汇票不慎丢失,应立刻采取三种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致让他人冒领票据款项。
在实际中,除挂失止付外,还有失票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声明票据作废的作法。这种作法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故没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作法可以引起付款人或其他善意持票人的注意。防止非票据权利人转让票据权利人转让票据或冒领票据金额,所以这种作法仍不失为法律外的一种补救办法。
(2)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将丧失票据的情况公开,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否则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的法律后果的非诉讼程序。
(3)提讼。失票人也可不经过公示催告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讼。
在我国票据司法事务中,提讼较公示催告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有二:提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提讼失票人难以确定被告是谁,使得失票人难以启动诉讼程序。
6 属于如委托收款行与结算凭证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兑汇票背书的前手证明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7 管理汇票的财务人员应该要掌握如何鉴别真假商业汇票的基本知识。鉴别商业汇票的真伪方法:一是观看其纸张颜色、印章颜色和形状是否有异,观看汇票的纹印是否清晰,观看号码、金额部位是否有涂改迹象。二是摸汇票的纸张是否有轻薄的感觉,手感是否有异;摸号码区域是否有毛燥的感觉,是否有明显凹凸感。三是在白光和紫光下照射、观看号码区、金额书写部位,观看二维标识及背书印刷字体颜色,是一样还是有异。
如果对上述商业汇票的特征、要素和鉴别把握不准,应及时送开户银行进行查询或帮助识别,谨防上当受骗,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实际工作中,商业汇票在开具、审核、流转、核算、存档各环节还可能出现形形的问题,这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做到勤学法、高标准、严要求、细处理,这样方能杜绝各种错弊发生。
参考文献:
委托收款协议范文4
为了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文就《通知》对票据市场的重要作用进行了具体分析,并通过搜集有关材料,就本次《通知》中的几个容易引起疑问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对商业银行提出了相应对策与建议。
《通知》对票据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通知》从票据真是交易关系的审查、票据质押的具体操作、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方式、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及银行汇票提示付款等方面对票据业务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完善。此次《通知》的,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票据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利于改善企业票据融资环境,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繁荣,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支持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我国票据市场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要意义。
《通知》的,对票据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实际的推动作用,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企业和银行间两个方向增强了票据的融资功能,有利于票据市场的繁荣。
首先,对企业融资而言,改善了企业的融资环境。一是《通知》拓宽了票据查询的渠道,允许商业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中国票据”网、传真等方式查询,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票据融资速度;二是明确商业汇票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将办理商业汇票据承兑和贴现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扩展至普通发票,扩大了企业的票据融资范围;三是有条件地放开了商业汇票的兑付限制,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不再限于委托票面记载的开户银行收取票款,可向票面载明银行的系统内任一开户分支机构收取票款,能够更好地满足企业的结算和融资需求。企业融资环境的改善,为票据市场的繁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对商业银行间融资而言,提高了银行间的票据流通速度和融资效率。一是《通知》规定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无须再提供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跟单资料,转贴现银行和办理再贴现的人民银行只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简化了银行间票据的流通转让手续,有利于票据在商业银行间的批量流转和银行间融资效率的提高。二是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行办理票款到期收回,简化了商业银行再贴现的手续,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票据再贴现融资还款压力,增强了票据的再贴现融资功能。
二、规范票据行为,加强风险控制,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是《通知》对质押到期后质权人如何将票据退还出质人,质权的实现方式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统一规范了票据质押的操作,从票据质押方面加强了银行对票据的风险控制。二是为防止不法单位逃废银行债务和个别银行截留他行资金,对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提示付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加强了票据市场中金融秩序的维护力度。
对有关内容的解读与商业银行的相应对策建议
解读之一:取消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对票据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是否说明人民银行已经认可融资性票据?贴现行在为企业进行票据承兑和贴现时应如何处理?
《通知》中明确了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职责在承兑行和贴现行,转贴现行不再承担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责任,这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票据的融资功能,但并非意味着对融资性票据的认可。因为,毕竟转贴现交易的融资性质定位与融资性质的票据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目前,真实交易背景仍然是规避票据风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转贴现交易的票据仍然必须是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只不过对这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在某些交易环节上进行了操作层面的一些完善,而不是对票据融资性质进行定位。
要防止融资性票据出现,可以从三个环节着手,一是承兑,二是贴现,三是转贴现。其中,最有效的环节是承兑和贴现环节,因为这两个环节跟企业直接打交道,对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和资金流转情况掌握的信息比较多,对于企业签发和贴现的票据有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最具有发现能力。而第三个环节通过向贴现行索要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复印件的方式只能对贴现环节的审查起到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但是,这种监督由于不直接跟企业打交道,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即检查贴现行在形式上有没有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复印件,而对真实交易关系的实质性监督无能为力。这种监督的过程中,转贴现行需要提前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准备增值税发票和交易合同的复印件,票据买入行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进行跟单资料的审查和保管,经常是花费在跟单资料审查上的精力要超过花费在对票面本身的审查上。因此,这种监督是以增加票据交易成本、损失票据交易效率为代价的。要防止这样的问题出现,只能从票据承兑和贴现两个源头上下力气。所以,人民银行取消了转贴现行对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要求,明确了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由承兑行和贴现行负责。
今后对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集中在票据承兑和贴现行身上,监管部门对票据业务的合规性检查也将集中到承兑行和贴现行。一旦出现大的票据案件或者票据风险,监管部门必然会将重点放在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所承兑和贴现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检查上。因此,商业银行不应因取消了转贴现对票据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而放松对票据承兑和贴现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必须从现在开始进一步加强对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规范和管理,严格把关日常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中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查,防范票据风险,以促进本行的票据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解读之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是否合适?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通知》规定:“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人担心在单纯交付的情况下,出质人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时,如何证明质押已撤销,回头背书返还是否更合适;质权人不作回头背书,签章前后不能街接,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现对以上两个问题作如下分析:
第一,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解除质押是较合适的方式,回头背书返还票据不适宜。因为《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只有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三种形式。质押票据返还不适合上述任何一种形式的背书,显然,质权人以回头背书返还票据没有理论依据;即使可以以回头背书交付票据,又会产生质权人是否有被追索的义务之争论与疑虑。实际上,票据质权以占有票据为成立的要件之一,质权人将票据返还给出质人,则质权因票据的返还而消灭,出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质押是否撤销。因此,在质押到期时,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是一种比较合适的方式。
第二,单纯交付的方式退还票据,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显然,背书签章前后衔接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而质押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因此质押背书并不适用于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质人持质权人单纯交付的票据再背书转让或委托收款,并不影响签章的前后衔接。
根据以上分析,商业银行在处理质押业务时,一方面应该按照规定做好质押背书,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在营销的过程中,针对质押票据以单纯交付方式归还后的相关手续对客户做好解答工作,以解客户的后顾之忧,在规范中扩大票据质押相关业务的开展。
解读之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如何理解被背书人不得以转让或贴现的方式实现其质权?质权的实现时间如何掌握?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质押票据的到期日可能早于主债权的到期日,如果不允许质权人通过转让或者贴现票据的方式实现质权,则主债权在到期日不能及时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基于上述规定,《通知》否定了以票据转让或贴现的方式实现质权。规定“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质权人实现票据权利的时间上,《通知》强调了“质押的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没有明确票据到期日早于主债权到期日应何时行使票据权利。从《票据法》来看,应当允许质权人于债权到期日前行使票据权利,否则可能会错过票据提示付款的期限。而《担保法》中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而,《通知》中所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应当理解为只要质押的票据到期,质权人就可以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所以,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通知》的提醒,“在受理票据质押申请时,充分考虑票据到期日与主债权到期日的关系,质押票据到期日应当在主债权到期日之前”,以免影响主债权的及时实现。
解读之四:《通知》中规定“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添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对此商业银行应注意些什么?
根据《通知》的此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日常票据业务中应注意:一、受理单纯的客户委托收款业务和票据质押业务时,应注意区分未经过和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避免受理非本行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因此条规定不能成功委托收款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规范已贴现票据委托收款的背书操作,在进行贴现行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人名章后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避免直接作贴现申请企业委托贴现行收款的错误背书,保证已贴现票据权利的正常转移和到期票据款项的顺利收回。
解读之五:如何通过《通知》中所述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通过“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有何意义?
为提高票据查询查复效率,解决现行票据查询查复方式效率低下之问题,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设计开发了依托“中国票据”的票据查询查复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IT技术,以查询行与查复行间“点对点”的电子查询方式,初步实现了票据市场汇票查询方式的电子化。
委托收款协议范文5
代运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巩固国家卫生城,确保厂区、生活区环境洁净,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根据《______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规定,甲方将日常生活垃圾(不包含施工土头、树枝等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委托乙方运到市垃圾处理场,经协商制定合同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清运办法
1.采用垃圾桶_________个,放在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每日派汽车运一次,垃圾桶壹年半至贰年更换。
2.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甲方直接送_________清洁楼,再由乙方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3.每日垃圾量_________桶,由乙方派_________车上门收集_________次,运往清洁楼再转运到垃圾处理场。
三、甲方应把日常垃圾按乙方指定地点装入桶内,乙方负责清运。否则可不运。
四、付款办法:甲方应付给乙方清运费每月______________元(每季度头十天内一次性付款)结算方式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即委托_________银行办理)。
五、甲方应按期交纳费用,超期交款乙方增收滞纳金_________%或停止清运。乙方如没按时清运,请打电话_________联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随时协商或另定协议。
七、本合同期满后,垃圾量如无增减可顺延,否则另定。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双方银行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收款协议范文6
根据市财政局、国家金库**市中心支库《关于开设非税收入汇缴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我市非税收入征收环节需开设的账户包括:市财政局在各代收银行主办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在非税收入清算银行开设的待处理款项专户,上述各账户均应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现将各账户相关核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税收入汇缴账户
各代收银行主办行负责将当日晚**点前本行非税收入汇缴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次日上午11点前全额划缴到非税收入清算账户。
二、非税收入清算账户
清算银行负责将当日非税收入清算账户归集的所有资金,于下午4点前,按财政部门下发的清算指令执行清算。即将待报解预算资金全额按预算级次上划国库,预算外资金全额划缴到财政专户,不明账款全额划入待处理款项专户。
三、待处理款项专户
待处理款项专户开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用于归集非税收入代收过程产生的资金信息不完整的不明账款。不明账款查明后如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先划入清算银行的非税收入汇缴户转做代收处理,如不属于非税收入的款项,缴款人信息明确的(缴款人姓名,账号等)则退回原缴款单位(人)。
若**月**日由于通讯、数据核对等原因不能在清算时间内清算,则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入待处理款项专户,在第二年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清算资金转回清算户处理。待处理款项专户年底未能查明的沉淀资金可在该户予以保留,转到下年继续查明。
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月**日,代收银行和清算银行按人民银行**分行公布的清算时间提前处理当日非税代收收入的汇缴清算业务。未能参与清算的代收收入在下年第一个工作日清算。
五、银行预留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