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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仓山房范文1
关键词: “著我” 袁枚 诗论 创新
“著我”一词,源于清代中期著名诗论家袁枚,他在论诗著作《续诗品》中专列“著我”一则,以明学诗、作诗之道。诗云:
“不学古人,法无一可。竟似古人,何处著我?字字古有,言言古无。吐故纳新,其庶几乎?孟学孔子,孔学周公;三人文章,颇不相同。”[1]
《续诗品》是袁枚的一组论诗诗,共三十二首,收在他的《小仓山房诗集》卷二十中。他在诗前有小序曰:“余爱司空表圣《诗品》,而惜其只标妙境,未写苦心,为若干首续之。陆士龙云:虽随手之妙,良难以词谕。要所能言者,尽于是耳。”表明他的这组论诗诗并非如司空图的《诗品》那样对诗歌的风格意境作美学上的赏析,而是想以此来标明学诗、作诗之法,也就是在诗歌创作和鉴赏中应该注意到的问题。其中《著我》一则就集中体现了诗歌创作中的构思与表现的问题,它表明了袁枚诗论中对继承与创新,对诗歌的个性化特征,对诗歌的表现对象等方面的主要观点。
考察袁枚所说的“著我”,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到他是以“性灵说”的核心内涵“主真情”为前提的。所谓“著我”就是要在诗歌作品中表现出创作主体的真实而独特的情感和思想。由于时代和环境际遇的不同,这种情感和思想与前代诗人的感受必定是相异的,而在艺术创作的表现和方法上,所谓“吐故纳新,其庶几乎”,既要借鉴前人的艺术经验,又要根据诗人个性和诗歌发展规律作出新变。“唐人学汉、魏,变汉、魏,宋学唐变唐。其变也,非有心于变也,乃不得不变也。使不变,则不足以为唐,不足以为宋也”。[2]其次,他的观点是针对拟古的风气而提出来的。袁枚反对拟古的范围比较广泛,无论是宗唐宗宋,凡不是从“我”出发而是步人后尘者皆在他的排斥之列。无论唐法、宋法都是诗人根据当时的诗歌发展趋势和个人的条件而制定出来的创作规则和方法,并不是在任何一个时代、对任何一个诗人都适用的。袁枚在《答沈大宗伯论诗书》中就直接指出“诗有工拙,而无今古”,“未必古人皆工,今人皆拙”,提出以“工拙”评诗的标准,从而否定了以“今古”论诗的成见。要之,其核心目的如刘衍文、刘永翔在《续诗品详注》中所言:“欲求在诗中(人间世亦然)著一最理想之真我;换言之,即欲著一最真纯、最高尚、最有修养、最有识见、最有显著风格、最能自我创造之我;亦即最具性灵之我也。‘著我’虽自法古来,然当吐故而吸新,不当好古而违今,尤不当失常而趋怪。”[3]
袁枚提出的这一追求独特性与创新性的创作理念,既继承了清初以来诗人们要求摒弃唐宋诗派的束缚的传统,又反映了当时大多数诗人的创作要求,所以在清代诗坛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实际上,从清初以来,诗人们对诗歌个性化的追求一直是非常鲜明的。这种要求脱去依傍,追求个性特征的创作风气,肇自清初的钱谦益,他批判明七子貌袭盛唐,而实际上无真气、无个性。在师承源流和诗歌理论上,他多次标举“别裁伪体,转益多师”,主张广泛向前人学习。他的主张主要是针对单纯模仿汉魏盛唐的明代诗风而言的,但客观上却开创了清诗的风气。对于这一点,清人已有共识。如清代中期的朱庭珍评价他:“钱牧斋厌前后七子优孟衣冠之习,诋为伪体,奉韩、苏为标准。当时风尚,为之一变。”[4]自钱氏以后,清代诗人逐渐摆脱了明人好模仿的恶习,以求为我之诗。
对于这一点,清初的诗人是非常自信的,徐世昌这样评价清初诗坛:“昔人本以学问为辞,各极其所诣,于同时名宿,不相附丽,不相訾,盖自信皆足以传,初无取于相竞。”[5]他们追求个性的要求是如此强烈,有时甚至到了过激的地步。纳兰性德《通志堂集》有这样一段关于清初诗人钱澄之的记载:
近时龙眠钱饮光以能诗称。有人誉其诗为剑南,饮光怒;复誉之为香山,饮光愈怒;人知其意不慊,竟誉之为浣花,饮光更大怒,曰:“我自为钱饮光之诗耳,何浣花为!”此虽狂言,然不可谓不知诗之理也。[6]
在钱澄之眼里,对前人诗的模仿毫无价值,即使是对前代最优秀的诗人的模仿,也不能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的诗人,他甘愿为自我之诗。这段话非常生动地反映出钱澄之以模仿古人为羞耻的态度。他和前面所述的钱谦益反对明代七子的复古,开创清诗的风气息息相通,共同显示了清初诗人逐步脱离前代,纷纷另辟蹊径的倾向。这种力主个性,不相依傍的精神,是清初诗人能够超越元明,开创清诗繁盛新局面的重要原因。到了乾隆中期,清代诗歌的发展已具一定规模,以“性灵”诗说主盟诗坛的袁枚便提出了“著我”这一概念,很快得到大多数诗人和诗论家的认可。
纵观清人对“著我”的阐释和他们的诗歌,我们可以发现,这一概念至少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涵义:诗歌的个性化特征,诗歌创作的创新性特征和诗歌表现中自然真实的人性化特征。
从“诗本性情”的角度出发,诗人首先强调诗歌内容上应具有独创性,诗歌应表现人的个性,表现其独特的性情思想和审美感受。袁枚在《随园诗话》中指出:“作诗者,各有身份,亦各有心胸。”[7]还说:“作诗,不可以无我,无我,则剿袭敷衍之弊大,韩昌黎所以‘惟古于词必己出也’。”[8]诗歌最吸引人,最能引发人的共鸣之处就在于灌注着诗人自己独特的真情。
袁枚在论诗诗中首先提出:“提笔先须问性情,风裁休划宋元明。”[9]诗写性情,而由于时代、环境和个人遭际的不同,诗人的性情和思想也呈现出千姿百态的特点。所以他又说:“至于性情遭际,人人有我在焉,不可貌古人而袭之,畏古人而拘之也。”[10]诗中必须有我,而这个“我”的体现,不仅在于诗歌的表现内容,也在于诗歌形式上与前人的不同。这一点,在乾隆三大家的诗歌和诗论作品中表现得都非常鲜明:
但须有我在,不可事剽窃。(袁枚,《书所见》六首之五,《小仓山房诗集》卷十四)
惟直抒所见,不依傍古人,而为我之诗。(蒋士铨,《学诗记》,《忠雅堂文集》卷二)
共此面一尺,竟无一相肖。人心亦如面,意匠戛独造。同阅一卷书,各自领其奥。同作一题文,各自擅其妙。(赵翼,《书怀》,《瓯北集》卷二十四)
只有独抒性情,别出心裁,才能绝去依傍,自成一家。
在袁枚的《与稚存论诗书》中,这个思想表达得更为透彻:
足下前年学杜,今年又复学韩,鄙意以洪子之心思学力,何不为洪子之诗,而必为韩子、杜子之诗哉?无论仪神袭貌,终嫌似是而非;就令是韩是杜矣,恐千百后世人,仍读韩、杜之诗,必不读类韩类杜之诗,使韩、杜生于今日,亦必别有一番境界,而断不肯为从前韩、杜之诗。(《小仓山房续文集》卷三十一)
袁枚论诗,以独特性鲜明为优。学习古人,应学古人作诗的方法和精神,而不应该袭形袭貌;正如明代董其昌跋宋代张即之的帖子,说张之佳处不在于能与古人和,而在于能与古人离。学古人之妙,在于能离而不在于能合,否则,学古人学得越像,就越失去了诗人本身的个性,那么,人们只要去欣赏古人的诗歌就好了,又何必去读那种毫无意义的仿作呢。袁枚的这个“著我”的观点对洪亮吉的影响很大,此后,洪氏在《答随园前辈书》中称:“追惟阁下教以自成一家之言,实于亮吉有师友渊源之益。寻山识路,饮水知源。虽取径之不同,洵瓣香之有在也。”[11]洪氏论诗作诗,前期与袁枚有相近之处,当时性灵诗学大行于天下,时风所及,洪亮吉也不能不受到影响。但到他晚年手定《北江诗话》时,他所持的论诗宗旨则与袁枚有异,他说:“诗之可传者有五:一曰性,二曰情,三曰气,四曰趣,五曰格。”[12]他所说的“性”,指的是诗人所具有的高尚人格和诗歌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尚的品性,以“性”居于可传者之首位,显然是与袁枚的“必以情”的观点相异。两人的诗学观点虽然不同,但也正由此可以证明,袁枚的个性论诗学对洪亮吉的影响,正因如此,他才能够创作出属于自己的独特诗学观。又如袁枚的后学张问陶有诗《颇有谓余诗学随园者笑而赋此》:“汉魏盛唐犹不学,谁能有意学随园?”“愧我性灵终是我,不成李杜不张王。”[13]对此,后人有评之者云:“船山的不学随园,恰恰是‘性灵’诗观的自我尊重,也是对袁枚的尊重。诚如‘学我者死’之谓,谱系分明还算什么性灵?”[14]由此可见,“著我”的思想在清中期诗人中有很大的影响,正是在这种推崇个性精神的倡导下,诗人们才能够各逞异才,乾嘉诗坛才能够呈现出如此异彩纷呈的局面。
继袁枚之后,清代诗人对个性的追求者以他的后学为多。乾嘉时期的张问陶论诗云:“诗中无我不如删,万卷堆床亦等闲。莫学近来糊壁画,图成刚道仿荆关。”[15]这种论调实际上和上述袁枚的看法如出一辙。个别的词句未免有些过激,“荆关”仿照一下也未尝不可,只是“仿”不能作为作诗的目的,而是把它作为一种通向个性化诗学的手段。所以嘉庆时期的岭南诗人宋湘说:“学韩学杜学髯苏,自是排场与众殊。若使自家无曲子,等闲挠鼓与笙竽。”[16]他在诗中首先主张惟有学习古代优秀的诗人,才会有深厚的根柢;而主要的论点则在后两句,强调继承前人不是为了拟古,最终还要落实到创造,要有“自家曲子”。为此他反对邯郸学步,因为“效颦固失人,学步乃非我”。[17]
纵观清代众多诗论家们的论诗著作,我们可以发现,袁枚的“著我”观念代表了清代诗人们要求摒弃唐音宋调的束缚,自创清诗的共同主张。“著我”一词也成为了一个清代中期诗人都认可的鲜明的创作观念。在这种重视个性、推崇创新的文坛风气的影响下,乾嘉之际出现了一大批面目独具的诗人,他们的诗歌创作以不同的方式纷纷透露出士人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所产生的追求人格独立的挣扎、不甘于悠闲的苦闷、对社会现实的隐忧和对诗人自处方式的思考。因此“著我”精神的张扬不仅完全打破了诗坛的泥古之风,使诗歌的本质属性得到廓清和确认,而且,诗人的自我意识得到复苏和强化,从而在士人的心灵世界中重新建构传统文化所塑造的士大夫品格中的精粹神髓,而这种对个性与创新的追求最终成为了中国近代诗歌洪钟大吕之音的序曲。
参考文献:
[1]袁枚著.周本淳标校.续诗品.小仓山房诗集(卷二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1).
[2]袁枚著.周本淳标校.答沈大宗伯论诗书(卷十七).小仓山房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1).
[3]刘衍文,刘永翔.袁枚续诗品详注.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3,12(1).
[4]朱庭珍.筱园诗话(卷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2(1).
[5]徐世昌.晚晴诗汇(卷四十一)[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89,12.
[6]纳兰性德.原诗.通志堂集(卷十四)[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图书馆藏清康熙刻本影印版,1979,2.
[7]袁枚著.随园诗话(卷四)[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9.
[8]袁枚著.随园诗话(卷七)[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9.
[9]袁枚著.周本淳标校.答曾南村论诗.小仓山房诗集(卷四)[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1).
[10]袁枚著.周本淳标校.答沈大宗伯论诗书.小仓山房文集(卷十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1).
[11]洪亮吉,袁枚,王英志.答随园前辈书.续同人集・文类(卷四).袁枚全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9,(1).
[12]洪亮吉著.陈迩冬校点.北江诗话[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7,(1).
[13]张问陶.船山诗草(卷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6,1.
[14]严迪昌.清诗史[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2,12,(1):952.
[15]张问陶.《论文八首》之七.船山诗草(卷九).北京:中华书局,1986,1.
小仓山房范文2
一窗明月的夜晚,远离了纷繁喧嚣的尘世、是是非非的人群,一书在握,热茶一杯,静心读了下去,渐渐便觉茶香满口书香满纸,尽可以刘伶醉酒,放浪形骸――开心处开怀大笑,伤心处黯然神伤,激奋处拍案而起……仰观苍天,俯察大地,一种腋生双翼的感觉油然而生。精骛八极,思接千载,神游古今,可以大荒无限,咫尺千里,豆芥巨观缩龙成寸。自由自在晶莹剔透的灵魂啊,分明已化作奔月的嫦娥。
很静很美的冬夜,就着火炉,温一壶酒,读那些又静又美的书:可以是《红楼梦》,可以是《瓦尔登湖》、《追忆似水年华》,可以是张岱的《西湖梦寻》、袁枚的《小仓山房尺牍》、蒲松龄的《聊斋志异》,也可以是周作人的小品、唐的书话。当然,日本古代作家的随笔也可以,英国作家包斯威尔的《约翰生传》也可以,《板桥杂记》、《香艳丛书》也没什么不可以。
古人刘向云: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列夫•托尔斯泰说:理想的书籍是智慧的钥匙。忧愁烦恼袭来时,不妨读唐诗,吟宋词,看艾芜的《南行记》。如此,春天的风秋天的雨,会渐渐冷却你急躁的情绪;弯弯的小桥潺潺的流水,可慢慢松弛你绷紧的神经。不知不觉中,你悠悠南行,那溪头卧剥莲蓬的小儿,那岭南见客羞遮面的村姑,无一不使你怡然自得,超然物外。此时烦恼何在!忧愁何存!
一个生活得丰富圆满的人,是不会没有寂寞的。对于每个人来说,他人永远是水,自身永远是鱼。即或能在水里自由地游弋,也不能够溶解于水,更不能与水合一。固然有挚友的安慰,情人的蜜语,但是所有的思想与情感,只能被理解,无法被分享。无论一人独处,还是朋友聚会,那一丝半缕的寂寞之感,都会不召自来,涌上心头。忽然有那么一天,你突然发现一本书,这本书好像专为你写的一样,你泪流满面,读了又读,身外的一切有如潮水般退去,袒露出一片宁静而安详的心灵的沙滩。世界尽管像大海一样在周围起伏汹涌,你却可以仰观星空,俯察贝石,安之若素,处之泰然。这是一个孤独的境界,也是一个充实的境界。
小仓山房范文3
关键词:唐宋诗词;代言体诗词;笔调
中国是诗歌的国度,诗歌文化灿烂辉煌。诗歌的题材、风格、样式极其丰富多彩,诗作汗牛充栋。在浩渺的诗海中却流淌着一种特殊的文学现象――代言现象。而这一现象一直被一种固执的观念所遮蔽。如清初诗论家吴乔曾说:“自六经子史以至诗余,皆是白说己意,未有代他人说话者。唯元人就古事做杂剧,始代他人说话。”在袁枚的《小仓山房尺牍》中也有类似的见解:“从古文章皆自言所得,未有为优孟衣冠、代人作语者。唯时文与戏曲则皆以描摹口吻为工。”诸如此等等,大家都忽略了诗词中的这一特殊现象,即代言现象。代言体在中国诗歌里一直是一个醒目的存在,但又多不被人所提起,其原因就在于他曾是文人逞才弄墨,或代人执笔或仗义执言,借笔做刀剑,对敌人进行讨伐。但更多是男性文人对情人尽诉胸臆,或轻语柔言,表现出多种风情,而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文人士大夫又是常常对此加以鄙视的。即便如此,在中国文化极其开放、发达与自由的唐宋时期,文人代言现象却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存在,尤其是在唐宋词里,这种现象更加地突出和鲜明,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和文学作用。代言体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学体式与类别有着自身的特征:
一、从诗歌的标题上看,代言体很多已经在标题上标明“代”字
例如,李白的《代美人酬白镜二首》,李商隐的《代赠二首》等,这些让人一看就知道是代言体。但也有许多代言体虽然没有标明,读者看也会明白这是代言体,如,孟郊的《怨诗》和沈如筠的《闺怨》等。
二、从创作动机和角色选择上看,代言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受入托请或为事实而做,如陆机兄弟、鲍令辉兄妹的作品,像这样的作品创作动机和角色选择都是不自主的。骆宾王有《代女道士王灵妃赠李融》和《代郭氏赠卢照邻》二诗,从内容看都是作者在蜀中代他们向情人叙述相思怨慕之情,卢照邻和李融都是骆宾王的朋友,诗歌想必受二女托请,即使是骆宾王仗义执言也是有为而做,创作动机和角色已定了。像坡的《席上代赠人》也应该是这种情况。第二类是那些仿古、效古和乐府题,这样的作品很多,例如陆机、江淹等人的拟古是当时之风气所在,是艺术高峰时出现的一种特有的现象。到李白时大作乐府诗题,似乎带有一些与古人争胜之心,就像是临帖练字,不免有练笔之意。
三、从诗词人称上看,代言体多是第一人称
诗词中的抒情主人公都用“奴”“妾”等来称呼自己,但诗词中的人称未必都以第一人称出现,也有第二人称的,像“君”“郎”等称呼,如,李白的《春思》:“燕草如碧丝,秦桑低绿枝。当君怀归闩,是妾断肠时。春风不相识,何事如罗帏。”但无论是第一人称还是第二人称,都是作者站在抒情主人公的立场、角度,以抒情主人公的身份、心境、口吻、语气来言情叙事的。
四、从诗词内容和形式上看,代言体多采用“叙述”“言说”“诉说”等表达方式,或者是第一人称直接心灵自白,直接写诗词抒情主人公所见、所闻、所想和所感
如,李益的《江南曲》“嫁得瞿塘贾,朝朝误妾期。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崔灏《长歌行》“君家何处住,妾住在横塘。停船暂借问,或恐是同乡。”可见这都是作品中的主人公在诉说、言谈、询问,更是写其所见、所想、所感。显然这种写法,尤其是那种如泣如诉或委婉悲苦陈述的笔调使作品产生了特有的打动人心的艺术震撼力,这也正是代言体魅力之所在。
五、应该强调指出的是,“代”人“言”是代言体最鲜明的特征
这里的“代”人“言”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代作品中的抒情主人公,二是抒情主人公代作者言。第一方面就是传统所指的“男子而做闺音”现象,不必细说。第二方面,我觉得却是代言体实质性之所在。其实,诗词中的抒情主人公通过自己的口也含蓄委婉地传达着作者真实的思想感情,有意无意地在为作者代言,
这才是代言体的深层意义所在。在这里我把他称为“双面佳人”。一方面,作者和抒情主人公有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复杂状况;另一方,作者与主人公又完全不同,作者就是作者,他是隐蔽在后面的导演,而演员的思想情感是通过演员来表演实现的,他既按照导演的意图表演,又要保持自己的表演风格和即兴状态,可谓是前台与幕后的双面佳人。
参考文献:
[1]刘晓芳.传播视野中的唐宋元代言体诗歌[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
[2]李军.“代言体”辨识[J].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小仓山房范文4
文/蔡国声
这是一只盒径5.8厘米,高2.5厘米馒头形的象牙印泥盒,底为玉璧形的圆足,与之相对应的是盒盖中心处亦有一个同心圆饰。盒盖与盒底交界处各起一道阳纹细线,盖盒紧密,线条清晰圆润,盒璧较薄,故手感分量较轻。该圆盒牙纹清晰,为不规则的“人”字纹或“网”状纹,其色白中泛黄,深浅自然,盒盖色稍淡,而底稍深。光泽柔和,牙质细腻光洁。从它的制作工艺,造型,色泽来考证应是清嘉、道之物。
圆盒盖上用双钩线刻勾勒出两枝梅花的枝杈,又以轻逸灵动的细笔(刻刀)圈出梅花朵朵,正有那种“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的浪漫意境。在梅花的右侧刻有三行行楷书:“筱鹤仁兄先生属,己未年,吴熙载刻于海陵。
在梅花的对面是双钩小篆――暗香疏影四字,轻笔淡描,姿态婀娜盘曲结构长方,约占圆盒盖的近四分之一面积。作者以刀,在若小的象牙圆盒面上表现出了一幅水墨双钩的袖珍中国画,其章法,刀法,线条的浓淡深浅,轻重缓急非名手高人而莫为。
作者乃吴熙载――晚清时期,名声赫赫的金石书画家。吴熙载(1799~1870),江苏仪征人。原名廷,字熙载,字攘之。书法刻印师法邓石如,其篆书飘逸多姿,篆刻亦然。平生对刻尤为着力,用刀迅疾,功力精熟,风格圆转流畅,至晚年手指坚实,顿刀不缝圆劲有力。
世人皆知熙载以书法,篆刻名世,此圆盒乃梅花与书法之半面微刻也,何以知之熙载之真迹呢?
其一,熙载至五十余岁时,书法篆刻名扬大江南北,然他对学画――写意之花卉又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结褒了一位当地画家郑箕。
这时,有一位既是熙载,同时又是郑箕好友的,早年即已享誉画坛的画家王素,提出了一个建议:三个合作,在扬州准提寺内开辟一间画室,谓“圭笏精舍”,经过十年的努力,熙载的花卉已能招凤引蝶栩栩如生了。该圆盒上疏影横斜,暗香浮动的梅花便是他花卉画作的一个缩影和袖珍。
其二:就是象牙上的半面微雕。我国的微雕艺术始于战国而盛于明清。明代文人魏学伊所著“核舟记”可谓脍炙人口,妇孺皆知,然此均系立体微雕。而平面微雕大约起始于清代道光年间。该类微雕要求微雕家必是书画家,微雕能体现中国的笔墨韵味,雕刻的轻重缓急,笔墨的浓淡深浅都须交代清楚,决不能以小媚世哗众取宠。故在创作雕刻时心无旁骛,平心静气,数小时坚持到底,才能一气呵成,通达连贯。正如:赵之谦赞熙载曰“息心静气,乃得浑厚,近人能得此者,扬州吴熙载一人而已”。
该圆盒微雕的署款是己未年,吴熙载刻于海陵。己未即1859年,咸丰9年时吴熙载六十岁,正与平面微雕成熟的时间和吴学习花鸟画获得成功的时间相符。海陵即今之江苏泰州市,距扬州仅一箭之遥。
其三:扬州地区是晚清时期平面微雕的发祥兴盛之地。当时有“江左三杰”之美誉的于筱轩,吴南愚,沈筱庄曾合作一印为祝六十寿。其中以于筱轩(于硕)为魁首。嗣后于又为李鸿章刻印祝寿(印侧之平面微雕)。遂扬州一带此艺大兴。吴熙载在时间上略早于于硕,当亦可谓扬州平面微雕之滥觞。以往仅知吴熙载系金石书画家由此亦可证其又是平面微雕家。
汪心农菊香膏墨
文/
眼前这块菊香膏墨长9厘米,宽1.5厘米,厚0.8厘米,长方形,顶端弧圆。一面是阴文填金楷书“菊香膏”墨名,上方嵌米珠一粒;另一面也是阴文填金楷书“乾隆辛亥心农制”年款。关于菊香膏墨的制作,据有关史料记载:“汪心农,得旺季阿胶一巨匣,嗅之有香,遂自制墨。”用上述香的阿胶所制之墨,即是这种菊香膏墨。但到道光八、九年时,由于胶料已尽,菊香膏墨就不能再制了。
汪心农(1754~1821),号琴田,工写兰竹,富收藏,善鉴赏。曾为毕秋帆制柿叶山房墨,为王文治制快雨堂墨,为袁枚制小仓山房墨。其得意作品有:菊香膏、白凤膏、知其白、守其墨等。菊香膏为典型的文人自制墨。
文人自制墨这一风俗由东魏韦诞(仲将)开风气之先。后历代沿其风至清不衰。清代文人自制墨有两种:一是为拍马巴结进呈上司或结交社会贤达、名公巨卿而制。如曹寅制“兰台精英进呈墨”,吴守默制“兰樵主人藏墨”;二是文人雅士自用精鉴珍藏墨,如宋荦的“绵津山人鉴赏墨”,梁清标的“蕉林书屋墨”、纪晓岚“观奕道人吟诗之墨”等。清代文人自制墨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突破了前人窠臼,大大提升了中国墨文化的内涵和品位。清代文人自制墨制型有:提梁式、瓦当式、古壁式、书卷式、内容有:反思历史彻悟人生的;企盼仕途飞黄腾达的;寄托情怀自矜清高的;洁身自好,孤芳自赏或吟风弄月的。清代文人自制墨真实地反映了封建时代文人雅士的心态。
(作者为著名古墨收藏家)
为有端砚活眼来
文・图/武林
日前,在朋友家中看到一方名为“狮子绣球”的端砚,叫人眼睛一亮。
此砚为长方形,砚池上方刻着一大一小两只横眉冷对的狮子,刻工一流,狮子的鬃毛丝丝缕缕地刻得极为精细且飘逸生动,令人叫绝的是两只狮子面对的绣球竟是端砚上的一只栩栩如生的活眼,金黄的石眼恰到好处地被巧夺天工的制砚名家安置在砚池中,真有那种“问砚那得靓如许,为有端砚活眼来”的感觉。
端砚,具有容易发墨,不易干,不损笔毫,书写流利,油润生辉等特点。它产于广东省肇庆市(古称端州)东郊羚羊峡斧柯山端溪一带,“始于唐武德(618~626)年。”有龙岩、水岩等品种,又具有天青、冰纹等独特的石品,还有被世人所珍爱的石眼,其中晶莹可爱的叫活眼,因此成为四大名砚之首。此砚难能可贵的是上面还刻着清代扬州著名画家高凤翰的款。
高凤翰(1683~1748),字西园,号南村,晚号南阜老人,胶州(今山东胶县)人。清代杰出的书画家、篆刻家和诗人。其左手艺术成就尤高,自古到今,左笔艺术无人能跟他相比,成为扬州画派中的佼佼者。
清代是砚台制作的辉煌时期,各具特色的流派各领。如江南的砚雕清秀镌永,高雅脱俗,人称浙江及吴门派。广东砚雕纹饰丰满,锦地繁花,有人呼为“广作”。至于宫廷用砚材料考究,作工规整,形象显明,寓意吉祥,称为“宫作”。文人用砚则以儒雅见长,带有书生意气,多在砚上镌诗题。民间用砚质朴而实用。
清朝时砚和砚雕艺术的发展,促成了藏砚之风的形成,从而出现了一些著名的藏砚家和鉴赏家,高凤翰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喜收藏,精鉴赏,曾收藏秦汉印章及明清名家制印至万余方,各制有谱录,又收藏砚石至千百方,并制有铭词,手书后大半自行刻凿,著有《砚史》等行世。
郑板桥对此赞道:“西园左笔寿门书,海内朋交索向余。短札长笺都去尽,老夫赝作亦无余。”民间曾传说高凤翰为乞丐画瓢的故事:高凤翰非常同情受苦的人,有乞丐讨不到饭吃,高凤翰就在他的讨饭瓢上画上画或刻上字,富家看到乞丐的瓢上有高凤翰的字画,求之不得,就用重金买下乞丐的瓢,乞丐从此也不再讨饭了。高凤翰就这样周济了很多乞丐。
因此,我们今天欣赏这方名家用过的包浆自然的名砚,温故而知新,对“为有端砚活眼来”有了更新更广泛的认识。
元末明初青花瓷的特征与鉴别(二)
文・图/高阿申
(接上期)
3、变形莲瓣边饰,有的为一组,有的画二组(图3),构成上下对应的仰、覆莲瓣纹装饰。除盘以外,其他型器上的莲瓣,均呈单体形式排列,莲瓣间留有空隙、互不相连。明洪武时,除部分执壶和盏托的变形莲瓣边饰为单体形式排列外,瓶、罐、盘及碗的莲瓣纹边饰,大多呈并拢(共边)型(图4、图5),并贯穿于明清两代。
4、蕉叶纹,多数作分开状,叶与叶之间留有空隙,少量为并拢型或叶与叶呈重叠状。明洪武以重叠状多见,偶见有分开的。宣德以后,蕉叶纹几乎不见有分开的,大都呈并拢重叠状。此外,元代蕉叶的主脉,无不以浓笔的粗线条表示;入时后,蕉叶的主脉均予以留白、呈中空型(图5)。这一留白画法,同元代蕉叶主脉的粗实线条,在视觉上泾渭分明,有非常醒目的对比效果。
5、如意云头纹(亦称“垂云纹”、“云肩纹”)。云头的指向与两云脚相交之尖头指向,大多呈前后相背形态(图6),即如意云纹两云脚间的尖头,与云头的尖头,方向相反,很少有例外。洪武时,如意云的头与脚的尖头指向,方向多一致(图4、图5),亦很少有例外,并沿袭至永宣。成化起,如意云头的尖头既有朝向一致,亦有相背的,并无常规。
6、回纹边饰。由互不相连的单体回纹组成(图3)。有的回纹呈规矩的方形,有的为变形回纹,有的画成减笔式回纹。明洪武时,回纹边饰无不为一正一反两方相连形式排列组成(图4、图5)。明永乐以两方连为主,同时又出现一得寸进尺环连式的回纹边饰。宣德以后,除少数边饰仍作一正一反两方相连排列外,多数回纹边饰呈整圈一笔环连式,并延续至清末。
7、龙纹。元代青花瓷器上,画龙的不少。龙躯细长,且细颈,细腿、细爪和尖尾巴(偶有火焰式大尾),体态轻盈。龙头较小,长鹿角,张口、吐舌,龙的下腭有须,上颌一般无须,但至正十一年铭标准器的龙上颌有双须,而此类带双须现象,在元青花件的其他龙纹图案上十分少见。龙身鳞片分两种,以网状细鳞片(图6)多见,以留白的鱼鳞纹片少见,后者龙纹更加精美。龙有背鳍,腹下通常无横纹带。胸与背部,常饰有火焰状飘带。肘部有长毛三至四根或一撮。龙爪以三爪、四爪居多,五爪极为罕见。
小仓山房范文5
一、简单说明
中世纪的概念实际是西方学者对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称谓。一般认为它始自西罗马帝国被蛮族所灭亡的公元476年。 这一事件标志着欧洲奴隶制结束,封建社会开始逐步形成。而中世纪截止的年代则无固定说法。不过,多数学者认为它没有具体的结束时点。有的学者指出:如从社会经济结构的更替发展角度来看,中世纪的末期为16世纪和17世纪的最初几十年。这个时期是欧洲封建制度迅速解体和资本主义制度因素形成的时期。(注:参见谢缅诺夫:《中世纪史》,三联书店,1956年,第8页。)其突出标志是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我们认为,欧洲的中世纪实际是欧洲封建社会形成、发展以至瓦解的历史时期,属于欧洲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当然,具体到每一个国家,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制度建立的时间也不尽一致。我们这里所说的欧洲中世纪传统社会实际涵盖欧洲,特别是西欧整个封建社会。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本文所论及的西欧范围主要指英、法、德和比利时、荷兰等国家。
严格来讲,欧洲的中世纪并不与中国历史上社会形态的划分相对应。因为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中国的封建社会已延续了至少950余年(这里采用战国封建论,以公元前475年为起始年代)。 具体说来,公元476年的中国已进入南北朝时期(南朝为宋元徽四年, 北朝为魏孝文帝延兴六年)。当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在16、17世纪开始瓦解之时,中国尚在明王朝统治时期(它建立于公元1368年,灭于1644年)。至17世纪中叶,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王朝才刚刚建立,距离灭亡(公元1911年)还有一段相当长的历史。由此给人们的直观感觉是:中国封建社会较西欧建立早,延续时间长。很显然,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线条相对清晰的中世纪时代。同时也要指出,即使在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年代也只有一个大致的看法。有鉴于此,我们这里所说的“中世纪”是一种借用,只是说有一个共同的起始点,而无共同截止时间;确切些说,二者的结束时间都在近代以前的封建社会解体之际。
二、中国和西欧财产继承制度比较
在中世纪,中国和西欧的财产继承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路径发展的。具体来讲,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的财产继承以诸子均分为主,而西欧则以诸子中一人继承(虽然长子继承比较普遍,却还有其他子弟继承的情形)为主。更进一步讲,中国的财产继承是父系全部财产的彻底均分,而西欧则流行土地财产的不可分割继承,动产和现金财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均分)。由此,在中国,私有财产具有较完整的意义。除了个别王朝在建国初实行有条件的均分土地政策(即限制继承)外,大部分时期,耕地中的主要部分为私人所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合一的。由于没有外界掣肘父家长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均分是可能采取的最理想方式。只有这样,才可将财产继承中的家庭冲突降低到最小程度。当然,均分财产制也同中国文化中“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认识和思维方式有直接关系。而西欧在中世纪,土地的分封制使产权和使用权分离。这不仅对农奴、佃农如此,对较低层的土地贵族也是如此。土地占有者和使用者有权终身乃至世代拥有土地,却不可将其分割继承。可以说,这是西欧土地财产继承采用单一继承人制度的根本原因。西欧家庭动产的可分割继承甚至平均继承又显示出与中国相似的一面。不过,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是财富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重要来源。由于西欧土地可以世袭相传,这意味着谁获得了土地,谁就获得了家庭的主要财富。这在平民家庭中尤其如此(因为富人可能有数量可观的动产财富)。
(二)中国的财产继承强调男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和伦理秩序的建立,因而可以说,女性基本上被排除在财产继承之外。如果将财产继承与家庭、家族祭祀制度联系在一起则更是如此。西欧的财产继承过程中虽然也有重男倾向,但对女性不完全排斥。西欧这方面的重男意识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性在农耕社会中的地位较女性重要;二是在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男性是军事活动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在贵族社会,财产继承是与军事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而在中世纪中后期,军事义务的直接承担同财产继承有所脱离,即不能参加军事行动的妇女只要有人顶替她出征也有资格继承财产。在平民社会中,没有男性子嗣的家庭,妇女可以完全继承家产,并且没有其他附加条件予以限制。
(三)中国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模糊,即具体的财产代际转移在什么时候完成并不清楚。父家长的主观愿望或个人意志起较大作用。因而造成了财产继承时均分制的有序与代际转移时间的不可预测所形成的无序。父权制由此而更加强了。在西欧,财产继承的时间确立比较明确,或在继承人结婚之际,或在父母一方去世之时。有的则以立遗嘱的方式加以解决。这些都表明,西欧的财产继承基本上在两代之间即予完成。父权制大家庭因此失去了存在的条件。
三、财产继承对人口发展的影响
财产继承实际上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继承。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存能力,进而必然对一个区域人口发展产生影响。具体来讲,财产继承对家庭、婚姻、人口流动和人口增长都有明显的制约或促进作用。由于西欧和中国基本上是沿着两个不同的财产继承类型发展,因而其影响表现也有差异。下面就几个主要方面予以分析比较。
(一)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家庭结构的影响
1.西欧的家庭结构
根据不可分财产继承原则,家庭主要财产由一个子女来继承,不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可以继续生活在父母家中,但却没有在这个家中结婚的权利。只有获得继承权的子女才允许在父母家中结婚。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欧中世纪社会中,直系家庭占有一定比例。由此构成父母、未婚子女和一个已有继承权的已婚儿子的居住形式。而另一方面,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往往被鼓励出外谋生、创业,以便获得结婚的物质条件。他们所组成的绝大多数是核心家庭。相对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女比例要高于有继承权者。所以,西欧社会中,简单家庭占绝大多数。
一些学者指出,在西欧中世纪,无论在时间上向后追溯多远,核心家庭都是极其普遍的。特别是在英国、低地国家和法国北部,核心家庭具有压倒的优势。下表对此有一定反映。
西欧主要地区家庭结构
地区
时间
一人户% 简单家庭户% 扩大家庭户%
30个有可靠记
1622—1821
8.5
72.1
10.9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 1739
1.9
85.3
10.3
Hallines(法国)
1773
6
81
8
Loffingen(德国)
1687
0.8
82.4
4.8
地区
复合家庭户%
其他%
30个有可靠记
4.1
4.4
录的英国村庄
Lisswege(比利时)
1.3
1.2
Hallines(法国)
2
3
Loffingen(德国)
4.8
7.2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Peter Laslett:"Characteristics of the Western FamilyConsidered Over Time"),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 FamilyHistory)第2卷,第2期,1977年夏季号,第97页。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的简单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或寡妇)同孩子组成。扩大家庭包括一个已婚夫妇除了子女外再加上一个或多个亲戚。复合家庭指两个或多个由亲缘关系或婚姻相连的家庭单位。其他为不清楚部分。实际上讲,这些家庭可概括为核心和直系家庭两类。
另外,我们从家庭的代际关系上,可对西欧国家的家庭结构作以下分析。
西欧主要地区代际关系
地区
年代
一代户%
二代户%
三代以上户%
英格兰35个社区 1599—1821 25.1
69.2
5.7
比利时:Lisswege 1739
13.9
83.3
2.9
法国:Hallines
1773
13
77
9
德国:Grossenmeer 1795
12.6
70.1
17.3
资料来源:同上表。
上引两表都反映出,在西欧,由一对夫妇,或一对夫妇与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绝大多数。而从绝对比例上看,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显得较少。如果结合单一子女继承财产的情况则更是如此。因为如果一个家庭平均若有3个子女(可活到成年年龄),从继承比例上讲则有1 /3的人获得继承权,并进而结婚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继承者生育及时,三代以上的直系家庭保持20%以上是完全有可能的。然而,同时也应看到,西欧的财产继承多发生在父母年老退休时,或一方死亡之时。如果考虑到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人口预期寿命较低这一事实。一个这样的家庭即使能保持三代同居,从时间上讲也是短暂的。所以,许多西欧家庭史学者认为,祖父母、父母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三代直系家庭很少。或者说,在家庭发展过程中,直系家庭将形成核心家庭几次。一个孩子出生时可能是在直系家庭,当其长大一点时,他则可能仅与父母与兄弟姐妹住在一起。因为祖父母已经去世。即使有叔叔、姑姑,这时已经搬出去了。(注:戈特利勃:《从黑死病到工业时代西方世界的家庭》(Beatrice Gottlieb, The Family in the Western World from theBlack Death to the Industrial Age), Oxford Uni. Press, 1993,第15—16页。)
因此,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家庭结构的影响表现在,较大比例的子女因无继承权而离开父母家庭。在若干年后,他们组成的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而留在家中继承财产的子女虽有条件组成直系家庭,然而却是一个维系时间短暂的直系家庭。
2.中国的家庭结构
财产继承对中国中世纪的家庭结构产生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均分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具有很强的再造能力和裂变能力。一个家庭的的解体常常可以同时产生出数个小家庭,主要是核心家庭。从这个角度来看,核心家庭在中国各个历史阶段理应是占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中世纪的早期,我们即见到这种记载:“今(南朝宋时)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入家而五矣”。(注:《宋书》卷82,《周朗传》。)兄弟异计、父子殊产意为兄弟、父子建立了以各自夫妻为核心的家庭单位。如按比例折算,则有50—70%的家庭为核心家庭。当然,我们不能说,在以后历史时期核心家庭一直保持这个水平。因为比较精确的统计资料甚少。至清代,袁枚说:“大江南北其子有余财而不养父,弟有余财而不养兄者比比也”。(注: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17,《与江苏巡抚庄公书》。)“不养”则意味着不在一个家庭单位生活。换句话说,当时的父子、兄弟分居的小家庭“比比也”。
另一方面,均分制下的财产继承时间受到限制。即父家长并不会依照子女的愿望而适时均分。这里的父家长可能是父亲,也可能是祖父,也可能是辈分更长者,还可能是兄长。他们往往从维护家庭的形式完整出发,试图抑制子弟的分产继承愿望。所以在中世纪以来的各个时代,都有一定数量的三代、四代、五代同居者,由此构成扩大家庭、复合家庭,甚至家族式大家庭。因而在中国财产继承上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子弟可以享受均分制的结果,却无权决定均分制实施的时间。这就决定了直系和复合型的大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有一定比例。这与西欧社会有很大不同。还应看到,由于均分制下的时间选择富有弹性,那些子女多的家庭,特别是富裕家庭,基本上都要经历一个复合家庭阶段。就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有产家庭的父家长或其他长辈一般把均分财产的时间选择在子女基本上都已婚配、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后。由于子弟婚配有先后之别,先结婚者将不得不在父母家中多生活一段时间,以等待其他人婚姻完成。这个等待时间就是直系和复合家庭保持的时间。
关于中国中世纪家庭结构的比例构成,统计记录较少反映,特别是缺少具有全国意义的反映。许檀曾对19世纪后半叶山东宁海州的家庭结构进行了统计分析:该地核心家庭约占总户数的35.5%,直系家庭占29.4%,复合家庭占33.0%,残缺家庭为2.0%。 (注:许檀:《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与结构》,载《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第4期。 )其中的复合家庭比例显得较高。这可能代表了北方较富庶地区的状况。南方或贫困地区恐帕没有如此高的比例。笔者曾根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和《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两书所收一史馆刑科题本中167例有家庭结构记载的案件进行分析,其中直系家庭有39个,占23.35%;复合家庭3个,占1.8%;核心家庭85个,占51.50%;一人户9个,占5.39%;残缺家庭30个,占17.96%。这些人的身份有雇工, 也有雇主;有佃农,也有佃主。这一统计中,复合家庭则显得较低。因而对中世纪中国的家庭结构有待进一步研究。
不过,我们以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西欧财产的不可分割制从原则上否定了大家庭的普遍存在,而只能造就以核心家庭为主流的家庭形态。在中国,均分制一方面成为大家庭的瓦解力量,导致小家庭的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均分是建立在家庭成员均有一份财产的基础上,它容易形成某种制衡,并增加父家长的操作能力,因而均分的行为又常常受到抑制,大家庭由此得以维持。
(二)财产继承对西欧和中国婚姻的影响
财产继承对婚姻的影响表现在:无论西欧还是中国,财产是婚姻的物质基础,也是婚姻的决定因素。西欧的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对婚姻行为起到抑制作用,而中国的均分财产继承制则对此产生了促进作用。其突出表现是婚姻的年龄确立的早晚。
1.财产继承对西欧社会婚姻的影响
在西欧财产的单一继承人体制下,只有有继承权的子弟才能获得在父母家中结婚的权利。他也就因此获得了结婚的物质条件。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要么以独身的身份呆在家里从事劳作,要么走出家门做佣工,以获得生活资料并准备婚姻所需费用。这意味着他们要依靠自己的劳动来创造结婚的物质条件,而这需要相当的时日。此种情形主要是对平民子弟而言。对于贵族来说,没有继承权的子弟要被长辈送出去接受教育,以便谋求教会职务、行政军事官职或从事其他实业活动。其中许多人或者终身未婚或者结婚很晚。因而总的来说,晚婚、特别是男性晚婚成为中世纪西欧(约12世纪以后)普遍流行的婚姻现象。
按照欧洲教会法(Canon Law),男性初婚年龄为14岁, 女性为12岁。然而大部分西欧男女实际初婚年龄都大大高于这个标准。
英国贵族平均婚龄
出生年代
1330—
1480—
1680—
1730—
1780—
1479
1679
1729
1779
1829
男性
22.4
24.3
28.6
28.6
30.5
女性
17.1
19.5
22.2
24.0
24.7
资料来源:霍林沃斯:《对不列颠公爵家庭的人口学研究》(T. H.Hollingsworth, A Demographic Study of the British DucalFamilies ), 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Population
inHistory),Edited by D.V. GLass, London; Edward Arnold LTD ,1965年,第365页。
荷兰绅士家庭(Gentry)的男女结婚也很晚。从1500—1629年,男性平均结婚年龄在25.8—31.3岁之间,女性在23—28岁之间。(注:马歇尔:《1500 —1650 年的荷兰绅士:家庭、 信仰和命运》(SherrinMarshall, The Dutch Gentry 1500—1650 ——Family, Faith andFortune), Greenwood Rress, New York,1987年,第36页。)
不过,在贵族中间,女性也有早婚的情形。如在法国南部,14—15世纪时贵族新娘的典型年龄为16岁。在英格兰,1332—1333年的资料显示,新娘的结婚年龄几乎是14岁。在德国贵族社会,姑娘初婚年龄一般在12—18岁之间。(注:赫利希:《中世纪家庭》(David Herlihy,Medieval Households),Harvard,1985年,第103—107页。 )贵族女性早婚与其家庭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置办嫁妆有关。同时在欧洲贵族中流行长夫娶的习俗。夫妻年龄相差常在一倍以上。特别是那些没有继承权的贵族子弟到约30岁时才会事业有成,有条件考虑婚姻问题。
对于平民子弟来讲,14世纪后的晚婚行为更为突出。在佛兰德的埃尔弗塞勒,在1608—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7.2岁,女性为24.8岁;1650—1699年间,男性为29.6岁,女性为26.9岁;1700—1749年间,男性为29.4岁,女性为28岁。(注:德普勒:《18世纪佛兰德的人口发展》(P. Deprez, The Demographic Development of FLanders inthe 18th Century),载格拉斯编:《历史上的人口》,第615—616页。)在德国的吉森(Giessen),1631—1640年间, 男性初婚年龄为29.8岁;女性26.1岁;1641—1650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24.7 岁;1691—1700年间,男性为28.3岁,女性为25.2岁。(注:英霍夫:《德国的作为社会史的历史人口学》(E. Imhof, Historical Demographyas Social History in Germany), 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Family History),1977年冬季号,第326页。)根据对英格兰12 个教区婚姻资料所作的统计,在1600—1649年间,男性初婚年龄为28岁;女性为26岁;在1650—1699年间,男性为27.8岁;女性为26.5岁。(注:里格利和斯科菲尔德:《1541 —1871 年的英格兰人口史》(E. A. Wrigley and R.S. Schofield; The Population History of England,1541—1871),Edward Arnold,1981年,第255页。)
那么,那些有继承权的子女的婚姻又是怎样的呢?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在西欧许多地区子女继承财产的年龄同婚姻年龄往往是一致的,至少是接近的。
英国继承人继承财产时的年龄
出生时期
继承年龄
出生时期
继承年龄
1276—1300年
24
1376—1400
21
1301—1325年
22
1401—1425
19
1326—1348年
20
1426—1450
24
1348—1375年
21
资料来源:拉塞尔:《古代晚期和中世纪时期对人口的控制》(Josiah Cox Russell, The Control of Late Ancient and MedievalPopulation), Philadephia,1985年,第209页。
上表中数据有较大波动,显然与发生于1348年的黑死病开始流行有关。黑死病造成的人口非正常大量死亡,特别是父辈的死亡造成继承人提前继承财产。同时也有下述情形,即由于劳动力短缺父母提前完成财产继承过程,使继承人可及时进入婚姻和生育过程。因此,继承人的婚姻年龄较非继承人低是正常的。然而也有另外一种情形,如德国的一些地区,在18世纪前后,继承人的婚龄要高于非继承人。这是因为他们的父母迟迟不将财产转移给他们。其年龄区别为租佃农民27.9岁,小地产所有者28.5岁,大地产所有者29.1岁。(注:施吕奠:《从农民社会到阶级社会》(Jurgen Schlumohm, From Peasant Society to
Class Society),载《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1981年,第17卷第2期。)
从总体上看,西欧中世纪、特别是12世纪后,初婚年龄普遍较高(黑死病前后的一段时间除外)。这种现象同财产继承形式有直接关系。即在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大部分年轻男女要经历一个先创业后结婚的过程。
2.均分财产制下的中国婚姻
在均分财产制下,中国的婚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均分之前的财产实际为共有财产,只有父家长才具有对共有财产的支配权。同时财产的共有隐含着子女可从中享受到一个份额的意义。这意味着子女有权从共有财产中获得婚姻资助。因而具有财产支配权的父家长只要不实施财产的分割继承,就有责任操持子女的婚姻问题。在父家长制下,子女的婚姻又同生育、人口增加乃至劳动人手的增加相联系。因而在一般情况下,父家长总是尽可能早地为子女完成婚姻过程。另一方面,中国的均分制的实施多是在子女的婚姻确立、有独立的生活能力之后。即婚姻经费的筹措均由父母等长辈来负担,子女缺少经济上的压力,也无从产生推迟婚姻的愿望。因此,在均分制原则下,无论是父家长还是子女,均容易形成早婚的意识。
中世纪中国社会的法定婚姻年龄建立在一个较低的标准上。北周建德三年(公元574年)政府规定为男15岁,女13岁。(注:《周书》卷5,《武帝纪》。)唐代贞观元年(公元627年)为男20岁,女15岁。 (注:《唐会要》,《婚嫁》。)唐开元二十二年(734 年)又降为男15岁,女13岁。(注:《唐会要》,《婚嫁》。)宋代至明清时为男16岁,女14岁。(注:万历《明会典》卷69,庶人纳妇。)可见,官方所订法定标准是很低的。
那么,在中世纪的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的实际婚配年龄又如何呢?我们可从历代正史中所收集的列女个案中窥见一斑,其中所涉及到的女性婚姻年龄多在14岁上下。至于更具典型意义的资料在地方志的民俗部分有充分的反映。明代四川一带,“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注:王士性:《广志绎》卷5。)清代河北中部, “男子十一、二即娶”。(注:光绪《重修曲阳县志》风俗。)山西大同:“婚期过早,甚有十二、三岁授室者”。(注:道光《大同县志》风俗。)当然这属于极端早婚之例。不过,在明清以前的中国社会中,男女20岁以前结婚者占较高比例。因此,我们有理由说,早婚确实是中国中世纪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婚姻现象。
在中世纪历史上,从法定婚姻年龄上看,中国和西欧并没有什么不同,即婚龄都比较低。然而在实际婚姻行为上,从普遍的意义上讲,中国与西欧却大相径庭。除了部分贵族女性以外,西欧人口的婚龄大大高于法定婚龄;而在中国,大部分人的婚龄与法定婚姻是一致或接近的。甚至出现另一种与西欧相反的现象,即西欧贵族中流行长男娶,而中国富人中却崇尚少男娶长妇。这种不同的婚姻行为与二者不同的财产继承方式有直接关系。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家长只对有继承资格的子女的婚姻承担责任(这里不考虑女儿出嫁的嫁资问题),同时,继承人的婚姻又与财产移交的时间一致。因而在继承人不具有管理家庭财产的能力之前,父母将不会为其安排婚姻。没有继承权的子女虽然可以从父母那里得到一部分动产,但除了富裕家庭之外,其数量不会太大,不足以成为其结婚时可资依赖的物质基础。因而通过自己多年劳动积聚结婚费用是达到完婚目的的主要手段,晚婚由此应运而生。在中国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子女的婚姻要由父母亲自操办,否则就是失职;子女本人对婚姻的经济压力和限制感受较少。这样,不仅易于产生早婚的意识,更易于将这种意识付诸实际了。
(三)财产继承对西欧、中国迁移流动的影响
从人口学上讲,人口的迁移流动受多种因素影响。从经济意义上看,财产继承对人口迁移流动的作用更大。因为财产继承与物质生活资料相联系,关系到人们是否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问题。若在相对固定的生活环境中难以获得主要的物质需求,必然会导致迁移流动意向和迁移流动行为的产生。
1.西欧财产继承制下的人口迁移流动
在西欧不可分割财产继承制下,虽然没有继承权的子女并未被剥夺在父母家中生活的权利,但是其发展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诸如不能在家中结婚,只能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听命父母或已继承家业的兄长的摆布。因而,如果他要获得一种完整的生活,或者为一种完整的生活作准备,就必须走出家门。
在中世纪中后期,西欧大部分地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以货币为支付手段的雇佣劳动成为普遍现象。那些没有继承资格的平民子弟往往到别的社区或城市去作佣工(Servants)。当然在西欧各个地区之间,佣工数量和比例也有不同
西欧主要地区佣工状况
地区
年代
性别化
佣工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
英国:Ealing
1599
166
25.5
Goodnestone
1676
*
18.2
法国:Longuenesse 1778
145
12.6
Rouen
1770
8.2
低地国家:Velume 1749
-
14.0
Overijssel
1748
-
11.9
德国:Grossenmeer 1795
67
10.7
地区
雇有佣工家庭比例
英国:Ealing
34
Goodnestone
31
法国:Longuenesse
19.7
Rouen
-
低地国家:Velume
36.1
Overijssel
33.1
德国:Grossenmeer
30.5
资料来源:彼得·拉斯莱特:《西方家庭的特点:历史的观察》,载《家庭史杂志》第2卷,1977年第2期,第103页。
* 资料欠缺,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