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消费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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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范文1

要根据我国近年来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情况及产生的影响分析,提出应改变卷烟消费税采用批发环节来征收,以调整税收分配、计征方法,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提高税率等改革建议。

「关 键 词卷烟;消费税;烟草行业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的变化

我国卷烟消费税经历了三次大调整:(1)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烟草制品成为消费税的主要税目。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2)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3)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行业产生的影响

卷烟消费税政策的每一次调整都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由于1994年确定的卷烟消费税政策中对不同档次的卷烟都按照统一的税率40%征收,使得烟草生产企业更倾向多生产利润较高的高档卷烟,企业的产品结构由低档向高档转移,市场广阔的低档卷烟出现了供不应求现象。这一税收政策也使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中小烟厂出现严重亏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卷烟消费税由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一类卷烟的税率提高了10%,四、五类卷烟税率降低了15%.这一政策实施后,低档卷烟产销大幅度增加,一些中小烟厂的生产由于减税而复苏,高档卷烟比重大的大型名牌卷烟厂由于税负的增加利润大幅下滑,削弱了大企业原有的优势地位,使得小烟厂的关停并转变得更困难,给行业的组织结构调整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这一时期,卷烟消费税一直按照出厂价从价计征,并且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导致很多烟厂采用转移定价的方法规避纳税。2001年,为了促进烟草行业“扶优关小”的内部结构调整,政府又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三次改革。2001年税改后,全国烟草行业消费税总体税负由原来的40 .5%上升到47. 3%,提高了6 .8个百分点。新税制将高档卷烟税率由50%降为45%,低档卷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0%,并对每箱加征150元的从量税,大幅度提高了低档卷烟的税赋。这次调整对以生产中高档卷烟为主的名牌大企业影响不大,总体税负基本稳定。以生产低档卷烟为主的年产10万箱以下的中小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这些企业纷纷关闭并退出了市场。2001年的税改除了税率的调整之外,计税办法从原来的从价计税改为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价格由出厂价改为调拨价或核定价,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避税的空间。这次税率的调整,再次使企业的产品结构上调,造成了高档烟市场过剩,竞争更加激烈,而低档烟市场紧缺问题。低档卷烟市场的巨大空缺也为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了生存环境,对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三、卷烟消费税政策改革建议

1、税收分配和征收环节。卷烟消费税的税收分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作为中央税种全部纳入中央财政;另一类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享。税收分配方法的选择主要受国家财政体制、税收体系、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等因素影响。因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财力,政府采取了一种“基数固定,增长分成”的方法来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额。即中央以1993年的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作为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固定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以此基数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增长率的1∶1. 03系数逐年递增,达不到此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由于烟草业是高税行业,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且以后返还额与两税增长情况挂钩,这使得卷烟消费税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确切地说是与产烟地区的财政收入密切相关[1].因为卷烟消费税完全在生产环节交纳,各地卷烟生产量成了决定地方可支配财力的重要因素。受地方利益的趋动,地方政府加大对本地区烟草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实行地方封锁,发展地方品牌,为外地卷烟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或严加封锁,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规范、开放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加之卷烟生产量一直受到严格的国家计划管理,卷烟生产指标与地方既得财政利益的紧密关联,也使国家对各地卷烟生产指标的调整变得极其困难,一些优势卷烟企业和名优卷烟品牌受生产指标的限制无法继续扩张。因此,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现行卷烟消费税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对我国烟草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极为严重的制约和影响。笔者认为通过改变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来调整税收分配是较为可行的办法。卷烟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一国选择在哪个环节来征收主要受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企业和居民的纳税意识以及该国财税体制结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是在生产、零售这两个环节征收,也有少数国家在一个或三个环节征收。我国可将现行的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在生产及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并将卷烟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消费税归中央财政,在批发环节征收卷烟消费税划归地方财政。这里考虑到征收成本和偷漏税问题,所以选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今后可逐步按国际惯例实现在卷烟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2、计征方法。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从量与从价混合计征。其中每一种又可分为无差别税率和有差别税率。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无差别的从量计征和有差别的从价计征复合征收办法。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征管简便,适应于卷烟价格差距和变化都不大的较为成熟的市场,不足是与物价没有直接挂钩,不能保证政府烟税收入的稳定增长。实行从价计征,比较适应于卷烟价格差距和变化都比较大的市场,烟税收入随着卷烟价格的上升而稳定增加,但征管难度和成本较大。国际上在卷烟消费税的征收方面通常采用从价和从量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或者是全部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方法,而较少采用从价计征的方法。2001年卷烟消费税调整折中采用了复合计税办法,并以卷烟调拨价格或核定价作为计税价格。调拨价格是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上年度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不进入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的卷烟,由税务机关按其市场零售价格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由于我国卷烟生产企业数量众多,而且每家企业又生产多种规格和牌号的卷烟。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由税务机关来核定每一家企业的每一种品牌的每一种规格的计税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税价格的确定不可能很准确,加之某一规格的卷烟计税价格一旦确定后,一般都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时间内不再变动,所以核定结果的调整常常严重滞后于市场情况的变化,造成各卷烟品牌间的税负不公和竞争扭曲。对烟草企业而言,消费税计税价格直接限制了企业卷烟产品价格的调整空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只有同时具备了单一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下降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和产地零售价格下降20%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对计税价格进行调整。同时规定卷烟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卷烟价格随市场变化而波动,一年时间内的市场变化情况根本无法预测。建议我国将计价方法由复合计税改为完全按从量计征法。从量计征可以降低征收成本,消除计税价格变动对企业的不利影响。由于我国烟草产品的级别多、差价大,采用无差别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不利于公平税负,因此应按卷烟的不同类别执行有差别的从量定额,差别税额的制定应考虑不同档次卷烟的合理的利润空间,减少因税率的影响造成卷烟产品结构的不合理。卷烟定额税率应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实行指数化处理,每年按法定程序与方法进行调整,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3、税率。对于提高卷烟消费税税率,很多政府官员及业内专家都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税率提高后会导致香烟走私的大量增加,对卷烟课以重税加大了生产企业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用于减少卷烟中有害物质或研究开发低危害产品的投入能力,并会严重影响作为我国第一大财源的烟草行业的发展,直接损害国家经济利益。我不赞同这种看法。首先有研究表明,烟草产品提价10%,预计可使香烟需求量在高收入国家减少约4%,而在中低收人国家减少约8%.而且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增加烟草税收来提高烟草价格,将会在使消费量下降的同时,政府收入也会随更高的课税而增加,至少是不会减少;其次,我们应该看到烟草行业在为国家创造巨额税收收入的同时,由于烟草消费而产生的一系列医疗成本、生命损失、生产力损失等社会成本更是无法估量也是烟税收入难以弥补的;再次,政府应通过更加严厉的执法手段来打击香烟走私,而不是降低税率;最后,对降低卷烟危害性研究的投入是企业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自身需要不应受税率提高的影响。高额的消费税并不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会将提高的税额直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提高的烟价会让不少理性的消费者最终选择减少或放弃香烟,所以如何与国外烟草巨头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应是烟草行业更加关注和担忧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提高税率以减少烟草消费是我们作为世界最大烟草生产和消费国政府明智和负责任的政策选择。

卷烟消费税范文2

关键词:消费税从量税从价税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

根据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和2001年6月1日起,分别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根据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将三个通知简称为“烟酒通知”)规定,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或每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统一为20%。卷烟的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0%;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45%。

按照这一规定,在有销售额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但是,在自产自用且无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确定中,由于没有应纳税销售额,只能利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按照2005年CPA《税法》教材(以下简称“教材”)第102页的规定,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即,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按“教材”理解,如果某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粮食白酒1000斤用于职工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市场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粮食白酒平均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由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能通过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000010000×10%)/(1-20%)

=13750(元)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1000×0.513750×20%

=3250(元)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要考虑从量税税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WTO的加入,我国进出口贸易金额和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为了有效处理进口卷烟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进口通知”,见“教材”第106页),“进口通知”规定,从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4、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也就是说,进口卷烟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的税收金额。如果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100标准箱卷烟,每标准箱250条即50000支,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条,关税税率为25%。按照“进口通知”规定,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应为

确定消费税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100100×25%0.6)/(1-30%)

=179.43(元)>50(元)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100100×25%0.6)/(1-45%)]×100×250

=5709090.91(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709090.91×45%100×150

=2584090.91(元)

三、差异分析与笔者观点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金额,而进口卷烟的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金额。比较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差异可知,考虑从量税金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不考虑从量税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这就出现二者的差异,对于这种差异,笔者有三点看法:

首先,“教材”第102页这样说道,由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与价格无关,因此,组成计税价格暂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虽然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基础与价格无关,但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的计算结果却是消费税的组成部分,而消费税又是价内税(即是价格的组成部分),那么,我们还能说组成计税价格与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无关吗?鉴于此,笔者认为,既然消费税是价内税,那么不论从价计征的消费税还是从量计征的消费税均属于消费税的范畴,因此,不仅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内,而且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应该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中,也就是说,组成计税=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故,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新晨

其次,按照“教材”、“烟酒通知”和“进口通知”规定,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考虑从量税税额,国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不考虑从量税税额,这就出现同等条件下的进口消费税税额高于国内环节消费税税额,这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笔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协调。

再次,从“教材”第102页的“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一句可以体会到——只是暂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是什么原因造成应该考虑而暂时没有考虑呢?是征管问题吗?笔者认为不是,从量税的征管本来就比较简便,将确定的从量税税额考虑到组成计税中又有什么难以操作的呢?

通过仔细分析,笔者认为,消费税复合计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该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也就是说,进口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变,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通过这样的改变至少能够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增加税收收入。由于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大于不考虑从量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这就使得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较改变前有所增加,国家在增加税收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行业的负担,对该行业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与消费税目的中的产业政策是相协调的;第

二、符合数学逻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是消费税的一部分,消费税又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客观地讲,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应该包括在组成计税价格之中;第三,实现内外统一。WTO原则要求我们对外实行国民待遇,改变后的组成计税价格均将从量税纳入组成计税价格中,真正做到税法上的公平、平等。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制度层面上还是操作层面上,都应该将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纳入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之中,这样才符合税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和数学推理的逻辑要求。

参考文献:

卷烟消费税范文3

消费税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目烟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属于消费税税目烟的征收范围的包括卷烟(不含手工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B、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复合消费税,税率11%加0.005元/支

C、批发企业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D、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铅蓄电池

B、电动汽车

C、体育用鞭炮药引线

D、销售价格为9000元的手表

3、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

A、汽车厂生产的小汽车用于业务招待

B、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广告样品

C、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D、汽车生产厂家将生产出来的小汽车配给部门领导使用

4、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既要缴纳增值税又要缴纳消费税的是( )。

A、纳税人将香水用于连续高档护肤品

B、纳税人将自产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C、纳税人将自产摩托车(气缸容量250ml)赠送给摩托车拉力赛赛手

D、纳税人外购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小汽车

5、某酒厂2016年10月生产白酒100吨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同时收取品牌使用费20万元;当期月初库存外购粮食酒精余额90万元,当月购进粮食酒精110万元,月末库存外购粮食酒精20万元。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

A、55.42

B、96.00

C、99.42

D、109.42

6、某市一娱乐公司7月份举办啤酒屋,销售利用啤酒设备自制的啤酒80吨,取得不含税收入160000元。该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 )元。(250元/吨)

A、17600

B、18800

C、20000

D、27200

7、下列关于包装物押金的相关表述错误的是( )。

A、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B、啤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C、一般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缴纳消费税

D、白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不征收消费税

8、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葡萄酒生产销售,当期销售葡萄酒2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没收包装物押金20万元,甲企业当期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32.56

B、31.71

C、30

D、30.85

9、2016年1月国内某手表生产企业进口手表机芯6000只,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0.5万元/只,关税税率为30%,完税后海关放行;当月生产领用进口手表机芯生产手表共6000只,当月销售手表3500只,不含税单价为1.25万元。2016年1月该手表厂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 )万元。(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

A、1232

B、975.75

C、500.75

D、955.75

10、某企业委托酒厂加工药酒10箱,该药酒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已知委托方提供的原料成本1.8万元,受托方垫付辅料成本0.15万元,另收取的不含增值税加工费0.5万元,则该酒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为( )元。

A、2550

B、2722.22

C、3833.33

D、2388.88

11、2016年11月1日,某市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价税合计为230万元。合同约定11月25日、12月25日各支付50%的价款。但由于对方资金紧张,11月25日只收到30%的货款,剩余款项在12月25日全部支付,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该企业11月就此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A、17.69

B、58.97

C、14.73

D、0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非个人)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委托方补缴税款

B、受托方补缴税款

C、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委托方一律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缴税款

2、下面各项中,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项目的有( )。

A、委托方支付的加工费用

B、受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C、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格

D、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金

3、关于计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描述正确的有( )。

A、钻石及钻石饰品是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

B、卷烟在生产环节是按照复合计征消费税

C、生产环节的镀金首饰应按照5%计征消费税

D、涂料应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

4、企业生产销售白酒取得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

A、优质费

B、包装物租金

C、品牌使用费

D、包装物押金

5、下列消费品中,不属于消费税中小汽车税目征税范围的有( )。

A、运输货车

B、小汽车

C、电动汽车

D、中轻型商务用车

6、某企业以自产的8吨粮食白酒用于抵偿债务。已知同期白酒的最高售价是每吨5万元,平均售价是每吨3.8万元,(以上售价均为不含税价,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B、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C、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80000元

D、该企业应缴纳消费税88000元

7、企业出口的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有( )。

A、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B、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

C、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纳税消费品

D、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下内容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不同县,分支机构在销售地申报纳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9、根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有( )。

A、受托方负责采购委托方所需原材料的

B、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全部辅助材料的

C、受托方代垫原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

D、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

10、下列各项不需交纳消费税的有( )。

A、以啤酒和饮料为原料生产的果啤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C、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

D、饮食业销售的外购啤酒

三、计算回答题

1、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农户收购粮食100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合计为30万元,发生不含税运费支出3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装卸费支出1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2)当月因保管不善,购进的粮食霉烂变质了10吨。

(3)购买水电等发生支出5万元,但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另一企业加工药酒2吨,收回时支付辅料费5万元、加工费2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0.85万元,受托加工企业无同类售价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5)将委托加工收回药酒的20%对外销售,售价为100元/500克(不含增值税)。

(6)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款187.2万元(含增值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白酒生产企业期初无增值税留抵税额;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均在当月进行认证并通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受托加工药酒企业9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属于烟税目的征收范围的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烟、酒,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33,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电动汽车、体育用鞭炮药引线和价格低于10000元的手表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高档化妆品及其他,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92109,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D,均是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需要缴纳消费税;选项C,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90,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选项B,将自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消费税。选项D,轮胎不缴纳消费税,所以用轮胎连续生产小汽车移送使用时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自产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79,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480+20÷1.17)×20%+100×2000×0.5÷10000=109.42(万元)

【该题针对“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85,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啤酒从量征收消费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80×250=20000(元)

【该题针对“从量定额计算,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08,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啤酒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其包装物押金不缴纳消费税。

【该题针对“包装物的税务处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2125465,点击提问】

8、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酒类包装物押金(啤酒、黄酒除外),在收取时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00+10÷(1+17%)]×10%=30.85(万元)

【该题针对“从价定率计算,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74,点击提问】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应纳增值税=3500×1.25×17%-6000×0.5×(1+30%)×17%=80.75(万元)

手表机芯不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3500×1.25×20%=87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与消费税合计=80.75+875=955.75(万元)

【该题针对“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721,点击提问】

10、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酒厂代收代缴消费税=(1.8+0.15+0.5)÷(1-10%)×10%×10000=2722.22(元)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1,点击提问】

11、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约定11月5日收取50%价款,应纳税额=230/(1+17%)×50%×15%=14.73(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2125333,点击提问】

二、多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应由委托方补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按不含税销售额补税,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补税。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0,点击提问】

2、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选项B,应该是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8,点击提问】

3、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生产环节的镀金首饰应按照10%计征消费税;选项ABD属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660,点击提问】

4、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上述费用均属于价外费用,要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该题针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338,点击提问】

5、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

消费税中小汽车税目征税范围包括符合规定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务用车,不包含运输货车和电动汽车。

【该题针对“消费税税目:高档化妆品及其他,消费税税目”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56,点击提问】

6、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纳税人用于抵偿债务,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应交消费税=5×10000×8×20%+8×2000×0.5=88000(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192,点击提问】

7、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不予免税也不予退税;选项D,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该题针对“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43,点击提问】

8、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的不同县,经批准可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606,点击提问】

9、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此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该题针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6529,点击提问】

10、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该题针对“生产环节征税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623,点击提问】

三、计算回答题

【正确答案】

销售药酒销项税额=2×2000×20%×100×17%÷10000=1.36(万元)

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187.2+8)÷1.17×17%≈28.36(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1.36+28.36=29.72(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7,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进项税额=(30×13%+3×11%)×(100-10)÷100+0.85=4.66(万元)

应纳增值税=29.72-4.66=25.06(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8,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5+2)÷(1-10%)×10%=3(万元)

【该题针对“消费税的计算(综合)”知识点进行考核】

【答疑编号11965939,点击提问】

【正确答案】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不属于直接出售,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业务(5),收回后对外销售,售价高于代收代缴的组价,应缴纳消费税=(2×2000×20%×100×10%)÷10000-3×20%=0.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187.2+8)÷1.17×20%+20×2000×0.5÷10000+0.2=35.57(万元)

卷烟消费税范文4

(一)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二)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四)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五)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六)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1.进口卷烟;

2.白包卷烟;

3.手工卷烟;

4.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附后。

(七)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酒的征收范围问题

(一)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二)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三)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四)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五)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六)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六)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五、关于报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卷烟消费税范文5

关键词:应税消费品 税款抵扣 会计与税务处理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一、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范围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抵扣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项目有: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油为原料生产的油;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10.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1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及酒精,在计税时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和酒精的已纳税款;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二、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用外购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其他应税消费品,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范围内,可以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因而,在购入应税消费品时,不应将全部买价作为外购材料的成本,而是将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单独反映,购货价款扣除允许抵扣的消费税后的余额计入采购成本。由于税法规定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应当按领用扣税法计算,为了清晰地反映消费税抵扣过程,对于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先在“待抵扣消费税”科目中核算。其借方登记企业当期购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贷方登记企业领用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表示期末库存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外购应税消费品若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销售,购入时支付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采购成本。

例1:淮海卷烟厂期初无库存烟丝,当期从红星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乙种卷烟,共生产2 000标准箱,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30%。

(1)购入烟丝时:

借:原材料 2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

待抵扣消费税 120 000

贷:应付账款 468 000

(2)生产领用烟丝时:

可抵扣的消费税=(400 000×30%×15)/20=9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90 000

贷:待抵扣消费税 90 000

借:生产成本 210 000

贷:原材料 210 000

(3)销售卷烟时:

单价=360 000/(18×250)=80(元),卷烟每标准箱250条,每标准条价格在70元以上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箱卷烟的定额税率为150元。

消费税=360 000×56%+18×150=204 3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4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4 300

(4)下月初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4 300

贷:银行存款 114 3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抵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其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允许抵扣的范围内,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例2:大众汽车公司委托滨湖橡胶厂加工A汽车轮胎一批,大众汽车公司提供主要材料,发出材料成本62 450元,支付加工费20 000元。该批A汽车轮胎收回后将全部用于连续生产B汽车轮胎,并实现对外销售,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 000元,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62 450+20 000)/(1-3%)=85 000(元)

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5 000×3%=2 550(元)

(1)大众汽车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应交消费税 2 55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2)对外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120 000×3%=3 6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 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 600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当按领用扣税法计算,即: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假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A汽车轮胎已纳消费税1 5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A汽车轮胎已纳消费税2 380元。大众汽车公司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1 500+2 550-2 380=1 670(元),下月初实际上缴的消费税税额为3 600-1 670=1 930(元)。

下月初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 930

贷:银行存款 1 930

2.委托方收回后用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会计与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因而,委托方收回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不属于“直接销售”,就存在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情况。

例3:(接例2)大众汽车公司委托滨湖橡胶厂加工的A汽车轮胎,收回后直接以90 000元(不含税)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由于出售价格90 000元(不含税)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85 000元,不属于“直接出售”,按税法规定,需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 550元(85 000×3%),因而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单独反映,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

(1)大众汽车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应交消费税 2 55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2)对外销售时:

应纳消费税=90 000×3%=2 7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7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 700

(3)缴纳当期消费税时:

当期应纳消费税=2 700-2 550=15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

贷:银行存款 150

若大众汽车公司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85 000元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由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予抵扣,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该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和增值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2 5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5 950

参考文献:

卷烟消费税范文6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和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包装物数量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1)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包装物。非货币易取得的包装物等,以及对包装物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生产领用包装物,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分次摊销。以后收回已使用过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按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消费税等税费,计人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企业应按加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没收收入”科目。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而报废时,按其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等科目。

(4)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月度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出售、出租、出借所领用新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5)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的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计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本科目应设置“库存未用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包装物摊销”五个明细科目,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期末库存未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二、包装物消费税的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此外,自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根据以上规定,现行会计制度对包装物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作了如下规定:

(1)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人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因包装物销售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同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或其他有关税金账户。

(2)随同产品梢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因此,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包装物按期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

[例1]某卷烟厂2008年6月销售甲类卷烟一批,取得销售收入600000元(不含税),另收取包装物押金85500元,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1个月;同时销售乙类卷烟一批,取得收入500000元(不含税),其中包括随同卷烟销售的包装物的价值500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假定该烟厂对卷烟和包装物分别核算,且销售甲类卷烟的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则该烟厂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甲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17%=102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600000×50%=300000(元)

销售甲类卷烟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征税。

借:银行存款 78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其他应付款 85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0000

销售乙类卷烟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0×17%=85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500000×40%=200000(元)

其中包装物应纳的消费税倾=50000×40%=20000(元)

借:银行存款 63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80000

其他业务支出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0

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增值税销项税额=85500÷(1+17%)×17%=12423(元)

应纳消费税额=85500÷(1+17%)×50%=36538(元)

借:其他应付款 85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07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423

借:其他业务支出 36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538

(4)随同产品销售但又另收取钾金的包装物。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首先自“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冲抵,即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直交消费税”账户;冲抵后“其他应付款”账户的余额转人“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2]某公司2008年5月销售应税消费品500吨,每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0元,随同产品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300个,不含税单价200元/个,为促使包装物能够收回,另外每个包装物收取押金25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讫。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应税消费品及包装物,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237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其他应付款 7500

计算该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假定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时:

应纳消费税额=(1000000+60000)×20%=212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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