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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范文1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机遇;挑战
1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另辟蹊径,并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的轨道。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2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机遇
研读《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前的国内国际形势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机遇:
(1)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良好基础。
在经济学的语境中,非正规金融对应的概念是“灰色经济”。一些经济学家喜欢用这样一个形象的比喻——整个经济体可以被比作为一座冰山,若不考虑黑色经济,那么灰色经济可以被设想为隐藏在水下的那一部分山体。可以想见,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水上的山体比重会越大;而越是转型经济,水下不明山体的占比就越高。隐在水下,意味着没有透明、明确和可遵循的市场交易规则,而这将导致的必是更高的交易成本、更大的风险和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中央到地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都是试图开辟一条以民间资本“输血”中小企业的合法渠道。因此试图将多年来现实存在的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合法、规范轨道的切实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生存发展条件。
(2)紧缩银根的政策背景提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契机。
货币政策的执行会出现一些结构性的偏差。政策着眼于全社会货币供应量、贷款额和利率等宏观指标,但在微观经济中,受政策冲击最大的很可能不是政策试图调控的对象,出现“能贷到钱的人不缺钱,缺钱的人贷不到钱”的怪圈。在紧缩银根政策的影响下,各大银行纷纷收紧银根,严格贷款审批手续,使原本融资就很艰难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更显尴尬。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广大渴求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福音!面对这一银行不屑却又有明显利润可寻的业务机遇,小额贷款公司大有作为可做。更多想贷款又贷不到款的微小企业成了他们的主要客户群。
(3)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这也许是不少涉足贷款业务的投资人的初衷和目标。根据目前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只能经营贷款业务,不能经营存款业务。这对于业务不断成长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无疑是其发展壮大道路上的一个瓶颈:每年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尤努斯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3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挑战
但小额贷款较低的利率以及天生的诸多功能性缺陷,让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任道重远。
(1)“只贷不存”造成资金来源极窄。
以目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资金来源只有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和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三个途径。由于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成为障碍所在。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另外,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并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灵活的经营机制将推倒重来,按照银行的标准流程运作,但这种制度土壤并不适合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银行,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银行,它又经营银行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3)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是其能否发展壮大的重要问题。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的单调,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从整体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从发放的贷款看,农户贷款普遍缺乏担保品、抵押品,这些都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潜在的风险作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并且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4)竞争环境。
①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体,它的机构网点,存、贷款业务量都占据绝对优势,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处于弱势,从这些方面都难以同农村信用社开展竞争。但小额贷款公司也具有其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其优势就在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的形式多样,贷款的期限灵活,在满足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和微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上,农村信用社无法与之相比。因此尽管农村信用社也提供小额贷款服务但其贷款发放与银行的程序类似,注重财产抵押,致使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实际上难以得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由于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因而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更有利干创造一种适度竟争的农村金融环境。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认识发挥自己的这些优势,在业务经营上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在保证自己的收益的同时,在农村经济中发挥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②地下钱庄。
小额贷款公司与地下钱庄相比,在以下三点存在弱势:
首先,小额信贷利率无法与地下钱庄相比。我们知道,地下钱庄之所以火爆,与其高得咋舌的贷款利息有关。而小额贷款的贷款利率是受到限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这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竞争力降低。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根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吸纳存款相当于一条腿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就受到严格制约。而地下钱庄却可以集中大量资金,这种具有金融机构功能的钱庄,比小额贷款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当然会使小额贷款对地下钱庄的吸引力降低。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受到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4结论
小额贷款是一种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如放松资本金来源限制、转为村镇银行的条件限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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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范文2
根据浙政办发<2011>95号文件,浙江省推出了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事实上,考虑到银行具备较为广泛的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以及更为扎实的信贷基础,保险机构在合作伙伴选择上多以银行为主。合作模式根据地区不同也有所区别。目前在浙江省范围内比较典型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1.宁波“金贝壳”模式:由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两家公司组成共保体,与工行、农行、中行以及宁波银行四家银行合作,保险对象主要是初创期小企业、农业种植养殖大户以及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相较其他模式而言,宁波模式创新地推出了“金贝壳”系统,将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业务端相连接,以使贷款的审批流程更为通畅。该项目获得当地金融办提供了专项扶持资金。2.舟山“政银保”模式:同样由人保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组成共保体,以当地农(渔)民为主要贷款发放对象,借款合作银行为当地农信社,借款额度相对偏低。当地金融办同样提供了专项扶持资金。3.浙江模式:即根据浙政办发<2011>95号文件规定,试点保险机构自行选择试点银行进行合作,合作面遍及除宁波外的浙江全省。该模式不再局限于保险机构共保模式,是一种更为商业化的做法。在该模式下,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须由各地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另行向当地金融办申请。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以太平洋财产保险浙江分公司为例,自2012年6月正式开办该业务起到今年4月底,总计为388户借款人提供了总计12.49亿的借款支持,受到了不少小额借款人的推崇。而事实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开办,不仅仅是小额借款人受益,也让银行和保险机构实现了共赢:1.对于小额借款人而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其增加了一种新的借款途径,可以帮助其获得经营性贷款融资,缓解小额借款人融资难的现状。由于引入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小额借款人的要求,帮助小额借款人在缺乏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够获得贷款,因此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确实为小额借款人获得银行借款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2.通过这种创新的银保合作方式,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银行的贷款资金提供了安全保障。银行可以将一部分贷款违约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提高其信贷资金的安全。在贷款保障系数加大的情况下,银行又可以探索一些新的业务领域,丰富其贷款品种。同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在化解担保联保圈风险上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12年起浙江多地因互保、联保出现信贷危机,银行在这次信贷危机中承受不小的压力。通过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银行转移了部分互保联保圈内的企业,一定程度上缓解担保联保造成的隐性风险,优化了银行的信贷环境。3.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拓宽了保险公司的现有的非车险业务品种,加深了保险企业在贷款保证险领域的试水。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也提升了其市场形象和自身价值。而在保障中小微企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与中小微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可以引导中小微企业提高风险保障意识,全方位拓展中小微企业保险市场,培育新的保险业务增长点,实现了保险业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目前小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其高风险性、难掌控性,可以说该险种在当前环境下基本难以盈利甚至极易亏损。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相对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而言,其风险程度往往更高,会面临的损失总量更难以预见,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同样以太平洋财险浙江分公司为例,在其业务开办的近2年时间中,有24户借款人发生风险,逾期本金利息共计7183万,保险公司估损逾5000万。目前公司已累计赔偿3022.39万,实现追偿仅有146万,简单赔付率已达到了140%。除比较高的风险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业务推广面狭窄也是要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初衷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应当是受市场欢迎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其推动并不尽如人意,具体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风险性和难以预料性,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再保险支持,不敢贸然扩大该业务,只能局限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同时,尽管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权,却缺少具备专业能力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能力上与银行相差悬殊。一些一线调查人员主要还是由业务人员兼任,无论是审贷人员数量及服务能力都难以与业务发展要求相匹配。因此,目前来看小额贷款保证险业务的开办也是分散、零星的。二是银行似乎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推动也并不十分积极。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模式是银行保险共担风险,银行自己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与其“全覆盖”的风险控制理念发生背离,难以满足银行的信贷审批要求,仅依靠保险帮助小额借款人增信的作用比较有限。因此银行在能够做抵押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考虑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方式来发放贷款。三是政府配套支持政策不足,没有给予相应的扶持。尽管浙江省政府金融办的文件中有涉及政府专项资金支持,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以获得政府专项资金的地区依然是凤毛麟角。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对该项业务试点仍然缺乏灵活、明确的支持政策,难以激发保险公司和银行进一步扩大业务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试点业务发展。
四、未来的发展方向
综合以上分析,可见在当前整体环境下,保险公司对待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态度无疑是矛盾的,既寄希望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来开辟蓝海却又顾虑重重。由于险种风险高,只能小范围试点,所以保费规模很难做大无法形成大数法则效应。而为了不加重小额借款人的负担,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收取高额的保费。那么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究竟该如何发展?或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控制风险,贷款保险业务遵循小额、分散原则。从目前银行的不良情况来看,一些较小额的如100万元以下的借款不良率反而比较低。保险公司在业务选择上可以向这类较小额规模的借款人倾斜。在借款人小而多的情况下,风险往往比较分散,相对而言发生风险的概率也也会有所降低。当然,借款人规模不能过低,否则借款人太过分散会形成较高的成本。因此保险公司同时应做好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的平衡。
2.灵活运用、推出更能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从目前试点的产品来看,市场上对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定位只是融资手段之一,而事实上银行还有其他如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所以单一的贷款保证保险很难说是保险业务的蓝海。保险公司可以针对银行的授信方式推出以贷款保证保险作为辅助授信手段的产品。比如在银行风险较低的抵押贷款方式下,由于银行一般是按抵押物价值的70%发放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金额只有抵押物价值的70%。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引入保证保险贷款,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价值的30%作保障来放大贷款金额,最终使借款人获得的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对等。这样不仅可以放大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规模,保险公司也因依托于抵押物来做保证而降低了自身承担的风险。
3.不循规蹈矩、深化创新,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丰富业务模式。比如目前全国许多地方推出的科技贷款保证保险,与各地科技厅合作,对具有高成长空间、市场前景广阔、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扶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未来收到的科技补贴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这不仅帮助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创业融资难问题,也推动了企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符合国家目前倡导科学发展促进科技转型的理念,取得了一定成效。
4.结合其他保险品种,推出全方位的风险保障产品。借款人的风险实际上是全方位的,在实际业务推广中可以将保险公司的传统险种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制定符合借款人需求的保障方案,更全面的为借款人提供风险保障。如安信农险试点的涉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将农险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服务三农,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当然,除了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创新、升级外,保险公司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基础建设,夯实业务基础。考虑到贷款审查能力上的先天不足,保险公司可以招募具有银行从业经验、熟悉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人才组成风险管理团队,成立保证保险专业机构和专门的风险控制组织,从贷前、贷中、贷后三阶段着手建立全过程风险管理制度。
2.为避免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在发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规模不宜过大,应做到与公司自身承担风险相匹配。同时要确保参与各方风险共担的机制发挥作用。例如宁波、舟山模式中的共保机制,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加入,利用各自的承保能力为市场提品和服务,起到共担风险的作用。
小额贷款范文3
另一方面,乘着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春风,“小额贷款”概念成为当下股市绝好题材,拉动龙头股价在不温不火的行情中翻倍上涨。
一面是“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公益小贷,在中国整体日渐式微,一面是位于大西北宁夏的一家小贷公司走通了该模式下五户联保的路子,以亿元资本服务近万客户,万元以下贷款做到了70%,自身更获成倍增长。
当小贷公司还在呼吁政策倾斜,市场已开始注意小贷的积弊,业界有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可能需走公益道路,有专家则警示,小贷公司万不能走上异化道路。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引发的一轮股市上涨行情中,以浙江东日为代表的一批“大牛股”,一下有了新的概念分类:小额贷款题材股。
以房地产开发、租赁为主业的浙江东日,仅仅小规模参股温州商业银行,此间却一连拉出近10个涨停板,股价整整翻了一倍。而正是这类股票近期的特别表现,一下把闷声的“小额贷款”推到了台前。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给定的十二项“金改”任务中,第二项为“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提出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实际上,在这一利好消息公开之前,央行2月20日已《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该数据亦证实小额贷款公司在规模、增速两方面势头强劲。
根据对行业的持续跟踪,记者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运转当中,需要注意防止出现弊病丛生之象。
小贷牌子和大额贷款
2011年10月的第二届中国西部金融论坛上,专注调研小额贷款问题多年的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刘锡良,就针对当时的小额贷款行业现状直陈“小贷不小”,“贷款动辄上千万一笔。”
刘锡良所指小额贷款公司的弊病,通常隐藏在一些小贷公司的内部账本上,因此这部分秘密一般不为业外人士所熟知。
记者在成都、重庆、银川等多个城市,以申请小贷为由接触过数家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两三万元金额的申请,受访公司无一例外表现冷淡。
“一般小贷公司不会明着告诉你他不做小额贷款,而会找一些借口,说你不具备申请条件”,重庆一位从事过小贷工作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没有规定能约束小贷公司选择客户,给谁贷、贷不贷完全基于老板个人意愿。
记者在多地探访县域小额贷款公司时,发现有工作日不开门营业的情形。“开门就得雇人工、付水电,他一年就那几笔账,放款收账只拿个皮包就把手续办了,何苦天天开门,给谁看呢。”宁夏一位小贷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中盛国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市第一家注册资金3亿元的小贷公司。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正式挂牌营业后,当地报纸报道,这是一家“单笔单户最高贷款额度达1500万元的民营资本股份制公司”。
宁夏惠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龙治普,是中国公益小贷的领军人物,3月26日,他告诉记者,不久前,他应邀在北京参加全国小额贷款研讨会,会上央行一位部门领导公布了一组数据,“全国4300来家小额贷款公司,抽样调查的结果是,5万元以下的贷款占1.86%,而50万元以上的贷款占到86%。”
经济学家茅于轼,是中国最早一批介入公益小贷的学者之一,至今仍在山西等地运作小贷公司业务。4月10日,茅于轼告诉记者,他做的是3万元以下的贷款,带有公益性质,“而全国(小额贷款公司)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只占1%,其他都是10万元以上的。”
挂小贷的牌子,做典当的买卖
西南某市政府2010年底批准设立的该市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金交所”),据核实已列入国务院整顿对象,主体业务一度处于暂停状态。该交易所在长近1年的运营周期中,以打包发售小额贷款公司的小贷收益权凭证为核心业务。
抛开金融要素市场意义,这个金交所可以被直观理解为小额贷款利息分成平台。即小贷公司将贷款利息收益推上金交所出售,小贷公司借此融资,投资者则分享小贷公司利息收益。因此,这一平台能够大面积折射小贷公司平均利息水平。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在金交所已经发售的数十件小贷资产中,兑现给投资者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8%左右。
这仅仅是小贷公司集中通过金交所平台分给投资人的一部分利息收益,这也意味着小贷公司的实际利率在9%的水平之上。但此时的高利率都只是小贷公司的一部明账。
刘锡良日前接受采访时透露,不少小贷公司保持一明一暗两套账,明账的利率一定在“不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合规空间,而真实利率在另一套账上,外界很难看清楚。
这一判断至少在山西近期开展的小贷公司自查工作中得到印证。山西省金融办责成省内小贷公司在2012年第一季度先行自查,4月9日至5月30日将展开现场检查。此间山西本地媒体披露,不少小贷公司发放月利3分到5分的贷款,并且有两套账。
记者注意到,近年手机短信、互联网、报纸百业信息中,小额贷款迷你广告几呈野广告态势泛滥。既然小贷公司只针对特定大客户,它们广泛投放这类低端广告的用意又在哪里呢?
知情人士透露,业内一些老板已经把小贷公司当做典当行开,贷款人只要能够提供房产等财产性抵押品,公司便会以高利息放款,而不会计较贷款人的贷款用途,“这是挂小贷的牌子,做典当的买卖。”
“多赢”的合谋
除了大额贷款、利率奇高,小贷公司的另类资金游戏也让人忧虑。
银川市一位小贷公司管理人员,日前向记者介绍了小贷公司与银行合作操作资金的一套手法。
企业在银行的一笔贷款即将到期时,银行工作人员一般会向企业预先催款。当得知企业还款困难,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将此消息透露给小贷公司,届时促成企业从小贷公司贷出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
这仅仅是资金游戏的第一层。更进一层,小贷公司放出的这笔贷款,其实是从银行贷出。这就形成:银行放贷给小贷公司,小贷公司放贷给企业,企业向银行还贷。
在这个关联过程当中,资金并不会到小贷公司和企业手头,仅在3个账户间进行一次数字循环。对于银行而言,这个过程一能保证资金安全,二来消除一笔不良贷款。但循环一经结束,企业即对小贷公司产生借贷,这笔借贷开始合法生成高额利息。
这一循环对企业而言看似不公平,但据前述业内人士称,企业往往愿意参与这一循环。“企业按时还了银行的款,他就算银行优质客户,能取得更大授信,从银行贷出更大规模资金。”
业界人士还指出,个别小贷公司盯住企业股权,放款第一天就等着企业经营失败,到时再以追债方式取得企业股权,进而控制企业。多位受访业内人士反映,这种方式目前在房地产企业中有较多表现。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即著名的23号文。23号文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贷公司始如雨后春笋一样蓬勃发展。
小额贷款范文4
“贷”出养猪“专业户”
走进江苏省沭阳县万匹良立养猪专业合作社,展现在眼前的是全新的自动化养猪场,一排排现代化猪舍里先进的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由于采用全封闭式管理,通过视频监控可以看到产房的产床上躺着一头头正在待产的母猪,戴着口罩的工作人员正在紧张的忙碌着,如果不是亲眼所见,谁能想到猪产仔还有专业化的产房。养猪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产房都是在经过严格而专业的消毒后才投入使用。
这里不管是种猪、苗猪都是自产自养,当地人称养猪“专业户”的唐良立如此介绍。唐良立学的是畜牧专业,开始在当地的畜牧兽医站工作,后来1998年辞职回家,搞起了传统模式的小规模养猪。第一年,在沭阳农商行贷了1万元扶贫小额贷款,养了5头猪,一年下来赚了1.5万元。尝到甜头的唐良立慢慢扩大养殖规模, 2009年他在农商行办理了5万元大户带小户扶贫贷款,并在该行支持下成立了沭阳县万匹良立养猪专业合作社。目前,5栋大型联排现代化养猪场拔地而起,有了沭阳农商行扶贫小额贷款的帮助,合作社已发展会员80余人,带动周围贫困户50余户发展养殖业。2012年合作社出栏2000头猪,唐良立个人纯利润达30万元。
“今年受H7N9型禽流感影响,没扩大规模,但养殖上受影响不大,”唐良立自信地说。他养殖的“苏太猪”品牌属于新淮猪和杜洛克杂交形成的黑猪。苏太猪属瘦肉型的,肉质细腻、鲜美,吃起来特别香。这种猪比普通猪每斤贵2元左右,深受欧美等国家欢迎。2013预计年底出栏4500头左右。今年春天受H7N9影响,价格比往年偏低,为周转资金,唐良立向农商行申请30万元贷款,“真没想到,仅两天时间,就拿到了30万,真是救急呀!”唐良立激动地说:“我能有今天,多亏沭阳农商行的扶持,我们老百姓就信任农商行,农商行才是我们老百姓自己的银行。”
“背包银行”送贷上门 “银行竟把钱送上门!少花了我们不少时间和精力!”刚办完5万元“大户带小户”小额扶贫贷款的村民周金亮显得很兴奋。
据万匹支行客户经理孙利军介绍,葛吕村共有102户贫困户申请贷款,行里便组织3名信贷员,带着申请表、借款合同、借据、复印机等来到村里,一次性办完近102户的贷款手续,共贷款116万元。行里通过批量式调查,凡在已建档之中的,随时都能贷到款。拿到贷款的乡亲们纷纷感慨地说:“‘背包银行’送钱上门,让俺们老百姓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背包银行”是沭阳农商行创新扶贫贷款发放方式,把贷款送上门。今年春天,沭阳的老乡们经常看到该行的信贷员带着申请表、借款合同、电脑、打印机下乡,在农村村部开设扶贫小额信贷“背包银行”柜台,为农户现场办公,实施批发式调查、批量式投放。各支行还在营业厅开辟专柜,安排专人发放,确保当天申请当天办结。
据沭阳农商行行长周新中介绍,设立“背包银行”旨在发挥老一辈信合人背包下乡的传统,实行送贷上门,集中办理。由于贷款手续便捷,农户不出村就可以借到款,为农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改进了信贷人员工作作风,密切了银农关系,真正架起了银农“连心桥”。
受益贫困户4.42万户
东小店乡谢圩村民王永浩,通过小额扶贫贷款5万元,发展生态养殖,年可获利8万多元;李恒镇竹湖村农民李建国,通过小额贷款养羊50多只,年可获利3万元……在该行扶贫贷款支持下,越来越多的贫困户成功实现脱贫致富,而且各乡镇都形成了特色产业带。据调查,近几年,因扶贫贷款创业致富的农户达40%以上,辐射效应更是明显,高效农业迅速发展起来,大大增强了当地经济发展活力。截至5月31日,沭阳农商行累计发放扶贫贷款5.2亿元,扶持4.42万户贫困农户,投放总量占全市的67%,增量同比增5181万元,户数2040户,连续多年名列全省第一。
是什么招数让步履蹒跚的扶贫小额贷款在沭阳却能大步流星?银政合作为之奠定了坚实基础:县财政专门拿出4400万元作为扶贫小额贷款风险基金,若出现贷款风险损失,县财政承担80%,银行只要承担20%;若贷款100%收回,县财政从风险基金中拿出8%作为奖金奖励银行。作为主要为农户发放小额扶贫贷款的主要机构,沭阳农商行有了政府“撑腰”,消除了后顾之忧,在全省率先启动“阳光信贷”,给农户授信的方式,方便农户贷款。
小额贷款范文5
一、公司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条件设置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政办发明电〔2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暂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条件设置如下:主发起人应当是县内注册的、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民营骨干企业,具体条件详见附表一;其他股东可以是县内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体条件详见附表二。已加入省内其它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一般发起人,不再纳入本次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预选人范围。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亿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其余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但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三、申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具体负责,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以自愿报名申请。
主发起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愿报名、审核、摇号、公证等程序择优确定后,应在县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办)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并经县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
四、申报日期
小额贷款范文6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抵押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做抵押。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为准。
1.2 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3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1.4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甲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和)经营管理、处分权。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2.2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财产保全、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三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2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3.3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例如房屋他项权证)应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乙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3.4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3.5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3.6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明的抵押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 (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4.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2 乙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等全部费用;
(2)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4.3 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
此为选择性条款,双方选择下列 项:(1)适用;(2)不适用。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担保风险
6.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1)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的;
(2)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4)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5)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6)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管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6.2 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
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七条
7.1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7.2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甲方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7.3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同意无条件提供其他抵押物作为借款担保,若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其他抵押物作为借款担保,则视为甲方已无条件同意为债务人所欠乙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8.1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则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8.2 抵押期间,抵押人因对抵押财产更新改造或增加附着物等而新增价值,作为本抵押财产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第九条 合同变更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9.2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0.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0.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11.2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或五份以上,每份均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2.2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2.3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2.4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声明事项
13.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13.2 甲方具备担当抵押人的合法资格。
13.3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