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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范文1
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目前,形形的用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造成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新《广告法》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法律福音: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法眼观象:提高违法成本,让虚假广告无处遁形。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难逃责任
广告中经常有明星、专家等为某产品做代言,其中不乏虚假广告。现行《广告法》中对这些代言人没有约束。新《广告法》对代言人作出了法律责任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法律福音: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法眼观象:明星不能只收钱不担责。
监管网络恶意广告
每天上网,你是否被那些令人厌恶却无法跳过的网络广告所干扰?手机是不是经常接到商家推送的各类广告?新《广告法》新增了对网络广告和推送广告的规范条款。
法律福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广告监管范文2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道路、桥梁、广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或空间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造型、布幅、充气物、彩旗、拱门、护栏、围墙等广告;
(二)利用各种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店招的审批、管理由县规划建设局依照职责进行。
第四条设置本办法所指的户外广告,均应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固定式、永久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划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利用公共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
县政府投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统一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维护。县级以上政府机关需要征用广告公司合法取得的广告设施公益性户外广告的,通过延长被征用广告设施使用期的形式给予广告公司补偿,延长期限为征用时间的1.5倍。
其他投资主体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已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招商期间,设置人应公益宣传内容。招商内容可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但招商内容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和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应当确保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和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必要的维修、更新。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实行电子并联审批方式进行,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审查人员初审通过的,出具《户外广告登记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后,审查人员根据户外广告的形式、场所、设施等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通过电子并联审批流程发送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批事项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意见发回;不批准的,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审查人员根据相关部门签署的意见,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委托人证明(单位加盖公章);
3.户外广告样件;
4.户外广告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5.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6.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平面、立面安装示意图;
7.大楼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大楼物业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意见;
8.户外广告设施及大于30平方米的店招广告设施设置时需提供有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报验及继置的须提供有安全检测评估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检测评估报告;
9.广告合同;
10.受委托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烟草、医疗、医疗器械、兽药、农药等商品广告,应提交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出具的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和其它证明文件;含有获奖及专利技术的广告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广告证明文件;
12.气球条幅广告,应具备《氢气球施放资质证》;
13.车身广告的,应提交机动车行驶证;
14.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设置和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计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查登记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应当同时户外广告登记文号。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期限设置。需延长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各街道、乡镇应统一设立公共张贴栏,方便群众张贴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印刷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污和覆盖。
经审查批准的张贴广告,张贴者必须在公共张贴栏内指定的位置张贴,不得随意乱贴。
禁止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任何户外场所张贴广告及其它印刷品。
第十五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户外广告的统一布局及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旅游等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规划建设局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加强对辖区内宣传栏、宣传标语、布幅、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等户外广告的管理。
设立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规划建设局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户外广告管理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管理,文明执法,履行承诺,协调配合,为户外广告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规划建设局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者对户外广告设施未及时维护、更新,致使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广告监管范文3
财务考核工作滞后。对于财务考核的广告播出量、到款量、播出价值量的财务分析、广告类别的财务分析,广告同期及预期播出量比较的财务分析,以及各业务部门、人员业绩的分析等一系列财务考核工作滞后,不能及时为广告创收预测、决策和分析提供依据。
内部控制不规范。地方电视媒体广告财务管理过程如上面流程所述,一笔广告业务,都要经历众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与内部控制息息相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地方电视媒体没有合理的定价策略,使其提供的广告服务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以达到多赢的目的。媒体制定广告价格体系不是根据广告市场的实际,一般依据广告的时段、时长,很少按不同的广告类别、不同的行业客户以及不同刊出时间来确定价格。如医疗行业、药品广告、保健类广告、食品类广告、资讯类广告以及双休和节假日广告等,没有不同的计费标准,也没有制定不同的折扣价格。
加强地方电视媒体广告财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用微机技术强化电视媒体广告财务管理工作。构建广告网络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现代化管理平台,保证广告经营数据的精确性、广告播出的正确性。运用先进的广告管理系统,将广告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编播管理、信息维护、综合查询管理、客户管理集于一体。可以提高广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编排人员的工作效率,便于对广告合同的播出、收款、到款分配情况准确、及时地反映出来,及时掌握广告收款、欠款情况,强化广告收入的财务监管力度,同时,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广告资源流失。
(二)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内部会计控制是现代单位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它针对业务处理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将内部控制工作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回馈等各个环节。财务管理作为地方电视媒体部门内部控制最有效的手段,可以规范广告经营的财务管理,堵漏增源,提高效益。
(三)规范广告业务流程。规范的广告业务流程能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明确责权利,加强财务监管力度,增加广告操作透明度,堵塞漏洞。在流程梳理的基础上,推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简化相关手续,增强播出系统的灵活性,为客户的投放开辟捷径。
(四)电视广告业务财务激励机制的制定。广告业务的财务激励机制包括合理核定广告任务、实行费用包干制、实施“有奖有罚,鼓励攀高”的机制。广告业务作为地方电视媒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后盾,是地方电视媒体的支柱产业,一旦这一产业出现波动,就会给电视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压力,使它的竞争能力和发展速度受到限制,因此,不能盲目制定广告收任务,应当遵循经济规律及地方电视媒体的自身状况,制定合理的广告任务。实行费用包干制和“有奖有罚,鼓励攀高”的机制对广告业务人员来说,可以真正通过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推动广告任务的实现。
广告监管范文4
关键词:食品广告代言;消费者;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随着社会物质产品的逐渐丰富,商家借助广告代言等各种形式宣传和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广告代言人具有了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得到商家的亲睐,也得到消费者的信赖。毋庸置疑,广告代言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自从"皮鞋果冻"、"皮鞋酸奶"事件曝光之后,一些明星代言食品虚假广告的现象再度引发热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对食品广告代言的法律规制极不完善。我国《广告法》对食品广告代言行为未作明确规定,尽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也仅是原则性规定。毫无疑问,如果任凭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泛滥必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法律监管的介入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本文选择从法律监管角度来分析我国食品广告代言行为。
一、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的概念与特征
(一)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对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没有明确的定义,仅限于学者的理论分析。本文结合食品广告代言概念和广告监管概念对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的概念加以界定。所谓广告监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这里广告监管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对象是食品广告代言行为。由此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可以界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运用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对食品广告代言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的特征
通过对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概念的分析,可知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具有如下特征:
1.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必须依法监管。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监管主体要严格依据国家的广告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活动。此外,监管主体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食品广告代言活动进行监管,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主体具有法定性。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主要方式是行政监管。我国已形成以国家工商总局为核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要监管部门、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工商系统联合对广告进行监管的模式。此外,也包括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这里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个人即广大消费者。这些主体均可依法对食品广告代言活动进行监督或管理。
3.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对象是食品广告代言行为。食品广告代言是指在商业广告中,代言人利用自己的形象、表演及知名度等自身资源,借助各种形式的媒介代表食品及其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推销食品及其服务的行为。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的主要对象就是食品广告代言行为。
二、我国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食品广告代言的法律监管主要有社会监管、行政监管和司法监管。但从现状来看,我国对食品广告代言的法律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监管缺乏统一的社会监管机制。社会监管主体比较分散,缺乏有机联系导致对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经常出现无人监管现象。二是在行政监管方面,由于"官本位"作怪导致行政监管机制不健全,经常出现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现象;此外,监管人员素质较低,监管不力及对食品广告代言市场的打击力度不大等也是行政监管面临的严峻问题。三在司法监管方面,由于职责特殊对食品广告代言监管仅是被动的事后监管,这也是我国对食品广告代言进行法律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二)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
1.缺乏统一的社会监管机制
社会监管是最广泛、最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在我国,食品广告代言的社会监督主体非常广泛,包括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竞争对手等。但由于各方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未能充分有效地履行其社会监管职责。加之,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样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也未切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责任。这些因素最终导致我国未形成统一的社会监管体系,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作用。
2.行政监管不到位
我国对食品广告代言的行政监管已初步形成分段监管模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全国监管工作,各地方行政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监管工作。可以说分段监管模式有利于集中优势人力、物力资源对食品广告代言进行监管。但由于"官本位"作怪,各行政监管部门大都倾向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对食品广告代言的法律监管不到位。
3.相关法律不健全
我国现行《广告法》中并未涉及广告代言问题,也未明确界定广告代言。虽然新《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个人推荐者的连带责任,但也仅是原则性规定。《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广告代言内容更是未涉及,同样无法解决一系列食品广告代言问题。基于现行法律不健全,导致在立法上对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出现"漏洞"。
三、完善我国食品广告代言法律监管的对策与立法建议
广告监管范文5
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相较以往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信息传播的主体范围更广泛,传播主体的准入门槛更低,传播的速度更快,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垃圾广告、虚假广告等网络广告问题丛生,给原本就问题重重的我国网络广告环境以及薄弱的网络广告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国外网络广告监管的发展状况
国际上,大体上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方式体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类是实行较为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从欧美国家的监管思路和一系列监管措施中可见;另一类实行较为严格谨慎的监控方式,主要以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一些亚洲国家为代表。
1.欧美国家
虽然不断加深对于网络广告监管的力度,但作为“网络自由”论调的倡导者,美国一直实行相对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首先在准入机制上,实行比较宽松的登记制度,而不是实行备案制。比如网络经营者只需要在英特网上登记公司的名称、地址等相关的真实信息,并对内容负责,便可从事网络上的经营活动。其次在监管机构上,尽可能少设置新的独立行政机构,而是将原有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对地作延伸来适应新情况,再积极利用各种自发的非政府组织、自律组织和企业等。最后,在监管的法律依据上,主要是修改原有法律,单独网络立法的并不多。
由于自媒体时代以及网络广告本身所依赖的平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更多依靠1对1这样的方式来强调互动性,于是,个人隐私的维护问题成为网络广告监管过程中最大的阻力。欧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在尽可能维护个人隐私的大前提下,达到网络广告监管的目的。美国认为监管以博客为主的自媒体是项非常大的工程,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主要实行重点监管的策略,监控一些关键的博客主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改进与公众的交流方式,对于民众关心的问题有一个更好的感知,从而了解民众的声音,更好地为他们服务。此外,美国的行政机构不直接接触与大众隐私相关的网络广告信息,而是通过监管网络运营商来达到管理互联网内容的目的。
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网络广告的监管也不失为一种高效的方式。比如英国施行了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是一个通过存储交流信息的细节到一个中央数据库的方式,来达到监控目的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从创始之初到现在经历了几次调整。开始政府自建了一个巨大的中央数据库,收集网民的聊天记录,网页浏览的习惯,但这不是对具体内容的监控,是邮件发往的地址、网民上网的地址等方面的监控。之后通过法律手段,放弃了自建的中央数据库,让运营商来存储这些数据,但政府有权利管理以及获取这些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网民对于政府施行的网络信息监控的反感。
在政府将网络广告监管中监督的部分进行权利下放的同时,行业自律对更好地进行网络广告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这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主要的工作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2.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
以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一直实施比较严格谨慎的网络广告监管,这主要体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详尽的权利义务规定及实名制上。
韩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加强信息源头的控制——严格地推行网络实名制。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但在实名制大范围推广后,不仅效果堪忧,而且伴随着出现了一些负面产物。据韩国网络振兴院、信息通信部及首尔大学相继做出的调查发现,实施实名制之后,恶意网帖仅仅减少了2.2%,诽谤跟帖数量也只从13.9%减少到了12.2%,效果不尽如人意。不仅如此,实施实名制之后,一种被称为“身份证伪造器”的作弊软件随之诞生。这类软件能伪造出可以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然后用这种伪造的身份注册,此软件让网络实名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实名制给善于盗取信息的黑客给予了便利。2011年7月,韩国发生了空前的信息外泄案件。韩国著名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被黑客攻击,约3500万名用户的信息外泄,占据了韩国总人口的70%。泄漏的信息极为详细,包括用户的姓名、生日、电话、住址、邮箱、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堪称韩国互联网史无前例的安全危机。这些由实名制网络管理法规带来的种种危机使得韩国广播通信委员在2011年12月底,向韩国总统李明博提交了取消网络实名制的计划书。
相反,新加坡的网络广告监管方面显得更为卓有成效。新加坡在网络广告监管上推行“三合一”政策(Athree-pronged approach):法规制约(Regulatory framework)、行业自律(Industry self—regulation)、媒体素养教育(Media literacy educmion)。新加坡互联网广告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媒体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违法的广告内容。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全体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新加坡认为,要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广告环境,长远之计在于网络素养教育,而不在于严厉的网络监管手段。
日本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充分表现在立法的完善上。比如对于网络广告这个媒介——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站、个人网页、网站电子公告服务,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如果广告信息发送者通过互联网站发送违法和不良的广告信息,登载该广告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网站有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把关。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目前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网络广告监管还是沿袭传统的广告监管体系结构,针对局部的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一定的修改,对于网络广告市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网络广告的监管不适用属地监管的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地域上的无限制性,网络违法广告信息的者、网站的注册地和网站的经营地通常是身处三地,且在网络上的广告信息理论上可以被任何网民在任何地方进行浏览、转发,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这就给属地监管带来了难度,也给如何划分监管区域造成了困扰。
2.对于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证据获取不易。网络上的信息往往瞬息万变,给取证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证据的发现、证据的获取到证据的保存都有可能只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纵使可以运用一些屏拷的方式获取证据,但对于视频广告等方式可能不太适用,且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的介入,这些证据缺乏公信力,通常会被当事人予以否认。
3.缺乏网络广告的全面监管措施。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复杂性和不断的变化发展,目前我们对于网络广告仅仅只是监管一些门户网站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广告的形式还包括电子邮件广告、网络社区广告、视频广告等,因此,监管范围过于狭小,没法对网络广告进行全面的监管。
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网络广告监管相对较为薄弱且问题重重,国外的网络广告监管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建立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
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聚焦其源头——网络广告主体,即建立网络广告主体的信息库。这当中,首先是针对企业网站,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录,主要依据企业的网址、域名等项目,将数据保存入信息库,以备在需要的时候通过搜索调出数据以及扩大日常的网络监管幅度。同时,由于企业网站数据可能存在更新的问题,还需要定期对信息库进行维护,保证信息库中的数据是真实可用的。
除此以外,针对提供一些网络广告的网站,包括一些电子商务网站,也要进行网站信息数据的入库。入库过程中,可以根据一些自定义的名目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检索。又由于网站数量的庞大和网络信息本身的变化性,为了提高效率,对于一些违法网络广告的重地则可执行入库后的重点监测,或可建立黑名单。如同美国在博客监管中力求以关键的博客主和一些有影响力的博客主为主一样,进行有选择性的监控。
建立网络广告的相关数据库
为了将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得以保存下来,解决屏拷无法保存如视频广告等其他一些富媒体广告的问题,参考英国建立中央数据库以掌握违法信息的方式,建议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实现网页自动检索、自动分析、自动提取的相关技术,最终将违法的网络广告存入数据库作为追究网络广告主体责任的有力证据。为了提高网页自动检索的效率,可以设置一些敏感词或者违法网络广告中出现较多的关键词作为初步检索的依据,而在再次检索中可以设置更多的高级检索选项,有助于更加有的放失,提高准确性。为了防止违法网络广告主体回避关键词和敏感词,传播软性的违法广告信息,可设置一定的网络举报渠道。一旦网民发现网络广告有违法的倾向,就可通过专门的软件向网络广告数据库发送报告,以便违法网络广告信息及时地被提取和保存。
当然信息提取之后,还可按照网络广告的形式和网络广告内容综合分类的方式存储信息,方便日后的调取。
建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的监测机构
目前,我国进行网络广告监测的主体机构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往往在监测中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且由于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一以贯之的属地原则对于网络环境的不适用性,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该机构负责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和网络广告数据的建立及维护,此外还需利用两库对网络广告实行全面的检索、分析、提取,进行违法网络广告的判定和取证工作。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的建立,还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在证据获取中的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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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寅斌、马贵香、李洪波,我国网络广告监管创新模式研究[J].2010,30(16).30-33.
广告监管范文6
[关键词] 儿童食品广告 儿童肥胖 广告监管
一、食品广告直接影响儿童对商品的选择
研究发现,儿童在现代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他们虽然依旧是各自家庭中的重要角色,但却越来越大地影响着家庭的购物习惯。因而,儿童已成为电视广告的主要目标。对食品企业而言,广告已经成为针对儿童的重要促销手段。2006年,美国一项调查发现,孩子们认为有麦当劳包装的食物比普通食物更好吃。这项调查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人员在63名3~5岁儿童中完成的。在实验过程中,研究人员给每个孩子提供了两份食物,而且这两份食物的惟一区别是,一份用了麦当劳的包装,另外一份则采用普通包装。结果孩子们对两份口味完全相同的食物给予了截然不同的评价。研究还发现,家里有电视的孩子更倾向于选择有麦当劳标志的食物。这样的研究结果表明,食品广告确实对儿童的食物选择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食品广告与儿童肥胖发生率的关联研究正为各国关注
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统计表明,全世界目前有3亿人患肥胖症,而且儿童肥胖率急剧上升更令人担忧。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不良的饮食习惯是造成儿童肥胖问题的重要原因,电视食品广告和儿童肥胖率增加之间的紧密联系也正得到研究证实。美国国家科学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美国,专门为儿童或青少年开发的新食品种类已从1994年的52种猛增至2004年的500种。2004年,美国企业在促销儿童或青少年食品饮料方面的投入高达100亿美元。另一方面,在过去40年里,美国肥胖儿童和青少年的数量则增加了两倍。 2008年,美国宾夕法尼亚Lehigh大学对1979年和1997年的儿童和年轻人全国纵向青春期研究结果发现电视广告中的快餐店广告信息可能会造成儿童的肥胖,如果禁止电视广告,这些3岁~111岁儿童的肥胖率可能会减少18%,12岁~18岁儿童的肥胖率可能会减少14%。
法国消费者协会在2006年公布了一项调查结果,这项以法国家长和儿童为对象的调查显示,法国儿童在挑选食品时更喜欢选择广告推荐的食品和品牌,而40%接受调查的家长表示很难拒绝孩子的要求,80%的家长表示经常向孩子让步。根据法国消协提供的数字,2006年在法国5岁至12岁的儿童中,肥胖儿童的比例为10%至12.5%,其中8岁儿童的肥胖比例最高,达到19%。澳大利亚2007年的一项研究也表明,目前,插播在澳大利亚儿童电视节目中的广告中有三分之二为垃圾食品广告。这些垃圾食品的广告会影响儿童的消费选择,从而进一步增加超重儿童的数量。研究者发现儿童节目中66%的广告宣扬的是高热量和含糖量高的食品,而类似广告的比重在成人节目中仅为39%。
三、各国对儿童食品广告的监管措施
针对日益严重的儿童肥胖问题,英国、美国等各国已经纷纷采取措施对儿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
1.出台限制儿童食品广告的法令
欧洲各国政府纷纷制定法律法规,对垃圾食品进行严格控制。从2005年1月1日起,爱尔兰开始禁止快餐和糖果的电视广告。这些食品的包装上也必须有下列警告语:“食用快餐要适度,均衡饮食最重要”或者“大吃含糖食物和饮料,牙齿掉光光”等等。爱尔兰的新措施还包括,禁止用名人和体育明星做广告来向孩子们推销垃圾食品。英国是实施限制儿童食品广告法令较为积极的国家。根据2002年英国首席卫生官年度报告的数字,英国8.5%的6岁儿童和15%的15岁儿童患有儿童肥胖症。该份报告表明,在发达国家里,英国苏格兰的儿童肥胖症最严重,即每5个12岁儿童中就有一个符合医学肥胖症的临床定义。针对儿童肥胖症泛滥的现象,作为统管并制定英国的广播、电视等行业规范的机构――英国电信局于2006年11月颁布法令,禁止在以16岁以下青少年为受众的电视节目中播放含高脂肪、高盐分和高糖分食品和饮料的广告,儿童电视频道任何时段和其他频道以16岁以下孩子为受众的节目时段,都不能播放宣传巧克力、比萨饼和汉堡包这类食品的广告,麦当劳广告就在限播之列。与此同时,英国相关机构还出台了其他相关措施,目的是减少鼓励儿童纠缠父母购买高盐、高糖、高脂肪食品的广告。为了缓解英国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肥胖问题, 英国拟再颁禁令限制垃圾食品广告刊登在青少年杂志上, 以减少青少年接受含高脂肪、高盐分和高糖分食品的广告宣传。
根据相关统计,自1980年以来,美国儿童肥胖率增长了两倍以上。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资料显示,北美地区16%的儿童和青少年体重超标。一些消费者和媒体认为,儿童肥胖问题日益恶化与一些食品饮料企业不负责任的广告宣传有关。2008年,美国公布了一项旨在与儿童肥胖做斗争的新广告法,根据该法律,麦当劳不得不限制其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套餐广告,同时用《怪物史莱克》、《米老鼠》等其他著名动画片主人公做的广告也应从广告电视节目中消失。除麦当劳外,金百事公司(Pepsi Co Inc)、可口可乐公司(Coca-Cola Co)、美国最大糖果生产商赫喜公司(Hershey Co.)及Masterfoods公司等其他世界品牌也被列入受限制的名单。
亚洲国家也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对抗儿童食品广告。在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电视台不得播出垃圾食品广告(包括儿童食品广告)。在少儿节目中,如果插播或变相播出儿童垃圾食品广告,电视台将被处以高达2000万日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韩国2008年12月出台的新法律也规定,禁止食品公司在电视、广播和网络广告中使用免费玩具和附加商品促销。同时,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KFDA)宣布,从早上7点至9点及下午5点至晚上8点的时间段内,禁止播放“高热量、低营养”的食品和饮料广告。
2.向食品企业施加压力,督促食品企业进行自律
除了公布法令之外,各国政府机构也纷纷对食品企业施加压力,各家食品饮料生产商都被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配合政府的决心,向人们证明他们是值得信赖和自我约束的。在各国针对儿童食品广告的强大压力之下,各大食品企业纷纷改变针对儿童的食品广告策略,改变品牌形象。
2005年,欧盟委员会发出警告说:“如果食品和饮料制造行业不改变其行为的话,将用法律限制他们针对儿童的广告。”作为全球最大的软饮料和快餐生产商之一,百事公司宣布不再向12岁以下儿童宣传其旗舰产品――百事可乐,也不再向8 岁以下儿童宣传cheetos薯片。2007年12月11日,在欧洲的11家主要食品公司发表联合声明,实施新的自律性行业规范,将不会在电视、互联网和以12岁以下儿童为目标读者的印刷媒体上刊登不符合特定营养标准的食品和饮料广告,其中有4家承诺停止一切针对12岁以下儿童的广告活动,另外7家承诺不再使用卡通形象在互联网或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发表联合声明的11家公司中包括达能集团、凯洛格公司、卡夫食品公司、马尔斯公司、雀巢公司和联合利华公司等。2006年9月,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给玛氏集团发出信函,对其广告宣传和营销活动的定位提出质询,并指出集团对青少年进行宣传,可能产生诱导。玛氏公司的产品,包括德芙巧克力、M&M巧克力豆、士力架巧克力棒和彩虹糖等。2007年2月2日,玛氏集团答复了上述质询,并明确表示将不再就糖果和巧克力等产品,对12岁以下的儿童进行广告宣传或营销活动。2006年10月,迪斯尼迪斯尼公司宣布,他们会基本遵循美国联邦政府对儿童食品列出的方针指南,到2007年,主题公园将彻底抛弃垃圾食品,该公司2008年将不再给垃圾食品贴牌。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007年7月18日举行听证会,旨在向食品企业施加更多压力,要求它们以更负责任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抑制儿童肥胖问题的不断恶化。为避免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食品业出台更为严厉的管理规定,包括麦当劳等在内的美国最大11家食品饮料企业在2007年7月份宣布,将实施新的自律性行业规范,限制对12岁以下儿童进行广告宣传。
2008年,澳大利亚食品和副食品委员会发起儿童食品广告的营销倡议项目。在该项目下,食品制造商保证将不会使用儿童形象来为其产品做广告,除非推广的是健康饮食及生活方式。该委员会将与澳大利亚最大的食品和饮料制造商达成此项协议,垃圾食品广告将禁止在儿童节目中播出。同时,这项协议规定,协议成员在主要受众为12岁以下儿童时只能在广告中推广健康食品。这一条例也将应用于电影、广播节目、出版物、网站以及电脑游戏。此外,协议规定食品制造商在推广垃圾食品时禁止使用受儿童欢迎的人物形象,比如澳大利亚儿童乐队The Wiggles和功夫熊猫等。协议成员将停止对购买其产品赠送免费玩具的促销方式。澳大利亚食品和副食品委员会将设立一个独立的仲裁投诉系统以确保参与该协约的公司履行协议条款。同时,这些公司也将行动计划以示遵守协约规定。
3.集合各方力量,创造优良环境引导儿童良好的饮食习惯。
在对抗儿童食品广告的策略方面,各国政府还纷纷集合包括媒体、消费者协会、儿童保护协会等社会力量,从而创造优良的环境,引导儿童良好的饮食习惯。2007年4月,加拿大关注儿童广告主协会(CCA:Concerned Children’s Advertisers)、加拿大食品与消费品协会(FCPC:Food & Consumer Products of Canada)和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ASC:Advertising Standards Canada)联合推出三项关于儿童食品广告和营销的新措施,三项措施包括:增加两项新的 “儿童万岁”公共电视宣传节目;推出加拿大儿童食品和饮料广告新规则;鼓励广播等各种媒体制定有关儿童广告的规则。这三项措施旨在帮助儿童及其家长做出健康饮食和生活的正确选择。在新的儿童食品和饮料广告规则下,15家加拿大主要广告主需要把其电视、广播、印刷和网络广告(主要涉及12岁以下儿童)的至少一半用于宣传健康饮食和生活。同时,从2008年第一季度起,每家企业都需要公布一份自身的儿童广告计划,并接受加拿大广告标准协会的规范和监督。另外,儿童广播广告规则号召广告主鼓励儿童购买健康的食品和饮料,并将于2007年7月起实施。
2007年5月,新西兰几家主要电视台同意对新西兰儿童食品广告进行自我监制,并保证改变有成效。今后的广告商所推出的广告将会通过“电视商业协会”进行广告的分级,确保播出的儿童食品广告为CF级(Children's Food)。在儿童食品广告中,只有针对5-13岁的食品、饮料、快餐与甜食产品广告会接受等级的评分,具体指导方针将会相继出台。而几家电视台也同意在接下来的2年时间内,提供价值100万纽币的商业广告时间来提高儿童营养学概念的广告。一旦监督系统被确立,将确保所有晚上9点以前的儿童节目被受到监察。
四、对我国儿童食品广告管理的建议
目前发展中国家由于生活的西式化,肥胖儿童的发病率来势更加凶猛。据估算,中国将会有五分之一的儿童体重超标。在中国近五年来城市儿童肥胖增长率是160%,农村儿童肥胖增长率是400%。肥胖儿童已占儿童总数的10%,并正以每年8%的速度递增。2006年公布的《第二次国民体质监测报告》显示,我国青少年学生的肥胖率在5年间持续上升,已经成为青少年体质和健康的最大问题。”与此同时,儿童食品广告作为导致儿童肥胖的关联因素之一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调查显示,看了电视广告后的中小学生要求父母购买电视广告食品的占73.8%,其中有时和经常要求父母买食品的比例占37.1%,而且小学生要求父母购买广告食品的比例远远高于中学生。因此,如何能够对我国的儿童食品广告进行监管,从而保护儿童免受商业广告的侵害,已经成为政府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关注的问题。
1.对儿童食品广告的播放时间进行限制,最大程度降低其对儿童的影响
世界肥胖控制组织(International Obesity Task Force―“IOTF”)在悉尼举行第10届世界肥胖研究大会草拟建议《悉尼指导原则》,要求世卫组织连同会员国政府卫生机构、联合国相关组织带头制定国际食品广告准则,以禁止误导儿童的不健康食品广告出现在传媒和互联网上,希望能以此控制儿童肥胖的增长率。应当说,为了避免儿童免受商业广告的侵害,制定相关的法律限制食品企业向儿童销售高脂肪、高糖食品,充分减少针对儿童的不健康食品广告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对食品广告和儿童广告的监管法规中并没有明确对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具体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只在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而在1993年的《广告审查标准(试行)中也规定了禁止的儿童广告包括比如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或者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等方面,但总体而言,规定比较抽象,也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其中并没有针对食品广告做出特殊性的规定。应当说,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给儿童食品广告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此,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儿童食品广告方面的法规,对儿童食品广告的播出时间、播出类型等做出限制,并具体对于儿童食品的分类标准进行明确,列出被限制播出的儿童食品广告的名单,从而为儿童食品广告的监管建立基础。
2.推动行业自律,促使食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儿童食品广告
从世界各国控制儿童食品广告的经验来看,推动行业自律是非常重要的措施。2007年12月,世界广告主联合会(WFA: World Federation of Advertisers)就明确表示支持成员单位进行儿童食品与饮料广告自律。通过推动行业的自律,可以引导食品企业在进行广告行为时充分的考虑儿童判断事物能力的局限性,使其充分认识到广告在儿童的教育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从而降低儿童食品广告的投放。一方面,政府机构可以充分发挥广告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儿童食品广告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应及时监控食品企业的儿童食品广告的投放量,定期向其发出儿童食品广告投放的建议函等,并施加相应的监管压力使其能够规范儿童食品广告的投放行为。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电视节目尤其是针对青少年的电视节目中大量充斥着洋快餐,以及高热量、高脂肪食品的广告,这些广告对我国的青少年的饮食选择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政府机构的压力之下,食品企业积极采取措施限制其针对儿童的食品广告投放应是我国对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有效途径。
3.引导社会力量,创造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优良环境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规定了要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其别强调要“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广告作为儿童接受信息的重要途径,必然对儿童的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相关政府机构应借鉴他国经验,采取各种途径集合引导包括消费者协会、媒体、儿童保护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搭建宣传平台,使我国儿童食品广告监管的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参考文献:
[1]老 沐:重视儿童食品广告[N].中国工商报,2007-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