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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范文1
Li Shufang
(渭南师范学院,渭南 714000)
(Weinan Teachers University,Weinan 714000,China)
摘要:有很多学者认为,西周时已经形成了户籍制度。可是对比后代的一些史实我们会发现西周不可能存在户籍制,原因有三:一、从户籍制度形成的条件来分析,西周不可能存在户籍制度;二、《周礼》所记载的户籍制度不是西周时的实际制度;三、《国语》中的记载也能说明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真正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战国时期。
Abstract: Many scholars believe that in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been formed. The author discusses three aspects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re can be no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first, from the conditi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re can be no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econd,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recorded in Zhou Li is not the actual system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ird, record of the Guo Yu also shows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does not exist in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And pointed out that real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was established 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关键词:西周 户籍 户籍制度
Key words: Western Zhou Dynasty;household registration;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0-0297-02
0引言
户籍制度在我国已存在了几千年,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有很多学者认为,在西周时我国已确立了详细的户籍制度,笔者却不以为然。西周时血缘关系纽带仍然存在,地缘关系没有真正形成,家族是基本的政治经济单位,家长代表全族向国家纳贡或派子弟服役,统治阶级是通过“审之以事”来掌握人口的,因而不需要作详细而具体的人口统计。下面我就分别从三个方面谈谈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的原因。
1从户籍制度形成的条件来看,西周不存在户籍制度
户籍,最常见的解释是“登记户口的册籍。”①或 “中国历代登记居民户口、财产的一种簿籍制度。”②由户籍的定义可推出,一个集权制国家的形成是户籍制度产生的前提,这个集权制国家必须对统辖区域下的领土和民众及其数量能够完全掌握,并以此来保证国家赋税、徭役、兵役的完成。户籍制度的户说明民众的多少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的,因此,“户”的出现,即个体小家庭的出现,是户籍制度产生的条件之一。对个体小家庭征税,是按照财产包括土地的多少由地方政府调查之后才进行的,地方机构的设立即真正的地域组织的出现,则是户籍制度产生的又一个条件。
以户籍制度建立的条件来衡量,西周是不存在户籍制度的。第一,表面上看来,西周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实际上,分封制的实行,使得西周成为了一个“多邦并存”的联合体,诸侯邦国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周王朝对地方上的诸侯及各诸侯国统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并不能完全控制,在这样一个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格局下,标志着国家对人民和领土完全掌握的户籍制度是不可能贯彻到西周天下的每一个地方。第二,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西周的农业生产大多仍是家族集体生产的形式,以家族为单位的集体劳动很普遍,个体化的小农经济尚未产生,所以当时的统治者是以家族为单位通过指定服役来完成统治和剥削的,家族演变成为向贵族提供贡赋、劳役、和兵役的单位。[1] 因此,周王和诸侯没有必要和可能了解家族内部户的数量的多少。第三,西周保留了大量的由原始社会延续下来旧传统,血缘关系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阻止了纯粹行政的地域关系的出现。虽然西周已出现了“里”的设置,但“里”的规模很大,“里”与族既是并存的,又是相互交叉的。国中真正的政治、经济实体仍然是族,而不是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地域组织,就不可能产生以地域组织为基础的户籍制度。
2《周礼》所记载的户籍制度不是西周时的实际制度
很多人认为西周时我国已存在着严密的户籍制度,其依据就是《周礼》,因为《周礼》中记载了很详细的有关人口登记制度及其与人口有关的各种指标数字。从这些记载来看,当时已俨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户籍制度。从地方到中央,每年都要进行人口登记,每三年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复查。登记的对象包括“自生齿以上”③(不满一岁)的全部男女老幼、各种身份的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他们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健康状况、婚姻状况、财产、土地、牲畜、家庭人口、居住地点、与上一年相比的变动等,并且都有详细的记录。[2]依此看来在周代不仅存在着户籍制度,而且已相当完善和先进。可是,对比后代的有关史实,我们会发现这些记载不符合西周的实际,很可能是作者以战国的情况为依据所设计的理想化的制度。
例如,《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专门记录了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 [3]一个“初”字便说明在此之前就没有调查过男子的年龄,至少还没有制度化。《史记》对此事专门作了记载,可见秦国的这项制度是开创性的,有其重要意义。如果早在西周时就已对“男女成名以上”记录了出生年、月、日和姓名,并有“媒氏”专门管理的话,秦始皇仅让男子“书年”的规定就是一种倒退,根本不值得重视,怎么会被太史公当作大事来记载呢?
再比如,《周礼》对人口的登记是由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逐级调查登记,由小司徒颁布比法于六乡大夫,六乡大夫再向州、族、闾逐级下达,使之于四时统计民数。由此可见,《周礼》所记述的地方机构设置已很完备,闾即里,已成为地方的基层单位,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西周时期,的确有里和里君的设置,周初铜器《令彝》铭曰:“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告令,舍三事令及卿僚:及诸尹,及里君,及百工;及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4]西周晚期的铜器《黹簋》铭曰:“唯王正月,辰在甲午,王曰,黹,命汝司成周里人及诸侯大亚。”[5]黹为当时贵族,周王授予他的职权中有管理“成周里人”一项,里人或即《令彝》中的里君,也可能是指居住在成周里中的居民。但西周的里作为一个地域性质的机构,它的权力与族长权是并存的,它并不能完全行使对国人的管辖。西周王公诰命时,常常里君与家族长并提,有时只面向家族长,不提及里君。如据《尚书・吕刑》记载,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下又曰:“官伯族姓,朕言多惧。”族姓即指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他们都是家族长。在《梓材》篇里,王曰:“封,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以,由也。暨,与也。达,通也。此处语倒,应是“由大家达厥庶民暨厥臣”,可见国家的各项举措在很大程度上仍要通过“大家”而不是通过里君来落实。里君称君,可能就是由里中大族族长兼任的。可见西周的里,血缘关系很浓厚,并不是纯粹行政上的地域单位,里中真正的经济实体是家族,家族是统治者进行剥削的基本单位。各家族长代表家族向国家纳贡或派子弟服役,因此,没有必要了解各家族的具体人口数量并进行登记。而且,西周的里规模很大,并不是后世所说的“二十五家”或“五十家”。《国语・齐语》记载“管子于是乎治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论语・卫灵公》记:“言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何晏《集解》引郑玄说曰:“二千五百家为州,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风俗通义》:“里者,止也。里有司,司五十家。”这些材料中的里均以个体家庭为基础,或五十家,或二十五家,规模有限,决不是西周的里。前引《令彝》铭曰:“舍三事令及卿僚:及诸尹,及里君,及百工”。诸尹为王室显官,里君与之并列,属卿事僚之一,且共同直接受命于王、公,显然不能与后世的里宰等量齐观。故余省吾先生指出,此铭“可证里君职务之崇要,绝非五十家之司里也”④。后世的里是国家统治和剥削、编户齐民的单位,以个体家庭的出现为基础,因而有必要了解并统计里中的人口数量以作为剥削的依据。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地域组织的出现,到战国时才有可能出现。
由上可见《周礼》所记载的户籍制度绝不可能当成是西周时的实际制度。《周礼》的成书年代大概晚至战国年代,是作者根据儒家学说和战国出现的新情况为未来设计的政治蓝图。后人对于它的注疏,实际上都是从秦汉以后的制度反观上古而做出来的,离当时真正的历史事实相去甚远。因此,以《周礼》来论证“西周时已出现了严密的户籍制度”的结论,是不可信的。
3《国语》中的记载也能说明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
另一个更能说明西周时不存在户籍制度的证据是《国语》。《国语・周语上》记载: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大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K孤,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L于农隙,耨获亦于籍,A于既A,狩于毕r,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与后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6]
仲山父认为,宣王之前的西周统治者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掌握人口的多少。第一种是根据不同身份的对象,由不同的官员分别登记的:司民登记死亡者和孤儿,司商登记有族姓的人数,司徒登记军队的人数,司寇则掌握罪犯的数量。同时又根据百工人数、库房的储存和粮食的消耗等数字综合推算后,就能得出“民数”多少的结果。
第二种是统治阶级通过“审之以事”来了解所统治人口的多少的。这里所言的事,一种是指农事。西周时的农业劳动是在父系家长领导下,由长子、长子的兄弟,血缘关系稍远的叔伯兄弟,众多的子侄及家内奴隶共同参加,集体进行的。农民进行耕作时,周王及各级官吏还要四处巡查,进行监督。同时,各家族还需共耕王室、公室所占有的大片籍田,通过对籍田劳动的管理,统治者自然就可掌握民数的多少。西周时社会分工不发达,各家族除负担农田上的劳动外,还要从事手工性质的劳作。农事包含的范围很大,除了指农田上的劳动者外,如制陶、造车、打绳索、缝旌旗、做酒器、编篱笆等手工性质的劳动都由农业家族承担。《国语・周语中》记单襄公述周之《秩官》曰:“敌国宾至,关尹以告,行理以节逆之,侯人为导,卿出郊劳,门尹除门,宗祝执祀,司里授馆,司徒具徒,司空视T,司寇诘奸,虞人入材,甸人积薪,火师监燎,水师监濯,膳宰致饔,廪人献饩,司马陈刍,工人展车。”《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子产述晋文公迎宾的情况时也说:“甸设庭燎,仆人巡宫,车马有所,宾从有代,巾车脂辖,隶人、牧、圉各瞻其事。”《周礼》中也有所谓“兽人掌罟田兽”、“渔人掌以时渔”、“鳖人掌取互物,以时u鱼鳖龟蜃”、“腊人掌制干肉”、“浆人掌共王之六饮”、“缝人掌缝线之事”的记载。这些虞人、甸人、火师、水师、膳宰、廪人、工人、兽人、渔人、鳖人、腊人、浆人、缝人等是对从事各类事务的族长的称呼,这些各族家长都是代表本家族为王室或公室服务的。他们带领各自的家族,专服某种役事,具有世代相传、长期不变的特点。这种固定的摊派到各个家族必须服的役事,就属于指定服役。[7]什么时候服役,大致需要多少人,各家族长对于自己所辖的大家族的人的数量、能力自然能够做到心中有数。而王室或公室通过摊派役事也可以掌握这些家族的人数。
另一种就是狩猎。所谓狩猎就是“L于r隙”,“A于既A,狩于毕r”,“L”“A”“狩”均田猎的名称,《尔雅・释天》说:“春猎为L,夏猎为苗,秋猎为A,冬猎为狩。”由于田猎的季节和方式不同而名称不同,但都带有军事训练的性质和作用。大盂鼎记述周王说:“易(锡)女(汝)鬯一卣、冕衣,市(黻)、车马。易(锡)乃且(祖)南公纾用兽。” [8]兽即狩。周王如此郑重地把服装、车马,连同盂的祖父南公的旗,赏给盂,用于“狩”。这个“狩”一定不是一般的狩猎,而是带有强烈的军事性质。《左传・隐公五年》记载:“春L,夏苗,秋A,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这里的讲事讲的就是军事。《国语・齐语》也说“春以L(一作搜)振旅,秋以A治兵。”这种通过狩猎进行的军事训练和军事部署活动具有统计人口的功能,这从春秋时期的史实可以推断出来。《左传・隐公五年》记载:“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归而饮至,以数军实,昭文章,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也。”《左传・成公十六年》记载鄢陵之战,苗贲皇曾说:“L乘补卒,秣马利兵,修陈固列,蓐食申祷,明日再战。”《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晋楚之战,也有“简兵L乘,秣马蓐食”的记载。这些记载说明春秋时期还是凭借军事活动整顿兵员掌握人数,并随时补充。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出西周统治阶级的“L”“A”“狩”也是掌握全国军队数量的重要形式,周宣王料民太原就是在广大的平原地区进行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以此来掌握可以用来补充兵力的壮丁数,但并非是全面统计户口、清查人数。即便是把它看作是一次人口调查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与后世的人口普查意义大不相同。
综上所述,西周不存在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战国时期。这时,由于铁器的出现和广泛应用,生产力迅速提高,小农经济迅速发展,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真正的社会经济单位。为加强统治,各诸侯国纷纷健全基层组织的设置,按居住区域统计户口,以作为稽查人口、维持治安、征课赋税、调派劳役的依据,这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备的户籍管理。
注释:
①《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4212.
②《中国百科大辞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2270.
③《周礼・秋官司寇》.
④余省吾《双剑B诸子新证》,转引自赵世超的《周代国野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76.
参考文献:
[1]、[7]赵世超.指定服役制度[M].赵世超.瓦缶集.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64-76.
[2]孙诒让.周礼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7.
[3]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74.
户籍制度范文2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河南省政府11月13日下发了“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出20条重要举措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部署。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有哪些意义?
(1)促进社会公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许多农业转移人口长期在城镇稳定就业,但难以在城镇落户,不能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改革传统户籍管理制度,统筹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和发展,将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日益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拥有更好的社会保障和发展机会,促进社会公平。
(2)促进经济增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劳动力加速从低效率的农业部门向城镇高效率的二、三产业转移。一方面,这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另一方面,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之后,消费倾向和消费结构将发生变化,购买力和对工业品的需求将大幅提升,可以形成巨大的消费需求,同时还会产生基础设施和住宅等方面的巨大投资需求,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促使经济增长由过多依靠外需转向内外需协调拉动。这也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3)促进城镇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将帮助那些已经进入城市多年的农业转移人口过上与城市人一样的生活,更好地融入城市文明。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作出的全面规划,将在全国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这对合理引导人口流动、优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4)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必须逐步消除制约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将有利于发展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化解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我国加快从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强国,进一步释放人口红利和改革红利。
户籍制度范文3
给予全体国民以同等的地方利保障待遇,在未来20年,每年所需要的资金至少是1.6万亿元,具体如下:
1.医疗保障。目前中国城市与农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待遇并不一致,城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农村实施“新农合”,两者差距明显。造成这种差距的基本原因是社会医疗保障的资金缺口很大。根本不足以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待遇。以2009年为例,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也不过3500亿元左右。要使全部农民可以享受城市居民同样的医疗保障待遇,也就意味着政府需要再增加大约8.5亿元的农民医疗保障,这无疑需要政府另外投入资金。而且按照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资金的投入至少在每年2500亿元。
2.养老保障。现在中国的城市居民与职工的养老保障标准是不一致的,前者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后者是所谓“新农合”。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障”与“新农合”,差距也很悬殊。目前城市居民一般可以获得的养老保障每月500元左右。而据媒体披露的数据,中国农村目前需要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大约1亿人。他们现在根本没有享受到如此之高的养老保障。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的养老标准给予他们养老金,即每月500元,其中即使一半来自政府财政,每年就需要3000亿元左右。
这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些老年农民中的绝大多数农民未必可以自己负担另外的50%,因为从去年的农民平均收入看,其年总收入才5153元。所以,要给予这1亿老年农民的以城市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障,政府财政仅仅拿出3000亿元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必须拿出更多的资金来支持。
3.最低生活保障。目前中国的城市居民可以获得低保的标准,几乎是农民年均收入的一半以上:而且他们可以获得的最低生活救济金,平均在每月300元左右。按照这一标准给予农民以城市居民一样的最低生活保障,政府每年需要投入的资金至少不低于4000亿元。目前中国农村低保对象已经达到4580万人,此外还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52万人:如果按照城市居民的标准。则8.5亿农民中至少有12%的人有资格获得低保,就是1.2亿人以上。按每人每月300元的低保救济金,每年就至少需要4000亿元。
4.教育保障。大量农民进入城市,要给予农民以城镇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则城市的教育开支势必会大大增加,这就意味着政府的教育开支也必须增加。仅就职业教育来看,这种费用的增加就是极其惊人的――目前城镇居民的职业教育基本上都是免费的,而农民进入城市生活,就必须接受职业教育,才可以获得基本的职业技能,他们也应该获得免费的职业教育。笔者估算,给予农民以城市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则至少需要给予3.5亿农民以免费的职业教育。若每人的这种职业教育费用在未来5年仅仅为1万元,则平均每年就是7000亿元。
由此可见,即使不计算民众的资金投入,而仅仅计算政府在上述四个方面需要投入的资金,在未来5年,至少需要1.65万亿元。而实际上还绝不仅仅如此。例如农民的子女进入城市的人数目前至少2亿,这将使得目前城市的教育开支至少增加30%,这也就是说,至少是几千亿元。可见1.65万亿元资金还是一个低得不能再低的保守算法。
然而中国政府是否有能力来投入这么多资金?答案是完全否定的。
中国政府在2009年全部财政收入不会超出7万亿元,再加上土地出让、彩票公益等等收入,总计最多也不过12万亿元左右,这种收入相对于中国的GDP总量而言。已经是非常惊人的了――美国去年的GDP总量已经超过了15万亿美元,可是其政府的收入仅为五分之一左右。去年中国的GDP是美国的三分之一都不到,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却达到了美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左右。这种极度的不平衡,已经引发了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例如高房价、高税收等等。再继续维持这种水平的财政收入,必定会导致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户籍制度范文4
毫无疑问,在户籍制度改革倡导多年未果、且2011年初国务院即《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亦无实质进展之下,此番借力“城镇化”破解户籍制度改革之困,确实是一个务实可行的选择。众所周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年难以推进的根源在于,一是经济发展水平尚难完全吸附众多农业人口,二是财经状况尚难完全满足户改所需福利支出。而城镇化似可破解户籍制度改革之两难—城镇化通过经济要素资源的集聚,可以更多地吸纳农业人口,城镇化通过巨额的土地价差(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以及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相对增加,可以更多地满足户改后的福利支出。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下一步,究竟是以城镇化为主,户籍制度改革仅是配合推进城镇化?还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城镇化配合户籍制度改革而存在?抑或两者之间不分主次,平行发展?
如果厘不清两者之间的主次关系,那么,本轮以城镇化为背景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难以真正落实,其在实施过程中,更可能会引发诸多负作用。
假如,本轮即将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仅是为了配合推进城镇化。那么,可想而知,在这种逻辑主导下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很难全面、亦很难彻底,而且,仅为配合城镇化而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其结果极可能会导致,过多地考虑城镇化所需的土地征用,而较少地考虑户改后长线的福利安排。
这种担心并非多虑,在过去10年大规模城市化的进程中,城郊农民“被市民化”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在给予城郊农民城市户口以及少量的征地补偿费之后,其养老、医疗、教育等福利并未同步推出或短期推出后又戛然而止。而因当地产业结构以及就业培训的缺失,更普遍造成城郊农民“被市民化”后,为谋生计不得不再度切换为“农民工”外出打工。
必须明确,本轮以城镇化为背景的户籍制度改革,应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城镇化仅是系统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利条件而已。
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事关公平正义的改革,不仅体现新一轮深化改革的合理性,更是城镇化有效推进的必要前提。在度过以“”为特征的改革开放早期之后,其后的经济改革,很大程度上已经形成农村居民“补贴”城市居民的改革惯性—对工业品价格的相对放开、对农产品价格的相对限制、农地征用后巨大的价差空间,这些都构成了对农村居民显见的不公。
户籍制度范文5
关键词:城镇化 户籍制度 一元制改革
一、 我国户籍制度的变迁及特征
(一) 建国后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迁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经过演变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社会功能,但其基本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控制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
(二)现行户籍制度的特征
户籍制度理论上的基本职能只有两项,一是证明公民身份;二是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等行政管理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的基础性资料。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产生于特殊历史时期,户籍制度应有的功能逐步被异化,使户籍制度带有明显的等级身份印记。其特征表现为:一是城乡“二元”结构;二是户口成了终身身份和世袭身份;三是户口与经济和福利挂钩。
二、 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当前城镇化的影响
随着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现行户籍制度制约了大城市扩张和小城镇发展
在我国城市化道路上,基本的改革方向是推进小城镇建设。但是,随着一系列改革政策的实施,其实际结果却没有取得人们所期盼的成效。一方面,农民进城门槛多,受城镇中二、三产业发展环境压力的影响过大。另一方面,二、三产业收费项目越来越多,导致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难以承受各种费用而放弃在城镇的机会。
(二)现行户籍制度导致农村人口无法享受平等的待遇
由于户籍制度的影响,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却享受不了城市的待遇。
第一,就业机会。由于歧视性的就业政策及主观条件的限制,农村流动人口在就业机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二,社会保障。各个地区由地方财政支持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一些流动人口进城后因无法获得合法身份,被排斥在城市保障体系之外。
第三,进程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中国的农村劳动力持续流动到现在,第二代移民(即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越显突出。
(三) 户籍制度导致大量劳动力滞留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
第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来干预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是这项政策的基本初衷。在户籍制度的约束下,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长期得不到有效的转移,而被束缚在土地上,形成隐形失业者。
第二,制约了农民生活方式的现代化。由于农村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基础不扎实,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低,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社会信息反应灵敏度不高,导致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潜在的消费需求不能转化为现实的有收入支撑的消费需求。
三、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方略
在各种改革方案中,从理性分类的角度看,主要有两种:一元制和二元制。所谓一元制是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类型,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切断社会待遇与户籍之间的联系。所谓二元制,是指保留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通过设置高低不等的门槛条件(经济、人口素质等)来控制农村人口的流向、流量和流速。
(一)一元制改革和二元制方案比较分析
第一,从公民权益的维度来看,一元制优于二元制。
1、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一元制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迁徙自由。相对于传统的户籍制度而言,二元制在自由迁徙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但它只能使一小部分有经济基础、素质基础的优势群体获益。
2、社会主义社会追求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但二元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第二,从经济发展的维度来看,一元制优于二元制。
1、一切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在于人,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而如果在户籍改革中奉行二元制方略则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2、二元制一方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3、二元制设置的户口迁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第三,从社会稳定的维度来看,二元制则优于一元制。
1、 二元制有利于抑制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传统户籍制的长期实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一元制完全取消了利益分配的差距,既得利益群体――市民必然一时无法理解,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
2、 二元制尤其有利于维护城市的稳定。按照一元制,不对人口流动进行有序化引导,势必造成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使城市中出现就业困难、环境污染、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用基础设施不足等现象。
当然,二元制的稳定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二元制也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上,一元制和二元制各有利弊。户籍制度的改革,必须走一条稳定、渐进的道路。当二元制改革方略施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势必需要突破其本身的局限,向一元户籍制过渡。
(二) 关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创造条件,把握时机,循序渐进推进户籍制度最终走向一元化。首先,在坚持传统的二元户籍的前提下,采取“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当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迁移政策。一方面,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促进人才的适量、合理的流动,把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减到最小。另一方面,加强小城镇改革,让小城镇向农民打开门户,积极发展小城镇,再逐步开放中等、大城市,呈阶梯状向前逐步推进。
2、大城市的发展必须更加自由。大城市具有特殊的规模效益和聚集功能,在发展水平、层次及其所具有的科技、文化、信息化程度以及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上具有很强的吸纳和辐射能力。但是在转移的过程中大城市的户籍门槛只能逐步放开,不能一蹴而就。
3、提高小城镇建设的速度和质量。小城镇是实现城市化的重要路径。我国多数小城镇现有人口规模小、经济发展空间较大、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农民进城成本低,可以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现实基础。其次,小城镇具有与农村联系紧密的区位优势,便于直接发挥辐射和带动功能,促进水利、道路、环保、农电和通讯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户籍制度范文6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