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直销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直销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
(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
(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
(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作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直销管理范文2
关键词: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改善建议
一、蔬菜直销点现状
为了满足乌鲁木齐居民对新鲜蔬菜的消费需求,抑制蔬菜价格的快速上涨,自2010年9月起,由乌鲁木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运行开展,社区出人出力,实施了“便民蔬菜直销点”工程。这种销售模式通过减少批发、零售环节,使得蔬菜直接从一级蔬菜批发市场批发采购直接送到直销点,零售时只顺加进货运输成本费,从而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平抑蔬菜价格,解决老百姓买菜难、买菜贵的问题。乌鲁木齐市先后建成了527个社区蔬菜副食品直销点,直销点经营总面积达到4.2万平方米,遍布在全市商业中心区、人口密集区、工业区以及偏远社区,基本覆盖全市。蔬菜直销点采取了政府搭建平台、企业经营合作的运营模式,蔬菜直销点选点由政府经过调查后确定,选址范围分布在5000人以上居住的社区和商业人口密集区,而经营场地则是通过搭建彩板房的方式解决,建店费用由政府出资,蔬菜直销点店面面积为30—120平方米不等。蔬菜直销点经营场地及营业员由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选址及安置。蔬菜直销点的营业员部分为企业招聘,部分为政府补助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蔬菜直销点的场地费、电费由财政补贴,而工商、税务费用全免。乌鲁木齐市蔬菜直销点自建成营运以来,在便民利民、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基本覆盖全市人口的蔬菜副食直销网络,保障了居民的消费需求,受到市民的欢迎。通过对乌鲁木齐市蔬菜直销点的走访调查以及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发现目前的物流管理方式和配送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完善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系统以及物流配送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蔬菜直销点物流管理问题
1、品类管理环节
品类管理是零售商和供应商把所经营的商品分成不同的类别,并把每类商品作为企业经营战略的基本活动单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相关活动。品类管理是ECR(高效消费者回应)的重要策略之一,是最大化店内资源的主要手段。品类管理与传统零售的根本区别在于品类管理充分重视对购物者消费信息的挖掘。蔬菜直销点以经营蔬菜、肉食品为主,兼营其他副食品。目前,蔬菜直销点订购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店铺各种商品的销售情况来决定安全库存,由于商品种类繁多,难免会出现错误。合理地对商品进行品类管理,不仅可以确定蔬菜直销点每种商品的销售数量及成本,从而确定商品上架的空间及数量,而且可以根据货架管理确定销售量和安全库存。根据商品特性,对蔬菜副食直营店商品进行分类如表1所示。
2、存货管理环节
蔬菜直销点经营者一般每天进货之前通过传统方式如纸张来记录店内蔬菜等存货种类、数量以及存储位置,每出一批货或者每进一批货都需要进行记录,并定期对店内商品进行整理,这种方式不仅耗时、耗力,不利于查阅和保存,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了解店内商品库存量,不能及时地对缺货商品进行补货。
3、订货环节
蔬菜直销点经营者目前可采取的订货方式有三种:电话订货、网上订货以及通过微信平台订货。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进行订货,蔬菜直销点的经营者都要将需要订购的商品记录在案(包括订货种类以及数量),然后根据记录的订单进行运输配送,但是这样会存在许多人为不可控的因素,比如记录错误或者遗失,都会给顾客带来不好的印象,直接降低蔬菜直销点的利益。
4、采购环节
蔬菜直销点的经营者每天晚上会对蔬菜店内的蔬菜进行盘点,以便了解蔬菜的库存量及销售量,然后根据库存量、当日销售量对低于安全库存的商品进行补货。而副食一类由于销售较为缓慢,不能随时对蔬菜直销点商品进行盘点,从而不能及时了解各种货物的库存情况,可能造成货物短缺,影响顾客购买。
5、配送环节
据了解,目前蔬菜直销点经营者可按照自己的需求选择蔬菜配送公司进行配送或者自己开车取货。这样虽然最大化程度地满足了经营者的需求,却造成同一片区存在不同公司配送、配送货物并不是完整的一车等问题,这样难免会造成运输成本的提高和资源的浪费,经营者也不能随时了解运输车辆的状态。
三、物流管理改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知,蔬菜直销点到了整合、升级、提高的阶段,应该在硬件设施、管理系统、集中采购、物流配送、结算服务等几个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从而提升蔬菜直销点的管理水平。
1、硬件设施方面
要对蔬菜直销点实施升级提档,需要解决硬件建设的问题,将营业场所、内部设施等进行改造,改善以往蔬菜直销点临时建筑、形象不佳的问题。所需要的这一大笔资金,完全可以采取PPP方式即引入外来资金的方式加以解决,。
2、实施“五统一”管理
要通过升级改造,将原来比较分散的蔬菜直销点管理集中起来,将527家店统一管理,实施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结算、统一店面的“五统一”管理。要解决统一管理的问题,需要建设五个系统,即:社区蔬菜直销点网络服务系统、采购供应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金融结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第一是社区蔬菜直销点网络服务系统。首先要根据目前的布局,在分析社区分布和各店消费的基础上,对店面的位置布局进行优化,尽量解决店面占地问题,保证投资利益。其次,要对蔬菜直销点店面内部的功能进行重新设计,保障使用的便利性。将直销点与电商快递服务需求结合,成为社区电商的终端店。第二是采购供应链系统。通过品类管理和集中采购,将社区直销点的采购系统建设成为众多食品、副食品、农产品、畜产品品牌的一级商,从而解决食品采购、渠道、品牌、安全等的供应链稳定性问题,降低采购成本,降低物价。利用乌拉泊农产品交易市场实现蔬菜、肉类等的集中采购和加工。第三是物流配送系统。通过招标采购,可以将配送业务外包给乌鲁木齐有实力的城市物流配送公司,由他们完成统一的物流配送业务。第四是金融结算系统。可以由城市商业银行介入,发行具有信用卡性质的社区便民结算卡,社区菜店的结算必须采取卡结算,杜绝现金的短少现象。同时,商业银行根据结算资金的流量向采购者提供信贷支持,创新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产品。第五是管理信息系统。此系统是整个社区蔬菜直销点系统的核心,其控制着其他几个系统的运行。目前,蔬菜直销点的物流信息绝大多数是通过人工登记等传统方式进行记录的,物流活动没有得到物流信息技术的支持,造成物流活动的不经济。通过应用物流管理信息系统,采购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的电商平成;物流配送由信息系统下配送订单,并实施物流管理;金融结算通过信息系统与银行对接完成采购交易、菜店结算等。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可对物流活动进行科学地计划和控制,使各个物流活动有序进行,最大化地减少原先物流的盲目调度情况,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大大减少货物的周转次数,缩短运输路径,减少运输成本,最终实现对乌鲁木齐社区居民消费的大数据管理,做到精准采购和社区供应。
四、结论
社区蔬菜直销点的建设要以系统化的方式实施才能取得明显效果,建议以店面硬件建设及整合为龙头、以采购供应链管理为抓手、以金融结算为引导、以物流配送为支撑、以信息系统和大数据管理为核心,实现对社区直销点的精准管理和导购服务,从而保证市民对蔬菜副食品的低价消费需求。
作者:朱丹丹 葛炬 单位:新疆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关俏俏:乌市:为平抑菜价,广布蔬菜直销点[N].新华每日电讯,2011-03-02.
[2]顾国建:超级市场营销管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直销管理范文3
关键词:大型制造业 销售费用 自控费用 基本费用 待定费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制造业发展突飞猛进。由1978年的制造弱国变成了当今当之无愧的“中国制造”大国地位。与此同时,涌现了一大批让人骄傲的大型制造企业,如海尔、美的、华为等名牌企业。但是随着企业愈来愈大型化,其内部的管理,尤其是在拥有庞大销售队伍的传统制造企业中,销售费用的管理尤为重要。
据统计,销售费用在制造业占据销售收入较大的比重。以下为2012年度随机选择5家中小板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统计情况,少则过千万元,多则数亿元。而销售渠道偏向直销的大华股份和巨力索具销售费用均超过10%以上,在直销渠道的销售模式中表现尤为明显。
直销管理范文4
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
(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
(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
(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
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
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
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直销管理范文5
推进规范化建设,科学制定规范标准,增强工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要着力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一是规范执法主体行为,严禁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组织行使执法权,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二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工作权限、时效期限、审查原则、责任单位等,实现登记标准、程序、内容的统一。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印制、统一管理执法办案文书和企业登记文书格式。
推进程序化建设,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增强工商工作的有序性。程序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键。在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执法的实践中,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研究制定和完善案源管理、案件移送、销案程序、行政处罚撤销程序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推进法治化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工商工作的权威性。法治化建设是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在监管执法实践中,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不断拓宽业务培训与教育渠道,采取知识竞赛、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案件点评、以案说法、模拟听证、岗位练兵、旁听审案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效果。成立案件评审委员会,设立专职法制员,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直销管理范文6
伴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通信工具几乎遍布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各个通信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具体说来,当前通信市场竞争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1由价格竞争向品牌竞争与服务竞争转变
目前通讯市场的竞争方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靠低价来吸引客户了,而是转向品牌与服务之间的竞争。就我国目前通讯市场各个运营商的竞争现状来看,各个运营商都在着力于企业品牌价值的打造以及产品服务质量的提高。
1.2娱乐业务逐渐成为竞争重点
我国原来的通信市场运营商基本上提供的都是同质的服务,现在整个通信大市场被逐渐细分为多个版块。通信市场未来的竞争重点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多家通讯运营商大力发展娱乐业务,凭借丰富多彩的数据业务积极进行市场的开拓,由此可见,娱乐业务逐渐成为日后通信市场的竞争重点。
2构建通信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的几点对策措施
针对我国目前通信市场的竞争态势,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以期能够对我国当前通信市场营销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一点可借鉴之处:
2.1树立基于客户需求导向的产品理念
为了满足市场消费者对通信产品日益多样化的需求,通信企业应当高度树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理念,从而有效提高企业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提高产品质量。为了扩大本企业通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信运营商应当不断扩大网络信号的覆盖率,有效提升产品的通信质量,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从而有效提高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其次,不断研发新型增值业务,提高产品的娱乐服务功能。由于通信市场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需求不断提高,因此,通信运营商应当不断扩大企业产品的业务范围,从而满足企业现有客户以及潜在客户的新要求。
2.2精心经营现有的产品分销网络
为了方便客户对本企业产品的消费,通信运营商应当下大力气悉心经营现有的产品分销网络,从而有效推动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具体说来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方面,提高企业分销网点的覆盖面积,合理设计分销网点布局,在尽可能填补市场空白区域的基础上,还应当适当控制企业分销网点的密度与数量,避免自身经营网点过多过密,而影响分销网点的销售热情;除此之外,还应当保证各个分销网点多种业务的均衡发展。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通信企业分销网络的设计应当将全部网点的业态状况全部纳入到统一的体系中来统筹规划,尽量避免疏漏的产生,同时还应当对主要的销售渠道以及主要的经营网点有所侧重,使主要销售渠道与主要经营网点成为企业市场营销优先发展的重要基地。
另一方面,积极进行关系营销。企业进行市场营销是在整个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市场营销,通信运营商应当将本企业的营销活动当做一项与社会各个领域进行互动的工作来进行,不断开拓企业市场营销的视野。通信企业除了要认真处理同分销商、各大卖场、售后服务网点等同企业销售直接相关的关系之外,还应当注重同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种新闻媒介以及消费者协会等多个部门与组织之间良好关系的促成。从而不断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美誉度,在企业销售过程中发生问题时,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解决。
2.3逐渐完善大客户直销渠道与服务
逐渐完善对大客户的直销渠道与服务,对于企业的整体销售业绩及经营效益有着直接的关系。笔者认为,做好这一工作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实施:
一方面,必须明确大客户直销服务部门的主要服务对象。大客户直销服务部门的主要价销和服务对象可以锁定为以下及各类型:移动通信用户数量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以及ARPE值(每用户平均收入)高于300元的高端个人用户。所以,应当选取那些既具有较强谈判能力和广泛人脉关系,又具有较高电信和计算机方面经验的高水平人才选配到大客户管理部门,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和锻炼后,使其能够熟悉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所服务的客户的性质、状况和需求,并为其开展优良的服务。
另一方面,利用通信企业得天独厚的计算机网络和用户资料数据库的优势,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客户数据库,开展“一对一”的营销服务,为大客户提供一条龙服务。“一对一”营销服务指的是企业以客户份额为中心,通过与每个客户的互动对话,与大客户建立持久、长远的“双赢”关系,从而使客户满意的过程。
2.4有效整合多种营销手段
通过有效整合多种营销手段,综合协调地运用各种形式的传播方式,以统一的目标和统一的形象,传播一致的产品信息,实现与消费者的双向沟通,迅速树立产品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建立与消费者长期的密切的关系,可以更有效地达到营销目的。通信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具有市场范围较广、市场需求量较大、流通渠逍较长并且渠逍种类较多的特点,所以,在整合多种营销手段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时,要运用非人员推销的方式与消费者进行良好沟通,使其对本企业的通信产品产生需求。
由于通信产品具有较强的同质性特点,广告宣传主要是推介新开发的增值业务和其他新业务,树立品牌和产品形象,维系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使移动通信产品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而对于主流业务的促销,则应当以提高服务水平为主要沟通策略:首先,应当加强服务的情感性,企业的销售服务人员在提供顾客服务时,必须真正地付出自己的工作热情;其次,实行规范化服务,企业销售人员进行规范的服务有利于保证服务质量;最后,应当提高企业销售的服务效率,保证服务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