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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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1

申请人:xx,住所: xxx.电话:xxx

被执行人:xx,住所: 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1.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xx人民法院xxxx年x月x日做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xx元.

2. 请求被执行人承担延迟履行期间xx元的债务利息,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3. 请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xx元.

4. 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xxxx纠纷一案,贵院已做出xx号民事判决.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x元,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xx元.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年x月x日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作出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并强制执行的规定。故海事法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强制执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当属无疑。然而就该类案件审查、执行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类案件在审查,执行的实践中,各地海事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为了司法的统一,有必要对该类案件在审查、执行具体程序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作出统一规定,规范该类案件的审查、执行工作。故笔者在此提出拙文,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一、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的规定,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也即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时效为180日,该申请时效同时必须是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又根据被执行人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等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法定起诉甭根不得少于60日。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法定起诉期限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通常不得少于60日但又不得超过3个月;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复议为法定必经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起诉期限不得超过75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42条的规定,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起诉期限均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起诉期限,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为起算日。

二、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的审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后,应当由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于30日内审查完毕。合议庭审查的内容应为: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是否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以及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是否已满足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并于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经对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议庭应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裁定。对准予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并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移送该院执行庭执行。

三、执行前海事请求保全、担保、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的规定,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就船舶于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海事请求权,其有权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船舶。但问题在于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就船舶于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船舶时,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是否应提供反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并未规定行政机关提供反担保。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反担保。如果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反担保,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笔者以为,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诉前扣押船舶不必责令其提供反担保,但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可主动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信用担保或其他有担保资格并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财产担保。如果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诉前扣押船舶错误,造成行政相对人(含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损失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诉前扣押船舶错误(系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为由,向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国家赔偿诉讼;问题之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8、28条的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30日,海事请求人应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笔者以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押船舶后,既不进入诉讼也不申请仲裁,而正当的程序是扣押船舶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受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述时效的限制,行政机关在未满足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时,不可能在扣押船舶后3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以航次收取有关规费的,特别是对港、澳、台籍船舶以航次收取有关规费的,当海事行政主管机关送达决定书或通知书后,船东或依法应交纳规费的租船人无故不交纳有关规费且该船舶将离开国内港口的,海事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的规定有权申请扣押该当事船舶。在此之下,海事行政主管机关显然是不可能在扣押船舶后30日内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的。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8、28条的规定不适用海事行政机关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扣押船舶的情形。但海事行政机关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扣押船舶后,应何时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其答案应为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问题之三:海事行政机关就非水道规费和费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笔者以为,该答案是肯定的。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事实上,海事行政主管机关在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前,申请法院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非诉前财产保全,而准确地应界定为申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即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即使是扣押船舶也并无不妥。因依据海诉法第22条的规定,非因该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得申请扣押船舶,但为执行判决、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的除外。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3

申请人:

被执行人: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20 )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李 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王 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4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5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专利强制许可;司法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12.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327-02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防止滥用专利垄断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武器,历来是各国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般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而视情况决定的,申请主体通常是与专利权人具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专利强制许可不是一个新概念,近年来,许多国家引入第三方如消费者团体或者患者等作为申请者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许多制药公司和市民团体甚至将它作为政治性的协议事项提出,主张通过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让更多受到死亡威胁的患者得到使用药品的权利,使得专利强制许可开始受到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关注。

一、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利益相关者是指“任何能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团体和个人”。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在强制许可实施过程中有既定利益的个人或团体。对于由消费者团体或者市民团体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申请的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其自身与被申请强制许可的专利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即这些团体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相关者。

笔者认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涉及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专利权人(包括药品生产企业或个人、药品流通企业)、与药品专利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药品消费者或患者。

专利权人投入高额的成本用于研发、生产新型药品,并希望以高定价来获取回报和利润,我国的医药生产与流通企业是利润率最高的行业之一,但是由于药品的消费者是广大患者,过高的行业利润率无疑会造成患者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医药行业作为关乎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除了包含一般企业社会责任的所有内容,还应承担对社会大众生命安全、健康的特殊责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会损害药品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药品专利权人是很重要的利益相关者。

专利权人以外的企业,特别是与专利权人相竞争的企业,在爆发公共健康危机时,无法生产、销售预防或治疗相关疾病的药品,这使得专利权人企业处于垄断地位,药品也维持在高昂的价格水平,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就无市场可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是最有可能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主体。

患者以自身健康和经济利益为目标,是医疗服务的需求者、消费者、评价者,所以应该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最为关键的利益相关者,面对致命疾病的威胁,药品专利形成的药价奇高,超出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使患者无法获得有效的、廉价的治疗药品,阻碍药品的可及性。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能降低药价,能最直接的使药品消费者受益。患者是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最终受益人,因此患者会是该制度实施意愿最强的一个群体。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平衡药品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各利益相关者与强制许可的实施紧密相关,但在我国目前专利行政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利益相关者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许可需经过烦琐复杂的程序,而且我国对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主体规定了种种限制,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政策执行能力最低的患者,可能因为不符合“具备实施条件”的主体资格而被驳回强制许可的请求。而在许多国家专利司法强制许可的体制下,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团体或者市民团体有资格作为原告,直接进行司法诉讼,申请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在公共健康危机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国也可借鉴外国的实践经验,探索专利司法强制许可的实施。

二、利益相关者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司法可行性

我国专利法第48条对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做出的规定是“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这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强制许可申请人的要求相比,要求过于严格,许多国家立法并没有对申请强制许可主体的资格做任何要求,如英国、印度、菲律宾的专利法均规定,强制许可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并且这会在一定程度限制强制许可的发生,混淆强制许可的申请条件与颁发条件。同时,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主体又规定仅限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这更加大了药品强制许可启动的难度。

因此,对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诉讼,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放开对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主体的限制,利益相关者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应该在专利强制许可的申请人前加上“具备实施条件”的限制,而涉及公共健康问题就更不能仅限国务院主管部门。因为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许可,它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健康,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一旦药品强制许可做出,将会使很多人受益。因此,在一国面临传染性疾病的威胁时,在一国范围内可能受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利益相关者,作为药品强制许可的潜在受益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

当前我国的情况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受理专利强制许可,从我国目前专利行政强制许可制度“零实施”的实践来看,以行政模式进行专利强制许可也有弊端,这也为司法模式的专利强制许可提供了可能。正如有些国家的实践一样,对于药品消费者或患者来说,最有效和最便捷的方式便是向法院提出专利强制许可诉讼。公众的诉权受法律保护,其与法院之间没有障碍,专利强制许可的司法化模式可能更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及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每一项制度的实施目的都是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适当推行专利司法强制许可,可以弥补现行行政强制许可的不足,那么专利司法强制许可就值得考虑。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在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灵活有效地运用强制许可机制,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为广大患者减轻负担,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参考文献:

强制执行申请范文6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主要是工商、海关以及版权机关,这些部门执法中实施较多的行政行为包括扣押、查封、没收、销毁侵权货物、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及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等。

根据笔者的经验,在对侵权商品采取行政行为的时候,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会遇到需要强制执行的情况。这是由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在对侵权商品扣押后经法定调查程序最终实施罚没的过程中,除缴纳罚款部分,一般不需要当事人的特殊配合。但涉及服务行业的侵权案件的情况则相对复杂,行政机关在案件的现场检查以及调查过程中不直接扣押当事人财物,行政决定作出之后需要当事人主动配合施以相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才能使行政决定得以有效彻底地执行,而实践中取得当事人的主动配合往往并不容易,因此行政强制的问题在该类案件中显得极为突出。

笔者在过去几年中处理了大量通过工商部门解决酒店商号与商标侵权的案件,该类案件涉及的酒店服务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较一般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复杂,其中突出问题之一是在工商部门对侵权酒店做出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后,侵权酒店拒绝变更侵权商号、移除其酒店设施上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侵权商号与标识,或者拒绝缴纳罚款。工商部门的行政决定不能被实际执行则对于案件解决没有实质意义,提交工商投诉的商标权利人不得不另行向法院或者继续与涉案酒店协商谈判解决侵权问题。在发生此种情形后,商标权利人需要付出几倍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彻底制止侵权行为,这显然违背行政行为立法的初衷和目的。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简要总结目前知识产权行政行为强制执行存在的一些实践问题,并试图探讨如何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优化地利用法律规定解决相关问题。鉴于篇幅所限,笔者以下将主要围绕工商部门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问题进行讨论。

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法律规定总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几十部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存在理解不一、规定冲突与适用混乱的现象。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明确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此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包括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那么如何确定两种执行主体的分工与权限呢?《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要由法律而不能由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 但实际上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多是通过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据不完全统计,规定行政机关自身有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约90多件,其中法律所占比例还达不到15%。二是除法律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外,行政机关均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对前述涉及行政强制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总结后可以发现,仅有公安、税务、海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而70%左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显然,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辅。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部门需要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一般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删除了前述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商部门还是需通过人民法院对于不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则规定为180日。从制定机关与制定时间来看,在二者明显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程序。对于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除申请书、行政决定书等一般性材料外,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的情况对于决定执行的成败至为关键。如果被执行的标的为财产,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的具体情况,如银行帐号等,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具体行为,行政机关应详细描述执行的范围和程度,以避免产生过度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情况。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提交给法院的执行庭,法院执行庭在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先进行书面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法院除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审查申请涉及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就是说,法院也有可能依法拒绝行政机关的申请。

工商部门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的实践情况

笔者上面述及在处理酒店商号与商标侵权案件中存在很多需要强制执行工商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其中比较极端的案例是,在工商部门对涉案酒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后,涉案酒店不改正其使用侵权商号与商标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工商部门进一步向涉案酒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要求涉案酒店变更商号、停止侵权行为以及支付罚款几项内容。涉案酒店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缴纳了罚款,但是拒绝改正侵权行为及变更商号。我们在直接与涉案酒店协商要求其改正所有侵权行为的同时,也不断与工商部门沟通并希望工商部门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努力尝试说服涉案酒店改正侵权行为,涉案酒店并不配合,而后工商部门明显表示不愿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虽然工商部门未明确不愿意申请强制执行的原因,以笔者理解,本案中涉案酒店已经缴纳了罚款(数额不低),对于工商部门来讲量化考核其工作的指标部分已经得以基本实现,很少有工商执法人员愿意“趟这趟混水”,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笔者试图检索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案例,在检索到的很少的案例中基本都是要求法院执行当事人财产,并未见到任何案例涉及申请法院强制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除此案件外,我们在其他案件中也注意到,除非涉案酒店对工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涉案酒店都会配合缴纳罚款,但是拒绝改正其侵权行为。笔者分析出现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涉案酒店确实意识到侵权问题并不打算实质对抗工商部门的行政决定,他们往往希望在缴纳罚款后工商部门就不会再继续施压要求他们改正侵权行为;二是涉案酒店改正侵权行为的成本确实相对较高,涉及到更换酒店招牌、设施以及各种酒店用品、重新对酒店装修等非常具体的工作。

另外,一些相对保守的工商部门往往只是针对涉案酒店使用侵权商号与商标的行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因此也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很多涉案酒店拒绝履行《责令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工商部门也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实践中却几乎没有见过工商部门对于这一类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部门是否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未予履行的行政决定呢?未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使用了“工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字样,“可以”似乎应理解为这是工商部门的权利但不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事实上,执行问题也一直都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挑战,特别是对于法院判决确定的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部分(如被告应停止使用特定侵权标识的行为),鉴于法院执行的人力与能力方面的限制,确实存在执行难甚至执行不能的情况。如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判决之后,被告仍通过全国各地的不同经销商或者直营店销售侵权产品,让法院执行庭去全国各地彻底制止侵权行为显然不具有操作性,此种情形下,一些原告就选择了另外取证再行,并期望法院在判令被告支付更高经济赔偿的情况下被告能主动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工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有可能遇到类似挑战,这可能也是目前为止行政强制执行案例较少的原因之一。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解决问题

“造法易,执行难。”难产生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因此过分苛求工商部门、法院机械地采取行动也不见得能收到良好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