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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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定义范文1

一、无形资产涵义综述及比较分析

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即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1998年12月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IAS38)中对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对比国际和国内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无形的定义基本相似,且各机构均强调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和“可辨认性”的特征。这就将原准则中界定为无形资产的商誉排除在现行无形资产范围外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主要包括:1.市场资产。品牌(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长期客户、销售网、分销渠道);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2.知识产权资产。专利权、计算机软件、互联网上的域名、版权、商标、商业秘密、技术秘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3.组织管理资产。领导者能力、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而在我国,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就无形资产范围界定而言,可以看出,国际准则中在无形资产范围处理上更为灵活,覆盖面更广;而我国的无形资产范围界定更为具体,采用了列举式,范围较小。

二、无形资产概念及范围的具体剖析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表述细节探讨

具体来看,我国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仍存在表述模糊的地方,值得进一步探讨,并且,随着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也值得进一步商榷。

1.“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表述分析

在无形资产所属问题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明确表示无形资产是“企业持有的”,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归属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亦强调了企业所属权问题,只是在表述上,我国无形资产定义中表述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拥有”是指企业具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控制”,是指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约束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准则中解释为无形资产的使用权。

该表述看似遵照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强调无形资产为企业所控制时,虽未取得所有权也可进行确认。但就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而言,无形资产具有排他性;当企业控制了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并约束了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该项无形资产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一项资产。在这点上,无形资产的拥有与控制并未分离,且涵义是一致的。在此,建议在无形资产权属问题的表述上,可借鉴国际准则中相关的表述,表述为“企业持有”即可。

2.“无实物形态”的标准界定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对无形资产定义中都强调了“无实物形态”。但对“无实物形态”的划分标准,国内外会计准则均未作出具体的说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此仅进行了简单叙述,即“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就是无实物形态的;定义依旧模糊不清。要理解“无实物形态”的涵义,首先得对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划分有明确认识。在我国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是按照资产的流动性进行排列,并没有关于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划分。

若仅按准则阐释的“看不见,摸不着”即为“无实物形态”的标准,报表内很多资产项目特别是金融资产都能满足“无实物形态”,可以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类。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股票、债券;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大多数无形资产都属于技术、知识性范畴的“无实物形态”,并未将金融资产等列入范围。因此,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可在“无实物形态”的表述前加上相关限制性的表述,以免产生歧义。

3.“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分析

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资产而言的。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以下阐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根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阐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转换债券等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由于其带来的货币金额流入和时间是不固定的,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范畴。而上述资产又均为企业所拥有,且不具有实物形态,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并具有可辨认性。以上金融资产均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遵照定义理解,则上述金融资产均属于无形资产,这样无形资产涵盖范围无疑是扩大了。

(二)无形资产定义的相关修订

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可以考虑将列报无形资产的内容进行具体化并修订其部分概念,以避免误解和歧义。托马斯·A.斯图尔特(1997)曾提出了无形资产“具体化”的修订建议,他认为列报的无形资产等同于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和顾客资本。在我 国,茅宁(2001)基于价值创造对无形资产进行界定:“无形资产是指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它具体体现在企业的探索能力、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方面。”而樊利平(2008)认为,“现代意义上作为企业主要的价值来源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无实物形态、基于合同、法规或其他载体因而可辨认的、与企业经营、知识、技能、组织、市场和顾客等各经营要素相关并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及非金融性的无形财产和其他无形成果。”通过相关的文献分析看出,部分学者对无形资产定义修订主要强调了“非金融性”,这就将金融资产从无形资产中剔除,避免了模糊不清的概念;另外强调“与技术创新”相关,让无形资产的界定更具体;并将“人力资本”、“组织资本”等因素划分为无形资产,无疑是与国际接轨,进一步规范了无形资产的核算,拓宽了无形资产的范围。

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无形资产定义的相关修订:“无形资产主要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及企业其他具有优势的经济资源;它是企业所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可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非货币非金融性资产。”

(三)无形资产范围界定的实施问题

根据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国际上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已有所扩大,美国已将“常年客户”等经济优势资源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我国目前对无形资产范围界定过分关注交易本身,而对与企业竞争有关资源缺乏规范指导,这将致使我国企业无法在报表上反映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竞争优势。

而在我国可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的较成熟的经济资源有哪些,又怎样进行确认和计量,我国都没有相应的机构予以调查并列示公布。若以列举的方式将可纳入无形资产范畴的成熟经济资源明示并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将更具操作性,同时也减少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程度,从而进一步做到国际趋同。

三、完善无形资产定义及其范围界定的相关建议

(一)注重无形资产的实质与内涵,为其范围的界定提供专业指导

对比国内外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界定,可以发现,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覆盖更广;而我国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定义则采用了列举法,使无形资产的范围仅停留在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项目,而我国在无形资产的披露方面无法体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优势资源。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有关机构在界定无形资产时,应重视对无形资产实质内涵的考虑,将知识创新、管理优势资产、人力资本等纳入无形资产项目进行考虑并予以披露。而对于企业,更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挖掘、形成与披露,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顺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完善市场调查评估体系

我国的经济发展起步较晚,较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而言仍有发展不够成熟、不够完善之处。比如:对企业的一系列优势资源还无法有效进行评估继而无法对此进行可靠辨认与计量。而国外有成熟的市场信息系统,有相应的机构每个月相关信息,对企业的相关评估指标容易取得。我国要扩大无形资产的界定范围,就要对企业相关成熟的经济优势资源取得专业评估。为此,我国应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评估体系与信息披露的网络,使各类企业在对无形资产界定和计量时有标准可参照,有体系可对比。面对专业性较强和较复杂的无形资产时,应利用专家工作,使无形资产披露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加强无形资产理论研究,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准则和运用指南

随着经济发展以及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将会更加广泛,这也为无形资产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对国际会计准则(IAS)38号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再次进行了修订,在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方面,在计量及摊销上都作了有关调整,更加考虑“未来”的经济利益,这无疑更突出了资产的特性。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界定的相关规定,仅散落在第6号准则中,很多细节问题仍无法通过准则与指南找到解决途径。因此,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突出无形资产在经济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应建立更完善的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进行进一步修订与完善,并重新规范其界定、计量方法、披露形式等;对其确认及价格评估等方面提供更加具体的解释与阐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S].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

[3] 国际财务会计准则应用指南[M].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组织,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无形资产定义范文2

【摘要】目的 研究无形资产成本在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中的作用。方法以深圳市几家代表性医院为样本,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成本现状进行了分析;对体现无形资产成本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调节作用和对患者的满意度影响进行了评价。结果现行价格体系中成本构成中没有体现无形资产,对此进行调整的途径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分档价格。结论必须重视无形资产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的作用,在会计核算上体现无形资产成本,有效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引导患者就医流向。

【关键词】无形资产 成本价格 医疗服务

【Abstract】ObjectiveTo study the role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cost in medical service prices. MethodThe situation of medical service prices in Shenzhen were analysed. The adjustment effect of the intangible assets cost on the medical service market and patients′ satisfaction were evaluated. ResultCurrent price did not reflect cost of intangible assets. Divide class must adjust to develop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price. ConclusionWe should have a overall consideration about the role of intangible assets in the medical service price. We should focus on regulating function of intangibles in medical service market, develop grade price and guide the patients′ direction.

【Key words】 Intangible assets, Cost, Price, Medical services

【Author′s address】Peking University Shenzhen hospital, Shenzhen, China, 518036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10.001

医疗服务价格一直是困扰当前我国医改的瓶颈之一。计划经济模式下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体系至今仍然困扰着所有医疗机构,弊端愈来愈凸显[1]。一方面医疗服务的消费者面临着看病排长队,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的“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另一方面,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务人员的技术价值长期以来未能在医疗服务中得到体现,伤害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医院在得不到足够财政补偿投入的情况下,大多采用开大处方和多开检查的方式作为经济补偿渠道,实际又反过来伤害了消费者。破解这种恶性循环必须从价格体系改革着手,其中研究无形资产在成本核算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研究采用分层抽样方法,对深圳市内医院按市级、区级、镇级、分层,在每一级别医院中随机抽取2家医院,6家医院分为3级。该抽样方法使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抽样误差小,而且对不同层次可进行独立分析。对样本医院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及其成本构成进行了分析,研究其无形资产成本在医疗服务价格制定中的作用。

1.2统计学分析

利用Exel录入和建立数据库,spss 12.0进行统计分析,采用的统计学分析方法有t检验、?2检验、方差分析、简单回归分析等方法。

2结果

2.1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测算成本与现行价格的关系

医疗服务项目测算成本与现行价格的比值情况:市综合医院、区级综合医院、镇级综合医院按医疗服务项目四种类型汇总的比值情况(服务项目测算成本/该项目现行标准价格)见表1~表3:

从表1~表3中可以看到,在各等级医院中四种医疗服务项目类型“比值>1”的百分比均超过60%,市级综合医院“比值>1”的比例最高,在79.95%~90.32%之间。说明在所有与省标相同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测算成本大多数高于现行标准价格,尤其是市级综合医院,测算成本明显高于现行标准价格。

测算出的项目总支出与现行标准价格计算的项目总收入比较如表4:

可以看出,在市级综合医院、区级综合医院、街道办医院三种不同类型的医院测算出的项目总支出均大幅高于按现行标准价格计算的项目总收入,分别高出56.3%~63.8%。

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结果与相对应的现行标准价格进行相关分析。见表5。

由表5的相关分析结果可见,成本测算结果与现行标准价格相关分析均具有显著性。成本测算结果与现行标准价格价均呈正相关,与现行标准价格的相关系数大小在0.623~0.932之间。市级和区级综合医院相关系数较大,其成本测算结果与现行标准价格之间相关性高,具有一致性。说明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基本反映的是固定资产与费用成本。

2.2现行医疗服务成本构成分析

各级医院测算出来成本的按医疗服务项目分别计算平均成本、平均劳务成本、平均材料成本、平均其他成本及其所占的百分比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在各等级医院中,劳务成本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价值,占了较大比例,其他成本的百分比大是由于医疗服务的前期投入,如房屋、设备的投入比较大,固定资产投入在医疗支出中比例较大,而材料成本在所有成本中平均占平均10%左右的份额;成本构成中,劳务成本在各级医院中无明显差别,仅是一种平均常规劳务成本,特别是市级大型医院中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成本没有得到体现。

2.3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对患者分流的影响

2007年7月,深圳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在“总量控制”的大框架下,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降低部分检查项目价格,提高反映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挂号费、手术费、护理费、诊察费等的价格。希望通过对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更好地发挥医疗价格政策的调控作用,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大的方向是对的,为了缓解大医院的“看病难”,希望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形成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以及“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机制。分档次医疗服务价格确实对引导患者就医流向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次调节的力度太小,还没有拉开差距,今后应该加大调整幅度。

3讨论

因为医疗卫生行业属于高技术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又由于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属性,医疗服务价格也不能完全由市场调节,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对现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优化,要在大幅降低药品价格、检查价格的基础上,大幅提高诊金、技术操作等反映技术含量的价格,整体上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3]。

医疗价格大体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服务;二是满足人们控制疾病、维护健康、提高生命质量需求的一般医疗服务;三是满足部分人的特需医疗服务。这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因医院的技术水平和成本构成的不同而不同[4]。

第一部分价格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二、三部分价格依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营利性医院国家财政不予补助,照章纳税,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所以要合理确定三类医疗服务的范围,总体上来讲,对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院应基本相同,非营利性医院可降低幅度收费,不足部分通过政府给予补贴.这样可以合理地调节病人就医,促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院之间的竞争。

一般医疗服务价格和特殊医疗服务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以满足不同层次和高收阶层人群的特殊医疗需求 通过价格杠杆调节病人在营利性医院之间、非营利性医院之间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院之间的合理流动,形成竞争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医院无形资产主要表现为医疗技术专利、医院特色服务、先进管理模式等以其自有的各种非物化形式并最终使患者受益,在医院经营的运作过程中为医院创造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践中由于对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不明晰,计价无从下手,在公立医院很难开展无形资产的评估[5]。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关键是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引入专家体系,建立无形资产明细账,对无形资产确认、计价以及摊销的规定进行细节化、量化管理,减少财务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难度,避免随意性,尤其是避免无形资产成本被低估的情况发生。

单纯依靠价格杠杆往往难以撬动患者分流,还在于无形资产在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太大,医疗机构之间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的差异巨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一个普遍现象,应当有步骤地将优质医疗资源“向下分流”,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经验,发展社区首诊制度,扶持社区医疗的发展,以利于社区卫生资源的充分的利用,节约医疗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日益发展壮大的医疗服务市场上越来越迫切,确实是我们无法再回避的问题,而国内相关探索也在不断进行[6]。本文对近年深圳市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医疗服务价格现状、问题和弊端进行了分析,凸显了无形资产成本在医疗服务价格构成中重要作用,并且提出了体现无形资产成本核算的对策思路。当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一个深水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目前面临各种困难也是正常的,但只要把这项改革工作坚持做下去,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一定能取得新突破。

参考文献

[1]赵莉.试论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改革及影响[J].知识经济,2013,292(16):119-120.

[2]李萍.新医院财会制度下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的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2012,297(2):63-63

[3]王仁. 新医改形势下医院如何加强成本控制与管理[J].会计师,2010,114(3):98-99.

[4]高广峰.创新成本管理模式 提高医院营运能力[J]. 现代医院, 2010,10(1):132-133.

无形资产定义范文3

[关键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5)12-0155-03

一、OECD《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的相关内容介绍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是从全球价值链分析和价值贡献的角度,研究无形资产对企业盈利的贡献及利润归属,以解决税收收入与实际经济活动相分离的问题。

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无形资产被界定为既不是实物资产,也不是金融资产,它可被企业拥有或者控制以用于商业活动,而且该种资产的使用或者转让如果发生在可比的独立交易的情况下是需要得到补偿的。这一表述完全不同于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与转让定价领域中传统的以列举法定义的无形资产相比,《指引》中的无形资产定义包含更为宽泛的范围,不以是否可获得法律、合约或者其他形式的保护以及能否独立转让作为辨别转让定价领域中无形资产的前提和条件。

针对当前无形资产利润收益归属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指引》提出了以下分析步骤:根据法律安排的约定和条件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通过功能分析,确定在开发、提升、维护和保护以及利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执行职能、使用资产并承担风险的企业;通过详细的功能分析,确定各方行为是否与相关法律安排中关于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条款相一致;根据相关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无形资产法定所有权,并根据职能、资产、风险及其他价值贡献因素所创造的有关贡献,确认与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无形资产相关的受控交易;在可能的情况下,为这些受控交易确定与各方所创造的贡献相符的独立交易价格。其中,确定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人是整个分析的起始步骤,但这只能作为在各关联方之间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归属时的一个参考。《指引》认为需进一步分析各关联方在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过程中所执行的职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及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所做出的贡献来确定无形资产收益在各方之间的分配和归属,而不能仅根据法定所有权来决定收益权归属。无形资产收益最终是否归属于法定所有人并非绝对的,这既取决于法定所有人为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创造所做出的贡献,又取决于跨国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为无形资产预期价值的创造所做出的贡献以及贡献的大小。

从上述内容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一方面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做了更为宽泛的界定;另一方面,是在判断和确认无形资产的收益归属时,将辨别和确认无形资产的法律所有权作为初始起点、以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是否做出贡献以及所做出贡献的性质和程度为评判的基础性标准、以关联交易的经济实质优先于法律、合同安排为指导原则。

二、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特别纳税调整办法》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可见,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特征叙述和类型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以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在对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进行可比性分析时要考虑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以及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和可替代性等。

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可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对共同发生的成本进行分摊。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前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3月18日了16号公告,规定企业因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而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通过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考虑和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不足

(一)未制定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法

我国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规定零星散落于不同的文件,与其他关联交易(如劳务的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和购销等)的转让定价法规交织在一起,并未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独立的、系统的税法。这难以有效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给国家税收带来的严峻挑战,不利于解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和税收风险。

(二)无形资产的定义不一致且不全面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无形资产的范围限定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六大类。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无形资产涵盖的范围要更宽泛一些,还包括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等。《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法律效力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其所规定的无形资产却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这是否具有合法性值得商榷,同时也会带来许多弊端,很可能会引发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争议,尤其是在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环境背景下。此外,与《指引》中无形资产的定义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际上还是沿用了会计领域中的无形资产定义,尽管《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无形资产涵盖的范围要更加宽泛一些,但仍然与《指引》有较大差距。

(三)虽体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但仍不充分

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相关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体现了BEPS行动计划的一些最新成果。《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可以达成成本分摊协议,成本分摊协议的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享有受益权。这实际上体现了关联各方(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只要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创造做出了贡献,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享有无形资产收益权。值得注意的是,16号公告中要求分析关联各方在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来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这与《指引》中无形资产“开发、提升、维护、保护以及利用的交易”的表述相吻合。此外,16号公告还规定“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也与《指引》中“不能够仅仅根据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就决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归属”的观念相一致。但对《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我国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法规还尚未加以吸收和借鉴,如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法定所有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分析步骤等。

四、《指引》对我国的启示

(一)梳理和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制度

由于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资产、劳务等有其自身的特点,其转让定价问题也更具复杂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单独列为BEPS 行动计划中的一项,并了具有针对性的中期报告。可见,制定专门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处理规则已成为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应积极适应这种发展潮流,系统梳理当前散落在多个不同文件中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相关的规定,制定专门的税法制度,改变目前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其他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法规交织在一起的混沌现状,从而更好地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所带来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也为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和降低涉税风险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和统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及范围

如前所述,与《指引》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范围过于狭窄。如果采用过于狭隘的无形资产定义,极有可能出现税务机关认为属于无形资产而纳税人认为不属于无形资产的项目,从而引发税务争议。在跨国贸易如此频繁的当今,这也不利于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此外,无形资产的定义和范围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中有所差异。因此,我国应尽快统一和明确现行税法中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增强税法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同时积极吸收借鉴《指引》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改变以逐项列举的方式确定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国际发展趋势适当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

(三)吸收和借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新成果

虽然我国当前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税法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已吸收和借鉴了《指引》的一些最新成果,但对该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最新成果和理念还未加以吸收和借鉴。我国应在系统梳理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规定和明确统一无形资产定义和范围的同时,吸收和借鉴《指引》中其他有价值的新成果、新理念,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

(四)持续关注和积极参与OECD的行动计划

尽管BEPS行动计划已取得不菲成绩,但仍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细化和达成共识的地方。《指引》并未就如何在为无形资产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各方之间合理确定补偿的多少和程度以及如何实现经济补偿与价值创造保持一致给出清晰的指引和更为详细的说明。这一问题的解决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今后OECD必定会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我国应不断关注BEPS行动计划,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对其中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理念持续加以吸收和借鉴,以建立起与对外开放和税收现代化相适应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处理规则。同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牢牢把握历史机遇,积极参与BEPS行动计划,争取更大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以维护我国税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为出发点,与国际社会携手共建良好、公平、公正的国际税收秩序。

[参考文献]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2014).Guidance on Transfer Pricing Aspects of Intangibles.OECD/G20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Project.OECD Publishing.

[2]张滢.BEPS行动计划8成果5――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J].国际税收,2014(10).

无形资产定义范文4

关键词:无形资产;权利;收益

中图分类号:F0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67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45-03

无形资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对无形资产的研发、保值和增值给予极大的关注。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发展的概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无形资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改变。

一、国外关于无形资产内涵的界定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托尔斯・本德最早提出了无形资产的概念,他把那些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却能为企业提供某种权利或特权的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随后,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一书中将无形资产表述为:“资产负债表中还有一类新资产。除了卡车或计算机这类有形项目外,企业还有无形的,但仍然有价值的资产,例如专利、商标或商誉。”经过几十年的探索,无形资产的内涵界定有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会计学方面

1、1983年,Davidson在其主编的《会计手册》一书中写到:“无形资产没有公认的定义,因而常常用实例来解释。”他还在该书中引用了1927年出版的《会计学:它的原理与问题》中的一段话:“无形资产的含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他类似的财产,这一表述并不十分恰当,但是除了列举其内容外,确实不容易把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划分清楚。”

2、1986年,日本出版的《新版会计学大辞典》认为:“无形固定资产是同有形固定资产相对立的概念,其定义不大明确。然而,作为一般会计惯例所承认的概念,无形固定资产可以说是具有下列三种属性的虚拟资产:(1)没有实体的资产;(2)有超过一般同行业企业收益能力的资产价值;(3)有偿取得。”

3、1994年,Sondhi和Fried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单列出来,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信誉和无形资产在剩余的方面购买中产生,代表不能分配到有形资产方面的购买价格的比例。

4、1995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商誉和无形资产(讨论稿)》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这里的固定资产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1)企业持有的,能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劳务、租给他人或用于管理目的;(2)已取得或开发成功,预期在将来持续使用;(3)不准备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

5、1997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了《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商誉和无形资产》。该准则认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可以辨认且企业通过法定权利等可以控制的非金融性长期资产。”

6、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出如下描述:“无形资产是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此概念描述,无形资产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的经济利益性等三个条件。

7、1999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了《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书第17号――无形资产》,其认为:“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能认为是无形资产。”

(二)资产评估学方面

国外资产评估界对于无形资产内涵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各国制定并颁布的相关准则中,至今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到目前为止,只有在2000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评估准则评估指南四――无形资产》准则体系中第一次对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规范。国际评估准对无形资产的概念是这样界定的:“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无具体的物理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二、国内无形资产的概念

较早的对无形资产进行研究的专著是杨汝梅于1926年12月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虽然论文中未给出无形资产确切的概念界定,但是他对无形资产的几种性质分别作了分析:(1)无形资产者,乃财产之一部,其价值并不存在于可见可触可量可算之实物中,亦并无此种实物为其代表;(2)所谓无形资产值界限,甚模糊,不能依一定之标准为范围,此种资产,在继续经营之情形下,虽有正当之价值,然其价值之存在,不能分属于特定之资产上;(3)无形资产之价值乃属一特定企业所具有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无形资产,其地位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对其内涵做出一个精准的界定也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只有真正知道了什么是无形资产,才能更好地去利用无形资产,让无形资产本身为其所有者或控制者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众多学者致力于无形资产研究多年,对其具体内涵的界定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会计学方面

1、1990年,学者于长春在《无形资产会计管理》一文中对无形资产的概念做出了详细的界定:“无形资产,亦称无形固定资产,是有形固定资产的对称,指企业中不具备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有权利和技术知识形态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固定资产。尽管其价值形态缺乏横向比较的可能,但它的存在和应用,能使特定企业获取高于一般水平的赢利,在不确定的未来期间内为企业整体的生产经营服务。”

2、1992年,由吴申元等主编的《经济大辞典》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进行了描述:“无形资产,亦称无形固定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企业取得较高收益的资产。在资本主义企业中,列为无形资产的有商标、商誉、版权、专利权、特许营业权等。”

3、1993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首次提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并将无形资产的概念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技术秘密、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

4、1996年,蔡吉祥在其著作《神气的财富:无形资产》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无形固定资产的总称,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它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某种权利、特权或优势的固定资产,这种固定资产应用于企业,可以创造巨大的收益。”

5、2001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6、2006年,财政部再次全面颁布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其中将无形资产界定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二)资产评估学方面

1、1991年,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把无形资产列入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范围,认为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2、1998年,学者苏万贵在《无形资产理论研究》中提及无形资产,他认为:“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同年,学者汤湘希在文章《无形资产理论研究》中认为:“所谓的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

3、2001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其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4、2009年7月1日,新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正式实施,新准则第二则指出:“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5、2011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资产评估学》对无形资产的概念表述为:“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

三、正确界定无形资产内涵

虽然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研究讨论还是见仁见智,并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不外乎是从无形资产的控制主体、表现形式、发挥作用和收益性等这些实质性的内容来描述界定无形资产的内涵。具体可以从以下4个方面理解:

1、从控制主体上看,无形资产是由特定的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而这个特定的主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这一类经济组织或者是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甚至还可以是一个国家。

2、从表现形式上看,无形资产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是一种隐性存在的非货币性资产,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实体作为载体来存在并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无形资产的直接载体是专利证书、商标标记、注册商标、图纸材料、软盘等,而间接载体则是与此项无形资产相关的有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通过内容和价格来表现,其价值与间接物质载体不可分离的构成了物质的总体价值。同时,无形资产的形成基于其控制主体长期的发展和演进,其成熟程度、影响范围和获利能力总是随着控制主体生产经营的变化而变化。

3、从发挥作用的程度上看,无形资产发挥作用的时间明显有别于有形资产,它是在控制主体拥有或控制下通过长期的生产经营逐渐积累形成的,这就决定了其发挥作用的程度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再变小的过程。一项无形资产在期初的研究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成本,此时其发挥作用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其成本,而经过不断的积累与演进,该无形资产日趋成熟,其(下转130页)(上接146页)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其带来的收益也越来越大,足以弥补其原先开发时所消耗的成本,但是随着新的无形资产的出现,该项无形资产将会被逐渐取代,从而其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小,直到被完全取代时作用也就不再明显。

4、从收益上看,无形资产区别于有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可以作为共同财富,由不同的主体同时共享而不减少其有用性。也就是说,一项无形资产可以在不同的地点、同一时间,由不同的主体所使用,其收益具有共益性。同时,无形资产能够为其拥有或控制者带来未来预期收益,而非现实收益,并且该收益能够用货币可靠计量。

综上可知,无形资产是指由国家、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能够用于商品或劳务生产供应、出租或管理的,在长期经营中能为拥有或控制者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不具有具体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四、小结

21世纪是一个控制力经济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真正形成控制力的重要资源之一的就是无形资产。未来国家与国家的差异、企业与企业的差异就在于拥有无形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以及人力资源对无形资产的创造能力和无形资产的经营能力。无形资产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资源已成为全世界的共识。因此,对于无形资产的认识日益显得重要,特别是对其内涵的界定,亟待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

参考文献:

[1] 吴申元.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德运.无形资产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3] 于树彬.资产管理与评估[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无形资产定义范文5

【关键词】 无形资产; 边界限定; 知识产权; 智力资本

一、引言:资本在全球的第三次扩张激发了无形资产的活力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历程来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资本又一次走出国门,实现全球的第三次扩张①。与以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第一次产业革命和19世纪末以电力的发明和重化工业为中心的第二次产业革命为标志的两次资本扩张不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以电子计算机、激光、生物技术等先进科技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资本又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它的第三次扩张。这一次的资本扩张不是用坚船利炮和武力打开世界市场的大门,而是充分依靠知识资产、知识产权、市场资产、人力资源和组织资产等无形资本实现扩张,无形资产紧密配合有形资本进入世界市场,在世界市场范围内配置资源和进行价值创造,其扩张的速度和所产生的效果已经超过了前两次资本扩张。如微软、可口可乐等就是典型的例证。但问题是,什么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与相关资产的边界如何界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本身的内涵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外延又有哪些延伸?无形资产到底是如何为企业价值进行贡献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澄清。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无形资产的边界予以限定,并对相关概念的关系予以厘清。

众所周知,任何事物由于其质的规定性,都有相应的内涵和外延,以保持该事物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如果某事物的外延过小,无疑不利于对该事物的全面认识和把握;相反,如果事物的外延过大甚至无限大,势必侵犯其他相关领域,甚至异化为另一事物。目前,人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既具有无限扩大的趋势,又存在限定范围过窄的问题。因此,科学而合理地界定无形资产的边界,维护无形资产的严谨性与严肃性,对无形资产理论的进一步深化研究和应用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法学、经济学、会计学对无形资产内涵的初步界定

无形资产作为财产的一种类型,最早源自法学对财产的研究②。奴隶社会的罗马法把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罗马法的条文中,尚无“无形财产”的明确规定,但是从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Institutes of Gaius)一书中,已经出现“无形财产”的雏形。该书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法”三个部分,在财产法中,则明确地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两部分。在无形产权的取得方式上,盖尤斯认为,无形产权的取得方式与有形的不动产及动产都不同,既不能凭借时效取得,也不能通过传统的买卖方式取得③。1890年,美国法院通过审理明尼苏达铁路委员会减低铁路运费一案时,宣布这是一种“财产剥夺”行为,虽然所剥夺的不是有形体的财产,但它是无形的财产――规定价格的权利。通过这次宣判,美国最高法院赋予“财产”这一概念以新的涵义,即在原先那些“有形”财产的意义上,增加了“无形”财产的意义。于是,从十九世纪末开始,“无形资产”概念被司法实践所承认,以后在一系列其它经济纠纷案中进一步得到强化。

经济学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更多侧重把无形资产作为一类生产要素来解释经济增长,而并不关心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尽管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就在其名著《国富论》中阐述了把国民所有的有用能力当作资本的思想,马歇尔(Marshall)和费雪(Fisher)进一步把知识也纳入资产的范畴,即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真正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则是随着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现而被明确。所以,经济学家把无形资产纳入生产函数,来解释经济增长现象。当今社会财富和经济的增长主要受无形资产的驱动,开始成为社会的共识(葛家澍,杜兴强,2004)④。

无形资产概念在微观经济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会计和资产评估活动的推动。作为反映和计量微观经济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成果的工具,会计不仅关注无形资产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功能发挥和价值贡献,而且关注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关于无形资产概念的定义,早期主要借助于列举无形资产的内容。如美国会计学家哈特菲尔德1927年就提出:无形资产的涵义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商标、专营权及其他类似的资产。然而,列举无形资产的各项内容的这种定义方法既没有说明无形资产的特征,也没有表述无形资产的本质,就连哈特菲尔德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我国旅美学者杨汝梅(众先)先生在其1926年出版的专著《无形资产论》(Goodwill and other Intangible Assetes)中,把无形资产定义为,特定企业所具有额外收益能力之表示,无形资产的价值,依据企业盈利之剩余,将其超过之数,依照相当利率,化为资产的价值是也。⑤这一定义揭示了无形资产能为其主体带来超额收益能力的本质特征。以后的定义大多以此为基础,对无形资产的内涵和范围进行拓展。

三、经济发展与无形资产边界的动态演变

前已述及,对无形资产的边界限定,法学、经济学和会计学等相邻学科对此有不同的界定,但都是从其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展开的。前者通过关注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以区别于有形资产,后者则列举实际运用中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虽然无形资产这一术语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但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不同学科和学者出于不同的关注焦点和研究目的,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和见解。

经济学提供了关于资产的广义解释,强调资产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表现为一定时点的财富存量,由一定数量的物质资料和权利构成,并着眼于资产的内在经济价值,强调其能为主体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迈克尔・波特将无形资产称为“高等生产要素”和“特殊生产要素”,认为相比属于“通常生产要素”和“一般生产要素”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企业竞争更具决定意义。有形资产如何利用以及利用的成效,取决于企业无形资产积累和开发利用的状况,受到无形资产的制约⑥。Romer(1986),Lucas(1988)等人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认为,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具有显著的外部性,与实物资产边际报酬递减特征不同,技术、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的外部性往往使得企业的经济活动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巴鲁・列弗在所著的《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一书中指出,将成本效益原理用于无形资产的分析就是无形资产的经济学涵义,无形资产和实物资产、金融资产一样都是遵循最基本的成本效益均衡经济学规律,并把无形资产分为发明创造(创新活动)型无形资产、组织资本型无形资产和人力资本型无形资产⑦。

尽管会计学的理论大多建立在经济学理论基础之上,但与经济学从生产要素观点理解无形资产不同,会计学领域更多的是从资产的定义出发来理解无形资产内涵。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中将“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或个人拥有并具有价值的有形的财产或无形的权利。资产之所以对拥有它的主体有用,或是因为它是未来事业的源泉,或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的一种类型,也同样具有效用性、稀缺性和未来收益性特征。受会计计量和信息披露功能影响,会计学关于无形资产的理解和认识,更强调其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美国著名会计学专家西德尼・戴维森(1983)在其主编的《现代会计手册》中认为:无形资产没有公认的定义,因而常常用实例来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专利权、版权、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专营权以及其它类似的财产。⑧A.Nikolai和D.Bazley(1991)在其《中级会计学》中指出:有形资产是以可以看到和触摸的物质实体为特征的。然而,无形资产是不具物质实体却一般从法定或合同权利中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有着某些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为使用而拥有而不是为投资而拥有,它们都有大于一年的寿命,它们都依据其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的收益而确定其价值,它们都将在其收益获得期内被消耗掉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无形资产定义为:用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出租或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无形资产应满足可辨认性、对资源的控制性和未来经济利益性。其中,强调可辨认性旨在区别于商誉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无形资产指没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认为是无形资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将无形资产归类为一项特定资产,并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可确指(Identifiable)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Unidentifiable)无形资产两类。凡是具有专门名称,可单独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称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些不可辨认、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整体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称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誉。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商誉和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无实物形态、性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的固定资产。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等。《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2000)进一步把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等⑾。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则把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因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准则中规范。⑿

再从相邻的资产评估学来看,资产评估侧重于强调无形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并不注重其取得成本是否可确指。《国际评估准则评估指南―无形资产》指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该评估准则还根据无形资产产生的来源,把无形资产分为权利类(Rights)、关系(Relationships)类、组合类无形资产(Grouped Intangibles)、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等四大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是由书面或非书面契约的条款产生的,对于契约方具有经济利益,如供货合同、销售合同以及其它的特许授权;关系类无形资产通常是非契约性的,能短期存在但对于关系方具有巨大的价值,如员工的组合、与顾客的关系、与供应商的关系、与分销商的关系等;组合类无形资产是指从无形资产总体价值中减去可确指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后所剩余的部分。与组合类无形资产相关的有顾客光顾率、超额收入和剩余价值等,组合类无形资产通常被称为商誉;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中的一个特殊类型,通常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如品牌名称和商号、著作权,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或非专利技术等。

我国财政部2001年7月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与会计准则基本一致,认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它可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前者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后者是指商誉。但这一定义仅给出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范围的一般框架,而对非专利技术、特许权所包含的具体存在形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资产评估学与会计学对无形资产的界定也略有差别。比如:会计学主要是以企业主体为调整对象,强调无形资产的持有主体为企业,而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的主体既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因此特别强调特定主体所控制。

比较不同国家,不同学科领域对无形资产的经济含义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无形资产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一方面是受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和企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影响,不仅凸现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而且不断产生新型的无形资产,例如现代企业竞合关系、虚拟经营及网络化发展,使得客户关系、供销网络等成为获得超额盈利能力的重要要素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无形资产关注和研究的深入,社会法律规范的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过去无法满足无形资产定义要求的无形资源能够被特定经济主体固化和控制,过去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被独立确认并计量。例如,《专利法》、《商标法》的颁布,使得专利、商标从商誉中分离出来,权利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计算机、通信系统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网络系统具有了独立确指的条件。

四、无形资产的边界拓展及具体存在形式的界定

无形资产范围的动态演变分析表明,人们对无形资产内涵的理解已达成共识,但无形资产所包含的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则更具动态性。对无形资产具体存在形式和范围的界定,大多采用分类列举方式。虽然列举方式无法穷尽无形资产的具体存在形式,但从这些研究中可以发现无形资产范围的动态扩展及其变化趋势,并对传统会计关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的完善起到促进和修正作用。王广庆(2004)指出,目前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过窄,应当拓展无形资产内容⒁。马德林、朱元午(2005)对近两年我国无形资产研究做了总结评述后指出,目前国内对传统无形资产会计研究基本的结论之一就是无形资产范围应当扩大⒂。

唐雪松(1999)认为,知识经济对于无形资产计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计量范围和计量基础两方面。一方面,知识经济导致无形资产种类和数量急剧扩大,使得目前的无形资产计量范围受到冲击。具体来说,无形资产的范围将扩充到知识资本的范畴,包括市场资产如企业品牌、长期客户关系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人力资产如员工业务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资产如企业文化、融资关系等⒃。另一方面,是无形资产计量基础的选择。为此,经济学家和会计学家有着不同的理解。经济学家看重内在经济价值,强调资产为企业能够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偏于资产计量的产出价值基础。而会计学家则更偏重于资产的实际计量价值,认为形成无形资产的交易或事项所依据的金额是无形资产计量的基础,偏于投入价值基础。

吉全贵(2001)将无形资产按性质分为五类⒄:一是智力成果及应用类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管理诀窍、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等。该类无形资产的共同特征都是开发智力获得的成果并将其应用于生产经营等经济实践。二是特种权利类无形资产。特种权利,是指政府或某种人(如组织、企业、企业集团等)特别授予享受这些特权利益主体的各种特种权利和优惠条件。如税收减免优惠、土地使用优惠、外汇管制放松以及其他各种优惠政策、便利条件、特许经营权等。三是组织关系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各种经济利益主体在组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国家、地区、往来经济单位所形成的良好经济关系网络。该种经济关系网络多是由于长期合作而形成的工作默契关系,也有的是通过合约加以规定的。属于此类的无形资产主要有经济利益主体的经济决策专家网、采购网络、销售网络及其与其他相关经济主体之间的稳定而协调的经济关系,企业内部稳定与和谐的组织和人事关系。四是信誉类无形资产。是指特定经济利益主体在组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取得了卓越成果和优异成绩而赢得社会、同行、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赞赏。如驰名商标、获得的各种奖牌、荣誉证书,长期形成的一定的知名度。应该指出的是,商誉不是一种单纯性质的无形资产,不能简单地将其包括在信誉类,它是企业形象的综合代表。五是其他类无形资产。指以上四类无法包括但又具备无形资产特征的其他各种经济资源。

汤湘希(1997,2004)认为,无形资产应是不具有实物形态,却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收益的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以及有关特殊经济资源的集合。此种定义强调特殊经济资源也是一种无形资产,例如税收减免优惠、土地使用优惠以及其他各种优惠政策、便利条件⒅,并进一步引入知识资本、人力资源等理论把无形资产分为经典无形资产、边缘无形资产、组合无形资产、合力无形资产等四类⒆。经典无形资产,即现行会计核算体系中包括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这类无形资产的表现形态主要是知识产权,而且其使用价值可以由多个主体使用和重复使用;边缘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这类无形资产的表现形态更类似于固定资产,其使用价值只能是单一主体使用,或使用价值具有独占性;组合无形资产,其表现形态为商誉,按照目前一般公认的会计理论,商誉是超额利润的价值表示,不能离开某一特定主体而存在;合力无形资产,即企业核心竞争力,其表现形态是企业通过各种技术、技能和知识进行整合而获得的能力,它与商誉的共同点都是不能离开某一特定主体而存在。

喻晓宏等(2005)把无形资产划分为市场类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组织管理类无形资产等三类⒇。市场类无形资产,指一个企业通过其所拥有的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而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的总和,包括品牌的信誉(如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销售网、分销渠道、长期客户),合同(如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经常性合同等);有助于生产、销售的资格认证(如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信用等级评定等类似项目)。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和科学实验等创新过程中所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和技术诀窍而形成的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组织管理类无形资产,指企业管理层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存在的优势而可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如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要素。

孙艳霞(2006)将无形资产划分为人力型无形资产、智力型无形资产、市场及顾客型无形资产、组织管理型无形资产等四类(21)。人力型无形资产,指有利于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素质提高的无形资产。如员工教育状况、业务技能、创新精神、对知识的运用能力等。智力型无形资产,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形成成果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权、电脑软件等。市场及顾客型无形资产,指企业与市场、顾客之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如市场营销网络、顾客忠诚度等。组织管理型无形资产,指企业在组织、管理、协调等方面存在的优势,将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超额增收。如企业管理方法、资本运营能力。

我国台湾学者大多将无形资产等同于智慧资本,认为智慧资本是一种隐藏在企业内部、无形但却能创造价值与持续保持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包括人力资本、创新资本、流程资本和关系资本等四类(22)。

上述研究表明,无形资产的边界在逐步拓展。其具体存在形式与范围,除了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誉、特许权(专营权)等这些国际公认的经典无形资产外,随着社会经济活动发展而出现一些新兴的无形资产。尽管从会计确认与计量角度而言,囿于传统的会计确认和计量规则,许多在经济学上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在会计学中则因无法计量和记录而游离于会计报表之外,诸如良好的企业形象、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的公共关系网络、企业的营销网络等等,但是现代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不断开发出一些新型的计量模式,如斯堪的那维亚智力资本模型,智力资本计分板、平衡计分卡等,这些模式用以反映和揭示新型的、日益重要的无形资产类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会计上的这一难题。

总的看来,从会计学的角度而言,扩展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已是大势所趋,在现有的会计理论框架下,除经典无形资产外,人力资产(或人力资本)、智力资产、市场资产和顾客资产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予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同时,使法学、经济学、会计学等相邻学科对无形资产质的规定性具有相同的边界限定。

五、对无形资产具体存在形式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在基于前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欧盟2003年的关于无形资产计量和报告实践的研究报告中关于无形资产存在形式的调查问卷为指导,设计了相关问卷进行实地调研。共发出问卷300份,回收201份,回收率约为67%,其中有效问卷195份。调查对象既有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又有会计和评估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其工作与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实践高度相关。因此,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有效问卷的具体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23)。

我们根据无形资产的广义定义,列举了一些我国当前会计准则未予以确认的无形资产。被调查对象认为诸如品牌、各种资质、人力资本等无形资源应被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其认同度和相应的比例如表2所示。

从表2的调查结果可知,被调查者中有84.08%的人认为无形资产中应包括广告、品牌、顾客名册、分销渠道等营销类无形资产,所占比重最大;其次为资质类和客户类无形资产,占到了72.64%;再次为客户类无形资产,占到了64.68%;第四为人力资本类无形资产,占到了54.23%;第五为组织资本类无形资产,占到了52.74%;最后是生产运作类无形资产,占到了45.77%。

上述结果反映,实践中对营销类无形资产的认识比较一致,且该类无形资产在我国企业受关注的程度比较高。尽管当前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各种生产资质、认证、许可证等不作为无形资产给予确认,但调查中该类无形资产的认可率比较高。

对人力资本类、生产运作类和组织资本类的无形资产应纳入无形资产,其认同度还较低(不足60%),说明我国企业当前在人力资本和生产运作控制体系方面的重视不够。在国外有关无形资产的研究文献中,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已成为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但从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分析,这类无形资产被选择的比例并不很高。究其原因可能是这些无形资产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或者难以被企业所控制。比如集合劳动力,非竞争协议等,在我国商业实践中尽管已出现相关的诉讼案例,却仍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从实地调查的总体结果来看,无形资产边界的扩大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同时客观上也要求会计上扩大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

六、与无形资产相关概念的关系辨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智力资本、知识资本、人力资本等与无形资产具有密切关系的概念应运而生,这些资产或资本越来越成为企业营运的生产要素或价值贡献的主体,它们与无形资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经济学和会计学的角度而言,资产(Assets)与资本(Capital)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就一般的表述而言,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产是能够为主体带来收益的资源。但多数学者在研究无形资产、智力资本、人力资产等相关范畴时,未将“资产”、“资本”与“资源”等概念严格区分,而是经常混用,有的称知识资本或知识资产、智力资本或智力资产、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等。从其本质来看,无论采用何种称谓,所使用的都是资产的“收益”属性概念。本文在此也不过多地区分“资产”或“资本”,也是强调其“收益”的性质。

(一)智力资本与知识资本

智力资本理论来源于知识管理,故不少学者将智力资本(Intellectual Capital)等同于知识资本(Knowledge Capital)。智力资本的概念由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于1969年首次提出,经过日本学者弘之伊丹(1980年)、美国学者戴维・提斯(1986年)、美国学者斯图尔特(1994年)、沙利文(1998年)等的系统研究后认为,智力资本是一种独特的资产,没有其他的公司具备和它完全一样的技能、能力、知识、创新成果、知识体系、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斯图尔特将知识资本概括为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结构性资本(Structural Capital)和顾客资本(Customer Capital),简称H-S-C结构。沙利文将智力资本进一步划分为人力资本、客户资本、股东资本、文化资本、关系资本、组织资本、结构资本、流程资本和经济资本(沙利文,2002)。我国著名会计学家余绪缨教授把智力资产分为隐性智力资产和显性智力资产两大类。显性的智力资产,还可大致地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个体化的由人才的超常才智物化在某种物质性载体如书稿、光盘、实物中的显性智力资产,如版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另一类是组织化的由较长期的集体经营而形成的独特优势。包括市场资产、基础性结构资产和企业文化。虽然不同学者对智力资本的具体构成要素上划分有所差异,但对其本质的认识基本一致。

(二)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本

关于人力资源或人力资本,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和与他同时代的雅各布・明瑟尔、加里・贝克尔、爱德华・丹尼森、F・H・哈比森等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舒尔茨(Schultz,1975)认为,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人的身上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可以被用来提供未来的收入,其范围包括天生具有的才能和后天获得的能力,还包括运用和继续传授这些知识的能力、运用知识时间和身体状况,它是相对于物质资本或非人力资本而言的。从企业的角度看,人力资本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能力:生产能力、科研创新能力、资源配置能力。简而言之,人力资本是指企业的员工所具有的各种技能、知识与健康水平,是企业知识资本的重要基础,代表企业解决问题的个人能力。这种能力以潜含的、未编码的形式附着于员工个人,作为人力资本的载体,员工个人对其自身人力资本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当人力资本经过编码化为企业的知识资产,即正式注册的企业技术、专利、品牌和商标等时,员工个人便失去了对其原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韩经纶,2002)。一般认为,智力资本包括人力资本。当然也有学者如谭劲松(2001)等认为,智力资本其实是人力资本的核心,主要指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科技人才和具备资源配置能力的企业家身上所体现的资本,它并不等于人力资本。这里,智力资本体现的是狭义的概念。

(三)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

相对而言,作为法律概念的知识产权得到的共识则较多。知识产权源于18世纪的法国,1791年法国第一部专利法起草人德布孚拉首先使用“工业产权”一词来概括精神财产专有权,后来比利时法学界把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刘春田在其著作《知识产权》中认为,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现有的研究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能囊括无形资产的全部,两者不能简单地等同。

简而言之,上述相关资产的关系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汤湘希(2004)认为,智力资本、知识资本与人力资源是对无形资产的发展和继承。它们的内容既有相通之处又有交叉。相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具有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长期使用的没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交叉之处在于知识资本与智力资本无实质性差异,人力资本是智力资本的核心内容。

二是相关概念具有等效的关系。于玉林(2005)认为,在学术界,无形资产、智力资产、知识资产、人力资源和无形资本、知识资本、智力资本、人力资本等几个概念,是从不同方面对同一内容进行研究而经常出现的,在会计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无形资产或无形资本的概念,在经济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知识资本或知识资产的概念,在管理学的研究中一般较多地使用智力资产和智力资本的概念。它们是同义词,这些概念所指的本质涵义都是相同的。

三是知识资产是无形资产的延伸关系。黄申(2006)以法学的视角,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无形资产与知识资产进行分析比较后认为,用知识资产代替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更能体现无形资产的本质。

可以说,无形资产涵盖了智力资本,而广义的智力资本又涵盖了人力资本,狭义上智力资本又只是人力资本的一部分。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交叉性和包容性特征。

当世界经济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产业发展形态也随之由资本密集型(以物质资本为主体)向劳动密集型(以人力资本为主体)发展,进一步过渡到知识密集型(以智力资本为主体)。无论是人力资本,还是智力资本,都是从本质上表达无形资产的内涵,它们都是企业形成无形资产的源泉。企业只有重视人力资本或者智力资本的投入,才会产生源源不断的无形资产,提高自身竞争力。

七、基本研究结论

无形资产,因其不具有实物形态而得名,但并非所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都可界定为无形资产。通过上述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明确的结论:

(一)无形资产从其历史发展演进过程来看,可以分为经典无形资产、边缘无形资产、组合无形资产和合力无形资产等四类

其中,经典无形资产,即现行会计体系中已经确认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边缘无形资产,是指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但不具有无形资产的典型特征的资产,且多来源于国家的特殊政策或行政许可。包括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如专营权、各种政府授予的资质、采矿权、取水权等)、政府给予的各种优惠政策等。组合无形资产,即商誉。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不再涵盖商誉,但并不否认商誉的无形资产性质。合力无形资产,即企业核心竞争力资产,它是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和能力经协同作用而产生的合力。包括前已述及的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等多种资源。在会计处理时,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将其价值予以量化和与其他资产的贡献予以分割(24)。

(二)无形资产的边界必须进行合理的限定

既不能囿于现行会计准则偏窄的限定,也不能任其“泛化”。在现行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将人力资产、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进行会计确认既是时代的要求,同时在会计上也具有可行性。与此同时,经济学、管理学和资产评估学等相邻学科对无形资产的边界应适当统一,即无形资产内涵应具有同一性。从涵盖的关系上可界定为:无形资产>智力资产(知识资产、智慧之本)>知识产权>人力资产(源)>市场资产>组织资产。即是说,无形资产中最核心的是智力资产(知识资产,或称智慧之本),知识资产中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形成知识产权,未形成知识产权的部分则衍生为人力资产、市场资产和组织资产等。

(三)应改进现行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方式和内容

之所以法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对无形资产这一相同的命题有不同的解释,主要是因为受制于现行财务会计体系的约束。尤其是现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主要是仅从会计角度而言的可计量的无形资产存量信息,其信息含量和传递的信号并不完全具有相关性。为此,可以借鉴财务报告的“彩色”(25)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即无形资产会计信息含量应包括如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核心层。在会计报表列报时充分披露符合所有确认标准的无形资产信息。

第二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揭示目前可靠性尚嫌不足,但符合部分会计确认标准的无形资产信息。如人力资产、市场资产、组织资产等。

第三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那些目前尚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可定义性而具备其它信息特征的无形资产信息。比如,重要的研究开发活动及其投入概况等。

第四层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所有无法进入以上三个层次的其它相关无形资产项目。由于只要求具备相关性,所以其披露方法可以灵活,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反映出该部分资产的状态。

总之,无形资产的边界限定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是无形资产研究领域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上述的梳理与总结,并提出一些看法,目的是为进一步研究无形资产的价值贡献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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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Kaufmann,L.and Schneider,Y. Intangibles:A Synthesis Of Current Research.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Vol. 5 No. 3. 2004.

注:

① 马传兵:经济全球化与无形资本的扩张,《理论前沿》2003年第2期。

② 参见王海粟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无形资产减值测度研究”研究报告,2006。

③ B.尼古拉斯(Nieholas)著:《罗马法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Roman Law),1967年牛津英文版,第105-123页,转引自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论》,第40-第4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④ 葛家澍、杜兴强:无形资产的相关问题:综述与探讨(上),《财会通讯》,2004(9):10-12。

⑤ 杨汝梅著,施仁夫译:《无形资产论》,立信出版社(1926年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杨汝梅先生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将商誉等同于无形资产,并未对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定义。

⑥ 转引自施本植:无形资产:不可等闲视之,《上海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⑦ 巴鲁・列弗著:《无形资产―管理、计量和呈报》,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25页。

⑧ Sidney Davidson:Handbook of Accounting,Third Edition,McGraw-Hill Book Company,1983。

⑨ A.Nikolai and D.Bazley:Intermediate Accounting,PWS-KENT Publishing Company,Boston,1991。

⑩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1998年10月1日。

⑾ 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是我国相关会计规范的一种显著特征,能否将土地使用权界定为无形资产,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土地使用权并不具有一般无形资产的主要特征,我们将其界定为“边缘无形资产”。参见汪海粟、王同律、汤湘希:《国有无形资产资本化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等有关著述。

⑿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⒀ 随着人们对无形资产认识的加深,“关系、人力、制度以及“综合协同力”作为新时代的无形资产要素,已经成为企业价值创造不可缺少的能量源。参见:谢志华、郑职权:无形资产价值:创造与实现,载《会计之友》,2006年第20期。

⒁ 王广庆:对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一些思考,《会计研究》,2004年第5期。

⒂ 马德林、朱元午:无形资产会计研究中的问题与改进,《会计研究》,2005年4期。

⒃ 唐雪松:知识经济对无形资产计量的影响,《会计研究》,1999年第2期。

⒄ 吉全贵:论无形资产范畴,《理论与现代化》,2001年第1期。

⒅ 汤湘希:论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7第1期。

⒆ 汤湘希: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误区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研究,《财会通讯》,2004年第7期。

⒇ 晓宏等:对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性质与内容的探讨,《企业技术开发》,2005年第5期,第84页。

(21) 孙艳霞: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及其计量,《科技咨询导报》,2006年第2期。

(22) 参见政治大学郑丁旺教授“台湾智慧资本的发展概况”,2007海峡两岸现代会计论坛演讲稿以及施志成:“智慧资本、智慧资本附加值与企业绩效之整合分析――以台湾资讯电子业为例”《2006 TOYOTA管理论文奖得奖论文集》(2006)。

(23) 具体调查过程与详细结果分析,可参阅王海粟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无形资产减值测度研究”研究报告,2007。

无形资产定义范文6

关键词:无形资产 确认 计量 披露

为了规范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确认、计量、披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进一步规范了无形资产的核算。但在实务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从无形资产的定义、范围、确认、计量、披露与《国际会计准则38号――无形资产》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建议。

一、无形资产准则比较

(一)无形资产定义的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而《国际会计准则38号》(IAS38)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对比可见,两者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基本相同,两者都强调无形资产的特征为:没有实物形态、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特别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但两者对可辨认性的具体描述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描述为: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而《国际会计准则38号》对可辨认性并没有作具体描述,而是认为可分性是可辨认性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无形资产是可分的,那么它可以与商誉清楚地区分开来,除此之外企业还可根据其他方式辨认资产。另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强调了无形资产为本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特征,这主要是为了与我国基本准则资产的定义保持一致,而国际会计准则具体描述了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是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本质是完全一致的。

(二)无形资产范围的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而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适用本准则,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适用于所有企业除以下各项之外的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由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无形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中定义的金融资产;矿产权,以及矿产、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资源的勘探支出或开发和采掘支出;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还适用于广告、培训、开办活动、研究与开发活动支出等。而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出售而持有的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范围内的租赁、雇员福利所形成的资产、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本准则。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把商誉从无形资产核算中独立出来,这也体现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采用的是列举法,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采用的是排除法。

(三)无形资产确认的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国际会计规定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无形资产才应予确认: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描述是一致的,同时强调了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以及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标准,满足该标准的无形资产应当确认,从而与商誉确认区分开来。另外,对于内部产生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认为研究费用应当计入损益,而开发费用则应资本化。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开发产生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的规定为:当且仅当企业可证明以下所有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因产应予确认:使用或销售,完成该无形资产在技术上可行;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可以产生可能未来经济利益。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属也是一致的,只不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发产生无形资产确认的条件还强调了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项条件并没有单独列示。

(四)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均将企业内部研发活动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而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也指出,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成本是首次符合无形资产的基本确认条件及符合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后所发生的支出总额。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两准则均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还列示了外购无形资产、非货币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的计量应遵循的原则分别是: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

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这些规定强调了无形资产初始计量时公允价值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虽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基本一致,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而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五)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其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其账面余额,并明确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为:初始确认后,无形资产应以重估价作为其账面金额,即其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摊销和随后发生的累计损失后的余额。为进行重估,公允价值参考活跃的市场予以确定。重估应足够频繁地进行,以使账面金额不会重大地背离资产负债表日运用公允价值确定的账面金额。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和使用寿命无法确定的两类分别进行计量。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另外还规定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基准处理方法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尚未形成成熟的无形资产市场,公允价值难以取得,采用公允价值可能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所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此没有规定。另外,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但满足以下条件时,将后续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一是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其原来预计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和分摊至该无形资产。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费用。

(六)无形资产披露的比较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披露比较详细,需要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披露、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财务报表还应披露其他内容、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他信息五部分,对于一般披露部分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并在每类中注意区分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如下披露: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摊销率;使用的摊销方法;期初和期末账面总金额和累计摊销额(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包括了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收益表项目;表明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之间调整的事项。除此之外,还应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所要求的有关已减值无形资产的信息、对当期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等。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计人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简单,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讲,资料不够详实。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披露比较详细,需要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般披露、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财务报表还应披露其他内容、研究与开发支出、其他信息五部分,并且对每一部分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相比之下,我国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则要简单得多。

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思考

(一)研究和开发的区分标准应明确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问题做了较大调整,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并给出了研究和开发的含义及相关支出的处理原则:“研究是为获得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者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等。开发阶段的支出,要同时满足第九条规定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新准则给出了研究和开发的各自含义,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操作标准,这样就降低了新准则的可操作性,同时这种概括性的表述给企业有机可乘,使得企业很可能利用费用资本化调整利润,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原则应灵活完整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一改以往“一刀切”的做法,按照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可以确定分为使用寿命可以确定和使用寿命不确定两类,分别进行摊销。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可以确定的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新准则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的规定过于严格,致使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事件或环境发生变化时,仍将其却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真实的反应经济业务情况,从而虚增资产、降低费用,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对此,可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若果在报告期间导致其无法确定使用寿命的事件或环境发生变化,使其使用寿命可以确认作为一项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另外,新准则对于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也过于单一,新准则规定摊销必须全部确认为损益,这种规定也有些片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应参考国际准则的处理方法,以便摊销的核算更能反应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