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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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摘要:筹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基于对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运用SPS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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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 琼(1972-),女,湖南桑植县人,吉首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社会保障与财政。

姚文龙(1982-),男,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学,哲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陵山区扶贫开发研究中心”学术成果;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项目(14YBA322):“湖南武陵山片区城镇化进程中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路径研究”;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4YBX048):“公共财政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武陵山片区为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改革居民消费 影响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必备条件。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历程

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现收现付”模式,即将当年所收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当期应付养老金,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作为市场经济体制重要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旧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实施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导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按照这些文件的精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由旧的“现收现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转变。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发了多个文件,改革创新了基金征缴拨付机制、宏观监管机制、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个人账户实账积累机制、缴费激励机制、企业年金制、多元筹资机制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管理服务机制,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由“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社保机构对企业征缴养老保险费与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分离,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堵住了由企业拖欠和社保机构挤占养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在旧的国家—单位保障制度下,国家、单位包揽了城镇居民的养老支出,在新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下,占社会保障主要地位的社会保险支出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国家的福利支出将大幅减少,个人支出将大幅增加,这对于习惯于政府、企业包揽的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他们的支出预期,居民储蓄意愿增强,消费倾向下降。已退休及将退休人员都在重重顾虑下谨慎花费,至于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收入没有保障,则更不敢放手消费。

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位保障到国家保障再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的演变。所谓部分积累制,即设立两类账户(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并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分别放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在养老金给付时则分别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区受益人从社会统筹账户所获给付是相同的,但每个受益人从各自的个人账户中获得的给付多少则不同。最终导致每个受益人养老金给付水平有差异。也就是说,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长、收入越高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多;相反,在职期间参保时间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获养老金给付就越少。

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适当增加了个人责任,提高了劳动者的缴费比例,居民的个人账户积累将会替代居民用于养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进行的个人、家庭储蓄。我国居民一向具有较强的预防动机和遗产动机,因此,较高的缴费率可能不会过多地影响人们的储蓄,而只影响人们的消费。另一方面,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人们在闲暇与收入的选择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缴费用后,人们可能会通过多提供劳动而求得补偿,从而加重就业压力。而且,对于低收入阶层而言,提高社会保障的缴费比例,会减少他们当期可供消费的收入量,减少低收入阶层的消费需求。可见,过高的个人缴费率不但影响个人的即期消费,而且对我国整个经济的良性运行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与企业的缴费率一样,在一定的经济条件和工资水平下,个人的缴费水平也应该适度,不能超出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

广大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消费能力释放受到抑制。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和国家财力的原因,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以城镇居民为核心,农村居民向来较少感受到社会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为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变革对农民消费需求影响较小,农村居民缺乏社会保障,从而对农民的消费需求产生了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关键词: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陵山区扶贫开发研究中心”学术成果;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项目:“湖南武陵山片区城镇化进程中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路径研究”(14YBA322)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8日

一、瑞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瑞典是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养老保险制度从诞生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瑞典政府于1905年依据瑞典养老保险委员会长达5年的调查报告,制定了养老金法案,并于1913年在议会获得通过。此社会养老保险法案的成功颁布,标志着瑞典正式开始建立全民性的养老金制度。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者需要履行缴费义务。参保对象为所有18~65岁的瑞典公民。瑞典政府对于那些确实无能力缴费的公民,进行养老救济。1946年,瑞典引入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所有参加养老金制度的67岁的老人都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1976年,瑞典形成包括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为国民基础养老金,资金来源于一般税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二层次为国民附加养老金,养老金来源于企业以及基金利息收入;第三层次为“部分养老金”,资金来源于雇主或是个体经营者以及基金产生的利息。

20世纪80年代,在经济低迷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压力下,瑞典政府又一次开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抛弃传统的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确立起积累制的筹资模式。同时,改待遇确定性缴费为缴费确定型模式。从1999年开始,瑞典全面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新的制度包括不同于以往的三个层次,即公共基础养老金、工作单位养老金以及商业养老金。公共基础养老金是新制度的第一层次,由最低保证金和收入关联金组成。其中,最低保证金保障的对象是没有收入来源或者低收入的老年群体。收入关联养老金来源于个人、雇主以及国家财政。个人缴费计入个人名义账户,财政补贴与雇主的缴费一并计入现收现付基金。参保者个人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有权利领取退休金,具体的标准与名义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相关联。工作单位养老金属于第二个层次,这一制度的对象不具有普遍性,主要适用于白领,中央组织的工作岗位强制适用。商业养老金又称私人养老金,为第三层次,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公民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目的在于满足公民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保证公民退休后生活质量不降低。

二、瑞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一)账户模式、筹资方式及标准。公共基础养老金由最低保证金和收入关联金组成。最低保证金制度不需要公民缴费,资金完全来源于国家税收。收入关联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劳动者、政府和企业三个渠道。筹资标准为工资总额的18.5%,由劳动者和雇主均等分担。所缴费用的去向为两个账户:一是名义缴费确定型账户(NDC);二是实账缴费确定型账户。NDC账户计入缴费总额的16%,采用现收现支模式,支付同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体现了养老金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功能。实账缴费确定型账户计入缴费总额的2.5%,采用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FDC)。两个账户的收益率有所区别,NDC账户的利率就是对象工资的增长率,FDC账户除了工资增长率以外还附加了投资收益率。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储蓄余额不用于继承,而是分配给健在的同龄参保人。NDC虽然记录了个人的缴费情况,但只是名义上的,里面的保险费随时会发放给当期退休人员。

(二)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领取最低养老保证金的老年人,必须在瑞典不少于3年的居住时间。收入关联养老金的领取者没有居住时间的限制,达到法定退休年g就可以获得(65岁)养老金支付。瑞典实行弹性的退休年龄制度,提前退休者可以从61岁开始领取养老金,但不能足额领取。每提前一年按相应的比例减少领取的养老金的数量,65岁以后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按法定从65岁退休所领取的养老金水平。达到法定退休年g者也可以推迟领取退休金,但最迟不能超过70岁。每推迟一年,领取的养老金按一定的比例增加。

最低保证金给予单身者的水平要高于已婚者。最低保证金对于全额领取者有严格的条件:一是退休年龄的要求,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65岁)或是65岁以上;二是居住时间的要求,必须是从25岁开始在瑞典居住满40年。收入关联养老金与最低保证金挂钩,国家负责补助低于一定标准的收入关联养老金。以2005年为例,参保公民的收入关联养老金低于44,000克朗时,国家负责补助26,000克朗,达到70,000克朗的标准。参保公民的收入关联金在4,4000~105,000克朗时,国家财政采取比例补助。国民年金随收入关联养老金的增加而递减,当收入关联养老金超过105,000克朗时,则不再享受任何国民年金。

(三)养老基金的管理及运营。瑞典社会保障实行的分级管理,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负责社会保障法律的最终批准。全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由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劳动部和工商部等4个部门组成,各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社会事务部下设15个局,国有社会保险局在地方设有21个机构。国有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的社会保险事务。养老保险资金的支付和养老服务等工作由240个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账缴费确定型账户中积累的资金,将由国家进行投资运营。投资的渠道主要是进入资本市场,投资收益关乎着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因此瑞典政府成立了国家养老金管理局,对个人账户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国家养老金管理局实施一系列的管理行为,包括详细记录公民的缴费情况、基金投资收益、转移养老基金买卖的净差额以及集中投资指令。国家基金管理局每年要统一向制度参加者年度末的账户说明书,而制度参加者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三、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城乡居保是依法合并新农保(2009)和城居保(2011)的新型制度,它为我国最终建立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因面向的对象数量之多,城乡居保成了世界上参加人口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参保人员达到49,750.1万人,领取待遇人数达到14,122.3万人,基金收入2,052.3亿元,基金支出1,348.3亿元,累计节余3,005.8亿元。2014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基金累计结存3,845亿元。截至2015年4月,领取养老金的老年居民达到1.44亿元。

(一)账户模式。我国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模式。个人所缴保险费完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养老保险金实际上是参保居民的个人储蓄,缺乏收入分配功能。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模式。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集体补助组成,产权归个人所有。参保人或领取人中途远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明晰的产权调动了参保居民的积极性。基础养老金采取社会统筹模式,资金来源于税收,很好地体现了税收取之于民用之民的职能。同时,来自于中央财政的基础养老金,实现了收入分配向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转移,体现了公共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

(二)筹资方式及标准。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满16周岁的居民,不属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制度基本上保留了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的筹资机制,实行“个人、政府及集体”三方共担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占工资的8%不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固定的档次和标准。在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档,个人筹资标准为100元~2,000元12档次,其中100~1,000元每增100元上升一个档次,共10档,1,500为第11档次,2,000元为第12档。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从全国制度运行来看,各地区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档次上各具特色。如湖南省的个人缴费为14档次,标准为100~3,000元;海南省个人缴费档次为13档,标准为100~3,000元;福建省个人缴费档次为20档,标准为100~2,000元。缴费档次和标准的规定考虑了我国农村居民收入的差异性,目的是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居民纳入制度内,实现尽可能高的参保率。

2、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属于全国范围的公共品,由政府提供可以很好地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按照规定,地方财政主要是从“进口”进行补贴。对于选择年缴费为100元的参保居民,地方财政给予不少于30元的补贴。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参保的居民,地方财政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地方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但对于选择100元以上的参保居民,各地梯次补贴的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如青海省,个人缴费选择100元的居民地方财政补30元;100~500之间,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500~1,000元,每增加100元,增加10元;1,500元补165元;2,000元补185元。各地区给予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体现了激励作用,对选择高档次缴费的给予更多的补助,有助于参保者尽可能选择更高的档次。这种梯次财政补贴,改变了目前大多数选择最低档的现状,同时有利于壮大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基金规模,使参保者60岁以后能享受到更高的养老待遇。

3、集体补助。参保居民可以享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具体的补助数额。国家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集体能否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还应视地区而言。在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发达,有能力为参保居民提供补助资金。而在集体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主体实质上只有个人和政府。

(三)待遇享受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居民缴费满15年的,年满60周岁,可以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支付终身。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储蓄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中央财政,2009年试点新农保时,基础养老金为55元,西部地区参保居民全额领取基础养老金,东部地区给予50%的基础养老金补助。2015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提高待遇从2014年7月1日算起。尽管基础养老金提高幅度达到了提高幅度为27.3%,个人养老金待遇依然偏低。以选择100元缴费为例,缴满15年后,按4%的利率计算,个人养老金的待遇为[1300+(100+30)×4%×15]/139+70=84.96元,明显低于现行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标准(419.5元/人.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免除了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的缴费,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金待遇完全由中央财政支付,直至终身。

(四)养老基金的管理及运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由县级财政机构管理运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国家的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渠道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县社会养老保险局履行监管职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四、瑞典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选择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改革以前,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沉重的财务负担。围绕减轻财政负担、防范未来支付风险的改革,瑞典建立起了部分积累制度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效地抑制了养老金支出的快速增长。养老保险制度与经济增长趋于协调。2004年,瑞典养老金支出占GDP的37.9%,在2000年(37.3%)的基础上仅提高0.6个百分点。养老金支出增长的减缓大大减轻了社会福利支出的压力。2004年,瑞典社会福利的支出占GDP的比重为32.7%,在1995年(34.6%)的基础上下降了1.9个百分点,这为瑞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条件。我国处于老龄快速发展期,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均难以很好地满足我国养老需求。部分积累制度由于具备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度的优点,当之无愧地应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佳筹资模式。

(二)注重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瑞典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在养老金待遇给付方面,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只根据个人缴费的多少以及缴费时间长短进行确定,完全不考虑个人退休前的收入情况。除了保证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养老金有居住年限(按瑞典法律规定,最低时间为3年)要求外,收入关联养老金不设时间限制。最低保证养老金的资金筹资完全是来自国家的一般税收,公民不缴纳社会保险,这体现了国家保证公民公平的基本生存的权利。个人账户的积累资金将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经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面向农民和城镇居民的一项新型制度,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参保的城乡居民,保证其参与的机会公平与年老时待遇公平。同时,还应体现制度的效率性,拓展投资渠道,选择有效的投资工具,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建立多层次的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瑞典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三个层次,属于典型的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最低层次具有普惠性质,针对的是全体国民,目的是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属于生存保障。我国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最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基础养老金具有普惠性特征。由于参保人数众多,基础养老金大幅提高是不现实的。但是,单纯靠基础养老金,一方面保障不了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同一标准的养老金待遇已不适应农民群体分层的现实。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即使在同一区域内部也存在不小的差异。阶层分化派生出养老需求的多样性,社会化的养老金待遇远远满足了不了收入较高的农民群体。因此,建立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第一层次,商业保险为最高层次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满足不同阶层农民养老需求的必然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民省.瑞典的多支柱养老金制度及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1、补充养老保险指的是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险。居民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居民可以按照补充养老保险的档次缴费,每一个档次政府都会有补贴,居民缴费满15年之后每个月可以领取到一定额度的养老金,这样做能够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

2、目前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2019年人均待遇为1494元,仅为脱贫标准指导线的41.5%,不足以兜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为此山西积极推行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以立法形式明确,从制度上解决低收入人群的养老问题。

3、城乡居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在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领取标准及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不同的缴费档次缴纳的费用不一样,退休之后能够领取到的养老金自然也会有差距,不过大家不要盲目的追求多缴费,根据自身情况来,量力而行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缴费档次有1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缴费档次,使得参保人选择缴费空间增大,既适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满足高缴费愿望参保人员。财政对应12个缴费档次给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补贴。这样做既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参保缴费工作的大力支持。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增发两元以上基础养老金。建立特殊人群补贴机制,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全额或部分补贴。对已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在职村干部和新任职村干部,继续按照村干部缴费补贴标准参加居保。对城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居保缴费实行奖励补贴,在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适当标准给予奖励补贴。试点市县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了一些补贴政策。例如,中卫市沙坡头区少生快富纯女户,在奖励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奖励300元。银川市为参保居民被评为全国劳模、自治区劳模、银川市劳模的,由银川市财政分别补助每人每年960元、720元、480元。这些地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体现了各试点市县对辖内特殊参保群众的政策支持。参保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同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适度提高养老金标准。目前,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从2012年1月起由以前每人每月55元调增到每人每月70元。对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840元,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一些试点市县也结合本地财政情况,适当增加了享受待遇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银川市从2012年5月起,在自治区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为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25元,增加后每人每月发放95元。石嘴山市、中宁县从2012年7月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

工作启示

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经验看,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是这一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具体来讲,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4个:①制度的科学设计。政府一定要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历史文化传统和城乡居民的需求来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②财政的大力支持。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对居民缴费给予的财政补贴都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而且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财政支持的标准。③完善保障措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措施以提供制度保障。主要的配套措施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制定、经办体制的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金融网点的建设等诸多方面。④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更容易接受,更有利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推进。当然,过多的政府干预不利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机制,更容易产生依赖性,毕竟社会保险不仅仅依靠于财政买单,应逐步发挥社会保障自身的保障功能,使其能够健康有序地良性循环下去,这样才能实现社会保险试点工作的真正目的。但在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不能丢,否则很容易走上老农保的道路。高度重视制度之间的衔接与转换随着参保居民劳动关系、社会角色的变化,使得参保居民在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各地区间的流动成为必然,如何使参保居民在各养老保险制度间自由转移与衔接,也是个难题。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有一些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处理办法,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被征地农民、老村干部、乡村医务工作者等特殊群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得到政府补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低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等。为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应维护制度的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保护底层群体利益。对比而言,居民具有负担能力的,选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显然更加划算,但在同一时期的两个不同制度面前,同样是城镇居民,两个制度间的差异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是两大制度较大的模式差异、缴费差异和待遇差异,使得参保人尤其是困难群体在不同制度间选择时,权益难以得到准确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尽快研究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转换制度。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社会优抚制度不能互不关心,独立发展,应相互比较,借鉴发展,从而实现制度融合。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主要体现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追求的公平目标。然而在实现制度公平的同时,还要在制度的管理及运行中努力提高其效率,在缴费标准的设计以及对参保缴费给予的财政补贴方面要尽量做到设计科学。例如:按2000元档次缴费15年,缴费额达到33000元,到龄每月养老待遇为307元/月,按100元档次缴费15年,缴费额为1950元,到龄每月养老待遇为84元/月,高档次和低档次缴费额比值是17∶1,而高档次和低档次待遇额比值不到4∶1。再例如,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试想15年后,每多缴费1年,每月多发5元钱,怎能激励更多的中青年积极参保和有经济能力的人选择高标准来长时间参保缴费呢?分级负责的财政补贴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统一、责任共担国家政策规定,最低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责任基本明确。这也给地方政府增加社会保障投入留有余地,在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待遇水平,主动承担地方政府责任。相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兜底模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明确的财政分担政策更有利于政策的整体统一,更有利于培养地方的投入意识,形成中央与地方责任共担机制。积极鼓励引导年轻居民参保年轻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出于3点原因:①现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暂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险范围,年轻居民更愿意通过努力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用参保缴费就能享受财政养老制度,而且养老保险待遇更高;②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差别较大,且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暂无有效的转移接续制度,年轻居民寄希望于参加待遇较高的社会养老保险;③长期以来,居民受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对缴费即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更容易接受,而对缴费几十年后才能享受到待遇的养老保险不够关注或尚存疑虑。因有以上思想存在,使得这些年轻居民不愿参保缴费,或等待观望,所以应引导年轻居民积极参保缴费,不能只寄希望于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能解决,而是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套政策和积极参保的舆论氛围,给参保居民,尤其是年轻居民较高的心理预期。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相对较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15年,缴费3.4万,待遇是每月500元,而居民养老保险同样缴费15年,缴费3.3万,待遇每月仅为307元,每月待遇差达到193元。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的恰恰是负担能力较低的弱势群体。尽管参加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有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也维护了自身的制度公平,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比,其基础养老金水平的合理性存在缺陷,这也使得居保养老待遇只能对居民养老起到一定的作用,而无法真正实现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平合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促进制度公平、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颜令帅等,2012)。[1]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呈自我封闭并缺乏协调性的残缺体系,转移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吴君槐,2011),[2]特别是在项目设置、指导思想、项目的具体设立(包括选择模式、覆盖对象、缴费标准、支付水平)方面(刘苓玲,2008)。[3]这种城乡断裂的保障状况,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侵蚀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资金大量涌向城市,广大农民无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黄英君、郑军,2010);[4]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流动,特别是跨区域就业群体的流动,造成人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因此,检讨目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失,寻求实现城乡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和路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钢,2004)。[6]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方案及路径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潘怀明,谢娟娟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接提出了见解,认为包含平行对接和纵向对接两个方面的含义。他们认为平行对接就是城乡分制的相同项目的制度对接问题,即指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城乡分别实行的相同社会保险制度(项目)之间在资金筹集、账户转移、待遇给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转接、对接直至统一的过程(潘怀明、谢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实现转移接续,徐旭提出了衔接的两种方案,一是两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衔接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将参加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不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相对应的新农保缴费标准(档次)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参加新农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的本息总额,并按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按照城保的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按城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城保待遇;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算法,这需要用城保的统筹养老金的算法替换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则提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的模式:国民年金制度(制度 A)+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国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工薪劳动者强制缴纳,其他人员自愿缴纳,可以自由转移(何文炯,2010)。[9]

3.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障碍性因素

利益冲突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现行制度之下,缺乏一个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财政“分灶吃饭”,独立核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终承担养老金的发放义务,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统筹账户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动”,导致各地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户籍等种种门槛,并引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所需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额相比要高,为避免支付较高水平养老金,部分地区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动机也设置了种种限制以减少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二、国外研究现状

依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定义,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界定为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因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受保人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来说是要小的多,这也就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竞争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满足年龄及缴费等方面的法定条件,就可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收益,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参与,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据缴费水平等来确定,并不会因为参加的人多了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每个受保人无法调节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数量和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竞争性。因而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实现其均等化提供是对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盖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也就是说,城市和农村具有同样的资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根本缘由所在。

罗尔斯在他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阐述了自己的公平观,提出了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原则要求国家设计一种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们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变得高贵或卑贱,不因先天素质或后天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富有或贫穷。社会保障正是国家所设计的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养老保障领域,其公平性就表现为:无论城市的公民还是农村的公民都应该平等享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障,不应出现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2]吴君槐.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

[3]刘苓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4).

[5]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6]樊小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模式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4(4).

[7]潘怀明,谢娟娟.贵阳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平行对接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4).

[8]徐旭.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探讨[J].中国劳动,2011(11).

[9]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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