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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老师的诗句范文1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号令,以下简称《失业保险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市劳改系统发展和建设问题的现场办公会议纪要》(京政会字〔1994〕34号)精神,现就市劳改系统执行《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将市劳改系统由事业单位或特殊企业管理体制纳入国家机关行政序列的决定,市劳改系统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各个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员范围、缴费标准,按照市政府《失业保险规定》中国家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上述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失业保险制度。
鉴于上述单位的特殊情况,对留场(厂)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暂不向劳动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当这部分职工符合市政府《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离开劳改单位回到社会时,劳改单位应按照全市失业救济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劳改系统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各个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各单位向所在地区、县劳动局按规定缴纳。市劳改局负责向劳动部门提供所属单位有关情况。
有关老师的诗句范文2
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询问改为五天半工作制后,企业小时工资如何折算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平均为44小时。每月实际工作天数为:(365-7-52-26)÷12=23.33(天)。为便于计算,可统一规定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为23.5天,或按每月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小时工资亦可按此进行折算。
有关老师的诗句范文3
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
现将在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 市劳动局负责全市有害作业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本地区分级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生产性粉尘、毒物危害的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粉尘、有毒作业的分级。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分级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安排开展。
第五条 各区、县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也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条件的局、总公司可成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负责本系统的分级检测工作。
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可进行自检。
对主管局、总公司不建站而无自检能力的企业,由所在地的区、县分级检测站进行分级检测。
对区、县不建站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分级检测工作。
第六条 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的单位和人员,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区、县,各局、总公司建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后,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许可证》,方准开展分级检测工作。
申请自检的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同时上报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对合格者发给《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自检单位许可证》。
分级检测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全国统一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人员资格认可证》,持证开展分级检测。
无证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有害作业分级检测。
第七条 各分级检测站和各自检单位,要按要求配备有害作业分级检测设备。
第八条 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站,要为检测范围内的每一个企业建立档案。每月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的分级检测数据报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由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劳动局保护处。
自检单位完成自检后,按上款规定上报。
第九条 分级检测的收费标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分级检测资格。
第十条 检测人员在分级检测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吊销其资格认可证。
第十一条 对无自检能力、拒绝有关检测部门检测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按照《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对各单位的分级检测结果,按10%的比例进行抽检。
有关老师的诗句范文4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中有关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中,废止的5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1项。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效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号令)
2.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3.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日 京政办发〔1987〕49号转发)
4.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13日 京政发〔1987〕143号批转)
5.《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3年9月4日 市政府第12号令)
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政府规章目录
1.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1963年6月28日 市星字第142号文件)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5月8日 京政发〔1981〕55号)
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1982年8月1日 京政发〔1982〕90号)
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22日 京政发〔1985〕99号)
5.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6年3月3日 京政发〔1986〕30号)
6.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3月20日 京政发〔1986〕43号)
7.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
(1986年9月7日 京政发〔1986〕127号)
8.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9.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10.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29日 京政办发〔1987〕120号)
有关老师的诗句范文5
房山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审核未参加企业职工大病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集体合同问题的请示》及《关于增加审查集体合同报送材料的请示》(房劳字〔1997〕2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因事业单位不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范围,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申报的集体合同。
二、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的集体合同,在该单位出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后,方可受理其集体合同。
三、同意你局关于增加审查企业集体合同报送材料的意见,但需审验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原件,其复印件由区劳动局存档备案。
有关老师的诗句范文6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推动北京市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展开,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北京市邮政系统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采取三种方式:
(一)对于居住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储蓄形式发放,离退休人员持邮政储蓄存折或邮政储蓄绿卡在就近的邮政储蓄网点和ATM上取款,还可持邮政储蓄绿卡在本市其他银行贴有“卡”标志的ATM上取款;
(二)对于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采取邮寄的方式发放;
(三)对于居住在本市的,患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且到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确实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经本人和企业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采取委托邮局送款上门的方式发放。
二、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积极主动与邮政储汇局、各区(县)邮局取得联系,双方应严格遵守《委托基本养老金协议书》中明确的职责,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同时要建立健全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前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邮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局提供的帐号。邮局应免费为离退休人员办理储蓄存折、绿卡,发放使用手册,并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基本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费标准减半收费;实行送款上门服务的不收取手续费。
四、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连接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基本养老金业务,减少离退休人员排队等候时间。同时邮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反馈信息,减少“吃空缺”现象。
五、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企业负担,邮局可与企业就这部分养老金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邮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