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纶纤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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涤纶纤维

涤纶纤维范文1

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称得上是生态纺织品呢?Oeko-Tex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对纺织生态学的界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纺织品的生产过程对环境不造成有害的影响,且符合不污染空气、不污染水资源等条件;二是服装和纺织品中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的含量应控制在最低;三是在洗涤和保养衣物的过程中对穿着者和周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四是纺织品在废弃处理时不释放有害物质,焚化销毁时不污染空气。

针对以上因素,发达国家陆续了一些针对纺织品的生态环保要求技术法规或标准;为适应新的贸易环境变化与贸易技术壁垒,国内也了相关标准积极应对。

通过以上对比发现,虽然了相关技术标准来积极应对新的贸易环境变化与贸易技术壁垒,但技术条款相比于国外技术标准要宽松得多,强制标准GB 18401有害物质限量类别数量比国外技术法规要求要少得多。

2012年最新公布的纺织品环保技术法规信息实施如下:

2012年3月30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宣布实施纺织品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行业自律标准,并于4月1日由日本厚生劳动省启动立法程序,要求所有进入日本的纺织品需要提供不含禁用偶氮染料检测报告、染色工厂资料和不使用特定偶氮染料承诺书。

2012年6月15日,埃及新的纺织品和服装测试检验程序法令生效,新法令禁止埃及进口含有害致癌染料、有害染料、阻燃剂和镉的服装。

2012年6月,沙特政府计划对进口的纺织品及服装进行强制检查,以确定进入沙特市场的纺织品及服装均不含致癌物质、放射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及环境的有害物。

2012年8月1日,中国GB 18401—2010标准生效。

2012年8月前,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交“禁止含NPE纺织品进口欧盟”的文件,此举最终导致欧盟全面禁止市场上出售含有NPE的纺织品。

2012年10月印尼新版婴儿及儿童服装新法令生效,要求婴幼儿服装纺织面料不含偶氮染料和甲醛水平符合标准要求。

2012年美国AAFA第十版全球受限物质清单以及欧盟拟对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进行限制。

原液着色涤纶纤维面临的生态环保技术问题与应对措施

从国内外的生态环保技术标准法则条款要求并根据REACH法则的SVHC物质特点分析,笔者对原液着色涤纶生产企业应对上述技术标准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1.对原液着色使用的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的供应商评价,充分说明并沟通传达上述标准的技术要求,要求其供应的产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特别是重金属与致癌、致敏染料。

2.由于技术标准中对重金属锑提出了限量要求,而目前聚酯生产企业绝大部分都使用锑系催化剂,产品中锑含量在150ppm~250ppm之间,而目前检测方法中溶解法比萃取法检测出的锑含量更高,所以重金属锑是一个极易导致贸易质量技术纠纷的重金属。建议聚酯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或产学研工作,研究使用钛系催化剂[2]。

3.国外对APEO(烷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和OPEO)提出限量要求,而目前国内绝大部分企业使用的涤纶纺丝油剂中均含有NPEO,经检测最终产品上NPEO的含量为100ppm~250ppm。实际上APEO限用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OSPAR公约)就提出优先控制15类化学物质中的第12类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其相关化学物。当时对于争议颇多的OPEO,虽然没有法规,但已有非正式的协议对APEO的生产和使用加以限制。

例如 :(1)澳大利亚出台的从1987年开始停止使用APEO的非正式协议。(2)比利时的大多数公司已在消费品中停止使用NPEO。(3)丹麦于1988年2月规定,至1988年底,80%NPEO由可生物降解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FEO)取代,20%于1989年底完成NPEO的取代。(4)法国于1987年12月24日出台非正式协议,规定使用生态降解率高于90%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取代NPEO。(5)德国于1986年12月31日提出,家用、通用洗涤剂工业停止使用APEO,1989年年底完成。(6)挪威规定于2000年年底停止使用APEO。(7)荷兰、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国都对APEO停用和取代有非正式协议。(8)瑞士从1987年8月31日停止使用APEO。

以上这些国家有关的非正式协议均集中在APEO主要应用的洗涤剂领域。2002年5月15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共同体纺织产品生态标签规范并修订1999/178/EC的决议”;同时颁布了Eco—Label的纺织品规范,即202~71/EC法规,自2002年6月1日生效。 2003年6月18日,欧盟颁布203/53/EC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17日起,除特定的情况如用于涂料印花的粘合剂等除外,对APEO的使用、流通和排放作了相应的限制。限定若化学品及其制备物中的APEO及AP(烷基酚)含量高于0.1%(100 mg/kg,重量百分率),则该化学品及其制备物不能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加工、纸浆生产和造纸生产、化妆品、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的配方。实际上欧洲许多企业标准对APEO限量控制更严,有的要求10 mg/kg。NPEO和OPEO占APEO总量的95%以上,NP和OP分别为它们的主组分,检测结果必须是4个化合物的总量及其中任何一个化合物低于限量,才算是合格产品。世界著名检测公司如天祥、申美、SGS等均限定低于10mg/kg。

大量技术标准或限制措施不断出台,不但大幅增加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也影响了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信心。目前,国内没有任何法规限制残留有NPEO的产品的销售,由于国外限制法则较多,纺织企业在与外商特别是欧盟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环保条款,以避免化学品残留引发经济纠纷。另一方面,原液着色涤纶技术虽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但生产企业应及时跟踪并积极研究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从而采取有效措施,达到从容应对环保标准法规要求。

结论

1.原液着色涤纶纤维生产企业,对着色原料(色母粒、色油或色砂)的供应商应进行严格的评价并要求其供应的着色产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原液着色涤纶纤维应重点关注钛系催化剂在聚酯行业的应有进展,积极开发应用环保催化剂,从而避免现用锑系催化剂带来的环保问题。

3.原液着色涤纶纤维应对纺丝油剂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评价并优选供应商,要求其油剂中使用的乳化表面活性剂不能含有APEO成分。

4.原液着色涤纶技术虽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但生产企业应及时跟踪并积极研究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特别在与欧盟进口商签订销售合同时应有环保条款,以避免化学品残留引发经济纠纷。

参考文献:

[1] 《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第四部分、重点领域(一)发展新型纺织纤维材料产业.

涤纶纤维范文2

关键词:土地征收宪法行为经济法行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

目前学者对土地征收的性质存在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①,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民事行为②。本文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除了包括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之外,还包括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

一、法律体系视野下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

不管是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行政行为说),还是认为土地征收是一种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民事行为说),都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首先,在方法论上采用得都是单一部门法思维方式,而不是法律体系思维方式。行政行为说是只从行政法的视角来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质,按照该说,好像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同样,民事行为说是只从民法的视角来分析土地征收的性质,按照该说,好像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属于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不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事实并非如此。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法律部门除了包括行政法和民法之外,还包括宪法和经济法。其次,在内容上都没有揭示出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性质。对于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学者之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③,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审批机关④,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和申请人⑤,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机关⑥。虽然学者在表述中使用的术语不同,但根据学者的表述,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土地征收的主体,学者提到了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行政行为说和民事行为说不可能分析清楚国家、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在土地征收中的性质。原因在于,如果从行政法的角度看,看到的是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正确地看到了审批机关的行政主体性质,但只看到了申请人的行政主体性质,而忽视了申请人的民事主体性质,具有片面性;如果从民法的角度看,只看到了申请人的民事主体性质,而忽视了申请人的行政主体性质,同样具有片面性。另外,从这两个法律部门的角度看时,国家是隐形的,无法得知国家的性质是什么。

因此,为了清晰地分析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我们需要从法律体系的视角来考察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

(一)宪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

宪法是调整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法。宪法的这个地位决定了宪法不可能具体地规定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而只能抽象地规定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各国成文宪法都对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财产征收关系内容进行了抽象地规定。有些国家的宪法明确地规定国家有权征收财产。例如,意大利宪法第42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时,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予以征收。”另外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地规定财产征收的主体是国家,但我们可以从宪法的地位推导出,这些国家宪法上的财产征收主体是国家。例如,德国基本法第14条规定:“财产之征收,必须为公共福利始得为之。其执行,必须根据法律始得为之,此项法律应规定赔偿之性质与范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有正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土地是属于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在宪法上,国家与被征收人之间形成的土地征收关系属于宪法关系⑦,国家属于宪法关系的主体一方。

(二)经济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

根据上述,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土地征收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国家征收土地的条件,有三点:第一,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必须给予公正补偿;第三,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这三个条件在土地征收实践中的地位并不相同。“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是一个形式条件,“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必须给予公正补偿”是两个内容条件,形式条件一旦被满足,两个内容条件也会同时被满足。原因在于,如果国家遵守宪法规定的条件征收土地,就必须首先制定土地征收法,该法就需要具体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进行公正补偿的办法。

根据法理,当规范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关系时,该规范属于经济法范畴⑧。根据该法理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和“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属于经济法范畴,原因在于,“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是宪法中“征收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条件的具体化,“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是宪法中“必须给予公正补偿”条件的具体化,调整的是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在土地征收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从经济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体是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

(三)行政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

虽然土地征收法中的“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具体地规定了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事项,从而划定了国家可以强制性地获得被征收人土地的范围,但是,由于国家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法人,它不能亲自实施土地征收行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法必须授权具体的主体代表国家来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正因为如此,土地征收法除了要规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进行公正补偿的办法”这两个内容之外,还要规定谁有权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和谁有权审批土地征收申请。在西方国家中,土地征收法将土地征收权分成了土地征收申请权和土地征收审批权,代表国家实现公共利益的事业承办者被授予了土地征收申请权⑨,代表国家审查申请人所从事的事业是否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机关被授予了土地征收审批权⑩。在中国,土地征收法没有明确地规定拥有土地征收申请权的申请人范围,只是明确地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是拥有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当申请人提出征收申请,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审批机关依法审查申请时,运用的是行政权,申请人和审批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行政关系,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是行政主体。所以,从行政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申请人和审批机关。

(四)民法上的土地征收主体的性质

同样,虽然土地征收法中的“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具体地规定了国家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的补偿数额的标准,从而明确了国家在强制性地获得被征收人土地时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由于国家并不需要亲自履行补偿义务,而是由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的申请人来履行补偿义务,国家和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就由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来落实。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首先,申请人自己不能单独地确定补偿数额

,从而单方面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被征收人,双方地位平等。在英国、加拿大和法国,补偿数额由申请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协商确定11,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即使在美国的一些州、日本和德国,当补偿数额由审批机关确定12,而不是由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时,也不能得出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结论。原因在于,申请人同样不能在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上凌驾于被征收人之上。其次,申请人必须按照土地的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这是民事关系的等价交换原则的体现。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管补偿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由审批机关决定,申请人都必须按照被征收土地及其附属权利的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13最后,当申请人与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当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对审批机关的补偿数额决定不服,提讼时,各国法律都规定由主管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进行管辖,这是民事争议解决原则的体现。所以,从民法角度看,土地征收主体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申请人。

二、不同性质的主体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不同

“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14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规范。例如,当一个成年公民参加选举时,他与国家之间形成宪法关系,其实施的行为是宪法行为,受宪法规范;当他到商场购物时,他与商场之间形成民事关系,其实施的行为是民事行为,受民法规范。又如,当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关系时,其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当国家行政机关以普通的法人单位身份与商场签订购货合同形成民事关系时,其实施的行为是民事行为,受民法规范。也就是说,同样一个行为主体,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该原理,我们可以得知:

(1)作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国家所实施的行为是宪法行为。宪法行为是国家针对不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作出的内容抽象的行为,该行为是通过制宪机关和修宪机关一次性完成的,表现形式是宪法中的财产征收规范,该行为一经完成,对国家、国家的代表(包括立法机关、申请人、审批机关和司法机关)和被征收人都具有约束力。

(2)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所实施的行为是经济法行为。经济法行为是国家针对不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土地作出的内容具体的行为,该行为是通过立法机关和修法机关一次性完成的,表现形式是土地征收法中的“关于公共利益范围规定的规范”和“关于公正补偿办法的规范”,该行为一经完成,对国家、国家的代表(包括申请人、审批机关和司法机关)和被征收人具有约束力。

(3)作为行政主体的申请人和审批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申请人针对特定的被征收人的土地提出征收申请,由审批机关作出决定的行为,该行为可以由众多的申请人和审批机关反复实施,表现形式是申请人的申请书和审批机关的决定,该行为一经完成,对申请人、审批机关和被征收人具有约束力。

(4)作为民事主体的申请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申请人与特定的被征收人确定需要支付的补偿数额,并由申请人向特定的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的行为,该行为可以由众多的申请人反复实施,表现形式是申请人与特定的被征收人之间达成的补偿协议、审批机关作出的裁决和特定的被征收人收到补偿款后签署的书面文件,该行为一经完成,对申请人和被征收人具有约束力。

三、土地征收中不同性质行为的显现度不同的原因

既然土地征收是宪法行为、经济法行为、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综合,为什么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只是一种行政行为,另有少数学者认为土地征收只是一种民事行为,而没有学者主张土地征收还涉及到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呢?本文认为,原因在于这四种行为的显现度不同,行政行为最高,民事行为次之,宪法行为又次之,经济法行为最低。

(一)行政主体在土地征收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虽然从宪法和经济法的角度看,土地征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但由于国家本身不能亲自实施行为,所以,在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由其它组织和个人代表国家来提出和审批土地征收申请,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在大多数情形下,代表国家提出土地征收申请的申请人,和代表国家审批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批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直接发生关系的是拥有征收权的申请人和审批机关,从而导致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性质体现得最明显。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市场化

在正常的情况下,土地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其配置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来完成,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市场交易不能保证土地的配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土地的所有者拒绝交易;第二,土地的所有者漫天要价;第三,涉及到众多的土地所有者,通过协商方式进行交易时需要支付非常高的交易成本。由于土地具有位置固定性和稀缺性的特点,当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必须获得特定地点的部分土地时,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拒绝交易,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无法获得满足;如果土地的所有者漫天要价或者交易成本过高,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能够获得满足,但经济效益不高,就可能阻碍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法就授权申请人代表国家提出征收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以强制性得获得被征收人的土地了。不过,不管补偿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还是由审批机关决定,都是以承认被征收人的财产权为逻辑前提,必须按照被征收的土地及其附属权利的市场价值给予公正补偿,从这一点来看,和一般市场交易的结果相同。正因为如此,英国土地征收法称土地征收为强制购买。土地征收与一般市场交易的结果相同体现了土地征收的民事行为性质,这一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体现得也比较明显。

(三)宪法诉讼案件的发生率不高

虽然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财产征收规范,用来规范国家征收包括土地在内的财产的宪法行为,但国家征收土地的宪法行为本身无法征收到土地,必须先将国家征收土地的宪法行为具体化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济法行为,然后再由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来落实,即通过申请人和审批机关的行政行为才能征收到土地。当被征收人认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济法行为违反了宪法,提起宪法诉讼,要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国家征收土地的经济法行为进行违宪审查,而不是对申请人和审批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时,土地征收的宪法行为性质就会凸显出来。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会经常发生,所以,土地征收的宪法行为的显现度还没有民事行为的显现度高。

(四)经济法行为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容易被忽视

本来在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应当只是经济法行为的落实,当被征收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偏离了经济法行为所设定的轨道,提出行政诉讼时,应当会凸显出经济法行为。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由于被征收人往往是将矛头对准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审批机关的审批行为,凸显出来的是行政行为,而容易忽视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经济法行为本身。例如,我国目前不允许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而征地,这是一个经济法行为。当有申请人为了修建高尔夫球场而提出征收申请并被审批机关批准时,被征收人关注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而不是经济法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将经济法行为的存在看作一个不需要考虑的问题了。

同样,本来在土地征收的实施过程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补偿款的支付行为应当只是经济法行为的落实,当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数额的确定及补偿款的支付发生争议,提出民事诉讼时,应当会凸显出经济法行为。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将注意力集中在补偿数额应当是多少的事实问题及补偿款应当如何支付的问题上,凸显出来的是民事行为,而容易忽视作为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经济法行为的存在。

综上,土地征收是综合性的行为。认清土地征收的该性质,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既可以化解行政行为说和民事行为说之间的争议,也可以为经济法的存在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在实践上,可以使人们认识到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不仅仅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任务,还是宪法和经济法的任务,而且与行政法和民法相比较,宪法和经济法更重要,宪法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源泉,经济法是保护被征收人权利的核心,从而推动土地征收法的完善,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权利。

注释:

①[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4—405页;[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下册),龚觅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87页;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页。

②龙翼飞,杨一介:《土地征收初论》,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③王家福主编:《经济法律大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609页。

④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8页。

⑤陈泉生:《我国土地征用刍议》,《中国房地产》1994年第8期。

⑥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⑦关于宪法关系的论述,可以参见以下著述:章剑生:《论宪法法律关系》,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2期;梁忠前:《论宪法关系》,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321页;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200页;刘作翔、马岭:《宪法关系与宪法性法律关系》,载《西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李龙:《宪法基础理论》,载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⑧徐杰:《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版,第107页。

⑨例如,英国土地征收法规定,申请人包括主管大臣、地方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可以征收土地的其它人。参见AcquisitionofLandAct1981ofEngland(modifiedin2006),S.7(1)(a).

⑩例如,英国土地征收法规定,在征收一般土地时,审批机关是主管大臣;在征收特殊土地时,审批机关是议会。参见AcquisitionofLandAct1981ofEngland(modifiedin2006),S.7(1)(c);S.21.

11,LandCompensationAct1961ofEngland(modifiedin2006),S.4(3);ExpropriationActofCanada,S.30(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89-390页。

12,EminentDomainActofTexasofU.S.A(modifiedin2003),Sec.21.048;EminentDomainActofIllinoisofU.S.A(modifiedin2006),Sec.10-5-40;《日本土地征收征用法》(2006年修订)第48条;[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580-581页。

涤纶纤维范文3

关键词:超越论的现象学;第一哲学;现象学还原;共主观性

胡塞尔的《第一哲学1923/1924》构成了从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理念》到1929年《笛卡儿式的沉思》之间他的思想进程中现象学发展的里程碑和高峰;正如胡塞尔在1923年8月31日致茵加登的信中所说的,这是一个在现象学意义上并具有“第一哲学沉思”形式的哲学体系之构想,这些沉思作为“开端”,一定会从根本上开启真正的哲学。

胡塞尔在这里将他的超越论的现象学哲学称作“第一哲学”,是要强调,它是一种由最终根源奠立的普遍科学之开端部分和基础部分,它正是要研究那些最初的东西和自身包含一切存在与真理之起源的东西,即超越论的主观性(transzendentale Subjektivitit),纯粹的自我。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又称“第一哲学”为“考古学”。第一哲学将严格科学的哲学当作最高目的理念。这种严格科学的哲学是彻底有根据的哲学。它是以确定的绝对自明的基础为根据,按照最严格的方法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

《第一哲学1923/1924》由上卷《批判的理念史》和下卷《现象学还原的理论》两卷组成。上卷《批判的理念史》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是对超越论的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历史导论。在其中,胡塞尔按照由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对诡辩哲学的反应中产生的,并作为内在的主导目的决定以后科学发展进程的哲学目的理念,对哲学的历史进行了批判的考察。根据这种哲学理念,哲学应该是由认识者对他的认识成就进行普遍的和最后的自身考察,自身理解,自身辩护而来的认识,或者说,哲学应该是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而且应该是普遍的科学。在这种批判的考察中,使胡塞尔感兴趣的是历史上对作为认识之统一来源的超越论的主观性的认识。考察要揭示贯穿于数千年哲学史中的动机之统一。这种动机作为发展的推动力,存在于一切想要成为真正的哲学,想要获得真正哲学方法的哲学之中。胡塞尔说,对于历史上的哲学的进步来说,决定性的转折在于,从前想要成为科学的诸哲学之所谓的科这里提到的哲学史上统一的动机,在胡塞尔看来,就是追求严格科学的哲学,追求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哲学之理想,而在其历史的具体实现过程中,这种动机就变成了追求实现超越论哲学之理想的各种不同尝试。胡塞尔的理念史批判正是针对这些尝试之成就与问题的。

在古代怀疑论哲学中,胡塞尔就已经看出了超越论哲学最早的倾向。古代的怀疑论哲学就已经以“超越论方式”将实在的宇宙,一般可能的客观性全体,当作意识的一般对象来考察了,它第一次实现了从朴素地专注于呈现着的对象向反思态度的转变,使进行认识的意识作为实行超越论功能的主观性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古代怀疑论通过将科学的目的理念追溯到进行认识的主观性,将真实的存在本身追溯到科学真理,并追溯到认识真理的主观性,而使当时新发现出来的实在宇宙与主观性之本质关联所带有的不清晰性变得清晰可见。因此它具有划时代意义。

在苏格拉底哲学中,胡塞尔看到了理性批判的萌芽形式。苏格拉底的伦理学批判正是回溯到一切正当性的最初源泉,即确真的自明性(apodiktische Evidenz)。他第一个认识到理性的普遍方法的必要性,并认识到这种方法正是一种以确真的自明性圆满实现的进行澄清的自身沉思。他第一个认识到纯粹的和普遍的本质之自身存在。这种本质能够在普遍的和绝对的直观中,自身呈现出来。苏格拉底的方法是通过本质直观进行彻底澄清的方法。他要求用由这种本质直观而来的普遍理念对道德生活进行正当性证明。

胡塞尔给予柏拉图哲学以最高评价,称柏拉图有关严格科学的基本思想决定了欧洲文化发展的本质特征和命运。在柏拉图那里已经有了“全部科学的总体”这个概念和“普遍科学的统一”这个概念,而这所意味的正是新的哲学。这种新的哲学的理念就是要成为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它力求在每一个步骤和每一个方面都达到最终的有效性。在这里已经有了关于这种哲学之必然奠立和已经必然划分为“第一哲学”和“第二哲学”两个等级的概念。柏拉图将存在者看成是意义,并且认为,只有确真自明的被给予之物才可作为真理来认识。柏拉图第一个从诡辩哲学的悖论中看出了属于哲学之理念的真实存在、真理和认识活动三者的本质联系。柏拉图的辩证法就是认识论。它是第一个科学论,并第一次使科学成为可能,正是因此它是科学之历史的起源。柏拉图意义上的科学不是一般的认识,而是这样一种认识,它要求对它的每一个论断,每一个论证步骤,都能够作出普遍原理的说明。

关于近代哲学,胡塞尔认为,它的发展的最深刻意义,就是要以一种新的更严肃的主观主义,一种以理论上最彻底的,最认真的态度绝对证明自身为正当的主观主义,即超越论的主观主义,克服那种否定客观认识和客观科学之可能性的、似是而非的、不严肃的、轻率的主观主义。

胡塞尔说,近代是从笛卡儿开始的。笛卡儿是哲学的真正开始者。在超越论哲学的历史上,胡塞尔给予笛卡儿以最高的评价,称笛卡儿是一切真正的超越论哲学之父。笛卡儿以他的《关于第一哲学的沉思》为哲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方向。笛卡儿发现了一切真正哲学之开端的基本形式。笛卡儿认为哲学应该成为绝对证明自身为正当的普遍科学。哲学所思考的是普遍的绝对的认识之正当性证明的方法,它拟定这种方法,并论证这种方法的正当性。笛卡儿第一个试图从理论上满足作为怀疑论论证之基础的无可争辩地为真的东西,并第一个从理论上占有了即使是最极端的怀疑论也要以之为前提的,并在以怀疑论进行否定时要返向地联系于其上的最普遍的存在基础,即对自身毫不怀疑的进行认识的超越论的主观性。他将超越论的自我看作是一切认识的根源,看作是真正的哲学应该借以实现系统的绝对可靠的发展之“阿基米德点”。正是笛卡儿的这种对超越论的主观性的发现,才使超越论哲学得以开始。但是胡塞尔说,笛卡儿本人并没有了解这种发现的真正意义,他对于超越论的意识科学毫无所知,他完全囿于客观主义的先入之见中。

胡塞尔指出,如果说笛卡儿在追求一种作为绝对被奠立的,绝对证明自身为正当的科学体系的真正的真实哲学时,偶然发现了认识问题,并要求一种应该先行于一切真正科学的有关知性的理论,那么洛克正是想要真正阐明这种理论,而且正是为了这样的目的。洛克的新颖之处正是他将我思当成课题。洛克在其“观念”学说中就预见到了超越论的直观主义。洛克的哲学不仅按照它的原初形式,而且按照它以后继续发展成内在哲学的形式,都是通向真正的方法之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洛克是按照自然主义的观点行事的,在洛克那里,自我是预先给予的世界之中的心灵。

胡塞尔认为贝克莱是近代最彻底的、并且事实上是最有独创性的哲学家之一。他是近代经验主义和近代心理学最伟大的先驱者。正是贝克莱第一次系统地尝试使在进行认识的主观性中构成实在世界(物理的世界,动物和人的世界)成为理论上可以理解的。是他第一个提出了关于外在性作为纯粹自身封闭的意识内在性之现象的基本理论。贝克莱有关他人的身体与他人的精神生活的理论,是第一个以内在性为根据而建立的有关超越性的理论。当然,贝克莱仍囿于洛克的白板论的自然主义。

胡塞尔在休谟的《人性论》中看到了有关纯粹现象学的第一个构想,尽管它具有纯粹感觉论和纯粹经验现象学的形态。胡塞尔认为,在休谟的理论问题提法中第一次呈现出一些可以看作是新现象学的基本问题之预备形式的问题。休谟式的实证主义是怀疑论的完成,同时又是迈向超越论的基础科学的决定性准备步骤。休谟式的心理学是对于有关纯粹意识之被经验物的科学之第一次尝试,是第一个具体的和纯粹内在的认识论。在超越论哲学的历史中,是休谟第一个通过具体内在的分析,通过对于内在领域的实际研究,寻求解答关于超越的客观性如何在纯粹的主观性中,在纯粹意识中被构成,以及与此有关的认识如何可能等问题。几乎在休谟所有的论述中,都能够同时看到现象学的关联。尽管在休谟的怀疑论中没有一个命题能从科学上得到真正支持,但它却是一种直观主义的和内在的哲学,因此是真正的直观主义哲学,即现象学的预备形式。但是休谟的怀疑论只能导致一切哲学和科学的终结,而且休谟也同样陷入自然主义之中。

胡塞尔认为,莱布尼茨是近解了柏拉图理念论之最深刻的最有价值的意义,并据此将理念认作是在特殊的理念直观中自身呈现之统一的第一人。对于莱布尼茨来说,直观作为自身呈现的意识,就已经是真理的和真理之意义的最后来源,任何以纯粹自明性看到的普遍真理,都具有绝对的含义。莱布尼茨在对单子的根本特征进行研究时,把握住了意向性的根本特征,但是对这种特征作了形而上学式的理解,他没有认识到,意向性能变成科学上可以理解的,并可以是科学研究的课题。莱布尼茨系统地构想了一种有关作为意识生活的主观并在自身中构成客观性的那个自我之纯粹的和绝对必然的本质的科学,认为以绝对自明性看到的自我之本质特征要求一种完全是绝对的意义。他将这种有关自我之本质的科学认作是一切一般认识和科学之最终根源性(这种根源性的先验性Apriori是一切先验性都在其中在更高阶段上被构成的最深刻的先验性)的科学。但是胡塞尔指出,莱布尼茨的哲学仍是朴素的和客观主义的,在他那里,世界是在自然意义上被给予的,并且是按照自然的真理被认识的。

胡塞尔也给予康德的哲学以最高的评价。他说,康德在哲学史上无与伦比的重要性,就在于人们谈论得很多却理解得很少的对于世界之意义解释的“哥白尼式的”转向,同时又在于他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科学—超越论的科学。他将这种科学看成是对于世界的意义之严格科学解释的唯一形式。胡塞尔认为,康德的超越论哲学是对全部哲学思想方式的革命,它标志哲学研究的一种全新的形式和一种新式的哲学理论类型。康德是将超越论哲学引入真正可实行的理论形态中的第一人。康德实际上拟定了科学的超越论哲学之最初的体系,拟定了一种关于在超越论的主观性中建立真正的客观性之原则可能性的超越论的科学的理论。康德的哲学是从自然的认识方法向超越论的认识方法转向,从实证的或独断论的世界认识和世界科学向超越论的世界认识和世界科学转向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实现,是将自然,直观的自然和数学自然科学的自然,作为在超越论的主观性之内在性中被构成的构成物而从理论上加以理解的第一次尝试。因此康德的超越论哲学构成了向超越论现象学过渡的一个环节。但康德只是超越论哲学的开路先锋,而不是它的完成者。

胡塞尔对康德的哲学进行了严厉批判,认为康德的理性批判以独断论的客观主义为基础,到处都运用了超越的形而上学的假设。康德不知道现象学还原。他陷入令人捉摸不透的人类学主义。他将人的主观当成心理能力的主体来讨论,将心灵和人格性的主观看作是与现实的意识相符合的超越物,表明他仍停留于心理学主义的立场上。总之,康德的理性批判是与认识本质固有的意义相矛盾的,它完全属于科学的认识论之前形态,本身并不是科学,即使按照可以作为科学之最微小的开端来看,也不是科学。

尽管有这些严厉的批判,胡塞尔并不否认自己的哲学与康德的哲学之间的联系。他说,尽管他自己的现象学从起源上就不是由康德及其学派直接决定的,但必须承认,它是一种将康德的研究之最深刻的意义付诸实际行动的一种尝试。

可以看出,胡塞尔的理念史批判完全是从他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的超越论现象学哲学观点出发的,其批判的范围也严格限定于历史上可以看作本身具有超越论哲学之倾向、萌芽,或某种预备形态的哲学。这种批判一方面展示出在哲学史发展中处于预备阶段中的超越论哲学所呈现的各种形态和所取得的各种进步,另一方面,也揭示出这些哲学的不足与缺陷,表明它们由于根本的不彻底性而陷于客观主义,人类学主义,心理学主义,一句话,陷入自然主义。因此这些哲学没有一种是真正的超越论哲学。而根本的原因是它们都不知道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这种批判的积极结果,就是引发了胡塞尔要重新开始的动机,即开始从根源上建立真正科学的哲学,即超越论现象学的哲学。

那么胡塞尔的哲学与这些历史上的哲学处于一种什么样的联系之中呢?

古代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关于严格科学的哲学之理念,显然是胡塞尔哲学的一个来源。

就近代哲学而言,胡塞尔把他的哲学思想发展与历史上的哲学之联系归结为两条路线。他吸取了笛卡儿《沉思录》和洛克《人类理智论》的最内在的意图,这为他的现象学发展之可能性创造了前提。他一方面吸取了洛克心理学之合理的最内在核心,另一方面吸取了笛卡儿关于被绝对奠立的普遍科学之合理意义,以及为它服务的向超越论的自我还原的方法之目的设定的合理意义。在这些动机的共同作用中,他将被澄清了的经验的自我还原为超越论的自我,也就是将洛克的纯粹心灵的经验还原为超越论的经验,使超越论的主观性变成直接经验的领域,并变成经验研究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超越论研究是由心理学的描述的研究和发生学的研究产生出来的。这是胡塞尔思想发展的一条路线。

胡塞尔思想发展的另一条路线,是从莱布尼茨的动机出发的,而且是从莱布尼茨的柏拉图式的动机出发的。洛克对于柏拉图理念学说的解释对他的影响,与这条路线有联系。由此产生出一种柏拉图主义。将对于莱布尼茨作为“形式存在论”的普遍意义之再发现,以及莱布尼茨关于每一个对象领域都可以直观地获得的先验科学之要求(又是对于旧的莱布尼茨的动机之再发现),前后一贯地转用到心理学和超越论哲学领域,就产生出对可以用本质学方式实行的纯粹心理学和超越论哲学的必然认识。布伦塔诺对意向性的重要发现,对于这种哲学的真正实行提供了一种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但是布伦塔诺在对意识领域之理解中,仍束缚于普遍的自然主义,因此并未达到意向分析和意向描述的真正的方法。

所有这些有时被胡塞尔从一个侧面追求的动机(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彼此相互联系的),最终导致一种以越来越高的自信为自己辩护的有关超越论的主观性的严格科学,即超越论的现象学。

胡塞尔由上卷《批判的理念史》的历史批判得出,哲学按照理念本来应该是绝对证明自身正当的科学,但是历史上的哲学由于所指出的种种原因,并没有实现这种理念。胡塞尔由历史的批判还得出,一切正当性证明都在进行认识的,并能以超越论的纯粹性把握的主观性统一中有其最后的来源。因此哲学需要重新开始。因此需要一种有关超越论的主观性的科学,一种有关根源的科学,一种“第一哲学”。一切真正的科学都必须从这种科学中寻求它们的全部基本概念和原理的,它们的一切方法的,一切其它原则的最后来源。其它的科学由于它们的最终来源领域的这种共同性,本身必然呈现为这门唯一哲学的分支。但是历史上没有一种哲学是这样的哲学,只有超越论现象学的哲学才会成为这样的哲学。在这样获得了超越论现象学之预备性概念—最普遍的目的理念—之后,胡塞尔就要开始单独实现这个目的理念,就是说,使符合这个目的理念的哲学———超越论现象学的哲学—从其最初的开端起引致现实的生成。该书下卷《现象学还原的理论》就是要完成这项任务。

下卷虽然讨论的是方法问题,但实际上是要通过对现象学还原方法的讨论建立一种超越论的现象学形态的“第一哲学”,因此它涉及到了胡塞尔哲学的广泛内容。胡塞尔之所以将重点放到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上,可能是出于以下一些原因。首先,一般来说,方法的构想与论证是哲学本身的本质部分。哲学按照其固有的意义,只有借助于一种能够从科学上进行最后辩护的思想而构想和论证的方法,才是可能的。哲学只有就其普遍的方法之系统形态达到最高的和最后的意识上的清晰性,才能获得真正的和真实的存在。其次,现象学还原的方法是一种全新的反思方法,是完全不同于自然态度的“非自然的”态度。自然态度的生活是专注于世界,忘我于世界的生活,而这种非自然态度的生活是一种彻底的和纯粹的对自身思考的生活。它要求系统地摆脱自然的现世主义态度,使一切世间东西都超脱世间性并将它们提升到纯粹的主观性。正是因为它的这种非自然的、非世间的超越论的性质,在自然的世间的生活中并没有关于它的任何提示说明的样板。因此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了严重困难。除此之外也许还有一种更具体的原因,即为了弥补此前在《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理念》一书中对还原论述的缺陷。胡塞尔说,在那里采取的“笛卡儿式的还原的道路”虽然好像是通过一种跳跃就已经达到超越论的自我,但是因为这个自我毕竟缺少任何预先的说明,看上去是内容空洞的,因此人们就不知道由这条道路会得到什么,甚至不知道如何会由此获得一种对于哲学具有决定意义的,完全新式的基础科学。因此,正如对该书的反应所表明的,人们很容易就屈服于本来就很具诱惑力的朴素的自然的态度,并且在一开始就立即倒退回这种态度。由于这些原因,全面阐明现象学还原的方法就成了一项迫切的任务,因而也成了该书下卷的主要课题。而且正如该书编者在“编者导言”中说的,从1920年起,胡塞尔关于现象学“根本问题”的思考就已经集中于“通向还原的道路”了。为方便读者理解,这里就下卷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简要说明。

一、普遍的科学哲学之理念,绝对正当性证明原则和确真自明性原则

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所追求的目的理念,是普遍的科学哲学,而他所遵循的原则是绝对正当性证明的原则和确真自明性的原则。

胡塞尔说,哲学的彻底精神使它本质上不同于任何停留于朴素性之中的其它文化信念,哲学从根本上反对一切朴素性,并试图通过克服一切朴素性而获得最终真理。一切实证科学由于没有从理论上研究被认识客体的起源(认识活动之赋予意义,确立存在的功能),没有研究进行认识的超越论生活和有所成就的活动,因此是朴素的,抽象的,片面的。即使是将主观性及其认识活动当成课题的心理学,也是如此。因此,面临开始的哲学家,对以前以朴素的实证的态度获得的一切认识成果、真理、理论和科学,不再满意了。于是对于继承下来的哲学和科学的朴素性的批判就成了第一哲学的沉思之最初的和必然的部分。这种批判,一方面使人们认识到,以实证主义精神建立完全是直向地指向世界和一切可认识物之绝对意义的科学与哲学,是根本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将人们的目光引向一切认识成就的根本东西,引向形成意义和有效性的意识的主观性,引向进行认识的和有所成就的认识活动和被认识的存在之间的相互关联。因此使人们能够预期一种新式的科学和哲学,一种返向地指向作为一切进行认识的理性和理性形态的,作为一切科学的根源领域的“超越论的”主观性的科学。由此获得一种作为普遍的和绝对的科学的有关这种原初提供根据的主观性的普遍的科学哲学之理念,并由这个哲学理念之可理解性中产生出绝对正当性证明之原则。开始的哲学家只想要绝对被证明为正当的、系统的和普遍的认识。他必须对这个目的之意义和实现这个目的之可能性进行思考,而这些思考的内容就构成通向哲学之路的必然的开端,并形成方法之基本部分。哲学本身的内容正是从这种方法的运用中,作为被绝对证明为正当的理论之体系产生出来的。因此胡塞尔说,这种普遍的科学哲学必须将绝对正当性证明的原则放到前面,要求在最严格意义上遵守这个原则。它要求哲学的确信应该是绝对自明的确信,是一种进行看的确信,一种绝对自身给予的确信,并将自身给予的绝对的最佳值看成是一切判断,一切意见之正当性的最后标准。这就是有关认识和合目的活动之方法上的第一原则,即自明性原则。

但是一切自明性又必须作为自明性而证明自身为正当的。在反思的意识中,将在判断的确信中被意指的意义内容的诸成分,与自身给予之物的诸成分比较,就意义内容的诸成分之被充实程度逐一检查。得到完善充实的成分被称作具有切合的自明性。(Adaguatel Evidenz)切合的自明性的特征是,这种由绝对自身给予而被把握的东西不可能是非存在或可疑存在。因此这样的自明性又被称作确真的自明性。

切合的并因此是确真的自明性这个指导原则,是认识的正当性证明之“形式的”而且实际上是不可超越的理想,也是哲学开端的指导原则。针对开端本身的考察涉及的正是询问作为最初的自明性必须获得的那些切合的自明性,因此所涉及的是要获得被规定用于整个哲学建筑之基础的那些被证明为正当的认识之基本领域,即超越论的主观性。实行现象学还原正是为了获得这个具有切合的自明性的基本领域。

二、现象学还原的两条道路

对现象学还原方法的论述是该书下卷的中心内容。胡塞尔在这里提出了现象学还原的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通过对世间经验的批判通向超越论主观性的道路,由于这条道路只不过是对在笛卡儿的最初几个沉思中隐藏的(而且也是对笛卡儿本人隐藏的)深刻内容的澄清和强调,胡塞尔又称它为超越论还原的笛卡儿式的方法。第二条道路是胡塞尔称作由心理学还原而通向超越论现象学还原的道路。下面就这两条道路分别作一些简介。

(1)第一条道路:通过对世间经验的批判通向超越论主观性的道路

胡塞尔是由探讨外部经验是不是切合的知觉这个问题开始的。他通过对个别空间事物的知觉结构,全面联合的总体知觉结构,以及处于连续进展之中的知觉过程的结构的分析指出,由于其本质结构的缺陷,世间的经验不可能达到切合性。他说,每一个别知觉一方面具有在它当中真实地被意识到的诸规定内容,另一方面又具有一些空的附带意指和预先意指的内容,这后一种内容并不是真正自身给予的。被知觉的空间事物总是依赖人们的经验的继续证实,而经验只能由经验证明自身的正当性,而且始终只是假定地证明为正当的。由于知觉本身的这种普遍本质结构,知觉的不切合性是不可消除的。因此空间事物性被给予之物的不同存在甚至非存在是无限可能的。

全面联合的总体知觉之普遍的连续性使我们持续地意识到一个统一的世界。但是外部知觉活动的连续的流事实上是以连续校正的形式进行的,通过校正消除一切不和谐而达到和谐,使人们总是能够意识到一个同一的世界在此存在。但是,尽管迄今为止普遍的世界知觉一直是以这种和谐统一的方式进行的,并不能保证今后一定会继续这样进行。这种和谐统一的结构也可能会解体,因而为世界根本不存在留下了可能性。因此根本谈不上世界确真存在的必然性。

不仅个别的知觉和全面联合的总体知觉的结构有这种偶然性性质,而且连续进行的知觉过程之普遍结构也具有这种偶然性性质。每一个知觉作为对事物的知觉都随身带有对未来一致的过程或通过可能的校正达到一致的过程之预期,就是说,相信知觉以后仍继续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这是世界知觉连续进程的普遍结构。但这是一种单纯经验上的相信,因此可能得不到证实,前后一贯的校正过程的结构可能会解体。因此世界的实存是十分可疑的,世界可能是一个单纯的假象。

在这样完成了对世间经验和世界实存的批判以后,胡塞尔就将这种批判的结果用于哲学的目的。他说,这种批判的结果表明,世界并不需要存在,不需要曾存在过,也不需要今后存在。开始的哲学家作为首先想到的开端将一切科学普遍推翻之后,呈现给他的就是这个认识:“我在”;还有这个认识:“世界存在”。但是世界的存在是在完全不切合的经验中被给予的,因此世界的存在也必须包括在普遍的推翻之中。那么“我在”的情况如何呢?

胡塞尔说,如果假定这个世界不存在,那么作为世界之部分的我的身体也不存在,因此作为人的我也不存在,于是就什么也没有剩下。然而被所有这些当作前提的知觉世界的活动却存在,并且我本身作为知觉活动的主观和世间的知觉活动在其中进行的整个具体的心理生活的主观,连同我的全部生活都存在,并且仍是我之所是。因此,如果我的经验的客观世界被消灭了,那么我,经验这个世界的纯粹的我,并没有因此被消灭。因此必须区分:在世间的自身经验中,知觉上原初给予我的人的此在,和在超越论的自身经验中,在纯粹反思的自身经验中,原初给予我的超越论的此在。在世间的自身经验中,我是心灵和心灵的自我,它属于被经验到的身体,这个自我会和身体,和世界一起消失。而纯粹的或超越论的自我并不随世界的消失一起消失,它并不拥有由我的世间经验而来的实存的意义,它的确不是什么世间的东西。我的纯粹的自我及其进行经验的生活仍然有效,它是我的考察得以进行的整个基础,如果抛开这个基础,我的考察就会是绝对无意义的。

这种对世界的排除,就是实行现象学还原。胡塞尔说,揭示超越论的主观性的方法根本是必不可少的。单纯的反思,不管多么完善,如果没有这种方法,就仍是自然的心理学的反思。在自然的平淡的生活中,没有理由要超出这种自然的态度。但是如果在我朴素地实行世间经验时,我赋予世间经验的那种有效性不起作用了,我将这个世界完全勾销了,那么这种超出自然的态度就成为必然的了。这时保留下来的就只是我的经验这个世界的自我和我的生活本身。因此在这里就是:“我存在,当我经验着这个对世界的经验时,我存在。”即使没有任东西存在,并且不管世界和人等等是否存在,这个进行经验的生活都存在,我的生活都存在。只不过这是一种超越论的生活,在其中实行的是将世界排除的态度。于是超越论的主观的存在及其生活领域就被作为超越论批判的课题揭示出来了。

(2)第二条道路:从心理学还原通向超越论还原的道路。

胡塞尔说,建立在被经验的世界可能不存在这种证明之上的笛卡儿式的还原,只具有一种有限的结果。它通过设定被经验的世界不存在,将目光仅仅指向作为进行经验的,此外也作为未被这种不存在涉及的主观性的主观性。因此这种方法必须得到进一步扩展,以使任何有关世界的思想设定完全失效,也使任何理想的对象性东西完全失效。为了划定超越论的主观性的整个范围,必须做一些补充的研究。只当这种研究结束,现象学还原的方法本身才能作为一种成熟的方法建立起来。这条新的还原道路,即从低级阶段的单纯现象学-心理学还原有步骤地上升到高级阶段的超越论还原的道路,具有一种巨大的优点,即它向我们展示出对主观东西本身的结构(悬搁的可能性就是基于这些结构)之最广泛最深刻的理解,并提供了对主观性的纯粹意义之最深刻理解。因此胡塞尔说,它不仅提供了现象学还原的方法,而且同时还提供了一种现象学的还原的现象学。

这条新道路从那个实行随便什么行为并以自然方式与随便什么意向客体关联的自然的朴素的自我出发,对每一个别行为实行一种类似于在笛卡儿道路上针对世界与世界经验实行的悬搁。在这里进行反思的自我有可能在以自然方式实行反思时同时就变成漠不关心的自我,他排除对被反思的自我之当下兴趣的一切参与,禁止在这个方面进行的批判和认识中指向真实存在的一切企图。于是这个进行反思的自我在这样的悬搁中就发现了现象学上纯粹的行为,但这种纯粹性尚不是超越论意义上的纯粹性,而是现象学意义上的纯粹性,是经验心理学意义上的纯粹性。但是胡塞尔说,在经验的-人的自身行为上实行的这种个别的还原中,能够展示出一条获得超越论的主观性的道路。其方法就是,代替上述的操作,我直接将自己构想成超越论的-现象学的自我,这个自我实行超越论的-现象学的还原,将自己的超越论的主观性变成一般现象学的经验和研究之敞开的无限的领域。这样,我就变成了超越论的观察者,我的悬搁本身由于它在一种以前的心理学的还原尚不知道的意义上是普遍的和彻底的,而变成了超越论的悬搁。在这条道路上,我不仅获得了作为超越论的我的我本身,而且还通过将他人的主观性也包括到这种方法中,而获得了超越论的共主观性(Intersubjektivitat),作为以超越论方式把握的个别自我的超越论的共同体的超越论的全体自我。

在这里应该注意胡塞尔关于现象学心理学还原的特征说明。胡塞尔说,处于自然态度之中的心理学家,生活在他熟悉的周围世界中,并不需要放弃现实的世界和理想的世界,放弃客观的东西。为了获得纯粹心灵的东西,他只要求对个别行为及其意向性东西实行某种程度的还原,对被当下行为设定有效的客观东西暂时加括号,世界与人在背景中作为已经获得的习惯财富仍然有效。因此他实行的是一种抽象的行为,通过抽象,一方面获得单纯物理的身体这个成分,另一方面获得纯粹的心灵这个成分,而且正是作为“成分”获得的。而在以自然的普遍性实行这种抽象时,则导致整个世界的心灵成分,即一切人和动物之存在的纯粹心灵全体。胡塞尔说,这种个别地进行的,只对个别呈现的存在有效性加括号的现象学还原是不充分的。因为我们是处于无限的生活关联的普遍统一之中,处于自己的和共主观的(intersubjektiv)历史生活的无限性之中的。这种生活本身是无限生产的,而且又是在对现在的地平线(Horizont),过去的地平线和将来的地平线之侵入中无限呈现着的有效性之普遍统一。因此这种个别的还原始终还是留下了一些隐蔽的有效性和这些有效性之无限的作用范围。

在胡塞尔关于超越论的普遍悬搁的说明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关于地平线意识的揭示,也即关于对具体的知觉行为结构中的前景意识和背景意识的区分。前者指自我行为特别地指向的课题,以及课题本身所涉及的一切东西。后者指使空间对象的背景被意识到的意识地平线。胡塞尔说,我的生活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我决没有无地平线意识的被知觉物。每一个被知觉物只是作为具有其看不见的里面和看不见的背面的正面之呈现而被给予的。这种未被看到的里面和背面,是“非直观地”被意识到的,但是这种直观上空洞的意识仍然还是意识,是一个意识的地平线,当注意的目光指向那里时,人们就会注意到它。而且每一个被知觉物不仅有其非直观的内在的地平线,同样也有其非直观的外在的地平线,即它的空间和空间事物性的环境。这种环境首先是一个确定的预示的领域。实际被知觉到的东西由这个领域让人们去注意直接地邻近地共同在此存在的东西或能够预期的东西。这种预示任何时候都能够变成现实。当注意力指向那里时,被指示的东西就被意识为一起在此存在的现实性。这些空的地平线包括整个世界,将整个世界当作可经验的无限性包括于其中。世界之总是新的领域会在可能知觉活动之理想的全体中逐渐被知觉到。这种意识地平线不仅包括现在的周围世界,而且还包括过去与将来之敞开的无限性。在生动地流动着的现在本身中,包含着被意识到的过去的领域和将要到来的领域。这种地平线以特殊的方式包含着所关联的有效性之无限性。这种关于现实周围世界地平线的分析,对于理想的世界也是适用的。相关联地,在流动着的经验之每一阶段的结构中,都以地平线形式具有关于我的周围世界在此存在的确信。

正是这种有关地平线意识的说明,为胡塞尔提供了一种能使连续流动着的生活所包含的一切有效性一下子全部失效的手段。胡塞尔说,我的反思不仅能够针对我的各种各样个别的行为,而且也能够针对我的一段生活,最后也能够普遍地通观我的整个生活,并为我的整个生活作决定。如果我为了一种普遍的批判并为了能够由真理和真实性之根源形成新的和真正的生活之目的,而去追踪最高的意义,并去探询所谓的极限状态,我就能够达到一种与对生活之普遍概观相关联的以反思方式进行的自身规定,即同时禁止现在对我有效,以前曾对我有效,和将来会对我有效的一切有效性,将一切有效性普遍悬搁起来。这种普遍的悬搁之所以可能,是因为通观我的生活,相关联地,同时就意味着通观世界。这种通观也是一种行为,它的对象是我的这整个生活对于在其中曾被设定和正被设定的对象性全体的意向关联。我对这里的对象加括号,使我的行为之地平线含蓄地包含的全部有效性失效,而只保留地平线意识本身作为进行设定的意识为有效。于是我就获得这个通观自身的行为之纯粹主观的东西。如果我不仅对我现在的生活,而且对我过去的和将来的生活也如此行事,我就能够获得本身绝对自成一体的我的全部纯粹的生活,不管过去、现在和将来为我在此存在的周围世界之存在与非存在的情况如何。因此我能够纯粹就其本身考察我的纯粹的普遍的生活。

胡塞尔说,这样我就彻底实行了超越论还原这种新方法。超越论还原的方法使我放弃一切对世界的自然相信,使我停止将我看成一个现世主义者,一个自然的人,由此而为我敞开一个全新的经验之无限领域,即超越论的主观性之经验领域。这个新经验领域对我这个正在开始的哲学家所以是最重要的,正是因为“我-在”之在最初的把握中已经显露出来的确真的自明性。这种东西并不包含在自然的宇宙中,也不可能包含在其中。胡塞尔说,在我思的自明性中,以及以能够间接奠立的超越论的共主观性中,就存在具有绝对正当性证明的和具有我所寻求并能够最终达到的哲学意义的一切可能的真理与科学。对超越论的自我的认识,是在最后的和最高的意义上真正令人满意的一切科学认识和使哲学的生活成为可能的一切哲学认识的唯一源泉。正是因此,胡塞尔将哲学本身定义为:超越论的主观性根据超越论的自身经验及其派生物对自身之以系统的超越论的理论研究形式进行的系统阐明。胡塞尔说,超越论的方法是这样一种方法,它通过排除一切自然的真理,通过普遍的改革,而自动地实现绝对证明为正当的一切真理,将真理由其有效性之隐蔽的相对性中突出出来,并置于绝对的基础之上,在这个基础上,一切相对性东西都处于清澈的主题之中,并在普遍的转换中变成绝对认识的主题。

另一方面,忠实于彻底精神的胡塞尔又指出了纯粹现象学的超越论的朴素性之可能性和对超越论的经验实行确真批判的任务。他说,如果我们完全抛开哲学的目的,我们仍能够实行心理学阶段的现象学悬搁和超越论阶段的现象学悬搁,并能够实行所属的一切意识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朴素的经验和超越论的经验,朴素的科学和超越论的科学,同样也是对立的,而且正是在“朴素的”和“超越论的”二者对比的意义上是对立的。

但是胡塞尔说,我们也能够通过以下方式规定“朴素的认识”的第二个概念,即指并非由绝对的认识之理念指导的,并非由绝对的和全面的正当性证明而来的认识之理念指导的认识活动。我们也能够更普遍地就每一种采取的态度,每一种理性生活,按照这样的对立理解。在这种意义上,不仅未被超越论的悬搁触及的一切自然的认识活动是朴素的,而且建立在超越论的主观性基础之上的认识活动也可能是朴素的,只要它没有受到确真的批判,只要它对超越论认识的绝对正当性证明不做任何询问。

转贴于 三、超越论的自我学和向共主观性还原

胡塞尔说,超越论还原是向超越论的主观性还原,因此是向这个进行还原的我的超越论的自我和我自己的超越论的生活还原。在这里,我能看到的真正存在的东西,只不过就是我自己的——这个认识者的——生活之意向的事件。这样我就处于超越论的唯我论之中。因此超越论的现象学就只有作为超越论的自我学才是可能的。作为现象学家我必然是唯我论者。胡塞尔说,这就是他对于现象学还原最初的认识,而且在他发现移情作用(Einfiihlung)的道路以前许多年里他都没有看到将它形成为共主观认识的任何可能性。移情作用道路的发现,对于使一种完整的超越论的现象学成为可能,并在更高的阶段上,使一种超越论现象学的哲学成为可能具有决定意义。

胡塞尔说,超越论还原直接地得到了我的自我,间接地得到了借助于可经验的身体而被指示的或可被指示的这个和那个超越论的他我,并且一般而言,得到了无限多的超越论的主观。

借助这种移情作用首先得到了他人。胡塞尔说,我的身体是我唯一能在其上以绝对直接的方式,原初地经验到心灵生活之体现的东西。我的身体是知觉他人身体的原身体,所有关于其他身体的经验都是由这个原身体派生出来的。他人的身体只是就其与我的身体和在我的身体上赋予其物理性行为以赋有灵魂的表现的那种东西相似而言,才能被理解为身体。但是在对他人身体的知觉之意义中包含有某种间接性,正是这种间接性将对他人身体的知觉与对我自己身体的知觉从本质上区分开了。在他人身体中体现的心理东西是以间接呈现(Apprasentation)的方式被意指的。在我自己的原初身体性中,我有一种关于主观东西结合到事物性显现者中的原初体验。当我在他人身体上知觉到这个在全部举止中与我的身体相似的事物时,我只能将它理解为在其中有主观东西得到体现的东西。借助移情作用,我作为自我就以知觉形式拥有关于其他主观,任何他我“亲身”在此存在的意识。我的这种移情作用也可以在他人身体中或借助他人的身体表现出来。据此我能将另一个人经验为某人,他本身又能够以另一个他人这种形式经验第三人,而这第三人又能够以同样方式经验第四人,如此等等。根据这种相互在此存在的原初形式,就形成极其多种多样的我-你-行为和我们-行为。这些行为对于其他人和作为统一的相互交往的众多人,又是可以移情的。这样一来,极其多种多样的共同体生活就变成可能了。不仅是众多的主观在生活,而且他们每一个人都能借助移情的经验的意向性,提供作为他的他人的所有其他人,这些其他人作为共同在此存在的其他人,处于他的实存领域之中。而且每一个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所有这些其他人处于社会联系之中。

胡塞尔说,如果在移情作用上以还原方式获取其现象学成分,就会遇到根本新奇的东西。我可以如同在我自己身上做的那样,通过仿佛进入到他们的行为生活中为他们的每一个行为、每一个知觉、回忆、预期、想象等等,将纯粹主观性突出出来。于是我就在他我中发现了作为他人意向成分的一切体验。在这种情况下,在直接的意向性和间接的意向性中,可能有相同的东西同时被给予,并作为相同的东西被视为同一;例如,我经验到某物,同时我经验到我的邻人通过经验指向同一个东西,一个第三者在观察这个邻人指向这个东西,等等。因此对移情作用的超越论解释表明一种向他人的主观性过渡,与此同时也向超越论的主观性过渡。胡塞尔说,在这里自然经验的每一个部分都被改写为超越论的经验。并在超越论的经验中表明其真正的意义。所有那些在各个方面都属于持久的和总是能够得到证明的对一个世界—一个由时而经验到,时而没有经验到,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的事物构成的世界——所确信的东西,在超越论上不外就是一种具有稳定的本质结构的现实的和可能的经验之能够确定地描述的系统,一种具有连贯的超越论的联系的经验和和经验可能性之系统;我能够在超越论的经验中和进行构成的直观中经历到这种联系。事物本身的此在,经验对象的此在,都不可分割地包含在超越论的经验关联的这种系统之中,如果没有这种关联,它就是不可想象的,并且根本就是虚无。其他主观随身带有的也正是这样的经验系统,并且一个主观的经验系统之意向客体,与另一个主观的经验系统之意向客体是同一个东西。

由于移情作用生效,我与他人在被知觉到的空间事物方面的广泛序列中相符合。而且他人的超越论的主观性在我的超越论的主观性中被准当前化(Vergegenwartigung),我的超越论的主观性也在他人的超越论的主观性中被准当前化。正是在这里胡塞尔将事物性的周围世界在与人格关联方面的特征称作是共主观的(intersubjektive),即对于每一个人而言的周围世界,对于在我的主观性中间接呈现的和可间接呈现的每一个人而言同一的(dieselbe)周围世界,不仅在一个超越论的主观性中,而且在这些主观性之共同联结起来的全体中同一的周围世界,并且是每一个人可能的诸知觉之系统的以及一切在他之中间接呈现的他人可能的知觉之系统的基底极,而这些他人都带有被辩明是同一基底的附属的诸基底。

在主观性中只能通过间接呈现,但不能通过知觉被构成的东西,也就不再是内在于它之中的东西,而是超越性东西。这是在这里唯一能如此这般称谓的超越性(Transzendenz),即他人的主观。只是通过这种解释性的经验,与彼此超越的诸主观性相关联的共同体才被建立起来。内在于每一个别主观之中的对象性东西,如果不是实项地内在的,就能够被共主观地视为同一的。因此,世界是共主观的-理念的-内在的。胡塞尔的结论是,一切客观存在都是超越论的绝对的共主观的“产物”,而超越论的共主观性不可以再被理解为人。

四、现象学还原通向超越论的唯心主义

由现象学还原揭示出超越论的自我、超越论的他我和超越论的共主观性以后,胡塞尔便谈到了现象学还原的哲学意义。他说,由于对现象学还原的意义和成就的误解,人们以为纯粹现象学唯有作为超越论的自我学才是可能的,因此只能作为超越论唯我论才是可能的。只有最深刻地理解现象学还原的意义,才能防止这样的误解。胡塞尔说,现象学还原的道路通向超越论的唯心主义。其实在正确理解的现象学还原中,已经预先指出了通向超越论唯心主义的进军路线。因为整个现象学只不过就是这种唯心主义的第一个严格科学的形态。超越论的现象学作为最严格的科学,是对这种唯心主义之真正意义的第一次精确的澄清,是以最有说服力的形式对这种唯心主义所做的第一次真正的证明。

胡塞尔说,在自然态度的反思中已经表明,世界,我总能有意义地谈论的世界,是我的认识活动之被认识物,我的意识之被意识物。当我转入到现象学的态度以后,就比自然的反思者更认真地实行这种对于一切认识事件之主观性的认识,在超越论的主观性之普遍关联中,从超越论的起源上,对从理性认识中产生的“真正存在”这个概念进行最后的澄清和意义规定。如果我设想,在我的周围世界中根本没有其他人的身体出现,因此我对于他人的身体毫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一切客观的现实性,整个世界,就只不过是我的现实的和可能的经验之系统的相关项统一,而“真正存在”就会是作为我的可能的普遍一致的经验过程同一性之相关项的可构成的理念,在我的可能的经验之理想的系统之外,它就什么也不是。如果我允许他人的身体,在这里就有他人的存在。我就能以移情作用的方式获得一切可能的他我不仅是作为处于我之中的意向对象性东西,而且是作为合法地相似地一起在知觉上被认识到的和被证明为正当的他我,他们对于我是“他人”,但对于自己则是“自我”。借助普遍的现象学还原,我就能在与我自己的自身意识中流逝着的生活之联系中,提供出第二种超越论的生活。这种超越论还原对于他们只是意味着,在我由移情作用方法以超越论方式将这种可能性之合法意义(超越论解释的意义)确定下来以前,我不能使用它们的可能性。如果我在与我自己的超越论生活之联系中考察他人的生活,那就会认识到,由于这种联系,我的事物世界的意向构成同样也获得与他人实行的意向构成的联系,而且是作为同一事物世界的意向构成的联系。我能够借助移情作用,在被我与另一些人知觉到的事物是同一的这种意识中,使我的知觉与他们的知觉达到综合的统一。一切对于我而言是真实的东西,对于每一个人而言也都是真实的,并且具有在每一个人的认识生活中作为认识生活的相关项而被构成的基本认识统一的超越论的存在。我由此获得了“客观的”(共主观的)世界之意义和“客观的”世界科学之意义,为一切以合法的真实性存在着的东西获得了合法的意义。但是这种统一的绝对的存在是共主观的存在,作为为自己本身而被原初构成的存在;而总体的绝对的存在,是共同存在于现实和可能的共同体中的超越论的主观性之全体的存在。这里有关主观性的理论之整体必然是唯心论,但是超越论现象学的唯心论。这种唯心论并不否认物理的自然,物质的自然,以使心灵的存在代替它作为真实的存在登上帝王宝座。而是由被澄清了的认识即关于超越论的自我为一切存在和一切真理赋予意义的认识取得下面这种绝对自明的洞察,即一切存在本质上都在意向上返向关联到自我的存在,而这些自我从他们那个方面只是返向地联系到自己本身,他们对于自己本身是意向的存在,是为自己本身被构成的,而他们相互间只是间接地作为他我被构成。

胡塞尔又进一步将这种现象学的唯心论归结为莱布尼茨式的单子论。他说,根据对共主观性的分析,唯有处于其相互关联之中的诸自我才是绝对存在的。它们作为绝对的诸自我并不是世界的部分,并不是经验实在性意义上的实体。它们是绝对的主观性,没有它们进行认识的构成活动,一切实在的实体就不能存在。诸自我不仅为自己存在,而且彼此互为存在。而且是通过进行实体化的意义赋予而是这种东西的。社会性东西之绝对的存在就存在于每一个自我之绝对的存在和每一个我-你关系的绝对的存在之中,存在于一些自我与另一些自我的共同体关联中。它们在共同体中是世界之绝对的承担者,世界的存在是为它们而被构成的存在。

胡塞尔说,只有这种现象学意义上的唯心主义才提供给自我并提供给绝对的交往的主观性以真正的自律,并提供给人以力量,及其按照自律的意志而绝对地形成自身,形成世界之合理的可能性。因此,只有这种绝对的主观性,才是进一步研究的课题,是神学和目的论研究的课题,是有关历史之发展和意义研究的课题,最终是形而上学研究的课题。

五、超越论的现象学作为彻底的认识论

超越论的现象学还原还原到超越论的主观性,将作为反思的现象学经验领域之确真必然的存在突出出来,使之成为显然可见的,以作为超越论研究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所进行的研究,是认识论研究。

胡塞尔说,现象学是最彻底的认识论。现象学不是研究诸可能的世界或世界一般之可能性,不是直向地致力于存在论,而是对进行认识的主观进行研究,它将经验活动和思想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本质要素和本质法则当成研究的课题。这种研究的任务就是以现象学方式按照其种类、形式和本质可能性,研究有效的认识活动之本质、本质条件和可能性条件,研究认识的目的本身,以及真理之本质和意义,以获得有关认识的认识,形成有关认识的一切概念和规范。为要突出经验活动和逻辑思维活动之最普遍的东西,这里需要一种形式的现象学,一种现象学的逻辑学,以使在每一步骤上都证明为正当的科学方法,逻辑上正确的方法成为可能。这种研究最后一定会形成一种规范的认识论,拟定出一种有关科学的工作方法之普遍的反思规则,并且会为每一特殊科学领域拟定出一种有关认识活动的,使认识者在每一步骤上都有可能在进行正当性证明时与一些作为提供理解和提供正当性的东西的普遍的洞察联系起来,并由此而保证他的认识行为正确的特殊的方法论。现象学本身构成提供正当性的一切可能形态,并因此构成一切可能的规范,为认识活动和被认识之物,为真理与真实存在,为作为理论的理论,而且也为个人的和社会的一切可能的评价活动和意愿活动,构成规范的理念。精神科学的认识论如同自然科学的认识论一样,也属于现象学范围。在超越论现象学范围内,一切彻底的工作方法,都是认识论的,并以认识论为前提。

因此这里所研究的正是有关认识的理论,而且是以超越论的纯粹性,在超越论的主观性之固有形态中研究认识的。这种研究不做任何自然存在论的假设,不由自然存在论形成任何前提。但是前后一贯地阐明了的现象学,一定会达到作为可能认识之相关项的对象性东西,达到处于其可能样式之中的真实存在。对认识活动就其本质和可能性进行研究,就会得出不可分割的存在论的任务,因此一切存在论都包含于现象学领域中——但是作为认识的相关项包含的。如果在这里作为可能的认识之特殊类型通向可能的自然认识,在这种可能的自然认识中就作为相关的可能性连带设定了自然之可能性。于是就能够进行完善的自然认识,并根据本质现象学追求哲学的目的。在本质现象学中,在可能的对自然进行构成的经验和对自然进行规定的思想之全部关联中,获得作为进行自然认识的理性之构成物的自然存在论,另一方面,作为对经验的事实的自然进行认识的事实的理性之构成物,获得经验的事实科学。就这样得到了有关自然的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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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荷;静电力;库伦定律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6-0239-01

一、引言

物理定律是人们在观察和实验基础上发现的实验规律,各种物理定律从各种不同角度和侧面揭示了事物的本质,规律和内在的联系[1]。人们通过对电荷间的相互作用的研究,发现了自然界中的一条基本定律,即库仑定律,它阐明了静止电荷间相互作用的规律。这种作用与最基本的物理概念——电荷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这个定律也是电磁学的基本定律。

二、库仑定律的发现

十八世纪中叶,牛顿力学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人们借助已经确立的万有引力定律,对电力的规律做了各种猜想,其中有些科学家就猜想,电力会不会也和万有引力一样,服从平方反比定律。

1773年,卡文迪什用两个同心金属壳做实验,通过重复实验,他确定电力服从平方反比定律。而且所得结果在当时的条件下十分精确。

现在人们公认的库伦定律是库伦于1785年发现的,1777年,库伦发明了电扭秤,用一根拉紧的细丝产生的转角量度电力的大小,他发现金属丝有抗扭转力,平衡时扭秤的称力与扭转角度成正比[2]。

1785年,库伦通过研究两个静止点电荷之间的相互作用后,发表了他的实验结果,即:在真空中,两个静止电荷之间的相互作用力的大小与这两个点电荷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与两个电荷所带电量的乘积成正比,作用力的方向沿两点电荷的连线。同号电荷相斥,异号电荷相吸,用公式可表示为

这即是库仑定律的数学表达式,式中和是两个静止电荷的电量,r是从到的距离,k为比例系数,库伦定律成立的条件是真空和静止,真空条件是为了除去其它电荷的影响,静止条件是指两个电荷相对静止,且相对观察者静止[1]。

然而库伦发现,利用电扭秤测量电力还存在缺陷,于是1787年他又利用自己发明的电摆,再次测量电力,更加精确的得出结论:“正电与负电的相互吸引力,也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

三、库伦定律的意义和地位

从库伦定律的发现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类比法在科学研究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不是先有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我们就不知道何时才能得到严格的库伦定律的数学表达式。实际上,整个静电学的发展,都是在借鉴和利用引力理论的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得出的。

由库伦定律和洛伦兹变换还可以得出麦克斯韦方程组,这不仅表明,从静止电荷和静电场可以得出运动电荷的电磁场,显示了电磁现象的内在联系与统一性,同时也表明库伦定律是整个经典电磁理论的基础[1]。因此库伦定律为静电学奠定了基础,更为电磁学的研究开启了大门。库仑定律的重要性还在于电力平方反比律与光子静止质量是否为零有密切的关系,若库仑定律严格成立,则电动力学的规范不变性将被破坏,使电动力学一些基本性质失去了依据。[1]

人们通过对电磁学的研究,发现了电磁波,这为人类的通信做出了巨大的帮助。爱因斯坦通过对电磁波和万有引力的研究,提出了引力波的概念,经过科学家的不断研究发现,引力波在很多方面与电磁波有相似之处。如:(1)引力波在真空中以光速传播;(2)引力波携带有能量和与波源有关的信息;(3)引力波是横波,在远离波源处是平面波等。所不同的是引力波不如电磁波那样易于观测,而且人类还没有将它实际的应用到我们的生活当中。

在静电力的研究中,扭秤和电摆的使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运用这些实验仪器人们很精确的证明了平方反比律的正确性,在这方面卡文迪什做出的贡献最大,他发现的电荷平方反比律要比库伦早13年,但他并没有将其结果公布出来,他的许多重要发现,直到1879年由麦克斯韦整理才得以发表。这种不求名利,只求科学的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学习。

从库伦定律的发现过程来看,任何新领域的发现,离不开前人的知识积累,因此牛顿曾说过:“如果我比别人看的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上。”他在临终时还说:“我不知道世人怎样看我,可我自己认为我好像只是一个在海边玩耍的孩子,不时为拾到更光滑些的石子或更美丽的贝壳而欢欣,而展现在我面前的是完全未被探明的真理的海洋。”[3]这些话,不仅表现出了一个伟人的品质,更重要的是牛顿和库伦以及他们的知识、品质,将鼓舞一代又一代的青年走上为科学奋斗终生的道路。这也正是他们所做的最大的贡献。

库仑定律的发现过程是人类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观点去认识世界的又一次重大变革。通过实验和数学的方法,建立起来的库仑定律,全面推动了物理在静电学和微观物理方面的进展,实现了物理学的又一次重要革命,在整个过程中库伦、卡文迪什等科学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陈秉乾,舒幼生,胡望雨.电磁学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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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压力容器 危险源 辨识 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X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9(b)-0156-03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压力容器的使用已经深入到生产、生活中,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更是重重之重的工作,故对其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摸清各地区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便于各级政府更好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充分发挥重大危险源在工业生产中的作用。尤其加强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对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危险源的辨识,是一项事关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工作是否高效的大事[1]。实践表明,通过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采取意外灾害的应急救援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2]。

在实际的使用、管理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压力容器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 压力容器的特点

1.1 复杂性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等[3]。

在实际检验中,压力容器又分为储存容器、分离容器、换热容器、反应容器,因其使用条件及内部介质条件的不同,对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

同时因为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会大量采用焊接的形式,它的制造条件对其也有很大影响,比如:我国南方和北方气候是南湿北干、北方的冬天特别的寒冷、沿海地区空气湿度大而且含有多种元素、焊接工人的焊接环境可能是在室内的厂区也可能是室外的现场作业等,这些各种各样的条件对最后成型的压力容器都具有一定影响。

随着我国对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经验不断积累,同样的一种压力容器,各种参数都一样的情况下,设计使用寿命有可能是不同的。在外行人眼中这不能理解,可在专业人员看来这都是有据可循的,其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1.2 重要性

压力容器一般来说都是辅助工作的,但是也有很多压力容器其重要性对于企业来说是不能取代的。比如:化工厂生产用的反应类压力容器,它们是生产的保障,如果这类压力容器出现了问题,可能导致生产企业的停产,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再比如:小水产生产企业,如果冷库的压力容器出现问题,因为他们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可能导致一年的经济效益全部损失。由上述观点不难发现,很多压力容器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具有无可取代的重要性。

1.3 安全稳定性

对压力容器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包括使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能力、检验人员检验素质、设备现场使用工况条件和负荷状态等。虽然我国对压力容器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管理、检验等多方面对其进行了严格管理体制,可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设备使用中出现很多不稳定因素,造成了很多安全事故的出现。

基于上述特种设备存在的特点,结合唐山地区压力容器的实际情况,该文将对一些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列为重大危险源,给出唐山地区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唐山,是中国近代工业的摇篮,工业基础雄厚。这里诞生了中国第一座机械化采煤矿井、第一条标准轨距铁路等,孕育了丰厚的工业文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它已经成为河北省一个重要的以工业发展为经济核心的城市,是一个工业重镇。唐山地区的经济发展主要是由钢铁、煤炭、陶瓷、化工等组成,各个行业均需要有大量的压力容器配合生产,因此,对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需要已经引起了特检行业的高度重视。

2 重大危险源

根据多年来对唐山地区压力容器的检验,分析其使用条件、操作人员特点、制造条件等,结合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相关标准,以下几种压力容器应列为唐山地区的重大危险源。

2.1 使用压力不小于1.6 MPa,体积不小于400 m3的压力容器

根据公式中,通过计算可以看出当400 m3的承装非易燃易爆气体的压力容器产生物理爆炸时,相当于0.5 t的TNT炸药的爆炸。而以目前唐山各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实际使用条件,很少有400 m3的压力容器单独放置,都是多台集中建设、集中管理,那么如果真发生事故,会连带周边的大型压力容器一起发生事故,其产生的爆炸能量就非常巨大。2015年天津地区的爆炸,第一次爆炸产生的爆炸能量相当于3 t TNT的爆炸能量,第二次爆炸产生的爆炸能量相当于21 t TNT的爆炸能量,比较一下可以发现,这类大型的压力容器是绝对不能出现事故的,所以将其列为重大危险源。

2.2 承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且体积不小于10 m3的压力容器

这类压力容器普遍存在于散布在唐山各个县区的中小型企业中,将其列入重大危险源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它们一旦出F事故释放的能量大或者产生的有毒介质危害大,可以对附近的人民群众产生重大影响;其次,这类压力容器存在的小型企业普遍存在企业主对压力容器重视不够、管理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操作人员一人身兼多职无暇集中精力操作等问题;最后,这类压力容器普遍使用时间超过10年,由于一直管理不善,易产生危害性缺陷。

2.3 各县区私人或国营的液化石油气站内的压力容器

依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规定,储存超过50 t的液化石油气即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目前唐山地区私人和国营液化石油气站共计300多家,根据走访调查,95%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存储量大于50 t,为方便统一管理,统一将所有的液化石油气站列为重大危险源。

2.4 化工厂内成套的反应类压力容器

在唐山地区,成规模的化工厂已经达到20多家,其他小型化工厂也有100多家。对这类化工厂,走访调研发现,大部分使用的压力容器为成套的反应类压力容器,介质在压力容器内部反应剧烈,一旦某个环节产生事故,必然会影响整套生产流水线的正常运行,轻则产生不菲的经济损失,重则会产生无法控制的重大事故(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基于上述原因,又与多家化工厂管理人员沟通,大家一致同意将这些设备列为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督、严格管理。

2.5 各县区私人经营的小型冷库内的压力容器

唐山是一个开放的沿海城市,出产大量海鲜产品,随着经济能力的不断提高,个体经营者筹建小型冷库已经有很多年了。由于当时这些小型冷库非常分散,筹建人不懂特种设备的重要性,很少上报,导致监管上难免有所疏漏。这些年随着唐山地区对特种设备加大监管力度,抽出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普遍检查,对这些疏漏的小型冷库进行了登记造册,同时对这400多家小型冷库的压力容器进行摸底,总结出了它们存在的普遍问题。首先,这些设备使用时间普遍大于15年,由于当初建设的时候不重视,很多资料都丢失,无法确认材质、设计压力等重要参数,需要根据相关规程重新进行计算;其次,这些压力容器大部分企业主自己管理,无相关专业知识,造成现场设备摆放混乱、安装位置不合理、使用环境条件差;最后,已经进行过定期检验的部分,发现大量存在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缺陷,已经停止运行,还需要时时监督,谨防私自使用。基于上述原因,在没有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前,这些设备统一划为重大危险源。

3 化分重大危险源方法的特点

该文重大危险源的方法,基于唐山地区现状进行的划分,而且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样划分的优点是以下几点。

(1)可以对拥有某一类较危险压力容器的企业下发统一文件,按文件要求进行统一监管,由于监管方式统一,可以起到各企业互相监督作用。

(2)这些设备划分为重大危险源后,可以提高各企业对这类压力容器的重视程度,由于对这些设备统一管理,可以提高相对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管理水平,有利于设备更安全运行。

(3)对这些设备加大检验力度,及时发现超标缺陷,快速解决,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保障生产顺利进行。

(4)因为统一管理,如果某一类中的某一台发现缺陷或发生事故,可以通过对缺陷的分析、对事故的分析,能针某些问题,制定相关的解决办法、汲取教训,更好完善检验机制,提高检验水平。同时还可以制定出更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制度。

4 局限性

这种依据唐山该地区实际情况的分类方法,也存在了一定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工作量繁重。这种分类方法要先对该地区所有设备进行系统的普查,根据各自使用特点具体划分,需要监督管理单位付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做出大量工作。

(2)管理水平不一。由于各企业规模不等,提出的统一意见,对管理水平低的企业可能很难实行,对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可能给出的建议还低于其自身的管理水平,这就需要很好地同不同的单位进行协调。

(3)对一些同样危险系数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设备,由于数量小,未列入重大危险源,会使企业主疏忽这些设备,导致管理松懈。

5 结语

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唐山地区压力容器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可能会发生变化。该文就目前唐山地区的经济管理水平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划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不管是对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还是对特种设备检验工作都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振庆,刘红星,刘景新,等.压力容器检验中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3(2):184-187.

[2] 吴宗之.论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13(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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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园林工程;微地形;处理措施

园林地形指一定范围内承载树木、花草、水体和园林建筑等物体的地面。“园林微地形”是专指一定园林绿地范围内植物种植地的起伏状况。在造园工程中,适宜的微地形处理有利于丰富造园要素、形成景观层次、达到加强园林艺术性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微地形处理是园林景观塑造手法中的一种,在当前景观设计中运用越来越广泛。通过适宜的微地形处理,结合植物配置,可以丰富造园要素,创造出多样的景观层次和空间形态,并且有利于加强景观设计的艺术性和改善生态环境。

一、微地形在园林景观中的功能

1.造景功能。微地形可以成功地塑造各种空间类型,如开放空间、半开敞窄间、垂直空间、私密空间等。同时微地形与园路铺装结合,辅之合理的植物配置,可以起到引导游览人视线和控制游览速度的作用。微地形与植物配置结合,可以提高植物的种植高度,也提高观赏者的观赏视点,丰富了景观要素,增强了园林绿地的艺术性表现力。

2.生态功能。园林微地形的塑造能够提供干、湿、水中或阴、阳、缓陡坡等多样的环境,对改善小环境景观具有重要的作用。微地形通过高低变化来改善园林绿地各个区域的光照条件,由于地形的改变,形成了相对的阳坡和阴坡,满足了多种植物在不同光照条件下生长,为植物造景物种多样性提供了必要条件。

3.美学功能。微地形在景观设计中可以被当作布局和视觉要素来使用。通过微地形处理所形成的缓坡陡坡轮廓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光影变化等,都从不同角度塑造出多彩丰富的视觉变化,产生独特的景观效果。

4.工程与辅助工程功能。微地形的采用有利于景区内的排水,防治地面积涝,在与水量比较充沛的地区,微地形的起伏有助于雨水的排放,同时微地形的利用还可以增加城市绿地量。

二、微地形处理原则

1.结合自然地形、充分体现自然风貌。自然是最好的景观,结合景点的自然地形、地势地貌,体现乡土风貌和地表特征,做到就地取材、就地取景。

2.以小见大、适当造景。地形的高低、大小、比例、尺度、外观形态等方面的变化创造出丰富的地表特征,为景观变化提供了依托的基质。在较大的场景中需要宽阔平坦的绿地、大型草坪或疏林草地,来展现宏伟壮观的场景;但在较小范围,可从水平和垂直两维空间打破整齐划一的感觉。通过适当的微地形处理,创造更多的层次和空间。

3.地形与建筑和谐统一。地形处理必须与景园建筑景观相协调,以淡化人工建筑与环境的界限,使建筑、地形与绿化景观融为一体。

三、各种园林微地形的具体处理方法

1.公共绿地

1.1路堤。路堤是现代城市中滨水绿地景观的常见园林地形要素,它是联系水与绿地的媒介,把路堤处理成微倾斜状、采用沙滩或草地模式使路堤缓缓延伸到水面,或把路堤做成台阶式,并把台阶直接延伸到水中,让人可以亲近水体,感受水的快乐。

1.2人工水系。园林绿地的人工水系一般分为规则式、自然式、混合式。规则式水体如喷泉等,其轮廓可处理成几何式,水岸整齐;驳岸常采用条石或瓷砖砌成规则式,垂直于池底,此形式多见于喷泉水景中。自然式水体需要设计者对天然水体观察提炼,以人工水面创造出近似于自然水系的效果。为避免水出无源,通常将水的轮廓处理成自然曲折、时隐时露、水岸为自然曲折的倾斜坡地。混合式水系的处理要因地制宜或根据造景需要,如在建筑附近,可用条石砌成直线或折线驳岸,而稍偏远的地方可处理成自然式以增加野趣,提高水体的欣赏性和艺术性。

2.广场绿地

在广场绿地设计中,往往对地形进行抬升和下降处理,以体现或表现不同景观。对纪念性园林,如纪念碑、雕塑或主题标志性建筑的地形常作抬升处理,营造出崇高的肃穆感。水景可高可低,喷泉池宜高或平,旱地喷泉则宜下沉,以仰视体现高大和壮观,以平视体现其平和而亲近,以俯视体现其生动活泼。对无主景的公共休闲广场常做成下降地形,如建造下沉式广场以交汇视线景观来营造群众文化表演和休闲乘坐的景点设施。

3.街道绿地

街道绿化是街道景观的要素,要使相对狭长、单调、封闭的道路上具有上乘的景观效果,立面空间至关重要。除了植物的高矮搭配,适当的地形处理也非常重要。整地时把地表做成楔状,不仅可以增强道路的连续性、方向性,满足排水、地下管线、管沟的布置需要,丰富立面上的景观层次;又有利于阻止尾气、粉尘、噪音等污染物的扩散。

4.居住区绿化

微地形处理由于居住区地域有限,且各种暴露的地面建筑设施较多,常使绿地显得小而零碎。居住区环境的微地形处理是挖潜力,找绿源的一项有效措施,对居住区的环境治理也极有意义。

4.1园路.园路的微地形处理上,可造成适当的地形起伏,或形成步道台阶以缓冲平坦路面,调节游人的步伐、缓解疲劳。园路两侧的地势呈起伏状,既满足了排水,又使道路具有流动性和方向性。采用不同材料点化路面,如用卵石或用卵石拼成不同图案铺地,可从色彩、造型上丰富园林景观,且有利于健身;如用碎瓷砖铺地,既可充分利用材料又可增加园林景观色彩。

4.2中庭、天井中庭、天井一般是视线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结合建筑户型,在中庭、天井开挖规则式或自然式水池,营建喷泉、水石等水体景观。

4.4绿地边沿一般做法是使绿地边沿形成缓坡逐渐延伸至路面,不仅利于排水,而且在道路与绿地之间形成一个缓冲区。也可随意以自然石嵌边或采用短木埋桩,不仅能形成野趣景观而使整块绿地清新而不落俗套,使道路与绿地融为一体,使软质景观与硬质景观相得益障。

四、结语

微地形处理对于增强绿化景观的立体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把园林微地形的多样化处理和绿化设计、施工融会贯通,建设出秀美宜人的园林景观。

参考文献:

[1]张文英,石金城.园林景观设计实录[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2]吴承照.风景园林研究进展-99国际公园及康乐设施管理协会亚太地区会议综述[J]. 中国园林,2000(3):88-93.

[3]吴为廉.《景园建筑工程规划与设计》.第一版.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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