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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范文1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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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
新巴塞尔协议范文2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人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新巴塞尔协议范文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影响
一、引言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不尽相同,国际上也不存在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标准,但这些监管制度都具有统一的基础,即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以往流动性监管的漏洞得到凸显,深刻披露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设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实施、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的金融市场环境要求流动性监管有新的主张。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国际框架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采用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以此将银行的流动性定量化。
巴塞尔委员会在足够反思以及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条件下,确定了流动性监管的紧急性,并且不断下发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件,为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在实施上做好了准备,同时这也为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新监管指标的内容
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新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4 月正式公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以下简称《框架》)中引入的,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一)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表示为优质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1.优质流动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从两个层次来定义优质流动资产,包括狭义的流动资产以及二级流动资产,并赋予狭义流动资产的转换系数为100%。转换系数与信用等级密切相关,如果信用评级越高,转换系数则越高,反之转换系数越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容易而且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基本特征有:较低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价值容易稳定;与风险资产的相关性较弱;在发达的和公认的交易所交易。银行持有的以及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持有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资产总额的40%。
2.净现金流出
净现金流出是指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现金流出时,确定流失比例很重要,流失比例一般按照存款的来源进行确定,各国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流失比例。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还规定,在压力条件下银行预测一个月内的现金流入时,只能预测那些运转正常、没有任何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所谓的运营正常、没有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总的来说是指那些零售、回购、对公、授信等产生的现金流入。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银行在某种具体压力情境下,一个月内所拥有的没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体现了银行短期内应对资金缺失的能力。该指标既可以反映出机构的个别情况,也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来反映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
(二)净稳定资金比率
将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定义为净稳定资金比率。
1.可用的稳定资金(ASF)
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机构的资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优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负债以及压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较稳定的非到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机构融资。将银行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出可用稳定资金数量。
2.所需的稳定资金(RSF)
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的测量需要一连串的设定,它是监管者根据该机构资产、表外资产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下的流动性风险的整体情况得出的。将机构所持有的或融资所得的资产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
通过净稳定资金比率可以测量出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银行至少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该标准要求机构至少应该具备应对一年内的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的稳定融资能力。另外,该比率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机构更加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表1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项目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
公式
监管目标 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检测 调整期限错配,稳定资金来源
作用 保障银行基本的流动性 促进银行使用更长期的结构性资金来源以支持资产负债表内、表外风险暴露和资本市场业务活动
目的 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
分析基础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对应的
压力场景 1、机构公众信用评级显著下降;2、储蓄的部分损失;3、无担保的批发资金的损失;4、担保资金头寸的显著增加;5、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追加抵押品的要求;6、对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表外风险暴露提出高额提款要求 1、信用等级被调低;2、因风险造成的清偿或盈利能力下降;3、突发事件造成银行的声誉损失或者社会信任度下降
(三)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
1.合同期限错配
此工具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从一定程度上说,该工具显示了在指定时间内银行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度量工具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简单的检测方法,有利于比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在可能出现潜在的流动性时引起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重视。
2.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银行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以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没有变现障碍的资产。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可用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种类及位置进行汇报。
3.融资集中度
衡量融资集中度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交易对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币种。重要性主要在单一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监管当局通过融资集中度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这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监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大额风险的重视。
4.以市场为基础的检测工具
与市场有关的数据可以视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补充。与市场有关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整体数据、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和单一银行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可对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提出早期预警。
表2流动性监管的辅检测工具
监测工具 作用
合同到期期限评估 基线评估,以了解银行最基本的流动性需求
资金集中度 对已知和潜在的交易对手、货币、市场和交易工具类别的批发融资集中程度进行分析,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型资产风险暴露分析结果
可用的未抵押资产 评估银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抵押或通过中央银行的常设信贷,在短期内筹得流动资金的资产水平
市场监测工具 鼓励监管机构定期收集市场数据,补充上述的其他三种监控工具,如大额存单展期、股价变动、各种波动度指标以及个别机构的信息
三、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整个金融体系的格局不同,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整个国际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上述两个监管指标对银行业影响的时间跨度不同,这主要归因于两个主要指标衡量的侧重点不同,流动性覆盖率侧重衡量短期流动性,而净稳定资金比率侧重衡量中长期流动性风险,所以后者对银行业的影响更加长远。
1.提高银行资金构成转变的成本
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银行为满足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导致资金成本的更加。据IMF估计全球银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大量的负债需要替换,这种趋势可能会使得银行业的借款成本上升,随着借款成本的增加,长期债券的发行成本会更高。
2.改变银行筹资方式和提高发行成本
银行的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以及严格的资本要求下呈下降趋势。但是负债成本可能会随着债券持有者的损失负担比例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如果最终监管影响到高级债券持有人,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给投资者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3.影响银行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
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可能会因为新的监管要求而受到影响,首先由于银行现在的交易必须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所以银行需要更多资本金来支持交易;其次,长期贷款的周期性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或有资本金来应对,这种要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资本的分配,同时遏制了银行自营的交易规模以及通过参控股向影子银行系统渗透的趋势,最终使得银行资产表外化的趋势发生了逆转,这些均将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4.监管当局可能借此实施短期套利
因为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差异,而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实施各个指标的时间点不一样,监管的差异性以及实施跨期性可能导致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短期套利。
(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的监管指标会使得金融机构的利润降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的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很多银行很难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银行为了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必须改变资产负债表,增持高质量的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这样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对合格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的确定,以及由此延伸的对长期资金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由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银行短期内增加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会增加资金的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也可能增加客户的贷款成本以及降低银行存款的稳定性。
3.对市场监管者的影响
新监管指标增加了各个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执行压力。监管指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这两个新监管指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看似独立但具有互补作用的目标。首先,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其次,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因为这两个指标的实施而发生重大改变。
2.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同时也强调了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性。银行业负债融资结构必将因为这两个新指标的实施而发生变化。国外的商业银行主要融资模式是市场批发融资,因为在压力情景下,如果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从同业取得稳定可持续的融资显得非常困难,此时最有保证的来源是稳定存款。然而,我国的定期存款由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罚金”,因此监管当局将定期存款都视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获取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因此,流动性管理理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克服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从而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3.降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以及增加资本补充压力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2011年开始实施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且2015年年底达标。由此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的完成时间比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提前数年。新协议可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势头,从而导致资本补充压力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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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巴塞尔协议范文4
银监会对新协议这种亦扬亦抑的态度,看似矛盾,其实是另有苦衷。
新协议在中国不具有操作性
“应该研究、学习新巴塞尔协议,但目前其在中国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张兴胜博士认为,“考虑到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中的现实处境,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尚存在巨大的困难。”
因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刘明康主席所说的中国在今后若干年内不会实行新协议是一个“结论性的判断”。
首先是我国商业银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一直偏低。目前仍然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水平。”张兴胜说。而如果目前实行新协议,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因为如果实施新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将进一步下降。“根据新协议,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很高,好的银行需要的资本少,差的银行需要的资本高,中国银行业很难达到要求。”建行国际部的张海宁博士也这样认为。
实施新协议的第二个障碍是中国银行业的内控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很弱。而新协议基本是建立在评级基础上的。中国银行业虽已根据1988年资本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资产风险测算统计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要达到新资本协议要求,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而且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信用环境较差影响着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所以,刘明康日前向国际上承认:“正如中国银行业所提出的,在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条件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资本监管的内部评级法是不可能的。”
第三个障碍是信息披露不规范。新协议将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作为三大支柱之一列入其主体框架。据介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不够完善,屡次受到国际金融组织的强烈批评。
正是由于诸多障碍的存在,刘明康在致巴塞尔委员会主席的公开信中才再三强调,对于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在今后较长时间内,实施老协议可能还是现实的选择。”
然而,长期不实行新协议,可能会使中国银行业面临一些国际上的压力。最明显的是国内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由于在评级办法和风险控制制度方面不能跟外国银行一致,可能会面临一些市场风险和来自监管方面的压力。但“可以考虑把海外的分支机构变成独立的子公司,让它单独进行评级,单独加入新协议。”张海宁说。据悉这一观点目前已在国内银行业达成了共识。
新协议催生中国银行业变革
虽然新协议近期对中国银行业来说似乎可望不可及,但它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作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部门,我们认为,巴塞尔委员会修订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程。”刘明康说。
张海宁断言:“中国虽然不会在近几年实行新协议,但是该协议的精神和要求在中国银行业的贯彻会比新协议在中国的实行快的多。因为新协议的方法虽然复杂,但很科学,会对国内银行产生很深刻的影响。”
表面上看,目前中国对新协议的推行还处于加紧研究阶段,国内银行业人士日前纷纷呼吁中国银行业要尽快通过综合改革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强化金融监管、推动信息披露的规范化等,以便向新协议靠拢。
新巴塞尔协议范文5
摘 要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就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应全面、准确把握新协议的主要精神,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商业银行 金融危机
一、巴塞尔协议历史
英国于1980年公布的“资本衡量”(Measurement of Capital)文件中,就提出了用资本比风险资产比率来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指标;1981 年澳大利亚要求新建银行的资本与资产比例不得少于6.15%;美国从 1981 年起要求银行总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不得少于6 %;香港 1986 年《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风险资产比率不得低于5 %。成立于 1975 年,来自于“十国集团”成员国和卢森堡、瑞士中央银行的总裁成立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理委员会,通过十二年的运作,于 1987 年 12 月终于完成了巴塞尔协议。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协议还制定了十国执行协议的时间表,确立了一个五年过渡期,将1987年末到1992年为止的五年分为三个阶段,最终于1992 年末达到协议的要求。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全球化速度加快,金融业飞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资本证券化趋势迅猛扩张以及多种资本工具的出现,使得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同时,经济全球化也使得局部的金融危机有蔓延之势。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这些变化,最终于2001年1月颁布了“新巴塞尔协议”(New Capital Adequacy Accord)意见稿,并拟于2005年正式在全球推行。
《新巴塞尔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突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新协议框架包括三大支柱:一是对银行提出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8%;二是加大对银行监管力度,监管者通过检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够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
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了,欧美经济仍在衰退边缘挣扎的时候,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9个月的磋商,最终在9月12日就全球银行业的监管达成了新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新的巴塞尔协议无论在银行资本构成、资产质量还是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其他流动性指标方面都大幅度甚至成倍地提升了监管要求,从协议的内容看,这绝对可以称之为最近30年来全球银行业在监管方面进行的最大规模的改革。比如,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同时,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则提高得更为明显,将达到7%,其中要求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二、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巴塞尔资本充足率情况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行,1993 年人民银行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将资本充足率纳入了监测范围。由于当时对巴塞尔协议缺乏全面的理解,加之国有专业银行色彩较浓,同时经济程度市场化较低,因此测算标准仅仅流于文件的形式。1995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39条提出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的比率。1996 年又参考“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 月1日起执行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还不足8%。1998 年人民银行改革了多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办法,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并予施行。
三、新资本协议的施行对经济的影响
一些学者认为,在年巴塞尔协议提出之前,经济学家就已经开始了资本充足率对贷款和经济的影响的研究,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逐步推广,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大量出现,其中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资本约束会导致信贷收缩,从而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3对国内银行无明显压力。中国银监会目前对银行的核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在7%和10%(中小银行)11%(大银行)。根据银监会2009年报,截止去年底商业银行整体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在11.4%;16家上市银行经过本轮融资潮后已能满足监管要求并支持2-3年内的业务拓展。
参考文献:
[1]沈沛龙,任若恩.新的资本充足率框架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金融研究.2001.2.
新巴塞尔协议范文6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全面风险管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创新性地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银行监管理念,监管范围覆盖银行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对这三种风险的计量,提出八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新协议突出资本充足率、银监部门监管、市场信息披露三大监管内容,这三部分也被称为新协议的三大支柱。我国银监会已明确大型商业银行要在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与新协议规定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做好应对准备。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提出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新思路和方法,即实行以最低资本要求、央行监管、信息披露(即市场纪律)三大支柱为特点的新的监管框架,强调三大支柱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低水平或局部性地实施某一个或两个支柱均不能有效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和安全性,三者必须同时使用才能真正体现新协议的核心所在。风险的资本覆盖范围也从单一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协议突出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以信用风险管理为重点,涵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并通过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银行监管,提升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及自我约束的新理念。
二、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实施的安排
我国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我国银行业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吸引外资银行投资及合作、在境外设立海外分行、避免国际金融歧视、提升监管能力及国际形象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存在资产质量差、资本充足率低、风险管理薄弱、核心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还没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总体风险管理水平与世界银行业先进水平相差很远。因此,还无法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体系中。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角度看,银监会推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后,国内银行业开始逐步确立刚性的资本约束机制。银监会在采取过渡性资本监管方案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改进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即使到时经批准可暂缓实施,也不能迟于2013年底。在此背景下,国内商业银行如何在资本约束下稳健经营,实现持续盈利目标,达到股东、监管机构、客户和公众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新的条件下面临的新挑战。目前,银监会已成立新资本协议工作组,同时也明确了第一支柱的风险计量方法,即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
三、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对策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加速引进世界先进风险管理制度的催化剂。国内商业银行应以开放的心态来迎接新的监管协议,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好实施准备。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是用来衡量银行资本与资产风险预防程度是否充足的重要指标。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程度一直不高,2001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76%、1.44%、8.30%、6.88%。经过实施国家注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等措施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有所提升。按银监会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0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161家,比年初增加61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79%。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农行刚刚股改完成并在近三年未提供资本充足率数据外,工、中、建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均高于8%的监管要求,并呈逐年增加、逐步充足的趋势。
从以上数据看,国内大部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已达到国际监管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仅考虑信用风险因素,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x12.5+操作风险资本要求x12.5)。这一要求考虑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对银行的影响,将这两项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分母中,提高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按此公式计算,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计算并披露的资本充足率将大大下降。为此,国内商业银行需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
1、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力度,减少风险资产总额。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不断下降,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已从2003年底的2.1万亿元降至2007年底的1.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从2003年底的17.9%降至2007年底的6.17%。各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有很大提高,2007年末,14家上市银行中,除深圳发展银行外,13家银行拨备率都超过银监会80%的下限规定,超过100%的有12家。在加大对存量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现象发生,切实减少风险资产数额,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真实资本充足水平。
2、拓宽业务范围,丰富盈利渠道,实现有效积累,提高核心资本份额。国有商业银行在立足加强传统信贷业务经营同时,要努力拓展新业务,大力发展银行卡、代收代付、代客理财等中间业务,拓宽盈利渠道。国外商业银行60%以上的收入依靠中间业务收入实现,利差收入仅占30%左右,并呈萎缩趋势。可以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能否充分拓展业务,从经营单一的金融产品转向经营众多金融产品,对提高其盈利水平起重要作用。
3、发行长期次级债,增加附属资本。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以丰富债券市场,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也是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作为附属资本的长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都表示将通过发行次级长期债券补充资本金。可见,次级长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
(二)搭建与新协议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框架
商业银行尤其是法人治理结构已相对健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对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和高管层负责的独立的风险决策机构,该机构垂直延伸至二级分行)为核心的风险管理部门协调组织。要划分风险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并要保持风险管理的权力与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部门架构设计独立,宜采用垂直管理的组织架构,保证风险承担与风险监控的分离;风险报告产生及呈报机制独立;风险经理独立,其薪酬和晋升激励应与业务部门的风险承担脱钩;建立风险部门与业务部门良性的协作互动关系,并逐步建立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
(三)培育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防范意识要体现在员工日常行为的自觉性方面。全员深刻领会董事会决策层的风险政策偏好、风险容忍度,真正认识“银行经营风险的企业属性”。树立“风险管理本身寓于发展内涵”的发展观,确立以“资本对风险的约束为基础,业务增长与风险控制相适应,风险成本与风险收入相匹配”的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通过新理念的引入、制度的强化、机制的引导及环境的优化,统一银行全体员工的思想与步调,保证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并发挥作用。通过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进而培养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
(四)引进和改良先进的风险计量技术,培养风险管理人才
引入国内外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并结合银行实际予以改进。研发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专业管理工具,提高各类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风险管理监测报告系统,扩大模型工具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内商业银行实际,现阶段需进行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建设。先建立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市场信息和银行内部操作信息。对客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建立数量模型,运用定量分析工具,进行国别、地区、产业风险分析,通过信贷审查等方式,直接控制业务风险。
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我国银监部门提出的计量方法,在信用风险计量方面,构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目前,工行、建行都已参照新协议的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通过引进国外银行的先进评级理念,借助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构建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组织架构,培育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逐步建成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在市场风险计量方面,要比较国际流行的VAR值计算方法,选择适合本行的VAR值计量模型,并通过银监部门认可。在操作风险计量方面,要在引入员工行为计分卡的基础上,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合理划分并正确对应八条产品线,对不同产品线的资本要求系数,可根据各银行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汇总计算出操作风险需计提的资本准备,并逐步向高级方法过渡。风险计量模型是世界银行业的高度商业机密,是体现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核心所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银行间的交流和相互使用。即便能引入到国内,也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这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组建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风险人才队伍,研究开发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