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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范文1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农民正在失去其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土地。开发区的兴起,更加剧了这种情况。
2003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9.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1000美元。适当控制固定资产规模,坚决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将是今年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乱圈地,乱开发”的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圈地运动中农民失去土地
中国农民不知道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圈地运动,但是他们几乎是本能地不愿自己被圈在土地外面。出外打工者并不在乎他每年会有多少额外的收入,而在外最担心的还是哪一天土地被征用或被兼并,不光房子和宅基地没有了,那时他还将是永远失去土地的农民了。不管在外可以赚多少钱,农民们都觉得没有任何保障,他还是把土地看成“活命田”。
事实上,这种担心在不少农民身上已经成为现实。在各地发展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及小城镇化进程中,采取城市建设土地储备制以后,土地征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已经形成一场对农民的“新圈地运动”。
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中国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要250万亩到300万亩。如果按照城郊农民人均1亩耕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大致又有250万到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共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9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据测算,将有近2000万被征地农民需要安置。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认为,再按2020年城市化程度达到50%,2050年达到70%以上的目标,今后20年,将有数以亿计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
南京市江宁区全区面积1566平方公里。全区建有4大经济开发区,总规划的面积之和已高达800平方公里,等于8万公顷或120万亩的土地!这些开发区占了江宁区全部面积的一半多。知情人透露,全区的规划开发的面积远非如此,有的开发区的面积早就扩大了;有的乡镇的工业园区还没有算在其内。
800平方公里的开发区,这涉及到几千个村庄的消失,几十万农民的去留,无数的农田耕地被占用,如此宏伟规模的拆迁圈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安置好了吗?
江宁区秣陵镇高塘村原有40来户农民,为了村前的一条新建公路已有30户的农民被拆迁走了。该村村民陈仁贵家135平方米的房屋被拆了,1.08亩的菜地也没了,他只拿到了1500元的搬家费、过渡房租,其他什么补助也没看到,更不要说拿到。
同时,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基层组织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强迫农民就范。
江苏省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的村民们说,去年6月初村民正在插秧,村委会突然来了通知,说稻田已被镇里租给了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亩地的年租金为560元(含农业税60元),租期为25年。被蒙在鼓里的村民怨声一片,镇里又将租金提高到每亩每年800元(含农业税60元),农民仍不肯答应。镇政府又派人到度假区中心小学,扬言如果家长不在承包地流转合同上签字,学生将被停学。
农村问题专家何开荫说,按现行法规,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发包者是村民委员会,基层干部仗着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花样翻新,搞土地的“强流硬转”,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新动向。
无土的农民像根草
对失地农民而言,占用他们土地的企业很少在本村招工。他们现在是:打工没人要,经营无门路,就业难度大。一些村民说,农村五六十岁的老人还能干点农活,而没了土地他还能干什么呢?没有技能,没有力气,打工都没人要。一些村民只好靠在村里打点短工勉强维持生活,如果遇到生病,生活就更艰难了。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都处于弱势。找不到工作,基本生活就难保障。今后的生活,忧!忧!忧!
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征地农民的补偿,按前3年农业的平均产值来计算。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但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农产品出现“卖难”,按法定标准算出来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即便如此,一些地方还在打农民主意,连十分低廉的法定补偿款也不兑现。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87~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3300多万亩,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土地。在征地工作中,不尊重农民的知情权、补偿标准过低且不完全到位、不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等问题相当严重。
不合理的征地制度,正在造成大批“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2003年1月7日,国务院领导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时,特别强调了土地征用问题。他指出,要改进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增加给失地农民的补偿,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计。抓紧研究政策,修订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维护广大农民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重庆,政府向农民集体征用一亩耕地,一般补偿费只有2万元左右,有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高速公路的补偿标准只有8000元,而政府在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的出让价格高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据调查,多数地方征地收入分配的大致比例是:农民是10~15%,集体得25~30%,政府及其机构得60~70%。这种不成比例的利益分配使得农民在自身利益被侵占后,心态严重失衡,从而引发了许多征地纠纷。
必须让农民长期受益
“三六九,拿到手,补偿兑现年年有”、“二三九,足额留,吃饭养老样样有”。这是江苏省昆山市的几位被征地农民说的两句顺口溜。
近年来,昆山市从改革征地补偿办法、推行土地收益保险和集体土地流转入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使土地“还权于民,藏富于民”,帮助农民增收15.8亿元,其中政府反哺农民1.8亿元。
昆山周庄镇农民刘老汉高兴地说:“今年我第三次领取土地补偿金,今年比去年还多了100多元钱。”2000年4月,该市实行“三六九”补偿标准,即征(使)用集体土地以每亩责任田300元、自留地600元,口粮田900元为基数,落实发放到户,并根据物价上涨指数,三年左右上调一次。这种按年分期补偿的办法保证了农民长期受益,受到了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欢迎。
从2002年开始,昆山市还积极探索以土地换保险的做法,为农民建立长期受益的保障机制。市政府按照“低门槛、广覆盖”的原则,为全市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在个人出资40%的基础上,市、镇两级各补助30%,属于低保对象的农村居民个人出资10%,市、镇两级各补助45%。市、镇两级补助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土地收益,具体实行“二三九”的提留办法,即开发区工业用地提取20%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提取3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管理费提取90%。提留部分一律进入专户,全部用于农民的养老保险。
今后,昆山市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农民,每人每月可领取100元基本养老金,70周岁以上每月可领取130元,被征地农民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40元。
有人把农村人比作抵抗力最差的人,因为没有劳保、医保等各种社会保障的他们毫无能力面对生活中的突发状况。而昆山的做法,基本保障了失土失厂农民的基本生活。
即使如此,这对地方财政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发达地区的财力或许可以承受,但不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财力或许难以承受,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锡文指出,“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剪刀差’让农民付出了6000~8000亿元的代价的话,那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为什么有的城市敢于出台一个又一个宏伟的发展规划,从某种意义上说,不排除在资金上有打农民土地算盘的想法在内。”
失地农民范文2
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一直沿袭着“土地和家庭保障”模式,农民的生、老、病、死完全依赖于自身及家庭。对农民而言,土地承载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的各项保障便成了后顾之忧。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随着大项目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郊区农民可耕种土地面积越来越少,相对无业人员不断增加,城郊农民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他们大部分没有什么实用的技术,文化程度又不高,有的甚至小学都还没有毕业,找工作十分困难。据有关调研结果,失地农民在逐步转为城市居民的过程中,就业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就业难主要表现为:一是计划内招工数量少。政府虽然在职业安置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有针对性的工作安置,但是从安置的整体情况来看,安置的力度不够。二是自谋职业率较低。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又缺少一定的专业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严重饱和的今天,他们毫无竞争优势,再加之就业意识的滞后,自谋职业的比例较低。三是回流的情况比较多。经过招工安置的失地农民所从事的工作主要为一般的管理者、工人、勤杂工等,一旦机构进行改革,他们就会首当其冲地成为精简的对象,加之企业改制后,经营者都愿意雇用年轻素质高的外来人员,由于安置人员的工资待遇都高于外来人员,因此他们就业回流的情况就相对较高。
二、导致城郊农村劳动力闲置的原因
(一)城市化进程加快,就业措施滞后。由于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劳动技能单一,失地以后,在再就业过程中处于竞争劣势。就现在的情况看,普遍存在就业措施滞后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对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教育滞后,农民思想准备不足,在就业中,手足无措;对劳动力基本情况缺乏了解,从而影响了对劳动力的分类指导、分层培训、统筹规划;对劳动力培训滞后,致使劳动力不能适应劳动市场需求;对就业岗位开发力度不够,就业渠道单一,远远满足不了就业需求。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除少数人能利用城市发展带来的商机经商办企业外,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他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40岁以上的劳动力,尤为突出。虽然他们过去是农业生产的好手,但现在土地没有了,年龄又偏大,为不至于呆在家吃闲饭,不少人到建筑工地打短工,从事简单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许多农户在全部或大部分耕地失去后,希望从事非农经营,然而由于过去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
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同时又由于农民投资理财的知识和能力较为有限,面对变化莫测的市场,难以为土地补偿费寻求有效的增值渠道。就业培训脱节,使失地农民缺少可持续发展的主体优势。
(二)乡镇企业不够发达,使劳动力转移受阻。乡镇企业是农民就业的主要出路,是大容量吸纳劳动密集型就业的重要载体。但是,目前部分镇村工业发展缓慢,起不到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一是资金不足,致使一些村的工业产房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二是缺乏人才,企业管理不善,效益不理想,出现了“无企业盼企业,办起企业愁企业,出现亏损怕办企业”的状况;三是村办企业外部经营环境不够宽松,存在着收费多、摊派多及报建难、办事难等情况。
(三)外来人口涌入多,使郊区农民就业压力增大。目前,全江苏省进城务工农民达到了700万之多,而这700万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在南京市的,而南京市城市化的加速使得每年向非农转移的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工、临时工、外出打工者激增,兼农人员大量出现,从而使就业压力加大,特别是失去年龄优势的失地农民就业更加困难。
(四)劳动力素质偏低,就业观念陈旧。由于城市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许多大学生都降低了就业要求,这也在无形之中缩小了失地农民的就业空间。郊区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集中表现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高和缺乏非农劳动技能三个方面。有资料显示,目前,在失地农民中,文盲占调查总体的15.7%,小学占32.6%,初中占41.3%,高中或中专占9%,大专占1.3%,本科只占0.1%。其中,接受过岗前培训的仅占43%,且通常由用工单位培训,培训时间较短,培训内容简单专一。因受到能力限制,他们只能依靠单纯的体力劳动,多以从事建筑工地临时工、工厂操作工、服务员为主。
其次,失地农民的就业观念比较陈旧。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市场竞争意识要求较高,失地农民在城市多元化的就业格局中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
此外,他们的就业观念也有待改变。首先,失地农民的就业意向并没有那么强烈,他们的创业意识差,存在“等、要”的思想,他们认为是政府拆了他们的房子,占了他们的地,给他们解决住房、安排工作是天经地义的、理所当然的。在就业时,他们往往是“工资低不干、工作累不干、三班倒不干、管理严不干”。他们对居委会安排的工作不屑一顾,要找个体面的不脏不累的工作;有的干脆嫌钱少不去,造成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参加就业培训也不积极。
(五)劳动力市场发展缓慢,中介组织发育程度低。许多行业对农民采取了限制和歧视的做法。城市现行的就业政策全是为了解决城市市民的就业而设置的,在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同时,现行就业政策没有能够及时改变以往偏向既得利益群体的做法,造成失地农民就业困难。同时,城市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不充分,即使有适合失地农民的工作也会因为信息不畅而无法及时就业。
(六)失地农民社会资本薄弱,严重影响就业信息的获取。在社会学视野中,具体到劳动力的求职过程中,决定一个劳动力是否能找到工作,社会资本是很重要的因素。也就是说,一个劳动力要找到一份工作,就业信息对他来说比较重要。而就业信息的获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的质量和数量。对失地农民而言,他们中低学历的占大多数,而学历越低也就意味着他从事的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也就越低,工作的可替代性也就越强,竞争也就更为激烈,求职信息的复杂程度也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就更显得重要了。然而,失地农民与交往对象之间大多具有共同的背景,在职业类别与经济条件方面的差异不大,从关系网络中获取的信息也比较单一,同质性比较强。而且,面对“失地”,各家也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再去支持亲戚、朋友也是比较困难的。
三、失地农民就业应对之策
(一)统一补偿原则,提高补偿水平,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之计
1、统一补偿原则。合理的补偿标准至少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能得到等价经济补偿,确保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失去土地前和目前农村的人均消费水平,不能因为征地的因素而使他们陷入贫困;2能得到合理的就业安排和发展安排,确保其“失地不失业”;3能得到可靠的社会保障,确保其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2、增加补偿内容。在对农户土地进行补偿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到土地对农民所具有的多种保障功能,除按现行市场价对土地进行评估外,还要考虑土地潜在收益的损失,未来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及农民因失去土地的其它各项间接损失(就业、住宅、最低生活及养老保障等的丧失),通过增加内容,来提高补偿水平,补足补够。
3、改变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今后征地将不再以货币形式直接将补偿费支付给个人,而是将其转化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签订社保协议,实施社会保障安置。保险金可由个人和征地单位按一定的比率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直接采取在其应得的补偿收入中预先扣留,剩余部分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个人。
4、规范调整补偿金分配比例。正确引导补偿金的使用,合理确定补偿金在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确保农户所得,既能满足当前生活所需,又能基本解决未来的养老、医疗等保障问题,还能为劳动者创业或就业提供一定的资金保证;严禁地方、乡政府截留或挪用农民土地征用补偿费,规定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征地人员的安置;其中,村社集体提留部分,主要用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就业岗位的开发,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自主创业所需的资金支持;在确保剩余集体资产绝对安全的同时,亦可选择安全可靠的其他投资方式,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失地农民提供多渠道的保障。
(二)大力发展村级服务社和村镇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如小区组织物业管理(包括卫生、绿化、治安消防、水电家具的维修等)、各种商业服务性网点(如粮、油、菜市场、服装饮食业、自行车摩托车及家电维修等)。既可方便市民,又可以解决一部分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依靠集体经济大力发展村镇企业。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廉价的优势,创办农副产品加工、发展水产养殖业、发展苗木盆景等栽培业。对一部分有技术、有能力的农民,可以动员或引导他们到城市去找工作,或把他们作为骨干力量组织起来,就地发挥作用、就近消化,这样既可以减轻城市就业的压力、确保城市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务工农民的稳定,同时也可以加快城镇建设的进程。
(三)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第一,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职业指导员队伍,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提高他们适应城市就业和市场就业的能力。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具体的关怀,增强城市就业的信心。第二,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机构,负责对创业者的管理与服务,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创业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者进行法规、政策指导,简化各部门的办事程序,为创业者的注册、经营、管理和发展提供全方位、多方面、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同时,创业服务中心还可以与当地的培训与企业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密切的联系,通过聘请的方式提供咨询服务。上级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绩效和服务项目予以拨款。第三,构造有效、畅通的信息服务网络。在目前城市劳动力供需矛盾加剧,农民城市化就业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力市场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双向沟通网络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珍贵。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多方面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城乡沟通的劳动力市场硬件、软件建设,特别要明确包括劳动部门在内的其他相关部门,在就业信息收集、传送、接收和反馈等环节中的职责和权利,规范管理,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
失地农民范文3
第一条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建立保证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失地农民的公共服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失地农民安排工程是指通过政府扶持、经费共担的方式。包括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住房安顿、就业培训、社会保证、社会救助等方面。
第三条失地农民安排工程主要以新增失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证重点对象,落实政策,解决问题,实现失地农民安居乐业,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坚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成立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全市失地农民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
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证、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建设、国土、房管、农业、规划、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失地农民的有关政策。劳动保证部门所属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养老、医疗等社会平安业务。
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失地农民安顿的日常工作。县区相应成立失地农民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章失地农民的认定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时为原村民小组(自然村)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原村民,认定为失地农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予认定为失地农民:
㈠统一征地前虽居住在原村民小组(自然村)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
㈡实施统一征地。将户籍迁入原村民小组(自然村)所在地的
㈢因升学、婚嫁、入伍后转为三级以上士官等原因将户籍迁出的
第七条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顺序:
㈠由村民小组(自然村)登记造册。报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㈢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重新审核确定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其被征耕地面积;
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
第八条失地农民审核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㈠《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书》一式五份。
㈡《市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
㈢申请认定人员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㈣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林权证;
㈤其他相关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失地农民以县区为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并由市失地农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市失地农民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失地农民凭《优惠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和住房安置
第十条失地农民应转为城镇户籍。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手续以户为单元以村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操持。持失地农民审核认定的有关资料,报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失地农民已转为城镇户籍后。享受其征地款的分配。
第十二条失地农民计划生育政策依照着眼现实。逐步规范的原则,设立“五年过渡期”失地农民因征地集中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五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第十三条在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其中贫困家庭学生和低保户子女实行“一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第十四条建立失地农民住房安排制度。具体政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和就业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证和农业部门应根据失地农民特点。依照自愿原则,由个人自主选择需要培训的工种,凭《优惠证》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包括劳动保证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部门的阳光工程培训)培训结业后,凭劳动保证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农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由劳动保证部门负责免费推荐就业或指导其自主创业。
第十六条加强工业园区失地农民培训。每年定向招收失地农民家庭子女,其学费、实习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当50%培训完毕,由劳动保证部门推荐到工业园区就业或自谋职业。补贴资金拨付给劳动保证部门认可的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
第十七条对持《优惠证》失地农民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仅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最低不少于200元/人。补贴资金拨付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十八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有求职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失地农民免费开放。
第十九条征用土地的企业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当地的失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条政府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和车辆看管等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中“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于进城操持了就业登记的失地农民。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凭《优惠证》可享受个人自主守业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为两年,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年,展期期间不享受贴息政策。料理小额担保贷款,依照城镇下岗职工小额担保贷款方法执行。
经批准后正常营业的三年内享受城镇下岗职工税费减免和新办企业等相关优惠政策。失地农民申请个体工商经营户和兴办企业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吸纳失地农民或由失地农民组织兴办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凭《优惠证》可享受城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建立相应台账,定期对劳动合同签订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失地农民在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养老医疗安全
第二十四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体系。
第二十五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依照自愿原则。以户为单元以村小组(自然村)为单位统一操持。料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失地农民申请认定登记汇总表》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基本养老平安参保缴费方式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进行确定。
㈠对男年满16周岁满意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满意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称为失地劳动力)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规范.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平安费(见“附件一”
㈡对男年满55周岁满意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满意50周岁的失地农民(称为待养老失地农民)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规范,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平安费。
㈢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称为已养老失地农民)月缴费基数为746.4元。每增加一周岁减缴一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平安费后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规范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费规范及缴费年限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费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缴费基数20%比例缴纳。
第二十八条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失地农民按缴费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
第三十条失地农民在本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其个人账户和养老平安关系不做转移;调动或户口迁移到本辖区外,个人账户贮存额和养老平安关系可办转移或停保;出国(境)定居,可向自己退还个人账户贮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平安关系。
第三十一条失地农民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死亡的个人账户贮存额一次性返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三条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抚恤费2000元)待遇。
第三十四条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并料理有关手续。对死亡不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参保范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待遇。
第六章劳动用工社会保证
第三十六条失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平安费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时间和招用人数给予社会平安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七条失地农民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基本养老平安后。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须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实施方法》规定。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平安待遇。同时申报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的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以弥补其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个人应缴基金,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待遇。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为失地农民料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救助
第四十条已转为城镇户籍、符合乡村最低生活保证条件的失地农民。
第四十一条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救助体系。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救助。
第八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类社会平安基金个人负担局部由失地农民个人缴纳。
第四十三条本方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除按当地原有政策已提留并缴纳到位的资金外。具体数额根据本方法下发之日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来确定,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本方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平安费根据征地时失地农民的实际年龄计算。
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8%
㈡缺乏局部由各级财政在本年度内。
第四十五条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平安后。报市、县区劳动保证和财政部门审核,及时拨入市、县区基本养老平安基金专户。
第四十六条失地农民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平安基金按有关规定筹集。
失地农民范文4
【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3-0088-1.5
本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部分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市场处于火热状态,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然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0%以上。因此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基础。由于经济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田被开发利用,使得大量农失去自己的土地,这些农民被称为失地农民。存的土地剥离,失去土地的农民我们称为失地农民。然而,过多的农民失去土地,同时,我国政府在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不够完善,造成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合理的保障。因此失地农民问题成为了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目前中国失地农民的就业现状
文化水平不高、很难就业。我国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自身文化素质的低下,成为了失地农民在就业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阻力因素。失地农民重新就业比较困难,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下岗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加入到城市的劳动力队伍中,他们与失地农民相比,具有积极向上的就业心态、年轻化以及工作能力强等方面的优势。
失地农民可以就业的途径少,且不稳定。通过就业安置实现就业的失地农民所占比例小;自主创业存在风险非常高;外出务工人员多,流动性强。
就业收入不高、没有稳定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比较低,失地农民获取的补偿费用较少。由于失地农民所具有的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较低,可供他们选择的职业非常少,他们只能从事像保洁、保安以及服务业等对劳动技能和文化水平要求。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处于饱和状态,失地农民所从事的又是技术含量低的体力劳动,因此他们的收入普遍都比较低。
失地农民的观念落后,没有积极性。.一直以来,土地都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源泉,没有就业的概念和竞争理念,这就使得他们具有散漫和依赖的特性。然而,失去土地以后,他们不容易适应新的环境和压力,就业积极性比较低。生活在郊区的失地农民经济条件要比生活在农村的好一些,所以这部分失地农民对于比较辛苦的工作或者是工资待遇不是很高的工作根本没有兴趣和积极性。因为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以及劳动技能普遍比较低,没有相关工作经验,所以致使他们对自己的就业没有信心。失地农民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具有指导现实的作用
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现代化实际行动。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得到解决,必然会使这部分人生活得到保障,从而促进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使得失地农民能够适应不依赖土地生活的新农村,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有利于充分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良策。通过就业可以从根本上使失地农民的生活获得可靠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也使他们在就业中发挥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失地农民充分就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城市化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都迫切的需要解决农民就业问题。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势在必行
失地农民是城镇化以及工业化飞速发展所带来的产物,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在二十世纪末期国内也出现了这一群体。在我国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的原因表现在:第一,因改善城市面貌以及生态环境而征用土地。第二,因兴建生活基础设施而征用土地。第三,因工业用途而征用土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失去了土地就等于断了他们的生活来源。政府部门在征用这部分人的土地过程中,并未给予他们对等的价值补偿,同时也未妥善地解决这部分人员的第二次就业问题。所以这部分农民在今后生活种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这一群体近几年来呈直线上升,他们今后将如何生活的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因此,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人民生活水平与这个国家的劳动力资源有直接关系。只有将社会劳动力同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才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是维持国家稳定的根本。社会的发展要以政局的稳定为前提,政局的稳定又要以劳动力就业为基础,可以说,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中之重和根本所在。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是失地农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他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那么他们就必须以出卖劳动力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
四、促进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努力发展和推荐产业化。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为农民再就业提供就业机会;努力发展第二产业,扩大就业范围;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的就业机会。
城乡协调,统一发展,加快国家经济的发展。适度加快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统一的、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及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对失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适应能力。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途径,扩大其技能培训领域和范围。
健全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和保障体系。探索失地农民的多种安置途径;加强失地农民失业调控和失业保险救济工作;加大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力度;失地农民就业评价制度化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近些年来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就业问题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现阶段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度关注,也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话题,并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目前,在全国的部分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与城镇化发展的速度不协调,产业结构调整速度跟不上城镇化发展的速度,失去土地的农民来到城市后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素质不高,很多失地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态,这已经成为了党和政府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的增长而没有把就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的衔接起来,直接用经济补偿来解决所有问题,这样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就业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此以往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出现。因此,党和政府应该在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对失地农民就业的资金投入,给与失地农民就业方面政策的支持,这样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如果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得不解决,必然会影响到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也会减缓。因此,只有解决好失地农民就业问题,才能加速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也才能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闪[N].经济参考报,2005(6).
[2]顾建平.中国的失业与就业变动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失地农民范文5
一、征地太用力,农民幸福指数下降
1、生活状况堪忧。一是收入下降。土地被征用后,大部分失地农民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补偿款,部分来源于房产出租、外出务工、零星土地耕种等。土地被征用对原本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的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很大影响,对个别农户特别是一些孤、老、病、残人员的基本生活影响更为严重。二是支出增加。农民失去土地后,以往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被迫终止,一切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上去购买,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及城市生活基本需求的不断增多,日常开支远远高于在农村生活时的水平。
2、就业处境艰难。一是自身素质偏低。失地农民大多只有初中文化,有的只有小学文化,思想相对保守,受文化程度、职业要求、择业观念、年龄、身体等因素影响,很难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二是缺乏就业技能。绝大多数失地农民没有技术专长,在人才竞争中处于劣势,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失去土地后,长期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三是就业积极性不高。由于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状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意识较差,积极性不高,过多寄希望于政府的安置,靠补偿度日。
3、矛盾纠纷不断。一是安置补偿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艰难,生活没有着落,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二是征地政策不够完善,大规模征地与规划安置滞后存在的冲突,使部分失地农民心存不满,导致阻工、闹事、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成为当前最主要的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二、维权不着力,诸多因素造成困境
1、补偿价格偏低,补偿到位不及时。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从实质上看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对农民为公共利益做出的牺牲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各地按照征地用途均制定了各种补偿安置办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农民实际得到的远低于补偿标准,甚至在部分土地被征用后,还存在补偿款拖欠而不能及时到位的现象。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安全保障,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果不能公平、公正、及时补偿到位,势必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对农民利益不重视,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利用现行征地制度的不足和掌管的征地主动权,采取低征高卖、增加税费名目、土地换投资等方式,大肆“寻租”,使失地农民利益受损。二是征地工作透明度不高,缺乏规范的预告、公示、听证等工作制度,不少农民是在被动状态下失地,且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导致许多农民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征地工作,甚至引发过激行为,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3、优惠政策被取消,社会保障无享受。土地征用前,农民种田收益虽然不高,但这部分收入相对比较稳定,同时,可以完全享受农村计划生育、低保、义务教育等优惠政策,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但在失去土地后,原本可以享受的一些农村优惠政策都不再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困难重重:一是失去了国家对粮农补贴等优惠政策,没有了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养老、医疗保障等更为突出,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等各项待遇。
三、各方应给力,解决失地农民问题
1、完善征地制度,规范补偿程序。一是要做到征地拆迁规范化、合法化、人性化,根据市场行情,以重置价、土地出让用途等因素来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段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制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相应方案,建立相对统一、适时调整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规定。二是建立健全土地征用中的宣传、预告、公示、听证等制度,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征地前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征地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征地后的受益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征地的透明度,防止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征地权而损害农民利益。
2、建立保障制度,解除后顾之忧。一是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是一个公民应该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失地农民已经不再享有土地保障,应该将其转为城市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按照“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的原则,合理选择一次性货币补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基本生活补助等方式,实行养老保障,解除失地农民后顾之忧。三是建立失地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采取失地农民自愿缴纳医疗保障基金为主,村集体、政府、征地主体三方支持为辅的办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医风险。
失地农民范文6
一、镇涉及失地的村民组基本情况
1、失地农民基本情况。我镇现有31个村、1个居委会,农业人口约6万人,总面积234平方公里。自年至今,由于县工业园区的扩建和“万基”“圣塔”两大水泥厂原料矿区的建设,我镇先后有约10个村、15个村民小组耕地被征,被征地农户865户,其中,男性60岁、女性55岁以上的占13.88%;男性45岁至60岁、女性45岁至55岁的占22.76%;16岁至45岁的占43.1%;16岁以下的占20.26%。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0%,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不足10%。目前为满足圣塔水泥厂原料矿区建设的需要,上龙村的两个小组将整体搬迁,耕地也将全部被征用,全镇失地农民将超过3600人。
2、征地补偿情况。按照市、县两级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全部采取了货币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至村民。按照市、县两级政府的文件精神,要为16周岁以上失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失地农民到龄(女55周岁、男60周岁)可按时领取养老保障金。目前我镇失地农民都未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失地农民的目前生存状况。据我镇政府组织人员深入村组调查,目前失地的10个村原先依靠处在城郊结合部的地理优势,大部分家庭都是由年龄大一点的在家种田、种菜,年轻的则在周边企业打临工,生活无虞。现如今,曾经安逸的“园里有菜、塘里有鱼、圈里有鸡、栏里有猪”的田园生活已不复存在。虽摆脱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辛苦劳作,却步入了“农不农、工不工”的怪圈,不仅农民的普惠政策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待遇也无份。失地农民的生活现状不是很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失地后,居住在圩镇安置点,生活成本提高。征地前基本自给自足的柴米油盐菜等现在均靠购买,近50%农民反映生活困难,尤其是老年人,仅靠被征地一次性补偿金,难以维持生活,即使目前生活暂不存在困难的失地农民,也有90%以上的人对今后的物价上涨、大病医治和教育支出等充满忧虑。二是征地补偿费低,且大部分又用于购买和简单装修安置房上。三是部分农民失地后,就业难且无长远打算,坐吃山空、聚众赌博等现象严重,相当一部分人失地一两年后就落到生活无着的困境,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镇涉及失地的村组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镇地处在县工业园区、矿区企业内,征地拆迁面较广,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相当突出。如高丘、中星、新苗、长龙等村紧靠工业园区,为工业园企业征地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当至今未能享受工业园区失地农民保障待遇;丫叉桥、百兰、、上龙、严坑、旁塘等村为工业园区企业的工业原料矿区的征地作出了较多的牺牲,至今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1、货币化安置的利弊。货币化安置减轻了各级政府的工作量和安置带来的各种压力,农民在眼前利益的诱惑及政府强势的压力下,不得不勉强接受;但货币化安置从根本上无法解决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的生活出路问题。
2、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对(16岁—45岁)年龄段人员不切实际。一是(16岁—45岁)年龄段人员占安置人员总数的40%以上,该年龄段人员实质享受养老保障的等待时间过长。在这数十年的等待期间,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该年龄段在享受养老待遇时得到的补偿实际已贬值。二是这部分人员大多数是家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到龄后的养老保障金对他们是远水解不了近渴。
3、存在着农民失地又失业的现象。一是完全以土地为业的年龄较大的农民,失地即意味着失业;二是由于征迁,村内一些小企业、个体小店随之关闭,亦造成一部分农民失业。
4、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未来生活极不稳定。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高、接受过相应技能培训的农民,早已找到工作,这只是极少部分人。而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低、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没有工作经验和技能、年龄偏大的农民,根本无法找到工作。由于缺乏就业和创业能力,农民失地后就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未来的生活极不稳定。可见,现行征地政策中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出路安排的缺失将会对实现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带来不利影响。
5、应尽快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农民失地后,征地前基本自给自足的柴米油盐菜等现在均靠购买,与城市居民无异,虽然按照相关政策失地农民可以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但由于土地补偿安置费大多用于安置房补差价、装修、治病及基本生活开支后,所剩无几,大多都无力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6、部分失地农民心态失衡。由于面临着两难的困境,一方面已不是真正的农民,另一方面在与城市居民的融合过程中,暂时成不了完整意义上的市民,因此口有怨言、心怀不满。看到失去的土地升值很大,而自身未享受到成果、生活艰难,一旦面临矛盾,就把矛头指向政府,极易导致不稳定现象的发生。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我镇农业人口近6万,只有1038人参加了1993——年每人交200元保险金的养老保险。而目前我镇失地农民都未能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尽快为我镇失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我镇于2001年10月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2006年7月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当养老保险覆盖面较小,对保民生、保稳定存在较大的社会隐患;要确保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精神,必须从实际出发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为我镇失地农民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忧为迫切;特别是上龙村、居委会因县工业园企业厂区和原料矿区的扩建,涉及有四个小组,两个小组已整体搬迁,耕地已全部被征用,村民也无地可种了;没有为他们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目前村民们有情绪;四个小组涉及农户约280户、854人,适龄参保人数约550人;只有尽快为上龙村、居委会四个小组的适龄参保人员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才能真正实现让失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及就业保障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服务民生为出发点,以破解难题为着力点,以促进实现科学发展为落脚点,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努力完善现行征地补偿安置体系,建立失地农民的长效保障机制,真正让失地农民不断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使失地农民这一现代化进程中的贡献者充分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
失地农民的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