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失业保险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失业保险范文1

面对突然的失业,失业者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国家对于民众工作生活的一种政策保障。然而,网上发起的一项关于“你会不会去领失业保险?”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37.05%的网友选择领失业保险,而剩下的六成以上网友选择不领失业保险。

或许是忘记了失业保险的存在,或许是摸不着头脑,不知道如何领取,也或许是嫌领取手续复杂……不管什么原因,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失业保险、怎么领取能领多少钱,总是极好的。

谁可以领失业保险?

答:被动失业、缴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失业者。

申请失业保险的人,首先必须是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者,并且所在单位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至少满一年。

其次,失业并不是失业者的本意,其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是因为各种不可抗力,而被迫失业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以下情况属于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终止,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而导致的职工辞职。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如果主动辞职,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导致员工辞职的过错的话,是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的。

最后,失业者要有求职要求,并且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失业者的基本情况,评判其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这些失业者必须要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只是给失业者的一种帮助,并不是长期支持其生活,失业者必须上岗再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

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带齐手续找劳动局。

由于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士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金,而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士只能按月领取,所以两者的领取手续也相应的不同。

农村户口的失业人士凭单位开具的解雇证明,到当地劳动局的社保窗口领取失业金领取表格,并到单位盖好章,交回社保部门盖章后,即可到指定的银行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士要到户口所在地的区街道劳动保障站办理失业证,办理后再到指定的地方,按月凭失业证领取失业金。如果该员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内有新单位就业情况,则失业金就停止发放。比如,本来某员工有四个月失业金可以拿,但是在第二个月领取时,找到了工作并签约了,那么其剩下的两个月失业金便不能再领取,但是会累积到下次失业时可以再次领取。

失业保险可以领多少钱?

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

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能领多久,可以领几次?

答:最短4个月最长24个月,未规定可领几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怎么办?

失业保险范文2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失业保险范文3

【关键词】失业保险/社会保障/再就业

【正文】

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和失业率通常被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们也是政府选择正确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确定适宜经济发展政策的主要依据。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宏观政策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失业问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80年代中期之前主要表现为城镇新增劳动力人口不能得到全部安置而形成的“待业”问题;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大量流动,特别是1993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一些国有企业减员增效以及关、停、并、转,“下岗”和失业逐渐成为新的特点。根据近年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6%,1994年为2.8%,到1997年则增长到3.1%左右。而实际失业率则远远超过这些数据。据估计,1997年,我国的实际失业率已达到6.9%。降低失业率已成为今后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如何在更高层次上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再次成为摆在我们目前的重要课题。

自从1905年失业保险制度在法国首创以来,全世界已有6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失业保险是从1986年正式开始的,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机构普遍建立,规章制度逐步完善,既有中央一级的基本法规,又有地方一级的补充法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健全劳动力服务市场体系,促进企业的经营机制特别是用人机制转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取得了上述成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其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制度乃至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较窄,保险能力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在国有企业中,现在,虽然一些地方政府将实施范围扩大到非国有企业,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而大多数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却还没有纳入失业保险的范畴之内。据统计,1995年末,全国有9500万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约占全国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总数的78.7%。目前,不少地方的失业职工中,有相当多的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社会上既存在“有险无保”的问题,同时又存在“有保无险”的现象。从失业保险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救助方面看,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也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保障功能。1996年全国被救济的330.79万登记失业人员一年内人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有418.8元,而当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为6210元,被救济人员平均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只相当于在职职工人均工资的6.74%,远远低于国际上失业救济金的平均水平(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的50%),这在当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8.8%的情况下,连失业者本人的最低生活水准也难以维持,其保障功能是很脆弱的。

2.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呈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是由市县统筹,而从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失业保险范围过窄,导致地区之间的调剂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如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业保险费征集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又很难调剂使用,而地方政府的财政往往也都比较困难,没有能力对匮乏的救济金予以补足,致使一些地区不能按期支付失业人员的救济金。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不足,管理不善。社会保险的普遍性要求覆盖面要大,还要求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是企业缴费,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提供补贴。实际上,仅仅只企业是按低于职工工资1%的比例交纳失业保险费,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几乎没有发生过。由于资金来源狭窄,救济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根据劳动部门统计,1986~1990年,全国享受失业救济保险金的职工只有20万人,年均不过5万人;到1994年和1995年虽达到170万人和250万人,而实际上即使是把全部上缴的失业救济金仅用于救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也只能救济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果通过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将现在由企业承担的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全部推向社会,纳入失业救济对象,失业保险基金的缺口就更大了。基金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地方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善。据有关部门调查,许多地区提取的管理费用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的标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也比较严重。4.再就业难以落实。一些地方的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相互脱节,给再就业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在不少失业人员中还存在着“三不就(非国有不就、非机关不就、待遇不高不就)”的择业观念,而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质、专业技能偏低,从而出现有业不就、有业不能就的情况,这给再就业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使再就业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从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加大了完善失业保险的难度。

以上所述仅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更多的企业下岗人员和富余人员将被纳入失业救济的范围,对我国建立不久且尚不十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必将是一个十分严峻的考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总体上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立足国情,提高我国失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二是要向国际通行做法靠拢,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经验。为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的约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企业的职工。目前从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看,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还是集体企业的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雇员、事业单位中订立了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应享受失业救济金。这既符合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必须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必须打破覆盖壁垒。从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来看,存在两个壁垒:一是所有制界限,二是城乡界限。目前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选择了乡镇企业为就业主渠道,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达到1.13亿,要将这么大一块劳动力排除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失业保险必须跨越这些界限。

(2)享受失业保障的资格条件。失业者必须是劳动者,并且收入中止;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包括就业期和受保期;必须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愿望。

2.扩大个人承担份额,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基金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一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相关政策,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以及承受能力,等等。当今世界各国对失业保险金的筹集采用多种不同方式,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大家的经验,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方面作为承受失业主体,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较为适宜。扩大失业保险中个人承担的份额,是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尝试建立“失业保险社”。失业保险社的资金由员工和企业或雇主根据行业风险的大小缴纳,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资金以基金制运作。

3.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具有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为了充分发挥出这个功能,同时结合我国在不同地区失业的不平衡,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统筹的层次,建立并尽快完善“省级统筹,中央调剂”的目标运行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资金的集中程度,又能减少管理环节。 

4.强化失业者的再就业。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从根本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和再就业工程密切结合起来。因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更快的重新就业。失业保险的立足点就是再就业。在构建失业保险的同时,必须致力于创造再就业机会,包括就业咨询、指导,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沟通提供便利,举办各种专业、技能、上岗培训,举办各种以工代赈工程和“受庇护工程”,以收容长期失业、技艺差、低能或残疾人。为了使失业保险制度和再就业工程紧密结合,在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上,应当实行递减制。因为失业保险支付水平过高,不仅带来资金的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失业者的依赖行为,递减制可以激励失业者更加努力地寻找新工作。

5.完善有关失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配套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以系统工程的观念和方法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统筹设计,努力为其创造一个有效的运行条件。

(1)体制上的衔接。在宏观上必须建立和健全对失业的宏观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在微观上要加大深化企业改革的力度,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增加就业岗位,以控制失业队伍的扩大,推动和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范文4

关键词:失业保险 资格条件 基金来源 待遇给付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5-240-02

一、失业保险的涵义

失业是与就业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就业是指在某一特定年龄上的,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有报酬的劳动。相应地,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人未能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工作,这一现象即为失业。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成员,因非自身原因暂时失去劳动机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其重新就业的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方法,使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由于就业的目标是多方面的,故失业保险制度追求的目标也是多方面的。总体上讲,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包括社会和经济目标两类。社会目标就是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维持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持社会安定;经济目标是保护劳动力资源,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经济发展。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失业是由社会发展的矛盾所决定的,劳动者的就业或失业状况,是由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及劳动力的供给状况的平衡关系所决定的。由于多种原因所致,劳动力供求会暂时地发生矛盾,失去平衡,从而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队伍之外,使劳动者及其家庭面临经济困难。失业保险的根本任务就是解决这一困难。失业保险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失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通过职业介绍推荐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二、失业保险的资格条件

失业者要能够取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各个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此都有具体而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逆选择行为,并促进失业者重新就业。

(一)年龄条件

失业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口。换言之,只有在规定年龄范围内,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各国的失业保险保障对象均不包括未成年人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均不负有法定的社会劳动义务,不属于国家安置就业的责任范围,自然也就不是失业保险的对象。至于劳动年龄的界限,各国的规定略有差异,而世界银行将这个界限统一规定为15~60岁。我国为18~60周岁。

(二)身份条件

失业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具有曾经就业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身份条件等的相关性、二者收入水准的差异大小等。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与分担方式

失业保险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企业、个人和政府。

对企业来说,它们要能够正常地使用员工,本来就应该使工资等于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所需生活费用即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这种生活费用中自然应当包括劳动者生、老、病、死以及失业时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因此,企业负担的那一部分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费用其实是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负担的费用,有了这种保险企业主才能源源不断地得到劳动力的正常供给。

劳动者本人是失业保险的直接受益人,因此其在职期间亦应定期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政府来说,负担部分失业保险费用或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可以保证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维持社会安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

失业保险基金的分担方式:

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由于不同来源或来源的组合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分担方式。世界各国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制度的不同,在失业保险基金的分担方式上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全部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双方分担的比例根据本国的具体政策而定。希腊、法国、日本等国实行这种分担方式。

第二,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双方负担,政府进行适当的“资助”,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德国、瑞典、荷兰、丹麦等许多国家,至于双方分担和资助的比例,也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政策而定。

第三,全部由企业承担。如美国的大多数州均采取征收失业保险税的办法,失业保险基金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四,全部由政府一方负担,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匈牙利、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少数几个国家。

各方负担失业保险费用的具体办法一般为:政府弥补资金收缴额与支出额之间的差额,或负担一部分失业保险金的开支;企业按其工资总额、劳动者按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失业保险费。许多国家对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有些国家的这一最高限额还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四、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

世界各国失业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的规定比较一致,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即按期发给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供养家属补助;附加补助金,例如向失业者提供培训费用以创造重新就业条件。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项目,是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供养家属补助是为了保证失业者所赡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而给予的补助费用。奥地利、希腊、爱尔兰、意大利、瑞士、美国等国对失业者供养家属的补助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其他国家尽管没有规定“供养家属补助”项目,但在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时,也大都考虑了失业者供养家属所需最低生活费用的因素。

失业保险补偿家庭负担仅仅是失业者的社会权益的一个方面,此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还有权享受医疗补助,以对失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予补偿;或者对为重新就业所开支的费用进行补偿。澳大利亚即对失业者实行医疗证制度,对失业者医疗费开支给予一定补助。

(二)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确定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高低取决于保障失业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失业者重新就业,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这三种主要因素。因此,在确定失业保险待遇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失业保险待遇应能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数额应能确保失业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平均赡养系数计算)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能够维持正常生存。这样才能起到保护劳动力的作用,使之维持再就业的基本身体条件。

2.失业保险待遇必须低于失业者在职时的收入。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者虽然是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非自愿性失业,但是,由于失业,不能参加劳动,不能为社会创造财富,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属于救济性质。因此,待遇给付必须低于在职劳动时的收入,以体现不劳动和劳动的差别。此外,从有利于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和避免出现失业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目的出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除了必须低于在职时的收入(包括个人收入和平均收入)水平外,还必须只在一定期限内维持,超出一定期限者,则进一步降低到按社会救济的水平给付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给付要与工龄、原工资挂钩。失业保险基金一般是由企业按在职劳动者工资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或者直接由被保险人缴纳。这也就是说,失业保险基金是在职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劳动者的工龄长、工资高,向社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也就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相应地高一些,领取时间也应长一些;反之,工龄短、工资低,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就少,因而失业保险待遇应低一些,领取时间也应短一些。因此,从体现社会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出发,失业保险待遇应与被保险人的工龄、缴费年限和原工资收入相联系,在确保待遇水平时,应该使工龄长、缴费年限长、原工资收入较高的人获得相对较高水平的待遇给付。

4.2014―2015年苍南县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完成情况。

(1)2014年工作情况。

A、失业保险参保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以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稳步提升,截至2015年12月份,全县失业保险参保人员总数达83875人,新增参保人数共计5556人,完成目标任务的136%。收缴失业保险费5390.2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52.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1759.2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570.19万元。

B、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014年以来我科室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截至12月底,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394人,为1959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035.98万元,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383.21万元。

C、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逐步开展。自2014年3月份《关于扩大苍南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实施后,我科室先后开展了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助和失业职工职业培训补助工作。不定期对全县25家民政福利企业进行走访,认真核实企业安置残疾人数、社会缴费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确保扩大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同时从当年9月份开始针对下岗职工文化程度、年龄层次等分批次组织再就业培训,共为222名下岗职工进行再就业培训,支付培训补助49000元。使这部分弱势群体了解当前是就业形势,学习求职技能和相关的劳动法规,提高了就业与维权意识。

(2)2015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A、失业保险参保:2015年全县失业保险参保总人数达85377人,较之2014年新增参保人数共计1502人,完成目标任务数100%。收缴失业保险基金4947.54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5.86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B、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的发放:2015年新接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1148人,为1429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1309.23万元,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439.58万元;为全县195家企业提供失业保险补贴,补助金额达367.03万元,惠及企业职工15217人。

C、失业职工人事档案的接收:截至2015年底共接收并整理失业职工档案10942例,其中2015年度新增1148例。

D、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标准和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规定,我们及时将全县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3%调整到2%,月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45元调整到1071元。

参考文献:

[1] 编写组.中国保险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

[2] 孙祁详.保险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3] 邓红国,王治超.保险业实证研究:经营与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失业保险范文5

2、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办理失业登记至关重要。

4、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6、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7、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8、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失业保险范文6

1、失业金一般指失业保险金。所以失业金与失业保险金没有区别。

2、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3、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