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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范文1
(一)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书面形式的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
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2、口头形式的约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
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账,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这里面的工资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四)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离婚过程中涉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处理方法说明如下,供离婚当事人参考。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其他规定
(一)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在离婚时,有些案件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处理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其一: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解释(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且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很难把握,但这正是长济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这与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特别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转让,不能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合伙人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四)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如果尚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分割。
(五)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六)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因房价上涨,离婚时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则: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七)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权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八)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九)婚前债务
一般而言,婚前债务由婚前借贷一方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借债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十)夫妻一方外债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除外。
(十一)礼金
夫妻财产范文2
根据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参考物权法,虚拟财产归夫妻中一方或者双方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虚拟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财产范文3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三)夫妻分别财产制
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特点是:1.夫妻双方婚前与婚后的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夫妻对其财产单独行使占有、管理、使用以及处分的权利;2.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也会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的存在;3.在特定条件下,妻子可以以契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给丈夫管理。这是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的,充分肯定了已婚妇女的个人财产权利。
三、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几个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无形财产的问题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无形财产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庭,并且在家庭财产中占有较大的份额。2001年婚姻法第l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对于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的财产期特权,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项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应该把无形财产中的人身权、财产权和期待权分别考虑。
夫妻财产范文4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12-01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中来夫妻财产关系的进行法律更值得一种制度。它的内容包括设立、变更与废止的问题,夫妻之间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问题,并且对于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问题。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
依据现阶段我国婚姻法学界普遍观点,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三种。这三种制度既符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是在实践运行中最具有实际意义的分类。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并且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夫妻一方特有财产,即配偶的一方个人所有的专有的财产除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民法》的民事权利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各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具有保护的作用。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或者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权利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并且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的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范围。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由于拥有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因此,笔者认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基础。
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不周全
目前,我国《婚姻法》第19 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 条或第18 条的规定。”由于此条的规定不周全使得夫妻财产制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特别是当第17条和第18条发生冲突时,如何使两者达到平衡的状态,便成为司法工作者实践中的课题。并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偏大将导致腐败的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将会增加。
(二)制度设计中存在缺陷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第三人如果事先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进行了约定,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则不就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且,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任意一方承担。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是什么,并且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第三人“知道”,对于这些法律就都没有规定。[张立男:《浅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专题研究,2010年6月。]
(三)纠纷救济途径的不健全
在现阶段的实践中,当夫妻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出现纠纷时便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和矛盾,而法律除了规定采取上诉至法院之外就别无其他途径可走,这就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救济的权利受到了很大的制约。
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完善
(一)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各方分别管理
夫妻共同财产又可以称之为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应该是共同管理夫妻财产,但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中面对财产类型是有很多的,假如由夫妻双方共同的行使对财产的管理权,对两方的生活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建立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将财产分类化,对于那些价值低的、并且不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可以由夫妻中的单方即可行使。这样就对生活而言就更加的便利了。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当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以及财产登记制度
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因而是不能够对抗第三人的,这样就不容易实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存在价值。我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重要的目的是实现公示话,以及让第三人明白责任如何承担。现阶段各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夫妻双方可以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证的方式来明确双方责任财产的范围,将夫妻建立婚姻关系期间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亦可以将夫妻单方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二是登记方式,即在登记的时候将约定的内容登记在缔结婚姻的结婚证的备注一栏,把婚前的个人财产及婚后采用何种财产制度进行备案。第三人取得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查询。婚后也可由夫妻两方将约定财产的协议书以及结婚的证书交由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再由婚姻登记机关将结婚证上所约定的财产情况在备注栏中进行更改。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第二种方法更便于展开工作。
(三)关于夫妻财产纠纷救济方式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就夫妻财产问题产生纠纷的救济方式有两种途径,其一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的协商解决,另外是由诉讼途径来解决。除此二者再无其他办法和方式,这往往导致很多纠纷都是没有办法解决的。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建议:首先,可以在民政部门内部增设相关的科室,用政府的力量来解决相关的纠纷。另外,可以成立相关的民间组织,比如,夫妻财产保护协会,这对解决夫妻财产问题也是很有帮助的。最后,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发扬自身的力量,针对存在的夫妻财产问题,对夫妻双方进行协调,说服教育,帮助他们更好的解决问题。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王玉(1986- ),女,汉族,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理论。
参考文献:
[1]王联胜.婚姻法视野下的夫妻财产制[J].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8,2.
夫妻财产范文5
如果过世一方留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在没有任何遗嘱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在世的父母以及子女,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因此,在此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过世一方的部分由过世一方在世的父母、子女、配偶进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夫妻财产范文6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的问题的制度。它主要指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偿还债务以及婚姻结束时的财产的分割等相关的法律制度。
关于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形式,主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制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所采取的一种形式。它的内容在法律上规定的很详细,而且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
关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的财产的形式,法律规定并认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形式,并且它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可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关于我国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主要是基于一部婚姻法和两部司法解释,并与2011年出台的另一部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的规定。有关夫妻从财产制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2001年《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所谓问题有:17条、18条、19条。17、18条的性质是法定夫妻财产,19条则为约定夫妻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解决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不断地创新与完善,适应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我们在给予充分的肯定及高度评价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也不得不清楚的认识到,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然存在着缺陷和有待完善之处。
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纷繁复杂,使得在现实中存在种种问题。
2.1 法定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规定的范围太过宽泛
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关于他们各自所得的收入以及所购置的财产的界定问题。对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等等。
2.2 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够明确具体
在夫妻对于他们的共同财产作重大决定的时候是需要经过夫妻的另一方同意,只有这样他们的处分财产行为才会有效,但夫妻一方不可以以对方不知道另一方处分其共同的财产为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于这一点还是有着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在其中。
2.3 对于如何确认夫妻个人的财产问题制度上是不明确的
结婚之前作为个人的财产,由于婚后生活数年而无法区分,在夫妻发生纠纷时,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举证责任难,而只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的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算是夫妻个人专属财产呢?对于这一方面法律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界定,而使得一些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法院也很难判决。
2.4 公示制度的缺乏
夫妻之间约定财产的所有制,对于夫妻之间是有效力的,这就是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怎么样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呢?即对抗效力问题。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觉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问题。
3.如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1 明确界定法定夫妻财产的范围
对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总是存在着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而对于这些特殊的情形法律是应该给予明确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界定为共同财产(有相反的证据除外)。对于夫妻离婚诉讼期间的应该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然后明确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最后,要明确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理基础是“协力”而非“贡献”。
3.2 明确夫妻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
第18条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价值贵重的首饰、名表、名车往往因为其性质无法确定,导致在解决夫妻专用生活用品的财产纠纷中往往很难给出明确的判断依据,不能饭饭的将专用的生活用品做简单的理解,在这方面应该给出详细的解释。
3.3 对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予以明确
第一,对于约定的属性予以明确,它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对于约定的财产和范围予以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甚至可以约定一方特有的财产,而在约定的形式上可以依照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自由约定,在夫妻关系中维持一定的平衡,尽量避免不公。
再次,必须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需要夫妻在约定财产是,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日后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4 设立并且完善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我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方法,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4.结论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鉴和运用,应遵循怎样的路径都应结合本国国情。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既是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化的要求。(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2版
[2] 田宝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中国戏剧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
[3] 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月第1版
[4] 薛宁兰,《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
[5] 陈苇,《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6] 王瑞,《经济与法》,2002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