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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十则原文范文1
英语文化环境中的隐私,实际上是个体价值利益的体现,维护个人权益的立场很鲜明、明确和坚定,尊重个性和人权的表现,显现着强烈的自我意识,重隐私是英语国家的特点,英语国家的人们又隐私意识很强,不愿意自己的隐私被别人干涉,隐私地位很高,而且隐私的覆盖面很广,维护隐私的好途径就是自我的空问和领域的限定。英语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资源,在英语文化中,激励无处不在,尝试是任何事情的开端,尝试的价值依然可贵。在英语文化的国度里,尝试只是成功的开始,教师也会经常鼓励学生大胆地尝试,要真正取得成功就需要克服各种各样困难。英语文化国家非常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精神,鼓励他们面对失败,并从失败中汲取经验和教训,培养孩子克服困难的进取精神。英语文化鼓励人超越,提倡要超越自我,而且要超越他人。
英语文化中“以人为本”理念对人的肯定和凸显,表现出强烈的对生命的敬畏和关爱之情,英语文化中的爱宣扬的是一种摆脱了血缘关系或不局限于血缘关系的、平等地爱所人的爱,即博爱,在西方许多国家,尤其是在英美,英语文化系统基督教文化是博爱思想的土壤和源流,基督教精和古希腊理性主义精成为英语文化的象征。英语文化中有很多精神性的价值资源,对于我们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设很有好处,因为其中有的价值资源与汉语文化相通,认为一切形式的爱都以博爱为基础,在教育中提倡的是尊师爱生。
2初中英语课程的文化价值
新版课程标准体现英语学习的工具性和人文性,课程标准中第3-5级的目标是对英语学习表现出积极性和初步的自信心,能与教师或同学就熟悉的话题交换信息,能尝试使用适当的学习方法,能听懂有关熟悉话题的语段和简短的故事,能意识到语言交际中存在文化差异;有明确的学习需耍和目标,能在所设经常交际情景中听懂对话和小故事,能在学习中相互学习帮助,克服困难。
在学习和日常交际中能注意到中外文化的异同;有较明确的英语学动机,能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并报告结果,能听懂教师有关熟悉话题的陈述并参与讨论,进一步增强对文化差异的理解与认识。初中英语教育中进行人文精教育,课标中应该体现人文精神的动态生成,课标中应增加“探寻”、“反思”等词汇,摆脱仅仅停留在文化知识的表述,引导师生在英语教育活动中用多元的视角,在英语教学中发掘英语教材中所蕴涵的文化资源,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身心发展,整个英语教材内容以人为中心。
语言从来就是思想和文化的主要载体,在教材中尊重人,鼓励人,关爱人的内容最为突出,英语教学应当遵循语言教学规律,这是英语文化的特色,寓文化教育于语言教学之中,也是整个英语文化的价值取向。详细地说,英语教材内容凸显了对人的尊重,让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英语教材内容关注人的主体性,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发展。英语教材内容充分表达了对人的关爱,也是教育的一笔财富,显现了英美国家文化对人的呵护。英语教材教会学生随时关心人,而且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具有时代气息,充分体现人文精神。
3初中英语教育实现人文价值原则表现
伴随教育史的演变,充分开发并利用英语文化中的价值资源,采用比较教育原则,并得出价值的高低或整体上优劣,标志着比较教育发展——借鉴时代的始。重视对语言中内含的文化价值观念加以比较,对英语语言和汉语语言加以比较,有助于加深对英语文化与汉语文化差兄的理解,通过比较,可以促进学生文化素养的提升。通过文化比较教学挖掘英语文化资源中的有利因素,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先进经验,促使教师以洋为中用的态度,最终促使汉语文化追赶着时代的脚步。
论语十则原文范文2
关键词:争议顺序冲突处理
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法院须依不同的诉讼法,分别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对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如何处理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审理顺序,即优先审理何者,是理论和实践均必须予以规范与明确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为了更有效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合理配置资源,行政权的进一步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行政权时刻影响着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互渗透、交叉;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行政诉讼意识的增强,唯权、唯上思想的摈弃,一旦行政行为侵犯其民事权益时,已不再听之任之,而是充分行使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案件将有增无减。因此,从理论上,对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审理顺序进行探讨,为以后立法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依据,规范、统一目前司法操作方式,均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概念、特征与表现形式
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是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均需解决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二争议内容上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互为前提条件的一种争议形式。
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具有如下特征:1、法院已立案受理至少一争议,但未审理终结。当二争议均被诉至法院,法院就必须解决二诉讼的审理顺序;法院在审理一诉讼的过程中,出现另一须适用其它的诉讼程序审理的争议时,不能置之不理,也要处理优先解决何者。争议均未被诉至法院和一争议或二争议均已被审理终结,不存在审理顺序的冲突。2、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必须是紧密型的,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本质特征。本文所指的关联性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性,其条件有二方面:一是内容上具有关联性,行政争议因民事争议产生或民事争议因行政争议产生;二是处理结果上具有因果性或前提条件性,一争议判决本身依赖于另一争议的解决,后一争议虽不构成前一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决定前一争议的判决结果。3、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争议的原、被告是行政争议的原告、第三人,反之亦然。虽然行政争议必然有行政主体的参与,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充当被告的角色,但行政争议的其他当事人基本是民事争议的原、被告。任一争议的当事人不是另一争议的当事人,该二争议就不具有关联性。4、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均已向法院提出主张。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当事人未向法院主张的关联的另一争议,依照“不诉不理”的民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法院无职权审理未被当事人主张的另一争议,故无需解决优先审理何争议的问题。
关联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表现形式有二种:一是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即理论上的本诉与他诉。依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的先后可分为行政诉讼受理在先和民事诉讼受理在先,但法院立案受理的时间的先后,不能决定何者应优先审理。二是关联的诉讼与争议。在诉讼的过程中,出现关联的、当事人已向法院主张的另一须依其它诉讼程序审理但未成诉的争议。若后争议已被诉至法院且法院已立案受理,即转化为第一种形式,本文所指的第二种形式是未将争议转化为诉讼的情形。
二、本诉与他诉的优先关系的处理原则
本诉与他诉的优先问题,学者倾向性的观点是行政诉讼优先于民事诉讼。其理由是:1、从行政法理论上讲,是行政权优先原则在诉讼领域的体现①。行政优先权原则要求行政权与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效力。2、从二诉讼保护的社会利益价值大小看,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既有行政利益,又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和组织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②。3、从二诉讼的审理结果看,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可能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赔偿,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是民事权益得以实现,民事义务得到履行,主要体现了各方在财产利益上的增加或减少,一般不涉及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等基本人权③。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优先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各自独立式。法院不同的审判庭对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独自审理,他诉的是否存在和审理结果,不理不睬,仅对本诉的所有证据材料效力予以审核认定并直接据此作出裁判。2、行政诉讼优先式。行政诉讼具有优先性,民事诉讼让位于行政诉讼;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待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后,并以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继续审理民事诉讼。该式是行政诉讼先于民事诉讼观点的典型的司法操作模式。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式。当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并存时,在立案审查阶段,把民事诉讼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予以立案,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在审理阶段,由民事审判庭把民事诉讼移送到行政审判庭作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予以审理。
上述三种方式,固然有其合理的方面,如第一种方式能及时、快捷审结案件,第二种方式简单明确、易于操作,第三种方式体现诉讼的效益原则。但是,如果继续探究上述三种方式的利弊,似有形而上学和机械论的嫌疑,其缺点或不足之处显而易见。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和被行政相对人知晓,即具有公定力。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使行政行为失效的机关只能是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行政审判庭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评价的唯一合法主体;民事审判庭无权对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更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评价。独自审理民事诉讼,违背行政行为的效力原则。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查证属实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已丧失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的权利等为由对行政行为作出评价并据此作出裁判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可对作为证据的行政行为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对诉讼直接作出裁判,如法院对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行政”行为系伪造,不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行政”行为,因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效力原则的约束;也因上述“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可能以行政诉讼方式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法院可直接予以审核认定。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否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样因为被争议的行政行为可能属于可撤销的行为,也无权肯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据此作出裁判结果,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时,将由于法院的过错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各自独立式无视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联性的客观存在,违背了客观决定主观的认识规律,其裁判结果的错误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各自独立式的处理方式不仅违背法学和哲学的基本理论,实践证明极易破坏司法统一原则,损害国家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度。
从诉讼法律关系角度而言,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效力大小、谁先谁后的问题。优先审理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优先权的内容,优先审理行政诉讼不符合主体是行政主体、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的、必须有法律依据等行政优先权的成立条件。行政优先权与优先审理行政诉讼无必然的联系,行政优先权的理论并不能推理出优先审理行政诉讼的理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最终保护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也保护全民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很难说行政权益大于经济利益,实际上,保护行政权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不能也算不清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各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大小。虽然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对象中包括人格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而言,孰轻孰重,实难辨清。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的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案件的审理顺序,确应是行政诉讼优先于民事诉讼。但是,在审理行政机关以申请与事实、主体不符或法律规定为由的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时,就不应优先审理行政诉讼④。
为了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官了民不了”⑤的现象,彻底解决纠纷,提高行政审判效果,理顺关联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审理顺序,合理利用司法资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式是极其科学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1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如同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理论上,法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决定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无权选择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审判庭。遗憾的是,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惜的是该条款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了必须由当事人要求一并解决的前提条件与法院可以(并不是必须)一并审理;同时,内容简单、缺乏操作性,所以该规定形似建立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实质上是基本采纳了行政不能附带民事诉讼的观点的产物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能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是极为少数的。笔者认为,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编一样,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专章或编,规定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其原则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立案、证据规则、审理程序等作出司法解释。如在短期内不能修改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应立即修改与完善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尤其是立案范围,制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的规定》,其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是必要的、迫切的。建议将行政主体颁发权证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纳入必要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将行政处罚引起的民事诉讼纳入普通(可以)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有作用。
笔者认为,目前,除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规定,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理的案件外,正确处理关联的本诉与他诉的审理顺序的原则,应是优先审理决定另一诉讼裁判结果(内容)的诉讼,即优先审理属于原因、前提条件的诉讼。该方式既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又是对上述三种方式扬长避短的结晶。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1款第(6)项规定,案件的审判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是笔者主张的方式的法律依据。虽然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中的“另一案”仅指另一民事案件,但笔者认为应包括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否则,该法律应明文规定是另一民事案件。
三、审理关联的诉讼与争议的处理原则
业已进行的诉讼与在诉讼中出现的须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的关联的争议,虽不存在诉讼优先的问题,但如何处理该争议和如何中止诉讼,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1、直接认定和裁判式。法院在诉讼中对关联的争议直接予以审核认定并据此对诉讼直接作出裁判。2、建议式。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出现关联的行政争议时,建议行政机关复查纠正并提供复查结果或建议当事人另行行政机关,同时,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3、内部移送式。法院在诉讼中出现关联的争议时,将关联的争议以内部移送方式移送至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同时,中止诉讼的审理。
直接认定与裁判式,虽然可以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但其不合理的原因与上述的各自独立式基本相同,不再赘述,因此是不可取的。
建议式,是建立在理想化的法制环境上,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极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程序公正。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法院向行政机关或当事人提出建议时,可中止诉讼的审理。行政机关对于法院要求复查行政行为的建议,因无法定复查和答复的义务,而不作任何回应,已是司空见惯的事。当事人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决定是否将关联的争议提交法院依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因此法院的建议可能无任何积极的意义,相反极易延长甚至超过法定审理期限和结案不能。
行政诉讼法第56条规定,只有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和有犯罪行为的,才能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但未规定将关联的争议移送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亦未规定有关内部移送的内容,可见,内部移送式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内部移送式违反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不诉不理的基本原则,属于公权不当干涉私权。法院在审理被移送的其他争议时,若原告不提出诉讼请求、不出庭、不举证等,将使该争议的审理无法进行与终结。
笔者认为,正确处理关联的诉讼与争议的办法是已审理诉讼的审判庭代表法院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提出争议方应对关联的争议另行提讼;提出争议方收到告知书后,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均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主张和反驳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均规定,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举证范围、举证时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关联的争议实质是决定诉讼结果的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属于当事人提供主张或反驳证据的范畴,据此法院应履行告知提出争议方以另行方式完成举证责任的义务。告知书向提出争议方送达后,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行使诉权,法院可以对作为诉讼的证据的争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并对诉讼作出裁判。该方式克服了拖延诉讼时间、无法律依据等弊端。该方式在司法实际操作中,还须解决以下问题:1、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的内容为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就关联的争议另行提讼,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告知另行提讼的时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5项规定,以一个月为宜。因为参照上述规定,该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3、法院履行告知后,因无法律依据,不能立即中止诉讼的审理,当事人另行并被法院立案受理后,才能中止诉讼。4、若当事人未在告知的期限内另行,但在法院对诉讼作出裁判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关联的争议另行的,法院对关联的争议的,仍应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因关联的争议的裁判结果致使前一诉讼被改判或再审的,应依照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条规定,前一诉讼的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且由被告知方承担因此增加的有关诉讼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而扩大的一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以惩罚被告知方怠于行使权利。
注释:
①黄江:《行政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选》中的《行政、民事关联诉讼的法律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420页。
②张步洪、王万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判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北京第1版,第555页。
③同②。
④同①,第422页。
⑤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第96页。
⑥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解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版,第174页。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3、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解读》,金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4、甘文:《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北京第1版。
5、张步洪、王万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9月北京第1版。
6、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3版重排版。
7、刘善春:《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0月北京第1版。
8、方世荣主编:《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论语十则原文范文3
论文摘要: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不公平的可能性。现代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得司法规制成为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主要方式。对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来进行。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对于维护法律正义、实现社会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指出的那样,司法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司法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司法维护正义的功能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经济强者在“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迫使经济弱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这种情形下,如何通过司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以实现社会公正,即系一典型新课题。本文拟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视角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司法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准则。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1863年《撒克逊民法典》将诚实信用作为法律规范确立下来,但当时诚实信用的规定在性质上只属于任意性规定。《德国民法》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强行性规范规定下来,并将其由合同领域扩大到一切债的关系中去。1907年《瑞士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领域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学者甚至指出,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之最高原则,一切法域皆受其支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学者问有不同认识:第一说,以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为社会理想;第二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市场交易中,人人可得期待的交易道德之基础;第三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史尚宽先生认为,第一及第二说均未免过于抽象,适用困难。第三说较为具体,便于适用。笔者赞同史尚宽先生的观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要求人们在法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在格式条款违反哪些民法原则时无效方面,学界的看法却不尽相同。如杜军副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黄立先生认为,主要是诚信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显失公平原则又包括违反平等互惠原则者、排除任意规定而与该规定立法意旨矛盾者、因条款之限制致契约之目的难以达成三种情况。王泽鉴教授认为,“实则以诚信原则作为审查标准,即为己足。”综合上述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除了法律强行规定之外,还有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违反强行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一点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无甚争议。在当前中国,格式条款违反强行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合同法》第40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强行规定之外,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还应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弹性法律原则来实现。为什么是这个原则而不是其它,比如禁止权利滥用和显失公平等原则呢?这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这个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最基本、最上位的原则,其它诸原则都服从于这一原则,或只是这一原则在某一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二,这个原则包括了一切民事活动,特别是合同行为的所有领域。其中诚实信用原则既规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规范的是合同当事人与他们之外的人群、世界的关系,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完全可以作为司法活动中规制格式条款的依据。
二、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前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格式条款之订入
王泽鉴教授曾指出,定型化契约条款系企业经营者所自创,虽大量使用,但不因此而具有法律性质,仍须经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始能成为契约内容。这一段论述的是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问题,因为由一方提出的格式条款只有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才发生合同效力,如果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则不产生合同上的效力。这样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就成为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的前提。关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标准或者说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条件,有学者提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具备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其中积极要件为:应采取明示原则,须经相对人同意,消极要件是格式条款不属于异常条款并不与个别约定条款抵触。笔者认为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的关键要看相对方是否理解并接受了该条款,即条款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了合意,也就是在此过程中双方是否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相对方真正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并自愿接受它,那么这一条款还有什么理由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呢?反之如果相对方没有理解没有真正自愿的接受该条款,那么这一格式条款就不应被视为订入合同。在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中,我们判断一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也应当以相对方是否理解并接受这一条款,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为认定标准,以维护最低限度的契约自由。但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非一个纯粹的主观标准,它通过许多外在的标准表现出来,正是这些外在的客观标准为我们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从而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提供了根据。
(一)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提请注意是否合理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之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相对方提请注意是否“合理”,提请注意到什么程度方是合理?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提请注意是否合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首先,是文件的外形。即载有格式条款的文件从其外在形式上看,应使相对人能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否则当事人难以对此加以注意,此时条款使用人提请注意即为不充分。其次是提请注意的清晰明白程度,即格式条款使用人提醒相对人注意的语言或者文字必须清楚明白。如果提醒注意的文字或格式条款本身已被污损或字迹不清,相对人无法辨认,则不产生提请注意的效果。再次,是提请注意的时间。条款使用人提醒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作出,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后再提示格式条款,则该条款不能成为合同内容。因为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前相对人知道格式条款的存在及其真意,才能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因此,明示格式条款最迟应于缔约合同时为之。最后,是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程度到多少才为合适,这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学者们大都认同一个原则,即“特定合同条款越是不同寻常或出乎意料,将其订入合同所需要的提请注意的程度就越高。”就提请注意程度的衡量标准而言,主要有客观说、折衷说和主客观结合说。笔者认为,从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情况来看,它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提请注意的程度以客观说为妥。
(二)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是否了解并接受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相对方是否了解并接受该条款是判断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最主要的标准。相对方是否了解格式条款是一个看似非常主观的问题,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对客观的标准对其加以认定。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其一相对方是否有机会了解格式条款。这里的机会是指条款使用人除了提醒相对人注意格式条款以外,还要将载有格式条款的地点和了解方式通知相对人,以便相对人能够利用机会知道其内容。如果以个别提请注意的方法提示相对人的,一般应于提请注意时将一般契约的条款一并交给相对人阅读。其二是相对方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合同条款。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以强制性规范对某些合同的成立规定了一定的时间段。如我国台湾地区《消保法施行细则》第11条特别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使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违反前项规定者,该条款不构成契约之内容。可见时间是否足够也是判断相对人能否了解模式条款内容的一重要外在标准。相对方接受格式条款的问题,从形式上看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明示同意比较好认定,只要相对人在格式条款上签字,认可其成为合同内容即可,即使相对方根本没阅读该条款或不了解该条款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认定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当格式条款没有规定在书面合同文本之中,而是规定在公告、通知等文件中时,则适用默示规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格式条款使用人已提请对方注意,并且对方已了解格式条款内容,但相对人没有做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这一格式条款已被接受。
(三)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格式条款是否异常条款
所谓异常条款又称不寻常条款,是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条款。在日常交易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相对人不能预见的条款,这时即使相对方可能已阅读并签字同意该条款,那么该条款仍然是无效的,不能订入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相对人对与该法律行为通常约款相左的条款亦应予以注意并表示异议,这对相对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了维护合同正义,真正体现相对人的真实意愿,异常条款不能订入契约。判断某一格式条款是否为异常条款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根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从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来判断是否为异常条款,如果该条款的内容与同类一般条款的内容差异过大,如果其语言过于晦涩难懂,如果其表达方式过于怪异,使普通人不能理解条款的内容、意义及效果,就可以认定该条款为异常条款,将其排除在合同之外。
三、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关键: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格式条款之疑义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成为合同内容之后,会出现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内涵认识一致,另一种是双方对格式条款的内涵认识不一致,产生了疑义;在第二种情形下,法院对格式条款疑义的解释就成为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重要内容。在大陆法国家,合同解释一般依诚实信用原则、依交易习惯来进行,同时也考虑合同文义、合同历史因素、体系因素、目的因素等发挥不同功能的多种合同解释因素。在英美法国家,合同解释的首要问题是确定双方谁的意思和意图具有法律效果。笔者认为,格式条款之解释是为了实现合同正义这一根本目的,由于在格式条款使用过程中条款提供人最可能利用提出条款的时机对合同正义造成危害,所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格式条款解释的具体操作又表现为有利于相对人制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有利于相对人制度制度在格式条款司法规制中又具体表现为客观解释、限制解释和不利解释。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
所谓格式条款的客观解释是指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条款缔结时的特殊环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不应列入解释考虑的因素,而应依该条款类型的一般共同真意。因为格式条款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为维持格式条款合理化的功能,应采用客观解释。同时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千差万别,如果相对人的缔约能力较低,很可能陷入提供者的条款陷阱,签订对己不利条款。采用客观解释法可以将此种情形认定为无效,从而保护缔约能力低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的缔约能力较高,条款提供者可能以此为借口,认为不公平格式条款已为相对人同意而生效,从而使相对人处于不利的境地。采用客观解释也可以将此种情况解释为无效,从而实现保护相对人利益的目的。格式条款客观解释中的“客观”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该条款的一般使用者所能理解的意义;二是格式条款的解释应该做到统一化。具体而言,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应以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应以一般人即知识、能力很平常的人的理解进行解释;对其中的术语应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义的解释;若格式条款经过长期使用,应以交易时相对人能理解的标准进行解释。另外要做到客观解释必须注意解释的统一化,格式条款用于很多契约,相对人不固定,只有统一解释才有可能实现客观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的限制解释
限制解释就是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本着从严、从狭解释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的使用多数意在排除任意规定,对其作限制解释就可以相应缩小条款的效力范围,从而达到限制条款提供人意图的目的。具体来说,限制解释要求在解释过程中不得类推或扩张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对免责的格式条款适用范围不明确的情况,应从最狭义的含义进行解释;对概括性规定要求其解释与所列举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种类。通过这些方式可以缩小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从而维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一般作为一个行业或大企业的合同条款,经过多方专家和律师的精心研究起草而成,肯定经过仔细措词,以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对方当事人通常没有能力修改和完全理解这些条款。因此一旦格式条款的含义不清,双方当事人对条款用词的含义或解释出现争议,这时法院应当采取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方显公正。当然不利解释法的适用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当格式条款由第三人,比如由政府制定时,这时的解释应注意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而不宜一味作出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四、格式条款司法规制的根本:通过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格式条款之效力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并经解释确定其含义后,格式条款司法规制面对的任务就是审查其是否有效,以确定其有无拘束当事人的效力。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国内外立法和学说都已有很多规定和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中的作用体现在,以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作为判断标准,认定违背当事人利益平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格式条款无效。要想实现利益平衡要求民事活动中的双方避免显失公平和严禁权利滥用。因而,诚实信用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又可以具体化为二个方面。
(一)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一——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
公平是民事活动的最终要求,要求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特别是在由当事人一方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其确定只在符合公平原则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公平原则本身具有抽象性、显失与否也是一个较主观的标准,那么到底如何评价一法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发要求可以推定以下情形是显失公平,即违反平等互惠、条款与所排除的任意规定的立法意图明显矛盾这两种情况。
获得利益是当事人从事民法律活动的主要目的之一,而要想通过契约活动获取利益就必须在自己取获利益的同时使对方相对人也获得一定利益,这就是互惠,只有在互惠的基础上真正的契约关系才能产生,因而契约不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是一种“双赢”。对于平等互惠原则的违反我国台湾学者提出四种情形可资判断,一、当事人间已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等的。二、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三、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当之赔偿责任者。四、其他显有不利于消费者之情形者。从中可以相应推论出,如果格式条款提供者给予相对人的给付与相对人对条款提供者的给付显不相等、如果格式条款要求相对人负担不是他能控制的风险、如果格式条款要求相对人负担明显不当的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其他对相对人明显不利的情形,就可以认定这一格式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平等互惠的要求。
民事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中存在大量的任意规定,这主要是基于合同关系要维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的考虑。这些任意法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事项,私人可以进行选择而不必一定遵守的法律。可见对于任意规范合同,双方可以通过格式条款予以排除。任意规定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它们往往站在第三人的角度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其立法意旨在于维护公平。如果格式条款与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意图相违背,必然会背离双方利益的平衡,同时由于格式条款多是由一方提供另一方接受,所以违背任意规定立法意旨的格式条款必然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显失公平。超级秘书网
(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二——权利滥用的格式条款无效
论语十则原文范文4
关键词: 高校班级文化 基本原则 逻辑路径
一、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主要内涵
英国“人类学之父”爱德华・泰勒在《原始文化》中将文化定义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总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人类所获得的才能和习惯。”这实际上是将文化看成一个综合体,按照这个逻辑,班级文化的涵义即在班级教学活动、课外活动、校园文化生活中,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形成,对班级所有学生具有普遍影响力和约束力的文化综合体[1]。班级文化是组织文化的一个分支,它既具有组织文化的一般属性,又凸显了自身的特点。按照班级文化的所属对象,包括幼儿园班级文化、小学班级文化、中学班级文化、高校班级文化等。
目前,学界对高校班级文化研究处于发展阶段,例如,对高校班级文化的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所谓高校班级文化,是指高校班级的全体大学生在思政教师的指导下,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社会工作中形成的,符合大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并被大多数学生认同的思维方式、理想信仰、价值观念、心理态度、行为方式等文化综合体。它的外延内容丰富,包括班级物质文化、班级精神文化、班级制度文化、班级行为文化等四大要素。这四大要素共同构成了高校班级文化,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班级物质文化是高校班级文化的基石,班级精神文化是高校班级文化的灵魂,班级制度文化是高校班级文化的保障,班级行为文化是高校班级文化的外化。
二、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人本化原则
人本化原则是“以生为本”的大学教育理念的具体体现。劳伦斯在“教育中被遗忘的人”中提出:“教育的一个根本目标是帮助人成为一个人,尽他的可能成为一个完全符合人性的人。”高等教育的目标和性质决定了高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要坚持“以生为本”,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大学生健康全面发展[2]。也就是说,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人本化原则”,以大学生成长需要为着眼点,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充满人性化和正能量的班级文化氛围。一方面要发挥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班级的一切活动或工作既要符合高等教育的目的,又要适应现代大学生内在的心理发展需要。另一方面要发挥辅导员与教师的合力引导。因此,辅导员和教师要深入了解大学生,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指导他们进行扎实的专业积累,主动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或思想困惑,合力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二)民主化原则
民主化原则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治理思路的具体延伸。高校作为承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的事业单位,属于社会治理的范畴,因此,民主化原则必然成为高校校园文化建设原则的重要内容。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坚持民主化原则,在班级形成一定的民主氛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大学生与教师参与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增强班级的凝聚力与活力。一方面,引导大学生树立民主意识。这就要求以符合现代管理需要的民主管理模式取代传统的“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调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大学生真正成为班级建设与管理的主角。另一方面,引导大学生参与班级建设与管理。高校班级建设与管理有别于中小学班级建设与管理,它的性质决定了在高校班级建设与管理中大学生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参与实践,使自我成长需要与学校管理制度保持和谐统一,形成符合班级大多数成员的班级文化。
(三)创新化原则
创新化原则是“改革创新”的时展动力的客观要求。在大数据时代,任何迟滞不前的事物,都将湮没在充满变化与活力的当今社会。因此,高校班级文化建设必然要顺应时展要求,坚持创新化原则,以创新的态度和思维超越已有成果。换句话说,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努力建设创新意识浓、创新能力强的班集体,打造有利于培育创新性、复合型人才的班级文化[3]。一方面,创新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要以更开放包容的态度进行顶层设计,借鉴高校优秀班级文化建设成果,加强班级之间的联系与交流,鼓励班级以开拓创新的思维进行班级个性培育,充分展现班级独特的班风学风和价值取向,打造班级文化品牌和特色名片。另一方面,创新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具体实践。高校班级文化建设除了顶层设计和总体思路外,还要根据理念思路开展好具体的文化建设活动,以活动为载体,达到创新的目的。
三、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逻辑路径
(一)加强班风学风建设
班风是衡量一个班级及其成员精神风貌、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的重要因素,是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关键内容。学风是班风的核心,一个班级的学风水平如何,直接影响整个班级的班风水平,也是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4].因此,加强高校班级文化建设,就必须加强班风学风建设。首先,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蕴含中国上下五千年文明历程的精华,对于人类的文明建设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也对促进高校文化建设至关重要。优秀的高校班级文化从根本上讲,要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内驱力,在高校班级所有成员中宣传和弘扬诸如明礼诚信、团结互助、甘于奉献、乐观拼搏等中华民族文化和精神,从而增强班级的先进性和凝聚力。其次,要强化终身学习理念。终身学习理念意味着学无止境,在高校班级范围内营造爱学习、擅学习、懂学习的文化氛围,鼓励班级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学习和积累优秀的中国文化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同时,鼓励大学生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指导,将积极实践与敢于质疑相结合,与时俱进,从实践中学习,不断超越自己,从而形成班级优良的学风和班风。最后,要凝聚班级成员的正能量。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大学生积极阳光的正能量,诸如快乐豁达的心态、坚定专注的精神、团结有爱的氛围等,从而打造积极向上的班集体。
(二)加强“精神家园”建设
精神家园对于个体与组织的成长与发展都极其重要。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班级及其成员的“精神家园”建设,共同塑造大学生在校期间共同的“家”。“精神家园”顾名思义是指个体及组织在思想和精神上的寄托地。因此,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中要从心理知识辅导、心理环境营造、受挫能力锻造三个方面合力共建“精神家园”。具体而言,首先要加强对班级大学生的心理知识辅导。“精神家园”是一个动态系统,不同的个体或组织因为各种差异,它的层次和等级也存在着差异[5]。因此,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要根据班级及其成员的特点和差异,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知识辅导,使他们正确地认知自我和他人,科学地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自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帮助大学生们自主克服各种不利于“精神家园”建设的因素,从而提供一定的知识储备。其次,要积极营造和谐向上的班级心理环境。和谐向上的班级心理环境是高校班级精神家园重要的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精神家园的完整度。因此,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中要通过心理班会、寝室装扮、心理活动等途径从班级物质环境、精神环境、潜在环境等方面,积极营造和谐的、充满责任感与荣誉感的班级氛围,以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最后,通过心理知识辅导和心理环境支持等,要努力锻造班级大学生的受挫能力。精神家园的构建离不开心理辅导和心理环境支持。“90后”大学生性格开朗、思维活跃,但感情和心理脆弱,受挫能力较差,因此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班级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关注和人文精神关怀,促进精神家园建设。
(三)加强班级凝聚力建设
凝聚力是任何一个单位或组织发展的动力之源。当今社会各种思潮不断兴起,传递先进文化的同时伴随一些负面影响,如极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腐蚀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灵,对高校班级凝聚力和文化建设带来负面作用。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有利于凝聚班级力量的班级建设目标。班级建设目标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或许丰富多样,但概括地讲,高校班级建设的终极目标是更好地促进班级大学生们健康成长成才。因此,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中要在班级成员内树立团结一致、共同促进自身健康而全面发展的意识,积极参与班集体建设和管理,主动参加班级、院系等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其次要发挥大学生在班级文化建设主体地位。班级文化建设虽然由师生共同建设,但班级大学生是班级文化建设的主体,他们的文化综合体构成了高校班级文化体系。因此要充分调动班级大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尊重他们的内在需要,使他们更多地参与班级管理与文化建设,在集体生活中体现自我价值,找到属于自己的存在感。最后,要加强班级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班级学生干部队伍是由班级中有威信和能力的大学生人群组成,在班级凝聚力和文化建设过程中发挥引领和动力作用。在高校班级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引导班级学生干部树立服务意识和团队意识,指导他们在班级事务处理与文化建设中以学生为本,经常关心有困难的学生,建立团结互助的班级人际网络,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班会、学术交流等活动。此外,还要以班级学生骨干培训为基础,不断提高班级学生干部队伍的服务能力和凝聚力,打造和谐、团结、服务、创新的班级学生干部队伍。
参考文献:
[1]马丽华.高校班级文化建设刍议[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3(5).
[2]陈国梁.高校构建班级文化的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06(4).
[3]林运清.关于大学校园班级文化建设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5(9).
[4]钟永淑,袁明锋.高校班级文化建设探微[J].教育与职业,2011(18).
论语十则原文范文5
关键词:司汤达;浪漫主义;古典主义;时代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0-0168-02
一、19世纪之后法国文坛上的争议
(一)古典主义的没落
法国的古典主义文学思潮形成于17世纪,对当时的法国文学和欧洲文学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当时看来是具有很大进步意义的。但是古典主义本质上也是一种封建贵族文学,在文学创作上很多方面都是迎合当时封建权贵的。但是经过两个世纪之后,法国的政治、经济、思想等诸方面已经有了很大变革,而此时的古典主义模仿者仍要求文学创作要遵守17世纪按照宫廷美学趣味制定的艺术规则,并以拉辛为武器,攻击文学创作领域出现的创新变革。而与此同时,法国进步文学的力量也逐步成长起来,它们代表了资产阶级新的美学观点,向陈旧腐朽的古典主义美学的教条规则宣战,莎士比亚经常被作为攻击传统美学的工具。19世纪20年代的法国文坛充斥了拉辛与莎士比亚、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的争论,新、旧两种美学观点的斗争日益激烈化。
(二)新旧两种文学理论之间的争议迭起
《拉辛与莎士比亚》起因是英国剧团到巴黎上演莎士比亚受到阻挠,当时的古典主义者、保守势力谩骂莎士比亚,引发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的论战。莎士比亚的戏剧因为触犯了古典主义模仿者坚守的17世纪陈旧的美学信条而受到猛烈批判,司汤达的《拉辛与莎士比亚》正是为回应古典主义模仿者的进攻,推进进步文学而作。司汤达首先撰写论文《为创作能使一八二三年的观众感兴趣的悲剧,应该走拉辛的道路,还是莎士比亚的道路》,高度颂扬莎士比亚的戏剧,实际上司汤达以此表明了他反对把过时的古典主义教条奉为不变的准则,倡导与时代一致的进步文学的态度。当然他这部作品中提到的拉辛与莎士比亚并不是指这两个具体的戏剧家,而是代表了新旧两种美学观念的对照。
我们可以通过对拉辛和莎士比亚的分析窥探到这两种美学观念的不同。首先,莎士比亚,基本上接触过外国文学的人都对其耳熟能详,英国文艺复兴时的文坛巨豪,伟大的诗人、戏剧家,在文学史占据着崇高的地位。拉辛,17世纪法国古典主义杰出的作家,同样以其古典悲剧在文学史上享有重要地位。但是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直至今天仍是受人追捧的经典,而拉辛就没有这么好的待遇。如果不读法国文学的人很少会去读拉辛的古典悲剧,就像我国莎士比亚的流传度要远高于拉辛,拉辛的流传度并不怎么广。提到拉辛,我们会觉得是非常久远之前的作家,而莎士比亚却不会给我们这种感觉,有时候甚至会有一种错觉,觉得莎翁是近代的作家。其实拉辛(1639―1699)生活的时代要比莎士比亚(1564―1616)晚许多。之所以会有这种错觉,是因为拉辛戏剧中典雅绮丽的风格、严格的三一律以及亚历山大诗体让我们觉得距离太遥远;而相比之下,莎士比亚那种浑厚博大的风格中掺杂着浪漫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色彩反而会让我们倍感亲切。当然这并不代表莎士比亚一定比拉辛伟大许多,只是我们由此看出能够切合时代的作品更容易时久不衰,古老而长青。
二、司汤达《拉辛与莎士比亚》所提出的文学理论
《拉辛与莎士比亚》这部作品中,司汤达提出的核心问题就是文艺与时代的关系,他倡导的文艺创作原则就是文艺不是一成不变的,文艺要适应时代的需要,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文学应该反映社会现实、反映时展需要在当今的文学界或许已经是被喊烂了的口号,但在当时却是尚未取得统治地位的新的美学原则。
当时的古典主义模仿者宣传法国的古典主义戏剧是现在、过去和将来一切时代最伟大的戏剧,固守古典主义的美学原则。而司汤达对古典主义模仿者的论调进行了深入批判,他论证了古典主义戏剧是迎合宫廷趣味的产物,已经脱离当下人们的审美趣味。首先司汤达从时代对文艺创作和欣赏的制约性阐述了他的论点。古典主义审美趣味是符合17世纪王朝兴盛的时代的,但这并不是万古不变的法则。审美观点和文学艺术都是时代的产物,每个时代各有不同,既没有永恒的审美趣味,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文学。以此为基础,司汤达阐明了他眼中的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司汤达将一切符合时代的伟大作品都看作是“浪漫主义”的;而把一切机械模仿脱离时代的作品看作是“古典主义”的。《拉辛与莎士比亚》中关于浪漫主义艺术的定义是颇为独特的:“浪漫主义是为人民提供文学作品的艺术。这种文学作品符合当前人民的习惯和信仰,所以它们可能给人民以最大的愉快。不同时代产生不同的意识形态。只有反映时代精神的文艺才可能产生最大的。”①因此,文艺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反映当代生活,随时代的前进而不断推陈出新。这一观点贯穿全书,是司汤达文艺观的理论基础。
论语十则原文范文6
《论语》是孔子弟子及再传弟子记录孔子讲授之语,形式为语录问答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语读后感,供大家参考!
论语读后感
今天,我的妈妈与我一起读了《论语》第二篇。
原文是: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者,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
意思是:有 子说:“要 尊敬长辈、孝敬兄长, 很少;不 冒犯比自己地位高的人,而 喜 欢违法常理的人,根本没有。君子如果专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做人、治国的基础自然就建立起来了。 尊敬长辈、孝敬兄长,就是仁义、仁德的根本呀! ”
我要做到: 尊敬长辈、孝敬兄长。不 冒犯比自己地位高的人。 专注自己的本职工作。
《论语》读后感
对于我们80后的年轻人很少有喜欢读古文的,我也不例外。可是在大学教授的讲解中,我才真正体会了古人的才华和思想,我也渐渐爱上了一些古代文著。例如 :《论语》
《论语》是孔子弟子及再传弟子记录孔子讲授之语,形式为语录问答体。内容广泛,记载了关于哲学、艺术、伦理、文学、政治、教育等几个方面的言论,代表 了儒家文艺思想。
虽然这本经书我没读完,但已从中受益良多。书中的言论很有道理,可以让我们知道怎样为人处事。我最欣赏的是孔子”以仁为本“的思想。作为当今的教师, 特别是我这种刚刚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学生的教育是自己最大的课题。我总希望自己的学生能快乐健康地长大,可也总怕自己没有教育好她们。我班的学生大多都十 一二岁,开始形成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又比较叛逆,我不愿把一些东西的强加给她们。孔子孔子在许多许多年前就提倡学习不仅限于书本,更重要的是学习做人 和做事,强调在实践中学习。这与当今社会对孩子们的要求是一致的。可是在现实当中我们注重的还是分数,对于孩子实际能力的培养过轻。我们做老师的只有尽量 拉近他们之间的差距,多重视孩子思想道德的培养,毕竟”人品决定文凭“,一个人的人品才是最关键的。
论语读后感
泰伯的第八的第十二条曾说,“子曰:三年学,不至于谷,不易得也。”意思是说,孔子说:“学了三年还没有做官的念头,这是难得的呀!”从中能看出此章孔子称赞了没有功利目标的求学精神,表明了他对弟子的期望,也透露出了孔子教育人的标准。
这点,我很崇敬孔子,也很相信他。尽管从他的话中看不出什么,但我可以体会到孔子对弟子的期望很高,让弟子们更加地努力学习。每次我读完论语的每一条,仔细“咀嚼”一下,总能发现新东西。“原来古文也这么有趣呀!”我自言自语地说道。
《论语》读后感
我们从一年级就读过《三字经》、《弟子规》,现在我们四年级了,开始读《论语》这本书,其中”温故而知新“这篇文章让我很有体会。
《温故而知新》这篇文章讲的是孔子有很多徒弟,其中有一个叫颜回的人,有一次颜回问孔子:”获得新知识的主要途径是什么?“孔子说:”获得新知识有许 多途径:向老师学习,向书本学习,在交往、生活中自学等等“。颜回又问孔子:”还有别的途径吗?“孔子回答:”温故而知新也可以获得新知识,温习已经学习 过的东西,可以由此获得新的认识和体会“。颜回听后高兴地说:”弟子明白了,我一定按照老师的说法去做“。
读完这篇故事,让我深深地体会到温习的重要性。以前妈妈让我背”年少气盛“这个成语时,我不知是什么意思,当我再次背诵时我查了一下词典知道它的意思 是:年纪青气势旺盛。看来古人的话还真有一定的道理!
《论语》读后感
今天早晨老师教了我们《论语》。
《论语》教了我们应该怎样做人,君子应该不和小人计较。
《论语》是我国的经典作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著作。古人云:”半步论语治天下。“可见论语在历代的统治者心目中的地位了。
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统治中国近2000年。《论语》当然也就稳坐了2000年的宝座。直至20世纪初提出”打倒孔家店“的口号,《论语》的地位才开始动摇。
《论语》究竟是什么内容?为什么他被古人视为经典,而后又成为所谓”封建统治者的工具“呢?怀着这些疑问,我漫步于《论语》的花园,尝试着去感受其中的奥秘。
《论语》读后感
今天老师让我们抄十则则《论语》,并且让同学绐我们讲意思,再提单个字的意思。
其中我最有感悟的两个句子是,子曰:“由诲知之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句话的意思是:孔子说我教诲仲由知与不知的态度,知道就是知 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这样子的你才是最聪明的。我非常喜欢孔子说的这句话,学习在于自己,而不是给老师学的,不懂装懂才是最笨的学生,这样你就是一个不 诚实的孩子。还有一句是,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这句话的意思是:温习小时候学过的知识你还可以发现新的知识时,你就可以当别人的老师了。这 句话我也有深的感悟,如果你以前学的知识都掌握了,那么在去看时以前的书你又能发现新的知识,那你就可以给学习较差的人当小老师了。
孔子和徒弟曾子写的十 则论语都是关于学习的,这十则里的每一句都值得我们去学习、去改进、去努力。如果你学习了,你将成为像孔子一样的文学家。
《论语》读后感
我今天读《论语》的第九章——子罕与第十章——乡觉,让我最喜欢的一则就是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这一句话的意思是这个消逝的时光啊 !像河水一样,日日夜夜不停的,非常的流去。
读了这一句话,我的感悟十分深刻,是啊,光明似水,日月如梭,一眨眼,如水般的时间已过去了十年多了,我也步入了中学的大门了,我们的时间会如急流、瀑布一般的快,这让我们更好的去珍惜时间。古代读书人五湾笔下的《次北固山下》上写道”海日生夜,江春入旧年“,不错的旧的一年好似还没去,而新的一年却 已将要将旧年给推去了。
这真是一名至理名言啊,它写得是多么的正确,我们以后应该要更加的去珍惜时间,不让它白白的流去,更应该以这一句话为自己的座右铭,时时刻刻的提醒自 己惜时,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这以上的就是我对这一则《论语》的全部感受。
《论语》读后感 姜军
今天,我们读了中国古典名著《论语》这本书,书中的一句句名言深深的震撼了我的心灵,我放下了书本,脑海中浮现出了一幅幅古人生活的情景。
在《论语》这本书中,每一句话都是一个人生必不可少的真理,在这之中,我最喜欢的一句是”子曰‘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谨于言,就有道而正 焉,可谓好学也已。’“这句话的意思是君子吃饭不要求吃饱,居住的地方不要求安宁舒适,做事十分敏捷而且说话十分谨慎,经常向有德学的人请教,就可以说是 好学了。这一句话告诉了我们如果想要成为一名有教养的君子,就要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来约束自己,让自己有礼貌,有修养。
在我的生活当中,也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事情:有一天,我和我的父母去姥姥家,到姥姥家后,我在乡间小路上悠闲惬意地走着,这时,迎面有一个女孩飞快地走 着,一不小心把毫无防备的我撞了一下,我十分生气,很想去说她两句,但我转念想,她也许有什么急事,我就没有去责怪她,反而去问她有没有事,她不好意思的 说:”没有事。“后来,我们还成为了好朋友。
在生活中处处相让,是最好的方法。
《论语》读后感
在学习和礼仪之间,我认为学习重要,如果不学习,是不可能得到礼仪的。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是谓大家出生不可能一下子就会礼仪,礼仪也是从学习中 得到的。再说,孔子也是要先学习,才能得知礼仪传授给大家的。
还有一点,如果孔子真的看重礼仪,那为什么论语上第一章又是“学而第一”呢?为何不是“礼仪第一”呢?看来,孔子也是很看重学习的。再者说,我们小孩 子现在重要的是学习。每天你的妈妈回家会问:“今天你讲礼貌了吗 ? 对老师尊敬了吗?”不会这样吧!你妈妈只会问:“你今天学得怎么样?有没有不会的 ?” 等等有关学习方面的。
也许听了这些,还会有人问:“那论语仅仅是孔子的弟子传下来的,又不是孔子所说”学习第一“。如若这样想,你从论语中也就可以得到答案。”二三子以为 我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于二三者,是丘也。“看到孔子是不会向弟子隐瞒自己的想法,那刚才同学那一说,就被推翻了。
《论语》读后感
孔子,伟大的儒家学派创始人,创作了一部有关于礼仪方面的书籍,这本书的名字,叫论语。
在这本书中,有有关于尽孝的内容,学习方面的内容,礼貌方面的内容,从各个方面来让我们懂得礼仪,去学习书中的知识。
子曰:”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孔子讲究孝道,孝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今天的人们却在褪色,对其讲孝是非常 必要的,让他们明白孝是为人之本。
”事父母能竭其力“这句话,讲了什么是孝,自己的父母都希望子女比自己强,具有良好的品德,这是自己父母教育我们的出发点。所以为父母提供丰厚的物质 不是孝的根本,如果能够按照父母的意愿、教诲行事做人,对得起父母才是真正的孝。
治学方面,孔子的”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知之为不知,不知为不知,敏而好学,不耻下问,三人行必有我师,博学而笃志,切问近而思“。不正是一种谦虚、严谨、实事求是,锲而不舍的治学态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