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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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政策

契税政策范文1

    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明确商品房契税征收政策

    本报讯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日前明确,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同样要缴纳契税,并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此外,按照套内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应将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销售的单价计征契税。

    根据财政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契税政策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按套内建筑面积预售商品房的,在计算应征税款时,应将单价折合成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销售的单价,相应确定住宅性质,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并明确换算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售价=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据了解,此前北京市在契税征管中,对按套内面积购房者契税的缴纳未作明确规定。

    对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适用与住宅相同的契税政策。即随同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减半征收契税;随同非普通住宅购买的车库,不适用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对以继承和接受遗赠形式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在国家有关契税政策出台前,暂不征收契税。据了解,非普通住宅包括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区。此外,该通知再度明确了有关契税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的,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等。

契税政策范文2

【关键词】制造业;企业税负差异;影响因素

【中国分类号】F832.51;F406.7

一、引言

随着技术进步和工业模式的转型,服务业的兴起,中国经济发展阶段逐渐步入工业化后期,经济增长正由高速转入中高速的“新常态”。制造业作为我国工业体系重要的一部分,对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消费需求的增长起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发展和改革也成为了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

影响制造业企业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根据我国的税法和对现有研究的归纳和总结,企业纳税主要受到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影响所得税)和国家的税收政策及制度的影响(税率的调整等),但这两种因素的影响程度孰轻孰重仍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这两个因素着手,来探究这两个因素对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从而为国家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和制造业企业自身合理的发展提供参考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做出补充。

二、文献综述

研究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企业实际税负衡量指标的界定。根据近几年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因素研究以及实际税负造成的影响研究来看,基本上认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是构成企业税收负担的两大主体税种,并以此为前提进行研究,在以下方面基本达成了一致: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一些条件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

李建英(2015)等从企业的内部各个因素入手,选取了企业的地理区域、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企业的盈利水平等为解释变量对企业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发现这些因素与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是有关系的。尤其是企业的盈利水平和企业实际税负成正相关关系。许景婷等(2009)利用上市公司公开财报的数据分析了行业和地区两个因素对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考察上市公司实际税率是否与名义税率一致。其研究结果显示出了不同企业所处地区和行业的不同会导致实际税负较大的不同。娄权(2007)利用上市公司的数据做实证研究,其结果表明公司的投资报酬率与公司的实际负显著正相关,资本密集度与实际税负也呈正相关。

(二)我国的宏观政策和制度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的变化

董志勇、邓丽(2010)通过对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作定性研究的方法,证明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因素(政府职能范围、支出构成等)和制度因素(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都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刘骏、刘峰(2014)等从税收竞争的角度,发现了不同企业所有制的差异同样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他们选取了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央企以及省级、地方级、市级国企的实际税负值为样本,对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之后将上述企业的不同制度作为虚拟变量,对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最后证实了政府控制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近年来的相关研究已经充分地证实了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且行业的不同同样会影响不同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影响的程度如何,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检验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不同制造业行业的企业入手,并延续现有研究的前提,即用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大主体税种之和来衡量企业的实际税负,选取制造业企业的盈利水平作为企业自身条件等内部因素的综合性指标,政府税收政策差异作为国家政策等外部因素的综合性指标,将二者纳入同一个回归模型对实际税负进行回归分析,最后通过系数等指标判断这些因素的影响程度。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定义被解释变量

企业税收负担,是指由国家课税而减少的企业资源。它既可以是流经企业的税收支出(如增值税),也可以是最终由企业承担的税收款项(如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税收负担包括实际税收负担和间接税收负担两种,其中,实际税收负担(实际税负)主要指直接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税收负担,如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归宿最终为企业,从而对企业效益产生直接损伤。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由于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构成了企业间接税收负担。

基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构成企业实际税负的前提,本文首先分别定义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和企业流转税税负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从流转税和所得税这两大主体税种出发,可以得出二者的计算方法,即用实际交纳的税费除以计税依据。

企业的所得税,指国家针对企业的利润总额而征收的税种,会直接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并且由于其税率较大,所得税对企业形成了明显的实际税收负担。本文运用实际税负率衡量实际税负的大小,即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所得税税负率计算方法如下:

虽然一些学者认为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不构成企业的实际税负,但是,由于企业交纳增值税和销售产品的时间点往往不同,根据货币的时间价值理论,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货币比未来获得的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可能会造成企业实际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也就构成了企业的实际税负。并且高额的税收支出占款往往容易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尤其是倘若税收抵扣出现制度性阻隔,转嫁机制运行不畅,则将显著加重企业负担。此外,由于制造业企业的特殊性质,消费税等会造成一部分企业大量的经济利益流失。因此本文仍然考虑流转税这一主体税种对实际税负的影响。同样,根据实际税负率的定义:

由于小税种(包括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等)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量相对较少,所以本文认为:

实际税负率=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

(二)定义解释变量

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企业内部因素,指的是由于制造企业经营管理、所处行业、生产能力、营销战略等方面的差异,会导致企业盈利水平变化从而导致其利润存在差异的因素。因此,盈利水平这一指标本身涵盖了这些因素的共同影响,所以本文主要以盈利水平作为企业内部因素的标准。企业的盈利水平可以用投资报酬率来衡量。即:投资报酬率=(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平均资产总额。

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企业外部因素,指的是由于企业在国家政策和税收制度方面的差异,会导致其交纳税额存在差异的因素。具体包括诸如低税率、“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差异和由于应税消费品形成消费税,以及国家对高污染企业的整治等对企业加征税的政策造成的差异。

(三)提出假设

为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差异等外部因素和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对企业实际税负所造成的影响,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享有不同税收政策的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呈负相关关系。

由于时代的变化要求制造业企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及对一些从业人数较少的薄弱或基础性制造业的保护,国家针对这些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比如农产品制造业(适用低税率,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增值税适用低税率)、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或50%,减征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制造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免、抵、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本文统称为税收优惠类企业。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诸如烟草制品业、酒类制造业、高档化妆品、金银首饰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造纸业等具有高污染的重工业企业,这类企业由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或是由于国家为促进其生产方式的变革,对以上企业进行税收的加成征收。多交纳的税费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些企业的实际税负。本文将这一类企业统称为应税消费品或其他国家限制的制造业。

其余既不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或享有优惠^少),也没有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受到其他税收加成的企业(或加成征收较少),如纺织业、皮革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企业,本文将这类企业统称为普通制造业企业。

从实际税负的公式出发,假定各企业的盈利水平相同,即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相同,由于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同实际交纳的税费成正相关关系,导致在相同的盈利水平下税收优惠类企业的实际税负率最小,普通制造业企业次之、应税消费品或其他国家限制的制造业实际税负率最大,假设H1以此为依据提出。

H2:不同盈利水平的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盈利水平(或投资报酬率)呈负相关关系。

根据一般的会计理论,企业的盈利能力水平越高,能够形成所有者权益的企业留存收益越多,能够偿还负债的能力越强。重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大型制造业企业盈利水平比较高。这些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偏好股权融资,通过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水平。另外制造业中的盈利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容易获得税收优惠扶持,其实际税负水平比较低。

此外,根据实际税负的公式,在企业实际交纳税费相同的假定下,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同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成负相关关系。

四、研究设计和样本选择

(一)税负衡量指标设计

由于当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构成了企业应纳税额的主要部分,因此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和除以计税依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的实际税负,因此本文提出一个基于会计报表的企业税负衡量指标:

其中,Taxburden为企业的实际税负,Tax1为企业支付的流转税的净现金流量,金额等于资产负债表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Sales为利润表“营业收入”科目,Tax2为企业应交所得税,Benefit为利润表“营业利润”科目。根据定义,税收负担指的是交纳的各项税费占计税经济来源的比重,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企业交纳流转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营业收入,企业交纳所得税的主要经济来源为营业利润,因此选择营业收入做流转税变量的分母,营业利润为所得税变量的分母。

本文使用的基础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维护的《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本文选取国家统计局2011~2014年度按行业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作为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挑选出了符合制造业定义的工业行业,最后得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样本每年度各41个。

(二)模型设计

本文由于研究的主要目标是政府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的盈利水平对不同企业实际税负差异的影响,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是一个无法量化的变量,因此本文将政府的税收政策设置为虚拟变量,同时,由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又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实际交纳的税费,并且交纳的税费和收入或利润的比值构成实际税负,因此只要能够证明政府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的盈利水平同实际税负之间具有相关关系,就可以检验出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盈利水平对不同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具有影响。

由于营业收入数据受到企业规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为了准确地衡量企业的盈利水平,本文采用投资报酬率,即(利润总额+财务费用)/平均资产总额,来衡量企业的盈利水平。模型设计如下:

Taxburden=β0+β1D1+β2D2+β3Invest+μ

其中,D1,D2分别为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农业制造业减征增值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取1,其它取0)和税收加征政策(应税消费品等,取1,其它取0),Invest为投资报酬率,Taxburden为实际税负率,即流转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之和,μ樗婊干扰项。

(三)分类研究

政府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实际交纳的税费,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不同制造业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差异主要受到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的影响,例如农产品企业会受到增值税低税率而应税消费品制造业企业则会多征收消费税。因此,如果可以充分证明模型是显著成立的,可以根据实际交纳的流转税,计算出每一个样本行业的流转税税负率,再将其划分为若干档次,每组取其均值,同收入数据进行比较,从而检验假设H1中提到过的不同类型制造业和享有不同税收政策的制造业实际税负的差异。

同样地,为了证明假设H2,即不同制造业企业是否在盈利水平上对实际税负造成显著的差异,需要先证明模型的显著性,之后计算出所得税税负率,之后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将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同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率进行比较,从而检验假设H2中不同盈利水平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的差异。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应税消费品制造业(例如烟草制造业流转税负率高达64.44%)、石油(18.03%)、煤炭(9.12%)、有色金属采选(4.90%)、黑色金属采选(6.28%)、木材加工(3.46%)等高污染制造业的流转税税负率偏高,占其实际税负率的比重也非常大,同时这些制造业行业都是受到国家税收加成征收的一些行业,说明这些受到国家加成征税的制造业行业的实际税负较高。

除应税消费品及高污染制造业外,营业利润和营业收入较高的制造业,例如农副食品制造业及加工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其流转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相对较低。

(二)回归分析

以最近的2014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相关数据为例,首先对模型进行OLS回归检验,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检验。检验运用了异方差稳健标准误法进行修正,结果如表1所示。

其中,F值为7.837633,大于5%置信水平下的F值4.094045714,说明模型总体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本文的Durbin-Watson值为1.855220,在合理取值范围0-4之间,表明本文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虽然R值偏低,但是是由于引入的虚拟变量大于解释变量所致,回归模型整体还是显著的。

从回归系数上看,税收优惠政策变量(D1)的回归系数为-0.030193,但t值为-1.423252,未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表明税收优惠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实际税负,但是这种线性关系并不显著。因此进一步考察,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退税政策绝大多数适用于出口产品和农产品,同时农产品收到税收优惠的金额相对较小,以及样本数据的局限性,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对实际税负的减少作用并没有在本文得到充分的数据支持。

而税收加征政策变量(D2),其回归系数为0.25058,t值为2.65116,其p值为0.0117,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税收的加成征收政策(如应税消费品,生产方式转变等)会对企业的税负起到显著的正线性相关作用。结合D1,D2的结论,可以检验政府对不同制造业企业的税收政策会对其实际税负起到显著的影响,假设H1得到了数据的支持。

对于投资报酬率变量(Invest),其回归系数为-2.491298,t值为-1.921121,其p值为0.0624,说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投资报酬率和企业的实际税负之间具有较为显著的负线性相关关系。至此,假设H2得到了数据的支持。并且,其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要比政府的税收政策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要大,可以说明盈利水平(投资报酬率)会对企业的实际税负造成更大的影响。

同样地,继续对2011~2013年的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如表2。

^^^表示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示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如没有上标,则说明该系数未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

可以发现,近些年来造成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税负的差异更多地受不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差异的影响,并且,我国政府宏观税收政策对行业实际税负差异的作用正在逐年减弱。说明了要解决企业的实际税负的问题,更多地还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的盈利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内部因素做起。

(三)数据分类对比

证明了政府的税收的政策会对不同制造业实际税负差异造成显著的影响之后,由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实际上很大程度影响了企业应交的税费,所以根据政府应交税费的不同水平,将不同制造业划分为五组,并与其实际税负率的均值进行比较,以2014年的数据为基础,结果如表3所示:

可以直观地看出,实际税费随着每组样本应交税费均值的减少,其实际税负率也在减少(最后一组数据受到极端值的影响导致平均税负率不够准确),更进一步地证明了假设H1。同样地,对于假设H2,同样根据投资报酬率将样本分为5组,与实际税负率进行比较如表4所示:

可以看出,随着每组样本平均投资报酬率的下降,平均的实际税负率成波动上升的趋势,平均投资报酬率越低,企业的实际税负越高,进一步验证了假设H2。

六、研究结论

本文通^对2011~2014年不同制造业收入、利润、应交税费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假设H1、H2,具体如下:

政府对不同制造业的不同政策会导致其实际税负的不同,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与其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程度成负相关关系,与其受到政府加成征税的程度成正相关关系。

不同制造业盈利水平的差异会较大程度地影响其实际税负的差异。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其实际税负成负相关关系。

企业内部的一些诸如生产能力、经营战略和管理等会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内部条件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比国家政策和制度差异等外部因素对实际税负的影响程度大。

值得注意的是,盈利水平较强的制造业行业往往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行业或予以保护的行业,往往也会得到更多的国家税收优惠,导致税收的差异化更加明显,因此在实际情况中,企业的实际税负往往会受到这两种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

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第一,将企业的盈利水平等内部因素和不同制造业企业享受政策和制度差异等外部因素纳入同一个模型,证明了制造业企业实际税负受到企业自身的条件和国家的政策和制度的共同影响,促使企业在考虑缓解实际税负时认识到二者的共同作用。第二,证明了国家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变化对制造业企业的实际税负存在影响。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优化制造业行业的产业结构,促进符合时代要求的制造业行业的发展,并在税收与制造业发展之间加以平衡。第三,发现了企业的内部因素更大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虽然企业利润的增加同时也会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利润来增加留存收益,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金,同时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也更容易获得税收政策的扶持,降低了其实际的所得税税负,从而实现制造业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建英,陈平,李婷婷.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所得税税负影响因素分析[J].税务研究,2014.

[2]杨汝岱,中国制造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研究[J].经济研究,2015.

[3]庞凤喜,刘畅,米冰.减税与减负:企业负担的类型和成因[J],税务研究,2014.

[4]黄群慧,贺俊.中国制造业的核心能力、功能定位与发展战略[J],2015.

[5]厉庭伟.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税负影响因素研究[D],2015.

[6]许景婷,张兵.宏观税负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1.

契税政策范文3

    一、企业兼并的征税原则

    对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制设计应该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一)经济促进原则

    公司的合并、兼并是企业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竞争能力的正当经营管理决策行为。在企业合并、兼并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公司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转移、股息分配和赠与,涉及有关的税务问题。对此,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应阻碍企业这种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行为,而应促进其发展。从我国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始于80年代初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势头迅猛,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后,企业兼并、重组活动更趋活跃。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鼓励、促进正当的企业兼并活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二)防范原则

    从企业兼并的动机看,可以分为经营战略兼并与税务型兼并。前者主要是从经营战略的角度出发,通过兼并,达到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经营风险、增强竞争力的目的;而后者主要是从税务出发,企图通过兼并,达到转移资产和利润、逃避或减轻税负的目的。对经营战略型兼并应当鼓励,而对税务兼并则应制定严密的税务防范条款,以防止企业通过兼并有意逃税。

    二、企业兼并的税收政策调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分析,企业兼并活动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义务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原公司法人资格的变动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纳税义务的重新确定。在购买式兼并中,被兼并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失。那么,对被兼并企业的旧纳税义务(补缴欠税的义务)与新纳税义务(兼并后的纳税应该如何确定等),依据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原理,兼并企业应该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即一方面承继被兼并企业旧的纳税义务,补缴欠税;另一方面,承担兼并后新企业的纳税义务。

    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如何解决被兼并企业的欠税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进行改制的企业应提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首先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清算,对其欠缴的税款在改制前积极清缴入库;(2)对被兼并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的欠税,由兼并企业承继,并限期缴纳;(3)对兼并企业在限其内补缴原企业欠税确有困难的,一律不能冲销欠税,而是先挂账,待效益好后及时缴纳入库。

    (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由于兼并公司与被兼并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盈亏冲抵,必然会引起税基的变动,从而影响应征税额的升降。分税种来看,企业兼并活动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最大,计征最为复杂,因此,我们将着重考察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

    1.资产计价的问题。

    在企业兼并活动中,对兼并企业购入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采用何种标准判定,其结果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数据来衡量,则它基本反映了其资产的历史成本,而兼并企业计提的折旧额以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如果采用当前的市场价值计价,在资产的市场价值大大超过其历史成本的条件下(这种情况在通货膨胀时期尤为显着),则兼并企业的资产价值总额将增加,而计提折旧也随之上升,从而使兼并企业享受到增加折旧额避税的好处,这正是某些避税型企业从事兼并活动的税务动机之一。为了贯彻防范措施,我们也应向以达国家一样,在税法中规定以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帐簿价为兼并企业收购被兼并企业资产的价格。

    2.经营亏损与经营利润冲抵的问题。

    避税型兼并企业的税务动机之一就是寻求一个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兼并对象,以期通过兼并活动,使自身的大量盈利与被兼并企业的大量亏损相冲抵,减少新公司的应纳所得额,减轻纳税义务。发达国家的税法对企业兼并活动中的盈亏冲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税法规定,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5年内不允许进行盈亏冲抵;美国的《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对原税法较宽松的净经营亏损结转条款进行了修改与限制。税收改革法案规定,如果一家亏损公司在3年内发生了超过50%所有权的变化,对净经营亏损的使用将受到一个年度限额的限制,可以用来扣减收益的净经营亏损不得大于所有权变化日亏损公司的价值与长期免税债券利率的乘积。

    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经营亏损可向后转5年冲抵经营利润,而对企业兼并中的经营盈利与亏损相抵的问题未做特别规定。因此,应针对避税型企业兼并活动做出经营利润与经营亏损冲抵的限制性规定。

    3.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

契税政策范文4

一、涉废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的现状

根据调查,宿豫区的涉废企业共有两大类,一类是工业生产企业,这类企业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进行深加工,例如利用废钢、废铁等通过粗加工制成钢锭,利用废铝通过熔化铸成铝锭,利用废铜通过深加工制成铜线,利用废塑料通过简单加工制成塑料颗粒,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及玻璃制品等,这类企业全区**年共有10户,**年为15户。**年实现销售收入5.1亿元,实现销项税款8600万元,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4200万元;**年实现销售收入8.9亿元,实现销项税款1.5亿元,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9600万元,分别比上一年度增长75%、74%、129%。另一类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享受国家增值税免税政策,这类企业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经营的废旧物资主要有废钢、废铁、废铜、废铝、废旧塑料等,且大部分与生产企业有关联性,专门为某一生产企业服务。**年,宿豫区共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31户,全年实现免税销售额1.7亿元,收购额为1.6亿元,开出可抵扣发票金额1700万元;**年,全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达37户,全年实现免税销售额5.3亿元,收购额为5.1亿元,开出可抵扣发票金额5300万元,分别比**年增长212%、219%、212%。调查发现,导致涉废企业数量增多、销售额以及抵扣额增长快,除了招商引资环境因素和经济发达地区产业政策的调整因素外,最根本原因是涉废企业增值税政策可操作性不强,增值税链条断裂,驱使企业利用增值税政策的漏洞谋取极大化利益。

二、涉废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联交易造成大量虚构业务。从宿豫区看,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招商引资来的工业用废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同时办理了自己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统计资料显示,宿豫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品种有:废钢、废铜、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其中废钢、废铜占经营额60%以上。税法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只有对城乡居民收购废旧物资时才可开具收购发票,但是废铜、废钢生产企业的原料需求量很大,城乡居民的废铜、废钢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于是企业就从其他渠道(如废旧物资经营专业市场等)购入并开具收购发票,然而这些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却很难把握,导致经营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真实性难以判定,关联企业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少数企业正是通过虚开收购凭证,虚拟购进废旧物资业务,虚做销售,达到给用废企业开具废旧物资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一是不按规定对象开具发票。除依政策规定向城乡居民个人开具收购发票外,还向个体商贩、专业废旧市场、产废企业收购并开具发票等。二是不按规定内容开具发票。调查发现,大部分发票开具内容较为简单,居民身份证多数系伪造,甚至利用同一身份证连续大量开票;地址填写不详;发票填开人、付款人、复核人等为同一人等等。三是不按规定附相关证据材料。按规定收购发票后应附过磅单、入库单等证明其收购业务的相关材料,但大部分企业开具的发票没有以上材料。四是存在“大头小尾”现象。

(三)企业财务核算混乱。基础台账设置不完整,账簿凭证设置混乱,该设置的账簿不设,该核算的科目不核算。在宿豫区,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表现为不设置或不核算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设置或不核算商品库存等明细账等。

(四)用非废旧物资顶替废旧物资。只有税法明确规定的废旧物资方可依法享受免税政策,非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然而,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与生产厂家相互利用,将废旧物资之外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它生产用原材料通过开票时变更品名等虚假手段,比如把生铁开具成废铁、钢材开具成废钢、原料煤开具成废渣等,变相骗取免税资格和骗抵进项税款。

(五)企业的现金结算比重较大。大部分涉废企业在货款支付时都是通过现金结算方式,收购资金现金流量过大,且现金支付手续不齐全,一部分企业现金无来源证明。由于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的价款使用现金的数量没有限制,导致收购企业大量使用现金结算方式,致使企业虚开发票难以核查。

三、规范涉废企业执行增值税政策的思考

国家制定涉废企业优惠政策,目的是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有限资源,保护环境、变废为宝,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在执行这些优惠中却产生了大量的问题,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对涉废企业管理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正确贯彻执行好国家关于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资料审核和实地核查,严把登记关。首先,要严格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逻辑性、准确性。主要审查其是否已合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颁发的废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以确认其具备办理税务登记的资格,着重对案头资料进行书面稽核。其次,要深入现场认真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检查其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是否相符;租赁、产权证明等房屋、场所是否经过公证具备法律效力,是否真实;尤其是各分支机构是否确实无讹,仓库、堆放储存场所是否真实可信;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注册资金有无到账及弄虚作假的现象等等。再次,要调查走访其同行业及周围邻居,确认其诚信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收购发票的控制,把好发票关。在发票领购方面,前台受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要求管理员立即进行实地调查,重点调查其是否具备要求领购票类的收购条件,实际的经营能力,相关的财务核算情况等,调查核实后,针对不同的情况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日常发票缴销过程中,根据发票核销岗位发现的疑点信息及时制定异常信息反馈单,传递到相关基层分局,基层分局进行实地回访,取得第一手资料,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同时发票管理岗位、责任区日常巡查岗位定期将意见进行汇总反馈,按户建立反馈台账,从而加强对收购发票的管理。

(三)对生产企业采取“测定税负、分析产流、纵横比较、抽查核实”方法进行控制,把好用废关。可以测定同行业的平均税负标准,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废旧物资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然后纵横比较并反推追查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存在问题并依法处理。还可以通过对废旧企业和用废企业实施监控总量、跟踪流向、突查资金、现场查验等手段来掌握其动向,进而把好用废关。

(四)切实加强对涉废行业的专项评估,强化稽查打击型威力,把好查处关。加强对涉废企业的纳税评估,重点把握企业的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增值税税负等是否正常。调查用废企业设备合理日生产能力,推算月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估算企业最大年生产量,根据估算的月生产量、年生产量,检测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与其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测算从事用废行业平均投入产出比率,确定投入产出比的合理浮动区间,并与用废企业实际的产品销售量和废品耗用量、库存量进行比对,检测企业是否有虚增收购金额、收购数量的现象。对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发挥稽查的震慑打击作用,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增加其偷逃税成本,促使纳税人遵纪守法、按章纳税。

(五)完善税收政策,消除政策隐患,把好优惠关。本着既要有利于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又要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和征收管理,同时体现增值税中性原则的思路,取消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操作方式,恢复增值税链条。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全免不抵”,对产废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和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增值税;对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不抵扣增值税。二是“超税负返还”,对利废企业测算出一个比较正常的税收负担率,然后对超出这个负担的企业进行税收返还。三是“全征全抵”,产废企业、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均征增值税,经营单位、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款。四是放宽收购对象,重点考察废旧物资交易的真实性,即只要事实收购的是废旧物资就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免得因税务机关无法鉴定带来矛盾。

契税政策范文5

关键词: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税收负担;纳税服务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经济实力的壮大,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以及社会的稳定,主要是由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来承担。可以说,没有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就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整体上能够实现和保持持续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目前全国仍有相当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尤其是税收政策没有能真正起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因此,我国必须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倾斜不够,不但如此,对中小企业还存在歧视政策,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太少,而且大多散见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之中。具体有:在增值税方面,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2003年和2004年两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目前最高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在营业税方面,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给予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中小型乡镇企业,还可在应缴税款的基础上再减征10%,用于补助其社会性开支费用。除此之外,中小企业还可以“搭便车”的形式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且内容零散。再次,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是减免税和优惠税率,其他形式较少。实行的基本上是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也有限。

(二)中小企业的负担偏重

一是增值税的税负偏重。中小企业大都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尽管从1998年7月1日起,从事商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调为4%,但相对于增值税的平均税负3.05%来说,其税负仍大大高于一般纳税人。二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尽管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企业纳税人,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但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第一,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导致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偏高。第二,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三是社会负担重。中小企业基本上归口于县、乡两级政府和城镇的街道办事处管辖,而我国目前县、乡两级财政又相对困难,因此,一些基层部门往往把中小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使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三)现行税制中有对中小企业歧视性的规定

在增值税方面,现行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管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这一政策,小型企业基本上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同外资企业和内资大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明显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标准过严,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问题。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其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人为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中小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以中小企业作为主要受惠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还不够规范化、系统化。因此,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城镇下岗职工、城镇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对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四残”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继续保留。(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3)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4)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5)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二)调整和完善增值税,消除税收的歧视行为

首先,要尽快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逐步推进增值税转型。这对消除重复征税,促进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都极为有利。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再次,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最后,全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

(三)改革所得税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尽快合并现行内资、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特别是要降低中小企业的税率。对中小企业应继续实行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以扩大优惠面。具体设想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8%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其次,放宽并规范税前费用列支标准。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其他形式的中小企业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加快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契税政策范文6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EET税制;财政收入;养老金

1.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提倡发展企业年金,而作为一种自愿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经济激励措施。从国外的经验看,税收优惠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企业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它涉及以下3个环节的税种: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累积阶段的增值收益税、利息税;领取阶段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目前各国最流行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在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它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EET税制的特点是在当期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是中立的,同时确保不能重复征税,它反映的是长期养老金储蓄、在生命期间收入再分配的真实性质。在主要工业化国家里,一般通过税收减免方式、政府担保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早期普遍施行慷慨的税收减免政策。

目前我国税法中还没有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法规,国务院第42号文虽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但现在也只是部分地区制定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大范围的政策落实尚需时日。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另外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4%~5%。除了税收优惠试点范围不够外,还有税收政策考虑不周全的问题。目前42号文只是针对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没有考虑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外企业年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是最主要的,这样可以给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起到激励作用,保证企业年金有群众参与的基础。另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未涉及到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这不利于企业年金的良好运作及其保值增值。

综上,中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还不是特别明确,应从政府税收角度出发,探讨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财政收入短期减少成本,以及其在长期内所带来的宏观经济收益,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比较,以期望解决政府在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这对于我国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税惠政策的成本分析——财政收入的减少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最直接的影响是财政收入减少。为了分析的简便,我们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以前状态假设为没有企业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后,企业把原本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的工资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

在税惠政策实施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假设企业打算给职工增加工资P元,并假设职工原工资水平已经超过计税工资。另外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个人所得税税率平均为10%。对于工资P元,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33%=0.49P

个人所得税:P×10%=0.1P

税收总额:0.49P+0.1P=0.59P

现在假设政府免征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在避税动机下,企业决定将原来以直接薪金方式发放给职工P元,改为以养老金方式发放。这时,政府的税收收入为:

企业所得税:[P/(1-33%)P]×33%=0.16P

保险公司营业税:P×8%=0.08P

教育费附加与城建税:0.08P×10%=0.008P

当期个人所得税:P×10%=0.1P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1P=0.3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348P=0.242P

以上分析说明,对企业年金保险缴费阶段免征企业所得税会导致税收大量减少,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24.2%。

如果再免征缴费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则:

当期税收总额:0.16P+0.08P+0.008P=0.248P

当期税收损失:0.59P0.248P=0.342P

此时,税收减少达到企业年金保险保费增加额的34.2%。

以上为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直接的税收减少,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佣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由于税收减少幅度取决于养老金的增长情况,因此我们必须测算出养老金的增长额才能具体估算税收优惠导致的税收损失额。

3.税惠政策的收益分析——养老金增长

如果没有税惠政策,则追求劳动效益和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般不会发展企业年金保险计划。因此,对企业年金税惠政策最直接的正面效应是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养老金总额的增长。

在前面的分析中假定,P是企业愿意给职工增加的工资总额。为什么企业只会将工资总额的增加部分作为养老金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企业年金保险尽管是即期收入,但并不是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如果企业将原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改为以企业年金保险方式发放,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上减少了。这种形式的工资改革显然得不到职工的支持,只有遇到职工的抵抗和劳动效率的降低。因此,只要企业年金保险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而不是政府的强制要求,企业就不会将原来的现金工资部分改为养老金形式发放。那么,企业会不会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养老金发放给职工呢?对职工来讲,以企业年金保险的效用低于现金工资的效用。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为了从避税中获得最大收益,企业自然会选择将工资的增长部分全部作为企业年金。但是,这样有可能降低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然而,由于企业年金是工资的增加部分,职工的即期可支配收入并没有减少,而实际收入却增加了,只要这部分增加工资不是职工预期到的收入,职工的效用就会提高,职工就会欢迎这种企业年金形式的工资,尤其是在企业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当然,如果工资的增长已经被职工预期到了,则企业将增长的工资全部作为养老金,就会造成职工预期效用降低,从而劳动积极性降低,进而影响到劳动生产率。此时,企业年金占工资增长部分的比例取决于企业主和职工谈判力量的对比和职工的工资基数以及储蓄倾向。在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该比例就会大些。工资基数和储蓄倾向越高,该比例也会越大。

一般来讲,高收入阶层是一个非竞争性的职工群体,但工资增长部分远远低于其意愿的储蓄额,因此对高收入者来说,用养老金发放工资与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效用相差不大。而对低收入阶层来说,尽管用养老金替代现金会大大降低其效用,但他们往往面临一个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即使预期到工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凭企业主用企业年金形式发放工资。更何况,企业在用养老金发放工资时,并不会说是为了免税,而会打着增加员工福利的旗号。

但是,企业不会永远将工资的增长部分以养老金形式发放。企业会遇到两个限制,一个是法定免税上限的限制,另一个是缴费水平和替代水平的限制。第一种情况是政府为了控制税收流失和企业因避税动机而产生的种种不良行为,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如中国目前在试点阶段只在工资总额4%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即使没有免税上限,企业也会在达到一定的缴费比例和替代率之后停止养老金缴费的继续增长,改为现金工资,增加职工当期可支配收入。

下面我们来估算一下中国的P值有多大,见表1:

如前所述,税惠政策导致当期的养老金增长就是工资总额的增加额。以2005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按5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13.4%计算工资增长幅度,约为2677.4万元,它基本上会转化为企业年金。由于政府限制免税幅度、且免税限额低于工资增长幅度时,免税上限就会限制养老金增长。当然,总会有企业突破免税上限,不过突破免税上限的养老金并不会影响税收减少额。本文假定企业不会突破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且它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养老金按工资总额4%增长,数额为799.2万元,见表2:

也就是说,我们已经估算出在没有免税上限时,P=2677.4万元,在免税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时,P=799.2万元。现在,我们利用这一结果测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税收减少额。表3为计算结果。

从表3中可以看出,当只对缴费阶段的企业年金征收企业所得税,且无免税上限时,当期税收减少647.9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则税收减少193.4万元。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760.4万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227.0万元,见表4:

表4中的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总额都是2005年度的数据,在这里用不同年度的数据进行比较的方法是不太严格的,但并不影响大致结论。表4显示,在无免税上限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所得税流失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影响较大,但规定了免税上限4%以后,所得税税收损失也只占所得税收入的4.43%和5.20%。加之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中的比例不大,因而,税收减少额对整个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的影响非常小,除了规定上限4%的税收损失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为6.11%和6.27%外,其他的税收减少额仅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2%左右甚至更低。可以说,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

4.结论

从我国企业年金十几年的发展实践来看,税收优惠问题是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因素。由以上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税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收入的减少只是税惠政策带来的短期效应,即使是短期内的税收收入减少,仍然会带来养老金的增长。实际上,税收优惠还有间接增税效应:一是提高储蓄率,加速资本积累,从而提高产出,增加税收收入。二是免税降低劳动力成本,使企业雇用更多的劳动力增加产出,从而增加税收收入。可见,对养老金缴费阶段的税收优惠,对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成本很低的政策,同时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中的可行性。当务之急,政府应消除放弃一部分财政收入与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之间作出选择的顾虑,尽快出台有利于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解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瓶颈,积极地培育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真正实现其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陈天翔(2004).《企业年金税收的困惑》,《中国保险》,2004年第8期

[3]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