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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范文1
北京雾霾治理措施我国政府作为我国的行政主体,对我国公民的生活健康具有引导,监督,保护的责任。对于雾霾的治理,我国的政府也在积极的努力着。
面对汽车的尾气排放,我国政府作出了许多措施:限制单双号出行,这样就能极大地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为汽车动力的交通工具,如天然气汽车,天然气公交车。对于汽车尾气的处理,我国在近几年也作出了处理。道路旁的植被相较于原先也有很大程度上的增加。
面对道路扬尘和施工扬尘的处理,政府也有很多措施。在一些道路上,会不时见到有大型洒水车的出现,这种车能够将道路的扬尘降低,清新净化空气。施工场地也有一些屏障物与道路隔开,降低污染。
面对工厂的二次污染,政府在这个方面做出了极大地努力。在北京等极度污染的地方,当地的政府都强行关闭了许多大型污染工厂。对于污染工厂废气的排放,也有监督措施。 随着环境层层出现,我国也面临着各种严峻的挑战,我国政府积极应对着各种的挑战。我国政府的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环境立法的工作的不断完善,使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 对于我国政府对于雾霾治理不足的地方,我建议我们应当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变传统的模式为环境与经济共同发展的模式。加大环保检查力度与投入。在中央,省,市等各种层级设立监督部门,真正重视我国的环境保护,雾霾的出现只是大自然为我们提一个醒,如果我们的政府与我们的人民不重视环境保护,那么我们要面对的危险将有更多。
北京雾霾现状原因分析近年来,可以说每年秋冬季节,都是京津冀地区的污染天气高发季。根据环保部本月初介绍,进入10月份以来,受逆温层、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因素影响,京津冀地区累计已出现3次空气重污染过程,影响范围主要包括京津冀中南部、山东西部和河南">河南">河南北部。
由于京津冀地区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和以重化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造成了京津冀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单位GDP排放强度大,其中二氧化硫的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5倍,氮氧化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3倍。
单就北京来说,进入10月以来,北京已经多次启动重污染预警,其中重污染黄色级别的预警就拉响过4次。11月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经济学模拟联合实验室组织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xx)》称,根据对京津冀主要污染排放的分析,北京最大雾霾污染源来自河北。
从目前京津冀地区污染物分布密度、产业结构调整难度以及政府治理能力来看,钢铁、火电、焦化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过于集中的河北省成为了京津冀地区雾霾联防联控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
雾霾对身体的危害冬雾有“冬季杀手”之称,加上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空气中的灰尘、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等污染物,附着于这些水滴上,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出行中,这些物质会对人体的呼吸道产生影响,可能会引起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感冒)、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及肺炎、哮喘发作,诱发或加重慢性支气管炎等。特别是小孩呼吸道鼻、气管、支气管黏膜柔嫩,且肺泡数量较少,弹力纤维发育较差,间质发育旺盛,更易受到呼吸道病毒的感染。人长时间处于雾天中,可引起气管炎、喉炎、肺炎、哮喘、鼻炎、眼结膜炎及过敏性疾病的发生,对幼儿、青少年的生长发育和体质均有一定的影响。此外,大雾天气空气质量差,抵抗力较差的糖尿病患者极有可能出现肺部及气管感染而加重病情。
1.对呼吸系统的影响
霾的组成成分非常复杂,包括数百种大气化学颗粒物质。其中有害健康的主要是直径小于10微米的气溶胶粒子,如矿物颗粒物、海盐、硫酸盐、硝酸盐、有机气溶胶粒子、燃料和汽车废气等,它能直接进入并粘附在人体呼吸道和肺泡中。尤其是亚微米粒子会分别沉积于上、下呼吸道和肺泡中,引起急性鼻炎和急性支气管炎等病症。对于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雾霾天气可使病情急性发作或急性加重。如果长期处于这种环境还会诱发肺癌。
2.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
雾霾天对人体心脑血管疾病的影响也很严重,会阻碍正常的血液循环,导致心血管病、高血压、冠心病、脑溢血,可能诱发心绞痛、心肌梗塞、心力衰竭等,另外,浓雾天气压比较低,人会产生一种烦躁的感觉,血压自然会有所增高。再一方面雾天往往气温较低,一些高血压、冠心病患者从温暖的室内突然走到寒冷的室外,血管热胀冷缩,也可使血压升高,导致中风、心肌梗死的发生。所以心脑血病患者一定要按时服药小心应对。
3、雾霾天气还可导致近地层紫外线的减弱
由于雾天日照减少,儿童紫外线照射不足,体内维生素D生成不足,对钙的吸收大大减少,严重的会引起婴儿佝偻病、儿童生长减慢有条件的可以使用负离子维C机并且在有雾霾天气时少开窗
4、影响心理健康
专家指出,持续大雾天对人的心理和身体都有影响,从心理上说,大雾天会给人造成沉闷、压抑的感受,会刺激或者加剧心理抑郁的状态。此外,由于雾天光线较弱及导致的低气压,有些人在雾天会产生精神懒散、情绪低落的现象。
5、阴霾天气比香烟更易致癌
中国工程院院士、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钟南山曾在某论坛上指出,近30年来,我国公众吸烟率不断下降,但肺癌患病率却上升了4倍多。这可能与雾霾天增加有一定的关系。不但浓雾缠绕、能见度非常低的天气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时而有雾时而多云的天气也会有同样的问题。
雾霾难以治理的深层原因在短短的过去几年,我们看到过阅兵蓝,看到过APEC蓝,从政府到民间,谁都知道怎样会出现那些蓝,但为何还是雾霾频现?因为,要那些蓝,GDP就得下降,经济就得萎缩,工厂就要停产,工人就要失业。接着,就会出现社会骚乱,治安倒退,游行示威,政局动荡,没有哪一条是我们当下承受得起的。而反观雾霾,它是渐进的,甚至还有点“温和”,即便是现在,一周雾霾达到了五天,毕竟还有一两天的睛空。人们吸霾,不见得马上就有身体反应,各种癌症,也不能证明就是霾的结果。而且,雾霾促发的问题是个体化的,是分散的,并不会形成集结的社会力量,就算雾霾真的减少了人们的寿命,那也要数年之后才见分晓。
其实,又想经济蓬勃,又想山清水秀,在目前的条件下,难上加难。如果你是管理者,在经济发展和治理雾霾之间,你会优先选择哪个?
恐怕大多数人会选前者,因为前者的利益更大。
也许你会问,那霾还要不要治?当然要治,但不能治得太狠,不能把经济治下去,不能把社会治乱了,不能把投资治跑了,更不能把工作岗位治没了,这就是理性的选择。
有人据此说,政府没良心啊,老百姓天天吸霾,可它就惦记GDP。这话说得不公允。
GDP是什么?它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千家万户的营生。你这儿有了一天的清洁空气,背后就得有许多家庭几周吃不上饭。不是政府没良心,而是不同人群有不同的利益,政府不过是在不同的诉求中寻找平衡,它这样选择,是因为他只能这样做。
雾霾治理不治理,怎样治理,实际上是一笔账,是经济与健康,社会与个人,短期与长远的利益平衡。在这个天平上,发展工业的效益比治理雾霾的效益大得多,工人失业的威胁又比严重雾霾的威胁紧迫得多,所以,作为政府,奉行“经济第一,治霾其次”的选择不仅是理性的,也是必然的。
雾霾治理范文2
(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191;于甘肃省办公自动化技术服务中心,兰州730000)
摘要院气候要素和大气污染是雾霾产生的主要成因,通过分析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雾霾治理成功经验及启示,针对我国环境污染现状提出依法治霾、数据共享、综合控制、联防联控和绿色出行等雾霾治理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 院雾霾;生态环境;绿色出行;低碳发展;治理
中图分类号院X513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5)27-0243-03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西南地区和两广地区等30 多个省(区、市)发生持续性雾霾天气。2014年10 月以来,我国京津冀、山东、河南、山西及陕西等地区再次出现大范围多地现浓雾或重度霾,且污染程度严重。雾霾治理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公众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借鉴国外雾霾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我国雾霾的发生已刻不容缓。
1 雾霾的形成
“雾”和“霾”是两种天气现象。“雾”是大量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气溶胶系统[1];“霾”是大量极细微干尘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能见度小于10 千米,且空气相对湿度小于80%,排除了降水、沙尘暴、扬沙、浮尘等天气现象造成的视程障碍[2]。雾霾的成因很复杂,主要由气候要素和环境要素共同作用形成,相对湿度高和静稳天气是雾霾形成的基本气候条件,而大气污染则是雾霾形成的主要诱因。一方面,雾霾形成有赖于特定气象条件,如温度湿度、辐射强度、风力风向、降水降雪等,雾霾形成与静风天气、低气压、高湿度等气候要素联系密切。另一方面,雾霾形成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交通排放的废气、燃油产生污染物、道路粉尘等可吸入细颗粒物(PM2.5)环境要素密切相关。据北京PM2.5 来源的一项研究分析报告,北京市PM2.5排放源细气溶胶污染来源包括,机动车燃油排放约23%,工业燃煤和工业燃油排放约18%和5%,生活燃煤排放约14%,居民日常生活及其他活动排放约19%,农业活动和秸秆燃烧贡献约为7%和4%,城市道路开挖、未覆盖道路、建筑工地、工业烟尘和城市外矿物粉尘约7%等[3,4]。根据2013年1 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主要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对京津冀、太原、西安、郑州、济南、武汉8 个雾霾期间污染严重的城市进行大气污染特征分析表明,PM2.5 和PM10的浓度与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煤烟型复合污染等具有较强的相关性[5]。我国化石能源中煤炭和石油在能源消费中占90%左右,全国有31 个城市的汽车数量超过100 万辆,燃煤和燃油产生大量污染物,建筑工地扬尘、道路粉尘以及露天燃烧等这些都与雾霾形成有直接原因。
2 雾霾治理的启示
雾霾早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时期曾出现“雾霾”天气。但经过长期治理,已经逐步形成了比较有效的雾霾防治体系,在根治雾霾方面积累了丰富值得借鉴的经验。见表1 所示。国外雾霾治理的成功经验是我国解决雾霾问题的“他山之石”,对我国雾霾治理具有重要启示。[6,7]
2.1 伦敦烟雾治理的启示。1952 年12 月,伦敦发生英国史上最严重空气污染事件,短短几天时间死亡人数达上万人。英国政府成立专门的比佛委员会调查烟雾事件,1954 年的《比佛报告》,指出家庭供暖煤炭燃烧是烟尘最大制造者。自查明成因后,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控制雾霾。主要启示是:一是制订法律法规控制污染。如《清洁空气法》、《环境法》等。二是确立空气质量监测标准,实时监测空气质量并及时通报。三是控制超大城市的规模及其人口密度。通过建成33 个新城,容纳23%的城市居民。四是实施产业转型。不再单纯依赖制造业,而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五是出台一系列抑制交通污染的措施。包括发展公共交通、抑制私车发展、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整治交通拥堵等。六是扩大城市绿化带。伦敦城市中心区有1/3 的面积被花园、森林和公共绿地覆盖,还在伦敦城市外围建成大型环形绿地。通过环境立法、部门协作、监测体系和控污治污等措施,如今的伦敦已摆脱了“雾都”之称,大雾天气已经减少为每年不到10 天,成为了人类宜居的国际都市。
2.2 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治理的启示。1943 年7月,洛杉矶遭受雾霾攻击,政府成立专门烟雾委员会调查证实,烟雾为光化学烟雾,主要来源于汽车不完全燃烧尾气排放、汽车漏油、汽油挥发以及油田、炼油厂油气排放物。科学家哈根斯米特进一步证实,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就是汽车尾气。自此,洛杉矶采用综合治理、制定标准,立法保障、数据共享等多管齐下的治理模式展开雾霾治理。主要启示是:一是加强综合治理。1945 年洛杉矶当局成立了大气污染治理监督办公室,1947 年划定了洛杉矶郡大气污染控制区,采取区域环境管理框架模式。二是设定科学标准,加强立法保障。先后出台了《空气污染控制法》、《清洁空气法》、《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等。三是重点限制机动车及电厂排污。1975 年规定所有汽车安装空气净化装置,此举被认为是治理雾霾之关键。四是全民数据共享。1997 年7 月美国环保署在率先提出将PM2.5 作为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在政府官网上实时公布全民共享,2006 年美国环保局针对PM2.5 标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4 小时周期内PM2.5 最高浓度、年平均浓度标准等。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现今洛杉矶一级污染警报天数从1977 年的121 天下降到0 天,已摆脱“烟雾城”,找回昔日蓝天。
2.3 东京大气污染治理的启示。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东京大气污染公害事件受害人数骤然激增,日本通过出台法律条例、建立环境标准、实时数据共享、整治汽车尾气、加大城市绿化等策略展开长期治理。[8]主要启示是:一是出台法律条例。20 世纪50 年代开始,日本政府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噪声规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烟规制法》,构建了较为科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建立环境标准。2009 年9 月9 日,日本环境省公布了PM2.5 环境标准。三是加强环保检测,实时数据共享。日本环境省设有大气污染物质广域监视系统,对包括PM2.5 在内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监测并通过网站实时。四是整治汽车尾气。1992 年日本环境厅制定《汽车氧化氮·碳氢颗粒法》,鼓励发展小型车及低排放车种,规定了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产生和排入大气废气的最高量,并设置废气浓度测试点,严禁超标车辆投入运行。五是加大城市绿化。东京市政府规定新建大楼必须有绿地,楼顶必须绿化,在注重绿化面积同时重视绿化体积,绿化措施以种植树木为主。
2.4 德国鲁尔工业区空气污染治理的启示。20 世纪中期,德国鲁尔工业区曾出现过严重空气污染状况,后来通过100 多个“空气清洁与行动计划”使莱茵河流域焕然一新。主要启示是:一是立法制定排放标准。1974 年德国出台《联邦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型工业企业进行整治,通过立法制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法律后来成为欧盟范围内的典范。二是限制可吸入颗粒物排放。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方面是车辆限行、限速,对污染严重地区车辆禁行、工业设备限制运转等,同时在超过40 个城市设立了“环保区域”,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允许驶入环保区;另一方面是用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开发清洁能源、安装颗粒过滤装置。三是提倡绿色出行,提升市民环保意识。德国十分注重加强民众环保宣传教育和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作为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大国,德国大力提倡市民选择绿色出行,许多公司80%的员工每天都乘公共交通或骑自行车上班,绿色出行已成为一种潮流和共识。
3 我国雾霾治理的主要措施
3.1 依法驱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各国在雾霾污染后采取的最重要举措就是立法先行,立法已经成为依法治理雾霾和保护环境的根本。我国雾霾治理的关键就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治理雾霾污染提供可靠制度保障。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了新的《环境保护法》,但还需一系列关于空气污染防控法案。如出台《清洁空气法》,从国家法律层面设定空气质量具体排放标准,出台《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工业企业排污控制法》、《排烟规制法》等,构建环保领域全覆盖、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执行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使大气污染防控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加强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制定。各地应切合实际、因地制宜、防保结合、细化标准、综合控制大气污染排放。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政府规定范围场地设置露天烧烤,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应熄火等等,《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高无证排污罚金到50 万元,实行对单位和责任人双罚制等新举措。第三,制定明确的环保评估和奖励惩罚体系、责任落实制度、举报监督机制等。成立以环保部门为主的多部门联合执法队伍,推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综合执法、区域执法。加强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排污超标企业处罚标准使企业违法必究。此外,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方略,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效弥补了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环境保护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效增强了依法治理雾霾和保护环境的力量。
3.2 数据共享,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建立标准统一、多区域全覆盖、全网络多共享、现代化信息化的雾霾监测预警系统,构建大气污染成分监测体系,细化雾霾预报预警核心需求,提高雾霾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实现雾霾监测预报精准化,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预警预报、协同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控和预报预警能力。第一,环保部门可以联合气象、海洋、国土、林业等多部门构建覆盖城乡立体式、全方位、高密度、全天候的环境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实现对雾霾天气的系统检测,可包括气温、湿度、能见度、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大气颗粒物、大气组分等全面监测。第二,通过政府网站或移动通讯网络及时公布当日、次日的天气预报和空气质量等级,建立24小时对各地区监测数据的预警机制,实现监测数据实时共享,及时向公众通报有效信息,并就如何做好防护提出建议,同时不断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和环保参与度。第三,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为建设空气质量预报和空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提供科技支撑保障,通过激光遥感技术、透雾监测技术、机动车云检测等高新技术,提高雾霾预报预警的监测水平和准确性。加强雾霾天气预警预报技术和形成机理的研究,加快工业防污、脱硫、脱硝、防尘、除尘等技术研发,科学有效地提高大气污染的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3.3 多管齐下,加强空气污染综合控制。第一,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限制生产、限期整顿、关闭停产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钢铁、煤电、石化、有色、焦化、水泥等行业二氧化硫、燃煤硫份和氮氧化等污染物排放治理,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污染新增量。第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通过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化解产能过剩,加快传统产业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走集约化发展的环保道路。如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服务业、信息产业等。第三,推行科技环保。加强科技攻关,推动新能源研发和应用,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如低硫煤、天然气、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沼气、海潮和风力发电等等。第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依靠科技节能减排,提倡环保型节能技术,推动发展节能工程。在机关、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倡节能减排措施,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提倡节能环保,做到节约用电、用水、用气、用煤、用纸、用油、一次性资源等。第五,发展公共交通。通过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新建和改善,辅以机动车税费调整,市区增设自行车车道,让市民自愿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私家车发展、重新规划机动车车牌号、采用限号出行等方式控制机动车出行数量,大力推行纯电动汽车使用,发展高能效低排放新兴节能汽车,淘汰高污染柴油车辆和超标旧汽车。第六,发展绿化。大力发展城郊森林和社区森林,提高植被覆盖率,在扩大绿化覆盖面积的同时增大绿化体积空间。
雾霾治理范文3
关键词:雾霾治理;政府责任;问责制度
当前,我国各地均出现雾霾锁城的现象,PM2.5等词一度成为网络热搜词,空气这一公共物品继水资源后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雾霾对人们的身体、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自党的十七大始,生态文明建设被写入了党的政治报告,开始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向雾霾宣战,建设美丽中国”是党和国家给出的承诺。之后政府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从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始到最新、最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无一不彰显着国家治霾的决心。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响应中央的号召,相继出台各项配套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在雾霾治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必须承担市场和个人无法承受的治理责任。
一.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责任
政府在霾治理中承担首要责任具有必然性,这是由我国雾霾所处的大环境和政府自身的职能有关。因其治理需倾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只有政府这种庞然大物能够负担得起。因而政府在雾霾治理问题中须承担以下责任:
1.政治责任。政府人员有制定、执行上级传达的雾霾治理政策的责任,在治理过程中对企业排污具有行政监管的责任,当企业违法排放时对其进行处罚的责任,对社会大众而言有宣科普雾霾相关认知和鼓励环境NGO发展的责任,地方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空气质量负责。同时,当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被提起行政问责。
2.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政府制定雾霾治理相关法规政策并保证其正确传达和执行的责任,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各主体在雾霾治理里的权责问题。第二,政府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背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只有法律责任到位,才能保障法律能够正确顺利的执行。
3.政府在雾霾治理中的经济责任。上文提到过雾霾的治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需要长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增加空气质量监测站和相关设备以及新型设备、新技术的研发,对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必要财政补贴,还有环境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便是政府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的经济责任。政府一方面要筹集雾霾治理所需的庞大资金,另一方面还要对筹措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有时资金的管理要比筹集更加重要,这一重责无疑要由政府来承担。
二.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
1.政府传统的政绩观。长期以来,地方政府的考核一直以GDP的数值马首是瞻,政府官员通常热衷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无视给环境带来的种种危害。在“GDP论英雄”的年代里,人们忽视社会事务管理,无视环境保护,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由来的根源。由于这种狭隘片面的政绩观,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雾霾便是其后果之一。除此之外,由于我国长期来的“官本位”思想深深扎根,政府官员往往全身心投入于“升官”的事业之中,对职位本身应履行的职责漠不关心,这也是雾霾问题得不到针对性的政策设计和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2.问责机制不完善。在现有的环境法律条文中,对政府执行人员的职责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内容,但一旦涉及因执行不力、职位缺失而未能对雾霾天气进行有效应对等内容时,没有明确具体的执行措施和标准,造成一旦雾霾治理不力无人负责的状况。政府雾霾治理问责机制的完善需要在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时将问责的主体、客体和详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在出现政府人员失责时有法可依。
3.法律不健全。到目前为之,我国还未构建能够建成整套的雾霾治理法律政策体系,且现行的法规政策制不能和环境容量相适应。雾霾治理政策的设计依然偏向于单一的行政性手段,停留在减免企业税收的层面上。针对排污收费方面,没有科学合理的标准,难以达到治污的目的,政府制定治理政策时可考虑增加一些经济性的治理手段。另外,政府问责制度太过宽泛,没有切实的操作性;公民应有的环境权也未在现有法律条文中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雾霾治理法律法规,让所有涉及到雾霾治理问题时有根有据。
4.监督机制缺乏。政府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之所以不完善,正是因为缺少了必要的监督机制,除政府由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外,还缺乏重要的外部监督。所谓外部监督是指除政府以外的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监督和人民的监督。内部监督虽然专业、方便,但容易出现包庇、只注重形式等诸多问题。外部监督落实首先是广泛的公众参与,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参与渠道缺乏和公民没有参与治理的经验等原因使其流于形式,被未能发挥应其有的效用。
三.政府在雾霾治理中问责制度的完善
雾霾的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首要的任务是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构建和完善政府在雾霾治理中问责制度。
1.树立正确地绩效观。政府官员首先要抛弃“惟GDP”是从的传统理念,在雾霾治理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和雾霾问题之间存在的困境,将两者放到等同的位置上,先污染后治理不可取,放弃生产消雾霾也行不通。另外强化政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作为公务员并不是高高在上的“大官”,手中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为人民谋利益而存在的,这一点时刻不能忘记。
2.完善政府问责制度。完善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雾霾相关政策执行时每个涉事人员的责任,尤其是行政首长的责任,一旦出现纰漏可以追究到个人。其次建立多元化的责任主体,将其扩展到新闻媒体和人民的问责,在法律政策中要体现社会公众问责的权利。问责的过程要明晰,包括信息的透明,问责的执行情况等问题的公开等,以期给政府人员治理雾霾的压力和动力。
3.健全法律规范。政府问责机制的完善,相关立法是首要保障,将问责的细则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的体现出来,加大雾霾治理失责的惩罚力度,确保其履行责任的积极性。公民的环境权利也须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将公民的环境权益落到实处,改变其只能被动承受的现状。同时拓宽民众参与问责的渠道,给予他们切切实实的权利可以行使,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更好的严惩违法企业,坚定依法执法。
4.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目的是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改变自上而下的责任考核制度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互相监督模式,并扩大环保部门在雾霾治理过程中的权利。第二,外部监督。公民的广泛参与是外部监督有效落实的前提,首要做到的是信息的公开,不断完善环境听证制度,拓宽民众参与雾霾治理的渠道,保障其监督权和知情权。最后强调的是政府要支持和鼓励环境NGO的建立和发展,让专业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监督的行列之中,以期成为雾霾治理主力之一。(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许继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政府环境责任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
雾霾治理范文4
各国雾霾治理框架可以发现,由政策向市场的转化是大的趋势。我国早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台之前,便开始了对雾霾治理的立法工作,但从其效果上看雾霾情况持续加重,原因在于市场对污染产业的依赖大大削弱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运用市场手段的碳金融制度对雾霾治理具有特殊意义,且经过多年发展其已形成体系。
1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基础性
立法雾霾治理的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排放权的清晰界定为基础。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雾霾治理工作便已开始,197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但受到“”的影响其并未很好的落实,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环境保护法》(1989年正式生效),1982年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其26条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政府职责,以此为依据1987年我国专门制定了针对雾霾治理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其内容上看,该法历经了1995年、2000年两次修改后充分借鉴了国际碳金融制度的排放权思想,将政府的监督职责转变为对雾霾污染源责任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清晰界定,具体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在于界定雾霾治理的主体权利,从而可以有计划地控制乃至逐步减轻雾霾天气。雾霾产生的原因是有害气体的过度排放,因为大气作为公共产品难以界定其权利主体,因此利用市场机制对其的保护就面临着主体缺位的尴尬,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与工业的高度集中,即使污染源的浓度达标也无法抑制雾霾的进一步恶化,因此目前总的趋势是有针对性的将一些污染严重地区划定为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这些地区由地方政府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其实质是对大气这一公共物品权利主体的具体化,即由地方政府履行对大气的所有者职责。征收排污费制度与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相对应,明确了雾霾排放主体的具体义务。既然大气的权利主体被确定为地方政府,则市场主体具有排放权就是建立在其承担相关义务基础上的,排污费用的征收是科斯定理的实践,即通过市场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制约:一方面,对排污者而言排污费意味着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成本将抑制雾霾的排放促进生产者改进其生产;另一方面对国家而言排污费的收取目的在于治理雾霾天气,特别是当城市雾霾较为严重时所收取的费用不仅应该包括控制现有雾霾的费用,还应该包括改善空气整体质量的费用,用以弥补排污费征收之前市场主体对空气造成的污染。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是对地方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基于排放权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力保障。市场主体对大气使用的权利是基于政府对大气这一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地位而言,因此超标使用即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害,与普通私权利相区别的是由于大气这一公共物品难以衡量其所有权的真正价值,因此此处并不包括普通民事责任中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而替代以行政处罚,从而体现出大气的公共物品属性。如果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与征收排污费制度是以市场手段限制排放,则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制度就是当市场手段无效时的行政干预。
2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减缓性
立法治理雾霾的最终目的是消除雾霾,特别是在目前全国各大城市雾霾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减缓性立法意味着碳金融制度中排放权的收紧是总的立法趋势。如果说碳金融的基础性立法着力于界定排放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碳金融的减缓性立法不仅使排放权的创设与分配有了具体依据,更为未来碳金融业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包括三个层面:首先,以节能减排为手段的碳金融立法。节能减排是缓解雾霾最为直接的途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有关节能减排的相关法规,其中既包括全国性质的,例如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也包括地方性立法,例如《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沈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西省贯彻实施〈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从表面上看这些制度似乎与碳金融无关,但事实上正是由于这些政策的存在,排放权才变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进行交易的价值。其次,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目的的碳金融立法。为了经济发展,中国替西方购买者承担了大量高污染型的制造业,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雾霾问题,产业结构的调整是无法避免的:“十一五”期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多项规定;“十二五”期间国务院又进一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多项规定;同时也包括各种地方性立法,例如《山东省六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指导计划》等也相继出台,这些指导性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地方政府对碳金融排放权在企业之间、产业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依据。最后,以循环经济为指导思想的碳金融立法。雾霾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能源的污染,因此雾霾治理不仅仅是限制能源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更重要的是找到新的绿色能源来替代现有能源,从根本上消除雾霾。21世纪开始我国对循环经济的立法逐步开始重视,2002年我国制定了《清洁生产促进法》,2005年我国开始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该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配套规范,例如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之后2009年我国开始正式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第三章明确提出了实施减量化的排放权立法思想,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这些规定的出台为碳金融业务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可以说是对现有排放权模式的突破。
3雾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
近年来,雾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性立法在我国发展迅速。交易性立法是雾霾排放权利清晰界定的体现,也是以市场机制治理雾霾的核心,随着联合国气候大会华沙会议的落幕,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以及广东、湖北等省先后根据当地的雾霾实际情况出台了有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地方雾霾治理的碳金融交易制度体系由此确立:首先,基于公权力展开的碳金融权利创设。与一般的金融权利基于民事权利而创设相区别,碳金融制度中的排放权交易不仅基于公权力而形成,且更加关注有关的公权力属性:一方面,其创设所依据的是各式雾霾治理的有关计划。另一方面,整个碳金融交易过程以对雾霾治理的监督为基础。其次,碳金融业务治理雾霾的市场构建。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开展排放权交易的城市将建立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交易,包括自营会员与综合类会员,除了允许企业参与交易,同时允许个人参与。交易标的为相关排放权的配额,并鼓励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交易方式为公开竞价,并引入传统证券交易的管理模式。最后,碳金融业务治理雾霾的监管制度。与一般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相区别,发改委对碳金融的监管不仅涉及对金融交易的监督,同时涉及对相关主体遵守排放义务的监督,且两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地方发改委的权力包括对碳排放的监测、对第三方机构与交易活动的核查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则包括未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接受核查、未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等;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包括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交易所的责任包括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违反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由此可以看出碳金融实质上并非是纯粹的市场活动,而是以此为手段来替代政府以行政方式治理雾霾。
二碳金融制度的雾霾治理机制
排放权的价格属性如上文所述,碳金融制度既区别于纯粹的行政行为,也区别于普通的商事行为,若将其视为行政行为,则难以回避其交易特征,若将其视为商业行为,其中又不乏行政属性。碳金融业务纷繁复杂,虽然目前在国内仅仅局限于权利交易,但在欧洲、北美市场有关的衍生品已层出不穷,那么碳金融业务对于雾霾治理的逻辑起点又在于何处呢?笔者认为碳金融制度之所以能够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治理行为,核心在于排放权的特殊属性,因为几乎所有的碳金融交易活动都是围绕着排放权这一基本权利而展开的。随着碳金融治理雾霾国际立法的推进与国内立法的发展,近年来有关排放权性质的分析正不断完善。基于早期的国际法视角,排放权被认为具有三种属性:环境权利,从权利标的上讲排放权的基础是大气这一自然资源;条约性权利,从权利形式方面讨论,其表现为《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协定;成员性权利,从权利主体的角度看,排放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间。随着碳金融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从国内法的角度看,我国学者认为排放权另具三种属性:金融权利,随着碳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排放权的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融资属性;发展性权利,从权利目的上看,其是为了保障人类社会生存发展而诞生的权利;准物权,从权利设定的方式上看,由于碳排放权基于大气这一公共物品而产生,因此具有物权属性。而在发改委2010年出台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0年度报告》《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以及2013年11月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华沙会议所议定的《<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第-/CMP.9决定》②中更为注重的却是排放权的价格属性。
1排放权设立过程中的价格属性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有关排放权的设立实质上是国家之间在排放权价格之间的博弈。基于国家之间在国际公法上的平等地位,大气作为公共物品的有效利用是难以在国家之间进行分配的,谁有权多使用谁又应该少使用如何确定?国际协议产生的目的在于以条约之效力在国家之间形成约束,但协议本身即是国家之间协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例如美国作为污染排放大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全球也只能进行道义上的谴责,因此真正在国家之间发挥作用的并不是道德力量或是政治力量,而是价格机制,具体而言各国虽然都希望能够实现雾霾的治理,但排放权的产生却源于其价格属性:与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相比,发达国家的高收入使其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优质环境,因此才会出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看似不公平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另一方面是对于雾霾的治理成本而言,随着发达国家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雾霾往往更多的源于发达国家周边的发展中国家,而治理悬浮于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成本要高于对其源头进行治理,但发展中国家本身又难以承受相关费用,因此才会有《京都议定书》中有关排放权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实施机制(JI)、排放权贸易机制(IET)以及绿色气候基金的安排。因此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并非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施舍或帮助,而是基于发达国家自身的利益由价格机制所推动的环境治理活动。
2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属性碳金融制度能够充分的发挥雾霾治理效能,建立在排放权的交易过程能够充分发挥价格属性的基础上。限制排放、环境补偿是排放权的价值属性,是其作为雾霾治理行政行为的表征,与之相区别排放权的价格属性则体现为受与雾霾污染相联系的各种市场供求因素的影响:首先,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受雾霾地理位置的影响而不断调整。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不同国家之间由于地理气候上的差异受雾霾的影响是不同的,例如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但英国基于其海岛气候使其立法严于欧盟内部其他国家,从而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在排放权交易价格上产生差异;从我国国内法的角度看,排放权的设立也同样更具地区性色彩,相比于东部地区,西部、北部地区的雾霾不仅来源于工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有密切关联,因此在排放权的定价上会有明显差异。其次,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受本国工业水平发展的制约而不断波动。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各国基于工业发展水平的不同所承担的雾霾治理义务有所区别,发展中国家承担较少义务的结果是排放权价格的下降从而吸引发达国家的投资;从国内法的角度看,雾霾治理又是一个国家之间差距不断缩小的过程,发达国家不可能无限制的转移其污染产业,发展中国家也不可能无限制的接受污染产业,随着工业、经济差距的缩小,排放权价格将逐步趋同,而其过程则会受国际、国内双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最后,排放权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因公众雾霾意识的进步而趋向上涨。影响价格的一项重要因素是市场预期,环境保护本身是一种道德观念,但如果污染影响其生活乃至威胁其健康就会演变为一种市场力量,近年来随着PM5指标的公开,公众对空气污染问题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注,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本身就是最好的例证,可以预计随着空气污染的加剧与公众对雾霾问题的持续关注,排放权
3排放权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价格属性
排放权制度完善过程中的价格属性体现为碳金融交易方式的创新对雾霾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的解决。碳金融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是建立在对排放权性质充分理解基础上的,创新的排放权金融产品之间在价格上存在差异,但其目的在于使碳金融制度更好的适应实际的雾霾治理活动,从而促进雾霾治理方式趋向于多样化。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方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是各国之间排放权价格差异的结果,但另一方面排放权的价格差异也阻碍了这些协议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对排放权定价的放弃不仅造成发达国家污染产业的转移,也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经济的依赖,而发达国家随着产业的转移同样导致其经济受到损害,由此新的以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碳金融制度就需要发展,例如针对发达国家汽车尾气的排放,农业生产燃烧的排放权衍生品,显然对于这些领域的排放权定价方式也会发生变更。从国内法的角度看,排放权的市场交易活动同样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排放权将大气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纳入经济运行之中,这意味着企业原有的生产模式将发生根本的改变,由于排放权基于行政权力而创设,这意味着政府对企业的影响将被进一步提高,同时作为一种有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排放权的创设意味着企业之间资源争夺的加剧,很有可能引发对排放权这一资源的垄断,那么基于市场竞争的考虑对不同规模企业的排放权差别定价行为就显得十分必要。
4我国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制度完善
雾霾治理范文5
作者简介:许可,邵阳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引入法制化路径是治理雾霾污染的有效措施,但是因为执法不严、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影响,使得利用法律方式管理雾霾污染的难度加大。雾霾治理的立法不够完善,造成法律实行成效偏低。在立法体系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使得雾霾一再威胁人们的健康,损害了我国的部分城市的形象。所以,我们要加大雾霾治理法制化路径的研究力度,以合理的法制方式对雾霾污染进行科学管理。
一、雾霾法制治理现状
柴静自费拍摄纪录片《柴静雾霾调查:穹顶之下》,针对城市雾霾进行深入调查。在纪录片中,不难发现,雾霾污染作为空气污染的另一表现方式,随着国家工业的发展而产生。又因为雾霾的出现,使得人们出行高度依赖高科技雾霾口罩,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空气污染的治理,国家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本法的颁布和实行,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立法效果,并没有起到预防空气人污染的作用。相反,国家空气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近年来,雾霾污染成为了威胁人们健康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立法实际情况
(二)法律法规的实行效果实际情况
二、雾霾法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雾霾治理法制化路径
雾霾治理要求强化法律责任,采取法制化路径,以此防止大气环境成为排污的“公用地区”。现阶段,发生雾霾污染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强空气污染违法成本,完善相关法律,贯彻落实雾霾治理向法律法规,提高空气质量。
(一)立法责任
合理调升处罚的标准。国家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修订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参照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全兴的法律制度,适当调升空气污染的法律处罚力度,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对该处理力度进行动态调整,以此完善立法体系,为处罚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和美国颁布施行的《清洁空气法》相比,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已有立法中的政府宣示型条款较多,但是可操作的条款偏少,使得我国的法律责任机制不够完善。这就要求国家政府强化立法责任,履行立法义务,推动立法进程。
(二)法律责任
第一,全面加大企业违法排污处罚力度。城市出现雾霾,威胁人们的健康,要求我国政府加大空气污染防治力度。笔者针对我国空气污染违法成本偏低这一问题,建议国家要加大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力度,以此强化保护大气环境。
其一,采取按日处罚方式,提升企业违法成本,有效抑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其二,国家要加强查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大气污染问题和水污染问题并不相同,大气污染问题较为隐蔽。因此国家要加强执法机制的建设,督促企业无法进行违法操作。其三,政府要充分利用新设定的“污染环境罪”,充分关注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追究这两者间的衔接。笔者建议我国环境执法部门要强化空气环境的检察与检测力度,遵循人民群众参与的治理原则,全面打压违法行为。同时还需要强化管理空气环境污染案件移交工作,由国家环境执法部门将严重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加强政府的雾霾治理责任。城市雾霾的出现和该地区城府的治理责任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所以在强化治理雾霾的过程中,政府要加强自身的环境治理责任。笔者建议从行政责任这个角度入手。
中国政府做好“加强环境保护”与“推动经济发展”这两项工作。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治业绩,片面强调“唯GDP论”,在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同时,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使得行政不作为、执法松懈以及权力寻租等各种问题的出现。国家政府在雾霾治理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要从建立完整的执法责任评价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要贯彻实行该体系,以此达到政府内部的责任追究目的。此外,公民督促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在利用这项措施的过程中,公民要充分注意手段与策略的运营,切不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近两年来,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遭受雾霾污染问题的严重影响。国家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政府还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利用:激励低碳经济手段、激励绿色国内生产总值等手段方式,鼓励企业发展绿色经济。雾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空气污染治理中的经济激励措施的实行成效偏低。且城市出现雾霾和国家产业的落后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因此政府要鼓励企业发展低碳经济,创新能源技术,改革环保制度,转变生产观念,降低碳排放量。政府要尽快修订《循环经济法》,提高本法的可操作性。协调好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发展不得以片面牺牲大气环境为代价。
雾霾治理范文6
关键词:雾霾危害;雾霾治理;经济发展;大数据;平衡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8.1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8-24-02
近几年,雾霾现象日益严重和频繁,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大,给公众健康、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危害,公众对雾霾治理诉求日益高涨。但是,雾霾治理是一个十分繁杂的工程,而且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处理不当,短期内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研究雾霾治理、经济发展及其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一、雾霾现状分析
(一)雾霾及成因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雾是由大量悬浮在近地面空气中的微小水滴或冰晶组成的水汽凝结物。霾是一种由于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而形成的浑浊现象,霾的核心物质是空气中悬浮的灰尘颗粒,较为被公众所熟知,危害也较大的就是PM2.5(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雾霾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燃煤排放的烟尘,交通工具排放的尾气,以及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等。在此基础上,如果地面空气相对湿度较大,且大气层比较稳定,通过大气辐射降温,空气极易饱和凝结形成雾霾。
(二)雾霾危害
首先,雾霾现象日益严重和频繁,范围也越来越大。据调查,中国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区域的城市群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达到 100 天以上,PM2.5年均浓度超过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指导值 2-4 倍[1]。受影响区域包括华北平原、黄淮等多个地区,受影响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约6亿人[2]。其次,严重危害公众健康。雾霾会造成呼吸、心脑血管等多种疾病,甚至引发癌症。再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雾霾会影响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危害个人或公众设施;造成人才流失;久而久之,势必给一个城市乃至国家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动摇外来企业投资信心,损害经济环境以及经济的长久发展。
据调研,2010年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因PM2.5污染分别造成早死人数为2349、2980、1715、726人,共计7770人,分别占当年死亡总人数的比例为1.9%、1.6%、2.2%、1.5%,经济损失分别为18.6、23.7、13.6、5.8亿元,共计61.7亿元[1]。
二、雾霾治理
由于雾霾范围影响之大、健康危害之深、经济损失之重,雾霾治理也因此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笔者认为治理雾霾需要通过“大规划”、“大数据”、“大行动”以及“大变革” 四个方面来实现。
(一)大规划
“大规划”是指从时间、空间、纵深等维度对雾霾治理的各个环节、方案与实施措施进行规划。其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是全球PM2.5高污染国家之一,且人口众多,生态环境薄弱,雾霾治理可能需要花费十年、甚至几十年,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时间跨度巨大。第二,雾霾治理涉及到多个省、市、地区,不单单是几个城市的问题,空间跨度巨大,且需要良好的协同合作精神。第三,雾霾治理涉及到各行各业,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共同参与和努力。因此,需要制定“大规划”,进行统一部署,指导雾霾治理的实施,并跟踪、审查治理效果。“大规划”需要从以下方面执行:
首先,法律法规先行。大力完善法律法规,并制定完善的效果评定、奖励惩罚体系,严格、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确保规划能够高效的执行。其次,成立专门管理部门或团队,协调各个省市地区,负责雾霾治理的计划制定、执行与监督,并对最终治理效果负责。再次,制定短、中、长期治理计划。计划内容包括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计划等,“城市病”治理计划,新能源的研发与应用计划,环保科研投资计划等。最后,需要培养环保文化。环保不仅仅是专业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环保应当上升为一种文化伦理的高度,深入民族骨髓。
(二)大数据
“大数据”是最近十分流行的概念,公众用它来描述和定义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并命名与之相关的技术发展与创新。大数据被认为会给工作、生活与思维带来变革[3]。笔者认为,在雾霾治理方面,“大数据”作用重大。要想有效治理雾霾,必须对雾霾的生成、演化、降解和危害做出统计分析,才能制定合理方案并实施治理。另外,这些数据对于医疗卫生、工业生产等领域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需要建设海量雾霾数据库,以及基于这些数据的分析、应用软件系统。从数据检测、收集到数据统计分析,形成一套完整的、宏大的信息系统,服务于整个雾霾治理过程,甚至整个环境污染治理、科学研究与生产过程。为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构造“大数据”:首先,加大信息系统研发力度,构造整个软件、硬件平台,培养相关人才。其次,加大雾霾基础数据和雾霾危害数据统计、检测力度。最后,数据公开与共享,营造良好的数据应用环境,让公众和企业参与此项工程。
(三)大行动
雾霾影响范围之大,程度之深,没有人可以独善其身。因此,政府、企业、公众都需要从自身做起,依照雾霾治理“大规划”中制定的各项计划、政策,共同参与到雾霾治理之中。首先,政府需要制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的设立,组织和调动各方积极性;其次,需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再次,公开各种数据,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最后,实施严格的监管与惩罚措施。企业需要增加社会责任感,改进生产技术或采用新技术,减少污染排放,提高再生资源利用率,并自觉公开各项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则需要节能减排,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并对整个治理过程进行监督。还有一点就是政府、企业、公众需要为整个社会形成一种环保文化共同努力。
(四)大变革
笔者所说的变革,不仅仅是指经过了“大规划”、“大数据”、“大行动”之后的一种结果,如雾霾得到了根治,产业得到升级改造,经济得到发展等,而是更加强调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产生、发展与成熟。具体包括:第一,通过对“大规划”、“大数据”、“大行动”的思考、检验与论证,不断修正计划与实施过程中的错误与不足,丰富与提升政府、企业管理能力和经验。第二,在培养环保文化过程中,对人与自然、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新认识与思考。第三,随着取缔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产业改造升级等积极结果的出现,势必对企业发展、企业管理等理论产生新的影响与冲击。第四,“城市病”治理、城市人口规划,势必对中国城镇化进程产生积极影响。第五,中国人口众多,能源消耗巨大,随着能源消费结构升级、新能源科技进步,势必对能源战略、经济发展战略产生积极影响。
三、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
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雾霾治理也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对于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应遵循短期求平衡、长期求发展的原则。
(一)短期求平衡
短期内求平衡首先是因为资源是有限的,要么用于治理雾霾,要么用于发展经济。其次,某些治理措施需要把握力度。如汽车尾气治理力度过激,势必会减少汽车销量,影响经济增长。再如短时间内急剧降低燃煤量,但替代能源不能及时跟进的话,势必影响公众生活质量和工业生产。最后,雾霾治理各项子任务也需要分轻重缓急。形成雾霾的因素很多,如燃煤、交通扬尘等,相对燃煤,交通扬尘对雾霾的“贡献”要小得多,短期内治理燃煤比治理交通扬尘成效更大。
总之,短期内需要权衡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应循序渐进,把握治理重点和治理力度,不可急于求成。可通过二八法则、决策树、民主投票等原理和方法来评价、平衡各项治理措施,决定是否实施治理,以及治理力度。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可暂时放弃某项治理工作。但是,此种情况需要慎重使用,并有法可依,否则会偏离雾霾治理原有轨道。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应用以上原理和方法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以制定最优方案。另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公众对于雾霾治理与经济发展重要性的不同理解,以避免产生社会问题。
(二)长期求发展
经济增长不仅仅指经济量的增长,更侧重于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以及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发展经济是我国第一要务,雾霾治理也不能偏离经济发展这个核心。长期内需要从根本上消除雾霾,但是,不能为了“治霾”而“治霾”,应以雾霾治理为契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使雾霾治理成为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具体来说,通过取缔高能耗、高污染企业;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促进经济转型;解决“城市病”问题;积极开发清洁和可再生能源;加大环保科技研发等方式,在治霾的过程中推动经济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在以上治理过程中,加大创新力度,完成治霾的同时,增大治霾对经济发展的边际量。
第一,环保金融创新。雾霾治理需要大量资金,因此,需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力求创新,可尝试发行环保债券等金融工具,加大集资力度。
第二,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企业既是污染大户也是治霾潜力股。因此,需要从国家政策、税收等各个方面调动企业治霾积极性,如将其治霾成本转为税收进行减免。
第三,引进和吸收国外经验、资本与技术。许多国外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都经历过空气严重污染的阶段,这些国家治霾经验丰富,资金充裕,技术先进,需要充分利用,减少治霾弯路,并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小川、李国星、高婷. 危险的呼吸——PM2.5的健康危害和经济损失评估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