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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范文2
注重餐饮服务监管,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及亟需加强的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一是主动履职,顺利交接,稳步推进。月份,局与县卫生局进行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与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交接。职责顺利交接完成后,局积极适应角色转换,派出100多人次对县城480多家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印发《致全县餐饮企业和全体食堂业主的公开信》,动员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餐饮食堂监管工作。局承担了县“两会”、高考、广东省()龙舟锦标赛三个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保障工作,出动车辆100多台次,监管工作人员280多人次,深入开展餐饮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活动期间,没有出现一例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县委县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各项食品专项整治。局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巩固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水平,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努力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首先,开展罗丹明B火锅底料的清查工作。分别于“元旦”、“春节”期间及四月中旬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罗丹明B火锅底料清查工作,共检查了88家以火锅为特色的餐饮单位,未发现含罗丹明B的火锅底料。其次,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成立了以黄志明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大型餐馆、集体食堂、经营火锅、麻辣为主的餐饮店、饮品店及含凉菜、烧卤熟肉、糕点制作项目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自制调味料的餐饮单位进行登记备案。签订承诺书180多份,收缴各种过期变质调味料、添加剂、着色剂约25公斤。此次行动,共发放画报1000余份、有400余家餐饮单位向社会公开承诺不非法使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查处餐饮违规行为2宗。第三,开展清查清缴问题乳粉整治。局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共出动387人次,检查396家餐饮单位,未发现有使用问题乳粉的违法行为。第四,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36号)文件精神,局成立了餐饮服务环节打击“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等集体食堂、中小餐馆、火锅店、快餐店、小吃店为重点检查对象,以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413人次,全面检查了县城及周边的学校食堂共90余家,宝龙工业园、南山工业园厂矿食堂7家,餐饮服务单位267家,现场查封无标签标识、无有效购进票据的散装食用油大约1000公斤及其他过期食品一批。
三是严把行政许可关,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切实把好行业准入关,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截止目前已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90余家,选址项目审查75余家,已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65家。根据《关于开展更换<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局高度重视,召开会议部署我县400多个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统一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同时,为提高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和餐饮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不断更新知识,促进我县餐饮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在7月下旬,局对全县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参加人员共1200余人。10月22日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共有500多人参加,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关知识考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注重保健食品监管,让百姓用的放心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持续增加,虽然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十分重视,但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为净化保健品、化妆品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让百姓用上放心保健食品,局积极做好保健品发证、换证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按程序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保健品市场准入关,有序开展保健品发证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程序,逐一做好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关、验收关和审批关。共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9家,换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3家,变更6家。制定了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对经营企业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19人次,出动车辆35车次,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80家,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25家,发出整改通知21份,进一步提高了保健品企业管理水平。
同时,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工作,以及化妆品非法添加和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精神,组织人力,深入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专项检查,查处有关非法添加药物的“e脂果俏妹牌减肥胶囊”等假冒保健食品,依法查处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抽查化妆品89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9种,已按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另外,努力做好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级管理建设工作,加强节日前后、大学生运动会、龙舟赛期间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注重药械监管,提高药械安全保障水平
局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药械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尽最大努力避免药品安全隐患演变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故,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优质高效的就医环境。
一是严格实施GSP认证,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切实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GSP重新认证工作,局起草印发《县年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和GSP重新认证实施方案》等多个文件,及时告知各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要求提交认证和换证材料,做到早计划、早动员、早部署。深入经营企业认真开展现场帮促指导工作,解决企业在认证换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动员经营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申请GSP认证和换证,严格对规范GSP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遵循“帮促到位,坚持标准”的原则,有15家药品零售企业顺利通过了GSP认证并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局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相关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服务群众,新开办4家零售药店,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已全部通过了GSP认证。另外,局对全县84家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GSP认证后跟踪检查,有效规范了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范文3
一、按照“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抓协调促落实
一是开展隐患治理年第一、二战役检查活动。根据隐患治理年意见要求,上半年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夏季汛期及奥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2、针对冬春季节煤电油运紧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3、严把非煤矿山复产安全验收关,4、针对夏季汛期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共检查企业912个,查出隐患2437条,下达整改指令书540份,隐患整改率达98%。督促整改了三星造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不符合规范、成山镇北渠格南水库坝后漏水2处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4月2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行详细部署。4月3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后,又协助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百日督查行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指导全市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六个督查组,对全市各镇(区)、街道实行划片包干,不间歇地进行巡回检查和督查。为了深入贯彻省政府督查提纲精神,我局又于5月18日再次召开会议,对督查提纲确定的各项工作重点进行再强调、再部署、再落实。5月份和7月份,省政府和国务院督查组分别对我市进行了检查,对我市的百日督查情况表示满意。
三是全面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5月初制定了全市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分期组织开展重大道路交通、露天采石场、燃气等14个领域的事故应急演练,已完成港口危险化学品泄露、露天矿山边坡角坍塌、建设、电业、道路交通、环保、水利、燃气行业的8项演练。通过演练,有效提高了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锻炼了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二、根据监管领域的实际情况,抓整改促到位
一是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在危化品方面,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目前已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1家,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验收的1家,其余3家安全标准化工作申报材料已完成,待市局组织验收组验收。在烟花爆竹方面,荣成市汇源烟花鞭炮批发公司已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二级安全标准化申报材料业已完成,待威海市局组织专家验收。在非煤矿山方面,全市已有78家非煤矿山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验收。其中华东石材有限公司、中磊石材有限公司达到二级安全标准化,其余76家企业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
二是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在危化品和烟花鞭炮方面,上半年为通过评价的7家加油站、23家农药经营单位、19家油漆单位、2家气体经营单位换发了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100余家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经营单位进行了安全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113处,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在非煤矿山方面,对9处矿山进行了现场设计勘察,完成了4处新建矿山的开采设计方案审查和4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受理批复了4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为3处矿山申报办理了变更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66家矿山进行了开采设计和安全评价。
三是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上半年又新增一辆执法专用车。共对108个矿山企业,100个危化品单位、40个造船单位、50个其它工商贸单位进行了执法监察,共检查出生产安全隐患594处,下达了整改指令书160份。
三、针对目标责任管理的现实特点,抓完善促提高
一是协助市政府落实工作目标。进一步修改完善了2010年度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细化了责任内容,提出了事故指标和9项工作任务,增强了目标责任的可操作性,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根据今年全局工作要点,进一步充实了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重点等条款,并积极争取市领导的支持,将安全生产工作由去年考核的扣分项列入了全市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项,继续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威海市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要求今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数要控制在315起以下,死亡人数控制在93人以下;全市火灾事故起数控制在172起以下,不发生死亡事故。其它部门及镇(区)要求一般事故下降3.5%、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并加强定量控制和考核,确保控制考核指标的完成。
四、突出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抓宣教促发展
一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组织公安、渔业等22个部门参加了6月1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主题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5万多份,参展图版100余幅,出动7辆宣传车在市区主要街道和各镇(区)巡回宣传,现场解答了1000多名市民的咨询;组织了全市安全生产书画展。选出了50余幅书画作品公开展出,并从中选出23幅优秀作品参加全省“新绿洲杯”安全生产书画大赛,其中,《治理隐患,未雨绸缪》获书法作品一等奖、《安全警句》获硬笔三等奖;开展了“万名职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答卷活动”。组织我市40多个单位10000多名职工参加了答卷活动,在全市掀起了安全知识宣传和学习。我局也被市局推荐为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先进单位。
二是狠抓岗位教育培训。及时做好我局直接监管行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办证及换证的培训工作,加大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和复审力度。上半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61期,共计培训1842人,其种作业人员702人。市财政拨付了5万元专项资金,举办了第二届特种作业人员技能大赛,通过层层选拔有51名优秀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了正赛。通过组织这次比赛,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促进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交流,进一步推动了我市安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舆论宣传。为加大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做好信息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我局修订了《荣成市安监局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内容、工作要求、信息数量和奖惩方式。上半年,我局共发表各类新闻、信息稿件36篇。其中,被威海市级媒体及市局录用6篇,被荣成时讯、荣成电视台等媒体采用了30篇。及时反映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扩大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影响。
应该说,上半年,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依然居高不下,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有些工作还不够扎实细致,工作不够深入到位;调查研究工作不足,对一些情况掌握得还不够全面具体。这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下半年,我们将主要围绕“完善两项机制,突出四个板块,做好五项工作”开展活动。
完善两项机制:
一是完善以安全投入、经济政策和应急救援综合作用的风险保障机制。充分研究和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家政策、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将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编制《荣成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并认真加以落实。进一步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减轻事故灾害损失。
二是由专家检查、执法监察和行政许可相结合的隐患整改和防范机制。以安全生产管理协会为载体,建立安全生产专家组织和队伍,使之成为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分析的重要技术力量。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合理安排调度执法监察力量,完善执法监察程序,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和效能。进一步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隐患的防范和整改工作。
突出四个板块:
一是突出行业管理这个板块。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鞭炮和爆炸物品是我们监管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通过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风险机制建设等措施,综合做好行业安全管理。具体要求是:对我们监管的行业,下半年至少要执法检查两次,隐患的整改率要达到100%;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标准去执行,不能降低许可门槛;标准化建设要力争年内所有矿山企业、纳入达标计划的危化品企业全部达标;所有的企业都要达到基本的风险保障标准。
二是突出宣传教育这个板块。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是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治本措施,也是安全生产永恒的主题,我们要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媒体宣传要有新力度,全员教育要有新起色,岗位资格培训要有新突破。其中,媒体宣传报道量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至少翻一番,达到80篇。岗位安全培训人数要与去年同比增加10%,达到3520人。
三是突出综合监管这个板块。综合监管是我们代表市政府行使安全生产职能的重要内容,事关全市安全生产的总体形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继续在宣传教育、行业整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目标责任制落实、事故指标控制、重点时期的安全保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要特别突出中心任务和重点时期的综合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是突出执法监察这个板块。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在去年投入10万元执法装备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的执法装备。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责任制,在监察大队内部设立事故调查处理科和监督检查科,做到责任明确,调查处理到位。要进一步延伸执法监察范围,在做好直接监督管理的行业的基础上,重点向中小企业、工业园区、造船企业、冷藏企业、有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隐患企业倾斜力量,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力争全年行政罚没款突破55万元,同比增长37.5%。
五项具体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非煤矿山的调查研究工作。随着矿产资源的整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多个矿山企业整合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然后由多个业户承包经营带来的安全监管课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后对行业的影响问题等。如何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全年非煤矿山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将在上半年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针对调查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为制定下年度非煤矿山整治措施、工作方案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落实。首先研究制定好政策。已经编制完成了《荣成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初稿,对已经参加了责任保险,且保险额不低于实施办法中所规定存储标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按规定下浮20-50%,对账目不清的个体采石场,年销售收入按矿管部门核定开采规模计算。乱石和石子开采量在3万立方以下,饰面石材开采量在5千立方以下的,年销售收入确定为100万元以下,高于3万立方和5千立方的,年销售收入确定为100万元以上。待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定稿后,尽快行文下发。其次是协调有关部门,对需要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摸排的情况,确定每个企业的缴纳额度和浮动比例。在此基础上,最迟在10月底之前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确保年内落实工作有突破。
三是加快标准化建设步伐。全面完成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建设任务,积极稳妥地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发工作,加快华力电机、华泰汽车、虎山恒力、泰祥食品、凯丽纸业等轻工、食品、机电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程,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在各个行业得到推行。
四是进一步加强隐患整改和管理工作。实行隐患整改一厂一矿一卷制。做到隐患整改有记录,过程有痕迹,整改有结果,工作有档案,避免管理有死角,工作有遗漏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强重大隐患的检查督办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恒大化工安全间距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