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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范文1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就是在此前后开始征收环境税的。报载,我国也要开征环境税了,“具体研究制定工作”是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等三部门联合进行的。
我国以往的税收制度,多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而设计的,不是为了保护环境,如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尽管其中含有一些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但直接具有环境保护意义的税收政策很少。少量涉及环境的税收也是偏重于对资源开发利用征税,而征收了十余年的环境保护费由于缺乏刚性,在减少外部性方面所起的作用相当有限,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设计开征环境税确实十分必要。
环境税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税种,而是与环境污染与资源损耗有关的多税种的总称,也可称为生态税体系,如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农业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等。财政部科研所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将其做了一定划分,提出了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三种可选方案,征收原则分别为“受益者付费”、“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等。
环境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社会消费品,而社会消费品又分为一般生活消费品和奢侈消费品两类。对一般消费品不能征税或只能象征性地征收少量的税,如果不是这样,就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基本原理,也将会导致税收的“累退效应”,使环境税征收失去正当意义。比如,在我国北部或西部农村,农民冬天取暖的原料主要是煤炭,是农民的生活必需品,而煤炭燃烧是破坏环境的因素之一,可能被列为环境税的征收对象,但如果对煤炭征税,必将提升煤炭的购买价格,加大低收入农民群体日常生活的成本。农民只能减少煤炭购买量,或减少其它生活必需品的购买量,两种不得已的选择都会降低他们的生活质量,而少数收入较高的农民所受影响就较小,这就形成了所谓税收的“累退效应”。所以,环境税的设计应精心选择课征对象,对具体产品与民生的关系做细致的分析处理。
环境税的税率,以“适度”为宜,过低显示不出环境税的激励效应,难以影响人们的行为;过高则会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此付出过大代价,无法起到预期的调整社会行为、保护环境的功效,甚至会导致破坏环境的秘密违法行为。环境问题十分复杂,制定税率切忌“一刀切”,应施行差别税率,由各地根据所辖地域的气候条件、人口密度以及对环境清洁的需求程度确定适用税率。此外,税率还应当富有弹性。随着防治污染技术与装备的提高与更新,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会不断下降,环境税税率也应随之调整,这可以使得整个社会防治污染的总成本随时随地地趋于缩小,这才是好的环境税应该达到的境界。
环境税应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中小企业与大型国企应适用于统一的税率,不应以隐性补贴的方式给大型国企以财政返还,如政府给予中石化等公司类似的补贴,其结果是使税收的激励机制无法通过价格传导发生作用,最终使环境税的征税意图落空;应通过导向型征税或税收减免等政策,激励企业开发并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从产品的设计、制造时就考虑到污染、拆卸、废弃品回收等环境问题,将生态意识贯穿到整个生产周期的全过程;对采用高新环保技术企业应给予更多的税收政策鼓励,这不应只限于环境税,而是应在其他税种上也有所体现,如对企业购置的环保型技术装备,应允许增值税的进项抵扣等等;应防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扰环境税的正常运行,例如,至少到目前为止,GDP仍是各级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主要标准,在地方政府的默许下,长江口等地的造纸厂排污管直通入海口,许多地方赤潮、蓝藻泛滥。只要这种状况存在,环境税的保护环境之意义便是空的,到头来不过是一种政府增收的手段而已。
我国税收一般遵循统筹使用的原则,而这个原则不适用于环境税。环境税只能定向用于改善环境,补偿那些遭受环境污染或影响的人们,不能挪用于他处,这样才符合环境公平理念的要求。各级人大应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防止环境税被挪用。如果环境税征收量不足以有效治理环境,人大安排财政预算时就应当“填平补齐”,保证其增加幅度明显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只有这样,才能为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去年政府税收收入超过4.9万亿,财政实力越来越雄厚,已经完全具备加大环境投入的可担当能力,“国家财政困难”不应再是环境不作为的借口。目前财政部已经准备施行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增加了“211环境保护”科目,基本涵盖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全部事项,使环保在政府预算科目中有了户头,如今是往户头里“存钱”的问题了,这个钱就应该来自于即将开征的环境税收。
环境税就其属性来说属于间接税,虽说是由企业交纳,但可以转嫁,最终的负税人还是产品的消费者,所以从税制设计角度说,如何使税负主要落在污染环境的企业而不是广大无辜的消费者身上是个需认真考虑的问题。另外,征了环境税,还应当考虑对现有税制结构做一些调整,在其他方面减一些税,或降低一些税的税率,如社会保障缴款、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税等,确保民众的赋税负担不因环境税的开征而加重。现在民间反对重税的声音已经很高,政府征收新税还是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为好。
环境税范文2
税收制度可以成为改变行为的有力工具。因此尽管环境税在25年前并不为人所知,但如今它却被广泛用于协助对抗气候变化。世界各国的征税范围从碳排放交易、塑料袋,到能源消耗、汽车和废弃物处理等,五花八门。
对于“环境税”或“绿色税”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不过联合国、经合组织和欧盟已经达成比较统一的定义:
一种以物理单位作为税基的税种,事实证明对环境造成了具体的负面影响。环境税可以分为四个类别:能源税、交通税、污染税和资源税。这几种税既不能与租金相混淆,也不能与环境保护服务的购买相混淆(经合组织 2005年)。
目前最有代表性的政策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例如碳排放权交易计划。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2007年发表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总结到,事实证明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绝大部分涉及监管、可交易的污染许可证以及碳税(IPCC 2007)。以碳税为例,可以大幅减少商业碳燃料的使用,提供转向可持续能源的价格激励,从而有效对抗全球变暖(Turkenburg 2000)。如果在20年或更长时间内逐步实施,并与其他政府政策手段相结合,碳税很可能推动向可持续替代性能源的稳步过渡。
不过更广泛的环境税又会如何呢?它是否能够实现行为上的改变,在影响环境的同时也能大大充实政府金库?各国政府如何在推出新的环境税的同时继续向前发展?在金融环境动荡的今天,企业和公众是否会继续支持环境税?环境税是否会被看作是单纯增加税负的工具?
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本报告所使用的“环境结果”或类似用词是指减少碳排放,或者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很多环境问题都具有本土性,而本报告关注的则是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
世界各国的环境税
许多国家政府已经通过向能源消耗、垃圾处理以及交通运输等领域征收环境税的政策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比如:
瑞典,通过税收减少能源消耗,并为可持续或可再生能源提供补贴或免税;
1990年,芬兰成为第一个推出碳税的国家;
美国通过税收措施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并为风能、太阳能、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提供税收抵免。总统奥巴马在近期的美国经济刺激一揽子计划中更进一步加强了这些措施的效力。美国政府目前也在制定新的气候变化条约,并引入“配额-贸易”计划;
中国对生活和商业垃圾处理征税,并对废水处理进一步征税。同时也对那些减少用水量的企业提供所得税补助。中国财政部正在起草针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税征收计划;德国对交通排放征税,直接根据排放水平计算;
澳大利亚早在1986年就对化肥进行小额征税。虽然并没有带来大量的税收,但却对化肥的使用类型和用量产生了影响;
根据欧盟统计局的数据(2012),丹麦5.9%的税收来自环境税。目前为止,是欧盟各国比例最高的,也是无可争议的世界之最;
英国实施了一系列环境税,其中包括气候变化税,这是一个针对向使用“应征税商品”(主要是电、气、煤)的商业用户征收的税种,以及针对向垃圾填埋场倾倒垃圾的个人和机构征收的垃圾填埋税。
表1 欧盟25国环境税在财政总收入中的占比
环境税的致命缺陷
环境税的致命缺陷在于政府官员将其作为“万灵药”。税收向环境税的调整既不能解决环境危机,从长期来看也无法显著增加财政收入。
尽管人们关注环境并对市场化环境政策抱有高涨的热情,但在过去的15年中针对污染活动和产品的征税仍然很低,未有明显增长。
以欧盟25国为例。1997年环境税占比还不到财政总收入的3%,仅为2.7%。截至2010年这一比例更低至2.4%(见表1)。
税基发生了重大改变,将重心移至环境税的做法很可能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这是因为,这种税收如果在减少排放和普遍污染方面取得成功,同时也就破坏了本身的征税基础。通过减少污染缩小税基,环境税的收入就会越来越缩水,给决策者制造难题。因此摆在政府前面的路或许是构建平衡、广泛的税收基础,同时更多地依赖法律监管降低污染程度。
环境税能否达到环保目的?
环境税是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同时又极富争议。绝大多数决策者目前都认为,有效的现代税收制度应该将“谁污染谁付费”作为原则之一。
为了真正发挥环境税的作用,必须对污染者进行惩罚,对较少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鼓励。因此环境税应该以环境标准为依据,也就是代用产品、流程或燃料造成的相对破坏,从而刺激污染者转而采用对环境破坏较少的产品。这些税种应推动开发新的、对环境破坏更少的产品。不过环境税仍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积累的资金是否应该用于开展环境工程?
能否用征税来矫正和改变行为?还是直接惩罚“不好的”环境做法?
通过征税来达到环境结果是否不如监管更为有效?
利用积累的财政收入
一些人声称,环境税是一种隐形税,榨取纳税人的同时却不产生任何环境利益。公众并不都相信政府会以中立的财政立场实施这类税收——相反,他们将之看做“隐形”形式的税收,给其它优先政治活动提供资金(Ekins 2009)。然而环境税的收入就一定要用于造福环境吗?
如果使用得有效,此类税收的收益不仅可以创造巨大的环境收益,还可以造福其他领域。但收入使用也带来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也就是公众和企业是否买账。只有政府对创造有利的环境结果做出全面承诺,并至少使用相当比例的收入,环境税才可能取得成功。
ACCA警告说,反对将环境税单纯地作为增加税收的手段。各国政府需要保持企业和公众对政府政策的信任,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实现环境税政策的目标——环境保护的问题上掌握平衡。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必须达成某种理解,加强对环境问题更加长远的投资。试想一下,我们都认为政府应该会为银行业提供支持,但他们有时候却不愿花少得多的钱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
全球协调
除此之外,鉴于气候变化威胁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一定要确保环境税以全球为基础,从而避免生产商将活动从实施环境税的国家转移到尚未实施、或者实施力度较轻的国家。因此ACCA呼吁此类政策必须举全球之力。如果缺乏国际协调,环境税非但不能降低全球污染程度,甚至可能导致结构性失业、丧失国际竞争力。
环境税的影响
环境税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其真正的环境影响往往无法确定。各方对评估环境税措施有效性的直接经验少之又少。
对于此类税种的环境影响评估开展得不多,部分原因在于很难将税收影响和“一篮子政策”中其他内容对消费和生产的影响相区分。而缺少排放数据、衡量税收对技术变革长期影响的措施,也加大了衡量环境有效性的难度(OECD 2001)。
ACCA建议,各国政府可以考虑实施并监督流程,提高此类税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如果产生意料之外的结果,有损于企业竞争力,政府也必须尽快加以解决。
经济衰退与环境税
眼下各经济体正在竭力保证就业和收入,政府尽量避免经济衰退产生各种短期附带影响。因此解决气候变化的需求面临被忽视的风险。
金融危机对环境保护事业、公众和企业对环境税的支持都会产生影响。
但经济困境实际上也凸显出:转向低碳经济是有好处的,企业的资源利用效率会提高,碳排放会减少。归根结底,就是解决能源成本——改善能源绩效不仅能减少资金浪费,还能增加现金流。
减少碳使用量也能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即便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消费者也会将环保作为购买的重要决定因素。消费者乐于见到企业不断加强环保资质。比如,37%的美国人表示自己甚至会抵制那些做出误导性环保表态的企业(Cone 2007)。在英国开展的一项调查也显示,62%的消费者表示环境问题依然会影响自己的购买决定(Carbon Trust Standard 2012)。
金融危机让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连连遭受重创。经济放缓的严重性正在影响税收,公共赤字和债务剧增。一些国家的增长潜力,甚至政府征税能力的负面影响都遭到质疑。进一步说,如果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生的负债和责任被暂时掩盖起来、却在日后不得不面对,公众一定不会原谅那些政客。
所有这些都令环境税越来越受到青睐。各国政府纷纷将目光投向环境税。但是他们既要抗拒诱惑,不要将环境税作为填补经济衰退导致税收减少的亏空,又要认识到衰退期很难向选民兜售环境税的现实——在这两者之间掌握好平衡。
ACCA建议,这些措施不能实施得过于鲁莽,更不能抛开其他更有效的解决办法而一意孤行。我们还要考虑,环境税在经济衰退期间是否能够顶住压力?企业,还有个人,是否更倾向于减少污染活动,并因此对这种税的收益造成比增值税等其他税种更大的不利影响?
其他解决方案
环境税确实有改变行为的潜力,但是在实现环保结果方面可能并不奏效。
通常很少以成本效益分析来支持进行税收代替其他可行措施;当一种基于税收的方法得到青睐时,这种方法与其他措施之间的匹配和重复程度并不总是显而易见。
以下措施也应该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监管措施
很多国家针对环境问题实施了监管措施和标准,必然赋予了一定程度的成果。但是其成效始终取决于实施和执行的严格程度。很多人认为过多的监管会导致监督成本过于高昂,在情况转变时难以快速应变并且会妨碍经济发展和削弱竞争能力。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所有公司同样地改变他们的行为,其效率可能不如其他机制。
有力的论点仍是,如果某件事出错,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禁止。例子包括英国在内的数个国家强制要求所有新车安装催化转化器和推出法规禁止使用氟利昂,都被视为当务之急。ACCA认为,环境税要取得成效,必须在一个有力且考虑周详的监管制度的支持下实施并且要具备“良好科学性”。
自愿协议
自愿协议可以被视为一种更为灵活的机制,它可以在增加生产商责任的同时,为可以提高效率的单个解决方案留有余地。自愿协议有多种潜在的好处,包括激鼓行业在立法前积极主动的做法、减少监管数量和管理成本以及更快地实现环境目标。
但是相比环境税,环保协议已经不再是“灵丹妙药”了。它们必须与一系列政策工具一同使用,即作为立法和环境税的补充。
碳交易-市场解决方案
碳交易可以与环境税一同使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最佳案例。虽然第一阶段仅仅是小幅地降低排放,但第二阶段(2008~2012年)将降低容许排放的上限,因此预计将会更大程度地降低排放。ACCA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全球碳市场。一个运转良好的全球碳市场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碳市场可以设定一个总排放量上限,从而更能确定可实现的环境结果并建立一个为私营部门带来确定性的价格信号。
虽然全球碳市场会带来一些变化,但是在缺乏明确领导的情况下,这种变化可能会姗姗来迟。例如在美国,奥巴马总统向市场和投资者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碳市场将成为未来几年的一个增长领域和政府的工作重点。全球其他政府也应该予以效仿。
在没有全球解决方案的情况下,我们将看到二氧化碳生产过程只会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环境税更低、监管力度更小的国家。这种情况被称为碳泄露,有些人认为这一现象已经发生并且大批资源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从美国向中国转移的情况将会延续。一个不包括中国和其他发展中经济体的碳交易体系只会加剧这种生产转移并可能会导致发达国家减少本国工作岗位(出口工作机会)的不良反应。
税收激励
也可以通过鼓励公司和公众采取正确的行动,使用例如降低可持续产品增值税等措施实现环境目标。美国的刺激法案采用了类似的措施。例如,今年购买太阳能电力系统的人可以获得该产品30%的退税。在很多国家,使用节能锅炉或窗户整修他们房屋的个人可以获得税收鼓励和税收抵免。和其他政府一样,日本政府为购买丰田新普锐斯混合动力轿车的个人提供免税,日本国会批准为使用13年或超过13年的旧车置换环保汽车提供现金退税。
补充措施
我们需要政府运作的公共信息宣传活动来影响和加快行为变化,尤其在例如提高建筑能源效率、汽车燃油效率以及在推出最低效率标准的同时推出能源税等问题方面。政府传递的这项税收措施将会持续很长时间的信号鼓励人们采取行动。
政府直接投资
随着金融危机的延续,很多政府以财政刺激的形式为他们的经济体注入巨额资金。这就是为什么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也必须应对金融危机。由于相比之前可以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大的利益对基础设施和新技术等进行投资,并且在经济衰退的背景下政府正在寻求大规模的投资,因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时直接投资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采用。ACCA支持这种方式。归根到底,全球金融危机和环境挑战都是由自私自利的人类行为造成的。不顾一切代价寻求经济增长的做法不能再继续下去,ACCA建议政府通过实施鼓励环境投资的措施应对经济衰退,并且最终采取一个更加可持续的方式发展经济。
设计未来的环境税
环境税的设计必须能够有效地运作,并且税收水平必须与环境破坏的成本相匹配。就设计未来环境税而言,ACCA向政策制定者提出了很多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跨国界应用
通常环境税的目标是企业。虽然企业基本接受和支持他们需要响应气候变化问题的事实,但是他们对环境税通常存在负面情绪。其原因是,如果环境税没有均衡地实施,那些位于征收环境税的国家的企业相比那些没有采取可比措施国家的企业将处于劣势,从而进一步提高成本和增加企业负担。此外正如之前所提到的,如果企业将被征税的行为从一个需征税的国家搬迁到另一个不需征税的国家,环境的损害依然在继续,那么在某些国家实施这样的税收政策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需要全球协调。
同时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并不仅限于企业行为,例如根据英国政府(能源与气候变化部,2012)的数据,英国产生的二氧化碳(CO2)中27%直接来自于诸如房屋供暖等的个人行为,而另外的28%来自于道路交通,每个英国家庭每年由于使用能源产生6吨左右的二氧化碳。因此降低碳排放的责任不能由企业单独承担。
征求意见
要使这一流程产生效果,政府必须在政策改变或推出新税种的政策决定之前以及在整个设计和实施阶段广泛征求税务专家、企业和其他主要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结果的衡量和分析
政府也需要确保实施结果得到彻底的分析,并且在出现意料之外或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愿意修改或取消政策。
增强意识
另一部分对环境税的挑战是企业意识。如果一家公司上缴环境税,但是并未意识到环境税的存在,那么这家公司将不太可能改变其行为。因此澄清什么是环境税和这个税种的目的变得至关重要。
ACCA建议对环境税做出调整,使它们更加明确和透明,并通过全球协调减少企业负担和确保实现真正的环境效益。在实施一个新的环境税种前,ACCA建议全球各国政府作出以下评估:
针对环境目标实施的现有环境税的效果;
可能更有效的其他方法,包括监管或自愿协议;
相比其他政策措施,环境税能更有效地实现规定的环境目标的可能性;
环境税范文3
关于开征环境税,学术界已经讨论了十多年仍没有定论,2010年兴许会出现转折。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称,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已经将环境税问题列入议事日程。4月1日,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发文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研究开征环境税,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导向。
据最新消息,环境税征收方案已上报国务院,进入立法程序。环保部称,相关业务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相关草案和细则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对于如何开征环境税,有关部门似乎已经了然于心。《新财经》记者在采访多位专家、学者后却发现,他们的看法到目前为止依然不统一,对于“环境税怎么定义,该不该征,如何征,怎么用”等问题,专家意见分歧较大并仍存有很多疑虑。专家们尚且如此,普通的企业和公众的迷糊程度就更可想而知了。不知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参智囊,将拿出一个怎样高明的征税方案和实施细则?
环境税该不该征
早在2005年,就有财政部官员表示,开征环境税是件非常复杂和敏感的事情。环境税该不该征?多年来,各方看法不一。
中国最早的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员之一、仲礼(烟台)国际税收研究所首席专家王仲礼首先对“环境税”的叫法提出质疑。他认为“环境税”的叫法不准确,应该叫“环保税”。
王仲礼说,税种的叫法,一般按照征税对象来叫。比如,所得税,征税对象就是“所得”;增值税,征税对象就是“增值额”;房产税,征税对象就是 “房产”等。我国的税种分类,还有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等,“环保税”可以列为特定目的税类,就是为了环境保护而征的税。也可以叫“环境污染税”,属于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征税。“环境税”能归于哪一类?对环境征税?对环境行为征税?既不合乎情理,使用语法上也不严谨。再说,“环境”这个概念外延太大。比如,资源就属于“环境”,目前已经有了资源税;土地也属于环境,也已经有了土地增值税。
“把这些税都包括在内,一起统筹考虑到‘环境税’中去,也不是不可以,但这样一来,‘环境税’的内容就太庞杂了。”王仲礼指出。
环境税的具体定义尚无定论,业内普遍的看法是,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目前所说的环境税,相当于污染税,是针对环境污染收取的税。
有分析认为,随着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环境税可能首先拿汽车开刀。这引起广泛热议。
对车主征税,显示出了对非车主的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汽车行业专家程远非常支持开征环境税,他认为,正是因为之前的税费不合理,环境税的酝酿就是清理、合并、规范的良好时机。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的看法却截然相反。他认为环境税仅仅是打着“环保”这个幌子,以环保之名行创收之实。
两位汽车专家,一位大力支持,一位断然反对,极具代表性地反映了关于环境税的争议。支持方认为环境税应该征收,有利于节能减排;反对方则认为现有的汽车消费税、燃油税和购车税已经起到了限制大排量车、鼓励购买小排量车的调节作用。许多专家认为,加收环境税有些多余,通过调整、整合现有税种、税率,同样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目的。
事实上,从保护环境的角度,不少专家对征收环境税表示支持。王仲礼就表示:从总体税负上来看,国家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负担,尽量减税,但征收“环境税”并不多余。青年经济学家刘正山也是开征环境税的支持者,他认为,中国现在不少地区的环境污染已经达到极限,不论是为了当代人,还是为了子孙后代的生态环境,都应当开征环境税。而且单纯开征环境税还不够,因为企业可能将税负直接转嫁给消费者(比如提高产品价格),从而有恃无恐地增大排污。所以,在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还要让污染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对污染地域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长远负责任。因为,有些污染造成的恶果要多年后才能显现。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征收环境税,看起来负担增加了,但如果能设计得很好,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升级换代的经济动力,淘汰落后产能。环境税怎么才能设计好?这对有关部门是个极大的考验。
环境税怎么征
尽管刘正山支持征收环境税,但他同时指出在环境税的具体征收上需要深入讨论。他还提出疑问:“按照词典的界定,环境指人们所在的周围地方与有关事物,一般分为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以社会环境来说,比如房价疯涨,多数人买不起房,这表明这些人生存的社会环境恶劣,那么,为了‘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而开征的物业税,是否可以算是‘环境税’?”
然后是自然环境的问题,开采矿产意味着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会影响地质环境,并可能引发各种地质灾害(比如泥石流、地面沉降,等等),为此而开征的“资源税”等税种,是否也应称为“环境税”?如果将物业税、资源税等均列入环境税,那么,环境税就是无所不包的“怪物”;如果不列入,新开税种,又有重复征税的嫌疑。比如开矿,商人已经缴纳了资源税费,是否还需缴纳环境税?又如,针对汽车尾气排放征税,与购车人先前缴纳的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是否重复?
环境税本身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刘正山认为:“应当细化分类,比如污水排放税、碳排放税,等等。明确细分之后,再与其他税费划清界限,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环境税下,可列税目若干,例如:污染物税、环境资源税、环境能源税、环境关税等。针对不同的税类,设定不同的标准,不能一刀切。比如,污水排放、碳排放,得按照排放量来征税;噪音污染,需要根据分贝的大小来征税;开矿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可以按照所开采矿物的价格征收从价税,等等。具体每一项怎么去设定,以什么为标准,需要一整套翔实可靠的方案。如此一来,制定过程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不知有关部门有没有这个耐心去做好?
“任何税种征收标准的确定,都是一个很复杂、需要测算的大问题。”王仲礼指出,“环境税”是一个包括许多税目的复杂税种,很难说清楚标准如何确定,怎么征,原则上应该找到征税需要与纳税人承担能力的平衡。
环境税是一系列税种的统称,可能合并起来集中征收,也可能以不同的税种分项征收,坊间说法虽多,却难有定论。
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环境税不是一个新鲜税种。早在20世纪7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就将税收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将环境税引入了税收制度。纵观这些国家的环境税收,都是依据“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设置的。目前征收类似于环境税的税种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
环境税征了怎么用
依靠征收环境税来治理环境污染,显然是过于理想化了。有专家表示,中国短期内依靠环境税解决污染问题,存在很多困难。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的推进,税款征收上来之后要用在实处。否则,环境税只会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
何为“实处”?业内分析人士建议:政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在征收前就对税收用途和细则进行公示,让老百姓出了钱也觉得值。王仲礼说:“征得的税应该专款专用,全部用到环境保护中去。”
刘正山这样认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开征环境税,一方面,要直接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事业中;另一方面,间接用于促进技术进步,促使资源与能源的节约,并促进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上,创造一个环境好的外部环境。
德国的环境税征收制度较为完善,德国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目前其税金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改善水质,社会效益十分明显。
环境税范文4
关键词:环境税;可持续发展;排污费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我国经济在快速的发展同时出现许多的环境污染问题,污水排放,雾霾日益加剧、乱砍、乱伐随处可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萌芽期,环境问题基本上也只是区域性问题。当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城市问题,主要是指城市工厂群的生产活动对聚居在城市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带来的危害。随着生产力发展、市场圈扩大、国际贸易日趋活跃,环境污染就变成不仅对工厂周边聚居的劳动者产生危害,而且对居住在城市里一般的居民均造成危害,演变成深刻的城市公害问题以及自然破坏。实际上,那些“远在深山”的生态退化更加危险。如消失的物种不能“死而复生”,损失的土壤不能回到原位,干涸的湿地难以再现生机。生态系统全面退化,水土流失急剧,濒临物种增加,天然湿地大量消失,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制约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税收不仅是政府作为财源筹集手段,也是以调控社会经济生的一种方式。通过税收,不仅可缓解当前环境资源问题,促进经济平稳持续的发展,而且能体现国家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二、对国外环境税分析
国外现在征收的环境税包括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开采税、车船燃料税和与车船有关的税、水资源税、对电池和塑料袋等也进行了征税。
空气污染税主要是针对造成大气污染的废气征税,废气征收税种有硫税、碳税和氮税等等。90年代有许多国家引入硫税,而美国也是在70年代开始征收硫税,税额一般是按照产品的含硫量或排放量来计算征收。水污染税征收的对象包括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农业废水。水污染税的征收对水污染的危害大大降低。比如,1990年水资源污染物打的排放量比1969年减少了48.2%。开采税是美国主要针对石油开采征收的一种税。开采税的征收石油开采有很大抑制作用。车船燃料税和车船有关的税包括车船燃料税、车船销售税,大部分国家对车船燃料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目的是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水资源税是出于环保的目的征收的,有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征收。直接税中与环境有关的激励措施。
国外许多国家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征收各种环境税,可见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收费不是主要目的,只是以这种方式作为惩罚,已达到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征收排污费,从相关文献上看,收取排污费的国家近20个,而且主要是欧洲国家。世界范围内实施排污费的国家,波兰、法国、荷兰、德国、爱沙尼亚、意大利、丹麦、美国、西班牙、中国导入年分别为1992年、1969年、1970年、1981年、1991年、1976年、1997年、1971年、1985年、1982年。
实际上1970年以后欧洲各国开始导入排污费制度,因此欧洲在排污费制度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例如德国排污费中污水排污费的征收就经历多次改革。制订了《污水排污费法》与《水管理法》,德国的排污费收入归入到各州政府,其用途除了可用于排污费征收的行政费用开销外,还仅限于用于水质保全对策费用、水质保全研究费以及从事保全事业的工作人员的教育费用等。
三、对国内环境税的分析
我国环境污染愈演愈烈,根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21.6亿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426.7亿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达32.9亿吨,数量惊人。我国随着工业持续不断的发展,许多中小企业技术手段相对落后,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也带了其他的环境污染,比如噪音污染。环境税的开征主要目的来治理我国环境污染,以及积极应对国际气候变化的压力。我国于1978年首次提出实行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引入经济手段实施环境管理。我国在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列》,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排污费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音超标排污费。我国至今已采用或者尝试采用的经济手段主要包括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税收政策、财政补贴、押金制度、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
四、我国“环境税”――排污费存在的问题
税收作为国家一个重要的调控手段,环境税的征收旨在保护环境,但是在我国实施征收环境税存在许许多多的难题。虽然我国现在征收的主要环境税是排污费,但是排污费存在他自身许多不足。
第一,排污费征收的标准太低,环境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排污费远远不够。第二,排污费征收的范围太小,主要对象是企业,但是还有很多非企业也是污染的排放体,但是他们并不是征收对象。第三,排污费的权威性较其他税收相比权威性不高,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大部分排污费都征收不到位,很多征收对象不管不顾法律,很多执法部门执行力比较薄弱。第四,挤占挪用排污费,有的是用于办公大楼建设,有的是用于自身能力建设和办公经费不足。第五,部分地方以其他收费名义收取排污费,有的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在当年没有收取排污费,而是收取了罚没款,有的是以监测费的名义收取了排污费。
五、关于我国排污费的征收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与方法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污水排污费计算公式为: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打的污染当量之和。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与方法
废物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种类,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废气排污费计算公式如下: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之和。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无专用储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储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际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四)噪音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音超标排污费,噪音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是超标分贝数为1、2、3、4、5、6、7、8、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月)分别为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元)。
尽管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种类较多,但真正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发挥作用的并不多见。排污收费制度是影响最广的经济手段,但是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先天不足,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环境税收政策不健全,环境税制度的构建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其他诸多经济手段如排污许可证交易、绿色信贷、绿色证券、污染责任保险等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经济手段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作用范围和作用程度还相当有限,在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方面尚具有很大潜力。
参考文献:
环境税范文5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广泛利用诸如税收、收费、排污权交易、押金等经济政策来保护环境。而经济政策的最新发展趋势就是利用财税政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突破口。就财税政策角度而言,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和健全环境税,进而使整个税制体现环保要求。
一、西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开征环境税愈加普遍,环境税费一体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但由于各国国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反映环境管理思路的具体税费结构存在很大差别,开征的具体税种、开征方法五花八门。下面对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简单介绍。
(一)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 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环境税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该国环境税以重点突出、制度配套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的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的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的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从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三)波兰
作为同我国一样处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的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波兰主要依靠一套环境标准与环境税、(自然)资源税相结合的混合系统来处理环境问题。一大特点在于其污染税与(自然)资源税征收的广泛性。目前,该国对几百种污染物征收污染税,最主要的是针对三类污染物:SO2、NOx和含盐的采煤用水。税率根据污染物有害性的大小制定,并按一定比例适时调增,同时参照已有污染物税率水平确定新的污染物税率。波兰环境税的主要污染税税率一直较高,如作为其最主要收入来源的二氧化硫税,从1991年以来,一直在70美元/吨SO2以上,这个税率与OECD大部分国家相比也是较高的。除了征收的广泛性外,另一大特点是通过特别环境基金将税收收入返还企业和市政当局的专款专用制度,且该制度的落实被认为是环境投资开支有大幅度增长的主要原因。波兰有三个层次的环境基金:国家环境保护基金和水资源管理基金(即国家基金),49个地区环境基金,2400多个市政环境基金。污染税、水抽取费、废物处理费、树木砍伐税、地质费等收入在不同层级的基金间均有明确的预算划分。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一般只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被认为是环境税,但设计初衷大都不是为了环境管理。可以说,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还没有一个专门用于环境管理的税种,其他税收政策制定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较淡薄。
(一)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
如国外普遍开征的汽车燃料税、能源税、噪音税等基本没有设立。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们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
环境税范文6
关键字:消费税 环境税 效用分析
环境税改革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更好考虑现实的可行性。渐进式改革是现阶段环境税选择的重要方向,在现有的税制中增加环境税的涵盖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环境税的税收比重,逐渐降低企业和居民对环境税的排斥心里,弱化改革阻力。在现行税种中,消费税扭曲性较小,对经济影响相对不强,可以作为环境税渐进式改革的载体。
一、消费税效用分析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指对一切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征税的税种,消费税在诸税中具有明显的选择性。所谓选择性是指消费税与增值税在范围上不同,消费税仅对部分商品征税,而增值税是对所有的商品征税。政府可以利用消费税的这一特点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在环境保护上,消费税可以作为环境税依附的载体。一方面,消费税是对消费行为课税,因此它不是对资本和劳动力征税,税收的扭曲效应较小,在经济上有"效率" 。根据伯纳德•萨拉尼的税收等式,假设在完备的金融市场条件下,可以把一个生存时期为T、遗产继承额为H 、遗产遗赠额为S 工薪消费者的跨期预算约束条件表式为:
+ = +H ,其中,C为消费,L为劳动,r为贴现率。这一等式表明,如果没有遗产,那么消费税就正好等于工薪税,更为一般的说,对于消费和留下遗产所征的税等于对工资和继承遗产所征的税,因此可以说,消费税会对福利产生积极影响,尤其在资本过于短缺的经济中。并且大部分定量研究通常的结论是:消费税对福利确实具有正面影响,但是数字变化不定。另一方面,消费税是选择性税种,征收和调控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通过合理设计消费税,对生活必需品免税,对奢侈品进行征税,能起到兼顾"公平"和“效率”的效果,特别是效率,即通过引导市场导向,使资源流向弹性小的生活必须品。消费税的"选择性"使得环境税在收入分配上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解决。
二、环境税改革
我国目前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包括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对机动车、船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附加于流转税上的城建税、针对成品油消耗征收的燃油税等,同时还有排污费、绿化费征收等一些相关的环保法规。如果从消费税的角度看环境税改革,当前我国消费税中可以视为环境税的大体包括: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现以环境税为载体,从几个角度对环境税进行分析。
(一)、 "双重红利"与“总红利”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更多学者开始关注税收对环境调整作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是环境税改革的成果之一。Bovenber(1999)和Goulde(1995)很好地解释了“双重红利”假说,认为开征环境税可以实现“双重”目标:一方面开征环境税,可以将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实现内部化,从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环境状况改善,有效地控制污染,即环境目标,也称为“绿色红利”。另一方面,开征环境税之后,可以利用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增加更多社会就业等。这有助于实现降低超额税收负担的目标,即非环境目标,亦称为“效率红利”。
绝大多数学者认同环境税的第一重红利,对于第二重红利的存在与否,学界意见不一。
根据西方学者的理论,能否产生第二重红利取决于环境税的收入循环效应是否大于税收的交互效应。从各国的实践来看,90年代以来的环境税综合税制改革一定程度的佐证了双重红利。Bosquet对30多个OECD国家的环境税效应分析发现,环境税改革以后,多数国家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其增加就业的效应并不明显。可以认为,环境税改善环境的第一重红利是存在的,是否存在第二重红利并不绝对。因此,我国实行环境税能否产生"双重效益"还需要更加严谨的分析。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关注环境税的“总红利”,即第一重红利和第二重红利的相抵总和,提高第一重红利的比重,使环境税真正成为绿色税收,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政府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这层红利,因此我国可适当加大消费税中环境保护税收的比重,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是在开征税种前应对该税种的环境保护功能做出较为充分的估计。另外,将环境税收收入用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或者降低企业为雇员社会保障的支出可能不失为一个好的税收收入再利用途径。
(二)、税收公平
从经济学角度讲,收入公平分配是关于收入分配参与机会与分配结果的价值判断。哲学家布莱曼尼茨对公平的定义是,一个劳动者在选择自己的职业时,应该有与别人均等的机会,这种机会不应该因先天的不足而受到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决定的个人收入分配从公平的角度看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这就是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的实质是要使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负担状况相适应。根据拉姆齐关于几个消费者的模型, ,该方程左边被称为产品k的抑制指数,让 取一个较小的值,于是在效用水平固定的情况下,对产品j征收税额 ,就使得消费者i对产品k的消费量减少百分比的相反数。它也可以解释为由于税收所引起的对产品k的补偿性需求的相对减少量。方程的右边,依赖于 ,也就是依赖于消费者i的净社会边际收入效用与其在对产品k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之间的协方差。该模型表明,政府应当减少阻止对具有正的 的产品的消费,也就是税收体制应当对普通商品减税或免税,对奢侈品或者高档商品征税,则能较好地兼顾税收公平。因此,在消费税尤其是对奢侈品的征税中融入环保能有效保证税收公平,而不至于带来税收累退这样的负分配效应。如对大排量的汽车征税,这不仅是对奢侈品征税,也在一定意义上间接保护了环境,因此可以在对奢侈品征税的基础上再加上部分环境税的税负,但是这必须结合中国居民的收入结构,尽量使税负不至于更多地落在中下层收入水平的居民身上。#p#分页标题#e#
(三)、技术进步与消费者偏好
随着供给学派经济思想影响力的不断扩大,西方各国纷纷开始探索降低所得税并加强商品税,特别是70年代后期对环保问题的重视,消费税因其独特的调节作用受到各国的青睐。微观上,消费税对经济的影响表现在税收替代性,即通过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调节企业生产。环境税融入消费税中,加大了人们消费产生环境负外部性产品的成本,对厂商和消费者均能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对厂商而言,在竞争的市场上对需求价格弹性高的商品,产商可以通过降低价格促进销量来实现。对于生产属于消费税课税对象的产商而言,如果使产品更加环保以免受课税将使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因此,这就带来了企业的创新,也就能带动技术的进步,进而可能促进产业的绿色升级和经济实现绿色增长。但是这种创新精神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产权制度加以保证,否则将会大大打击企业的创新意识。对消费者而言,对有些消费的偏好是可以改变的。价格不是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好手段,但也不是一个差方法。例如,爱尔兰在对塑料袋征高税后,爱尔兰的"白色污染"不仅得到了有效控制,更达到了环境清洁的目的。因此,在消费税中融入环保概念,能更好地提高消费者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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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言武. 环境税经济效应研究. 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