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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房间范文1
快速整理房间需要由上至下收拾,先将书桌上、柜子上的物品摆放整齐,再整理床铺,最后地上的垃圾进行清扫。
整理指的是去除不需要的东西,整理,也是著作权法术语,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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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房间范文2
星期六早上,妈妈对我说:“你看你的房间乱成什么样啦。”我听了之后就连忙去整理房间了。
我把所有书都找出来,放在桌子上,然后再一本一本叠起来。一共叠了很多行,我又站在椅子
上把书 归好类拿下来。我再把一叠沉重的书放在了一个宽敞的柜子里。
接下来,我要整理文具了。都是以前乱扔文具,害得我现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那些零零散
散的学习用品找齐。我数了一下,竟有五个书包、六个玩具盒和七十九支铅笔......我手忙脚乱地才把
它们收拾好。
“终于整理完了”我松了一口气说,妈妈拿了很多很多书和零食。我想:妈妈肯定是要奖励我了。妈
妈说:“我从外面把这些东西整理出来了,快点收拾好。”我骤然变得呆若木鸡。我只好把它们
整理房间范文3
我来到妈妈面前,向妈妈请教怎样整理房间。妈妈耐心地教我,很快地,我就学会了整理房间。
有一次月假回家,我看见自己的房间被弟弟弄得不成样了,就决定动手理一理。我走进房间,心想:房间里这么多东西,我该先里哪呢?先理床吧!反正哪都理,先理哪都无所谓。我爬上床按妈妈教我的方法,先把被子叠了起来,再把枕头放在被子上,再把床单拉了拉,自言自语地说:“床上终于理好了,该理图书架了!”我下了床,把床上的书,地上的书,桌子上的书都拿到书架上摆好,然后,我拿来擦桌布,把床板、桌子、椅子、书架、窗户都擦了一遍,最后我拿来扫把把地面上的灰尘都扫到畚斗里,再拿来拖把,把地面拖得干干净净的。我站在卧室门口,望着自己的劳动果实,满意地笑了。
过了一会儿,门铃响了,我打开门,妈妈回来了,走进我的房间看了看,疑惑地说:“这……这……是谁理的?”我得意地说:“不用说了,肯定是您的宝贝女儿我呗!”妈妈开心地说:“你终于学会理房间了,以后我也不用再为这件事儿生气了!”
整理房间范文4
一、地方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我国的财政监督总体上得到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制度仍然不够健全,规范的财政自主监督体系还不完善,使得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的需要。当前财政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监督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在应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时期,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的过程中,发挥好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已成当务之急。但是,目前,地方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适应当前公共财政大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财政监督还存在着“缺位”现象,基层财务监督薄弱,财务制度约束力不强,财务管理不严格的问题仍然存在。从监督内容上看,对公共收入的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跟踪问效少;从监督的方式上看,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这就导致很多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
一是在工作中议“收”的多,谈监督的少。现在议财政多是从“收”的角度做文章,如何扩展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如何争取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可用财力,如何争取项目资金,增加建设项目等等。在“用”的要求上监督少、问效少、追责少。二是存在重拨付,轻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决策层决定拨付,财政部门执行划拨是常规财政资金运转程序,由于有的专项资金使用周期长,跟踪监督环节较为薄弱,项目决算审计、检查成为事后监督,耽误了及时纠错的最佳时机,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三是重查错,轻绩效。把财政监督仅限于查错纠弊,监督视角没有得到拓展。一些地方乡镇领导主要精力都用在乡镇经济发展和资金筹集上,资金监管意识不够强,精细管理还做得不够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发展,轻监管”、“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管”、“重项目申报,轻后期监督”的现象。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弱化
许多地方乡镇没有制定规范完整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模式各异,没有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使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有的乡镇领导仅仅把财政所当成乡镇政府收支的“钱袋子”,乡镇对财务收支凭据审批、审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资金的监督管理等环节缺乏相应制度,资金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少数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收支活动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
(四)内部监督效率不高
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还远远达不到管理的要求,财政监督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财政系统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等有着直接关系。一是缺乏常规监督指标考核。财政工作中重在业务管理考核,缺乏监督考核指标,尤其是缺乏日常财政工作监督考核细则和要求。二是纵向的财政监督需要加强。财政监督要走向常态化,业务自我监督是必要的。但从财政监督效果看,自上而下的业务监督更显得重要和必须。三是财政执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财经领域内违纪问题仍然存在,滋生“小金库”的土壤还未彻底铲除,可能还存在着财会做假行为。四是地方财政监督环节缺乏有效的机制。乡镇财政资金在使用上随意性较大,预算和实际支出形成“两张皮”现象,缺乏预算管理意识,财务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监督化存在漏洞,在制度设计上,财政监督部门没有直接处分权,所以面临检查容易、处罚艰难的窘境,这在乡镇一级表现得更为明显,监督执法陷入屡查屡犯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效能的发挥。
(五)涉农资金监管乏力,制约了资金效益的发挥
由于政府部门在支农项目管理上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很难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其一,少数惠农补贴资金没有纳入财政所专户管理,作为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财政无权过问,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给农户。其二,乡镇财政受制于乡镇政府,部分专项资金存在转移用途、截留挪用现象,乡镇财政“看得见,管不着”,致使乡镇财政监督弱化,影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同时,对涉农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缺乏具体的处罚和整改措施,管理和监督的威慑力不大。其三,对非财政渠道下达的涉农资金监管难。不少涉农补助资金分属民政、林业、农业、教育、计生等多个部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乡镇财政对这些资金监管乏力。其四,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的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财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还没有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的要求。
(六)财政干部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一是地方财政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承担着几十项涉农政策资金的管理、拔付、审核、结算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财政的综合职能明显增加了很多。但是由于由于体制原因,各地乡镇财政长期未能注入新鲜血液,致使干部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加之培训机会少,知识更新慢,普遍存在青黄不接、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监督队伍力量薄弱,财政部门内设的监督管理人员配备难以担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日常监督业务的需要。三是地方财政对预算收支运行的质量、效果和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资金的专项监督检查乏力。地方财政内部监督手段比较落后,存在着不好监督,不能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
二、地方财政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一)责任和制度不到位
一是业务监督缺失。财政监督概念教条化,排除在业务之外,该全程监督的缺乏有效监督;二是上下联动不够协调。财政资金运行是个上下衔接的链条,从财政资金收入的筹集、财政资金的配置到财政资金的使用的各个重点环节都应设置可上下监督的指标,使上下监督全程可连续、可操作;三是责任不明。财政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行政执法工作,该由那一些负责,哪些人负主要责任必须明确。从现行运作体制看,还无法实现财政部门全口径管理,从上至下的资金各渠道运行,并由相对应的各部门管理,无法统一标准,不单是一个财政部门的内部需要加强监督的问题。
(二)横向协调机制不畅
财政监督是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一方面是各业务机构在履行相应监督职责时,专职监督机构在整个监督工作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是与审计、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
(三)社会监督互动不足
一是人大财政监督缺乏应有直属机构和队伍。通过人大监督渠道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应建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机构,代表人大监督财政运作,增强财政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其他机构监督合力未形成。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机关的参政监督,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与财政业务监督之间沟通、协调不到位。三是群众监督还比较困难。由于财政信息披露原因,社会公众的监督还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群众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意识。
(四)上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
一是对发现的问题没有督促落实整改或督促力度不够,整改效果不够明显。二是在严肃财经纪律、打击违规违纪行为方面还做得不够到位,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较为宽松,导致财政监督权威性不高。
(五)跟踪监管不到位
首先是惠农补贴资金基础数据存在信息审核不严、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甚至存在虚报冒领和“二次分配”的现象。其次是除上级“高压线”的项目资金外,乡镇财政一般未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和前期费用,或多或少存在转移用途、挤占挪用等雁过拔毛现象。
(六)受财政体制因素限制,形成编制少、新生力量不足
由于乡镇财政所的人员、业务由县局管理,而编制、工作、考核由乡镇管理,每个所一般只有3至5个编制,业务量大,人员少,而且人员基本都是八十年代初建立乡镇财政所时招聘进入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素质较低,理论基础薄弱,难以适应业务流程规范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乡镇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对策建议
我国新农村建设已进入重要时期,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财政强农惠农政策的强力支持。如何把握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督观念
牢固树立科学的财政监督理念,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建立健全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财政监督体现在方方面面,仅靠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各业务职能机构也应落实监督职责,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职能机构之间,是共同的监督关系,必须加强沟通协调,统一组织,达成监督的互补性,把监督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大监督”。要克服为检查而检查、为应付监督而监督的小地域思维,建立纵观大局、服务大局、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财政监督格局。紧紧围绕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这个中心,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突出监管特色,有重点地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如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按照预算执行的进度,工作的质量拨款,实施预算过程控制。专职监督机构要侧重于组织协调专项监督,违规违纪的处理、处罚和对日常业务管理监督的再监督,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常态化的监督,彻底改变重拨款、轻监督、资金一拨了之、监督缺位的问题。
(二)坚持依法理财,强化监督手段
依法理财是财政监督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理财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强化监督手段,形成制度、措施并重、相关执法部门共同监督、各负其责、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以制度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用制度来管人,努力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细化管理办法,堵塞漏洞。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责,规范工作方法及手段,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财政监督业务考核指标,并纳入整个财政系统的效能评价体系,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切实推进财政监督的全面开展。三是坚持查处违法违纪事项与有关责任人相结合,增强财政监督的震慑力,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触动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切身利益,促进遵纪守法意识的提高。四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财政管理新模式。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以规范收支行为为重点,明确规范乡镇财政支出顺序和行为,确保乡镇重点支出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在不改变预算管理主体的前提下,对乡镇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以促使乡镇的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核算权和监督管理权相分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创新监管机制,促进监督制约
依法监督是财政监督的准则,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只有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才能保证监督结果的公正与合法。一是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从重事后、突击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日常性监督,强化事前、事中,将监督关口前移,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调节资源、配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二是要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各级各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稽核、督促建议和意见等结论性的建议和意见,应通过联席会、通报等形式进行相互沟通、协调、督办,认真落实工作成果,取得综合监督实效,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建立财政监督成果与预算管理挂钓制度,将监督结果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四是完善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共同实施监督的责任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五是实施财政监督的“阳光工程”,方便群众监督。要定期和不定期披露公共财政信息,特别是惠民政策的预算、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方式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阳光理财、民主监督。
(四)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监督效率
一是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财政监督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二是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财政总预算会计关键环节,把防范资金风险贯穿和落实到财政资金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要积极推进财政绩效监督工作,在推进财政绩效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应坚持“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先选择些规模适宜、基础管理比较规范、绩效容易量化的重点公共支出项目作为突破口,率先开展绩效监督,比如扶贫项目、社会保障项目等等。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充实绩效监督机制,逐步将财政绩效监督推广到其他财政经常性收支项目中去;四是要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提高财政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将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涉农资金监管,保障政策有效落实
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是扩大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乡镇财政应将乡镇本级资金、镇集体经济收入、上级政府安排各类涉农补资金、上级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二是加强补资金的监管力度。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和政策,要实行公示制,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扎实做好补助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采取“部门造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折通”,杜绝了挤占、截留、挪用农民补贴资金的现象,以保证资金按期如数拨付、并兑现到位。三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必须严把项目申报关,做好项目公示。并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及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全程监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四是加强镇、村资金的财务监管,强化镇、村财政预算管理,将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并按规定将所有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五是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级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核算工作的跟踪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审制度,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
整理房间范文5
10月初,黔南州工商局主要领导分别向都匀市和都匀经济开发区的企业颁发了首批“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标志着黔南州与全国同步启动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近年来,黔南州工商局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方针,紧密结合部门职能,按照“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的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融入黔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深化改革,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效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活力,为黔南州实现后发赶超作出积极努力。
深化改革培优培强市场主体
黔南州工商局全面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推行“三通”工作制度及“限时办结”制度、在全省率先出台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全省首推“两证一章”和“三证一章”登记制度改革、下放州级登记审批权限等,争取最大程度地提升行政效率,引导大众“愿创业”。
2014年12月,荔波县在全省率先推行“三证一章、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全州开始逐步实现“一照三号”,累计颁发“一照三号”营业执照987户。
同时,“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企业年报、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等重大改革也开始一一推进。
今年10月8日,黔南州各县市均颁发了首批(张)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顺利实现了企业信息互通、共享的政务模式,极大节省企业的时间成本和办事成本。
截至10月底,全州共登记各类市场主体15.89万户,注册资本1275.17亿元,同比增长32.6%和47.8%。2015年以来,全州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2.49万户,注册资本438.10亿元,同比增长28.7%和46.4%。
发展环境助力小微企业新跨越
2015年2月,省扶持微企发展领导小组下达分配2015年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指标,黔南州以2900户指标名列全省第二,仅次于贵阳市。
今年以来,黔南州工商局认真落实“3个15万元”政策,代拟并报州政府同意出台《关于推进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具体政策措施16条,将各类符合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扶持政策如就业及再就业、万户小老板工程、民贸民品贷款利率优惠等政策加以整合,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并全面简化微型企业创设申请手续,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截至11月20日,2015年全州共扶持微型企业2900户,注册资本33096.8万元,带动就业16708人,兑现财政补助资金3725万元,兑现税收奖励33.21万元,获得贷款支持11825.3万元,提前40天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
整理房间范文6
一、清理范围、主体及工作分工
(一)清理范围。以前,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齐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的所有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以发文文号所属机关为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三)清理分工。
1.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负责牵头实施的部门、单位进行初步清理,清理意见上报县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审定。
2.县政府各部门及驻齐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及其所主管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河国际生态城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县政府法制局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
4.涉及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的;
2.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订: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事项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强制法》、《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行政处罚法》或者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5.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正在修改或者即将修改的。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清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或废止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清理意见。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
各清理主体对前印发的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并对每件规范性文件提出拟保留、拟修订或应予废止、失效的具体意见。对于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把握不准的,各清理主体应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局沟通,并以县政府法制局最终确定的意见为准。
各清理主体于前,将清理的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分类填写清理目录(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拟保留和拟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包括电子文本)1份,报送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汇总。
(二)审核确认阶段
县政府法制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与清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意见,明确处理意见。
(三)审定公布阶段
县政府法制局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后,形成清理意见和工作总结,连同清理工作报告报县政府审定。经县政府审定后,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