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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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范文1

    问:2007年我用5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08年我与李某结婚。2012年5月,由于感情不和我向法院申请离婚,此时我的房子已经升值到95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对增值的45万元进行分割。请问法官我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呀?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你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你的个人财产,民事案件中判断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看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的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你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你与李某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李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所以,李某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婚后财产范文2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婚后财产范文3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后财产范文4

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如果离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婚后财产范文5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后收益;财产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104-01

一、我国立法现状

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列举式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关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的分配问题,我国立法仅仅在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有提及,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因此引发了不少的争议。目前我国学者对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种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分为孳息和投资收益;二是分为孳息,投资收益和增值。

因为投资收益包括直接的和间接地投资,其中间接的投资收益在本质上是增值,例如股票和基金,因此第二种三分法相对而言更加精确。

关于具体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孳息的收益归属;2.投资收益的归属;3.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4.增值收益的归属。

其中,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投资收益有可以分为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承包经营的投资收益,公司企业的投资收益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可以进一步分为该财产性收益实在婚前即可确定取得或是在婚后才可以确定取得。

二、关于财产分配的争议观点

婚前个人财产说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目前概括来说包括以下四种观点:

1.共同财产: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司法解释二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均应当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为个人财产并不因婚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视为个人财产;

3.根据对该财产是否承担了义务或作出了贡献为依据,如果对方对该增益承担了较多义务或作出了较多贡献,则应该是为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为个人财产;

4.根据该增益是否是由于经营行为所得为根据,如果该增益事由经营所得且对方参与了该经营行为,则该财产增益就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三、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分配

1.孳息的归属: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种观点认为,该解释和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结合,并不能肯定推论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再婚后一定就是个人财产”的结论,而应当根据孳息产生的实际情况而定。理由是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强调的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意外的其他收益”,而不是“孳息和自然增值”本身,因此只能推理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有可能是原物所有人个人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既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的把孳息和自然增值从其他财产中单列出来,即使没有明确说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问题,但从立法者的用语意图和汉语的用语习惯也应该表明,在此,立法者是想说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应当同“其他财产”一样作为共同财产来处分。那既然不是共同财产,就只能是个人财产了。但民法总则中,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单纯的将孳息归为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必然在标的物是天然孳息是会产生不公平,即否认了配偶劳动的价值。天然孳息内凝结了劳动成本是普遍的共识,站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配偶一方对于天然孳息的产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那必然就不应当否认其劳动创造的价值,否则就有悖于公平。所以鉴于此,建议立法者对于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用语再行斟酌,不要出现模棱两可的用语。

2.直接投资收益的归属:直接的投资是指“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包括承包经营产生的收益,投资合伙企业产生的收益,投资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收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收益,依法均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3.增值的收益:增值收益的归属,包括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可以根据对方是否对于增值收益有所贡献来进行区分。在配偶对于增值收益有所贡献(包括付出了劳务,金钱或承担了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增值,例如基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者双方都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而自然增值,就应当视为个人财产。关于股票的增值,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夫妻一方是职业股民,通过炒股来赚钱,则该股票的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没有炒股的一方对炒股的一方在生活上进行照料,付出了劳务,所以该收益不应当否认没有炒股的一方的劳务价值;但如果一方购买公司股票并且没有对该股票进行操作,而是由于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或通过公司上市而增值,则该增值就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参考文献:

[1]张腾.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J].知识经济, 2011(12).

婚后财产范文6

2005年11月我的丈夫与一女子有婚外情被我发现,我向他提出离婚,但他就是不肯离。在我的一再坚持下,他提出我们共同所有的价值二十余万元的一间门面房归他所有他才同意离婚。为尽快从婚姻的围城中走出来,我同意了他的要求,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后不久我就下岗了,生活出现困难,请问,我能否要求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不合理协议进行变更,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李芳

李芳朋友: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是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它当然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一是由你们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双方不能就变更或者撤销达成一致意见,则只有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以上规定来看,你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证明你在订立该协议时是有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请你斟酌自己的情况,看是否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尤其是后一个条件。如果你具备后一个条件,在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是否可以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而拒绝对方提出的同居补偿

我妻子因病去世后,经人介绍,我与未婚女青年谭某相识并共同生活。同居半年后,我觉得两人性格不合,难以继续在一起,遂提出分手,但遭到谭某反对。谭某要我补偿5万元钱才同意分手,可我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请问,如果谭某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我是否可以到法院?

房祖德

房祖德朋友:

你觉得自己与谭某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想分手,这很简单,你只要不再与谭某继续共同生活,同居关系即自行解除。由于你拿不出5万元给谭某,故担心谭某纠缠不休,于是就想到这条法律途径。但这条法律途径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同居关系的司法介入,其目的在于:一是遏止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二是解决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而不在于解除同居关系本身。

由于你与谭某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故如果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而,法院虽予以受理,但只会就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审判,而不涉及同居关系。

另外,谭某要求你补偿她5万元,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男女谈恋爱、同居,一般是为了培养感情,增进了解和信任,进而步入婚姻殿堂。如果未能终成眷属,任何一方都无须因此对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丈夫病逝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两年前,我丈夫因患癌症去世,我靠自己微薄的工资加之公婆的资助才勉强供一双儿女上学。今年年初,公公突发脑溢血,失去了劳动能力,年迈体弱的婆婆也需要人照顾。两位老人没有了经济来源,要求两位小叔子给付养老费,可两位小叔子却说,老人资助过我,养老费应当3家(两个小叔子和我)分摊。我也想孝敬两位老人,但每月650元的收入还要供两个孩子上中学的现实,又使我无能为力。请问,丈夫死后,我还要赡养公婆吗?

柳慧

柳慧朋友:

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老年人应该履行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关于哪些家庭成员负有赡养义务,该法第11条指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婚姻法》第28条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应当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