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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范文1
内容提要: 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是一种权利。侵害对象非绝对权意义上权利的侵权行为构成,以行为人有加害恶意为必要条件。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行为、加害人主观恶意、侵害对象是既存劳动债权、损害以及因果关系。在赔偿责任问题上,除个别情况以外,劳动者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侵害人内部存在着责任份额。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因自己行为而导致他人劳动债权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则比较典型的有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立法例。但此条法律有关侵害劳动债权构成要件的规定,一方面失之过宽,导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过于容易,难免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中当事人动辄获咎;另一方面又失之过窄,远远没有涵盖实践中已经出现的许多其他侵害劳动债权的形态。在法律后果方面,该条规定也不十分清晰,因为连带责任仅仅解决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没有解决数个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责任份额以及如何分配责任份额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给本条规定的适用和法律实践带来诸多困惑,[1]本文力图对上述问题进行理论剖析,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及其对侵权构成的特殊要求
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分析,应当以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一般理论为出发点。
(一)从权利的视角无法解释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
传统侵权法并不承认债权,包括劳动债权属于应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而是强调合同的相对性。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劳动者因和其他用人单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而违约后,只能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并不能基于劳动债权受到侵害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基本上坚持了这种立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2款并没有将债权列为保护对象。但是“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关系的这些变化,导致正常交换关系的被破坏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对债权的间接损害日益突出,……,欲使受害人在这种间接损害中享有对真正致害人的直接请求权,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建立侵害债权制度十分必要。”{1}为了给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寻找理论上的合理依据,学者们提出了包括“债权效力延伸说”、“债权不可侵犯性说”、“债权行使和债权保护说”以及“侵害债权是债权物权化的结果”{1}等等观点。上述观点的共同特征在于立足于债权是一种权利,试图从债权的权利属性出发寻找债权应受侵权法保护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从权利的本质出发这一论证思路却是不妥当的。因为,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授予个人的法律上的力,它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满足人们利益的手段。”{2}也就是说,它以利益为内容,以法律上的力为手段。从法律上的为的角度看,债权的特征在于其拥有的法律上的力只能针对特定人行使,只有特定人受到该法律效力的限制、约束和支配。着眼于债权本身的效力是无法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找到理论上的合理性基础的。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本质上是对利益的侵害
准确理解第三人侵害债权首先应该理解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对象。现代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绝不像“侵权”这样一个名词所显示的那样仅包括权利,而是包括:法律承认的利益和绝对权。在实证法中,有些国家的侵权法并没有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具体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就仅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之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而没有将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限定为权利。有些国家则将对权利的侵害和对利益的侵害作为并列的侵权行为类型予以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就以类型化的方式规定了三种侵权行为:“对权利的侵害(Rechtverletzung,第823条第1款)、违反保护性规定(Schutzge-setzverletzung,第823条第2款)和违反善良风俗(Sittenverstoen,第826条)”{3}21。根据德国学者的解释,823条第1款“对权利的侵害”中的“权利”仅仅指的是绝对权意义上的权利{4},而对其它两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规定为保护法律承认的其它利益留下了通道。
基于上述对侵权对象的一般认识,可以认为既然侵权法保护没有上升为权利的利益,它当然也就保护上升为权利的利益,只不过它不通过权利本身的法律之力来保护它。当债权抛掉权利的外衣—法律上的力之后,其内容即为一种法律应保护的财产利益。当债权以利益的身份出现时,其应当可以得到侵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对于债权是否应当成为侵权法保护对象这一问题,正确的回答是债权不是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其作为权利不能在“对权利的侵害”这一侵权行为类型下受到保护;但其作为一种财产利益可以得到侵权法的保护。与此相应,劳动债权作为债权的一种类型,虽不能作为权利受到侵权法的保护,但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第三人不得侵害劳动债权。
(三)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要求
由于绝对权是立法者经过审慎考虑,将需要绝对保护的利益定性化上升为权利而形成的,因此任何人都负有谨慎行为、避免对其造成侵害的义务,只要过失侵害了这类权利,就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志,构成侵权行为;而对没有上升到绝对权高度的其他利益的侵害能否构成侵权行为,则需要立法中作出特别规定或者由法官根据“善良风俗”进行特别判断。因此,在侵权行为的构成上,侵害绝对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对简单、明了,证明要求低;而对侵害利益和非绝对权的侵权行为,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论证和证明要求。以德国为例,《德国民法典》对“对权利的侵害”这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在主观要件上仅要求侵害人具有过失,侵害绝对权益的行为本身就推定了行为违法;而对于对绝对权以外利益的侵害,受害人只能通过或者证明受到侵害的利益是受强行法特别保护的,或者证明该利益是因为加害人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而受到侵害来得到侵权法的保护。特别是对违反善良风俗的对利益的侵害,德国法更要求加害人在主观要件上具有加害故意。
对以利益身份出现的债权,“在欧洲任何国家诱使第三人违约不仅构成侵权,而且经典的做法还考虑将其归入恶意诉权。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普通法国家情况也一样。”{3}397例如德国的司法实践就将如下第三人介入他人合同关系的行为纳入其民法典第826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的救济范围之内,即“(1)引诱他人违约,(2)在债务人违约时与其串通,(3)在违约时,与债务人共同从事以损害合同伙伴为目的行为,以及(4)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中的领先地位为目的而在他人违约时起协助作用。”{5}不仅欧洲国家如此,在美国法律同样一方面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包括侵害劳动债权时的侵权责任;但另一方面提高了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对此《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37篇以“既存或预期契约关系之干扰”为题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构成侵害契约关系之侵权行为,最主要的要件包括:其一,故意,“本章所规定之既存或预期契约关系干扰之侵权行为,系就故意之侵权行为所作之规定。”{6}而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被告必须有致原告受伤害之期望,或知悉其行为必能产生致原告受伤害之结果而言,其行为具有故意。”{6}对于过失侵害债权关系的行为,仅在极其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由此引起的身体伤害所导致金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其二,不当(Improper),“不同样态之故意干扰契约关系,乃规定于第766条,第766A条及766B条。这些条文均规定其干扰必须‘不恰当’。”{6}该重述还专门在第767条规定了认定“不恰当”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总体上看,由债权并不对债权关系以外的人产生约束力这一点所决定,西方国家在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上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仅在例外情况下承认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并且在构成要件上特别要求具有“恶意”或者“违反善良风俗”。这种立场的合理性在于将对债权的侵害作为一种例外处理,使得任何人在交易中只要不以恶意或者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加害他人就可以自由的在市场中包括劳动力市场中展开竞争,从而实现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我国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构成
(一)《劳动合同法》第91条评析
与德国和美国在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上谨慎的态度相比,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规定则表现出两个方面的相反趋势: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91条没有将“过错”规定为招用未解约劳动者这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意味着该法对这类侵权行为的构成采取了无过错责任的立场,因为根据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在德国被称为危险责任”{7}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是对私法领域过错责任原则的突破和例外:任何人对因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无可厚非,但如果要求一个人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需要特别的论证和理由。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无过错责任作为一种对大工业生产所带来的必要危险的反应,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形式上以立法明确规定为必要;在适用理由上需具备如下四点之一:“(1)特定企业、物品或者设施的持有人、所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2)在某种程度上该所有人或持有人能够控制这些危险。(3)获得利益者应该承担责任系正义的要求。(4)因危险责任而生的损害赔偿,得经由商品服务的价格机制及保险制度予以分散。”{7}显然,招用未解约劳动者这一行为并不具备上述理由。因此,将该行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界定为无过错责任,其妥当性值得怀疑。
第二,《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了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种类,仅规定了招用未解约劳动者这种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形态。对于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例如通过使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方式侵害劳动债权,《劳动合同法》并不能提供救济。
上述两种趋势引起的后果是:一方面,对许多应当认定为侵害劳动债权的行为,法律没有提供救济手段;另一方面,该规定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巨大的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其招用员工时需要花费较高的调查成本,以避免雇用与他人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事实上即使必要的调查也不足以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毕竟劳动合同无需公示;对劳动者来说,在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已无法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领取劳动报酬,同时又无法获取劳动关系终止证明的情况下,该规定将导致其无法再次就业,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这样的后果导致“一种法律体系上的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9}也即:一方面,法律所要实现的立法目的—阻止不正当的引诱他人雇员违约或者阻碍他人雇员履行劳动合同,以便形成一个诚信履约、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不能完全实现;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带来了立法者不希望出现的、负面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构我国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我国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构成要件重构
重构我国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过程中,两个要素非常值得我们关注:其一,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经验。我国加入WTO已经多年,劳动力市场已经开始和其他国家接轨,因此,有关劳动力市场的立法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其二,我国特有的劳动力市场现状。“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个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将存在。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 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计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1000万左右。”[3]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力的流动相对困难,从而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在重构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时,我们有必要考虑促进劳动力流动这一因素,尽量减少因劳动力流动引起的责任。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在我国构成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应该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侵害行为—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具体样态。目前,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仅规定了“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一种侵害劳动债权的行为,并且该规定强调用人单位的“招用”行为,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促成了劳动者违约,只要其不和违约后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构成侵害劳动债权的行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狭窄。根据其他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侵害劳动债权的样态还应当包括如下几种:(1)以侵害劳动关系为主要目的,通过侵害劳动者的健康、自由等方式阻碍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劳动者具有必要的技能、自由和其它身心条件为前提,破坏这些前提,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进而侵害劳动债权。(2)以侵害劳动关系为主要目的,故意散布虚假的、不利于原用人单位的信息,导致劳动者跳槽或者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特色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特殊的信赖关系”,{10}通过散布不利于原用人单位的信息可能导致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的信赖瓦解,从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导致劳动债权受到侵害。(3)以侵害劳动关系为目的,故意教唆或者引诱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违约。这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也是各国司法实践普遍认同的一种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类型。(4)破坏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使得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行为人通过破坏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不仅侵害了原用人单位的财产权利,也导致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从而构成对劳动债权的侵害。
第二,存在主观恶意—主观要件的特殊要求。如前所述,对绝对权以外的权利和利益,法律从权利设定的价值出发,在侵权构成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论证要求。具体到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构成上,就要求侵害人存在主观恶意。这种恶意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行为的故意,即明知劳动者与他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招用之或者阻止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其次,要有加害的故意,即积极追求对他人既存劳动关系的损害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既存劳动关系的损害而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是以损害他人劳动关系为主要目的,或者至少为辅助目的。对加害故意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只要存在着行为的故意就可以推定存在加害的故意,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加害的故意。将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主观要件限定在故意的层面,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动辄获咎,避免妨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因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挖人”行为都是应当受到谴责或不恰当的;并且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前提之下,并不是所有的“挖人”行为都会给原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相反,适当的、不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挖人”和“跳槽”行为反而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劳动者待遇的提高。
第三,行为人侵害的是既存劳动债权—侵权客体的特殊要求。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中,第三人所侵害的必须是既存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预期的,即使是已经形成成熟意向的劳动关系,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成为这类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有些国家,如美国,认为预期的合同关系也可以成为第三人侵害的对象。《美国合同法重述》第766条B规定,“故意且不当干扰他人之预期契约关系(婚约除外),如其干扰以下列方式之一者,就该他人之丧失该契约利益所致之金钱损失,应负责任:(a)诱使或以其他方式致第三人未加入或未继续展望(预期)之关系;或者(b)阻碍该人取得或继续展望(预期)之关系。”对此笔者认为,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现状出发,为减少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应当将对预期劳动关系的侵害排除在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侵权客体之外。
第四,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在上述特殊要件之外,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还需要具备如下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
1.加害人具有一般侵权法上的责任能力。《劳动合同法》第91条将侵权行为人限定为“用人单位”这一特定主体同时该法又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特定前提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等,但是如前所述,实践中侵害劳动债权的样态是多种多样的,侵害人也不仅仅限于用人单位。因此,应当按照侵权法有关责任能力的一般理论确定侵害劳动债权的主体。2.损害和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侵权行为的一个基本要件,在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这一侵权行为类型上没有特殊的表现和要求。3.损害。损害的存在是侵权责任的基本前提,没有损害就没有损害的填补,也就没有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
总之,第三人恶意的、以侵害他人之间既存劳动合同关系为主要或者唯一目而从事的妨碍他人劳动合同维持或履行并导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法律后果
(一)责任类型
关于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规定仅针对“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一种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类型,也就是仅针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第三人的损害均具有可归责性的情况。但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具体样态还包括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形,如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自由或者身体,导致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这类情形并没有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第三人之间依然是连带责任吗?笔者认为,关于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责任类型的界定,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由于第三人的恶意侵害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他人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违约时,劳动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由劳动关系的特殊属性所决定,该原则存在着两点例外:其一,第三人以侵害劳动者身体健康、自由等方式侵害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因伤病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并不能构成违反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其二,第三人通过侵害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无法进行劳动给付的,由于违约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劳动者和第三人之间是否成立连带责任。该问题之所以提出,主要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所以其不履行劳动合同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第三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其侵害债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那么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能够连带?对于这一问题,学理一般认为,“连带债务之各债务,无须基于同一发生原因。”{11}连带债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并不重点关注债的发生原因及其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主要目的也是保障受害人权利的实现,其并不关注加害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以及当事人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否相同。因此,在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劳动者和第三人都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内部分配
如前所述,法定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强加给每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以此种方式被请求给付的债务人在与自己共同债务人的关系上必须最终负担已给付为内容的牺牲。”{12}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也明确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在劳动者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无论哪一方履行了债务,都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相应的责任份额。关于责任分配的标准,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德国学者指出,“关于此种最终的分配,由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决定。”{12}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时,二者的内部关系进行探讨。这种内部关系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无论在劳动者违约前还是违约后,违约的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都可以就向原用人单位赔偿问题达成内部协定,这样的协定尽管不能对抗原用人单位,但在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如果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就赔偿份额的分配达成了合意,则应从其约定。
2.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没有就责任份额的分配达成合意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配责任份额。对此,梅迪库斯指出“在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十分重要的是准用第254条:各个致害人之间的分配依其在致害行为中的原因及过失比例确定。”{12}具体到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问题上,应当根据侵害的具体形态认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而分配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并且不排除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最终责任的情况。
3.如果既没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内部约定,也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则应当在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平均分配责任份额。这也是各国民法的一般立场。[5]
四、结论
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债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对这种侵害对象非绝对权意义上权利的侵权行为构成,各国的立法和理论都提出了较高的论证要求,一般都将恶意或者违反善良风俗规定为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也应当建立起一般的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理论,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现象。具体而言,第三人侵害劳动债权行为的构成应当包括以下要件:(1)存在侵害行为;(2)加害人存在主观恶意;(3)行为人侵害的是既存劳动债权;(4)存在着损害;(5)损害和用人单位的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赔偿责任问题上,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出发,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劳动者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侵害人内部存在着责任份额。该份额的划分可以由侵害人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侵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如果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则应当由侵害人平均分担。
注释:
[1]该条规定内容和《劳动法》第99条完全相同,但是劳动法颁布十多年来却鲜有这方面的案件。这种现象恰好说明该规定缺乏操作性,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
[2]参见《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第776条C。
[3]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
[4]有关《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范围的具体理解,参见姜颖主编:《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5]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213条;《奥地利民法典》第896条;《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一项;《瑞士债务法》第148条第一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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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范文2
读者:乔××
乔××同志:
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2008年9月18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办理退休。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所谓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尽管你是再聘留用人员,但却不能适用原来的劳动合同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开车撞伤老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潘家永
今年五一期间,退休后的老耿带着老伴自驾游。途中,因车开至狭窄路段时陷入坑中,老伴遂下车帮助老耿推车。谁知,老耿在加油门冲出坑时未控制好,车子一下子撞伤了老伴。老耿认为,自己买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谁知,老耿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其拒绝。拒赔理由是老耿之妻是“本车人员”,按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请问:开车撞了自家人,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读者:李××
李××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其中第一章部分如下: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范文4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制定的。
2、本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废止。废止理由: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代替。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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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员工劳务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双方经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及履行。一.协议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终止劳雇关系(定期协议)。
私营企业雇用劳务合同乙方:甲方(雇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乙方(受雇职工)性别:出生日期年月 日(或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家庭住址所属省(直辖市)地区县(街道办事处)文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
兼职编辑劳务合同一、合作宗旨和内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与平等的基础上,共同促进信息交流和产品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______公司授权兼职编辑开发______分类搜索并维护。
单位劳务派遣合同范本甲方:(派遣单位)乙方:(研修人员)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一、派遣国家:日本二、派遣地区:三、接收企业名称:第二条 研修内容 (从事工作工种)第三条 派遣时间
用户家政服务劳务合同一、经甲方(用户)乙方(家庭服务员)协商同意,签定服务合同,在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采掘业简易劳务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属街道办事处:
外商投资企业劳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及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电力企业劳务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____________业局
教师劳务合同聘用企业:_________受聘人:_________依据《_________》和《_________》文件精神及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经_________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在教育系统试行新教师任用协议制。
铁道部劳务合同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
餐饮业简易劳务合同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
建筑工程劳务合同样本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编号甲方乙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建设厅 监制甲方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在川通讯地址 邮编乙方 性别 电话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优秀公司劳务合同公司劳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工头劳务承包合同模板包工头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南泉广场工程施工的劳务人工费事宜,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兼职劳务合同样本甲方(用户):_________乙方(兼职人):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兼职为甲方进行_________网站的建设。为明确双方义务及权力,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兼职劳务协议:第一条 劳务的内容、报酬、工作进度、交付方式、款项划转方式_________。
国际劳务合同书范本以_________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中国_________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最新劳务协议书范本精选派遣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被派遣人(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最新精选劳务派遣协议书样本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地 址: 联系电话:乙 方(实际用工单位):地 址: 联系电话:甲方根据乙方的生产(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
最新精选劳务协议书范本这篇最新精选劳务协议书范本相关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这儿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派遣单位(甲方):法定代表人:被派遣人(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
最新分包劳务合同范本发包方:___________建筑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公司《关于工程项目劳务承包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学校劳务合同范本甲方:玉溪师范学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为加强用工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和学院的利益,根据《玉溪师范学院录聘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保
中外劳务合同(1)以____公司,总部设于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中国____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签订本合同。
中外劳务合同(2)甲方:____国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乙方:中国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国工作。
国际劳务合同(1)此雇用合同由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a.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国际劳务合同(2)pmh公司(其总部设在××××,以下称甲方)与chc工程公司(其总部设在××××,以下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为甲方在ems国的zzz项目的施工提供劳务,为此与甲方签订本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书(官方范本)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
建筑施工劳务合同范文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技术服务外包劳务合同范文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 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第一条、双方义务1、甲方义务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
劳务派遣合同范文参考编号:xx市劳务派遣协议书(xx版)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 位 类 型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登 记 注 册 地___________________
国际劳务协议书范文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提供技
外派劳务协议书甲方全称: xx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乙方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护照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资帐户: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工资帐号:丙方全称:中国xx建设集团(马)有限公司巴贡23标项目经理部丙方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
劳务雇佣合同书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一、义务和责任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国际劳务协议书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向甲方提供技
劳务合同样本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传:_________传真: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传: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
人员派遣劳务合同(涉外)________(其总部设在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_________(其总部设在_________,以下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同,乙方同意为甲方在_________国_________项目提供劳务,为此与甲方签订本劳务合同。
兼职劳务合同范文甲方(用户):_________乙方(兼职人):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兼职为甲方进行_________网站的建设。为明确双方义务及权力,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兼职劳务协议:第一条劳务的内容、报酬、工作进度、交付方式、款项划转方式_________。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样本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务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
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样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劳务施工合同样本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际劳务合同范本以________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中国________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ti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范文6
两者的相同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两者的不同点: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2、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