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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时合变范文1
变通能力就是当事情有了挫折时,会很快想出解决的方法。
提升方法:
要想思维敏捷,逆向思考能力强,要学会用多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要多学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的知识,文化;学会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之后,会逐渐的形成融会贯通,直至驾轻就熟;你的知识面越广,涉及领域越多,那么你思考东西也就越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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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时合变范文2
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当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来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指出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两大法律效果: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变更合同,这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合同的客观情况变化后所带来的显失公平的现象,变更合同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变更合同已经无法消除因显失公平而带来的后果,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这就要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并非要有按顺序先变更合同然后再解除合同。当情势变更影响合同的效力带来显失公平或履行没有意义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情势变更原则给合同的效力带来的这两个影响,其理论依据是源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情势变更原则会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变更或解除的影响,这就说明了合同的有效要件出现了瑕疵,要消除瑕疵,恢复合同的有效性或者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关于合同的有效要件,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这就是说合同的主体能够独立地订立合同并承担订立合同所带来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由于合同不同,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同,法律就对合同订立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力以及对外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会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民法,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依法取得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这是对一般合同而言。对于某些特殊合同,例如订立烟酒合同的合同主体,还应取得由国家批准的烟酒经营资格。
(二)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的含义与当事人的内心期待是相符的,它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相符;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做出的,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合同生效就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这是一种价值评断,是对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一种评价。
(三)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及不得违反法律要件,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发生了瑕疵。
二、情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通时合变范文3
简单又传统的东西也不见得都是落伍的
从九十年代初期开始,一些台湾企业首先在大陆提出通路扁平化的概念,就是砍掉大经销商,缩小经销商的覆盖区域,大量成立驻地营业机构,直接掌控当地的分销渠道和终端。说来说去,这通路扁平化的矛头所指就是经销商,直接削弱经销商的功能,否定经销商的市场作用,让厂家自己来掌握市场。在随后的几年里,众专家也纷纷站出来说,提出经销商消亡论,这是大势所趋,这是未来营销的发展方向所在,洋专家土专家都认可这通路扁平化,更是推波助澜,于是乎,大陆众企业纷纷效仿,把大经销商砍成小经销商,把省级总经销商分拆成每个地级市都有经销商,有的企业还把经销商的通路划分开,在同一个城市市场里,同时让三家经销商来做,一个做传统批发,一个做现代终端,一个做封闭渠道~~~。
当然,从帐面上算起来,这通路扁平化好处的确不少,完善销售网络,贴近市场,增加客户群,提升市场反映速度,从根本上提升销量(或许能翻几个几番什么的),等等,总而言之,就是能赚更多的钱,众厂家老板也就是冲这个去的,当然了,这通路扁平首先付出的是成本,会直接带来营销成本的上升,例如要增加人员数量,增加驻外机构的费用,增加市场经营费用等等,但没关系,没有投入那有产出,费用总是要投入一点,不过,这点投入与通路扁平化之后所带来的收益相比,也就不算什么啦。
至今,这通路扁平化的风已经吹了十来年了,许许多多的企业老板都接受这套做法,砍经销商,设分公司办事处,增加业务人员数量,增加直营比例~~~。可是,事实上的收益呢?事实上的收益是大多数企业的赢利状况并没有太多的改善,赢利状况没有明显改善是因为销量的提升有限,但这人员费用,驻外机构管理费用,市场销售费用却直线上升.两者相加,导致了利润的下降
这事实通路扁平化之后,费用上升不难理解,可为什么销量会和预想中的不一样,不升反降呢?问题出在四个方面,或者说,在通路扁平化的规划设计时,未曾考虑到位的四个方面:
一:老经销商的抵触问题
被厂家收回了经销权,或者被厂家压缩了经销区域,不但带来经济收益上直接损失,同时也是个很没面子的事情,惹得经销商老板们大为不爽,这厂商之间的关系迅速恶化,甚至是激化,对厂家的所作所为,老经销商绝不会无动于衷的,必然会采取各种方式的报复措施,例如迅速引进同类产品,直接和原有厂家形成竞争关系,散步针对原有厂家的负面信息,破坏厂家及产品在本地的市场形象,设置障碍,组织原有厂家的产品销售或是市场活动的有效执行,等等等等,总之,千方百计也不能让这些厂家有好日子过,老经销商的这些针对性攻击行为,将给厂家市场规划的落实带来相当多的麻烦,新的经销商开发不出来,渠道和零售客户的信任度下降,老经销商承接的同类产品在市场又直接形成竞争关系,困难重重。由于老经销商的抵制和破坏,导致整个市场的崩溃,这事并不鲜见.
二.非本土化作战的高成本和高风险
绝大多数企业都想走出眼前这二亩三分地,走向全国市场,可是,中国市场跨度之大,区域特性差异度之高,乃是世界第一等,这种高度不均衡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也就很难使用某种统一的思维和方式来做市场,尤其是在面对一些风土人情差异很大的市场时,原来设计的市场策略往往很难凑效,这将直接导致营销成本的增高,且企业派驻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在运作上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厂家驻外机构的员工大多是有厂家总部派出去的,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熟悉程度有限,也没多少在当地的人脉基础,更是难以借用当地的各类资源,这做市场是要花钱的,要花大钱的,可是,没有那一个企业有足够的市场费用来开发及管理市场,任何一家企业都存在资源的局限性,都得要想方设法借用外面的资源,例如是在资金,人员,储运等等方面,尤其是合作者(客户)的资源。特别是在客户沟通,渠道建设,终端进场等等方面,厂家亲自做和交给经销商,这成本可差大了,可能是当地经销商打个电话就能搞定的事情,企业驻地机构就得花钱。此外,对本地市场情况缺乏足够的熟悉了解,在策略制定时难免会有些盲区,导致存在风险因素。在当地市场的经营活动执行时,若是出点什么问题,由于缺少在当地的政府人脉和社会关系,往往能把小事整成大事情出来。一般来说,企业的驻外机构若在当地出点什么事,若是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所带来的损失往往要超过这个驻地机构当年所创造的全部利润。
三.业务人员本身的技能水平问题
通路扁平化所带来的特点之一是经销商数量大为增加,这经销商的数量增加了,企业自然也得增加业务人员,许多企业老板把这问题看的太简单,缺人?那就招人好了,现在外面最不缺的就是人,贴一份招聘启事出去,能收个几百份简历回来。可是,招人容易用人难,有几个业务人员真正具备管理经销商的水平?并且,国内企业的员工培训学习体系普遍较为落后,尤其是面对短期内迅速增加的业务人员,更是缺少相对应的培训学习计划,导致业务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这业务人员的自身的水平得不到保证,也就别指望业务人员能对经销商有多少管理成效了。管理成效下降,自然又得导致经销商的销量贡献和利润利益贡献难以保证。一些“水货”业务人员还能导致厂商关系的恶化。
四,企业老板的管理能力与水平
管理十来个业务人员不复杂,可要是管理大量的业务人员,这管理方式和手段就不是简单的复制和放大就行了,技术上的难度要增加很多,对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要求也高很多,但是,许多企业老板对自己太自信了,认为自己管理十几个业务人员和上百个业务人员都不在话下,自己照样可以玩得转,可是,这现实是残酷的,世界上最复杂的事情恐怕就是这管理中国人了,绝非那般简单,管理人数的增加,带来的将是管理难度数倍的增加,人是一切问题的根本,不把这个人事管理问题整明白了,啥也别玩了,在当前,中国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已达到欧美发达国家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水平,但是,这人事管理水平只及欧美发达国家二十年代的水平,为什么差这么多?为什么会有如此糟糕的人事管理水平?其根本原因就是出自国人骨头里那种人人相轻的思想特性在作怪。谁都看不起谁,老板更是看不起下属员工,自然也就不可能去尊重下属员工,考虑问题只是从自己的主观出发,也就没多少人性化的因素在里面,直接出现各类管理问题。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人人相轻的思想呢?这主要是因为人生价值取向的不同,中国人的人生价值取向就是征服他人(西方是征服自然),既然是把征服别人作为自己的人生价值所在,又怎么会尊重这些有可能或是已经被征服的呢?所以导致出现了人人相轻的思维特性。
但是,这是我们文化因素中的劣根所在,属于历史遗留下来,具体形成原因方面笔者就不在此细细分析了,总之,这是整个民族的问题,没法解决,但要面对,问题,许多老板不愿意面对,并不认为这里有什么问题,而是过于坚持自己的管理思维,对自己的管理思想过于自信,也就不愿意更多的去学习和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即便是在面临大量出现问题时,老板们也是习惯性的把责任都推卸到员工头上,很少去想是不是自己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出问题了~~~~~,糟糕的管理,导致了员工的忠诚度下降,流失率增高,以及企业内耗增大,而业务人员是企业与经销商的纽带,发展这业务人员身上的这一切管理问题,又将导致对经销商的管理成效不升反降。
通路扁平化这个浪潮,着实卷了不少企业进去,听起来是比较时髦,也很先进,可这玩意挣钱吗?经销商数量和业务人员数量增加,所带来的对管理系统性和复杂的更高要求。是一般企业所玩不转的。试问,作为企业老板,你自己能管理得好那么多经销商吗?自己的业务人员都到了那个水平了吗?经销商的数量上去了,销量一定也会同步上升吗?首先上升的是恐怕是管理和营销成本吧。依笔者这些年的工作所见,十个企业事实通路扁平花,怕是一个赚二个平七个亏,笔者认为就以当前的企业管理水平和老板的管理思路,大多数企业不适合做通路扁平化,还不如回归到传统的大经销商模式,就是那种简单的大包干,
通时合变范文4
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在立法和司法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因此,研究情势变更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情势变更;制度;完善
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均无法预知的,而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事实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情势变更制度是合同法也是债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指导合同的有效成立饿依法履行。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时期,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对于快速解决合同纠纷,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法律现状
(一)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刚刚制定《合同法》的时候,立法者曾经试图把情势变更制度写入立法草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空白。事实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最初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关于情势变更是否应该写进《合同法》之中,学者们和立法者之间就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出现两种对立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在合同法中得到贯彻落实,情势变更制度能够避免由于情势变更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因此,我国应该在合同法中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梁慧星教授持该种观点,他认为,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如果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知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变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困难时,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来横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不公平现象。但是,由于当时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因而没有确定情势变更制度,最终采纳了相对立的观点,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制度。
(二)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立法现状比较落后,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关于情势变更制度取得了较大进步和发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了情势变更的内容“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情势变更的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明确了情势变更制度的内容。该司法解释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颁布的,更多的是为了化解金融危机,解决各种合同纠纷,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无法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比如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等,这些都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现的,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客观情况,如果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所以,《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确立情势变更制度,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对策
针对我国现阶段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完善:
(一)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建议
首先,我国应该将情势变更制度明确规定在《合同法》中,弥补立法空白,从立法上赋予情势变更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规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具体明确、严谨,给人们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让人们和法院在处理情势变更情况时有法可依。
其次,立法者应该积极学习和吸收最新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注重理论研究,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立法者应该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创新理论,符合时展潮流,顺应国际社会发展趋势,加大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提高立法精神,提高情势变更制度的指导性和理论性。
最后,广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者在制定情势变更条款时,应该深入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调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交流,善于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民众参与立法的民主性,为人民服务,提高立法的民主性,保证情势变更制度真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建议
第一,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应该不断修正我国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是司法解释必须注重的方面。司法实践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范围非常广泛,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应该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及时吸收和总结各级法院的审判经验和审判结果。司法解释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司法实践,情势变更制度的司法解释也应该注重司法解释的实践性,才能更好的指导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司法解释应该注重国际性。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涉外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合同纠纷,覆盖范围广泛。因此,司法解释一方面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要纵观全球,结合我国加入WTO的实际情况。注重取长补短,学习和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方面的经验和案例精华,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情势变更制度,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司法解释应该注重群众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人民群众,因此,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以人为本,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解释在解释情势变更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需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三、结语
情势变更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对于化解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应该高度重视和不断发展完善情势变更制度,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秀.论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制度[D].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5月。
[2]熊雪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通时合变范文5
关键词:贵桐2号;成熟期;光合特性;日变化
油桐(Vernicia fordii Airy-Shaw)大戟科。落叶乔木,高3~8m。原产我国,其栽培历史悠久,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木本油料树种。四川、贵州、湖南、湖北为我国生产桐油的4大省份[1],四川的桐油产量占全国首位。桐油具有一系列特殊性能,是最佳干性油之一,在工业上有广泛的用途,因而引起许多国家的兴趣和重视。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以及对桐油化学研究的深入,桐油应用技术已渗入到社会各个领域。例如,在电子工业的印刷电路板制造,机械工业防腐、、运输业的飞机、轮船、潜艇、汽车和火车以及民用建筑的涂料等行业都得到广泛应用。油桐生长过程中受光照、温度、水分等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研究油桐成熟期光合特性的日变化,掌握其光合特性的日变化规律,对提高产量、增加品质均有重要的意义。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基地、材料和时间安排
选择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漫水乡贵桐2号种植基地。选取种植基地阳光充足,油桐生长旺盛,结果多,叶片完整又无虫害地区为研究区域。在油桐果实成熟期,且叶片没有凋落或很少落时进行试验,时间安排在9月中旬至下旬。
1.2 仪器
TPS-1型便携式光合作用测定系统,英国PP Systems国际有限公司。
2 试验设计
在来风县油桐生产研究基地种植区选择贵桐2号5株,依次编号。各选取生长旺盛,结果多,叶片完整且无虫害的叶共5片,分别编号为1、2、3、4、5待测。选择晴天待早晨油桐叶片无露水后,利用TPS-1便携式光合作用测定系统开始按每株编号有序的测定每片叶子并记录,每隔1h测定1次,下午6:00结束测定,重复测量3d,测定结束后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3 结果与分析
3.1 光合有效辐射与胞间CO2浓度日变化规律
由图1可知,光合有效辐射日变化呈现典型单峰曲线,上午9时开始缓慢升高,13:00时达到最高值为1070.2μmolm-2.s-1 ,随后缓慢下降。胞间CO2浓度刚开始浓度很高,且随时间推移继续上升,在10时达到最高值2252.6mg/L,16时出现最低值为104.8mg/L。12时明显下降接近最低值,13时明显升高接近最高值。随后胞间CO2浓度突然下降至最低值,表现出明显的光午休显现象[2]。
3.2 同化速率、蒸腾速率及气孔导度的日变化规律
图2看出,贵桐2号叶片净光合速率从上午10时开始慢慢上升,12时达到最大值为10.64 μmol.m-2.s-1,13时缓缓下降,而蒸腾速率的变化波动较大,时高时低,在12时、14时、15时出现3个高峰,同时在10时、13时、16时出现3个低谷。上午9时开始光照强度增加得很快,贵桐2号的净光合速率随光照强度的增强而迅速升高,9时其光合有效辐射在445.2μmolm-2.s-1左右,贵桐2号净光合速率达到了1天中的最高峰,其峰值为12.64μmolm-2.s-1,此后,随光合有效辐射增强,气温上升,大气CO2浓度下降,净光合速率、蒸腾速率开始降低。光合速率在中午12时相对较高随后逐步降低,16时达最低点,之后又逐渐回升,蒸腾速率与气孔导度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蒸腾速率决定于气孔的活动状态[3]。
3.3 叶片气孔导度与叶片细胞内CO2浓度的日变化曲线
图3看出,叶片气孔导度与细胞内CO2浓度的日变化呈平行变化趋势,细胞内CO2浓度上升时叶片气孔导度随之上升,但变化的时间要晚1h左右,与许大全等提出的光合速率对气孔导度具有反馈调节作用,在有利于叶肉细胞的光合时气孔导度增大,不利于光合时,气孔导度减小的看法一致[4]。气孔导度变小,胞内CO2浓度也降低,与气孔活动状态密切相关。
3.4 叶温与叶片分参水气压的日变化
图4显示,在1天中随着大气温度和光照强度的增加,叶片温度随之增高,叶片分参水气压也逐渐加大,气孔导度和蒸腾速率减少,表明高温低湿意味着更多的蒸腾失水,进而引起脱水的威胁。
4 结果与讨论
在秋季油桐正式果实成熟的季节,养分的积累快到最大值,贵桐2号在此段时间的光合日变化比较有规律,但变化不是很大,光合效率不大,叶片净光合速率从上午10时开始慢慢上升,12时达到最大值为10.64 μmol.m-2.s-1,13.00时缓缓下降。蒸腾速率的变化波动较大,蒸腾速率与气孔导度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蒸腾速率决定于气孔的活动状态;细胞内CO2浓度上升时叶片气孔导度随之上升,但变化的时间要晚1h左右,叶片气孔导度与细胞内CO2浓度的日变化呈平行变化趋势,许大全等提出的光合速率对气孔导度具有反馈调节作用,在有利于叶肉细胞的光合时气孔导度增大,不利于光合时,气孔导度减小的看法一致。气孔导度变小,胞内CO2浓度也降低,与气孔活动状态密切相关。总之,贵桐2号在秋季光合作用的日变化同样受温度、光照等外界条件的影响,在此期间的光合日变化比对果实和来年的生长有一定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何芳,林峰.油桐产量遗传效应分析[J].经济林研究,2001(1)
2 岳春雷,高智慧,陈顾伟.湿地松等3种树种的光合特性及其与环境因子的关系[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2(3)
通时合变范文6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合理适用;情势变更;实践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6-049-03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早已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以不同的形式采用,并在合同履行艰难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也倍受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但是立法者出于种种考虑,一直未能把情势变更原则写进我国《合同法》。但这并不代表立法者否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这个问题,把它留给司法来解决。终于,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中正式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首次以司法解释确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普遍性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建设工程一般具有标的大、履行时间长、风险系数高和人工需求多的特点,而施工合同由于建材、人工的暴涨暴跌等情势的变化导致履行艰难甚至无法履行的局面频繁发生,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作为业主,如何充分考虑建设施工的特殊性,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一方面保证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谨慎适用,从而有效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对所有建设项目的业主来说,都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 情势变更原则的渊源以及在我国的现状
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注视法学派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中的“情势不变条款”。到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处于支配地位,情势变更原则得到广泛的适用。到18世纪,却因为适用过于泛滥,受到批评并逐渐被摒弃。直到20世纪20~40年代,由于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席卷整个西方的经济危机,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带来了剧烈动荡,导致了经济大萧条、物价不稳定、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等变动,同时也使得许多合同无法依照约定履行。如果仍然坚持契约严守原则,将严重损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因此,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受到重视,并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法领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情势变更制度。
情势变更原则最终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接受。但是,我国《合同法》却并没有确立情势变更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并不排斥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很早就有相关的司法案例。而在建筑行业,更是早在2002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二十七条就允许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如下:“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09年5月13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更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正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如下:“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释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规定等于重新确认了情势变更,弥补了《合同法》之不足。自此,情势变更原则终于确立了正式的地位,拥有了普遍性的法律效力。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
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履行周期长、风险系数大、工程涉及的利益主体广而多,各种社会和自然环境相比合同订立时可能会发生异常变动,甚至变化幅度超过施工企业本身能承受的风险范围。在此情况下,若社会和自然环境等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往往导致大量纠纷,甚至导致工程停工、施工方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生产劳务工人聚集讨要工资等恶性事件。这对合同双方来说,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了更好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施工合同中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3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所有有名合同中最复杂、产生纠纷最多、涉及法律关系最多的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制度最难把握的原则,所以要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并非易事。因此,业主在实践中必须把握好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比如适用的范围、事由的判断、适用的度以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等问题,尤其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显失公平等法律制度上的相近相似问题。如果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容易给合同双方带来很大的困扰。
3.1 适用情势变更的施工合同形式。我们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计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三种。可调价合同对风险的管理是开放和动态的,已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影响、造价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等因素规定为可调整因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不大;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工程的最终总价完全依据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按实结算,全部风险由业主承担,承包商在履行过程中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根本不存在适用情势变更的必要。
而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的总价或单价往往不能调整。所以承包方的投标报价包含正常商业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方全部承担,超出约定范围才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实际中风险超出约定范围的情况时常发生,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性也就最大。因此,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只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
3.2 固定价格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范围。建筑工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是在排除了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显失公平等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其他法律制度之后,由于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形,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从国内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精神和原则进行探究,适用情势变更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①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②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通常包括全国物价大幅上涨(或下跌),且变化幅度超出了行业市场固有的商业风险幅度;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国际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升值;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③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无法完成继续履约的。
3.3 固定价格合同中情势变更标准和度的确定。我们知道,建材大幅度涨价是出现情势变更的主要事由。因此,为保证情势变更原则能在履行合同中得到公平合理的适用,业主及承包商双方应重视事前控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①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②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③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为区别正常的商业风险,也为确保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不利一方的利益,绝大多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调差文件,并规定了一定的调差幅度。此调差幅度可视为情势变更的标准和度,在调差幅度范围内的价格波动视为正常商业风险,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则由承包商承担损失由业主受益,价格下跌则由承包商受益,由业主承担损失。在调差幅度范围外的价格波动视为情势变更,如果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则由业主承担损失,价格下跌由业主受益。
至于调差幅度,则根据各地建材市场行情确定,标准不一。如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规定钢材价格调差幅度为±5%、其他材料价格调差幅度为±8%;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规定为±3~6%;江苏、广东、福建和云南省建设厅规定为±10%,湖南省建设厅规定为±8%,深圳市建设局规定为±5%。由于各地标准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时,省与省之间出现冲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出现矛盾。对此,笔者将在后续内容中加以细述。
4 施工合同中合理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案例分析
4.1 实际运用案例介绍。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项目,是江北新城核心区启动和示范项目,建成后将成为江北新城投资的产业孵化基地、招商引资的窗口、形象标志、总部聚集中心和公共服务中心。本项目由南京江北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投资建设,总投资约8.06亿元,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5518.5m2,建筑面积123618.6m2,地上总建筑面积89314.8 m2,地下室总建筑面积34303.8m2,建筑总高度为 99.050m。本项目形体功能布局主要分为三部分组成,即北侧A塔楼和南侧B塔楼以及西侧的裙房组成。A、B两楼使用功能均为办公,共23层,裙房为三层。两个塔楼由形如“飘板”的顶层连接,造型独具个性。
4.2 情势变更原则的实际运用。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项目自2011年1月开工进展至今,已经陆续完成桩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土建、水电安装、钢结构及室外工程,幕墙工程,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等等施工项目的招标工作。为了充分体现情势变更原则在本项目中的合理运用,同时也为了体现合同双方权益对等原则,在招标文件的合同形式选择、合同条款设置、合同价款调整等方面,我们采用如下策略:
4.2.1 业主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和评标方法。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投标时采用低价投标以期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再利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获得合同价款的调增,因此,业主应编制合理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理的评标方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单位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所以,我们在施工招标过程中,通常采用较多的是苏建招[2010]333号文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二:
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招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K1、K2的取值范围见[2010]333号文件规定。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C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出现的任何情形都将不改变C值的结果。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最低控制价的,按废标处理。
4.2.2 合同形式。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量的风险由业主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商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4.2.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政府文件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人工工资价单价应执行苏建价[2011]812号文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预见外的一切风险。除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须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跟踪审计认可后有效)、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及风险程度,风险已含在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作调整。
4.2.4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要求,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不超过10%的各类材料定义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工程10%以上的各类材料定义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甲乙双方约定,施工期间当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10%以内的,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此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差价的确定以南京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与递交投标文件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4.2.5 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例。譬如《新城总部大厦桩基、基坑支护、土石方工程》投标时间在2010年11月份,在其施工过程中一类主材水泥42.5级涨价或下跌幅度始终没有超过±10%,因此不予调整;而钢板(综合)则连续多月涨幅超过10%,因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业主予以调增。二类主材中钢筋(综合)、商品混凝土C35水下、商品混凝土C30等也是多次涨幅超过5%,同样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业主同意调增。
再譬如《新城总部大厦建筑群S-06地块办公楼工程合同》签订时间为2011年11月28日,当时人工工资单价执行的是苏建价[2010]494号文件。后来在施工过程中,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了苏建价[2011]812号文《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人工工资单价。毫无疑问,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业主对于承包商在2012年2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都按新文件规定的人工工资单价标准予以调增。
5 业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时应注意的事项
情势变更原则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排除因客观环境变化导致的显失公平的结果,避免停工纠纷等更坏的结果。但是,业主为了避免情势变更原则的滥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应用情势变更时一定要仔细慎重。情势变更的这一慎重适用原则同样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明确提出来的。
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约定清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商业风险因素、甚至承包商运用情势变更为理由来实现增大盈利的目的等,都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工程结算时业主应不予认可。
另外,由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存在,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难免会有投标人不能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故意将材料价格报得很低,以价格优势来获得中标资格,在履行合同或工程结算时以情势变更为由提出调整合同价格。这就需要业主做好事前控制的充分准备,在招标、评标以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仔细甄别、澄清及约定,预防此类不公平、不诚实不诚信的事情发生,从而真正做到有效保障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
6 结束语
前面笔者已经谈及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建材调差幅度,由于各地标准不同,在遇到一些大的工程时,省与省之间出现冲突,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出现矛盾。因此,为使情势变更原则更好地服务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国家能够为建筑行业的情势变更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者其它形式的法律文件,从而结束建筑行业当前这种无序的状态。譬如在全国范围内明确、统一规定因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价格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系数和调整方法;适时修改《合同法》,增加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要件、内容及标准的法律条款,使情势变更原则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条文中;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加入情势变更条款;笔者更希望有关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出台专门的细则,从而提高其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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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珊珊.情势变更制度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的适用[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
4 刑增銮.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