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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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1

关键词:货币化;分房政策;解读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落实《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市政发[2005]170号)和《西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细则》(西房改字[2006]1号)文件精神,现就西安市教育局直属系统各单位在具体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疑问和难以确定的几个方面,经请教市房改办同志及参考相关文件对有关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做一解读。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范围和执行标准

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结合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标准:市级直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六区、开发区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同一标准,本系统不需要另行测算标准。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及对补贴对象的认定

住房补贴的对象是夫妻双方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有房面积未达到标的职工。双职工夫妇一方有房两边都要算面积,配偶分了房也算是你有房子了,面积达到标准就不能补了。双职工,两边都没房的,可各补各的。

公有住房包括房管部门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存量旧公有住房、单位按房改政策新建的职工住房、集资房、安居房、因拆迁公有住房所得的安置房。对于一些复杂的情况,是否是公有住房可从这些方面分析界定:比如土地的取得形式,建设项目的立项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渠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享受的优惠政策等等。

另外还有一个时间点:2006年1月1日。在这个时间以前去世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不贴了。在这个时间点以后去世的在政策范围内。

三、住房和住房补贴的关系

住房补贴这个名字说全了,是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顾名思义拿了住房补贴就相当于分房了,住房补贴就是货币化分房。住房补贴是给没有机会租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的房改政策,体现了房改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有人说自己分房晚,有人分房早,应该给自己没有房的时候进行补贴,了解了住房补贴的概念,就知道这样的理解显然是不对的。同样,申请了补贴后,如果职工本人及配偶因新参加了集资建房、承租或购买了公有住房,也是需要退回住房补贴的。

四、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按行政级别分为三级,厅局级应享受面积是119平方米,县处级是97平方米,处级以下是76平方米。面积指的是建筑面积。依据是市办法[1997]4号文件。有些学校等事业单位要认职称。职称的级别如何对应可参照陕房改发[1999]02号文件的规定。

具体专业技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参照控制标准对应为: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职级人员对应地厅级;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对应县处级;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高级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对应科级;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工程师、助理会计师、技师及相当职级人员和工人对应一般职工。

五、职级认定的时间

住房补贴职级认定的时间是2008年底。这个职级计算的是2000年以前工作时段的一次性补贴。2000年以后的工作时段,住房补贴是逐月补贴,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补。职级调了,工资就调了,住房补贴当年就调整了。所以说住房补贴是按职工分段计算的,什么时候调职级,什么时候住房补贴就跟着调整了。

六、补贴的计算和参数

一个人的住房补贴可能有两种形式,一次性补贴的形式和逐月补贴的形式。2000年以前的工作时段,是按公式一次性计算出来的,就叫做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多少取决于两个参数,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基准补贴是每平方米482元。工龄补贴是93年以前的工龄每年补贴8元。2000年以后的工作时段,补贴形式是以工资为基数逐月进行补贴。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按月补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32年。

逐月补贴是按照财政局规定的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工资构成做为基数进行计算。有个别差额或自收自支单位公积金交的多,要按照财政局规定的几项申请住房补贴。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月住房补贴标准是按职工月工资标准的12%逐月计发。

例:在职未达标老职工孙先生,处级,94年前工龄20年,2000年前实际工龄26年,剩余年限6年,现住房67平方米,月补贴基数为1000元,一次性补贴为:

(482+8×20)×(97-67)÷32×26

=642×30÷32×26=15648(元)

2000年1月1日以后剩余工作年限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工 资×12%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未达标面积

逐月补贴:1000×12% ÷97×(97-67)=37(元/月)

发放6年月补为2664元,共计补贴18312元。

七、住房补贴支取条件

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由单位在住房补贴资金专户下开设“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按职工个人设置住房补贴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凭证,合同是要两年的。如果有贷款合同,贷款还没完,经单位审查,报房改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可以支取。

截止2013年底本系统各单位均已建立了住房货币化信息平台,已落实9个单位,补贴资金5300万元,惠及3490名教工的住房补贴发放。其他区未开展住房补贴工作原因主要是补贴资金给区财政造成的压力较大。直属有的单位开展住房补贴工作缓慢的原因是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没有统筹协调好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大部分工作人员对房改工作不熟悉。以上对货币化政策的解读将有助于工作人员理解相关文件,促进货币化补贴工作准确、稳妥的实施。

参考文献: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2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成都市1999?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定为1600元/平方米。经测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05.33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的乘积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职工的工龄。成都市年工龄补贴额定为6元/平方米。我市职工工龄补贴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95年底,95年后不再计算工龄补贴。

    3.职工住房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未达标比例的乘积。即:职工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未达标比例。

    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住房未达标比例=(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有住房面积)÷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无房职工的住房未达标比例为1。住房已达标或超标职工的未达标比例为0。

    (五)住房补贴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单位按各自级别、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等分别计发。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及相关政策

    (六)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根据住房补贴计发标准计算出的职工应得住房补贴总量,按不同工龄,采取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发放。

    1.1998年12月31日前工龄20年以上的职工,在其购建住房时,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发放。

    2.199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其应得住房补贴按平均32年工作年限分摊,计算出年度月补贴系数,采取逐月发放方式发放。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年度月补贴系数的乘积。1999年度月补贴系数为14%。

    3.1998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作但工龄不足20年的,职工的基准住房补贴实行分段计算,已参加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额,在其购建住房时,可按已满20年工龄职工发放办法计算,并采取一次性方式发放;未来工作年限的基准补贴,原则上应按新职工补贴办法逐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为月工资总额与月住房补贴系数的乘积(不同工龄职工的住房补贴系数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公布)。住房补贴发放至其退休、退职、出境定居、去世或由于各种原因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时为止。

    (七)已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或工龄20年以上一次性足额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因职务升迁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可按新任职级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与原标准之差计算未达标比例,并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八)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确定住房补贴的方式。有条件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可比照本实施方案确认的职工负担比例和办法发放住房补贴,也可适当减少单位补贴;可一次性发放,也可采取基准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分期不等额补贴等多种方式;经济效益差、全面发放住房补贴有困难的企业可适量发放住房补贴,也可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还可进行住房补贴直接理入职工工资的探索。

    (九)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自行确定本单位住房补贴方式。

    (十)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

    1.新参加工作职工为进入工作单位的次月;

    2.其他职工为房改部门批准其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具体办法的次月。

    (十一)租赁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标准未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前,不能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未达标部分可以按照本方案申领住房补贴。

    (十二)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退出实物分配住房或已参加集资合作修建的住房,职工从退出住房次月起可向单位申领住房补贴。

    (十三)单身职工结婚前一方已申领住房补贴,若另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则从结婚登记次月起停止发放或核减住房补贴。

    (十四)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离异,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十五)党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2.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经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从预算外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单位住房基金;

    4.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等名义补助的资金;

    5.经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从其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住房补贴支出;

    6.财政部门核拨的用于单位住房补贴专项资金;

    7.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六)企业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住房周转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租金收入及上级部门以住房维修、购建名义补助的资金;

    2.待转住房基金,包括自管公有住房折旧、维修和管理费及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3.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住房补贴专项支出;

    4.其他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十七)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参照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自行筹措负担住房补贴资金。

    五、住房补贴的使用

    (十八)住房补贴是职工的个人住房基金,归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的重要资金来源,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十九)单位应在银行单独设立“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应全额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属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按月划入“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从划入之日起,银行按个人活期存款同期利率计付利息。

    (二十)住房补贴的使用与支取

    1.职工购房、建房时可动用住房补贴;

    2.职工离退休、退职或出境定居时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本人一次性支取;

    3.职工去世时,其积累的住房补贴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4.经财政、房改部门批准同意的特殊的使用与支取。

    (二十一)职工需动用住房补贴时,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有效证明、资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从其“职工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中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二十二)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由单位审核同意,其住房补贴可由其家庭直系亲属在购房时申请动用。

    (二十三)职工调动工作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调入单位予以审核。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动用积累的住房补贴本息时,由原单位予以审核。

    (二十四)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侵吞住房补贴资金。财政、审计和房改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住房补贴方案的实施的审批

    (二十五)市级党政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由市级机关住房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房委办制定;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按系统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财政局、市房委办审批;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由市房委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二十六)各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或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补贴办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后实施。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3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理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全区各单位的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度。

三、主要内容

从20*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不再进行住房实物分配。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内容是:

(一)实施范围和住房补贴对象

实施范围: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团体和区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方案》,也可以参照《*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区属企业参照执行《*市企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和建档工作按《*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执行,也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我区不再另行规定。

住房补贴对象:*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已达到住房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的办法,作为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后,单位不再给予其他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通过无偿分配;拆迁安置或其他形式途径取得公有住房,但没有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方式

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人为单位进行货币分配,改变过去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物分配,不再按家庭中最高职务的职工考虑家庭住房面积标准。配偶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各自住房规定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个人住房补贴。

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参加工作满25年的,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住房补贴。参加工作未满2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住房补贴,差额部分在今后的工作年限内分次或一次发放。

职工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务或技术职称等晋升的,给予级差补贴。

2.2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0%,其中,单位缴交25%,职工个人缴交15%。

(三)住房补贴的构成

单位面积住房补贴由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住房补贴的公式为:

住房补贴=(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住房规定使用面积标准-现有住房使用面积)×建筑面积系数

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职工个人负担额

其中:职工个人负担额=上一年度职均年工资×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1993年末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

20*年,计算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0元,全市职均年工资6370元。

基准补贴额825元=2500元÷2-职工个人负担额425元(6370元×4÷60平方米)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现住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20*年,年工龄补贴每平方米6.5元。

基准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算一次,确定当年的补贴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我区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标准

机关职工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规定标准执行,(不论是否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均执行行政级别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按我市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时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工作年满25年的科员和办事员,住房面积标准上靠一个档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级职级人员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正局级95平方米,副局级85平方米,正处级80平方米,副处级70平方米,正科级60平方米,副科级50平方米,科员、办事员48平方米,工龄满25年的科员、办事员按50平方米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中执行专业技术职工工资的专业人员:

正高职95平方米,副高职80平方米,中级职称60平方米,初级职称50平方米。

机关和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及普工:

高级技师80平方米,技师60平方米,高、中级工50平方米,普工48平方米。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区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资金;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资金;其他可转化的住房资金。

(六)住房补贴发放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住房补贴发放的轮侯制度,由过去排队分房改变为排队领取住房补贴。各单位根据本人申请,综合考虑申请买房职工的现住房、工龄、职务和当年住房补贴资金数额等因素,确定申请购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七)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由区房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每年所需住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房改办,由区房改办负责汇总,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年度住房补贴分配计划,报区住房货币化分配领导小组审定,在提交区政府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执行,住房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市政府制定的《*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办法》执行。

2.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发现金,职工购房时,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经批准后以转帐方式划转售房单位。

3.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不再购买住房的,可提取本人的住房补贴;职工去逝的,住房补贴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规定提取。

四、具体方法和步骤

区直各部、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预算单位为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基准单位;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纳入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具体要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分为二个阶段。

首先,召开全区动员大会;之后,各单位要成立住房分配货币化领导机构,组织干部、职工认真传达贯彻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领会政策内容,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对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意义的认识。各单位要责成专人,参加区房改办组织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培训班,负责对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工作。

其次,职工现住房面积的核定。主要任务是依据《*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现住房面积。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工作,并建立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各部门、各单位为做好此项工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核定工作,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建立监督机制。职工现在住房情况,由本人申请登记,单位核定,公开张榜公布,接受群众举报监督,经组织调查核定,核定现住房面积,认定住房补贴对象和住房补贴面积。

第三,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主要任务是依据《*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建档工作,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用软件将《职工住房档案》、《*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核定明细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核定和变动情况汇总表》报区房改办,并由区房改办统一负责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管理。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是:

(一)落实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二)依据轮侯制度的要求,核定住房补贴金额,确定申请购房职工补贴发放顺序,制定轮侯制度,原则是:(1)新职工按月缴交公积金;(2)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4)住房面积未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5)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20*年1月1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三)各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应及时记入职工住房档案,职工调离单位时,其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转交调入单位。

今后,每年年末,各单位根据当年职工住房补贴情况,应及时调整职工住房档案,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须将上年度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职工住房变动情况,用软件提供给区房改办,区房改办依据各单位提供的资料,变更职工住房档案的内容。

五、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是整个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涉及到每个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群众关心、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各级领导和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扎实实地工作作风,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议程

贯彻和落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和《*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意见》是我区今年房改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摆上重要的工作议程,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在初期职工住房情况调查登记和建立住房档案阶段,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派专人具体负责,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积极措施,务必把这项工作领导好、组织好、落实好。

(三)精心组织,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

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性、群众性很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各单位要精心组织,过细工作,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化解矛盾,保持稳定,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这项改革。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1.人事局负责核定我区应参加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行政单位及事业单位的机构和部门。

2.财政局负责核定应由财政解决的房补资金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房补资金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确定提取比例。

3.监察局要对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及建档工作实施全过程监察,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纳入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改革有序、平稳地进行。

4.审计局要对全额和差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解决房补资金的来源及提取比例进行监督,防止乱拉乱套资金,既保证资金来源的合理,又不能减低提取资金的比例。

(五)严肃房改纪律,坚强监督检查

严肃房改纪律,加强房改纪律检察,对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落实关系重大。因此要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货币化分配。职工住房的登记建档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基础环节。各单位要建立监督机制,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如实填报住房情况,各单位要认真审定职工填报的住房情况,不能走过场。各单位要认真执行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财政、监察、人事、房改部门坚强监督检查。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成立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领导小组: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4

一、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资金保降水平偏低,住房补贴还来充分体现公平

以一名1982年度入伍的正团职干部为例,到2007年转业时按规定的标准可积累住房补贴20万元左右。而根据我国城市目前的房价标准,以三类城市中等住房价3300元/平方米为标准计算,正团职转业干部按9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标准购房,需要30万元,而退役时发放的往房补贴只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左右。如此大的差价,难免造成军人生活水平的下降。同时,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改革方案》,补贴差别只体现在地区补贴系数上,而地区补贴系数是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情况在2000年根据当时各地房价情况制定的。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有房价较高地区的军人才能享受地区补贴,而且地区房价和经济收入越高,地区补贴就越高。这种规定,一是没充分体现常年驻守艰苦边远地区的军队干部本身工作环境恶劣和牺牲奉献的补偿;二是未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没有体现对服役时间长短的差别;三是新制度规定已参加集资建房、安居工程和已购买房改成本价、标准价住房的军队人员不能享受住房,并没有考虑住房地区价格和入伍时间差异。

(二)没有考虑物价变动对住房补贴实际购买力的影响

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显示,近五年来我国物价上涨指数为3.4%。按这个比例,人民币的实际购买力每年要下降2.68%左右。银行的储蓄利息不能抵消物价上涨对购买力的浸蚀,从一个较长时期看,物价上涨是必然趋势,现在账户中的住房补贴在几十年后有较大程度的贬值。另一方面,目前军人工资的自动增资机制也不能完全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的需求,军人工资增长速度还不及价格上涨指数。而且由于工资档次差别不大,干部提升一级职务,工资只增几百元,相应的住房补贴就更少了,所以对服役时间长的干部尤显不公平。

(三)资金制约明显,货币化分配只是一种“理念”分配制度

推行军队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除了要解决有房买、买得起的问题,还要首先解决资金的问题。如果大量干部,特别是离(退)休干部和边远艰苦地区在职干部都选购房子,受国家财政的影响,一时还拿不出,只能有重点地保障军队转业、复员人员住房补贴的发放。同时,虽然住房补贴和工资紧密相连,但并未真正成为工资的一部分,而是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也并非一个实际的户头,可供随时支取,只是一个虚拟的计算金额的载体,不到退役,这个账户都不是实际存在的,所以说货币化分配只是一种“理念”分配制度。虽然军人消费者得到了购买住房的货币支付能力,但并没有真正地拥有货币本身。这个矛盾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难免会影响军人的工作情绪和住房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住房补贴制度的具体建议

住房制度改革已经实行了七年的时间,为了加快改革进程,尽快建立适应部队情况的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必须一严格执行现行政策,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同时在落实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推进改革的完成。

(一)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新旧体制间不可或缺的过渡桥梁,更是房改进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深化以货币化分房为突破口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军货币化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放住房补贴方式;二是住房公积金方式。

1、发放住房补贴方式。这是一种快速实现机制转换的有效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此种方式,这也成为中国住房货币化改革的积极方向。其优点有:第一,分清了报酬与住房供给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按劳分配;第二,操作规范且透明度高,日后易于纳入工资;第三,有助于培养军人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2.住房公积金方式。军队实施住房公积金以来,住房公积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使用效益低等问题。因此,我军应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军队公积金个人货款制度,从而使住房公积金货款放宽至个人。

军队房改的最终目标是完全实现分房货币化。建立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相结合的保障思路,即以实施住房补贴为基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辅助手段来切实促进住房改革问题,从而彻底实现机制的转换。

(二)增加住房补贴投入,完善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

前文提到,军人住房补贴总额只能占到规定住房面积售价的一半多左右。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人家庭的稳定必须得到充分保证。另外,出于对军人职业高危性的考虑,对军人给予相对高额的补偿也是合理的,所以军人的住房补贴的最低限额达到规定面积住房售价的75%以上为宜,这样才能基本保证绝大部分军人家庭的住房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制定的标准和使用的范围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比如广州市花都区,按照规定不享受广州市的地区补贴系数,但是,花都区的房价已经基本上与广州其他享受地区补贴系数的区持平。在现行住房基本补贴系数不变的情况下,应适当提高服役后期的住房补贴标准,扩大地区补贴范围,补贴应适当向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干部、士官倾抖。

(三)改变现行计算方式

①以一次算清代替现行住房补贴账户。采用一次算清的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实际购买力下降的难题。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如转业费发放那样,在转业时以转业时职务为准一次算清;依据现行制度一次算清方式,以提干或改选士官时为分点,设置公式,提(改)前以年算,提(改)后按月算,一次算清;使用速算系数,服役年限对应一个速算系数,按服役年限增长,职务、警衔分别各对应一个速算系数,采取相乘或相加得出对应职务、警衔及服役年限的总系数算出住房补贴总数。

②按月支取,随工资发放。但在现阶段受国家经济、整个社会工资收入水平等条件限制。

③按需支取。即在服役期间购房时提出申请,可预先支取一部分。具体计算按申请时职务计算,同过去公积金计算方式,这较为实用,但记录较难,财务人员更换或调动单位时容易造成支取记录丢失的问题。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5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6月6日起,乌鲁木齐开始执行20x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最高缴存基数为13353元,比20xx年上调681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470元,比20xx年上调150元。

6月12日,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20xx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去年相同,分别为不低于5%,不超过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提高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缴存额就会提高,对于市民来说,潜在好处可减轻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压力。

20xx年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或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20xx年7月起,各单位应以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据了解,20xx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乌鲁木齐住房补贴调整:购买住宅可享契税全额补贴据介绍,此次乌鲁木齐实施的新的房产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补贴标准,其中住宅,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乌鲁木齐市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契税全额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住宅契税补贴申报期限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契税财政补贴业务,至20xx年3月31日结束。

非住宅,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购买乌市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并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取得地方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超过契税税率1%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非住宅从20xx年8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契税财政补贴业务,至20xx年12月31日结束。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初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等8部门联合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15条措施,其中契税补贴政策为:自20xx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契税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而在此之前,乌市已于今年2月出台契税补贴政策: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购买乌市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的市民,可享受交易契税税率超过1%部分由财政资金予以补贴政策。

两个政策对比,自治区的住宅全额补贴力度更大,而乌鲁木齐市补贴范围更广,不仅包含住宅,还涵盖了非住宅。因此,在自治区新的政策出台后,乌鲁木齐市按照自治区要求,调整出台了新的契税补贴政策,将补贴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即住宅全额补贴,非住宅仍按超过1%补贴。

住房补贴政策范文6

一、领导干部多次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处理:

1、违反房改规定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的,可保留一套,其余原则上退回产权单位。其中一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上限的,其余住房要退出,不退房的,按处理时的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两处住房都不达标的,合并计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房改商品价补款。

2、在一地参加房改购房又承租公房的,房改房已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必须退出承租房;房改房没有达标、两者相加超标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租金收租。

3、违反房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留一套,其余退出。不退房的,总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后一套购房时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1)既参加房改购房又参加集资建房;

(2)既参加房改购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3)既参加集资建房又购买经济适用房;

(4)两次或两次以上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

4、房改政策出台后,未经土地市场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城镇建私房,超过房改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5、换购公有住房后未退原住房的,退出原住房。

二、领导干部以权谋房、以房谋利,有下列情况者应作出处理:

1、用公款购买、建造汽车库、杂物间归个人使用或供参加房改的,办理清退手续。不能清退的由个人按购建价付款。

2、退出原住房后又回购、价格明显偏低的,由清房办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补交房款。

3、违反规定将公房过户给亲属子女后又参加房改购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退出房改房或多领的住房补贴款。不能退房的,两者相加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商品房价补款。

4、超过面积控制标准或价格控制标准,购买商品房参加房改的,补交超标房款。

5、承租公房转租、转借的,必须退出承租房。

三、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压价购房或置换住房,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处理:

1、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压价购买商品房(含换购房地产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房源)、腾空房,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商品房价的,应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款。

2、利用职务和权力影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差地段换好地段,少补款或不补款的,按成新、面积、地段差补款。

四、在发放或领取住房货币补贴中,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纠正和处理:

1、擅自提高住房补贴标准或扩大住房补贴范围的,收回多发的补贴款。

2、隐瞒住房情况,多领住房补贴的,退出多领的住房补贴。

五、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应退房、补款、退款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退手续,拒不清退的从严处理。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对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对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问题的处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办公室报同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规定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审定。

七、对在房改和住房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单位违反住房规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八、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和地方重复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本处理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