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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范文1
关键词:食品标签;食品安全;制度构建
食品标签制度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制度。近些年来,随着世界各国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加深,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也逐渐成为各国热切讨论的议题。
一、食品标签制度的含义与功能
(一)食品标签制度的含义
食品标签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对于食品标签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总称。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食品标准制定组织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其下设的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是负责制定国际食品标签标准的国际机构。众所周知,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称为CAC标准,其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而CAC标准中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就有8个,包括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标准、特殊膳食用包装食品的标签及宣称的通用标准、食品添加剂通用标签标准、标签宣称的通用准则、营养标签准则、营养宣称的使用准则、“清真”一词的使用准则及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签和销售的准则。
(二)食品标签制度的功能
一个国家或者经济体的食品标签制度应具备一定的功能来保障食品安全这一核心价值。其功能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功能。国家通过本国食品标签制度的具体规定,让食品企业有义务在食品标签上对食品做真实、清晰、科学的标注,让消费者通过食品标签,了解想要购买食品的准确信息,这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另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通过对比验看不同食品企业的同类食品或者同一食品企业的同类多种食品上的食品标签上的信息,能准确地判断出适合自己的食品,并进行选择,这就是消费者选择权的保障。2、政府监管工具的功能。食品标签制度归根结底也是一个国家或经济体对内进行食品监管的有力工具。一个国家国内的食品安全情况关乎民生大计,民以食为天,各国政府通过食品标签制度中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与手段来对食品企业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监督,尽量避免、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3、促进食品行业规范化的功能。食品标签制度的存在与不断细化、完善,使得食品企业在食品生产流程的各个阶段都会更加严格管理,形成规范合理的产业结构。食品企业在食品标签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利用食品标签,展示本企业食品丰富的营养成分以及良好口碑,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
二、世界各国食品标签制度
(一)美国食品标签制度
美国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极为严格,1992年,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制修订了22个食品标签法规,此后,FDA又根据食品标签的发展状况对标签法规作了多次修改补充。1994年5月,美国出台了《食品营养标签和教育法》,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都要加贴强制性标签。1995年9月,FDA颁布正式法令对《联邦法典》中强化食品营养标签一章作出修改,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按规定加附营养标签。目前,关于美国食品标签的规定主要是美国联邦食品法规(cFR)第21章第101部分――食品标签。该法规要求所有预包装食品必须加贴标签,须标注的内容除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食品制造商/包装商/经销商的商业名称和地址外,还要标注营养成分。
(二)法国食品标签制度
法国作为欧盟的头号农业强国,其每年农产品进出口量位居世界前列,也是欧洲最大的粮食、油料作物、甜菜、葡萄酒、牛肉、禽肉的最大生产国。食品标签在法国已经形成一种重要的食品标签认证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法国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方面,该认证制度赋予了食品和农产品明确的身份证明,形成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高度透明通道,便于政府进行监管,进行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切实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广大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标签上的信息,选择购买符合自己需求的安全食品和农产品。
(三)日本食品标签制度
日本食品标签制度的规定也很严谨。现有《食品卫生法》、《增进健康法》和《农林产品标准化和正确标签法(JAS法)》三部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食品标签作出规定。近年来,日本国内拟将这三部法律统合一下,形成对加工食品标签的一元化管理。除此以外,其本国的《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营养改善法》、《计量法》和《反不公平馈赠和误导法》中也都有涉及到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日本的食品标签制度日趋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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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注食品安全到关注营养健康
所谓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如速冻饺子、面包、饼干、酱油、饮料等等。
其实,这不是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的第一次措施出台,它的出台走过了漫漫10年路。
早在2002年,卫生部就开始了关于实施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研究项目, 2004年,全世界已有74.3%的国家颁布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这使参与该项研究的专家们越发感到实施营养标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几易其稿之后,却遭到了众多食品企业的反对。几经波折,终于在2007年由卫生部颁布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但是,这只是一份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性。
这之后,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营养标签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现实生活中,预包装食品随着消费者购买力的增强、生活节奏的加快和饮食习惯的改变而地位越来越突出,这些都为《通则》的出台铺平了道路。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的《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凡没有营养信息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一律不得出售。
在《通则》的新闻会上,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说:“这项重要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4+1”与“NRV尺子”
《通则》的起草者之一、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所研究员杨月欣指出,膳食是慢性病的重要影响因素,《通则》的出台与中国防控慢性病的局势息息相关,比如在要求强制标示的内容中,能量和肥胖相关,钠和高血压相关,脂肪和心血管疾病相关,食品标签上的营养信息可以帮助公众作出合理膳食选择,对全民营养教育、健康促进和预防慢性病具有重要作用。
《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4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4”是指核心营养素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NRV”即所提供的热量占每天机体需要热量的百分比。食品营养标签上比较食品营养素含量多少的参考标准,是依据我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推荐摄入量(RNI)和适宜摄入量(AI)制定的。
对照营养成分表,消费者可以拿起计算器来算一算。首先看看一个包装成一份食品的质量,然后和营养成分表中的含量数据相乘,就可以知道吃了这个食品后我们摄入了多少能量和多少营养成分。
一般成人每天应该摄取的能量参考值是8400千焦,即2000千卡。下面是一款某品牌腰果的营养标签。我们以此为例,看看“4+1”和“NRV”与健康的关系。
该款腰果的能量为2324千焦,NRV为2324÷8400×100%=28%。如果您是一位成年人,吃了80克该款腰果,那您就摄入了占当天总能量的28%×80÷100=22%。这就意味着,另外那78%(即6577千焦)的能量您需要从三餐或其他食物中来获得。通过标签上的这一“密码”信息,您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避免过量摄入食物。特别有意义的是,说到食物能量,很多人只想到一日三餐,却没有把三餐外的一瓶饮料、一把瓜子、一捧花生、一枚巧克力派的能量一并计入,这样就让多余的能量在不经意间一天一天地蓄积到体内了。据美国医学专家的最新研究显示,如果一个青少年平均每天喝1听含糖软饮料,一年以后,他将比不喝饮料的同龄人重6.4公斤。
依此类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计算方法也是如此。
或许有人认为,这样计算太麻烦了。其实很简单。通过阅读营养成分表中的营养素参考值NRV,消费者就可以简单明了地知道自己从中能摄入多少能量与多少营养素,以及它们在当天膳食中所占的百分比,从而合理地安排全天的平衡膳食。如果摄入量到了30%,那就意味着可满足一天1/3的需要了。比如,营养标签说蛋白质的NRV为30%,那就说明该预包装食品的每份食品能满足每天所需的1/3左右的蛋白质了。杨月欣研究员把“NRV”比喻为“一把尺子”,所以您不必去一一计算,只要用这把尺子衡量一下,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了。
“功能声称”传递的营养信号
“蛋白质”是一种营养成分,“高蛋白”就是一种“功能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食品上可以采取规定语来说明“营养成分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类似这样的功能声称还有“低能量”、“低脂肪”、“脱脂”、“高钙”、“不含反式脂肪酸”、“低糖”等等。过去,这样的声称由于没有强制性要求,难免有企业自话自说。而《通则》要求,凡是进行功能声称的食品都应在营养成分表中列出相应的营养成分含量,并符合声称条件。
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当每百克食品中的脂肪含量≤3克,或100毫升食品中≤1.5克时才能称为“低脂肪”; 当糖的含量要求达到每百克或100毫升的食品含量≤5克时,该食品才能标示为“低糖”;当钙的含量达到每百克≥30%NRV或100毫升≥15%NRV时,才能称为“高钙”;当钠的含量达到每百克或100毫升的该食品含量≤120毫克时,才能声称“低盐”。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通则》对近年来人们十分关注的反式脂肪酸做了明确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读懂“健康密码”,不做“营养盲”
香港一项调查显示,87%的受访市民没有阅读产品背面营养标签的习惯,半数受访者不知道自己每天的能量需要。即使表示知道的受访市民中,亦只有两成有正确的认知。只有不足26%的受访人认同控制饮食及做运动对控制体重、减肥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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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非常重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从1990年至1992年连续三年布置各省、市、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检查企业和经销单位的包装食品标签。全国统一检查平均合格率分别是:1990年为43.2%,1991年为64.5%,1992年为79.2%。从数字看,食品标签的合格率逐年递增,但要达到理想水平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通过检查发现,各地在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仍存着以下几个问题:
名不副实的饮料标签大量充斥市场。饮料名称必须符合GB10789《软饮料的分类》的规定,但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标准的规定,故意在饮料名称上做文章,欺骗消费者。如把核子酱、白砂糖、水、香精调制的高糖果汁饮料命名为“浓缩核子汁”;把用矿泉水、椰子酱、白砂糖调配的椰子饮料命名为“天然椰子汁”。
“生产日期”超前标注。有些企业为了延长产品的售货期,在标注生产日期时弄虚作假,超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毫无根据地制定保质期限和保存期限。甚至有些企业借口生产日期标准有困难,或者考虑到标注费工、费时而不愿标注,致使在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发霉变质的面包、糕点和锈蚀、鼓胀、变味的罐头以及混浊、沉淀的饮料。
标签内容不全,缺项现象比较严重。一些企业不标厂名厂址,只标“中国制造”、“香港制造”宇样,或标注“上海××食品厂”等不真实厂名、厂址;有的则无配料表,无标准代号,无生产日期标注等关键内容。
盲目夸大食品功效、疗效,弄虚做假。有的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心理,在标签上任意美化、夸大食品作用,滥用虚假之词哗众取宠,或者用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欺骗性的方式描写食品。如“美容茶”具有“消除脸部斑点或老人斑的功效”;月饼能“延年益寿”,茶叶能“抗癌防癌”等。
隐瞒食品添加剂。一些企业借口技术保密,在配料表中隐瞒防腐剂、合成色素、香精、乳化剂、增稠剂等重要原料。如“果茶”(山楂果肉饮料)一般都含有增稠剂,但大多数企业均未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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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包装食品 食品添加剂 标签
食品标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贸易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消费者选择食品的过程中,食品标签对消费者的心理影响显然最为直接和有效。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益,在标签中的标示不符合实际,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的不正确、不明确标示的行为,是在误导消费者,且给食品行业及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当前滥用食品添加剂已被视为造成食品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在食品标签中正确标示食品添加剂显得尤为重要。为规范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行为,本文就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示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分析。
1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随之,国家相关部门对我国原有食品标签的相关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做出重大修订,相继出台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目前,我国在预包装食品标识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2 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中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添加剂的标注要求
2.1 食品添加剂有关定义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指的食品添加剂是那些无论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消费、不作为食品中典型成分的物质,是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处理、包装、运输或储藏过程中,出于技术(包括感官)的需求而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添加物本身或其副产物直接或间接合理地成为食品的一部分或者会影响食品特性,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食品添加剂不包括污染物,或者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价值而添加的物质或氯化钠[2]。
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定义基本是一致。GB 2760-2011中对食品添加剂定义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2.2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示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中强调食品添加剂应标注其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做出如下规定:
(1)单一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2011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2011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例如: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①丙二醇;②增稠剂(1520);③增稠剂(丙二醇)。
(2)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2.3 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GB 2760-2011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2)如果GB 2760-2011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3)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GB 2760-2011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4)根据GB 2760-2011表A.2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食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3 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不正当标注
3.1 未标注食品添加通用名称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及G B 7718-2011实施之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是: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2011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所以很多食品企业对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外的其它食品添加剂还是只标注类别名称,未标注通用名称。例如,食品中添加了“柠檬酸”,只标注“酸度调节剂”,而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与GB 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具体名称。
3.2 扩大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食品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必须符合GB 2760-2011的要求,不可超出GB 2760-2011规定的使用范围。很多企业在产品研发或配料时,因不了解GB 2760-2011的标准要求,出现无意识或故意添加非适用于本产品的食品添加剂,结果在标示时也出现错误。例如,月饼生产企业在制作饼皮的时候添加着色剂(柠檬黄),柠檬黄在GB 2760-2011范围是可以用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布丁、糕点)”中,这样就出现企业扩大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的现象。
3.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注错误
企业在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时未将原始配料一一列出,仅标注复合食品添加剂名称。
3.4 生产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注
有些食品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了多种同一功能或多种食品添加剂,但是在配料表中只标注一种或其中几种,未能全部标注。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企业必须按照生产实际标注其添加的全部配料。
3.5 食品包装上标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不正当声明
在产品包装上标示“本产品不含(加)防腐剂”、“本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等诸如此类的声明,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4 结论
关于食品制造商对添加剂在食品包装标签上的不正当标示,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指导性文件《标签说明通用导则》中明确地指出:食品标签中会引起消费者怀疑类似食品安全性或会引起消费者恐惧心理的声明是应该被禁止的。目前,我国对食品标识中食品添加剂的标注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将不断完善,逐步缩小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这将会更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性和食品的真实性,维护消费者最大利益。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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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概述
转基因食品就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即截取其他生物(包括植物、动物或微生物等)的基因片段并移植到特定的生物上最后生成的一种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者可作为加工品的原料。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社会上争议不断。鉴于转基因食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关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国际上难以形成统一的定论,现今通行的转基因检测方向有两种,一是检测转基因食品重组后的脱氧核糖核酸(简称DNA),二是检测转基因食品重组后的DNA的产物蛋白质。其中直接检测DNA的方法包括定性检测和定量检测,定性检测中较为常用的方法是聚合酶链式反应法(简称PCR),其操作简便且灵敏;定量检测中主要检测方法为实时荧光定量PCR,其结果更为可靠且检测成本较低,是由美国于1995年研究发明的。此外,国际上主要从三个层面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的危害性进行考量:潜在食物毒性、食物致敏性以及抗生素的抗药性。然而,目前国际上和官方未出现有关食用转基因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实验证明或者实例,即无充足证据认定转基因食品是非安全性食品,即使其存在潜在的安全性风险。
二、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背后的利益导向
针对粘贴制度,美国共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以联邦政府和转基因食品厂商为主的对美国现行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的支持人士,二是以美国公众和公共利益组织为主导的提倡对转基因食品标签强制性粘贴的反对人士。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立法宽松,以自愿为主,属于转基因厂家自律型管制,而美国政府实施该政策有其背后的深刻原因。首先,从国际层面观之,宽松的政策有利于转基因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给美国带来巨大的既得利益。其次,从国内层面观之,政府的宽松政策使美国国内多方利益群体获得实惠。此外,美国有关生物科技的科研机构也能通过研发转基因作物获得来自粮食生厂商的经济支持、享有由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最后,从成本—效益分析,若是强制加贴转基因标签,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公司将大大提高其生产成本,而国家相关检测局也要加大投入建立一套完备的检测系统以履行其监督职能。综上,从支持者的角度,实行宽松型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效益大于成本。要求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实行强制标签的反对者则强调转基因生物技术的潜在风险给人体健康带来的非预期性效应。首先,是涉及转基因食品的潜在毒性。其次,是涉及转基因的食物致敏性。最后,是涉及抗生素的抗药性。综上,从反对者的角度,实行强制性标签粘贴制度更有利于保障人体生命健康。
三、美国正当的自愿性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
美国理性分析了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各种形势,确立了非强制性标签粘贴制度,实施正当的自愿性标签制度,且其法律制度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1986年至2001年期间,美国设立了一个管理结构针对全美国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普遍管辖。其中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简称FDA)是最直接的承担确保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部门,FDA管理美国的转基因食品主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食品、添加剂等进行规制。其一,禁止掺假食品的流通。其二,禁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其三,禁止使用错误标签。避免使用错误的或者是令消费者误解的标识。第二个阶段是自2001年开始,2001年1月,在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其他国家纷纷实行强制标识制度的压力下,FDA提出了《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指导草案》,对需要标识的转基因食品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类:即存在值得关注的性质差异、所含成分的食用方法或者食后结果存在争议、存在反映其性质差异的营养物质和存在某种过敏原的转基因食品。此外,FDA还指导性文件正式通过了自愿性标签制度,即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根据市场趋势或消费者偏好,在满足FDA指导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对产品加贴标签以及以何种方式加贴标签。
四、依托于严格监管下的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看似是以自愿为主,包括是否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以及加贴内容为何,其主要依靠厂家自律,看似极其维护转基因食品厂商的利益,但其深层次体现的是国家基于完备安全高效的转基因监管体制下对转基因厂商理性思考、衡量利弊的大力鼓励和严格要求。美国对待转基因食品奉行可靠科学原则和实质等同原则,即认为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相同的(假设或者推测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无差别的),除非二者在组织结构、营养特质等方面与同源食品有显著差异,并达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粘贴标签的标准,才予以特殊管理。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的有关法律在实施过程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权威性,违反法律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让转基因生产者恪守法律,谨慎履行商家基本的保障食品安全的义务,间接上使得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较好地实行。美国对新的转基因作物的监管严格,体制周密完备,层层监督以最大限度降低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的风险。美国的转基因监管体系中除了直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监管的FDA以外,还包括美国农业部(UnitedStatesDepartmentofAgriculture,简称USDA)、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简称EPA)和FDA下属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处(AnimalandPlantHealthInspectionService,简称APHIS)。由此可见,美国完备的转基因食品审查监督制度是实行自愿性标签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在此制度框架下,存在对人体健康危害、对环境危害风险的转基因作物的厂商依照该制度不得不严格执行该程序以确保其安全性。至于其余的“传统”的转基因食品则无需通过此繁琐程序进入市场,该厂商则可以依据州际贸易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加贴标签。美国宽松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是基于排除了可能性风险的前提下给予转基因厂商最大限度的经营自由权利并能够切实地满足消费者对有关食品安全范围内的信息需求的兼顾各方权益的理性制度。
五、美国理性建构制度下带来的社会争议
美国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基于理性考量,确立了非强制性标签粘贴制度,针对美国现今发展情势而言,宽松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有利于美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研发以及转基因食品市场的迅速发展,从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各个层面都对美国有极大益处。反之,若要求强制粘贴转基因食品标签,其巨大的成本是美国政府以及转基因厂商不得不考量的因素。此外,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并无统一定论。由此分析,宽松的政策下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可以说是利极大于弊的。
六、美国给中国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的启示
美国是世界转基因作物第一大种植国,同时也是拥有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种类最多的国家,其农业转基因技术领先世界,而美国的转基因技术之所以获得长足发展与其支持性的政策密不可分。从现实层面分析,由于我国人多地少,自然灾害频繁,国内的粮食产量不足以供应内需,部分需要依赖进口,而我国是世界上转基因技术较发达的几个国家之一,若能充分利用此技术则将极大程度地缓解我国的粮食危机,提高我国粮食战略储备,极大降低被美国垄断农业市场、以及政治、军事上被其挟制的风险。良法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转基因技术想要蓬勃地发展,法律在这个过程则是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我国只有不断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转基因食品才能真正获得成长的土壤和温床。借鉴美国以自愿为主、非强制性的转基因食品标签粘贴制度,我国也可降低强制标签的成本以获取更大的收益。
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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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西省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对策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介绍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说明的描述。食品标签是食品生产者向消费者传递食品信息的一种直观的传播手段,消费者通过阅读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获取有关食品的信息,从而引导消费者自我识别、自我食品卫生安全防护,进而指导食品消费。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原卫生部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营养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有明确的、规范化的要求。本研究通过对江西省市售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抽样调查,了解到本地预包装食品标签现状,以期更好地开展食品监督管理,促进本地食品行业的发展。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调查采取分段分层采样法,选择了江西省的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上饶市的大型超市和当地农贸市场,采取购买、拍照等方式获得江西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116份。参加调查的人员为本课题组成员。
2、调查内容
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营养食品标签通则》,自行设计调查表《江西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情况表》,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讨论后修订完善。
3、数据统计与分析方法
对采集到的食品标签样本信息先登入《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登记表》,最后以双人录入的方式建立数据库,并采用SPSS 19.0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1、预包装食品标签样本分布情况
本次在四个城市的四家大型超市和四个农贸市场共采集到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样本116份,其中南昌市33份,九江市35份,赣州市23份,上饶市25份。其中大型商场或超市85份,农贸市场31份。
2、江西省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情况
依据GB 7718和GB 28050作为评判标准,调查发现,江西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符合要求,但也存在有未标产品类别,生产日期标示不规范、营养标签未达到要求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农贸市场采购的样本上。
三、存在问题
食品标签的规范化体现了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主体意识,标志着我国食品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随着国家食品管理法律法规、标签标准的颁布与实施,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越来越得到完善,标示指标逐步增加。从本次调查结果看,地产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总合格率为94.7%,表明江西省大多数食品生产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新的标签通则。其中大型超市的地产预包装食品合格率要高于农贸市场。但是,调查中也发现食品标签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字迹
有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表现为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有的是因为包装材料(如塑料包装)带来的字迹很容易涂抹掉。有的字迹过小,无法辨认。
2、生产日期
有的企业包装上生产日期所示位置和实际标示位置不符,如指示的生产日期见封口处,但是在封口处却找不到生产日期。有的印制位置难以找到,如印制在边角、中缝等位置,消费者难以查找;有的生产日期的格式不够规范;有的生产日期直接写成了“日期”。有的印刷倒置;在农贸市场甚至发现有未标示生产日期的情况存在。
3、保质期
保|期格式不统一,这样容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解。有的标示为具体的年月日,有的标示为年,印刷的位置上也存在和生产日期印制类似的问题。
4、食品名称与标签上其他标识之间的比例
调查发现,有个别企业为突出食品名称,把食品标签上的其他内容用小到难以分辨字迹的字号,两者比例差距达到8:1甚至15:1,容易导致消费者的错买、误买。
四、对策建议
1、继续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
企业是食品生产源头,应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制观念,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的GMP要求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还要树立发展理念,要有做大做强江西地产食品的意识,要让地产食品走出地方、走出江西,唯有从食品质量、食品风味等方面予以提升才是本源。
2、加大监管力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农贸市场销售食品的监管力度。要规范食品标签内容,严格对不合格食品实施曝光处理与召回。在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消费者的标签认知宣传。通过设立专栏,让消费者能理解并熟悉食品标签的要求,特别是能掌握食品营养标签信息,养成主动学习、了解食品营养知识的好习惯,增进健康。还可以借助移动互联网优势,建立食品质量信息的网上追溯系统。
3、充分发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作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设立消费者监管通道,充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监督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真正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权,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切实维护消费者权利的目的。
4、借鉴药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经验,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的管理
药品的标签管理一直是比较有效的。如药品的标签实行审批制度,药品标签上药品名称与背景要形成强烈反差,不得采用不容易识别的字体,生产批号、有效期(食品称为保质期)都有规范的格式要求……,以上这些不妨借鉴到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中。如对食品标签而言,不妨固定生产日期印刷的位置,对保质期给出固定的格式、营养标签字体最小字号应是多少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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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明月,黄锐,庞源.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规范措施[J].食品与发酵科技,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