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1

一、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基本情况

(一)组织结构:全省现有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16个(含青岛),机构名称多为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烟台、淄博、德州、枣庄、菏泽、滨州为市防雷中心(以公章为准)。多数单位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德州、枣庄、莱芜除外),且均不存在公务员兼任法人代表现象。

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105个(含青岛),机构名称除县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县防雷中心外,还有县防雷所、县防雷检测(技术)中心、县气象科技防雷中心、县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县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多种名称,较不统一规范。全省仅10个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且普遍存在县局长兼任法人代表现象。

(二)业务运行:主要从事防雷检测、图纸审核、竣工验收、雷灾调查鉴定和风险评估等业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执行《__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__]244号)。多数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实质进入了当地行政审批程序(烟台、滨州除外),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实质进入了当地行政审批程序的占65%。市级技术服务出具的防雷技术评价意见和检测报告均能及时提交给防雷行政许可部门,以确保及时准确作出许可,县级的提交率达78%。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使用财务章与签订合同完全一致的达76%,给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省计量认证标识和代码的达45%。开展技术服务时与用户签订合同或委托书与实际服务次数比例如下表:

图纸审核

工程验收

防雷检测

其他服务

市级

82%

84%

71%

38%

县级

59%

65%

57%

34%

财务情况:全省15个市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中,仅有6个单位已注册到独立基本账号,其余单位收费多进入企业帐户(潍坊、临沂收费进入主管机构帐户)。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中注册到独立账户的占40%,多数为基本帐户;未注册到独立账户的单位进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存入气象主管机构帐户和企业帐户各占50%。

(三)存在问题:从上面数据分析得出,市、县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运行和管理上较不规范,存在一些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主题不明确。我省大部分县防雷减灾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无从事防雷技术的专业资质,不具备开展防雷图纸审核、验收、检测、鉴定和评估等技术工作的合法主体。

2、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体制不规范。由于县局人员少,服务项目多,部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人员有多重身份,存在既管理又服务收费的现象,政、事、企界面不清、职责不明。据调查,有36%的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遭到用户或政府部门的质疑。

3、在财务管理上同样存在政、事、企不分的现象。全省仅有10个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完成了事业法人登记工作,大部分单位没有独立的基本账户,服务收费直接进入了主管机构账户或企业账户。同时普遍存在出具收费发票财务印章与签订服务合同用章不一致的现象,引起用户质疑,影响气象部门形象。

4、县级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普遍没有办理计量认证。中国气象局《关于雷电灾害防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气函[20__]63号)指出: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以不进行计量认证。但我省各市级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均依法取得了计量认证,更加彰显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严肃性。据调查,县级气象部门为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使用市级防雷检测计量认证标识和代码的达到45%,普遍存在盗用认证标识和代码的现象。

5、技术力量薄弱,难以适应防灾减灾的需求。大部分县级防雷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基础薄弱,与防雷技术服务要求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技术人员要求更高,而

目前一段时期县级气象部门难以根本解决防雷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问题。

6、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发展地方经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对投资建设部门进行政策保护,要求对一些服务性收费减免,甚至要求只服务不收费,导致县级气象部门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困难,甚至面临气象主管机构与政府部门直接冲突的问题。

7、防雷技术服务覆盖率(即图纸审核率、竣工验收率、常规检测率)偏低,还有部分县级图纸审核率几乎为零。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发展方向探索

(一)明确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发展定位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共事业,对发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弥补事业经经费不足的层面上,不能把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定位为简单的“创收”,要进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集约发展,就要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发展理念和定位上找准位置。要从公共气象服务的高度认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集约模式的发展,凸显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职能。集约化发展就要实现人员一体化、资金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使其不仅是人力、财资源的整合,更是技术、理念的优化重组。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在成立独立法人的气象科技服务事业单位并明确科技服务机构服务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按照独立法人的气象科技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成立集约化经营和管理的模式,增强全行业气象服务实体的市场竞争力。

(二)集约发展的必要性

1、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气发〔20__〕213)明确提出:要按照政事企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防雷组织机构,明确防雷行政管理、防雷技术服务和防雷市场经营等三种不同性质机构的工作职责,并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不得相互交叉。防雷行政管理机构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要实现工作人员分离、银行账号分离以及印章分离。同时要求: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县级气象部门要成立防雷中心或检测所等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银行账户;不具备成立独立事业法人技术服务机构条件的地、县,由上级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并依法开展各项防雷技术服务。

2、社会发展的需要。起步阶段的防雷工作着眼于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的高速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摒弃这种思想,树立大防雷的概念,国家对防雷工作的定位要求以社会效益为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这就要求加快防雷减灾技术服务体制改革,集约发展模式更能适合社会的发展,以切实提高自我发展能力,解决目前各自为战、固步自封的问题。

3、雷电业务发展的需要。当前,防雷减灾已经列入气象基本业务范畴,雷电业务的发展要求提高科技含量,优化配置资源,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集约模式发展更能提高防雷技术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能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4、今年以来,计财处、人事处给予大力支持。人事处积极协商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局,先后为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完成了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了机构代码;计财处多次与财政部驻济南专员办协商,已为大多数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开办了基本帐户,其余单位正在办理中。具有独立法人、独立帐户的市级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规范,具备了市县集约发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基本条件。

三、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实施办法

鉴于上述原因,我处组织在外省调研、本省试点的基础上,确定以下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实施办法。

1、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防雷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并通过财政部驻__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财政专员办”)批准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2、由市气象局行文批准成立“__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__县(市、区)防雷所(或分中心) ”,根据原有防雷中心的注册名称,也可称“__市防雷中心__县(市、区)防雷所(或分中心)”,下同,取代各县(市、区)原有防雷中心的防雷技术服务职能,接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技术支持和培训。

3、已经取得独立事业法人资格并且申请到独立银行账户的县(市、区)防雷中心可以不成立防雷所(或分中心)。

4、由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为各县级分支机构挂牌(场所最好与县气象局异地),刻章,业务章为“__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__县(市、区)防雷所”,财务章为“__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__县(市、区)防雷所财务专用章”。

5、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由中心统一聘用(各分所要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要熟悉防雷图纸审核及验收,鉴定和技术评价等业务,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考核合格后聘用)。不得聘用县局负责人和行政审批、执法人员为防雷所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完善的人员聘用、培训、管理制度。

6、各县级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接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受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的委托,县气象局可代为监管防雷所的日常服务质量和财务状况(由市防雷中心出具委托书)。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承担。

7、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由计财处报财政专员办批准后,统一在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账户下开设各县级分支机构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市财务核算中心为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各建立一个账套,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

8、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__省市级雷电防护技术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市可以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

9、各县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成本核算,自负盈亏。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

10、各县级分支机构的税费、管理费、房屋租赁费、水电暖等办公费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等纳入本分支机构的运营成本。

11、各县级分支机构在当地租赁的房屋、办公设施,使用水电暖、雷电预警预报、气象信息等资源,要与资源提供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12、各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例如,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市县集约发展财务管理办法

1、 为加强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或市防雷中心)各县级分支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集约化运行方式,进一步规范各县级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方式,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__〕268号)和《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__〕302号)的有关精神和《__省气象科技服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__〕68 号)和《__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气办发〔20__〕127号)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及各县级分支机构。

3、坚持各县级分支机构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单位理财机制不变和财务管理内部法律责任不变的原则。各县 级分支机构的日常财务工作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委托所在县气象局代为监管,外部法律责任(法人单位管理、资质管理、账户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税务管理等)统一由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承担。

4、采用“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办法开展集中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相分离。所有县级分支机构经济业务要全部纳入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会计核算业务以外的财务管理事项仍由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

5、各县级分支机构应配备兼职报账员1名,兼职报账员必须由本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可由各县局现有财务报账员兼任。

6、收入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统一在市雷电技术防护中心账户下开设分账户(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仅限防雷技术服务使用),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将防雷技术服务收入及时交存到银行账户,最迟不得超过3日,严禁截留、坐收坐支。其它经营性收入不得存入该账户。

7、银行账户支出流程:对数额千元以上的款项支出,必须由各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报所在地监管负责人批准,通过办公网(特殊情况电话通知)先行报送市财务核算中心,经核实无误,按照规定报市局有关监管领导同意后才能支出。

8、原始凭证审签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必须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体流程:各县级分支机构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报账员稽核县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所在县监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定期汇总结报市财务核算中心审定数额千元以上的支出由市局监管领导签批(各市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有所调整)。

9、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各县级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

10、各县级分支机构报账员负责按照规定将每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收费票据和支出票据)送交市财务核算中心和监管领导审定、签批。

11、各县级分支机构出纳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向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2、发票管理: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收费发票的统一管理。由市财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负责到税务机关为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税控机(或税控器),各县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控机操作规程出据发票,不得使用其它发票。在收费过程中,不管客户是否要求开据发票,均应开据收费发票。

13、税收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种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计缴,期末按各分支机构收入额分担。凡本年度收支有结余或其他情况被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的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

14、科技服务报表上报:各县级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按月计入所在县(市、区)气象科技服务报表,不得重复统计。

15、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五、推进防雷集约发展的实施步骤

以上两个办法已经过省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原则性通过。下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将召开全省市县集约发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研讨会,各市分管副局长、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主任参加。深入研讨两个办法的有关细节问题,再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

2、根据研讨情况,进一步修改管理办法后,以省局文件下发执行,分步实施。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2

《认定办法》提出,申请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集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规划的主导产业市场前景广阔,主导产业在细分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二是集群所在地政府(原则上为地级市政府)制定了促进集群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政府引导下的集群产业链协同机制,设立了试点工作管理机构。三是集群产业链企业、研发和服务机构相对集聚,建立了产业或技术联盟;骨干企业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骨干企业形成了生产配套或协作关系。四是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机构,以及科研院所和教育培训等机构,其功能、能力符合集群产业的战略发展需求。

根据《认定办法》,科技部每年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通过评审的,认定为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试点期为3年。科技部负责集群试点工作管理,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承担试点的申报受理、组织认定和工作推进,申报通知并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试点工作评价。

同时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包括3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24个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从创新环境、主导产业、服务体系3个方面对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进行考察。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黑龙江省;创新基金;问题;对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主要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专项资金。我省于2006年设立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新基金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作用,为引导社会资金和创新资源支持企业发展,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创新基金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家创新基金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支持方式、强化管理体系,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截止2012年底,国家创新基金累计投入220.9亿元支持了近4万个中小企业项目。在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我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累计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项目911项,资金总额5.39亿元。通过国家创新基金与省创新资金的有力结合,我省科技资源的配置得到合理的优化与整合,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技术成果得到应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有力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我省创新基金主要做法

(一)加强宣传组织,严格项目管理

与省财政厅建立会商工作机制,达成共识,合力推进。发挥地市、科技园区作用通过培训会和利用电话、网络、媒体等向企业方泛宣传。出台了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从支持范围、申报条件、扶持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完善工作流程,制定了创新基金管理权力运行制度,使创新基金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

(二)成立服务机构,做好咨询把关

成立了创新基金服务中心,专职负责我省国家和省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辅助管理工作,从项目的挖掘、申报、论证、推荐到项目的监理、验收等,都有专人负责,向企业讲解国家政策、申报办法、申报流程和网络工作系统使用等,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及时提供帮助、给予解决,确保项目申报质量和按期实施。

(三)科技金融结合,转变支持方式

把科技金融与创新创业大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赛代评,积极组织大赛参赛企业与金融、投资机构对接,对通过大赛获得贷款融资的企业和大赛优胜企业,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优先支持,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基金工作的开展。

三、我省创新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运作模式存在缺陷,易滋生投机行为

随着项目申报数量逐年增多,企业为申报成功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提高自身项目指标,管理单位对企业项目很少进行实地考察,缺少了对企业的直观感受,使一些技术创新性不高的项目获得立项,挫伤了其他企业申报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验收合格率。

(二)资助额度较低,企业申报热情不足

单个项目平均支持强度多年没有增加,对众多企业旺盛的资金需求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这些资金在一些高科技企业里可能都不够买一台较先进的机械设备。位于哈尔滨、大庆等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市,易于获取申报信息,对申报创新基金的热情较高。欠发达地市和边远区县,对创新基金的认知不足,制约了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三)支持方式单一,资金规模偏少

我省创新资金多年来一直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近年来又改为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支持方式单一,不利于企业尤其是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我省创新资金多年保持2000万元没变,预算明显不足,简单的贴息补助方式不适应初创期小企业创新发展需要。

(四)引导作用不明显,企业融资依然困难

我省创新资金由无偿资助向贷款贴息转变,贴息门槛过高,且创新基金引入的金融机构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对于风险较大的初创性项目一般很难获得商业银行的放贷,投资担保机构也很少介入,企业仍面临着资金短缺的沉重压力。

四、我省创新基金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欠发达地区的创新基金宣传辅导

通过新闻媒体等不断扩大创新基金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以欠发达地区为工作重点,举办创新基金培训班或深入走访企业,宣讲企业技术创新优惠政策,并对企业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积极发挥中介作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桥梁作用,使更多的企业关注创新基金,提高申报项目的积极性。

(二)加大创新基金财政投入和扩大资助覆盖面

构建省、市、区、中介、专家多层次的创新基金服务工作体系,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因地制宜设立数额适当的地方创新基金,发挥自身优势,调动支持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通过广开基金源头和加大资金注入,进一步扩大创新基金资助覆盖面,提升单个项目资助力度,以支持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及技术产业化。

(三)优化创新基金运作模式,加强检查和跟踪

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考察企业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如果有夸大作弊之嫌不予立项,一定时期内也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项目申报。对种子期企业以无偿资助为主,对于初创期企业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多方式并用,对于成长期企业重点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探索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支持方式。对立项项目加强中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提高项目验收合格率。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加强跟踪服务。

(四)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促进多元融资和服务

以创新基金为抓手,制定积极的社会资本引入政策,加强财政支持及税收优惠,进一步健全风险投资机制,有效吸引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天使投资、信用担保等社会资本投入,形成高效率的多元科技投融资体系。大力扶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加强中介结构能力建设,拓展服务范围,确保服务质量。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六条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课题,根据项目和课题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和课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课题,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八条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条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六条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才

[中图分类号] F06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5)11-56-3

The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Qingdao Technology Transaction Market

Sun Jinmei Zhang Xia Han Zhengwu

(Qindao College,Qingdao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106)

Abstract:Qingdao municipal government actively responded to the call of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market,and improvement of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mechanism proposed by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Committee of the CPC, trying to build a Qingdao technology transaction market based on Qingdao,serving Shandong,facing the whole country and linking to the world. In these two years,by market promoting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and market reform and striving to the exploration of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new mechanism,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Qingdao technology transaction market with one hall,one network,one school and one fund is built,and the technology market service system including government,industry associations,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service organizations,technology brokers is formed. The national sea technology transformation center and the first national sea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transformation fund are also established. The new technology transaction mechanisms were innovated,such as TMC,technology transactions listing,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auction and thethird party standardization evaluation. Themass entrepreneurshipnew model, such as“China Partner Program”, and the new training model of technical brokers are explored.

Keywords:Qingdao technology transaction market;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echnology transfer mechanism;Technical brokers

青岛市积极响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的要求,秉承“市场配置技术资源,利益驱动创新创业”的核心理念,由青岛市科技局和青岛国家高新区管委联合共建青岛技术交易市场,2013年10月28日正式投入运行。过去两年,青岛技术交易市场立足青岛、服务山东、面向全国、链接世界,紧紧围绕“建体系、出政策、搭平台、组队伍、促改革”开展多项工作,获得了快速地成长,取得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创新。2014年10月,科技部批复青岛市建设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标志着青岛市成为国家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核心区,也是促进创新、服务创业、助力创客的重要基地。

1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建设情况

1.1 建立四位一体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

“四位”指的是政府、行业协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四位”息息相关,其中技术经纪人的业绩与其签约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紧密相关;科技中介的市场盈利能力是考核行业的重要指标;行业的年度考核结果与政府的补助政策紧密挂钩。依靠“四位”协同创新发展,青岛市技术交易市场有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到14家,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90余家,市级技术合同服务点17家,各类技术经纪人才500余人。

1.2 建成“一厅一网一校一基金”的青岛技术交易市场总体架构

“一厅”是指位于青岛国家高新区的技术交易服务大厅,服务面积近2 000平方米[1]。设有技术合同交易、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对接、科技成果展示、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创业人才服务、科技沙龙服务区版块。目前已做到“天天有活动、周周有主题、月月有专场”。

“一网”是指蓝海技术交易网,其是面向全国的技术交易第四方服务平台。蓝海网主要为供、需、中介三方提供展示管理专属空间,实现成果、需求、政策等便捷,在线活动,挂牌交易和标准化评价等。截至2015年6月,蓝海网集高校科研院所专家1 827人,高校院所52所,中介机构92家。科技成果185 979项,科技成果挂牌3 254项,需求挂牌1 051项,政策法规105条。

“一校”是指青岛蓝色科技技术转移培训学校,是国内首个专业的技术转移培训学校,面向企业、高校院所、政府、技术转移机构、投资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咨询机构等从业人员,开设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技术专员、科技标准化评价(科技评估师)、知识产权管理等多项培训课程,截至目前累计培训各类技术转移人才超过500人。学校大大提升了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活跃技术交易市场,

“一基金”是指青岛市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是全国第一个专项用于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通过以做市商的模式,引导技术转移机构由传统的咨询中介服务向资本运作转型,引导风险投资基金由投资处于发展中后期的企业向初创企业转型。2015年3月,青岛市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携青岛市海尔赛富、高创清控等9支天使基金入驻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基金规模99 055万元,吸引社会资本68 135万元。

2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创新横式探析

青岛技术交易人勇于创新,积极探索,短短两年时间就在开发技术转移新思维、发展技术交易新模式、活跃技术交易市场等方面取得显著发展,其中不乏创新亮点。

2.1 科技成果挂牌交易

为了解决技术交易中信息高度不对称、产权不清晰、商业模式不明确的问题,2014年6月,青岛技术交易市场推出国内首个科技成果挂牌交易规则,规定成果挂牌前应由推荐机构进行确权、技术评估和市场分析等工作,确保挂牌项目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成熟度高、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该规则让创新能够被赋予价值,将极大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商品化、资本化和证券化的进程,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截至2015年6月,已挂牌933项,已成交105项,成交额达12 054.81万元

2.2 科技成果拍卖

2014年起,青岛技术交易市场与专业拍卖公司合作建立科技成果拍卖平台,探索科技成果拍卖制度,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的作用,实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中介服务、成果拍卖平台和政府引导政策等多元素碰撞、整合,探索科技成果交易的多元化商业模式[2]。2014年2月14日,首次尝试科技成果拍卖,共有9项科技成果最终确定参加拍卖,涉及新材料、化工和农产品加工等多个领域,最终成交4项,成交总额1 050万元[3-4]。

2.3 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

2009年被国家科技部确定为首批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城市以来,青岛市建成了政府、行业、中介机构三层架构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形成了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运行机制,完成科技成果评价1 134项,占全国评价数量的60%。2014年在科技部《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青岛市成为计划单列市中唯一进入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试点的城市,正积极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2.4 主协调人模式

主协调人(The main coordinator)模式是指技术中介之间业务协作和利益分配的机制,简称TMC模式,是由青岛市技术经纪人自发修订的,针对科技中介机构小散弱和中介服务“跑单”现象而制定的。通常为达成目标,技术交易委托人会同时与多家科技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最终率先完成的中介机构将独享中介费,即“胜者全得”,其他中介机构虽然付出很大努力也一无所获。然而在TMC模式下,同一委托业务,委托人会指定一家中介机构为“主协调人”,由其协调其他签约中介机构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共享必要资源和进度信息。最终分配中介费时,做成业务的中介机构获大头,其余在主协调人和做出有效工作的各中介机构之间再分配。

2.5 “中国合伙人”计划

如何挖掘高校师生的创新思维,整合他们的创业资源,构建创业必备的基础要素,青岛技术交易市场推出“中国合伙人”计划,其是指由教师提供技术项目,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辅助科研、市场开发等活动,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组成以学生为主体的创业活动。2015年4月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在青岛科技大学推出“中国合伙人”计划的首场活动,6位教师在项目现场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签约,并招募了一批学生技术经纪人。他们在整个计划中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不仅要面向全校学生召集科研创意,进行分析整合后寻求技术解决方案,并对接教师寻找项目研发指导,而且还要与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一起到企业挖掘技术需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3 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后盾

历数青岛技术交易市场的成长历程和创新发展,不难看出青岛市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后盾支持作用,但绝不是主角。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在设立之初,就确定了“市场配置科技资源、利益驱动创新创业”的核心理念,理清了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即政府搭台、市场唱戏、技术交易供、需、中介三方当主角。

3.1 简政放权,搭建市场化公共服务平台

青岛市政府建立涵盖交易、交流、服务、融资等综合功能的青岛技术交易市场。技术交易服务大厅举办各类技术转移促进活动800多场,参加机构1 000家次,参加人数1万多人次。“一厅一网”公共服务平台在繁荣技术市场,引领技术市场变革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基石作用。

3.2 出台政策,激发技术市场主体活力

为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政府紧随技术交易市场发展步伐,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考核和激励之策,大大激发了技术市场的主体活力。例如出台《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达到企业需求能满足、院所成果能转化、中介服务能到位、市场繁荣能发展的目标。出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定和管理办法》和《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全面开展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培训、认定、考核和奖励[5]。

4 结语

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发展契机,以“让技术转移不再小众、让技术交易规则明确、让技术创新市场成功”为发展目标,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将继续推进TMC模式等服务协作的撮合交易方式;完善挂牌、拍卖等供给导向的集中公开交易方式;探索需求导向的技术资本化交易模式;倡导全民参与创新创业和技术转移的理念;推进与国内外政府、机构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实现建设国家级技术专业服务机构10家、市级技术专业服务机构100家、技术经纪人1 000人的“十百千”工程。回顾青岛技术交易市场发展,2013年“从无到有”构建了技术市场服务体系;2014年“从有到全”培育技术经纪人队伍;2015年“从全到优”提升技术转移服务品质。展望未来,2016年将“从优到法”地方立法宣传技术转移;2017年“从法到久”完善青岛科技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 青岛技术市场.激发主体活力促创新[N].经济日报,2015-6-1.

[2] 青岛市科技局.青岛技术交易市场探索科技成果拍卖制度[J].硅谷,2014(5).

[3] 青岛科技成果拍卖会.废弃混凝土应用技术拍出520万[J].商品混凝土,2014(11):25.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6

一、宿迁市施行“科技创新券”的具体做法

2012年9月,宿迁市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针对本市企业创新资金缺乏、创新能力不足的现实,专门设计发行了一种“有价证券”――“科技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可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持创新券到财政部门兑现。同时颁发的《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对“创新券”的操作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促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了加强对创新券发放工作的领导,宿迁市政府设立了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市财政局、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分管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监督审批,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同时,设立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全市创新券的扎口管理部门,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此外,管理委员会还成立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挂靠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管委会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创新券日常营运和管理,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评审服务等工作。

宿迁市政府明确市财政局是全市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市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创新券管理工作。

宿迁市的创新券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新兴产业引导资金、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以及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区财政按与市财政5:5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由于江苏实行“省管县”体制,宿迁市对3个县财政的要求,按与市财政8:2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创新券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为2年,逾期不可兑现。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和不重复使用。创新券限用于本市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以及企业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等。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宿迁市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改造升级的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不低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3倍;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创新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放:一是中小企业向市科技局申请发放;二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奖励给企业的奖补资金以创新券的形式发放。

为了明确相关部门在创新券管理方面的职责,宿迁市规定:面向中小企业的创新券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当年发放额度,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提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并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的奖补类资金,由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创新券。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创新券。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发放名单与金额,报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营运管理中心公示后发放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对创新券拟发放单位的公示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继2012年9月在全国首发“科技创新券”之后,宿迁市对这项工作不断进行总结和完善,在科技创新券的管理上相继又采取了一系列的新措施。主要有:一是扩大适用范围。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对象从企业扩大到县(区)、园区和科技服务类机构,使用资金从科技专项扩大到各类专项资金,扶持内容从企业科技创新扩大到企业技改、节能降耗、信息化建设和县(区)、园区和科技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二是注重引导投入。企业使用创新券,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建设研发机构添置研发设备、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的,需安排创新券总额3倍以上的配套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降耗方面的,需安排创新券总额8倍以上的配套资金。县(区)、园区使用创新券,需安排创新券总额5倍以上的配套资金。服务机构不需要配套。三是统一使用管理。各县(区)财政承担的奖补类科技创新券的印制、发放、使用、兑现、绩效评价纳入市统一管理。

二、“创新券”的良好效应正在逐步显现

宿迁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共2000多家,创新券的发放现在已经达到50%,总价6600余万元。创新券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应,激发了广大企业科技创新的热情。宿豫区顺龙管业公司从市里拿到5万元创新券,区里按照1:6的比例补给企业30万元,自己又拿出60多万元,三项合计100万元,公司与浙江工业大学建立合作关系,把这笔专项资金用于新项目研发和购买新设备,为企业快速发展、长久发展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据了解,在第一批领取创新券的中小企业中,建立市级研发机构的比例,由过去的25%提高到了现在的42%。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宿迁市实施的科技创新券制度,已经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良好效应。

发挥了政府投入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不仅解决了大部分的就业问题,而且是国家创新能力的支撑。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完全靠市场行为,难以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宿迁市的创新券做法,体现出了政府投入的公共性和公平性,使大量的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实惠,坚定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信心。创新券政策较好地发挥了政府公共投入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带动作用。

推动了科研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企业有了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客观上激发了高校以及科研院所服务企业的积极性。现在,宿迁市的很多企业都与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洋河酒厂在重大项目开发方面,由公司牵头,实行联合攻关,先后同江南大学、南京大学、中科院生物研究所等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取得了显著成效。高校和科研单位在与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让自己的研究成果得以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也激发了投入科研的新动力。

上一篇关于云的谚语

下一篇窗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