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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欠谁的幸福范文1
[关键词]非理性 纳税义务前置 税收法律关系
“非理性”这个术语,通常有“为理性所不能理解、用逻辑思维所不能描述的”等涵义,用在本篇文章当中,主要用来概括阐释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纳税义务前置的不合理性。
一、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非理性”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对于这一款规定,学界通称为“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 。从《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能够有效地防止纳税人以申请复议为由,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出现,从而有力地保障税款的及时入库。但同时应当指出的是,该规定限制了纳税人诉权的有效行使,侵害了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
江苏省盐城市地税稽查局于2001年7月对某实业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为该公司少缴税款及滞纳金1296万元。该公司不服,向盐城市地税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财产担保书。9月21日盐城市地税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该实业公司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完税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实业公司则认为市地税稽查局曾于99年12月1日将该公司121.95亩土地进行了查封,现其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土地作为担保财产,事实上已成就了复议的前提条件。因此实业公司对市地税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市地税局对实业公司申请复议的条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即裁定不予受理显属不当,故撤销了地税局的不予受理决定。2003年2月,实业公司向盐城市地税局重新提起复议申请,该地税局于2月13日作出了受理复议决定书,并对实业公司被查封的土地进行了估价。后市地税局向实业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实业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价值不足缴纳相应税款,要求其另行解缴或提供担保。实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税款已经解缴是经过法院认定的。5月9日,市地税局以实业公司的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实业公司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市地税稽查局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法院经审查后,以实业公司复议程序未前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
在本案中,原告某实业公司先后经过两次复议,四次诉讼,所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不合理。
首先,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变相地剥夺了部分纳税人的申诉权。根据调查,现阶段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多数发生在税收检查环节。按现行的稽查规定,税务机关三至五年对纳税人进行一次纳税检查。由于时间长,将几年的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在短期内补缴入库,这对补税少,经济效益好的纳税人来说是无所谓;但对补缴税额大,经济效益处在不佳阶段和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来说,如果在限期内无钱缴纳,或是虽有缴款能力,但在限期内不能全部缴清,由于受到纳税义务前置这一条件的制约,就无权申请行政复议。《税收征管法》在2001年进行修订时虽然已经增加纳税人可以选择以提供相应担保的形式来满足复议提起的条件的规定,但不影响税务机关在复议期间执行作为复议对象的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可能仍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处于弱势的纳税人的申诉权,无形中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其次,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违反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现代研究税收法律性质的“税收债务关系说” 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这一理论,税收法律关系不可避免地体现社会契约理论的精神,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人民交税是为了从国家那里得到公共产品,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纳税人,纳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宪法层次上是平等的 。具体到税收行政复议中,纳税人与国家之间形成的是税收救济法律关系,它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种,其平等性毋庸置疑。而规定纳税义务前置作为行政救济权的前提,显然违背了这种平等性,使纳税人处于不利地位,不仅容易挫伤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也不利于纳税人权利保护意识的培养,更不利于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 。
再者,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有悖于宪法救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照《宪法》关于公民救济权的这一规定,任何法律法规都无权对公民正当行使救济权设置障碍,也并不存在原告在前必须履行何种义务的说法。随着市民社会逐渐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公权力尊重私权利成为民主和法制的一大要求,因此,公权力并不具有当然超越、侵害私权利的特权。而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这种“先清债后说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宪法关于行政文明、民主和法制的要求。
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按照国际惯例,就纳税人的申诉救济权而言,大多数OECD国家并没有要求在案件未决之前需要先行缴清税款 。而税务机关运作不力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则常常要求支付未决案件的税款,以防止纳税人以轻率的诉讼滥用这一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税收法制先进国家有关税收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来完善我国税收程序中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可以促进税务机关提高税收运作效率。
在意大利,发生税务争议的上诉体制分为三级。首先是税务委员会,然后是接受上诉的地区法院(the courts of appeals),最高一级是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cassation) 。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不服征税决定,可以上一级税务委员会申诉,以及税务委员会作出复议决定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应达到复议决定的一半。纳税人如果不服一级税务委员会的复议决定,可以向二级税收委员会提出复议。二级税收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一经作出,纳税人必须支付该复议决定所确定税额的2/3,而全部税款的缴纳则有中央税收委员会或上诉法院确定 。
在美国,纳税人与国内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纳税争议可以向税务法院、联邦地方法院或索赔法院三类不同法院提出。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不是专家,一般而言,它们会倾向于支持纳税人,但是诉讼人会认为在联邦地方法院提讼要承担相应风险,因为,在联邦地方法院或索赔法院,纳税人必须首先支付争议中的税款。而纳税人通过税务法院提出上诉,则不必预先支付有争议的税款 。美国税务法院是一个由税务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门法院,法官也很懂税收。他们不会被复杂的案情所困扰,也不会被纳税人避税的辩词所打动,他们总是努力维护税制的完整性。税务法院受理案件不以解缴税款为前提,但对其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
同属于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对此持更加宽容的态度。加拿大的税务诉讼由税务法院管辖,其后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上诉。在加拿大,允许纳税人在解决争议和提讼期间延期纳税。《加拿大纳税人权利宣言》中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你有权扣留有争议的税额,直到我们的官员或法庭对你不利的决定。如果你向高一级法院上诉,可以提供保证金而不必支付该争议数额。” 因此,其税务申诉制度被称为“世界上最通情达理又最容易被接受的制度之一” 。
三、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通过对国际上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制度的分析,我们发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制度有两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减半缴纳税款,如意大利;二是不必预缴税款,如美国、加拿大。基于各国在行政机关内部自我审查配套制度的不同以及税务机关专业能力高低的差别,我们在设计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我们的制度环境。随着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我们税务机关的行政优益权 应该受到相应制约,而当务之急在于通过立法途径,改革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不合理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两种做法,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相关规定。
首先,应当允许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争议之时,在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达半数以上后,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一改革,主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台湾地区的《税捐稽征法》规定,纳税人对核定缴纳税款不服,只要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书缴纳半数以上的税款,并在纳税期限届满30日内提愿,税务机关应当受理该诉愿,并暂缓移送法院强制之行 。
其次,对于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半数以上,也无能力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可以允许其向复议机关提交经济困难说明,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上述纳税人的经济困难说明后,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对其进行审查。这个期限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笔者认为,参考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应以60天为宜 。太短将增加复议机关的工作量,太长则会影响复议机关的工作效率。
据此,对于《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完整表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半数以上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经济困难者依法向复议机关提交经济困难说明经复议机关审查属实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税法规定得越详尽,漏洞就可能会越多” 。税法上现行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代位权、撤销权、限制出境等规定已足以防范纳税人滥用税务行政复议的救济权而导致税收流失的风险,试图通过纳税义务前置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不受影响而变相侵害纳税人的申诉救济权的做法,既不合情理,又违背法理,改革迫在眉睫。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要真正在全社会树立起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识,使纳税人权利真正成为基本人权,我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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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欠谁的幸福范文2
关键词:地勘行业;营改增;过度政策
2016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改革的完成,我国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三次产业间的流转税制将实现统一,与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税制改革将基本完成,这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营改增”是针对当前我国的经济形势提出的新的税收行为,对我国各行各业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所谓“营改增”,是指部分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改为缴纳增值税。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助于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简化税制,促进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税制统一;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地勘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一个基础行业,同其他行业相比,有其特殊性,如工作区大多处于人烟稀少,经济不发达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业务开展时经常很难取得正规发票,更难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但地勘行业难以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状无法改变,如果不积极应对,必将增加地勘单位的税负,增加作业成本。
一、地勘单位“营改增”的业务范围
地勘单位的主要业务分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化学勘查、地质钻(坑)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遥感地质调查等多个领域。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地勘单位对“营改增”的业务涉及较多,但整个行业的主营业务可以归为地质勘查服务,也就是财税〔2013〕106号文所定义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大类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对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征税。应税范围注释:工程勘查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的影响
目前,我国地勘单位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资金,这部分财政资金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二是地勘单位在国家财政无法足额拨付单位所需各类经费时,在保证完成国家交办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查任务的同时,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主动服务市场,取得一些技术服务费、测试服务收费、资料服务收费等横向收入,用以弥补离退休经费、职工福利费等费用,而这部分横向收入都是“营改增”的征税范围。
“营改增”以前,地勘行业部分业务按照“地质工程施工――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部分业务按照“地质工程勘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税。目前,大部分的地勘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范畴,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余额。因此,“营改增”后单位税负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高低。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同营业税相比更加严格,这将进一步增加地勘单位的涉税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发票,无论是领用、开具,还是税务稽核都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单位的应纳税额息息相关,既影响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销项税额,又影响单位日常物资采购等各个环节所产生的进行税额。
我国法律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作了专门规定,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要求地勘单位不仅要管好增值税的销项税环节,还要管好增值税的进项税环节,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位的涉税风险。
三、地勘单位“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
按照目前“营改增”的总体设计,改后的税率分为四挡,分别是原来的17%、13%和新税率11%、6%。单从税率来看提高了,是否能从总体做到税负只减不增,主要取决于是否有一定比例的进项税额抵扣。地勘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业区大多远离城镇,工作条件艰苦,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导致成本难以准确预算和控制,其中人员费成本所占比呈总体上升趋势,道路、青苗补偿费、土地污染补偿费等价格也越来越高,野外临时雇工和部分外包小工程同样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方面导致了地勘单位的成本支出中不能抵扣的支出占较高的比例。
地勘单位在野外开展地质工作时,材料采购费用很高。目前我国一些老少边穷特别是藏区等西南欠发达山区,很多县级城市还不能使用公务卡支付,常常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票据。野外地质工作中交通成本占很大的比例,目前虽然交通运输业已纳入营改增的范畴,但停车过路费等费用还没有纳入可抵扣范围。野外工作有时候会临时租用本地个体户汽车运送样品,由于租车时间短,结算金额小,难以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租车公司。这也导致了可抵扣成本支出小。
在设备采购等大宗材料采购方面,由于地勘单位资金渠道有两个部分,财政拨款和市场收入。如果发生的支出同时由财政拨款和市场收入列支,且只获取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或是按资金来源比例抵扣,至今亦没有细则或官方答复出台。财务人员往往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纳税风险,全部不予抵扣。
四、地勘单位面对“营改增”压力的措施和方法
地勘单位的行业特殊性使其成本支出中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部分占较高比例,可以抵扣的部分又往往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原因不进行抵扣,无法达到正常进项税额扣除水平,同以前缴纳营业税相比,地勘行业“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如何面对“营改增”对地勘行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降低税负,节约生产成本,本文试从以下几个面进行探讨。
1、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普及力度
“营改增”对地勘单位的收支运行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能否学习透彻,理解到位关系到单位能否节约成本,增加积累,面对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严谨性和复杂性,如果单位不能及时应对,税负必定不降反升。“营改增”的学习和运用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单位内部成本管理控制的各个部门,地勘单位应在全员范围内开展“营改增”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强调学习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提高广大业务人员获取增值税专项发票的意识,减少不能抵扣的成本支出,不断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
2、加大对能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环节的管理
地勘单位应高度重视“营改增”后进项税抵扣的重要性,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直接关系到总体税负能否降低,应加强对能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加大对采购环节的控制和管理,综合考虑可抵扣等因素进行比价,尽量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野外作业租车方面,尽量选择大型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统筹规划,有效的进行纳税筹划
地勘单位所涉及的原材料、试验设备、物资等采购金额较大,必须做好物品的购回、运输、分配和库存,做好对货物周转天数的监控和计算、提前设定采购的临界点。应缴增值税是当月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单位财务人员每月应对本月取得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及销项税进行预测。当本月应缴增值税较多时,可与物资采购部门协商,将下月初所需采购的物资提前采购,获取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或与业务部门协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由本月确认的横向收入在下月确认,减少当月应缴税额。
科学地管理库存物资,延迟固定资产的采购,尽量把采购工作放在“营改增”政策实行之后完成,这样既可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又能帮助单位降低税负。
4、申请税务机关的过渡性扶持政策
“营改增”还面临着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针对地质勘查业在“营改增”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针对地勘行业的特殊性出台了专门性的政策,从而减少地勘单位的税负压力。如京财税[2012]2149号规定,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对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因为“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税负,寻求市场的公平,所以各地地勘单位应加强联系,加强同当地财税部门的沟通,寻求政策得到过渡性的扶持。
“营改增”对地勘单位来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对单位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单位应以更积极的态度借此规范内部管理、整合各项资源、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加快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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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欠谁的幸福范文3
关键词:锅炉运行;缺水;满水;运行负荷;安全运行;基本保障
中图分类号:TK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3-0075-02
蒸汽锅炉由于其特殊性,事故频率比较高,尽管有各种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仍然还是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故或事故迹象。因此,作为司炉运行值班人员应当要在努力提高技术和技能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这些经验也包括自己没有经历过,而发生在外地、外单位或其他人身上的经验。这样,就能在事故出现一些迹象时,及时发现并准确地做出判断,然后根据判断分析采取稳妥的办法,以确保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锅炉的事故很多,现就主要的的常见事故分述如下:
1 锅炉满水
锅炉满水可分为轻微满水和严重满水两种。当水位超过锅筒水位计的最高允许水位,但在水位计上仍能见到水位时,称为轻微满水,若水位不但高于允许水位,而且超过水位计上部可见部分,即锅筒水位计内全部充满水时,则称为严重满水。
1.1 锅炉满水的现象
锅炉满水时水位警报器发出水位高的报警信号;锅筒水位计的水位指示超过最高允许水位,严重时看不到水位;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严重满水时,蒸汽管道发生水冲击等。
1.2 锅炉满水的原因
1.2.1 运行人员过失:锅炉满水大量的是由于运行人员对水位监视不严,误判断和误操作而造成的。如在锅炉启、停和加、减负荷时,未掌握水位变化规律,调节幅度过大,以致造成锅炉满水。
1.2.2 水位计指示不准确造成误判断:当锅筒水位计的汽联管泄漏时,水位计指示偏低;当水位计水联通管堵塞时,水位计中的水位将逐渐升高。在监视水
位时如果对这些情况判断不正确,将可能造成满水。
1.2.3 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调整机构故障: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失灵或调整机构故障时,运行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造成满水。
1.3 锅炉满水处理方法
若判明为轻微满水,应适当减少给水量,必要时,进行排污,同时应降低锅炉负荷。如经处理无效,且证实为严重满水时,应立即停炉,且继续放水,严密监视水位,若水位在水位计上重新出现,可关小或关闭放水阀,保持正常水位。待事故原因已查明和消除后,可重新点火,恢复正常运行。
2 锅炉缺水
锅炉缺水也可分成两种情况:在运行中,当锅筒水位计中水位降至最低允许水位以下或水位计内不能直接看到水位,但用叫水法仍能使水位再现时,称为轻微缺水;若在水位计内看不见水位,而且用叫水法也叫不上来水位时,则称为严重缺水。
2.1 锅炉缺水的现象
锅炉缺水的现象与满水的现象相反,如水位警报器发出水位低的报警信号;锅筒水位计的水位低于最低允许水位以下或看不见水位;低地位水位计指示水位过低;蒸汽流量不正常地大于给水流量,严重缺水时,蒸汽温度过高等。
2.2 锅炉缺水的原因
造成锅炉缺水的原因与锅炉满水的原因大致相同,如运行人员过失、水位计不准确而造成误判断、给水自动装置失灵和调整阀故障、给水压力降低等,都可能导致锅炉缺水。
2.3 锅炉缺水的处理
判断锅炉轻微缺水和严重缺水与判断锅炉满水时一样,对高压锅炉以上的锅炉主要是依靠仪表指示来判断。若判明为严重缺水,则严禁向锅炉进水,并立即熄火停炉。因为严重缺水时,水位低到什么程度无法判断,有可能水冷壁管已部分干烧、过热,此时如强行进水,温度很高的锅筒和水冷壁管被温度较低的给水急剧冷却时,会产生巨大的热应力,有可能造成管子及焊口大面积损坏,甚至发生炉管爆破事故。
当锅炉发生缺水事故时,若时间允许和必要,应立即利用叫水法检查锅筒水位,下面是一种叫水法的步骤:
2.3.1 缓慢开启放水阀,注意观察水位,如水位计中有水位下降,表示为轻微满水。
2.3.2 若见水位,关闭汽阀,并缓慢关闭水阀,注意观察水位,如水位计中有水位上升,表示轻微缺水。
2.3.3 如仍不见水位,关闭水阀,再缓慢开启放水阀,若水位计中有水位下降,表示严重满水;若无水位出现,则表示严重缺水。
“叫水”后,水位计不显水位,严禁向锅炉进水,立即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待锅炉冷却后进行细查,正常后在投入运行。
3 运行负荷不稳定调试与处理
负荷骤减或不稳定是锅炉外部的因素带来的锅炉事故。负荷骤减时的现象有锅炉的汽压急剧上升,蒸汽流量急剧减少或到零,锅筒水位先下降后上升;若发现处理不及时,则锅筒的安全阀动作。
负荷骤减或不稳定的处理方法为停止燃煤的供给,适当减少送、吸风量,将所有自动调节改为手动,保持汽压、汽温和水位稳定;开启疏水阀和向空排汽阀,做好带负荷的准备工作,事故排除后立即恢复正常运行。
缺水是经常会出现的事故,但是,缺水可以分为轻微缺水和严重缺水,所采取的措施完全不一样,轻微缺水事故可以进水,但严重缺水则不能进水,同时,还要采取紧急停炉的措施,待锅炉降温后,查清缺水的原因和解决了造成缺水的故障后才能再进水,但是,从大量统计分析看,发生严重缺水后,盲目进水,使锅炉发生泄漏、开裂,甚至爆炸的情况还比较多,这都是由于缺少准确的分析、判断出现错误,继而采取了错误的措施,使事故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扩大了。也有少数司炉人员害怕停炉影响生产被处罚,而带着侥幸心理,在发生严重缺水后试着进水,进而使事故扩大。
上述这些情况,都是我们应该避免的,实事求是对待已发生的事故,按操作规程处理事故,可以使事故不再扩大而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是司炉工人的职业需要,也是司炉工人应具有的职业道德之一。蒸汽锅炉出现爆管或泄漏事故,响声很大,烟气水蒸汽迷漫整个车间,类似这种情况,司炉工人应有沉着、镇静的心理准备,不能被响声和蒸汽烟气迷漫等现象吓慌了手脚,要靠观察、听来判断事故的准确位置,进而迅速做出相应的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好事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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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欠谁的幸福范文4
上海市卢湾区制造局路440号,推开玻璃门就是当地社区为智障人士服务的“阳光之家”。每个星期,都有一家叫做无障碍艺途的机构在这里提供免费的绘画课程。来到阳光之家的学员基本上都是成年人,他们早已过了在特殊学校上学的年龄,也没有能力在社会上实现就业,“阳光之家”通常是最后的选择。无障碍艺途会为这里的学员带来老师和画具,学员们则在画纸上肆意挥洒。
小龙和小燕子是阳光之家最喜欢讲话的两位。小龙是脑瘫患者,他喜欢看探索频道的节目,他会跟你讲复活节岛、巨石阵、百慕大……小龙还把小燕子推荐给记者,他说小燕子是女生里最爱讲话的。小燕子具有巫术型思维,她跟小龙常常一起完成作品。
小龙要求很高,从众多画具里必须找出自己喜欢的水溶性彩色铅笔,在A4复印纸上划出几道弧线,停了下来,他说自己并不知道要画什么,画着画着就知道了。
小燕子进展很顺利,她画了一条龙,一条具有蒸汽朋克风格的龙。这里所有人的绘画风格都异常鲜明,和之前在展室的作品对比,很快就能对号入座,找到它们的作者。小燕子开始用黑线条勾勒龙的鳞片,每一组都是不同造型。在龙的肚子里,她勾勒出人的形状,蛇的形状……小燕子请小龙画几张笑脸,她说小龙的笑脸画得好。小龙顺着龙的喉咙到肚子画了几张简单的笑脸,开始笑脸的嘴巴张得很大,像是惊恐,慢慢嘴巴越张越小,最后变成了微笑。小龙的解释是,这条龙其实是龙年的诺亚方舟。
小龙和小燕子的作品总是能带给人极大的惊喜,他们的作品还成为T恤上的图案,虽然不多,但也能得到一些版权收入。正如无障碍艺途的创始人苗世明所说,他期待通过这个项目发现中国的凡・高。
苗世明毕业于中央美院绘画专业,策展人、艺术家做得顺风顺水。2009年798双年展,苗世明邀请这样一些特殊人群绘画,只是想调侃和颠覆一下当代艺术,但这些人展现出创造力却令人叫绝。逐渐地,苗世明让智障人士的绘画从一次艺术项目转变成公益机构。
Q=《旅伴》
A=苗世明
Q:无障碍艺途目前是怎样在开展项目?
A:我们基本跟政府的社区平台合作,在北京叫温馨家园,在上海叫阳光之家,是专门给一些脑部障碍者提供活动的场所。政府保证这些人每周一到周五都在里面,我们提供软件,派教员去给社区上课,比如画画、音乐、电影等等。这些智障人士在接受一般技能方面比较困难,因为这个障碍才跟社会有了距离,但在艺术方面我们认为更有才能。而且他们也喜欢,能抒发自己的内心世界。这是在用一个美丽的办法改变大众对这个群体的歧视。
Q:你们和政府项目的区别在哪儿?
A:政府偏向于物质帮扶,政府的项目都是硬件的,我给你盖个大楼,我给你钱,我给你电视,台球厅什么的。实际上他们精神上更需要关注,他们都是在给东西,没有人关注他们的内心。我们的项目就是做这样的弥补。我们画画老师、音乐老师每周都去,真正关注你。我们去之前,这里的社区项目一般是偏于形式化的,他们也学东西,但跟社会沟通很少。这个群体对项目的需求其实挺大的。另一方面,我们社会对这一群体也不了解,有些误区,或者妖魔化,就觉得是疯子、傻子,很恐怖,有伤害性,实际上他们更纯真一些,更单纯,更乐观。
Q:无障碍艺途是怎样从一个艺术项目变成了长期的公益机构?
A:当时我带着这个公益项目来到上海,与民政局一拍即合,注册自然也是水到渠成。我注册之后才听他们说,有的公益机构花了10年才能有这么一个身份,我们这个一搞就是一市级的,看来领导还是挺重视我们的,所以我们也尽量把这个项目做好。我们并不是特别依赖政府资助,我做这个项目就没想太依赖政府,一个社会的问题就应该社会来解决,也不是我一个艺术家能解决的,所以呼吁好多企业,找他们献爱心啊、做互动啊,政府也有一个资助,我们也做衍生品。政府觉得我不用给你钱也能活下来,挺好。
Q:你们的绘画课程会收费吗?
A:我们机构不向他们收费。他们有些家庭条件挺差的,我们机构主要向企业、向社会筹款。我们的颜料、纸笔都找企业捐一点,以后应该都是这样。我们接纳的学员都是免费的。现在我们同时也在做版权项目,比如我用的图案是这个学员的,销量挺大的,是购买他的版权,现在我们已经有7个这样的学员了,今年可能到10个。学员们不但可以接受免费的艺术潜能开发课程(每年每个学员的教学成本约为四千元),而且一些优秀的学员还能通过无障碍艺途获得版权的收入。
Q:自己还有时间画画吗?
A:我这两年一直没机会画。今年可能自由时间多一点,我还在楼上租了一个小房间。因为做这个项目,发现他们都很有创造力,我学到很多东西,知道自己能像他们的状态可能才能画得更好。但现在我可能主要的工作还是要做好这个项目。这有一种责任感,你去做家访的时候,能感觉得到这种现实问题,这个群体,家庭真的很有压力,他不是今天这个样子,从出生到现在,十几年、几十年一直是这个状况,社会不理解,自己压力大,不是眼前看到的好像很漂亮。
Q:你们画画有什么区别?
A:他们画得更好。我是美术学院的,从小学素描、色彩,研究国内外大师啊,我们追求大师的状态,又想自由表达,又要画得很完美。他们一下就能做到最自由的,他们能保证每一笔颜色、线条都是他们发自内心画的,我们做不到。我们受的训练,素描、色彩,很多都是为了考试,为了谋得老师的高兴,受到外在信息影响太大了。他们没有这些干扰,独立性很强,他们只差一步,怎么让画面更完美,他们的起点很高,一开始就很纯粹。当时我做这个项目,就觉得让他做手工,比如刷盘子,他们肯定赶不过正常人,这个群体优势在哪儿,他们的创造力是最独特的。
Q:参与这个项目的学员变化有多大?
A:我们改变更多的是精神状态。这个变化非常大,在国外这叫艺术治疗,情绪状况对身体健康有很大帮助。有一个自闭症男孩,他做这个项目之前,一进教室就来回跑,满地打滚,你说什么都不听,教他画画,半年之后稳定多了,只有十分之一时间是那样,大部分时间都能坐在那里,说我想画画,说老师好。
谁欠谁的幸福范文5
【关键词】:日本税务行政复议 国税不服审判所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权利普遍受到重视。由于税收是国家对国民财产的直接侵害,直接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利益,而且几乎每个公民都直接或间接地向国家纳税,没有纳税人缴税,政府将不复存在,所以是否赋予并保障纳税人权利,不仅事关纳税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一国民主法制建设。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1994年4月29日,我国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最终确立,颁布之初,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充满了期待,行政复议案件在短时间内出现了大幅度增长。然而这些年过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这说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设计有妨碍其达成目标的因素存在。国内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对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 行政复议时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14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担保的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便是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前置的法律依据 [1]。
主要问题就在于对复议附加的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条件。目前的普遍观点认为,如果纳税人确实无力纳税和或者提供有效的担保(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现象),那么也就不能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征税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权根据上述规定拒绝受理该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之间是有先后顺位的,纳税人没有选择权,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丧失行政复议救济权,也就进一步丧失司法救济权。这将使许多纳税人的权利在实际上得不到保护。
(二)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
在我国,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一般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级税务机关之上一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与上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机制上仍不顺畅,存在着隶属与依赖关系,对案件没有最终的决定决定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复议权。因此,在机制运行中不能超然于具体执法过程,仍像其他普通行政机构一样听命于行政机关首长,复议权最终不可避免地受到干预,难以保证复议案件及时、公正地审理,从而淡化了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复议指责的严肃性。
(三)税务行政复议人员组成问题
涉税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所以目前我国从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多从税务部门选用。首先,这种人员设置可以说是税务人审税务人,缺乏多样性,有失公平公正性,不能给纳税人足够的信任感。其次,税务人员若未经过培训,很难有完整的法律知识,这对案件的高效处理带来很多障碍。
正是由于这诸多缺陷,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虽然从1990年的123件迅速增加到1998年的2069件和1999年的1804件,绝对量增长10多倍,但平均到全国2000多个各级人民法院却少得可怜。而且我国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很高,1999年和2000年,税务机关的行政诉讼败诉率分别为66%和82% [2]。
二、日本行政复议制度简介
日本在税务上的权力救济,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税务行政救济制度有其独特之处,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日本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称为“行政不服审查”或者“行政不服申诉”,相当于我们的行政复议制度。
在日本的国税领域,专门规定有国税不服审查制度,由作为日本国税厅附属机关的“国税不服审判所”对有关国税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只在某些特殊性情况下才适用作为一般法的《行政不服审查法》,该制度是在对日本战后实行的“协议团制度”进行改革的基础上,与1970年确定的,由于其复议机关独立性较强,案件处理公正性较高,在实践中成绩显著,深受公众信赖,最终得到了普遍认可,甚至被认为是日本明治时代以来行政复议制度中唯一成功的一例 [3]。
(一)基本程序
日本实行“二级复议”的体制,即在通常情况下,首先要有“提出异议”阶段,然后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申请”阶段。
纳税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处罚通知的次日起2个月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一旦纳税人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产生了争议,由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并就争议进行处理,简单、快捷,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当然,也有几种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不提出异议而直接提出“审查申请”,这里就不多做讨论。
税务署长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异议后,将就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和书面审理,若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税务署长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罚;理由不能成立的,决定维持原处罚。调查和审理期间,原处罚仍然有效,仍具有执行力。但是,如对因征收国税而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时,则应在对纳税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方能进行。日本实行二级复议制,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依法向隶属于国税厅的专门机构——“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审查申请”,请求裁决。
(二)机构设置
日本国税的行政复议,由独立的行政复议审理部门——“国税不服审判所”及其所属的各支部、支所进行审理。国税不服审判所是国税厅(日本最高的国税机关)的附属机关,其组织人员单设,完全独立于各国税局和各税务署等征收机关之外。由于独立、公正的第三者地位在制度上得以保障,所以国税不服审判所的裁决普遍被纳税人所信服,纳税争议基本上在服役环节都能得到解决,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较少,并且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败诉率也很低。
在国税不服审判所之下,与全国的12个国税局相对应,设立12个地方的国税不服审判所,如东京国税不服审判所、大阪国税不服审判多等等。并且,在全国7个主要城市还设立了支所。为了方便审理,国税不服审判所所长把自己的各项权力授权给各地方的国税不服审判所的国税审判官行使,但最终的复议决定全国统一是由国税不服审判所所长的名义作出 [4]。
(三)人员构成
在日本,从事审理与调查的国税审判官,通常从精通税收业务的税务人员和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当中产生,同时还通过交流的办法,向法院等司法部门派出税务工作人员,以培养税收与法律二者精通的复合型人才,也有部分国税审判官是从这些有过交流经验的人员之中选任,比如大学教授、研究专家等。目前,审判所所长和东京、大阪两个支部的首席国税审判官,均由司法界出身的人事担任。
由于从事审理与调查人员的专业性,日本国税不服审判所的工作效率非常之高。2001年,日本全国各税务机关处理完毕异议案件4860起,其中原税收决定由过错的为756起,占15%;经国税不服审判处理完毕的案件为3294期,其中税务机关“败诉”的为459起,占13.9%,法院审结税务行政诉讼案件404起,其中税务机关败诉的为19起,败诉率仅为4.7% [5]。
三、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一)进一步完善复议前置的规定
我们可以发现日本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中也规定:在复议的调查和审理期间,原处罚仍然有效,仍具有执行力。这类似于我国的纳税义务前置,然而日本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影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且有效的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征收。上文也有数据显示,国税不服审判所深受日本民众的信赖,投诉案件非常之多。所以,笔者认为,武断的将纳税义务前置制度一刀切掉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在保留此规定的同时,吸取日本在此项规定中的优点,对纳税义务前置制度进行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对特殊情况特别列出,使行政机关在处理不同情况的复议案件时更加合理,更加体现公平原则。
启示:笔者认为,若盲目的将纳税义务前置的规定取消,将对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并且增加很多复杂的认定工作,不利于国家税收的有效征收。所以,在保留纳税义务前置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进一步的修改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参考日本的做法,我们可以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原则上要选择先复议,然后对复议不服再提讼,当然是在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才有权提出复议;但纳税人也可以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就给那些确实无力纳税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纳税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但是要说明的是,对不经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应该有一套严格的资格认定程序,比如对纳税人纳税能力的认定等,这里就不做深入探讨。
(二)建立独立的复议机构
日本的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的平均败诉率仅为4%左右,远低于我国。日本税务机关能够维持较低的败诉率的原因在于大量的涉税争议都在行政复议环节获得解决。而我们通过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日本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突出之处,在于其有一个隶属于国税厅但又比较独立的专门机构——“国税不服审判所”,审判所在税务行政救济中担当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6]。正是因为国税不服审判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地位超然,能以比较中立的态度对“审查申请”的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适应了税收案件复杂、专业性强、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的特点,才使得税收案件在行政程序中得到了比较快速的解决。
启示: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组织地位方面借鉴日本国税不服审判所的经验,考虑建立直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领导下的,独立于征管、稽查等系列的税务行政复议系列,其机构分中央与省、市三级设立,市一级的复议机构可视案源情况对应多个市的征管单位,而不必拘泥于现有的行政区划,并且针对市级以下征管单位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一级的复议机构受理;针对市级征管单位提起的行政复议由省级复议机构受理,相对集中的设置复议机构,避免组织肥大,也便于严格选用优秀的人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三)人员构成更加多样化
谁欠谁的幸福范文6
[关键词] 迁延性腹泻;血尿锌;补锌;临床效果
[中图分类号] R72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11(b)-0016-03
Hematuria zinc level change in children with persistent diarrhea and the clinical efficacy evaluation of zinc supplementation
CAO Zhe-lian
Department of Pediatrics,People′s Hospital of Cili County in Zhangjiajie City,Hunan Province,Cili 4272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hematuria zinc level change in children with persistent diarrhea and to evaluate the clinical efficacy of zinc supplementation.Methods 100 patients with persistent diarrhea treated in our hospital from March 2008 to March 2013 and 50 healthy children from health examination in our Health Division over the same period were collected and then detected and analyzed their zinc levels by multi-channel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metry.Patients were equally and randomly divided into zinc group and non-zinc group by lot.The two groups were given water and electrolyte supplement,corrected acidosis,microbial therapy and supportive therapy and other conventional treatment.Patients in zinc group were added with oral lysine and zinc gluconate parisons of blood and urine zinc levels between the patient′s group and the healthy control group and the treatment effects,diarrhea-stopping time and average length of stay between the zinc and non-zinc group were made.Results The patients group had significantly lower blood Zn,urinary Zn and urinary Zn/Cr level than that of the healthy control group respectively (P
[Key words] Persistent diarrhea;Hematuria zinc;Zinc supplementation;Clinical effect
小儿腹泻是一组多病原以及多因素引起大便次数明显增多及大便性状出现明显改变为主要特征的消化道综合征,是我国婴幼儿人群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疾病[1]。近年来,使用口服补液盐及治疗腹泻的方法改进,急性腹泻病死亡率呈现显著的下降趋势,但是迁延性腹泻病例数有所上升,由于该病病程一般比较长,对于小儿生长发育造成非常大的危害,极易导致患儿营养不良、发育迟缓以及继发感染等,严重危及小儿的生命安全[2]。近年来,锌制剂在小儿迁延性腹泻的临床治疗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其临床效果显著。本研究主要在常规治疗的基础上给予患儿口服赖氨葡锌颗粒进行治疗,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本研究资料源于2008年3月~2013年3月入住本院的100例迁延性腹泻患儿及同期于本院保健科体检的健康儿童50例。迁延性腹泻患儿组中,男55例,女45例;年龄3个月~4岁,平均(18.90±1.22)个月;大便次数均>5次/d,且大便多呈淡黄色。健康对照组中,男27例,女23例;年龄2个月~4岁,平均(19.11±1.43)个月。两组儿童的性别构成、年龄等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将100例迁延性腹泻患儿按照抽签方法随机均分为补锌组与非补锌组,补锌组男28例,女22例,年龄3个月~4岁,平均(18.02±1.14)个月;非补锌组男27例,女23例,年龄4个月~4岁,平均(19.38±1.35)岁;补锌组与非补锌组患儿的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入选标准
根据《中国腹泻病诊疗方案》,诊断为迁延性腹泻以及慢性腹泻且有轻、中度脱水的患者[3]。
1.3 排除标准
排除有严重的肝、肾、心脏以及造血系统疾病、肠道并发症患者,过敏体质者[4]。
1.4 方法
1.4.1 血尿锌检测 收集健康对照组与患儿组尿及末梢血,并对血尿锌进行检测。全血采集使用20 mm一次性毛细血管取患儿指端末梢血,血尿锌测定主要采用多通道原子吸收光谱法进行检测、分析,使用仪器为BH-5100多通道原子吸收光谱仪(产自北京博晖创新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4.2 尿肌酐的测定 采用苦味酸法。试剂:饱和苦味酸、NaOH溶液(2.5 mol/L)、碱性苦味酸、肌酐标准储备液(1 mg/ml)、肌酐标准应用液(0.01 mg/ml)、无蛋白尿液。仪器:分光光度计、移液管、离心机、离心管。具体方法:首先取制备好的1 ml无蛋白尿液,然后加入3 ml蒸馏水+2 ml碱性苦味酸,混合放置10 min,于520 nm波长下在分光光度计中进行比色测定。
1.4.3 治疗方法 补锌组与非补锌组患儿均给予补充水电解质、纠正酸中毒、微生态疗法以及支持疗法等常规治疗,补锌组在此基础上口服赖氨葡锌颗粒,具体方法为:
1.5 观察指标
比较患儿组与健康对照组血、尿锌水平,补锌组与非补锌组患儿的治疗效果、止泻时间及平均住院时间。
1.6 临床疗效判定标准
临床疗效判定主要参照1998年《全国腹泻病防治学术研讨会纪要》中的标准[5],显效:治疗5 d内患儿粪便性状及次数恢复至正常值,且临床症状完全消失;有效:治疗5 d内患儿粪便性状及次数明显好转,且临床症状发生明显改善;无效:治疗5 d内患儿粪便性状及次数未明显改善,甚至恶化。总有效率=(显效+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7 统计学处理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 15.0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x±s形式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率(%)形式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健康对照组与患儿组血尿锌水平的比较
患儿组血锌、尿锌及尿锌/尿肌酐水平均明显低于健康对照组(P
表1 健康对照组与患儿组血尿锌水平的比较(x±s)
2.2 补锌组与非补锌组患儿治疗效果的比较
补锌组临床疗效明显优于非补锌组(P
表2 补锌组与非补锌组患儿治疗效果的比较[n(%)]
与非补锌组比较,χ2=12.177,*P=0.0081
2.3 补锌组与非补锌组患儿止泻时间及平均住院时间的比较
补锌组止泻时间及平均住院时间均显著短于非补锌组(P
表3 补锌组与非补锌组患儿止泻时间及平均住院时间的比较(d,x±s)
3 讨论
迁延性腹泻由于病程迁延不愈极易使得肠吸收能力减弱,从而使得机体营养不良,极易引起继发性感染的发生,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地危及小儿特别是婴幼儿的生命健康[6]。该病最为常见的一种病理性改变为肠黏膜发生持续性损伤,而小肠在维持锌在机体内的稳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小肠黏膜持续受到损伤会使得锌元素吸收功能明显减弱而使得机体内的锌丢失过多。本研究对健康儿童与迁延性腹泻患儿血尿锌的水平进行对比,结果显示,患儿组血尿锌的含量明显低于健康对照组,此结果很好地支持了上述观点。
锌属于人体常见的一种微量元素,锌作为多种酶的组成成分或酶的激活剂,在糖、蛋白质及脂肪的代谢以及组织呼吸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锌主要分布于人体所有组织、器官之中,其在人体内的含量仅次于铁,参与了人体内数十种酶的合成;同时它也是DNA及RNA核糖体稳定所必需的元素之一;锌还参与人体内数百种酶的合成[7],缺锌则会导致人体内有关酶活性的降低,因此缺锌将会导致包括双糖酶在内的几种刷状酶的活性降低,小肠黏膜增生以及角化不全,导致肠黏膜损伤时间延长,修复延迟,导致细菌以及病毒侵犯,使得组织发生损伤等[8]。由此可以看出,锌在人体内的作用十分重要,对迁延性腹泻患儿的治疗而言,应该采取有效的补锌措施。
本研究结果表明,患儿组血锌、尿锌及尿锌/尿肌酐水平均明显低于健康对照组(P
综上所述,迁延性腹泻患儿血尿锌水平较健康儿童显著降低,应及时给予补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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