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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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

审计法范文1

[关键词]审计法律责任;确定标准;归责与免责

[摘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们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基本方略;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也是加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全面论述了审计法律责任确定的标准、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条件、审计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等问题。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们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基本方略;依法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也是加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就我国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标准

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包括审计者(审计机关、审计团体及其审计人员)、被审计者(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委派者(财产所有者,即授权者)的审计法律责任的确定。根据不同的审计关系人的行为和行为性质,适用于确定审计法律责任的标准也有不同的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公法责任主要是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私法责任主要是指民事责任。西方国家审计法律责任主要追究民事责任,很少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我国审订责任则主要追究行政责任,而很少追究民事责任。

私法责任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商法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如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等。公法责任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行政相关人的行政责任,如被审计单位非法排污行为的责任,既有损害赔偿(属民事责任),又有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如被审计单位串联作弊、贪污受贿等情节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虚假利润不予披露(不作为),诱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宪法精神相违背或者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我国宪法规定对国务院及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有个别行政文件却没有规定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这就是一种违宪行为,从而应当承担违宪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审计者、被审计者和委托者的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不同地位,可以把审计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它是根据“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认定的一种法律责任。现代法十分关心能够保障权利主体权利平等与自由,由此引出在承担责任时必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所以,过错责任与权利平等有密切关系与影响。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在现代社会,无过错的合法行为,同样可以产生损害。如审计者在审计过程中尽管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和审计原则办事,却仍然难以避免审计风险而出现失误,这就是一种无过错行为但却要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来说,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于刑法。公平责任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这是19世纪后期出现的一种特殊性的法律责任。它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人承担的前提。但与过错责任不同,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律无明确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情况。如投资者因财务报表的诱导而决策失误,将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中途又撤诉,而后两家协商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受害者一定经济损失,受害者也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这就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行政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来承担责任的。如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冻结被审计单位银行账产造成经济损失,被审计单位不服而行政诉讼胜诉,导致审计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是一种公务行为而承担职务责任。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时违法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个人来承担责任的。如审计人员以个人名义为被审计单位从事偷税避税活动的行为,就要承担个人责任。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是指以侵害财产为前提条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民法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中的罚款;刑法中的罚金、没收非法收入和非法财产等。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侵害财产为前提条件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前提条件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拘留、徒刑是以人身伤害为责任承担内容的;修理、重作是以行为为责任承担内容的;训戒是以人格为责任承担内容的。

另外,根据审计者、被审计者和委托者责任的承担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严格责任、较严格责任和非严格责任;单一责任和连带责任;共同责任和混合责任等。

我国对CPA及事务所的审计法律责任包括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以行政责任为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审计责任应由现在的以行政责任为主过渡到将来的以民事责任为主,并相应明确其归责和免责的界限。

二、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及其条件

对法律责任的归结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其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归责的原则。审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这是法律可预测性的必然要求。如《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条款等。(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即国家的任何归责主体都无权向一个责任主体追究法律规定以外的责任。任何法律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明文规定以外的责任。刑事责任还有“罪行法定主义”和“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条款。(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国家不能以今天的法律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这主要表现在刑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伤害动作与被害人的伤势状况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贪污受贿与国家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等,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确定行为人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导致他人对自己财产失去控制或损失,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因果联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直接性与间接性。如果存在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的情况,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主次,分别对待。如财务报表的虚假信息与股市行情上涨等多种因素,促使投资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考虑一果多困的因果联系问题。

3、责任相称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如贪污受贿的违法行为与贪污受贿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要相适应。只有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才能确定法律责任的性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就不能用刑事责任的方式去追究民事违法行为。当然,情节特别恶劣并触犯刑律的,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1998年7月1日,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虚假资产置换公告,并在1998年中期报告中列示相关的收益。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对粤海发展1998年中期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0年上海会计师事务所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罚款10万元;并对签字会计师各罚款3万元。虽然没有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但追究该所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也是相当严厉的。如果追究签字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就显失公平合理原则。(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或损害种类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如在刑事领域中,除考虑犯罪构成外,还要考虑自首、未遂、中止、主犯和从犯等情节。在民事领域中,还要适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等因素。(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即所谓“罚当其罪”、“罪责均衡”、“赔偿不超额”原则,否则,不仅达不到恢复法律秩序和伸张正义的目的,还可能造成新的不公正事件。在责任相称原则中还应注意责任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必要时以立法和司法手段适当加重违约、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其违法、侵权成本,从而抑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4、责任自负原则。其主要涵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当然,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财产的安全完整,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如上级对下级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等。

(二)审计法律责任的免责及其条件

免责条件是指对于行为人免除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免责条件在不同的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私法责任与公法责任有所不同。私法上的免责条件充分体现功利性,即功利主义。私法的免责条件有两种:即法定免责条件和意定免责条件。私法上的法定免责条件主要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如天灾人祸、战争动乱等。私法上的意定免责条件主要包括:(1)权利主张超过时效。即权利方当事人不行使其追偿权利,经过一定法定期限,责任人被免除责任。(2)有效补救。即责任人或者其他人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对于行为所引起的损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责任时,可以免责。(3)自愿协议。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可以免责。公法责任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认定和追究,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其免责条件除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外,还有如下条件:(1)超过时效。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法律责任。(2)自首或立功。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后有立功、自首表现的,可以免除其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如减刑、缓刑或免于。(3)当事人不。如行政赔偿、涉及家庭关系等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公法责任的免责条件的认定是由法律规定或特定机关认定的。如对立功人员的刑事免责,是由法律规定并由法院裁决认定的。

三、审计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审计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审计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理、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任何法律责任都带有国家的强制性,审计法律责任也不例外。其具体表现:第一、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法令的组成部分;第二、法律责任是由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责任的确认或解除;第三、即使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法律责任,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即一旦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该法律责任就带有强制性。

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惩罚为内容的法律制裁。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其中以刑事制裁最为严重。民事制裁通常是支付违约金,它对于责任人具有惩罚意义。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具体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若干附加刑,它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补偿是指以法律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司法补偿。行政补偿又称行政赔偿;司法补偿也称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合称为国家赔偿。

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措施,迫使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治疗、强制戒毒、拘留;对财产的强制,如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和强制拍卖等。

制裁、强制属于道义性的,补偿则属于功利性的。

制裁责任与补偿责任是不同的。其又还有如下区别:

1、实现裁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补偿责任的载体有三种:财产、行为和精神,其中大量使用的载体是财产。行为载体实际上也是以财产为条件的。精神载体也一样,开始是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昭雪等精神慰藉,后来采取金钱赔偿,有时赔偿金高达数十万元,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但它不属于制裁范畴。制裁责任的载体主要是人身,它包括肉体、自由、名誉甚至生命等,虽然也有财产形式的制裁,但主要是人身的制裁,如监禁、限制自由、判刑等。

2、与责任人精神的关系不同。补偿责任主要通过赔偿、返还(退赔)、恢复(修复)、抑止、精神慰藉等手段来实现,一般不涉及责任人的精神。虽然客观上会给责任人带来精神压力,但这不是补偿的目的。制裁责任是指国家使用强制手段对责任人的人身(本身涉及精神)、财产利益所施加的痛苦和损失(法律在主观上有意识地要造成责任人精神上的痛苦)。这是制裁与预防双重目的实现的基础和条件。

审计法范文2

一、审计通知书

审计依据的变化:审计依据的条款必须以修订后审计法的规定为准,如以前对建设项目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修订后为第二十二条:新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是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审计事项必须明确:如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财政收支”审计,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依据的变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在审计法修订以前是“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现在是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征求意见书主体的变化:《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以前足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改变为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款是审计机关,盖审计机关公章,《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面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书面意见,不能把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的签字或者盖章算作书面意见。

三、审计决定书

《审计决定书》中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变化。6月1日后实施审计的项目,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决定书》,不再是根据审计法第四十条,而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书》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救济渠道内容的变化。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曰起**日(一般必须在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中有关财政收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提请***(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的,在下达审计决定书时应当载明:

“本决定自送达之曰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一般必须在9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审计(厅、局)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报告

审计法范文3

一、强化宣传培训,创优审计执法环境

一年来,结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我们不断强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和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素质及执法水平,营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作为普法的目标,多方面、多渠道普及国家财经审计政策法规,宣传审计工作成就,审计工作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借助行风大家谈等平台,与相关科室共同协作,通过制作活动版面、在公开场所发放宣传材料、设立法律咨询点等方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审计法制宣传工作。二是通过晋城市广播电台“百姓热线纠风台”直播节目,针对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情况、向社会承诺情况、通过电话热线解答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问题。三是“12.4”法制宣传日参加了市里在物茂广场隆重举行“12•4”“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万人承诺签名活动。四是及时了解法制工作动态,宣传审计法律法规,将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传达下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纠改。四是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向有关领导和群众进行审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如:应市商务局要求,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主题,针对常见财经问题及其防范措施,与该单位及其下属相关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共同学习、讲解,为规范我市的财政经济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今年6月市依法治市检查组对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中期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组听取了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对我局工作给予了较好评价,认为我局“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制度健全、责任落实,依托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有亮点;完善“立体复核”体系,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有创新;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强化“人、法、技”建设有特色。

二、强化“人、法、技”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今年以来,为达到审计署提出的“严谨细致,提高质量”的总要求,结合建立“学习型”机关的要求,从严要求自己,坚持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力争使自己成为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廉洁自律好的知识型多面手人才。一是积极参加各种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2011年4月我们参加了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暨行政复义统计工作培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审计,积累工作经验。按照市局安排对市行政执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国土资源局三个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城区政协原主席的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在具体的项目审计实践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为更好地履行审计复核职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坚持学以致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政治和业务学习笔记,及时收集资料,了解审计动态,学习先进的审计管理方法,更新观念,巩固学习成果。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审计准则,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

三、注重“三级”复核,提高审计质量

近年来,我们认真落实审计署6号令,不断探索创新,针对法制机构人员少的现实,改进审计复核方法,充实复核队伍,增加复核机构层次。在“三级复核”的基础上,在各科设立了审计复核监察员,强化审计复核工作。2011年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各科审计复核监察员和我们法制科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共复核审计、审计调查项目近70个,审核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等100余份,对审计文书不规范,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不恰当,审计事实表述不够准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审计证据要素不全、内容填制不规范等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为促进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认真履行集体审定处理制度,对所有的审计项目,经三级复核后,均提交审计业务会研究审定。并要求法制复核人员必须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法规引用的正确性和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等内容做出专业判断,发表意见。三是对照审计准则及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范本》进行检查,针对复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审计工作实践。

四、强化监督检查,防范审计风险

1、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首先,组成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2011年9月参加了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动员大会,会后按照《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由总审计师总体负责,并直接参与自查工作,法制科具体组织实施,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了审计项目案卷评查自查小组。其次,认真学习评查标准。组织案卷评查小组的成员认真学习了《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案卷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案卷文书评查标准。第三,对照标准,进行认真严格的自查。我们对2007年出具的所有审计处罚案卷和2006年的部分处罚案卷,按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晋城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从行政处罚实体内容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两方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认真记录在案。经过检查发现,绝大多数审计处罚项目都能做到审计立项规范;调查取证合法、有效;作出审计决定前经过三级复核,并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征求了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向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告知;审计决定记载的内容完整,审计决定的送达符合法定要求,案卷档案基本符合规定,但还有少数审计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第四,自查与整改相结合。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审计项目档案和评查小组的记录反馈给相关责任人,要求大家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对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的资料漏装、错装的事项进行了补充完善,并要求于9月28日前整改完毕后报评查小组验收归档。

第五,采用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自查结束后,于2011年10月又接受了市政府对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通过这次案卷评查发现了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及时整改,从而增强了责任心,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对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水平,有效降低审计风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加强对审计收缴款的管理。在对收缴款、罚没款账户的管理过程中,对照下达的审计决定,及时与相关科室及银行核对应收及到账款项,保证了罚没款及各项应收缴资金的及时入库,及时解缴。截至2011年11月底共收缴罚没款22.6万元,收缴矿管费、补偿费等应缴专项款902.69万元。

3、抓好审计回访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工作。近期正在与相关科室联合对审计项目进行回访,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年度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促进审计整改的全面落实和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还对8份政府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稿进行办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对34个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事项,根据审计情况进行了申核;对12个申报出境、出国人员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便函,同时还积极开展了抗震救灾捐赠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五、抓好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

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都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在抓好审计质量的同时,我们始终把廉政建设放在首位。今年以来,我们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不断加强理想信念和“廉洁从审”教育,努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把审计纪律牢记在心;坚持做到廉政建设警钟常鸣,把廉洁自律贯穿在每一项工作中,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未发生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

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不断的探索和创新中,通过强化审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人、法、技”建设,审计执法行为在不断规范,审计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之所以能取得一些成绩,得益于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得益于在座各位的理解和配合,得益于所有复核人员的辛勤努力,得益于科室同志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但是也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审计理论和审计业务的学习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审计复核工作还需要不断创新、更加细致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坚决做到依法审计,廉洁奉公,为审计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2年工作思路

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主题,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审计复核责任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发挥审计复核监察员在审计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复核关口前移,使复核工作在规范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对审计项目的管理,加强审计质量检查的力度,做好审计回访工作,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三、狠抓三个重点,提高审计风险掌控能力。一抓程序规范:对照新《审计法》和审计准则,进一步细化审计各关键环节,把好审计过程监督复核关,明确未经相关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审计项目不得归档;二抓业务会审:进一步强化严格的取证、定性、处理会审制度,确立取证资料由审计组会审、法规引用由法制复核机构及其复核人员会审、定性处理由审计业务会会审的工作机制,保证审定项目合规、合法和优质;三抓责任追究:按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主审、审计组长、科长、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级把关负责制,对把关不严引发审计风险的,进行责任追究。

审计法范文4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法律界定;责任界定现状

一、引言

2011年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新华制药201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随着多年来一直为新华制药大客户的欣康祺医药因涉嫌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1年12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欣康祺医药等五家公司欠新华制药子公司的货款6073.1万元也很有可能就此打了水漂。新华制药对此按80%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合计4858.5万元,导致其2011年度增收不增利。出现如此“人祸”,新华制药2011年的内控审计必然不能轻易过关。但出事后,信永中和才出具内控否定意见,不禁令人起疑。

德国学者Ebke(1984)指出,解决注册会计师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Kothari等人(1998)的研究发现诉讼权利人的设定、举证责任、损失赔偿等因素都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的环境因素一部分。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及缺陷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中存在下面几个问题:法律效力等级复杂,规定相互矛盾、含糊不清;法规执行可操作性;法规制裁措施较轻,惩罚力度较弱。

(一)《刑法》有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不清晰

(二)《注册会计师法》对审计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

1.《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规定不清晰

2.《注册会计师法》关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不清晰

(一)和审计相关的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划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法规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我国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四)《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起到最初的预期效果

(五)法规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现是空白

(刘)《民法通则》独立审计规定空白

三、CPA审计法律责任法律界定现状

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责任很少,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小,大量未经处惩的违规者可以逃脱法律的约束;共同诉讼参与人需先在法院登记才能受到民事赔偿权的保护,而且对注册会计师惩罚金额也低于美国,注册会计师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基本上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规定和美国基本相同,但是在司法操纵上的执行力度却远低于其他国家。

(一)法律环境不成熟和“深口袋”理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判定不利

法官在做判断时受“深口袋理论”的影响很深。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社会公众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

(二)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水平不高

我国审计市场声誉机制的效应持续时间很短。法律责任机制和声誉机制运行的低效率说明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实际风险约束很低。2003年和2004年,中注协相继了《行业诚信建设纲要》和《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没有规定对损害行业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办法,在相关网站都无法查询执行情况,这两个文件并没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市场声誉形成实质性的影响。

(三)缺乏提高审计质量动机,审计质量整体不高

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我国治理不完善而引发的独立审计的需求不足,以及特定融资制度下对低质量审计的需求强劲,使得我国独立审计的自愿性需求严重匮乏,从而审计师缺乏提高审计质量的内在经济动机;其次,现在法规对注册会计师的激励不足,约束不够。

(四)期望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企业作假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投资人的风险越来越高,他们对审计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但是审计存在固有的缺陷,这同期望差值不断地拉大表现了社会大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越来越低。

(五)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机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关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裁决权归属于人民法院。2008年,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起设立了首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但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独家发起设立的,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着血缘关系,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滥用权力现象。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原因探讨

(一)审计责任划分歧义

1.过失的判定标准及过失的大小问题

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是普通过失还是重大过失,职业界与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职业界认为,应根据职业规范来判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普通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法律界认为,如果会计报表有多处错报事项,每一处都不算重大,但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却较大,也就是说会计报表作为一个整体可能严重失实,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如果会计报表中存在重大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运用常规审计程序通常应予以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未能将重大错报事项查出来,注册会计师具有重大过失。即注册会计师有没有过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结果有没有偏差。

2.对注册会计师的保证程度的不同理解

职业界与法律界主要存在以上分歧,究其根源在于双方的关注点不同:职业界结合审计自身的特点,关注审计过程,期望审计过程无缺陷;而法律界则认为审计结果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与判断,关注审计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

(二)职业判断贯穿于审计的整个过程,难区分责任归属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发现,当人们面对不确定环境而进行判断时,人们通常会依靠某些捷径或原则做出判断,可是这些捷径或原则却不一定是对的。审计人员也受到心理学“近因效应”的影响,当收集审计证据时审计人员往往偏向新近获取的证据。证据的顺序对审计判断有重大影响。正是由于审计的职业判断性质,当出现问题时很难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即使是审计责任也很难分清是过失行为还是舞弊行为。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足造成法律责任区分不清

我国所特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需求特征使得独立审计的自愿性需求不足。政府是我国独立审计的最大形式需求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多重角色,制约了其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主体。管理当局既是被审客户又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掌握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审计费用的主动权。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独立于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和作为被审计人的管理者,从而保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注册会计师记账业务、咨询业务等非鉴证业务的发展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方面的独立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一般规模不大但数量众多,使得他们之间竞争异常激烈。

(四)审计服务的质量难以识别

我国审计产品形式上的需求者与实质上的需求者不同。审计服务的委托方是公司的管理层或董事会,虽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基本上是大股东的意见,我国又呈现大股东又是管理者的现象,而审计服务真正的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这种双重关系使得企业并不注重审计报告的质量,而只是应付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界和职业界判断责任归属和责任轻重的准则不同,审计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职业界根据审计准则来进行审计业务,更加注重的是过程的公允性和严谨性。法律界根据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准则不在法律界依据的准则之内。这种现象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缺乏法规来保护他们的权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处于不利地位。

参考文献:

[1]李奇峰,雷光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经济学分析[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4)

[2]汤立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J].会计研究,2002(8)

[3]王素梅,邓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的政策研究―基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视角[J].财会通讯,2006(11)

审计法范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第2页

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审计法范文6

关键词: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引 言: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造价控制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种方法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种新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体现在把审计工作融入到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到设计施工再到竣工交付全过程中。

1 全过程跟踪审计概述

1.1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依据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洽商;市场价格信息;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定额及省市有关文件;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条款;工程现场签证及有关经济资料。

1.2 全过程跟踪审计程序

全过程跟踪审计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为取得全过程跟踪审计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属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制定咨询实施方案,配备操作人员;合理安排项目部成员到甲方工地指挥部全日现场办公;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咨询成果资料;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咨询服务同访与总结;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1.3 全过程跟踪审计原则

(1)服从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包括进度、功能(质量)和投资,跟踪审计时必须明确具体要求,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建设目标分析和评价,做好各建设目标的平衡与优化。

(2)以投资控制为中心。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目标是控制投资,因此在进行跟踪审计时应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开展,监督建设资金的运用、投资的控制情况,同时,应用价值工程理论,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1.4 基本目标

(1)以“服务性、公正性、独立性和科学性”为宗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确保取得最佳投资效益。

(2)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公正行施权力,确保该项目的总投资控制在计划投资范围内,并通过造价工程师的努力工作,力争使工程总造价降低。

(3)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主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授予的权力,对项目造价进行全面系统的控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实现业主的建设意图。

2 全过程跟踪控制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2.1 服务范围

用现代审计方法对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招投标、工程中规模××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文件和招标答疑文件、施工合同,重要的隐蔽工程、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进度款、××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及洽商费用、索赔费用等;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对建设工程管理情况及造价控制情况定期出具审计报告。执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规定的活动和服务工作。

2.2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1)直接接受并执行委托方及业主有关项目的指令;

(2)指定项目经理、对委托方及业主关于服务的书面询问给予书面答复;

(3)根据委托方及业主要求,提供有关的投资预算分析报告供委托方及业主审核;

(4)编制项目方案及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

3 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的指导思想

3.1 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指导思想

在项目全过程审计过程中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确保建设单位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根据合同委托的范围和职权,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公正行使权力,确保建设项目的各项合同目标圆满实现。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承包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建设单位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为委托单位提供转入固定资产真实的投资额。

3.2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主要是在满足审计对象经济特征本质要求的基础上,满足审计功能最优发挥,满足委托者对审计工作的要求。

4 全过程控制主要措施

工程实施阶段是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时间跨度最长、变化最多的阶段。为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计与控制:

4.1 参与施工图纸会审

(1)目标

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依据己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深化;审核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并据此进行验收和移交业主;参与施工图设计会审,减少设计中的失误;审核设计项目中对现行法规、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是否符合工程。审查施工图预算市场选价是否合理。审核限额设计,对核定预算按专业、按分项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说明超估算、超概算的原因,提出不突破造价限额的纠偏措施,处理好限额设计与工程质量、功能等方面的关系。

(2)审查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量、设备材料的价格、预算单价的套用以及费率及计取。

(3)审查方法

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重点审查法分解对比审查法等。

4.2 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估

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必须分析主要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对施工方案的查看可以看出有无因为施工组织问题所导致的造价提高,并且对一些施工工艺、进度以及方案提供一些合理的建议。

4.3 工程进度款支付控制

为了控制造价,需要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控制,主要是根据工程进度来进行费用的支付,并且帮助业主审核工程的进度,还要向业主报告资金具体的使用状况。

4.4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计与控制

(1)对于将要实施的项目进行设计的变更,需要做到评估和计量,分析其对造价的影响,选出最经济合理的变更方案,病区对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减进行测算。

(2)和业主以及监理单位密切合作,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变更,以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3)对设计变更进行现场监督和重大事项记录,并简要载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等。为竣工结算提供详实可靠的资料。

5 结束语

搞好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与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既是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施工企业减少损失,实现预期利润,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方法。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模式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广泛应用,跟踪审计的作用也已经渗透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这种审计模式对于保证工程的各个环节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希望本文论述的各个阶段的审计方法对于工程的审计工作能够有所帮助,让全过程跟踪审计模式能够更广泛的应用在工程审计过程中。

参考文献:

[1]易红霞.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探讨[J].中外建筑,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