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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体制范文1
环境审计是对经济活动出现的环境问题和环境责任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使得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并逐步参与环境审计。我国的环境审计始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环境审计的发展,我国的环境审计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1环境审计范围
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主要对环境资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其审计重点是对环境收费的绩效审计和重点工程的专项环境审计。事实上环境系统的开发性特点与现今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扩大了环境审计范围,具体表现为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环保机构的设置、环保资金的使用、环保措施的有效及环境风险的评估等。而我国环境审计范围局限于专项和合规方面即对环保资金使用和企业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方面,对于环保机构设置、环保措施有效性和环境风险评估方面并未深入,这影响到环境审计的质量和效果,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1.2环境审计主体
政府审计机关的行政关系和多重身份并不利于环境审计的开展,且审计结果的公众信赖程度偏低。首先,审计主体的独立性不确定。政府审计机构是国家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其与环保机构一样隶属于政府,在对环保机构与国有企业时难以作为独立主体实施审计。其次,政府审计机关的多重身份。政府审计机关既要制定是审计规则,同时又要开展具体的审计业务的,并要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审计机关的多重身份不利于环境审计质量的提高。在政府环境审计活动中,独立性的不确定以及多身份就难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允、公开和公正,其审计的效果差。
1.3环境审计质量
经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环境审计质量不高是除环境审计范围不确定和环境审计主体单一外一个主要问题。由于资源环境审计涉及领域宽且专业性极强。就被审计对象涉及的具体的资源环境业务领域专业性很强,而政府审计人员主要以财务、会计等经济管理专业居多,过强的专业性对于审计人员有极高的专业门槛,其审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2.环境审计联动机制
就本质上讲,环境审计是是一种新兴领域的审计业务,其审计对象为企业和政府的环境行为。从西方国家环境审计的实践来看,社会审计在环境审计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建立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可行途径。
2.1审计联动
审计联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审计主体通过人员互聘、资源共享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实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优化整合,以达到共同提升审计质量的目标。审计联动是各审计组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开展的,是各审计组织提高业务水平和审计能力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我国环境审计迅速发展的今天,作为环境审计主体的政府审计机关虽承担大量的环境审计活动,其理论和实务能力也得到了不断的提升,但人员的专业背景与环境审计的专业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引入社会审计和加强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联动有利于环境审计的发展。
2.2审计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过主体间相互合作、竞争的关系,发挥在实现目标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作用,以及这些要素如何与联动的目标相一致。换言之,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是对环境审计联动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协调和控制功能的各要素的总称。以系统理论为指导,建立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注重各主体间整体功能的发挥。
2.3环境审计联动影响因素
2.3.1环境审计依据
环境审计依据是关于环境审计主体的任职要求、实施环境审计的法律依据和执行环境审计过程遵循的法规、制度等行为规范。环境审计是一项独立的监督活动,进行审计就需要有审计依据。但我国的环境审计依据并不完善,主要在审计主体、法律依据和审计主体责任三个方面。首先,审计主体单一。目前,对于环境审计主体的任职要求主要是以政府审计为基础,并未能明确社会审计在环境审计的作用。其次,法律依据。尽管我国已在环境保护方面颁布了许多许多法律规章,为我国开展政府环境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我们应该注意,我国的环境法律还不完善,即使是政府环境审计在一般情况下也缺乏审计依据支持,使得审计部门的工作受到限制。再次,审计主体责任。现有法律未能明确审计机关在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地位,使得环境审计人员无法完整的履行环境保护的审查管理,不利于环境审计的合法、顺利地开展。
2.3.2联动资源配置联动制度
联动资源配置联动制度应包括联席制度和审计对象联动两部分。联席制度,一方面是审计部门间联会制度,另一方面是审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联会制度。由于要发挥社会审计在环境审计中的作用,政府要将一些环境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完成,为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政府应建立联会制度加强双方沟通并及时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为方便数据获取和减少审计中的阻碍,审计组织应与审计项目的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以保证审计活动的顺利进行。审计对象联动。由于环境审计本身起源于内部审计,加之各被审计单位的自身信息相对完善,为提高审计效率,可以邀请自身项目以外的同背景单位参与,实地调研同背景单位的情况,获取相关的对比性资料,为审计项目的开展寻找有效途径。
3.环境审计联动机制构建
3.1以政府审计机关为主导,注册会计师、环境管理系统审核员参与的政府环境审计工作机制环境审计产生与环境受托责任,要求环境审计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而经济的快速发展已严重破环环境,由环境引发的问题威胁了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受托环境责任已成为政府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重要内容(蔡春、陈晓媛,2006[5])。在内部环境审计上,随着企业的绿色竞争战略、规避环境风险、满足国际贸易绿色环保的要求等意识的加强,企业的内部环境管理系统审核应得到进一步的加强;而在民间环境审计方面,因而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计量和评价标准等的理论上的难点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规避,其实务进展预期相对缓慢。因此,构建我国的环境审计体系,应以政府审计为主,整合民间和内部审计资源可以弥补政府审计资源的不足,并提高我国环境审计的质量。如政府可将环境审计的业务委托给注册会计师或通过环境管理系统审核员(环境审计人员)指导企业进行规划、合理的内部审计以提高环境审计的效率。
3.2完善支持制度
3.2.1环境审计依据
环境审计依据主要包括审计法律依据、是审计主体行为规范和评价标准,前两个内容主要可以通过环境审计准则体现。因此,完善环境审计依据可以分为环境审计准则和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环境审计准则。环境审计是审计与诸多学科交叉和融合而形成的,审计内容和对象不同于常规审计。同时,搜集和评价环境审计证据所运用的程序和方法应有自己的特点,所以单独制订环境审计准则是必要的。就具体内容而言应包括环境审计人员资格条件和环境审计人员行为两方面。环境审计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是为了保证环境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比如应有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胜任能力。环境审计人员行为则是保证审计质量。审计人员行为的要求可分为项目初始、实施和报告三部分。项目初始阶段,制订计划、确定某一审计项目的具体内容、编制审计方案等的要求;实施阶段,对环境内部控制的了解、测试和评价风险等的要求;报告阶段包括报告的编制要求等。被审计事项的评价标准是指被审计单位在各项与环境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
审计体制范文2
关键词:内部审计体制 独立性 影响因素
一、引言
内部审计是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采取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机构目标(IIA 2001)。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的增加,多元化经营和跨区域的经营,经营业务的复杂化和关系的复杂化,使得内部控制的难度日益增大,如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不断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成为各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课题,其中内部审计由于其在内部控制中独特的防护作用和建设作用而日益引起众多公司的关注,内部审计通过监督和评价,确保信息系统的真实、可信、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促进责任部门有效地使用资源、改善公司绩效。同时,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在合适的领导体制下,在改善公司治理环境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内部审计作用如何发挥,能否在公司的日常运行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受到领导体制的制约,不同的领导体制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同,根据内部审计在实务工作的不同隶属关系,将内部审计体制分为七种:财务经理领导体制、总经理领导体制、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董事长领导体制、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和监事会领导体制。本文从影响不同审计体制的内部影响因素人手,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影响内部审计体制选择的可能原因。
二、文献综述
(一)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 陈艳利、刘英明(2004)认为内部审计作为实现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发展离不开公司治理的推动,公司治理的优化也离不开有效的内部控制作为保证。汪国银、林钟高(2005)认为,公司治理是企业运作的基础,提供了企业内部各项管理活动的环境,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控制活动的一部分受到公司治理的制约。并提出公司治理模式决定内部审计模式,公司治理提供内部审计的动力,决定内部审计主体、内容、工作程序、地位以及最终的内部审计监督的效果。傅妙森等(2006)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审计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促使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内部审计;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是实施内部审计的制度环境,是促使内部审计有效开展,保证内部审计功能发挥的前提和基础。耿建新等(2006)通过对沪市2001至2004年IPO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数据,研究了公司治理因素与公司管理因素对是否单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影响状况;同时,还搜集了这些公司上市之后的一些数据,对单设内部审计部门的上市公司与未单设内部审计部门的公司在治理效果上是否有差异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单设内审部门对改善公司治理效果有一定的作用,但设立时公司主要还是基于管理层面的考虑,并没有上升到公司治理的高度。王光远等(2006)以受托责任理论为基础探讨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考察内部审计如何成为其他治理主体所依赖的极具价值的资源,分析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意在深刻地认识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架构中扮演的角色,有效整合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他认为在本质上,内部审计是确保受托责任履行的一种内部治理机制。
(二)内部审计与产权属性关系的研究 谭劲松(2003)从民营企业的产权特性的角度探讨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特点。作者认为民营企业在产权上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前者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清晰;二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和人主体明确、委托链简洁、关系简单。由于我国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无意干涉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问题,这使得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具有明显的内生性。因此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比较单一,即为组织增加价值和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从内部审计的功能上看,民营企业重视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一明晰民营企业内部产权,公平保护全部所有者权益。
(三)内部审计特征方面的研究 刘国常(2008)以中小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内部审计的规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主要研究方法是单变量分析和Pearson相关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内部审计人数与公司分支数量、外部审计费用显著正相关,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显著负相关,与公司资产规模、长期债务比率、每股盈余之间没有显著关系。从文献回顾中可以看出内部审计方面的研究以规范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的论文较少,虽然程新生等人的研究虽然涉及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但不是他们研究的重点,并且是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作为影响企业业绩的变量,本文是将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作为因变量,考察影响影响不同内部审计体制选择的因素。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业务范围扩大、经营活动增多,高管层需要进行授权,这样在管理层之间就形成了公司内部的委托关系,即高管层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部分资源授权给下级经理人(人),要求其有效利用。当存在委托关系时,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了尽可能减轻这类问题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委托方(即高管层)就会增强对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的需求。公司规模扩大后,在“股东一经理人’’委托关系中的高管层和内部委托关系中的下级经理人之间进行财富转移的总量也在增加,因此强化监督机制带来的效益更明显。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与有效运行是一项固定成本,大型公司可以利用规模经济原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因为随着规模的扩大单位成本会快速降低,从而使得内部审计的效益显现。当公司规模日益扩大,子公司数量的增加,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会发生变化。与小规模的公司相比,大公司的高管层要直接观察基层经理的行为已经越来越不可行;此外,组织内部指挥链拉长,上下级之间信息传递的顺畅程度会受到影响。为了有效监控下级管理者的行为,确保上情下达的一致性,高管层会增加对监控机制(包括内部审计)的需求。较高独立性的内部审计体制能在制度上保证满足高管层对监控机制的需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规模越大的企业,所采用的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越高
假设2:子公司越多的企业。越倾向于采取独立性较高的内部审计体制
最早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是从内部管理需要和内部控制需要出发的,而是从满足国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体系的需要出发的,是为了弥补当时审计制度恢复国家审计力量的一时不足而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而对于规定条例的执行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而言,就是从外界强加的一种组织内部的科层设置(谭劲松,2003)。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扮演着两种角色,一是作为本单位的机构,参与单位的内部管理,扮演内部审计角色,二是接受国家审计的指
导,扮演国家审计基础的角色(吕金平、杜丽萍,1995)。因此国有企业在内部审计体制的设置和功能的设置上只是迎合国家相关制度,没有从企业自身需要出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企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民营企业的产权特征与国有企业有着显著的差异,民营企业的产权特征与国有企业的最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者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清晰;二是委托关系,委托人和人主体明确、委托链简洁、关系简单。由于我国在进行内部审计制度设计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民营企业也不愿涉入民营企业的内部事务,因此民营企业设立内部审计制度是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的主动需求。不同产权属性的企业,内部审计的产生与发展的动因不同,这两种产权属性对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的影响有显著的差异。在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国有股比例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采取独立性较低的内部审计体制
公司治理层的有效运作需要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促进信息在委托方和方之间传递,使得委托方和方的信息不对称得以减轻甚至消除,减少“逆向选择”和降低“道德风险”。内部审计固有的职能和近年来职能的拓展为满足委托方的这种需要创造了条件,一个运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需要内部审计支持,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也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内部审计的负责对象必须是委托方或者代表委托方的相关机构,因此,本文假设:
假设4:公司治理水平越高的企业。越倾向于采取独立性较高的内部审计体制
(二)样本选择本文所选样本是沪深交易所200家制造业上市公司。样本通过两种渠道获得,一是通过阅读2008年年报,部分上市公司在年报中的内部控制说明段中披露了该公司内部审计的领导体制,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电话调查的方式获得。根据不同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本文将这七种领导体制按其独立性由低到高排序为:财务部领导体制、总经理领导体制、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董事会领导体制、审计委员会领导体制、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领导体制、监事会领导,并赋分为1、2,3,4,5、6,7。本文其他数据采自2008年上市公司的年报,公司规模采用2008年的合并销售收入;国有股比例选择2008年底E市公司国有股的持股比例,其中包括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子公司的选择是依据2008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治理水平的衡量是基于关键控制人理论的12个指标为依据计算出来的,这12个指标分别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是否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总经理是否由控股股东产生;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是否在2008年内分配过现金股利;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是否设立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否由一人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否在控股股东担任职务;上市公司2008年的年度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示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在2008年中是否因信息披露受到沪深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其中公司治理水平在6分以下为差,6~8分之间为良,8分以上为优。
(三)模型建立 为了检验上述假设,本文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内部审计体制的独立性=f管理控制变量、产权属性变量、公司治理变量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在全部200个样本中,内部审计机构由财务领导的有9家,占4.5%;由总经理领导的有34家,占17%;由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的有5家,占2.5%;由董事会领导的有62家,占31%;由审计委员会领导的有70家,占35%;由董事会和内部审计委员会双重领导的有16家,占8%,由监事会领导的有4家,占2%。从(表1)可以看出样本总体的平均独立性水平不高,方差较小,独立性水平分布具有向平均值集中的趋势;子公司数量平均为9.87家,说明样本总体子公司数量还是比较多的,最大值为84家,最小值为0,同时方差为11922,则说明样本总体子公司数量分布较为分散;国有股持股比例为0.29,说明样本总体国有股持股比例不高,同时方差较小,说明样本总体的分布有集中趋势;样本总体的公司治理指数平均为6.78,处于良的水平,说明总体公司治理水平还不高,同时方差为1.5,比较小,说明样本总体的分布还是比较集中的;样本总体的企业规模平均数为59.96亿元,晟大值与最小值的差较大,同时方差较大,说明企业规模的差异较大。(表2)给出检验模型变量的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从相关系数矩阵我们可以看出子公司数量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之间是负相关,但不显著,这与假设2不一致;国有股持股比例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之间是负相关,但也不显著,这与假设3不一致;公司治理指数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新内阁之间是正相关,与假设相一致,但不显著,公司规模与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之问显著正相关,这与假设1一致。其中显著相关的是公司规模与子公司数量,公司治理指数与国有股持股比例。通过(表1)可以看出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不高。
(二)回归分析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方程的整体拟合优度只有0.033,拟合优度很低,同时方程整体的p值较高,方程整体统计不显著。说明本文所检验模型的变量不能解释内部审计体制独立性高低的影响因素。
五、结论与建议
审计体制范文3
一、基本理论的建立及分析
1.信息对称与独立性。为了将问题论述清楚,在基本理论中笔者只考察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选择模式,暂时不考察管理当局的“贿赂”行为和外部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威慑作用。假设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当局之间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即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是充分的、能完全分辨出财务报告的真假和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行为、能够完全捕捉到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DeAngelo(1981)认识到审计质量可以用发现会计错弊的概率和报告会计错弊的概率所组成的联合概率来衡量,其中发现会计错弊的概率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和努力水平,而报告会计错弊的概率直接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即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当局“合谋”,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发现会计错弊也会保持缄默,而不会向委托者报告。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当局信息完全对称,而是否向委托者报告错弊则完全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是否被管理当局收买)。
2.努力程度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扮演审计委托关系中人的角色,在人行为无法被委托者完全观察的情况下,人至少会出现降低努力程度的冲动,因为人的努力程度越高,其效用损失和成本付出就越高。但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并非都是不可观测的,笔者将其努力分为可被委托者观测到的显性努力和不可被委托者观测到的隐性努力。显性努力包括与委托者接触、谈判签约、进驻被审计单位、编制审计报告等,这些行动都是外界很容易观察的;隐性努力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严格地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程序时是否敬业和认真、编写审计报告是否认真严谨等等,这些行为都是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其他人难以观察到的。可见,激励机制的着力点理所当然是针对不可观测的隐性努力水平,因为显性努力水平可以利用监督手段来观测,而隐性努力水平无法衡量、观测。
3.会计师事务所成本和委托方收益分析。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程度越高其成本越高,而且随着努力程度的提高,成本将急剧上升。而委托方收益可按照与会计师事务所努力程度的相关性一分为二,分为固定收益和变动收益。其中,固定收益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审计行为将为委托方带来如市场猜测的减少、企业对潜在投资者吸引力的增加以及对社会公众的广告效应等好处;变动收益是会计师事务所查出的管理者盈余操纵收益,也可视为对管理当局收益的一种“剥夺”,这部分收益将随着努力程度的增加而增加,但增速会逐渐减缓。
4.基本理论分析前提。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本文所指的委托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中由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第二,本文假设强制轮换是必要的,而且与现行制度相比,会计师事务所的任期会因自愿性变更和强制轮换而大大缩短,会计师事务所不会预期到与管理当局的“长期利益”,该“长期利益”将既不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选择产生干扰,又不会引起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未来承诺”策略,即不存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续约奖励。因此,本文设定会计师事务所任期为一期。第三,本文假设非审计业务必然对审计独立性产生干扰。因此,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为一家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非审计服务,并且提供非审计服务与提供审计服务之间需要一定时间间隔。所以,假设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可以排除非审计业务的影响。
5.均衡努力水平预测。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隐性努力水平不可观测,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方的选择和自身效用最大化来确定自己的努力水平,从而决定了对委托方(审计委员会)的贡献水平,而这个贡献水平必然会对委托者的选择产生约束。这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一直持续到均衡状态。笔者认为,我们追求的审计质量应该就是在均衡状态下努力水平所对应的审计质量。因为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水平超过均衡努力水平,其单位收益的增加将无法补偿成本的增加。因此,我们能做的就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努力水平不偏离均衡努力水平。随着委托方激励程度的增加,会计师事务所会提高自己的努力水平,从而证实了激励机制的正面效果。它可以通过提高激励程度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的隐性努力水平提高,从而使审计质量得到改善。而且努力水平的提高会带来更多的可分收益,从而提高委托者和会计师事务所双方的效用。
二、对管理当局与会计师事务所合谋的理论分析
由于管理当局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完全对称,会计师事务所只要愿意就能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职能。而对管理当局来说,这种监督意愿并非好事,他们不会坐视不管,必然会采取行动来尽力消除会计师事务所的这种动机,以遏制外部审计的监督行为。同样是由于管理当局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信息完全对称,管理当局也清楚地知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特征,其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将自己的努力程度确定在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若高于均衡努力水平,则代表着会计师事务所因受成本效益约束而不可能查出管理当局的违规收益,即管理当局能够得到“固定”违规收益。也就是说,由于受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代表的“最高”审计质量还不足以挖掘出全部的管理当局作弊收益,而未挖掘出的部分是因成本约束而遗留给管理当局的作弊收益。这里“固定”是相对的,委托者通过提高激励程度使均衡努力水平增加,从而减少管理者的“固定”违规收益,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通过其有效的内部管理来降低其执业成本。但是,如果让会计师事务所把努力程度降低到均衡努力水平以下“,贿赂”就有了其来源,审计质量随之下降。这说明即使存在激励机制,管理当局的“贿赂”仍然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失去独立性,起到对审计质量的“恶意反向”治理作用。合谋分成比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水平是负相关的,说明合谋对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反向激励作用。当管理当局拿出更多的经济利益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的“不作为”选择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程度将更低。这说明合谋给委托者带来的是效用损失,且这种损失是一种“双重效应”引发的结果。由于合谋,委托者必须提高分成比例,从而降低自己享有的份额,其承担着高昂的激励成本。同时,合谋又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努力水平下降,使得查出的管理层盈余操纵收益更少了,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者之间分配的“蛋糕”也变小了。
三、激励机制与外部监督的作用机理
假设信息不对称或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外部监督只能在一定的概率上发现合谋,并且一旦合谋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将失去贿赂收益。这里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讨论:①非转移支付的外部监督,即发现合谋并剥夺贿赂收益;②转移支付条件下的外部监督,即发现合谋并将发现的贿赂收益转移支付给委托方。
1.非转移支付的外部监督。不存在外部监督时,会计师事务所努力水平保持在合谋时的状态;当外部监督肯定能查出合谋事件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程度会保持在没有合谋的水平,也就是均衡努力水平。这说明如果外部监督能够发现全部合谋行为,那么,对外部监督存在的预期会使得管理当局和会计师事务所放弃“合作”策略,合谋根本就不会出现,会计师事务所也会完全独立。这证明外部监督能够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努力水平提高,随着查出合谋的概率的增大,审计质量也会逐步提高。由于外部惩罚机制的引入,每单位激励强度的降低,会导致努力水平比合谋时有小幅降低,即外部监督对合谋产生了“纠正”效应;随着合谋发现概率的增加,这种“纠正”效应越来越强,直至完全抵消合谋的影响,且贿赂对会计师事务所努力的反激励效应将被外部监督削弱。
2.转移支付条件下的外部监督。现在考察将会计师事务所贿赂转移支付给委托者的情形,转移支付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委托者激励成本,笔者将两者之差称为“附加效应”。因此,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对合谋的纠正有三重效应:第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努力水平,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贡献和审计质量提高;第二,剥夺会计师事务所贿赂收益从而降低委托者的激励成本,产生“基本效应”;第三,通过将贿赂转移支付给委托者,进一步增加委托者利益,产生“附加效应”。
3.外部监督的局限性。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不做努力往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优选择,而委托者完全无法获得变动收益,这证明外部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是以激励机制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也说明固定收费制度缺乏效率。姜秀华(1999)也认识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果委托者向人支付固定的“信息费用”,就无法获得人的有效合作。这是因为在委托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外部监督无法观测会计师事务所的隐性努力水平,如果只有监督而没有激励,则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优选择必然是什么也不做。而且与其他委托关系不同的是,在审计的委托关系中,作为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不作为”还可能导致其获得来自管理当局的“贿赂”作为奖励,这就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有意愿保持最低的隐性努力水平。也许有人要问,那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不一开始就选择不作为以领取管理当局的贿赂呢?这是因为这种选择的实质就是合谋,有可能被外部监督所察觉,一旦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将什么也得不到。总之,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该是提高努力水平以获得部分管理当局的作弊收益,至于是否接受贿赂、降低自身努力水平取决于外部监督发现合谋的概率与惩罚合谋的力度。可见,激励机制不但能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程度,而且还能使外部监督的运行具有现实意义。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对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的固有功能与局限以及相互作用规律的考察,笔者发现激励机制和外部监督都是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审计质量提高的有效手段,两者功能各异,互为条件,互相补充,缺一不可。因此,对两种机制的本质进行准确把握,可以提高我国审计服务质量、保证审计人员独立发表意见,乃至维护整个审计行业的公信力。
第一,本文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分为显性努力和隐性努力。由于显性努力易于观测,因此,激励机制的激励对象应该设定为无法观测的隐性努力。
第二,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丧失其独立性,激励机制安排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水平都是正相关的。另外,外部监督的有效性也以激励机制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激励机制的存在能够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必须改革当前的审计收费制度,采取固定和变动相结合的收费方式,确保审计收费水平与会计师事务所贡献保持一致,体现合理的质量差价、人员差价,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努力水平,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审计体制范文4
高校二級院系作为高校内部重要的组织机构,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第一线,科学研究的主阵地,服务社会的先行军,担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多项职能。随着高校管理重心逐步下移,二级院系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拥有了一定的人、财、物管理权,其内部组织机构也在随之发生变化。在教育部要求高校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大环境下,二级院系内部管理体制和议事决策机制作为高校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也被列为二级院系落实国家、学校政策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如何建立和完善二级院系内部管理体制和议事决策机制,也逐步成为学者们研究的重点。许多学者从多个角度和不同侧重点进行研究,并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目前不少学者都在探寻高校校院两级的管理模式,而作为二级院系最高决策形式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也被纳入到了是否为院系唯一议事决策机制的范畴。如赵帅(2 Ol 3)以F高校为例分析了院系议事决策机制的范围。黄学锋和张千千(20l 4)则指出在高校二级院校内部,存在政治、行政、学术和民主四大权力。杨景、李靖和韩光(2014)则从另外的角度,强调了高校二级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的重要性,他指出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学校民主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是教职工参与学院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渠道,是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可以说,就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而言,其运行规则与程序在当前很多高校已较为成熟。但体制本身以及新形势下出现问题也频频曝光。如高伟江和毛新华(2 003)较早前就指出高校的决策机制本身不够完善,缺少制度上的规范,因此在高校管理中必须加强二级管理模式的研究,以加快学校发展中的制度建立。徐文英(2012)认为学院决策权限划分不清、学院党政关系不稳定、党政权力占主导、学术权力边缘化、决策公共性漠视、普通师生话语权缺失等问题依然存在。商筱辉(20l 3)认为目前二级院系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无明确界定,决策程序尚不规范,对决策程序的执行缺失监督,在实际工作层面很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岳峰(2014)认为传统认识影响院长(系主任)大权在握的现象非常普遍,使得党政联席会议的作用大打折扣。
=、S大学二级院系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审计情况汇总分析
(一)基本背景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强调要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要求学校应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20l 3年底教育部了《关于做好c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更进一步强调完善高校内部控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还在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上明确了相关内容和要求,首先就涉及重大经济事项由集体研究、专家论证、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s大学也下发了《s大学关于加强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院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诚然,作为中国高校二级院系的普遍决策机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院系各种重大事务的决策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效果以及审计发现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基于此,本文将以S大学自2008年以来开展的34个院系、52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对二级院系重大经济决策审计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二级院系在重大决策机构设置、议事程序、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二级院系的内部控制和议事决策机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期规范管理。
(二)审计情况汇总分析
1.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机构设置情况。审计的52个项目中,基本所有院系都成立了党政联席会议或是院(系)务会议,作为院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部分院系还针对自身特色,成立了财务类如财务工作小组、财务领导小组等:其他类如学院采购工作小组:监督类:财务监督工作小组等。
2.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制度建设情况。审计的52个项目中,只有26个制定了院系自身的制度或在内部控制制度中提及重大经济决策程序。
3.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审计发现问题情况。(1)决策机构设置问题。绝大部分院系内部决策机构设立未发文明确,甚至议事人员范围都不明确,名字也五花八门,不利于明确责任。(2)政策执行不严格或缺乏制度约束。26个项目有制度,但有6个项目发现问题,制度执行不严格:而未制定的制度的另外26个项目里10个也存在问题。还存在个别有制度的院系对党政联席会议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的规定不够完整等制度本身的缺陷。(3)重大事项的决策未按照相关程序执行,不规范。如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讨论或未保留讨论记录,金额高达百万元:再如部分会议出席人数不足规定的2/3等;个别院系甚至出现所议事项不符合六项禁令相关规定的情形。(4)会议纪要的记录不规范。如会议记录过于简单,不够详尽,或是无法区分属于哪个小组的会议纪要。(5)会议纪要不完整或未交接,导致审计期间重要的议事记录丢失。
三、完善二级院系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的思考
通过对S大学52个项目重大经济决策审计情况的汇总分析,发现目前高校二级院系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且该类问题在其他高校也或多或少以类似的情形出现,这让不少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思考,该如何完善二级院系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本文将从学校和院系两个层面思考,提出完善的建议或措施。
(一)学校层面
1.理论指导和明确方向。从宏观理论层面来讲,高校管理必须在符合管理科学的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加强对二级院系独特的本质性与规律性的研究,才能在理论上有指导意义。从具体要求层面来说,高校管理理念的提升和权利的下放,更要落实完善二级院系内部管理体制与议事决策机制,从业务层面进行把控。具体操作上,高校应对二级院系重大决策事项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要求各院系结合学校的总体目标和自身的发展规划,在议事范围(做什么)、议事人员(谁来做)、议事程序(怎么做)、监督约束机制(评效果)甚至是机构设立发文、机构命名等方面做出规定,从制度上有依据,流程上约束。
2.积极改革和绩效考评。跟随国家改革的步伐,形势的变化,已有高校逐步将财权、人事权下放给二级院系,如试点改革实行新机制院系管理。学校应进一步规范院系三重一大的落实情况,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做到有监督和有控制。对积极改革的院系,学校层面还应注重对新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效果的评价,可以尝试纳入到二级院系的绩效考核指标。
(二)院系层面
1.完善制度,以规范做保障。院系的决策领导班子应提高认识,首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的有关制度。秉承决策有依据,有流程,有记录,才能有效率地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为其健康发展提供规范的保障。
审计体制范文5
关键词:审计质量;过程控制;权责制度;行为导向
一、审计质量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审计质量的内涵说法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产品,应以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来衡量审计质量。如,TitmanandTrueman(1986)主张以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准确度来定义审计质量;SimmunieandStein(1987)认为,审计报告应包括更为可靠和更少的人为错报与漏报;Palm,rose(1988)认为审计质量就是没有重大错报漏报的概率。DeAngelo(1981)将审计质量表述为审计师发现被审单位会计系统中某一特定违约行为并对已发现的违约行为进行报告或披露的联合概率。国内学者谢志华(1990)认为,审计结论的质量就是审计质量。第二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一种服务,审计质量是审计整个过程中的优劣程度,主要关注审计过程中行为的完整性,审计报告只是审计过程的结果,审计结果仅是审计报告的一部分。汪军(2005)认为,审计质量最终是审计师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审计投入和独立性等的联合乘积。李金华认为,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水平的高低,审计工作质量是一个总的概念,它要通过整个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综合地反映出来。彭桃英(2005)认为,审计质量是指审计工作及其产品(审计报告)在其各自固有特性上综合满足审计信息使用者和社会公众明确或隐含需要的程度,包括产品质量(报告质量)和工作质量(工作过程质量)。孙宝厚认为,狭义审计质量是审计结论与被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吻合程度;广义审计质量是审计结论与被审计事项真实情况的吻合程度及对审计需求的满足程度。杨国星(2006)认为,审计质量具有独立性、公正性、模糊性和综合性特征。赵劲松(2005)认为,目前理论界对审计质量的理论研究主要针对社会审计。审计质量的特征有两个:技术性特征和独立性特征。卢文彬等(2003)认为,审计质量的两个主要特征是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指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表中错误和问题的能力,而独立性则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报告发现财务报表中问题和缺陷的意愿。庄立、王玉蓉(2008)认为,审计质量就是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满足客户需要的程度,审计质量具有系统性、统一性和模糊性特点,应将过程与结果结合考虑。房巧玲(2004)认为,造成各利益相关团体对质量认识上的差异乃至混乱的主要原因是:对审计质量的衡量标准缺乏深入的讨论和认识,不同利益团体所采用的基于抽象衡量标准之上的现实衡量尺度差异很大,所得出的结论相距甚远。
第一种观点具有片面性,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即审计质量是在一定制度下,依据协议或契约使服务结果达到专业标准并满足自身价值与实现社会价值需求的程度。其中,专业标准属审计固有特征的表现;权责与契约是质量评价的制度保障;需求则是使用者服务需求与社会责任需求的导向反映。审计质量具有独立性、社会责任性与技术性特点,也体现出市场化、地域化和专业化特点。
二、我国审计质量的相关问题
(一)审计市场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丁利群(2003)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知识型企业,运作上处于发展与探索阶段。张存彦等(2006)通过对审计关系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分析,指出只有在法律强制阶段,资本市场融资占据主要地位,而企业又必须向市场提供审计报告,因此不得不在与审计师的关系上做文章时,审计质量问题才逐渐突显,最终导致世界范围的一连串恶性事件。董凡辉(2007)在归纳审计内外影响因素时指出,审计质量低的原因在于缺乏真正的审计需求者,“最终市场需求导致行业作假”。他认为,竞争的加剧使事务所降低审计收费,甚至牺牲审计质量。衡量一个行业的竞争是否有效和有益,往往由消费者根据产品、服务的质量及价格的高低做出判断,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像对其他行业那样做出恰当的评价。陈任武、李玲(2008)认为,审计市场结构对审计质量的提高有一定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具有低集中度特点。余玉苗(2001)发现,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不高,有必要在我国构造“寡占型”的上市公司审计市场结构。他认为,我国的审计市场并不是充分竞争的,而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被严重分割,这种市场格局不利于市场的有效竞争,从而影响审计质量。刘明辉、徐正刚(2005)从资产专用性、产品异质、合约范围经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探讨,认为本土事务所呈现出规模不经济的状态。
(二)审计组织结构和权责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黄秋敏(2003)认为,审计关系被扭曲的直接后果表现为审计质量的严重下降,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严重削弱了审计的功能。张爱侠(2007)认为,企业所有者控制权“缺位”,致使市场并不真正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董凡辉(2007)认为,由于我国法人治理结构失衡,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内部人掏钱买审计报告,以应付年检、贷款、纳税等,而不要求审计质量如何,只要符合他们的利益就可以。王善平(2006)认为,如果让CPA任意选择,CPA肯定会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制,但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就必须加大对CPA违规处罚的力度,使CPA不敢违规。杨世忠(2008)认为,对审计质量起关键作用的是会计规范、董事会建设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唐红(2006)认为,从事务所的投资人角度看,有限责任制的优点是:投资人的责任有限,股权可以转让,易于扩大事务所的规模。从社会的角度看,其最大缺点是CPA的所得收益与所担责任极不对称,主张建立无限责任制度下的事务所。
(三)审计行为选择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张爱侠(2007)认为,由于自身业务水平的限制、工作监控机制尚未建立、审计法律法规等欠缺和审计体制不顺,致使审计人员行为选择不当,使审计意见不能完全真实、客观、公允的反映审计的结果。陈美玉(2007)认为,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由于注册会计师是否努力工作难以观察和衡量,因此注册会计师会产生偷懒行为,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没有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来进行,减少审计程序与工作量,对财务报表的某些问题检查不出来,从而导致审计失败。常成(2008)认为,审计质量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两个方面。总之,困扰我国审计质量的问题依然集中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和业务能力方面,主要包括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审计委托机制、加强监督与法制建设、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和提高审计技术等等。笔者认为,审计质量的评价与控制应建立在动态、全面、有效的基础之上,改革市场机制、制度安排与行为导向,形成更全面、系统的评价体系。
三、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
(一)对审计的过程进行控制
GAAS(公认审计准则)要求事务所构建过程控制体系和正确的审计。Tbomas.C.Wooten(2003)认为,目前许多研究者转向事务所的专长方面研究、人才的选择与培训及其质量的过程控制方面。我国多数理论研究认为,审计质量需要公司治理结构的保障及权责制度安排的限定,即在市场发展既定的情况下,审计质量的提高依赖于注册会计师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及权责结构的约束,从而选择有效实施审计行为的过程。我国研究也开始注重质量过程研究,如责任与道德、质量管理等方面。苏孜(2008)认为,审计监督内容缺乏前瞻性、审计研究缺乏系统性、监督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等问题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刘明辉、徐正刚(2005)认为,制约本土大型事务所规模经济效应发挥的主要原因包括准入管制、价格管制、监管部门的不信任、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及缺乏国际经验。此外,我国对审计质量研究多注重基础性研究,如市场建设、规模化发展等,这可能与我国审计市场的发展程度有关,而涉及审计人员与团队建设、行为实验研究及责任制度约束合理性的深层研究等并不多见。徐慧(2008)、毛小芳和曹再华(2006)、朱敏(2004)认为,影响事务所的主观因素包括:审计人员审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审计人员对财会知识和法律法规不熟悉、审计方法不当、审计责任感不强等。李冬伟(2003)认为,影响我国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审计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缺乏独立性;处罚过轻;职业道德培训没及时跟上等。可见,关注质量控制下审计行为的管理监督是未来研究的重要领域,今后应加强审计行为专业化质量控制、完善评价标准与激励、深化地域扩张与本土化进程带来的质量监控建设及审计行为引导的权责建设,提高审计质量内在和外在保障功能。
审计体制范文6
[关键词] 审计独立性行业组织收费制度行业监管和处罚
独立性被誉为“注册会计师的灵魂”,决定着审计意见的客观、公正性。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若缺乏独立性,提供有失真实、公允的审计报告,将会使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错误的判断,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提高审计独立性,对维护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审计独立性现状分析
2005年9月28日,审计署了第四号审计结果公告,在其进行抽查的1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14家出现问题。其中有37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19份审计报告存在失实或疏漏。拥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对虚假财务报告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反而难以摆脱与上市公司合谋舞弊的嫌疑,这不仅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投资者惨痛的投资损失,而且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公正性遭到了质疑,使得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步入了信誉危机时代。
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和二为一,注册会计师要对审计付费者进行审计,是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审计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委托人的缺位而使公司的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委托人,正常的审计关系模式发生了变异。面对自己“衣食父母”注册会计师往往被置于两难的境地,合法或非法的操纵会计信息行为,审计意见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另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乏力、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操作性不强, 也是独立性缺失的一大原因。
二、法国审计运行机制的借鉴意义
法国是出现审计舞弊很少的国家,其审计的质量得到了从政府到企业和投资者的信任,审计管理体制运行的很有效率。法国审计管理体制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与美英体制相比,审计行业与国家的联系更紧密,这一点与中国相近。法国审计运行机制有以下特色:
1.行业组织
法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两个全国性组织――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的是注册会计师与注册审计师“两师”并存的制度。会计服务业务和审计业务各分属注册会计师公会和注册审计师协会监督和管理。执业注册会计师只能从事记账、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业务,而不能从事审计业务,只有执业注册审计师才能从事审计业务。
2.收费制度
收费制度方面,法国与大多数国家的收费制度不同,实行集中支付与结算。由证监会每年向上市公司预收审计费,最后由证监会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结算,在结算时,证监会可从中直接扣除其违规的罚金。
3.行业监管和处罚
法国审计行业管理由全国审计师协会实行自我监控。安然事件发生后,法国于2003年8月1日颁布了《金融安全法案》,并依据该法成立了审计师高级理事会。其任务一是与法国审计师协会一起负责对职业界进行监管;二是监督审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和独立性。法国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得非常严格并且具体,审计人员如果违反财经法规及国家法律,会有明确、具体、清晰的处罚措施。
法国审计行业以职业界组织自我监控为主,又带有相当的司法色彩。对于审计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既保证了他们执业中的独立性, 又防止了他们与被审计企业勾结舞弊,有效地保证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信誉。因此法国的审计模式对正处在转轨过程中,并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提高我国审计独立性的几点建议
1.行业组织
我国目前只存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审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利益冲突。由于顾及巨额的咨询收入,在财务审计方面自然是“网开一面”。鉴于此,我国的行业设置可做以下调整:
(1)充分考虑审计业务与非审计业务存在的潜在冲突和可能出现的相互影响,将现有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拆分为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和从事记账、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一来就避免了“自我复核”风险。
(2)从事审计的人员资格认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有三个核心组成部分: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实施标准化计量规则的能力(即职业中的谨慎)。因此,对只从事记账、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们可以仍然沿用以前的考试方式,但对于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审计师我们还要考核其自身的道德水平、信用水平。考察其是否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素养。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ACCA表示“会计执业道德体系将被列入2007年ACCA资格认证的考试大纲”。我国也应加紧制订相关规则。
2.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审计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人虚拟化,委托人的虚拟化使得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 审计委托关系也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审计, 并接受经营管理者支付的审计报酬。从而对审计单位的独立性产生了巨大影响。
(1)鉴于法国的做法建议将虚拟化的委托人转化为真实的审计委托人――“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见下图)。这个机构的具体工作包括:接受企业委托聘任合适的事务所, 并按照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和手续费; 聘请适当的事务所并签定契约、接受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支付审计费用; 将审计报告转交给企业; 全面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这样, 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 事务所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 可以有效解决或有收费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研究》课题组,2005)。
(2)在收费标准上,可实行双轨定价政策,即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与上市公司的付费标准相分离。对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体现信誉机制的作用,信誉高的事务所享受高收费,信誉低的师事务所只能获得低收费。对上市公司的付费标准采取统一定价。同时考虑借鉴国际惯例, 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 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 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
3.行业监管和处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有财政、部门和证券主管部门。为使政府监管部门充分履行其职责,应借鉴法国审计体制,改变监管职能交叉状况,将审计行业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部门,以此来提高监管效率。一方面要制定或修订法律、政令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职业行为,另一方面要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律化管理的规则和方式,进一步提高自我监管的效率。为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会员遵守职业规则的情况,制定一套较完整的办事程序,以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行业处罚方面,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计实务中, 由于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避重就轻等原因而导致了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这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 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国可借鉴法国的做法,将法律法规制定得更加清楚具体,而不仅仅只给定一个大方向。只有越具体才越有约束力。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需要较多的具体规定, 一般性的法律道德准则有可能被空洞和表面化。
通过上述三项措施,我国审计独立性问题将会得道有效的解决。
首先,同时设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收费监督委员会的设置,解决了审计机构的财务独立性问题。一方面,长期困扰独立性问题的委托方(即付费方)与被审计单位合一的问题得以解决;另一方面,审计机构剔除了非审计业务,同时又有标准且详实的收费标准可以依据。审计机构在财务上不用受制于被审计单位,这样一来就可以独立的进行审计,发表客观、公允的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