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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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制度

防疫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可以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

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可以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闭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

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

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提供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接受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疫制度范文2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2、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中,定期灭蝇,及时清运。

3、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

4、生活区、宿舍内夏季应采取消暑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采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并建立验收制度。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产设施及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高度不得低于2.5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m,应有高于地面300mm的床铺,每人床铺占用面积不小于2㎡,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室内保持通风。

5、生活区必须有盥洗设施和洗浴间。应设阅览室、娱乐场所。

6、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要有灭蝇措施,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

7、严禁随地大小便。

8、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间相对固定、封闭,并且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

9、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屋顶不得吸附灰尘,应有水泥抹面锅台、地面,必须设排风设施。

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橱。

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有距墙地面大于200mm的粮食存放台。

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建筑材料装修食堂。

10、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保管,食品有遮盖,应有灭蝇灭鼠灭蝉措施。

11、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做宿舍使用。

12、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13、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商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

14、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饮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

15、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

16、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7、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予以及时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防疫制度范文3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是指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隐患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本部门(单位)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包括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情报告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措施等。

(四)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国家和省要求强制免疫的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隐患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导致存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发现重大动物疫情隐患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县、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

(一)县、乡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制订、实施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按规定报告疫情,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有关部门防控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免疫、疫情监测以及落实检疫、监督、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兽医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价、免疫效果监测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动物疫情,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和生物制品供应,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2、工商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市场、超市等建立健全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制度,落实相关措施和管理责任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违章行为。

3、卫生部门:协同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4、财政部门:将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依据农业或畜牧主管部门的计划,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5、经贸部门:督促屠宰厂(场、点)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

6、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督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督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8、交通部门:监管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站址选建和检查工作。

9、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0、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

负责督促所监管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四)动物检疫站、兽医防治站和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工作职责

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监督、检疫工作。

兽医防治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以及县畜牧兽医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村级防疫员工作职责

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记录等工作,完成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制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或存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隐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

1、未按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等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

2、未按要求完成强制免疫计划,应免免疫密度不达100%的;

3、未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

(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未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开展动物防疫督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造成防控工作责任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4、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未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5、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疫情报告职责,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

6、对动物扑杀、销毁等疫情扑灭措施未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的。

(三)其他有关部门

1、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者无法落实的;

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四)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1、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2、对动物疫情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报告的。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1、未按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的;

2、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六)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

未按要求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消毒、动物疫情普查、调查、监测和报告的。

(七)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负责人

1、未按规定检查、督促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2、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未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八)村级防疫员

1、未按要求协助做好责任村散养户、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强制免疫、消毒、耳标佩带、养殖档案建立和免疫记录等工作的;

防疫制度范文4

××年度动物防疫条件及防疫制度

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样本)

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现将我场上年度动物防疫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养殖生产基本情况

现存栏动物     头,其中种畜公    头、母     头、育肥      头;调入     头,出栏     头。

二、场外、场内布局及设施变化情况

1、场址:占地面积      亩,有无变动

周围环境:距离本场3000米内有无新增下列场所: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饲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有各增加多少。

2、场内布局: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布局是否发生变动

现有布局情况:

3、设施设备:是否发生变动

现有设施设备增加的或减少的:

三、人员情况

配备的兽医人员情况:有无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

生产人员     ,是否每年定期体检,

体检情况:(有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开展动物防疫及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次       数、受训人数       。 

四、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1、消毒制度执行情况:

使用的消毒药名称          ,上年度购买数量     公斤,使用    公斤,消毒车     次,场地面积      平方米。

2、隔离制度情况:

上年度执行隔离措施      次 ,隔离动物         头 (只)。

3、免疫制度执行情况:

自行免疫   防疫员上门免疫   

猪瘟:疫苗使用数量,免疫数量,密度%

口蹄疫:疫苗使用数量,免疫数量,密度%

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使用数量,免疫数量,密度%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使用数量,免疫数量,密度%

鸡新城疫:疫苗使用数量,免疫数量,密度%

小反刍兽疫:疫苗使用数量,免疫数量,密度%

4、免疫抗体监测情况

上年度开展免疫抗体监测   次,    头;

检测病种:猪瘟,检测合格率    %

口蹄疫,检测合格率    %

高致病性蓝耳病,检测合格率    %

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测合格率    %

鸡新城疫,检测合格率    %

小反刍兽疫,检测合格率    %

5、动物发病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6、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情况:

无害化处理方式        ,上年度共处理病死动物尸体      头(只)。

7、检疫申报制度执行情况:

上年度调入动物    次,数量      头(只);

出栏动物数量      头(只),产地检疫申报     次数,动物数量    头(只),检疫      头(只)。

8、动物疫病追溯制度执行情况:

申请领取耳标     个,佩戴      个,余     个,上传信息     条。

9、投入品使用制度执行情况:

饲料、添加剂购入品种及使用数量:

兽药购入品种及使用数量:

“瘦肉精”检测     次,检测动物     头(只)

10、清洁卫生及日常巡查制度执行情况:

11、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制度执行情况

五、生产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以上是我场上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及时改正。今后,我场将根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场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深化管理,有效防控动物疫病,提高养殖效益,合法生产,诚信经营,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多安全的畜产品。

特此报告

岚县xx种养专业合作社(盖章)

法    人:

联系电话:       

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意见

防疫制度范文5

“一房一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房价公开透明,实行明码标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也是开发商的责任,更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二是开发商要公平合理,有章可循,这是市场规律的要求,也是房地产市场成熟的标志。

“一房一价”主要针对价格制定、价格洽谈,房产交易等开发商在销售环节进行的运作的规范约束。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一房一价”要求每套房子必须注明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具体情况,而且一旦价格公示后,开发商将不得擅自上调价格,从而也就杜绝了“一天两价或多价”的市场价格混乱行为。“一房一价”表面上是在控制房价,实际上却稳定了购房者的心。

价格是购房者参考比较房屋,进行选择的重要指标。大多数楼盘不愿将销售价格公开,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点一是房产商视价格为商业机密。房产市场竞争激烈,价格已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之一。将房价全部公开,就会让竞争对手在制定价格策略上有机可乘,一明一暗,自己难免会吃亏。另一个原因是房产商担心价格完全公开,会将客户消费引向性价比相对较高的房屋,剩下的房源会形成滞销。

“一房一价”属于地方政府规范市场秩序的范畴,是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的市场行业状况而制定的积极有效的措施,是维护购房人房价知情权、开发商企业诚信竞争力和解决社会普遍反映强烈问题的具体举措,政策的出发点本身是正确的,关键取决于政策的市场介入,开发商的普遍认可和政府的执行力度。

防疫制度范文6

关键词:乡镇动物卫生防疫监督工作;职能;措施

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11-0057-02

乡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自2005年兽医体制改革以来,在省、市、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级防疫员队伍五级动物卫生防控体系中为动物卫生防控工作的长足进步、畜牧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几年来,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坚持高标准建所,高质量执法,高效率服务”的宗旨,贯彻“区域性管理”的方针,坚持确保一方畜牧业平安的使命,全面加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体系建设,总结和完善了一系列适合基层工作需要的可实施的防、检、监、建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方法。

1 科学组织实施动物强制免疫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安排步署免疫工作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继续实行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春秋集中免疫和月月补免相结合。防疫人员严格执行操作程序,要确保畜禽免疫质量和免疫密度,有效地建立免疫屏障,切实做到应免动物免疫率达到100%,免疫标识同步佩戴率100%,免疫卡发放率100%,免疫档案合格登记率100%,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不留免疫死角。

(2)加强免疫技术培训与防疫档案的管理,规范化开展免疫工作。要做好免疫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规范操作方法。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要及时救治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做到操作规范,消毒到位,保证免疫质量。规范填写免疫档案与养殖户免疫卡,规范佩戴免疫家畜耳标,记录与标识相符。

(3)加强防疫信息报告,实现信息化网络预警监测。在开展防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免疫开展日的免疫情况,免疫数量,免疫进度和免疫期间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根据各村的防疫进度,防疫水平,防疫质量做好免疫信息y计报告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在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加快防疫进程,保证防疫质量,提供切实有效的防疫方法和技术支撑。

(4)加强免疫监督检查,制度化实施免疫监管与免疫监测。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细化责任开展免疫督查,并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估,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畜禽及时进行加强免疫,确保区域内应免畜禽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

2 科学规范产地检疫管理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保障环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进场、入户临栏检疫,动物临床检查健康,验收动物免疫标识,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加强产地检疫体系建设,规范产地检疫管理。区域设立检疫申报点,建立村防疫员(协检员)队伍,健全防疫消毒档案、无害化处理档案、申报记录和产地检疫登记等相关防疫档案,全面规范填写防疫档案记录内容。做到有章可循,有记可查。检疫过程中严格履行检疫程序、检疫规范,保证不漏检,不错判。

(2)加强屠宰检疫监管,严格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入场检疫、宰前待宰检疫、屠宰同步检疫、宰后检疫处理,做到检疫人员到岗,屠宰检疫行为到位,屠宰记录到案,严防病害动物进入屠宰环节和病害动物产品出场上市。

(3)加强运载车辆消毒、防止疫病传播。动物运载车辆是各种微生物的主要载体,是引入动物疫病的主要来源,加强车辆消毒是制止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为抵御和杀灭病原微生物设立了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3 强化防疫监督管理

采取“三结合”的方法加大监督力度,即日常管理与常态监督检查相结合,专项监管与防疫监督相结合,定期监督与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

(1)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开展工作,严厉打击私屠乱宰行为,严厉惩处运载动物无检疫行为,严格监管饲喂瘦肉精和使用违禁药品行为,严厉打击经营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及过期畜牧业投入品行为,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防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2)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排查。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一线基层的动物防疫监管工作,要广泛开展整治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加大辖区内饲养场、生猪屠宰场、饲养户、动物贩运经济人、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单位、诊疗单位等对添加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违法行为与危害的宣传,多层次宣传畜产品安全性和管控必要性,提高群众法律法规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并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不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形成全社会参与和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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